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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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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返还政策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第1篇

这次调查可视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未来预算改革的七项任务之一,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7月初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转移利润,制造税收“洼地”。

这些问题,成为本轮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重点。

“国字头”清单

据楼继伟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楼继伟所言“约50项”区域性税收优惠,应该都是在以往各类文件中明文规定、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批准过的“国字头”优惠。

“国字号”区域税收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出现。1984年《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对中国首批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此后30年时间里,各类国家级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是配套或比照的税收优惠。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过去多年在国税总局法规库中有章可循的国字头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集中了一批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部分沿边、沿江和内陆省会城市也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因此同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是伴随着各地产业园区的涌现,一些上升为国家级的开发区等,成为新的税收优惠集中地。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各省之间的招商引资竞赛开始加剧,尤其以各省之间的税收竞争为主要体现。

那些没能取得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好处的地区,多以申报各类产业园区作为争取发展先机、获得优惠政策的手段,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物流产业园等等都在其列。与此同时,各部委也积极推出国家级园区,例如农业部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文化部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

“就是从那时起,各种名目和层级的园区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上述人士表示。

与主要为吸引外资不同,国内企业也开始成为这些开发区的主要扶持对象。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财政部针对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的专项检查在近两年时有进行。2013年的检查范围覆盖12个省市区,62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盘点包括开发区财政收入真实性、地方擅自越权减免税、是否采取“先征后返”等手段变相减免税、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税或投资额一定比例等方式补贴企业,以及违规开设税收“过渡户”等问题。

三是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引致的一轮税收优惠潮,例如对符合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交通电力等产业内的新办企业、民族自治地区企业等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方面的减免措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战略陆续启动。“各地攀比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区域发展演变成了获得政策洼地的竞争。你申请一个国家级战略,获批后就要有相应的配套,或者税收优惠标准比照之前获批的同类区域。”张斌说。

例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措施,中部崛起战略中,中部多地比照西部大开发或东北地区的税收优惠执行。

四是国家级新区。作为区域发展中一种高规格的制度支持,国家级新区的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上海浦东新区与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后,2010年至2014年间,国家级新区进入了快速设立的阶段,目前全国共有10个国家级新区。

这些区域的税收优惠情况分两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早几年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都直接配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成为政策洼地。

然而,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财税主管部门开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批的国家级新区可能将不再配置明确的税收优惠条款。”林江说。

以南沙新区为例,2014年6月《广州南沙市新区条例》在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即被删除。

五是部分上升为国家级战略的一些区域板块,例如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内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是一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如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中央政府一般不会给予这些区域明确的优惠政策,但是赋予了他们在探索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先行先试”的优先权,很多地方政府便将原先已有的税收优惠灵活运用,用来招商引资,“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深度的税收竞争”。

除以上各类区域外,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还有老少边贫、三峡库区等地也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土政策”凶猛

地方政府争相获得“国字头”优惠的同时,也没有忘记“桌面下”的功夫,遍布各地的税收优惠“土政策”成为区域税收竞争的利器。

这些土政策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甚至在国务院文件中明令禁止,但在各地大行其道,成为导致税收优惠乱象的一大顽症。

“可以考虑武清、宝坻或附近的一些园区。”当记者向一位税务公司会计人员咨询北京或周边地区哪里可以注册公司少缴税时,对方如是回答。

武清是天津税收留成最高的区域。记者查阅天津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发现,营业税方面,武清区政府的留成比例为75%,企业所得税留成比例35%,个人所得税留成比例为30%,增值税留成比例为21.875%。武清区政府不拿税收分成,这意味着武清区政府的留成税金,将全部以“税收返还”,或称作“税收奖励”的形式,返给企业,并按月兑现。

除返税外,在包括武清开发区在内的天津经济园区注册,并不需要企业在园区实地经营,园区能为来注册的企业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园区管委会还可以帮助企业协调税务关系,对于质量高的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可指定该企业为重点企业,三年不进行税务检查。

这样丰厚的税收优惠“礼包”,武清绝非个例。“可以说全国不分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也不分这个地区是否已有国家允许的税收优惠条款,各地都会实行各种土政策来吸引投资。”张斌表示。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秦成逊则认为,人为放松税收征管力度,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企业避税甚至逃税“开绿灯”,从而达到招商引资目标的一个手段。

例如,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可以使已过减免税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外资企业可以借此规避境外税收,地方政府可以将外商投资稳定在本地,但却损害了中国的税基。

通过税收返还等“土政策”带来的税收损失究竟有多少?截至目前,最近的官方大范围调查是2009年国家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的财政管理情况进行的摸底。

这次摸底发现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有7个省级和59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或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涉及金额125.73亿元;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此外,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减免,以及对外来企业提供价格低廉的水电天然气、政府再补贴资源供应单位等办法,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费”上做文章的“土政策”。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收费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账目不清,且裁量权掌握在地方本级手里,因此这一部分的不合理减免带来的财政损失很难计量,并容易造成负担摊派的现象。

地方政府在享受税收优惠“土政策”带来招商引资之便时,往往也面临纠结。如果一味优惠,会让财政收入吃亏,还会因为“挖墙脚”太猛而不利于邻省、临市关系。为了平衡多个目标,一些地方在推行税收优惠的同时,衍生出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怪现象”。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地方政府在多个目标之间平衡的结果往往是“亲大疏小”。比如深圳作为特区,地方税收优惠有更宽松的空间,对企业的吸引力很大。它既可以去争取大央企总部入驻,也可以去吸引民营企业。

小微企业更容易在地方政府各种利益权衡中“被权衡下去”,造成一方面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应该得到扶持的却没有得到。

2012年5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联合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说,“中西部地区仅29.21%的小微企业感受到了政府的政策扶持”,不足三成。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2005年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05年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 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2005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 288亿元。其中,东部2 707亿元、中部11 438亿元、西部12 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 341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 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 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1999年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均衡的转移支付应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解决财政纵向非均衡和横向非均衡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纵向财政失衡实质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自有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对称出现的财政缺口。横向财政缺口是不同辖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不能达到最低标准,某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自然资源较为贫乏、税源较少、财政能力也相对较弱,有些地区支出需求相对较大,需要支出许多额外费用。这些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会造成一些地区在同样的税制下无法提供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这就需要转移支付来解决。第二,解决地区间的外溢性问题。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存在外溢性,某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不可能被仅仅限定于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如污染控制、跨地区的公路铁路、教育等。地方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提供,往往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就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来调节。第三,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在没有矫正机制的情况下,劳动力和资源倾向于流入那些税收负担较低而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这会造成不公平。通过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可解决这一问题。

按照上述目标,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为:一是公平性。在制定转移支付政策时,要考虑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均等化,实现公平目标。二是效率性。要体现出地区间组织收入的努力程度和支出效率,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三是客观性。在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时,应尽可能使所选因素及数据具有客观性,减少人为操作,且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中,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目标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四是稳定性。新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尽可能公式化、公开化,使每个地区都可对其所得的转移支付额度有较准确的估计,以利于其制定预算,同时也可避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杜绝“跑部钱进”现象的发生。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如三至五年,便于各级政府制定较为长期的计划。五是法制化。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结构、数量、规模、运行方式、计算方法、监督管理等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制定相应的转移支付法来加以规范,使其具有高度的法制约束性和法制保障性。

三、建立我国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并不一定要求地方政府完全用自己的收入来弥补支出,通常是中央和上一级财政的收入大于支出,地方或下级财政的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由中央和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弥补。目前,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固然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身的缺陷才是其重要原因。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存在“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我国均衡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彻底取消税收返还等不规范的形式,将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为三个基本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及政策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均等化作用最为明显。在我国地区差距过大,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政策性转移支付为必要补充的复合性制度。

(一)逐步将税收返还并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税收返还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形式。但在财政部门所列的转移支付中,却找不到税收返还这一形式。按分税制的规定,这部分收入理应归中央所有和支配,但为了保护改革前的地方利益,才将这部分收入以税收返还形式转让给地方。很明显,其性质属于转移支付。当时采取税收返还形式,维护地方利益,是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推行,这是必要的。但应看到,由于税收返还的数量大,又属于非均等化转移,它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悖。因此,不能将其永久化和固定化,甚至扩大化。目前已具备了弱化税收返还的条件,为减少阻力,还可规定一个过渡期(比如3~5年),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然后将其纳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这必然会使财政均等化功能大大加强。

(二)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一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项目的标准。要明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为专项转移支付。通常看,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应是具有外溢性、突发性、特殊性、非固定性等特征的项目。如,跨地区的江河治理,防护林带的建设,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的救治,特困县的脱贫救济,中央委托地方的项目。二要控制规模。专项转移支付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形式。因此,规模不能过大。当然,如果把准入的条件限制在具有上述特征的项目内,其规模必然不可能过大。三要将列入专项转移的项目经过科学论证和一定的审批程序。四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被截留、挪用,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现阶段,我国地区间财力差距较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了横向转移支付的能力。我国可仿照德国的做法,建立“均等化基金”,使较落后的地区能从中获得拨款。构建我国横向平衡的基本框架,应将各地区的人均财力与全国人均财力进行比较,如果一地区的人均财力大于全国人均财力,则需向“均等化基金”中缴款,相反则得到补助。“均等化基金”的聚集应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初期可将人均财力水平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计提,若为全国人均财力的2倍,则按30%的比例计提。对受补助地区,人均财力低于全国人均财力的部分则按40%的比例从中提取。

(四)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明确定位于外溢性项目和上级政府的委托项目。我国规范性的转移支付应在整合现行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构造。首先,应明确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三类,一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拥有的,由中央按自己负担的份额拨给地方。二是由中央委托地方承办的事务,中央向地方拨付项目的全部支出。三是中央对地方兴办的事项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和资助而拨给地方一定数目的资金。其余则不再安排专项拨款。将目前几乎覆盖所有领域预算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合并整合,主要集中于教育、基础设施、三农等,从而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率。其次,在转移支付中,应采用配套拨款和不配套拨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比率的确定或中央政府的补助,应根据溢出的规模和中央政府对受援项目的偏好强度来确定,溢出规模越大、强度越高,配套比率就越高。同时,配套比率应根据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全国采用一个配套比率就意味着对贫困地区的歧视。因此,我国应对中、东、西部地区制定不同的配套比率。对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应有较高的配套比率,即对地方的配套资金要求比例降低,尤其是对西部一些地区,配套比率应予以取消,也就是采用非配套的专项拨款形式。

(五)稳步实施政策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应明确定位于增进国家的内聚力,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地区的稳定性显得尤为重要。地区间差距的扩大,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内聚力。因此,国家必须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进行额外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但其所占比例不应过大。由于中央政府对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具体执行有极大的“相机抉择权”,因此,决策过程必须有透明度。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第3篇

每逢月初,刘会计都要专程驱车两三个小时,赶往密云去报税。此外,公司每逢需要开具税票,他也得赶去密云办理。据刘会计介绍,该公司虽然在西城区办公,但为了享受到更优惠的税收待遇,就在远郊区密云办理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与刘会计的企业类似,在城区办公、在郊区注册的企业不在少数。2002年11月,国家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的工作人员在国税审计时就曾发现,某区有154户企业的工商地址具有相同的门牌号――某大街44号;92户企业的工商地址均在镇政府院内;273户企业的办公电话均为同一号码。这数百家企业,注册于同一工商地址、使用相同的办公电话,属于明显的异地注册。

刘会计告诉记者,国家为了发展经济、鼓励投资,近年来出台了很多减免税的政策,如高瓣技术产业的减免税优惠、第砰业企业减免税优惠、福利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等。同时,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投资,都对来本地投资的企业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税收减免,这对外地企业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选择异地注册的公司,主要目的都是享受减免税优惠。

记者了解到,税收优惠分为纳税前的减免优惠和纳税之后的税收返还。税前优惠指企业缴纳税款时享受到的税率等减免;税后返还指税款入库之后,财政又进行“退库”,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所出台税收优惠比较频繁。这些减免税种类繁多,具体条款千差万别,难以统计。加之中国减免税的申报数据不全、审核不严、核算统计也不完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秩序的混乱,也给税务统计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我国到底减免了多少税收?这些税收优惠到底取得了多少政策效益?这些问题目前谁都难以回答,税务部门也没有准确的数据可以加以说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二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减免税普查工作。据他透露,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是摸清2003年全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和结构等基本情况,以全面、准确的减免税数据资料,检查、研究和分析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政策效应。

三种类型减免税

税收专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告诉《财经》,在中国,减免税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减免类型是制度减免,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例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对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种类型是临时减免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减税、免税。2003年“非典”期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曾出台政策规定,中国国内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种类型是其他减免。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实行的减税、免税。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以及对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减免税。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将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以达到招商引资的效果。例如,北京密云区政府的一份文件中规定,对该区引进的生产型企业,按不超过增值税总额的1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40%,给予资金扶持三年。

刘桓教授解释说,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的税收体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是共享税种,房产税、营业税等属于地方税。在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其招商引资的目标,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的政策之外,将部分应归于地方财政的税款以奖励基金等借口返还给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的减免政策。更有一些地方,为了加大返税力度,将共享税中本应归于中央库的税收混入地方库,这被称为“混库”。

由于“招商减税”引来了大量区外企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很难监管,企业所得税的混库较为严重。在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以前,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是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但大批外区企业的涌入使税务部门征管难度加大,中央企业所得税大量混入地方金库。审计署特派办曾在某区做过抽查,仅5户有中央投资的企业,发现2002年1月1日前混入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就达近7000万元。

减免税实质是隐性财政支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主任倪红日认为:“先征后返,表现为一定时期内税收入库,但过一两个月或者转过年来又返还给地方,返还给纳税人了。所以,这一部分实际上不可能用在公共服务上,不能真正算作实实在在的税收收入。”因此,如果弄不清减免税中税收返还的确切数字,很可能把返还的部分计入税收收入中,造成收入的虚增。

事实上无论哪种类型的减免税,都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

鉴于地方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种弊端,国务院曾经屡次下令禁止这种做法。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发第4号文件中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2000年国务院国发第2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对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的做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然而在现行的分级财政体制之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税收管辖权,再加上各地招商引资的压力,地方政府用地方财政资金进行税收返还的做法难以得到有效的清理。

此外,中国减免税的申报数据不全、审核不严、核算统计也不完整,各级政府究竟减免税减免了多少税收,其中多少是合理的,多少是返还的,难以统计,也难以进行管理和监督。

有关人士介绍,减免税实质是一种隐性财政支出,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将国家减免税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

减免税普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张亚倩处长告诉《财经》,历年来,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地位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重视。尤其是近两年为贯彻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以及加快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系列重大决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这些已经或将要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前期税务部门一直在执行的涉外税收减免、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总量规模有多大,对税收收入影响如何,对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多大,减免税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何,各项税收优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等等,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这些都是本次减免税普查力图摸清的问题。

从长期来看,税务部门也需要解决减免税政策分析中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必须进一步规范申报征收环节纳税人填报减免税信息的制度,并和减免税审批部门的信息相互校验;另一方面,完善税收会计核算中有关减免税的核算办法(包括核算范围的界定、明细科目的设置等)。

由于前述两方面的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当前,各方对减免税数据资料的需求又很迫切,税务总局才准备在2004年对2003年全国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普查。

张亚倩处长说,即将开展的这次减免税普查,就是想对全国范围内减免税的情况做一下摸底调查。“我们要做到心中有数,究竟减免了多少税收,这些减免税达到了哪些政策效应,还存在哪些问题等。”

根据有关人士透露,这次全国减免税普查的方案还未最终确定,不过,其范围初步确定是对2003年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减免税的范围之内。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第4篇

县长的困惑

江口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席龙海介绍,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农业和第三产业,经济发展依靠一次性投资拉动,财源建设后劲乏力。

作为江口县常务副县长,席龙海有着明显体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着更多的社会功能,处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类社会矛盾的核心,县城经济的发展直接关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所以他呼吁中央财政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县城经济的支持和改革。

在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面。席龙海提出,首先,降低上划税收比重。适当降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划的比例,给地方财政留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其次,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江口县获得的上级转移支付中,一般转移支付比重仅占30%左右,削弱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建议进一步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确保基层运转,提高县级公共财政履职能力。第三,调整税收返还办法。一是“增消”两税,当前,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都是在上年返还基数基础上再按上划税收增长率乘以系数计算,而不是按照上划税收绝对额的比例返还,造成增量部分的返还比例逐年下降,影响到组织税收的积极性。二是调整“所得税”返还政策,增加县级财力。自2003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以来,江口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从当时确定的返还基数65万元到2012年两税入库1,434万元,收入翻了22倍,但是中央财政返还基数一直为65万元,因此,建议对税收收入增量部分全额留归地方,或采取按税收绝对额返还的方式,鼓励地方经济发展。

降低财政压力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首先介绍一下城中村改造背景及相关政策。城中村是指在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城中村对于吸纳外来劳动力、缓解城市安置外来人口的居住压力、解决部分村民的收入来源等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消极影响却也十分明显:村民居住环境差、用地管理混乱、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治安问题突出等等。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的需要,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城中村改造。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郑州市政府大力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作,改造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为了激发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郑州市政府研究出台郑政文〔2007〕103号等相关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如何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摆在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笔者长期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参与本公司多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务及其环节中的财税研讨、管理工作,现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以供各位地产财务从业同仁借鉴和参考。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以实际资金净流出金额作为土地成本,因此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冲减土地成本。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进行明细核算。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发生规定用途的资金支付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究竟哪种会计处理是正确的呢?下面就以参与郑州市南五里堡社区城中村改造的甲公司为例进行分析确定。

郑州甲地产开发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参与郑州市南五里堡社区城中村改造,2011年市政府批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社区城中村改造方案》中明确指出“土地出让总价款起始价部分,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拨付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支出。”“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人民政府补贴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学校、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即收即拨。”2012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列明出让价款为10000万元,甲公司按照该合同缴纳款项,并取得全额票据。针对该地块郑州市财政局下发相关文件中明确:下达管城区土地出让金8000万元,分别用于五里堡村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和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60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000万元。区政府根据城中村改造政策将该项资金拨付甲公司,按用途使用。该案例中甲公司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拆迁补偿支出6000万元

递延收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000万元

发生以上两项规定用途的资金支付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由此,只要甲公司按照以上规定使用资金并对资金单独设立科目核算,则该项返还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该文件,由此返还资金支出形成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地方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支付的地价款扣除以上两项返还款,即10000-6000-2000=2000万元。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结合本案,甲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土地成本”一项虽然扣除了返还款8000万元,根据政策,该扣除项目还要加计安置房视同销售金额。(作者单位:河南永恒凯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3]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