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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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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经营环境开始发生变化,“营改增”后,税务风险开始增多,如何控制税务风险,如何做好纳税筹划就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目前涉及的发票犯罪主要和增值税有关,由于增值税在抵扣方面有一定的要求,为了逃税和漏税,一些人会借此机会在发票上面弄虚作假,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办法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指为自己、他人虚开,以获得自己的既得利益。

“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可利用很多的增值税发票来进行抵扣,这样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以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营改增”后随之而来的代开发票等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有的人利用发票套利,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有的在钻法律空子,因此,在“营改增”后及时防范税务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以下主要从几个方面来防控税务风险:

1.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并且要全面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例如要了解纳税人是在哪个银行进行开户的,账号是多少,包括纳税人的登记号,必须将这些核实清楚,并一一准确的反映出来。

2.要获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扣税凭证,并且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给税务主管机关,然后给予认证。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体现出货币功能,同时还是纳税人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常常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

3.详细准确的了解增值税法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范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将税款和价款进行分列,将税款和价款二者相加,得出的结果就是价税。

4.“营改增”后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纳税法律和法规进行,如果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这种行为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当纳税人拥有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可以充当合法的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额。如果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越来越高,那么就很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也会加剧风险的发生,因此,作为纳税人应该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纳税标准和要求及时纳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营改增”试点,虚增或者抵进项税额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在增加。主要体现在:

1.纳税人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来充当合法的扣税凭证,然后进行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利用扫描仪或者电脑等等这些不能进行防伪的设备,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购进的货物主要是用在了非应税项目以及个人的消费过程中,但是却没有将进项税额转出;已经购进的货物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其用途有所改变,主要用在集体福利方面或者用在非应税项目等,没有将进项税额转出;发生在非正常损失情况下的产品,无法进行销售,同时也不可能出现销项税额,因此,对于这些货物就应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应税服务已经出现了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没有对进项税额在当期中进行扣减。

4.纳税人在应税方面所提供的应税服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之前所提供的服务开始终止,其中还会出现开票错误的现象,遇到这种问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

“营改增”后纳税人在进项税额的抵扣过程中,为了控制税务风险,需要采取以下几点控制措施:

1.无论是从提供者还是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该将增值税额标注在上面。

2.如果是从海关获取的增值税,也应该在专用的缴款书上面标注增值税额。

3.如果购进产品就应该按照产品的收购发票并且计算出产品进项税额。

4.纳税人必须详细阅读并且遵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内容,来约束自己的纳税行为。

5.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会计的核算不合理,或者是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税务资料,即便进项税额在抵扣的要求下,也很难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同时在办理资格认证,却没有进行有效申请时,进项税额是很难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三)增值税政策上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为了推进“营改增”改革,避免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设置增值税免征或者退增值税的项目。“营改增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的政策时,一方面对增值税项目实行免征处理,其中的内容包括对个人的著作权实行转让、给残疾人提供服务,试点纳税人在技术上提供转让,另一方面对残疾人单位进行合理安置,让他们享有优惠政策。

“营改增”纳税人在享用税收政策时,需要努力控制税务风险,其中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如下:

1.认真考虑和分析税务的各种情形能否符合税收政策。由于有些纳税人为了使税收的情形符合税收政策的基本范畴,没有从税收的实际出发,而是利用比较简单的账务处理方法来接近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2.如果自身能够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应该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按照基本的流程进行申报优惠政策减免和奖励。

3.处理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免税项目之间的关系,例如纳税人在享受税收政策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四)偷税和漏税风险及控制措施

有些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往往会运用少计算收入的方式,来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这种方式主要是以现金收入为主,不会开具比较正规的发票,也没有将其在账目上真实的反映出来,也就是说这种收入属于账外收入。

在日常的工作中,“营改增”后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纳税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让纳税人进行补税,或者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不允许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如果有所隐瞒并且偷税漏税,那么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针对一些企业少计收入的行为,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如果其行为还构不上偷税罪的,应该交给税务机关,并追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并处以适当的罚款。

(五)税务核算风险及防控措施

对于一些试点企业,会经常面临税务核算风险,其中主要体现在:企业面临税负增加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合理,甚至可能会引发行政风险。因此,为了避免试点企业出现税务核算风险,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应该注意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合理减少企业税收,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在日常的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多种因素,例如,如何有效的使用会计管理方法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筹划与漏税、偷税不同,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规划。一是税务筹划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下进行的。税务筹划具有可预见性,具有合法性等特点。虽然偶尔会出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脱离的现象,但是前提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是充分理解税务筹划所具有的可预见性特点,税务筹划的可预见性主要是指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与税务行为进行筹集和规划,整个筹划的过程具有提前预见的能力。例如企业中的营业税,只有企业中的产品进行销售时,才能产生缴纳营业税。但是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企业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合理筹划,这样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然而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完善税务筹划的重要方式,这样就可以看到整个过程都具有可预见性,三是企业税务筹划必须有针对性,也就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收成本。

(二)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为了有效控制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风险,首先必须找出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这样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

1.在政策的理解上存在着缺陷。由于企业自身方面的一些因素影响,并不能对与税收相关的一些政策进行深刻的理解,对政策的理解模糊不清,这样就很容易与税务机关在理解上产生较大差异。

2.政策的变动会给税务筹划带来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必须在符合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执行,如果一旦政策上有所变动,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筹划的效果,甚至还会带来相反的效果。

3.税务筹划不够灵活。当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时,税务筹划工作会很难进行。企业为了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同时各项经济活动还要满足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保证税务筹划的灵活性。

4.税务筹划人员认识不够。由于税务筹划人员在风险意识方面缺乏认识,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对税收法律的理解出现错误,如果对税务的筹划方向没有把握好方向,就会影响税务筹划总体构思。

5.企业内部控制不够严格。很多企业在税务筹划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问题,例如企业和用户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同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税率会不同,然而有些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将企业中各项经济活动的金额分别标注出来,因此,企业往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

(三)营改增后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如何才能进行合理的减税,这与营改增相关政策相匹配,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后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具体的税务筹划措施如下:

1.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必须充分利用好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果在营改增的政策中涉及了营业税的相关政策时,那么要求一些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及时把握好优惠政策,同时还要深刻的认识到营改增对其他企业的税率有所优惠,因此,企业必须将其利用在税务筹划中。

2.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合理选择,然后再进行税务筹划。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由于纳税人身份有所不同,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影响也不同。一方面,对于那些不会产生应税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负比较的方法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一方面,一些规模小的纳税人在向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时,需要认真考虑的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需要聘用或者培养比较专业的会计人员,在这个过程中会使企业财务核算的成本增加,同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管理过程也比较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样都会使纳税的成本不断增加。因此,在营改增后,税务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

3.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正确的选择供应商。随着产业分工的日益精细,在生产链条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供应商,企业在供应商手中购买的材料,往往会涉及到增值税。在营改增的政策下,增值税可以充分发挥抵扣作用,因此企业在各项经营活动中,选择的供应商应该能给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就能将增值税抵扣作用发挥出来。

4.从企业的销售行为方面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在营改增后,进项税作为其中的抵扣税,也就是企业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从中产生的税金,可以同销项税进行抵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拥有进口产品,同时也进行产品的出口,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进项税。如果产生进项税,就需要在营改增的政策下进行规避,也就是要在确保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将企业自身具有的劳务服务实行外包,并通过这种外包的方式来加以抵扣其中部分进项税,以实现税费合理的目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防止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做好税务筹划是降低企业税率的重要手段。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变化,企业只有进行开源节流,适应营改增政策的改革,在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约束自己的纳税行为,才能真正做到节约企业成本,才能不断的完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蓝海萍.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对策浅析[J].现代商业,2010(6).

[2]樊其国.警惕“营改增”试点的四大税务风险[J].海峡财经导报,2012(11).

[3]王化敏.“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与涉税风险控制[J].当代经济,2013(5).

[4]晨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务风险梳理[J].财会信报,2013(5).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范文第2篇

摘 要 我国汽车行业如今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外部形势的复杂多变和内部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需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以求得更大的发展。其中,税收作为重要的成本因素之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汽车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自身经营战略,进行有效而系统化的税务筹划,对自身和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增值税的角度,提出一些简单的筹划方案。

关键词 汽车业 增值税 筹划

一、我国汽车业的税负情况

汽车整车产品从生产到使用环节主要经历生产、销售、购买、保有和使用等阶段。汽车生产阶段主要涉及的税收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销售阶段主要涉及增值税,购买阶段主要涉及车辆购置税,保有和使用阶段主要涉及车船税和燃油税。

假设排量为2.0升的一辆新车价格为10万元,则整个环节中所要缴纳的税收有:增值税1.7万元,消费税0.5万,车辆购置税1万元,总计3.2万元。另外,每年还要负担车船税360-660元不等。这样看来,仅购买环节的税负就达到了32%,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具体到各个汽车制造企业而言,其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小税种,以及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见,我国汽车业的税负总体水平偏高。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积极合理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下面,文章将从增值税的筹划角度进行分析。

二、汽车业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生产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除了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所以筹划的空间主要在如何运用上述规定上。

在我国,虽然整车生产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汽车零部件企业多呈现弱、小、散的特征。因此,规模较小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而税负略重,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低,所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企业可以事先测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进而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例1:某民营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购进的原材料价款30万元,实现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2010年1月份,该企业认为自己虽然经营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但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企业采用何种形式税负较低呢?

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5-35)×17%=2.55(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5×3%=1.35(万元)

所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有利的。

对于规模适中的汽车零部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效益。

另外,在进行纳税人的身份筹划时,还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比如,如果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却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一是要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可能会使得自己的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受限制,从而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另一角度看,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纳税人本身对会计核算、经营管理制度的要求高,也会带来成本的提高。

2.销售方式的筹划

销售商的销售方式灵活多样,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受托方应按获得的增值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这种方式下,受托方获得的是一种服务收入,应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税。

两种不用的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务处理不同,总体税负也不同。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同时合理确定代销价格。

例2:某汽车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厂家购进中高档轿车一部,价格为30万元(不含税),同月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则经销商应纳增值税为

(36-30)×17%=1.02(万元)

若该经销商采取收入30万元(不含税)按20%收取手续费代购,手续费收入为6万元,则缴纳营业税为

30×20%×5%=0.3(万元)

在同等条件下相比较,以收取手续费方式进行销售的收益大于买断代销方式,因此该经销商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方式。

3.价外费用的筹划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取到的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经销商之间可采取互相为对方购车人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从而两个或多个经销商对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从缴纳增值税转向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少缴流转税的目的。

三、结论

汽车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税务筹划是在企业整体战略指导下的节税手段,目的不仅仅是节税,而是获取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同时,税务筹划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从而将筹划风险降低甚至消除,以充分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蔡昌.税收筹划――理论、方法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3]梁俊娇.税收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咨询服务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咨询服务业隶属于现代服务业,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工程项目咨询、科技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以及涉外咨询等。2013年8月1日在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已历时一年有余。那么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从税款计算、定价机制、财务分析、票据管理等方面对咨询服务业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咨询服务业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呢?本文将从选定纳税人身份、取得增值税发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区别核算不同类型销售额、调整经营策略、有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分析“营改增”背景下咨询服务业企业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8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试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就拥有了选择纳税人身份的权利。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取决于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根据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方法来计算,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时,可以算出应纳税额平衡点(咨询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

销售额*6%*(1-可抵扣率)=销售额*3%

则,可抵扣率为50%。由此可见,当可抵扣率为50%时,两者应纳税额相同。但是,当可抵扣率高于50%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低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可抵扣率低于50%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高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只有当咨询服务业企业的进项税可抵扣率达到50%或以上时,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后所承担的税负才低于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税负;否则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理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越多,可抵扣额就越多,所缴纳税负就越少,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咨询服务业企业在购买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时,都可以取得相应可抵扣凭证。今年邮政业刚刚实施了营改增以后,速递等业务也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主要着眼于以下方面:

1.合理选定供应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咨询服务业企业所选定的供应商多为以上两种类型企业的话,取得发票多数为不可抵扣发票,那么自身税负就必然加重。所以,在选择供应商时,除了考虑供应商的服务、品质、成本等因素,更应考虑该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素。通过选择能够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税负负担。

2.将业务合理外包

综合考虑企业综合竞争力,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咨询企业可以考虑将不具备竞争力的业务外部委托给专业企业,以此降低运营成本,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同时,外部委托的企业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来源。

三、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咨询服务业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咨询企业在发票管理上也要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其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认证、抵扣以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政策的把握。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注意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2.需要引起咨询企业重视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应尽量避免因主观操作原因导致未作认证抵扣,从而增加纳税负担。

3.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尽量合理利用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范文第4篇

摘 要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用EPC总承包、E+P+C或其他合同形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金,均对项目建设总成本产生影响。本文分析了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典型涉税问题,部分描述了商务条款的设置对项目涉税成本的影响,指出了基建项目的涉税风险点和降低建设投资成本的可行路径,并对工程建设税务筹划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工程建设 投资成本 税务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等工作内容,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在执行建设合同时,主要涉及各环节的流转税,包括现代服务业和设备材料采购增值税、建安营业税等税种税目。项目建设中,应纳税额与合同设置密切联系,采取EPC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合同条款设置不妥,可能存在设备部分增值税、营业税重复纳税的风险,导致建设成本增加;如果采用业主自行采购的合同形式,则合同中有关运费条款的设定,对项目投资总额也会产生影响;涉及到进口设备采购时,最大限度的降低完税价格,则有可能减少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除此之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涉及预提所得税,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税负承担主体;如果工程项目中购置了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应当争取所得税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多有差异,项目投资中的各类涉税事项影响投资成本,其影响程度与合同的商务条款设置有直接联系。作为投资者和承包商,应该掌握相关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建设,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清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筹划的管理思路,寻找规避基建项目涉税风险、和降低税务成本的可行路径。

一、设计(Engineering)

设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龙头,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应税劳务。在2013年8月之后,全国范围内适用营改增政策,工程公司、设计院提供设计服务,均按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单纯的设计服务,在合同条款设置中只需明确合同价款中是否包含税金,在结算价款上基本不存在异议。作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则需要强调收取发票的类型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游企业(设计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单位可以在未来生产经营期间直接抵扣销项,建设投入的资金能够很快收回。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单位能够获得一定的税收返还,尤其是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增值税,沿用了原营业税免税政策,上游企业(设计院/专利商)具有开立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观倾向。因此,在商务条款中同时明确合同结算价款和收取发票的类型,可以减少合同执行期间的纠纷,避免合同执行环节的利益冲突。

二、采购(Procurement)

在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中,设备材料采购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很大,往往可以达到总投资额的60%以上。同时,采购属于有形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涉及17%的增值税,税率高于与之相联系的设计、采购服务、建安劳务等涉税事项。在采购业务中合理明晰合同条款,从招投标及合同订立环节就规范不同适用税率的货物价款和劳务价款,并准确处理增值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与兼营,是工程建设合同设置的重中之重。

1.采购与工艺开发

作为设备供应商,在向业主供货前,有些需要做有针对性的工艺开发或设计服务。在营改增之前,设备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工艺开发或设计服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设备销售的同时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应以纳税人(设备供应商)的主业适用增值税混合销售,即工艺开发和设计服务收费应作为增值税的税基缴纳17%的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工艺开发和设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导致同样的结算金额,价税构成可能存在差异,采购合同的报价与对应的发票类型密切相关,在招投标评比和商务合同设置中,应尽量予以明晰。同时应该关注的是,由于营改增政策施行时间短,各地对原属于混合销售的政策把握不一,合同中列明设备采购与工艺开发的价款后,是否一定能够分别按17%和6%缴纳增值税,需要设备供货商与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咨询核实后,选择可行的结算价格和发票类型。

2.采购与运输服务

业主单位采购设备材料,需要从供货单位运送至项目现场所在地,采购价款与运输费用如何结算,如何收取发票,影响建设项目投入资金。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按11%缴纳增值税,低于货物买卖的17%税率。在供货商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业主单位选择供货商现场交货并提供全额17%的增值税发票,与业主单位自行运输或委托供货商组织物流相比,会增加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特别是项目所在地位西部省份时,在部分偏远的西部地区从东部采买设备,运费占货物价值的比重较大(新疆地区从东部地区购买设备的运费,可以达到设备采买价款的5%-8%),分别按采购价款和运输费用收取发票和结算价款,具有一定的价值。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视作价外费用。上述规定应该在货物购销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并有效执行,才能获得节约增值税资金占用的效果。

三、施工(Construction)

施工活动涉及建安营业税,是EPC项下唯一适用项目现场所在地方税收法规的部分。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混合销售的情形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法规导致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时,设备是否为建设方业主单位提供,直接影响其缴纳营业税的税基和税额。尤其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设备投资金额大(可以达到总投资60%以上或更多),如果该部分价款计入营业税基,按3.3%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计算,不利的合同条款可能增加总投资2%的营业税负担。

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采用EPC总承包的合同模式,业主单位通过总承包单位的精细化设计,利用其专业高效的采购平台,能够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的项目建设目标。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采购与施工部分占合同总金额比重大,建安营业税对合同报价影响很大。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建安营业税计税基础的认定,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对纳入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采购价款,不认定为营业税计税基础;有些省区地方税务法规就明确提出,未能同时满足:1.“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或由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承包人和设备供货方三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2.“设备购置款项由建设单位支付,应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凭据”;3.“建设单位应取得设备供货方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4.“设备采购的入库及用于建筑工程时的出库交接手续齐全,核算明晰”等条件,建设工程设备价款应全部纳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

国内的总承包单位,特别是国有性质的设计院和工程公司,对销售收入这一指标非常在意。前述政策中由设备供货方直接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的条款,使得总承包单位只能把设备购置的毛利确认为收入,总承包商主观上非常抵触。实务中,很多采用拆分EPC合同变为EC+P,或者EPC协议嵌入设备材料委托采购合同的方式,形式上体现为建设方采购设备,提供给总承包单位,规避设备价款部分重复纳税。在委托采购的合同设置下,业主单位则可能失去设备购置款中毛利部分的17%进项税(营改增后可以获得6%的进项),同样失去一部分利益。

无论怎样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对总承包合同的认定,是决定施工部分税金的关键因素,无论业主或者承包商,都应在熟悉适用政策的前提下,合理组织合同条款,在遵从法规的前提下共同降低税负。

四、其他环节的税务影响

1.设备进口环节

业主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时,涉及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应有必要的税收筹划,通过降低完税价格的方式节税。有些业主单位在国际设备招标中,要求中标单位承担招投标费用,此时国外设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中,势必包含招投标费的成本,从而提高设备完税价格,增加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税金。

部分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范围,在组织采购进口设备时,未列入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关键设备,有可能争取进口设备免税,但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且在进口合同中明确业主单位和所属项目。类似优惠政策,应该在采购策划中事先掌握和运用。

2.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国税法,涉及境外机构提供非贸易项下的技术引进和劳务服务,承包商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对于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承包商取得中国国内的完税证明后,具有抵减其所得税款的价值,业主单位在合同谈判中可以加以引导,明确预提税的纳税义务,准确计算涉及的税额,争取把国内完税证明作价转让给专利提供商,从而有效降低合同总成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引进合同目前享受流转税的减免,但该政策并非国际税法范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应该考虑流转税减免对预提所得税、付款净额的影响。

3.专用设备抵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0条规定,购进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款。业主单位在采购类似专用设备时,对符合财税[2008]115号、[2008]118号所列《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设备,应考虑所得税税额抵免的价值。尤其作为经营单位再投资时,选择目录内的设备,虽不能减少基本建设投资成本,但直接减免的所得税额,相当于取得了专用设备补贴的现金流支持,又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值得业主单位予以关注。

五、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税务筹划管理

前述事项,基本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涉税环节。作为业主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对涉税问题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筹划,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投资成本。

1.遵从与合规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无论基本建设,或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税务筹划应以遵从与合规为前提,在熟悉税法的基础上,知悉所从事经济活动的涉税事项和税务影响,掌握税务成本的构成和影响因素,进而依法合规的进行必要的筹划。类似货物与劳务混淆、国地税票据混开的行为,即便在形式上能够减少结算资金,其违规成本高、对后期的纳税影响大,无论业主单位或承包商都应予规避。

在税务筹划中,除应理解和掌握涉税法规外,涉及重大税务相关问题的专业判断,应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告、通知和规定,法律效力和时间效力不同,各纳税人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对经济业务的判断也不同,因此在重大涉税事项的筹划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十分必要,尤其前文提到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建安营业税的税基认定方面,各地执行政策偏差很大,在合同条款的设定前,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条款的权威解释,可减少合同执行中的“税务偏离”。

2.正确认识税务成本的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土地相关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不属于纳税人之间交易事项,税务筹划的重点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业主单位是这两种流转税税负的最终承担人,应该起到税务筹划的主导作用。作为构建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业主单位在经营期间能够实现快速回收,其成本应视作资金占用;构建不动产涉及的流转税,则应视作建设成本投入,业主单位在编制合同文件时,可以采用分项报价、规范收取发票类型等方法,选择减少投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的合同形式。

在商务合同订立前,业主单位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对承包商报价的影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如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选择代垫运费的供货方式,可以减少合同结算价格。在合同评标比价阶段,需要考虑合同总价及对应不同发票类型对业主的影响,如全额17%增值税发票或部分6%增值税发票,对业主的实际投资回收存在差别,应在商务评价中予以考虑。

实务中,多数合同条款会约定合同总价中包含承包商应缴纳的成本、税费,这样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业主单位能够锁定投资成本。对于EPC总承包合同,由于各地存在营业税基认定的差异,可能造成承包商对税费考虑不周,实际执行中税务成本增加而导致合同执行困难,从而影响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业主单位在合同订立前,应该给予必要的政策解释,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拟定合同条款,减少税收成本对合同执行的影响,争取业主与承包商的双赢。

3.税收筹划服务于工程建设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范文第5篇

营改增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很大程度避免重复纳税问题的出现,但是,在部分服务类企业出现税务不减反增的现象。税收筹划是使企业合理降税、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大大增加服务类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本文就从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入手,在此基础上分析全面营改增对服务类企业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几点税收筹划的对策。

二、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2012 年,我国在上海开始服务类企业营改增试点,2016年5 月1 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这使得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各行各业之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获得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服务类企业在发展中涉及到很多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包含为了企业经营发展的整个过程,税负都需要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越多,需要缴纳的税负也越多。所以,科学、合理、规范的节税能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节税通常都是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的,在国家法律的允许下,通过现有税法的优惠政策、合理的管理、科学的理财、有效的税收筹划等方式实现服务类企业节税的目的,从而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国际财政文献局指出,税收筹划是使一个人的经营和(或)私人事务交纳尽可能少的税收安排。从中可以看出,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经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还能使服务类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实现低税收,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三、全面营改增对服务类企业的影响

(一)纳税规则和税率发生变化

自从2016 年5 月1 日全面营改增落实以后,服务类企业所有的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这对很多企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传统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就是纳税的规则和纳税的税率。就大多数服务类企业而言,原来需要缴纳5% 的营业税,营改增后需要缴纳6% 的增值税。对很多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很大影响。而在纳税规则方面,营改增后,服务类企业不但需要在销售环节缴纳增值税,在生产原材料采购方面也需要进行增值税抵扣。这种缴纳方式属于全新概念,应用好纳税规则,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基于此,就需要服务类企业在营改增后灵活应用增值税的纳税规则,同时,及时更新增值税的知识和管理。从服务类企业的税率变化中可以看出,其显性负税实际增加0.66%(1/1+6%6%-5%),服务类企业的要想减轻这0.66% 的税负压力,就必须在原材的采购上入手,以便获得更多发票来抵扣增值进项税。

(二)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的影响

增值税进项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主要内容,充分掌握和了解抵扣内容和规则,不但能减少服务类企业面临税负压力,还能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我国营改增的起步比较晚,很多服务类企业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认识还存在不足,很难准确掌握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的使用技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购买的材料,如商品、日常服务等需要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但是,供应商并没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也就增加了服务类企业的税负压力;第二,服务类企业购进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如生产设备、应用软件等也需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和营业税相比,不但范围广,管理难度也大大增加。《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服务类企业不能当作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内容,除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项目外,购物的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都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内容。

(三)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和纳税时间的影响

在服务类企业中,纳税人指的是一般纳税人以及通过简易征收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服务类企业自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如果服务类企业的销售额超过了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就可以通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进行纳税,也就是通过6% 的税率进行纳税,根据进项税抵扣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如果销售额未达到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就通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进行纳税,也就是通过3% 的税率进行纳税,而不能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二,服务类企业选择供应商同样面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原材料可以通过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但是他们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比较高。而小规模纳税人提品的价格比较低,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比如: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都是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而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销售额17%- 销售额17%(1- 增值率)= 销售额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销售额3%,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销售额17% 增值率= 销售额3%,其增值率=3%17%=17.65%。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商品价格是小规模纳税人商品价格的17.65%倍,服务类企业从供应商获得商品在纳税数额上都是相同的;如果17.65,选择小规模供应商对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帮助比较大;如果17.65,选择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比较明显。所以,在服务类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根据此平衡点进行考虑,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策略,帮助服务类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纳税时间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都需要重视的问题。《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有增值税专业发票纳税时间就是开发票当天,其中,所谓的收讫销售款项指的就是服务类企业通过销售、无形资产获得的款项。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指的就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付款日期,也就是无形资产转让的当天。纳税时间对服务类企业税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中加入这一点,从而保证企业获得更加多的货币资金时间价值。

四、全面营改增后服务类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坚持税前筹划

税务筹划贯穿服务类企业的整个运营阶段,在税前进行筹划能很大程度上提高税收筹划的准确性,通过科学的管理、合理的理财、规范事前筹划等方式,从而达到服务类企业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纳税项目和缴税都确定以后,再进行税收筹划,就起不到节税降税的目的和作用。此过程需要服务类企业对税务筹划有足够的认识,明确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性,服务类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开始前,进行预见性的税收筹划,通过利用国家给的优惠政策,控制企业支出,从而减轻服务类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强化纳税细节处理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各行各业之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服务类企业开始走精细化的管理道路,并取得了不错成绩。营改增后,服务类企业需要不断强化对增值税细节控制,才能减轻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在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要通过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少的服务类企业,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材料,不但能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抵扣,而且商品价格比较低,从而提高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遵循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从而选择价格最经济实惠的供应商;第二,即便是服务类供应商也不能获得降低增值税的销项规模,但是,通过明确纳税时间,合理安排纳税金额,帮助企业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同时,平衡纳税的纳税金额,会给企业带来稳定的资金流出。强化纳税细节也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所以,一定要对服务类企业纳税细节进行行之有效的处理。

(三)坚持依法纳税

税收筹划方案不仅要根据降低税负的多少而定,还必须考虑是否符合现行税法、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保证企业有效规避逃税、偷税的基础。税收是维持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营改增以后,国家颁布的很多政策使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就税务机关而言,限制了少征税的行为。在传统的营业税中经常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本着减少企业负担的原则,我国于近年来推出了营改增税务改革,新税改政策的推出,有效解决了以往税负征缴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与此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企业聘用军人家属、退伍军人等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优惠。服务类企业要想减轻税负压力,就必须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中应用这些优惠政策,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作为合作方,或在人员录用时,尽量优先录用能够帮助降低税负的人员,即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优惠政策进行合法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