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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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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 CDIO; 税法税务会计; 课程构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7. 060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111- 02

1 引 言

CDIO(Conceive,Design,Implement,Operate,构思,设计,实施,运行)教育模式是“基于工程项目工作过程”和“做中学”的集中概括和抽象表达。该教育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以项目为载体,倡导“教—学—做”一体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个人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精神以及交流能力等。近几年来,我国诸多高职学校引进了CDIO教育模式。

税法与税务会计是高职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这门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税收理论和会计理论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涉税业务的实际纳税操作,是一门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中,引入CDIO教育模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有利于实践教学,又可巩固理论教学成果,从而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

2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构思

2.1 课程定位

高职教育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为:具有本专业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相关的财税法规和会计政策,熟练掌握会计、税务、金融等基本知识和常用ERP软件使用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会计实务中,税务会计与普通财务会计的差异越来越大。大中型企业一般会设立税务会计岗位来负责企业日常涉税业务的处理。税务会计岗位因此也成为企业财务岗位的核心岗位之一。基于这种需求,市场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处理又懂税务操作的复合型、应用型的税务会计人才。因此,在高职教育中,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既是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是社会对会计人才的要求。

2.2 课程建设思路

税法与税务会计综合了税法和税务会计的内容,该课程要求以我国现行税法为依据,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发生的涉税业务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操作。学习该门课程前,学生必须对基础的会计知识有所掌握,其前修课程主要有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等。学习该门课程后,学生可以更深入地对涉税业务进行学习,该门课程的后续课程主要是纳税筹划等。

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既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又熟悉纳税实务操作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课程教学应重点突出“一个核心,两个能力”。“一个核心”是指学生对涉税业务从凭证、账簿的填制到报表生成、税款计算和申报的全过程的掌握。“两个能力”是完成核心任务的必备条件,即会计核算能力和纳税操作能力。

该门课程的建设思路是:以项目为依托,学生能力培养为导向,构建一个多媒体网络综合教学平台(包括校内实验室和校外实训基地);突出项目任务教学,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使学生达到“做中学”;做到课程内容和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标准和岗位能力要求相一致。

3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设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在课程设计中,强调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和技能性。课程以企业财务部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工作内容作为重点教学内容;以涉税业务的工作流程作为教学流程;利用多媒体、实验室等环境模拟仿真税务会计环境;以项目为依托,采用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方式,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结合、教室与实验室相结合的CDIO教育模式。

4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实施

4.1 教学进程

以项目为导向进行教学,包括3个大项目:税法基础知识项目,6个课时;具体税种的专题项目,44个课时;综合项目,14个课时。课程总共安排64个课时,教学计划表如表1所示。

4.2 实践教学

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真正做到了“教—学—做”一体化。主要体现在3个大项目的实践环节:第一,在基础项目中,主要培养学生税收基本技能,通过案例学习,使学生对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进行训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第二,在专题项目中,在学习过具体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理论后,通过具体项目,让学生练习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认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资料,练习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第三,在综合项目中,以一个完整项目为媒介,使学生练习企业开业、变更等税务登记,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日常抄税和报税等一系列的涉税操作。通过学生对综合实务的练习,提升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4.3 考核评价

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能力锻炼为主,考试为辅。基于本课程应用性较强的特点,在考核中不进行试卷考试,而以学生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具体见表2。

5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运行

5.1 课程资源

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偏重技能性,需要双师型教师进行授课和指导。教学资源方面:第一,通过向学生推荐有关税务知识及制度的网站,培养学生积极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第二,教师将教学课件、教案、参考书的电子版,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凭证、相关表格的电子版都上传到校园网上,供学生下载使用;第三,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可以图文并茂地直观讲解各种涉税凭证和相关案例;第四,运用财税实验室,指导学生进行仿真模拟实验,提高学生对涉税业务的实际认知能力;第五,到校外合作企业实习,让学生体验实际的税务工作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5.2 方法手段

在教学中体现“教—学—做”一体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项目为载体、能力为目标。具体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法、项目任务驱动法、学生小组讨论法、情境模拟法等。

6 结 语

CDIO教育模式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符合高职教育的宗旨。税法与税务会计作为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运用CDIO模式来构建课程教学模式,有利于改革教育方式,优化教学手段,为社会培养出复合型、应用性的税务会计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1] 覃蔚. 以CDIO教育模式建造《外贸单证实务》新的课程架构[J]. 物流与采购研究,2009(7).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系统;缺陷;税务信息;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

一、 会计系统提供税务信息的缺陷

1. 会计信息失真的缺陷导致税务信息的失真

会计系统中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由于目前的会计系统在设计和操作的两个方面都存在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了会计系统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实是不可避免的。

2.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导致税务信息的缺陷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突出。

3. 会计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的差异导致税务信息的缺陷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存在差异,需要通过纳税调整来准确计算。那么我们必须准确的把握它们之间的差异。

二、 针对现有会计系统的缺陷的解决方法

1.治理会计信息失真

(1)减少会计系统中人为假设的因素

会计系统提供会计信息必须建立在会计假设的基础上,但是对于会计系统中某些人为假设的因素应该尽量提供规范化的标准。会计系统应该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的某一段时期内,对于它们假设的因素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假设与现实的差异和其中的会计假设因素的共同点。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细化和更加具体的会计假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相关的企业遵照执行。例如对于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制定通用的折旧年限。对于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项中制造设备,可以制定行业固定资产项下制造设备的折旧年限。

(2)改进会计确认的方法

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已经由从前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发展到了利用先进的互连网技术产生的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也从传统的方式转变到目前的网上交易等方式。这样会计确认的基础会计凭证也就不仅限于纸制的凭证。我们可以考虑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对电子支付平台产生的数据源进行采集,同样作为凭证予以确认,减少会计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对于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人力资源的价值,在会计确认时,我们应提供明确的标准予以确认,避免企业的资产流失。

2.协调会计法规和税务法律

会计法规明确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原则包括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税法需要遵循会计原则,因为征税的客观依据来源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记录,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它们又是各自独立的,还是有需要协调的必要。在具体协调工作中,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应适应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

3.加强会计与税法在信息方面的沟通

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相互之间必要信息的沟通。首先,会计要披露必要的信息以支持税收,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因为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税收不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也很难进一步深入。其次,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宣传,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4.加快构建税务会计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税务筹划是对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

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国是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安全可靠的模式可以借鉴。因此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5.加强对税务信息审计的强度

由于会计系统在提供税务信息上的缺陷,有必要专门对税务信息进行审计。首先,企业内部审计应该加强税务审计。这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其次,加强税务部门审计力度。这方面应该评审企业会计系统是否作了相关的规定以保证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税务信息。最后,加强审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税务信息的审计。这可以是企业自己委托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对重点企业执行抽审时委托。

参考文献: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研发支出;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涉税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期末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分两个步骤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时,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在期末,应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应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金额,转入“无形资产”。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处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案例解析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

案例资料:长江公司2009年自行研究开发一项专利技术,经专家团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在研究阶段支出合计6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80万元,假定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研发支出都以银行存款支付。2009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专利技术开发成功。假设长江公司200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200万元。该专利技术预计可使用10年,按直线法平均摊销其价值。

会计处理:

1.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0

贷:银行存款140

2.期末费用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6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0

3.该技术研发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8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0

涉税处理:

1.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因此,长江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60×50%=170(万元)

应交所得税=170×25%=4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4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2.5

2.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按税法的规定,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开始投入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按照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把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假设长江公司2010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长江公司2010年对其涉税处理为:

(1)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8

贷:累计摊销8

(2)计算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8×50%=296(万元)

应交所得税=296×25%=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4

以后年度的会计与涉税处理以此类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第4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有关的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备查账”为今后年度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提供准确资料。企业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例1]A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元、2000万元、2300万元;各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支出为:340万元、242万元、4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78万元、82万元、90万元。假如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且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2008年会计分录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

340

贷:银行存款

340

借:所得税费用

19.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7

2009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242

贷:银行存款

242

借:所得税费用

20.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4.5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6

2010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443

贷:银行存款443

借:所得税费用

2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3.25

二、研究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2006]88号文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简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产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进行纳税调减,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备查账”为今后年度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提供准确资料。

[例2]A企业2007年初成立了研发部门,并对某项新型技术进行研发。预计2008年能完成该研发工作。假如该企业2007年、2008年、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1)2007年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为185万元、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5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10万元。则A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50

贷:原材料

185

应付职工薪酬

55

银行存款

10

借:管理费用

25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50

由于(250x50%)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00,故应在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扣除加计的技术开发费(即100万元)。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100)x 25%=0

(2)2008年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6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25万元。其中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

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5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5

贷:原材料

100

应付职工薪酬

65

银行存款

25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人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

85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5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105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05

应纳税所得额=[250-(190x150%-85)-25]-25(万元)

应交所得税=25x25%=6.25(万元)

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5万元,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105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纳税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6.25万元(105x25%)。

借:所得税费用

3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6.25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6.25

(3)2009年摊销无形资产价值及所得税处理

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

10.5

贷:累计摊销

10.5

应纳税所得额=300+10.5=310.5(万元)

应交所得税=310.5x25%=77.625(万元)

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4.5万元,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94.5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3.625万元(94.5x25%)。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为26.25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625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第5篇

会计上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还包括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对于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实际成本应转作为开发产品处理;对不能有偿转让的,竣工后,应将其实际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成本之中。可是因房开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的开时间较长或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不同步,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配套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可转让的,其本身就可作为成本核算,如实核算就可以了。可是对不可转让的,而又有要计入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会计规定是可以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预提配套设施费用(不能有偿转让的)记入可售的房屋等开发项目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的开发成本。

税法的规定是,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对象;当期尚未发生但应由当期负担的,除税收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对象的外,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还有对预提费用的规定是,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目前,对内资房开企业还没有预提未完成配套设施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这样因预提费用就不但产生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而且出现了实际成本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此也有规定,规定是“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那具体应如何处理呢?下面以实例进行说明。

例:黑龙江省某市的名为“黑龙江省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千万;2005年在花园小区开发住宅搂A幢楼,B幢楼。两幢楼的可售面积都是10万平方米,预计开发成本都是4500万元。2006年3月份A幢住宅楼全部竣工。实际开发成本5000万元,当年售出5万平方米。B幢楼尚在施工,可是做为A幢,B幢2幢楼的配套设施的锅炉房并未动工。其工程预算是20万元。企业在06年年末的会计处理如下:

因锅炉房属于不可转让的配套设施,应计入住宅搂的开发成本,按会计规定可以以工程预算成本预提计入住宅搂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A幢楼)

10

房屋开发成本(B幢楼)

10

贷: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

20

借:库存商品(开发产品)——A幢楼

501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A幢楼)

5010(5000+1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5

贷:库存商品(开发产品)——A幢楼

2505(5010/10*5)

会计结转的成本是2505万元,税法确定的计税成本是5000万,而不是5010万,因预提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税法确认的销售成本应是5000/10*5=2500万。

经上述分析,在不考虑其他所得税影响因素下,06年该公司应调增所得额5万;注意不是10万,更不是20万。

假设07年10月锅炉房完工,共发生料工费40万,根据会计规定,:对于因不同步开发或竣工而采用预提方式计入有关商品房等开发项目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将其实际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用,如果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用大于或小于实际开发成本,可将其多提数或少提数,如有关开发产品已竣工,可将其差额冲减或追加分配于尚未竣工的开发产品成本。

相关会计处理是: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锅炉房) 40

贷:相关科目

40

借: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

2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B幢楼)

20

将少提数20万(40-20)直接追加分配于尚未竣工的B幢楼开发产品成本。

假设07年年末前将住宅搂A幢剩余5万平方米全部售出。B幢楼还未完工。

这时,企业转的成本与06年相同还是2505万元。而税务机关的可扣除数就不仅是2500万,实际发生的锅炉房的费用要按“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计算过程:1,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40/(10+10)*10=20万。也就是已完工的A幢楼与未完工B幢楼各分配20万;2,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因A幢楼在07年已全部售完。20/10*10=20万。所以20万元都要在07年做所得额的减少额。但因当年转成本已与计税应转成本多转了5万,故只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再调减所得额15万即可。也可理解为当期的税收产品成本是2500+20=2520万。注意:这20万都是在07年调整。

对于B幢楼会计上确认分摊的锅炉房的费用是10+20=30万,而税法确认的是20万(见分摊计算)。

假设08年B幢楼竣工,实际成本5010万(含锅炉房的成本30万)。售出5万平方米。则会计结转成本是5010/10*5=2505.税法结转成本是5010—10/10*5=2500.要调增所得额5万。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B幢楼分配20的万锅炉房费用是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2006]31号文件对此也有规定,“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也就是将计税成本20万(会计成本是30万)直接计入B幢楼成本。

假设09年B幢楼全部售出,其会计的结转成本还是2505;税法结转成本也还是2500,要调增所得额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