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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并购 税收筹划 设计方案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严重忽视了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现象
首先是按支付对价的方式。我国现行并购企业支付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以及二者的组合。对于并购企业而言,不仅需要其具有充足的现金头寸和筹资能力,而且还需要具有准确计算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能力,而我国现行大多数并购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意识相对薄弱;其次是按取得并购标的形式。我国现行并购企业取得并购标的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基于现行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均有免税收购的条件,而我国现行大多数并购企业均没有体现这一免税收购条件。综合上述,使得我国企业忽视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现象日益突出。
(二)并购中税收筹划的方案设计不合理
2009年10月15日,华视传媒斥资1.6亿美元收购地铁视频媒体运营商数码媒体集团(简称“DMG" ),交易以现金加股票形式支付。通过进一步搜集资料得知华视传媒在未来2年内分三次支付给合格的DMG股东,其中首笔1亿美元应付款在交易完成后支付。剩余两笔应付款均为3000万美元,将分别在交易完成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周年纪念时进行支付。首笔1亿美元应付款中,4000万美元以现金形式支付,6000万美元以股票形式支付。无论剩余两笔应付款是以何种方式支付,华视传媒当前非股权支付额为4000/16000=25%,即该项收购业务股权支付额不可能超过75%,始终低于财税[2009 ] 59号中85%的规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但是如果在并购开始前进行合理筹划,将股权支付额提高至85%,可以不计算所得税,即使以后出售该资产,也为企业递延一大笔税收,递延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相当于企业获得了无息的资金成本,有利于增加收益。当然筹划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但是从75%提高至85%,现金数额上仅仅是1600万美元,应该不至于影响到企业的战略意图,因此笔者认为此项收购业务至少从税收的角度考虑是欠妥的。
(三)筹划方案实际操作性不强
现阶段,基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亏损能够在五年之内由并购企业税前弥补,因此,现行绝大多数并购企业都会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企业之间一旦存在信息不对称,其被并购企业将占据着绝对的信息优势,在此情况之下,并购企业将无法全面掌握被并购方待售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进而,相当一部分潜在的成本无法预测。因此,受筹划方案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影响,使得并购企业难以实现预期的经济收益目标。
二、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的改进策略
(一)防范与控制企业并购中的税务风险
1、加强风险意识积极应对风险
加强风险意识积极应对风险分三个环节进行,即识别风险、评估风险以及应对风险。首先是识别风险。识别风险是并购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前提条件,因此,并购企业应加强实现全面、系统以及持续的收集内部和外部有效信息,之后,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以此,充分挖掘出并购企业存在的一系列税务风险;其次是评估风险。评估风险是应对风险的可靠前提,评估风险是指企业通过运用现代定量分析的方式进行估算某一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度。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其企业应定期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最后是应对风险。应对风险是确保并购企业税收筹划顺利高效开展的关键环节,并购企业应在税务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之上,结合并购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与特点,通过设计合理税务流程及控制方法,切实最大程度上抑制税务风险的发生。
2、加强并购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培训
并购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重要且复杂的活动,其综合性相对较强,因此,这就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税收筹划人员作为基础保障。加强并购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培训,首先是加强并购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并购筹划意识。其企业定期组织税收筹划人员进行相关税收筹划知识培训;其次是提高并购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能力素质。能力素质包括规划设计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创新能力,通过增强并购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自身知识的动态性、广博性以及复合性,有助于提高并购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能力素质。为实现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
(二)战略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并购企业战略税收筹划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实现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立足于战略管理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企业内外环境对税收筹划所产生的影响,力求实现具有全局性、长期性以及创造性的税收筹划。所以,战略税收筹划始终围绕企业成本和企业收益为中心进行。
首先是筹划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并购筹划的收益主要有:税收优惠权的继承,财务杠杆的效应,折旧资产的重置价差等:筹划成本包括筹划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并购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需要注意税收的减少状况,而且还需要考虑非税收成本的增加,非税收成本(直接成本、风险成本、机会成本)最大程度上决定着并购企业的未来收益状况,为此,这就需要并购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尽可能的降低非税收成本,降低非税收成本对税收筹划的负面影响。
其次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具体环节分四步进行,即第一步确定比较期限,第二步计算筹划成本,第三步折算筹划收益,第四步比较这两个值的大小;最后是自身利益与双方共赢的权衡。基于并购企业税收筹划决策是企业并购总体筹划的核心内容,因此,这就需要并购企业在进行收购时应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之上,之后,通过考虑自身利益和目标企业利益,营造出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共赢的局面。因此进行并购税收筹划,主观上是企业减轻税负,客观上是在国家税收杠杆影响下,进行资源的重新整合,体现国家产业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松.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风险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1
【关键词】企业集团 税务风险 内控制度 税收筹划
一、我国国家税收制度
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中,税收占首屈一指的地位,其按照性质和作用分类大致可分为商品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及其他税收类,同时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及强制性的特点。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产生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面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时可能会涉及到的风险,包括多交税风险和少交税风险。因此,企业集团要想合理的避税,就必须引入纳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才能使得企业集团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正是因为企业集团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纳税方面势必会与税收的特点存在相互矛盾性,这样就诱发企业集团税务存在纳税风险。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理论
内部控制,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为实现营利目的,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规定严格的执行标准,从而提高经营效率以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从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来讲,就是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内控管理,以使得企业集团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风险,免于税务处罚,从而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效应并获益的目的。
(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总体要求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总体目标就是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支出。
要想实现总体目标,就要抓住重点,对高风险的领域进行内控管理。
内控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提高风险意识、做好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实时监控,从而做到风险危机的预防。
三、企业集团主要税务风险及内控存在的问题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大高风险领域: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
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四、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总结
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企业集团要想追求税收利益就势必会承担税务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已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内控管理,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企业集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葛仲夏.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及风险控制研究[J].当代经济,2012(10).
企业合并现象的频繁出现,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步入全新阶段。企业合并过程不仅仅是两家企业的简单累加,其中涉及到会计处理、税务筹划等多项过程,因此有必要深入企业合并中的各项工作。
二、企业合并概述
企业合并的本质是两家企业在资产、负债等多个方面的合并操作,发起合并的一方通过设立全新的企业接受被合并方的一切资产负债;企业合并还意味着股东和股权的交换,交换双方是发起合并的企业以及被合并方的股东,通过股权的交换保证企业合并行为彻底生效。当前我国对企业合并行为给出了明确规定,认定企业合并属于企业重组体系的分支行为;例如在59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重组行为涉及到不同企业在生产经营、法律权属结构、债务等多方面的交易和归并,企业合并也位于其中;在企业合并行为中,被合并的一方需要出让自己的股权、资产、负债等要素,股东则要与对方进行股权的置换操作,最终完成企业合并行为。
三、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体系中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企业合并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多种交易费用,企业在分析处理各类交易费用时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会计业务流程体系以及既定的管理体制,从而实现参与合并的不同企业在利益层面的关系,有效明确每个企业在合并中所获取的权益。合并作价也是权益结合法的特征之一,关键点在于判断企业的剩余价值;基于对方立场剩余价值有助于把握企业合并后的整体发展规划进程,为合并后的企业发展目标指明方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合并后的企业在价格与资产方面更趋协同统一,增强企业股东对企业资产的掌控能力,并承担落实与持股规模相匹配的责任义务。企业中资金股份的分配同样以合并后企业股东的持股规模为依据,在保证股份分配合理度的同时增强企业适应外界环境的能力,同时保证企业的资产负债处于稳定合理的范围内。由此可见权益结合法更多应用在合并后企业权益分配方面,当然在具体使用中还需要考虑到汇率、市场等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并对同时期的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发挥财务报表在其中的作用。(二)购买法。购买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同样具有多样性特征,本质上是不同企业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参与合并的两个企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的角色。购买法的一大典型表现在于融合购买,扮演买方角色的企业付出一定的资金代价购买扮演卖方角色的企业,在购买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被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事宜,相当于对被卖企业的全面整合。此外部分企业合并场景中涉及到股权的转换和交易。但是所有购买法下的企业合并行为均无法回避对被卖企业的整体情况的考察和分析,并通过最真实的经营数据确定被卖企业的具体情况,发挥账务信息在其中的应有作用并作为处理企业合并事宜的重要凭证。在购买法企业合并中难免出现账务差额,通常情况下选择损益处理方法对企业合并中的差异进行处理。另外还需要分析企业合并中的收购支付额要素,比对支付金额与资产公允价值两项因素;若支付金额规模偏大则采用商誉分析模式处理,若公允价值规模偏大则将其规定为当期损益。(三)税务处理措施。企业合并中必须要妥善处理税务方面的工作,保证合并后的企业税务体系运转优良。在税务处理环节中需要格外关注增值税发票信息,事实上当前由于企业合并发生的经济案例多数与企业税务处理因素相关,而经济案例的导火索多为增值税发票。参与合并的企业会计人员出于谨慎考虑,在处理税务事宜中过度重视增值税发票因素,进而从根本上避免企业合并可能造成的税务问题,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由此可见建立规范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是衡量企业日常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企业在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发展现状,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切实可行,另外还需要注意发票管理事宜中的各项细节。通常情况下企业建立增值税发票体系需要及时性、准确性等要素;企业人员首先要保证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即时性,确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空因素并注意发票管理制度的创新,在实际管理中不断完善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流程,有效落实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各项任务。已知增值税发票中的各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合并过程中会计人员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力度,对企业合并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精准验证,必要情况下可以酌情修改合并合同的内容,扫清后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签订企业合并合同签订还需要验证纳税人资质的可靠性,从而确保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合理性和可追究性,同时提升发票内容本身以及开具行为的规范化。对发票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差别或异常现象则需要立即处理,避免成为遗留问题并影响后续工作。
四、税务处理方法分析
(一)合并业务税务处理方法。当前我国针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合并中的业务重组以及各类税种的处理方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经常提到的财务所得税机制即是该类规章制度中所强调的内容。该类规章制度的颁布和施行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企业间的合并行为要严格遵守国家部委和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合并行为合理合法的同时妥善处理所得税的相关事宜,为税务处理工作的高质量落实奠定基础。企业合并过程不仅仅是两家企业的简单相加,本质上是企业之间互相接收对方的资产细节,因此在企业合并中需要严格把握税务处理的相关事宜,保证企业的资产细节能够被对方顺利接纳。由此可见在处理企业合并中的税务业务时需要紧扣国家颁布的各类标准,对非股权支付类型的净资产要素,则需要估计该类净资产的本身价值,在确定其大体价值后开展并购行为,在计算税务的过程中则充分应用公允价值信息。(二)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方法。股权收购是企业合并场景中的重要环节,收购方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对被收购方的股权进行整体收购,在保证股权收购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的同时达到理想化的股权收购结果。通过对企业合并中收购行为的分解不难看出其中包含收购方、被收购方以及法人股东等多个主体,上述主体均涉及到税务因素。在股权收购行为中涉及税务因素的各个主体均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保证涉税业务的正常执行。在股权收购过程中需要对被收购方的股东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例如对被收购方计税方式的分析则是典型的会计处理方式之一。当股权收购行为完成后意味着企业需要开展全方位的纳税业务,股权收购过程涉及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个主体,具体形式是股份股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需要注意转让过程是牵涉到所得税因素的,因此股权转让过程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缴纳因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缴纳所得税的主体,上市企业个人性质的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其余个体均需要缴纳所得税。
五、税务筹划分析
(一)产权交换支付。针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我国在相关领域已经颁布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合并过程通常伴随着价值、资产的支付或转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了多种资产支付转移的方式,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可以选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方式完成资产支付转移任务。但是需要注意不同的资产支付转移手段通常对应不同的缴税比例和缴税额度,事实上造成企业合并中的成本因素。因此不同企业在合并中应当注意资产支付转移方式的选择,确保选择的转移方式对应相对较小规模的税费支付,从而降低因企业合并对企业双方造成的不必要的负担,充分体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效果。通常情况下企业要控制资本所得税的规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措施并实现降低税务额度的效果,进入为合并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企业的所得税通常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企业通过良性经营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效益的同时也容易导致企业所得税规模的提升,进而造成一定规模的企业负担;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并行为达到降低亏损、保证企业效益的效果;合并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经济效益与利润资源,在提升利润使用效率的同时使其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企业基于提升税收筹划合理度的目的,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的利润因素,进而达到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由此可见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是企业合并的重要作用之一,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企业合并带来的实际意义,在深入研究并理解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选择合理的产权交换支付方式达到良好的税务统筹效果,从而使得税收筹划真正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二)免税合并。在企业合并的税务筹划处理机制中还经常涉及到免税合并模式,免税合并顾名思义就是在企业合并中减少或避免缴税现象。通常对企业合并的分析是基于缴税前提下的,缴税合并也是企业合并中最常见的场景,因此需要对免税合并场景做单独分析。事实上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经常需要深度利用被合并企业的账目,通过对账目信息的深度分析是合并行为更加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具体表现为有利计税成本的提供。缴税合并中通常会产生一定规模的资产计税成本,根本原因在于评估价值、账目价值之间的巨大差异,业内将其定义为评估增值额。评估增值额也是免税合并体系中的关键因素之一,被合并的一方合理利用评估增值额因素能够有效弥补经营中的亏损额。
关键词: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171-02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调整期,股权转让已经成为目前房地产项目转让中的普遍手段,在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中也遇到了一些财务管理问题和财务风险,所以,对股权转让中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的概念及原因分析
房地产集团进行股权转让,一般是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完成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专门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大部分拥有正在开发或者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依法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转让房地产是指相关的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以及其他合法途径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是指本来要转让房地产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改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质上还是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房地产集团实施股权转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法律对土地转让的限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对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进行转让,所以,一些想进行土地交易的房地产公司不得不采取变通的方式,使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土地进行交易。
2.股权转让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房地产股权转让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需要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房地产公司的名称不会发生变化,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项目开发。而房地产转让要到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或者过户手续,手续来看相对复杂,特别是在建工程涉及的项目立项等手续的变更更加复杂,所以,为了减少对项目的外部影响,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交易双方就会选择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交易。
3.为了规避转让过程中发生的部分税费。在转让环节中,房地产转让相比股权转让要多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很多房地产集团利用股权转让来进行税收筹划,以此减少交易环节需要缴纳的税金。
二、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与风险分析
房地产集团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到一系列的财务问题,并且转让过程中存在较多的财务风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项目公司面临或有负债风险。或有负债,主要包括为批量的对外担保、潜在的尚未支付款项、潜在的合同违约等。在房地产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收购相应的股权后,就应该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责任。即使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受让方对目标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这样的协议条款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方也是只能在对外先承担了债务责任后,再对原来的股东实施追偿。但是此时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偿债能力可能大不如前,没有了偿债保证,使得股权收购方无法进行追偿。
2.股权收购的程序是否合法有待验证。房地产股权转让程序涉及房地产领域外很多的法律法规,转让是否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关系着转让的成败,例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要求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如果股权转让后的股东人数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会使得交易失败。如果是转让国有股权,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转让收购国有股权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审批并办理产权界定和登记,签订转让合同,等到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割单之后,才能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等手续。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后,要及时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还要经过外经委的审批,确认公司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否则,股权收购合同无法生效。
3.房地产相关公司以前经营是否合法有待验证。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前经营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等等。这些潜在的风险都可能使房地产项目公司及其负责人受到经济上或者非经济上的处罚。即使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股权的受让方对以往的经营不必承担责任,但是受让方在收购股权后,税务部门仍然可以根据以往经营的不合法行为对收购后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实施处罚,这样,收购方在承担相应处罚后,再对原来的股东进行追偿,为时已晚。
4.房地产项目公司存在产权风险。在建工程或者土地使用权有可能会被股东进行多次抵押,原股东的债权人也可能查封,因为房地产股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这样就使得产权风险显得相对隐性。所以,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该审核房地产的产权证,看产权证是否标注了其他权利的登记,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产权证的真伪进行核实。
三、解决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中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房地产集团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严格股权转让的各项管理流程。一方面,股权转让的双方应该成立调研小组,该小组应该由专业人员组成,从法律、财务管理、前期手续、市场以及工程技术等多个角度对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及转让项目本身进行评估调研。另一方面,要做到综合评估,权衡利弊。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无风险的投资,当然也就没有无风险的股权转让,所以,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该建立综合的评估机构,由决策机构从发展需要、收购方战略等方面权衡利弊、全局考虑、综合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决策机构应该独立于调研小组。
2.明确转让合同约定的权责划分。股权转让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权责划分边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历史问题的处理等是由转让方负责,转让方的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到的转让款项;房地产集团的受让方主要责任是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受让方的权利则是获得相关房地产项目的产权。房地产集团转让的关键是或有债务的约定,是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约定在工商部门先变更股权手续后再获得新的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划分债务的时间边界,这一时间以前形成的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后来形成的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3.严格控制担保和保证金。房地产项目的风险一般都可以通过相关的调查程序发现,但是股权交换的风险具有或有性、隐蔽性的特点。为了避免股权转让中的风险,收购方一方面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留尾款当做保证金,加入协议签订后因为目标公司的原因,使得受让方承担了额外的损失,受让方就可以用该保证金支付;如果协议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出现额外的风险和债务,受让方就应该将该项保证金付给出让方。另一方面,受让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提供上市公司担保、母公司担保或者银行保函等方式进行担保,担保责任应该随着潜在的债权风险规模变化,提供担保的时间也应该相对较长,受让方应该选择具有较高信用度的主体来作为担保方,以此规避房地产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4.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双方应该对付款节点给予严格控制。股权转让双方应该通过对付款节点进行安排来控制股权转让的关键风险点。例如,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标志着股权转让实质上已经完成,可以将此作为付款管理的时间点之一;又如土地使用权存在查封或抵押的情况,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解封或者解押的时间作为付款的时间点之一。
5.股权转让双方要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当前,通过股权转让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对房地产进行受让后继续开发的,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是转让前的房地产账面成本,并不是股权交易的金额。如此一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直接购买房地产相比较高,导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较大,所以,如果房地产转让后用于继续开发的,应该关注股权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股权转让房地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肯定比直接转让房地产节税,股权转让方式通常会减少转让方缴纳的税金,但是从长远来看,受让方往往是多缴纳税金,因此,在股权转让交易时,应该充分估计税金对转让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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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34-04
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
中国自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时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①
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①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例如,在一定期间多次转让是否会认定为“一次性”?转让 100%以下股权就可以不征?“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要”如何界定?
在该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 [1995]48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以及中国税法中关于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分析,认为上述行为无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征及股权转让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随“流转”而生,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增值”可以简单地描述成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里的“增值”发生在流转环节,其承担的税负可以转嫁,亦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所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其中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所上缴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等。在这些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占较大比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成本高,则扣除的金额增多,则土地增值额较低,反之土地增值额较高。
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部分,税率为60%。
因此,土地增值额越高,则适用的税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产转让取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则扣除的金额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额越低,导致适用的税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低,则土地增值额高,故可能导致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纳税款。
(二)48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中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详细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制度。通常而言,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和延迟纳税等。本文所探讨的“暂免征收”即为“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在台湾的税捐制度中又被称之为“缓课”。
48号文第3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号文中的第5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号文第3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当然,也有对于暂免征收的期限规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以其所有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作价认股者,其所得税得选择缓课五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号文第3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三、常见的以股权转让房地产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收资本5 000万元。2012年A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000万元。该宗地拟投资6 000万元开发非普通住宅项目。2013年A公司投入该项目开发成本1 5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200 万元。后因资金原因无力开发,欲将该在建项目以 8 500万元转让给 B公司。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A 公司为减少税费,要求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项目。交易前两家公司对两种交易方式进行了测算(两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单位:万元)。
(一)交易环节税赋测算
1.以股权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2.以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从两张计算表可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以房地产转让交易方式少纳税金。
(二)后续开发销售应纳税额
房地产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流转。设定B公司受让后投入7 500万元继续修建,发生期间费用800万元。销售收入26 000万元,均为非普通住宅项目收入。
1.当上个环节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2.当上个环节以转让房地产方式转让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三)两开发环节税赋分析
结合受让后继续开发销售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前后两环节纳税额共计7 196万元,而以房地产直接转让的方式纳税额共计5 817万元。其中纳税的差额主要产生于土地增值税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比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多纳929万元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房地产交易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得到的结果是整个环节缴纳的税金最多。
结论
48号文规定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而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并不能依据该条文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因为土地增值税随土地的流转环节而生,交易环节的免征部分会在下一环节进行递延征税,且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上一环节暂免征税部分可能导致可扣减税额的减少,进而导致适用更高的税率,导致最终纳税数额的增加。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相比,有负债风险、政府审批、第三方权益影响等诸多差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基于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税务等情况的尽职调查,谨慎合理地选择并购方式。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转、受让双方应当进行全面的税负分析,将日后目标公司开发或继续开发该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税负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等体现在股权转让的价格当中,以确定合理的房地产转让方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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