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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快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挖掘扩面潜力,创新扩面举措,推动实现精准扩面,积极推动工业园区企业参保,进一步落实“助保贷款”政策。全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力争分别达到1.873万人、0.473万人、 9.91万人。规范社保缴费基数,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传递和比对机制。
(二)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到位。加快推进职业年金制度实施,做好职业年金待遇补发工作,落实职业年金待遇。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扎实做好提高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工作。持续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部门联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及时到账。继续做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做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发放工作。
(三)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
加强基金运行风险分析研判和监控,建立社保基金运行监测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完善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加大社保基金结算和待遇支付稽核力度,坚决查处社保基金欺诈案件。
[关键词] 售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风险分析;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125-03
[作者简介] 童汇慧,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住房养老保障、人力资本。(浙江 杭州 31003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保健技术的进步,我国居民的平均预期寿命一直呈上升趋势,并步入了一个“老龄化”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善、生活费用标准的提高以及消费意识的变化,使得保证老年人具有稳定充足的收入颐养天年已成为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
按照现行的养老金收缴及发放模式,居民退休后收入水平的下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这与经济社会进步对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形成鲜明的反差。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式,实现养老保障观念与制度的创新,寻找新的养老资源以加强现有的养老保障,是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借鉴一些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经验,住房反抵押贷款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住房反抵押贷款的基本思想是:如果一个家庭于中年期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住房并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考虑到该家庭成员寿终正寝时,该住房仍有相当的剩余价值,如果能预先将之套现用于晚年生活,可以有效地改善其生活水平。具体操作上,只需于退休期伊始将该住房的产权,通过某种融资变现的手段和机制,出售与某特设机构(如保险部门、社会保障机构、房地产公司或专设机构),使用权则继续归自己保留并长期居住。住房出售价款也由该特设机构在该家庭成员尚存活期间分期稳定持续支付,补贴该家庭的晚年养老用费。而该住房使用支配权可待该家庭成员寿终正寝后做拍卖处理,用出售款项弥补该特设机构前期的支付款项,并取得一定投资收益。
然而,作为一种长期的借贷行为,住房反抵押贷款受到实际款项支付时间长度、抵押资产的实际价值及其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这造成在其操作过程中贷、借双方均存在着风险,因此可能影响其推行。了解这些风险,并采用可行的方式承担这些风险,是这种模式能否成功推行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贷、借双方的风险分析
从总体来看,贷借双方的风险存在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贷方承担了过大的风险,那么最终这些风险将不得不由借方来面对一个破产的、无法支付供款的特设机构。反之,如果借方的风险过大,导致大量的失败个案,肯定会影响到潜在客户群的选择,其最终结果也是贷方特设机构所不愿看到的。
(一)贷方风险及其防范
按照Phillips和Gwin(1993)的分析,反抵押贷款的贷方主要面对以下几种具体的风险:
1.预期寿命与实际寿命的差异风险。通常,在反抵押贷款的计算过程中,年度支付的价款是根据房屋的价值经乘以适当的系数后除以设定的预期寿命得出的,而实际支付却是以借方的故去为终止点。因此,借方的实际寿命长于或短于预期寿命差异将导致支付终止时的总额超过或低于房屋价值。对于贷方来说,风险共同承担机制可以减轻这种风险:贷方从实际寿命不足预期寿命所得利润中用来补偿实际寿命长于预期寿命所带来的亏空。然而,这种补偿关系是相当脆弱的,当相对健康的借方客户总数超过健康状况不好的客户总数时,这一平衡将不复存在。而这种“逆选择”行为,在预期存活寿命与实际存活寿命之间的预期与博弈中是极有可能出现的。
由于实际寿命的无法预知性,寿命风险的防范是十分因难的。国外通常采用结合保险及政府组织介入的方式来分散并降低这种风险:当贷方付款额接近或达到资产值时,贷方可以选择由政府机构接手。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相对较为复杂。其对反抵押贷款贷方的风险可以分为固定利率贷款以及浮动利率贷款两种情况下考虑。在固定利率下,贷方无法控制其反抵押贷款资产价值受利率调整而产生的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市场利率上升,这项投资的回报率将相对降低。在贷方看来,这就等同于固定利率反抵押贷款资产净值的贬值。采用浮动利率制可以避免这一风险。然而,浮动利率制也使得贷方无法预测反抵押贷款资产准确的未来价值。
对于贷方来说,将其投资的预期利息收入进行资本化用于新的贷款,而不是使之简单地自然累加。因此,以此计算是,既使只有很小的利率变化,也会对未来的反抵押贷款资产的投资回报率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其相对价值。而且,随着利率的增长,借方的债务总额也在不断地快速增长,这将加大借贷关系中止时资不抵债的可能性。
由于利率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形势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其防范是十分困难的。而且,按以上的分析,各种应对手段都有其局限性,并不存在什么万全之策。比较而言,采用浮动汇率制可能是一种双方都可以接收的方式。
3.房屋的增值风险。这种风险可以分为普遍性增值和个别增值两种情况。
就贷方而言,虽然用于反抵押贷款的房产价值以及它的增长率是个未知数,但贷方的赢利却必须基于这些价值来计算。显而易见,普遍的房产增值是风险之一。而且,这种风险难以像寿命差异风险那样以共同承担方式降低。当然,拥有多种类的、地理位置不同的反抵押贷款资产可以有效地防范局部经济不景气带来的贬值,但仍然难以避免全国性的乃至全球性的不景气所带来的贬值。
在反抵押贷款资产最初估价时,对房产升值量的预期直接决定了贷方愿意提供的贷款量,而这种预期同样也会影响借方的行为。
即使像贷方所预计的那样,发生房屋的普遍性增值,也无法确保个别的作为反抵押贷款资产的房产具有同样的增长率。事实上,普遍的情况是实际的升值率以平均的升值率为中心形成一种分布。具体的分布有赖于贷方在这一市场中的份额。这种特殊的房屋增值几乎肯定会造成贷方的损失:那些处于升值率高端的个案对于房屋出售时最多仅收回贷款的贷方来说几乎不产生任何额外的利润;而处于资产净值增值率低端的那些个案必然会造成贷方的大量损失。
对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大环境来说,房屋增值风险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风险: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对市场前景的预期日趋两极化,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反抵押贷款中住房资产的正确估价将成为一个难题。而且,无论未来房地产市场走向如何,都将对进行中或即将进行的房屋反抵押贷款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风险的防范也殊为不易,一般来说,只能通过采用保险的方式加以防范。
4.费用风险。根据美国和其他一些已经初步推行了反抵押贷款的国家相关经验,预期的承贷方有可能在以下几方面招致相当数量的先期费用:(1)由于多数客户对反抵押货款所知有限,承贷方不得不花费大量费用用于市场行销以及对于犹豫不决客户的说服工作;(2)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所产生的费用;(3)先期的摸索性工作以确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和出售的方式。这些先期费用对于预期的承贷方肯定是一种风险,因为一旦这种反抵押贷款业务未能成功推出,一些费用是无法得到补偿的。
(二)借方风险及其防范
对于借方来说,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信息不对称风险。这一风险实际是指一些年老的反抵押贷款申请者可能并不真正了解他们是以房产的净值做抵押,或者说,他们并未真正理解在此后他们居住在已抵押的房产全部时间范围内,贷款的总值一直在以复利形式增加。有鉴于此,借款人有必要接受详细的贷款前咨询。而且,必须要求贷方清晰、明确地告知借款人所有相关的费用数额。
2.分期付款风险。这一风险是指当借款人倾向于选择年金支付而不是一次性支付时,其实际寿命短于预期寿命时产生的损失。这就要求产权所有人在选择反抵押贷款年金支付前应仔细权衡其自身是否能够存活足够长时间以“耗尽”其房屋净值。另外,产权所有人也可将其房屋净值转化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如选择部分贷款以年金形式支付,而其他部分一次性支付。采取这种方式,有以下几种好处:首先它不仅综合了提前支付现金和寿命差异风险的防范,而且给老年人提供一种方式保留部分房屋净值做为以后可能的大额医疗费用,或做为遗产直接留给继承人。
在国外,部分保险公司为健康的老人提供了一种混合型的养老年金保险:在老人身体健康时,其年金为一定值;而当老人身体状况恶化瘫痪时,开始支付一笔额外的年金。显然,这种新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移植到反抵押贷款背景中,使老年人按照他们所希望的程度保留部分现金以供长期医疗之需。这种方式在目前我国的养老大环境下显示出特殊重要的意义:由于医疗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程度有限,医疗费用已成为很多老年人难以承受的负担。以部分房屋净值补贴医疗费用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补充措施。
3.贷方破产风险。对借方来说,在反抵押贷款执行中贷方申请破产是一种很大的风险。事实上,对于选择一次性支付方案的借方来说,这一风险并不成立。而对于选择年金支付的借方来说,贷方的信用记录则是至关重要的。显而易见,提高选择年金支付的借方对这一风险的了解程度,促使他们选择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贷款方,是规避这一风险的重要手段。
4.税务风险。税务与转让政策可以从多个方面影响反抵押贷款,所有这些影响都将使借款人处于风险之中。例如,在一个对资本收益课税的国家里,房屋所有人出售房屋所得超过其以前所付出费用的部分需被征税。但是,如果他同时还有反抵押贷款,那么如果其净所得少于其反抵押贷款负债时,他将有可能无法支付。另外,如果税务政策将反抵押贷款看作是一种房屋出售所得而不是一种抵押贷款,这种收入就将被视为需课税收入,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税务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收入一般略低于边缘税率,这就要求反抵押贷款借款方格外注意反抵押贷款收入的时间选择,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5.社会福利风险。这种风险存在于那些收入水平非常低的房屋拥有者中。他们可以享受政府的生活津贴以及医疗津贴,但条件是其收入必须低于某一固定水平。这样,如果将反抵押贷款视为收入,其收入就有可能超出可以享受津贴的水平,从而丧失补贴,造成生活水平的下降。而且,如果借款人打算将部分反抵押贷款储蓄起来,这也有可能导致其丧失享受福利的权利。总之,是否申请反抵押贷款以及获得现金的形式,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低收入者的福利。因此,反抵押贷款的申请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是显得手续相对复杂。
三、综合性防范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反抵押贷款的风险呈现多层次、多角度的状态,有些风险受国家财政政策的影响,有些受国家乃至世界经济景气度的影响,还有些受到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个人偏好的左右。
对于贷方而言,虽然部分风险可以通过对贷款发放方式、不同利率方式的选择等手段来降低,但其风险承受力也是相当有限。对于借方来说,由于这种模式针对需要养老金的老年人这一对风险承受力相对较小的群体,而且在贷款执行中,借方处于相对的弱势,为他们提供特殊的保证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现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大背景下,GDP持续高速增长下经济硬着陆的可能,房地产市场高速成长及其回落的可能,都使得房屋反抵押贷款中贷、借双方的风险被显著放大。因此,为这种养老模式提供可靠的保证成为其能否有效推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是采取房屋反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即借方在贷款伊始按资产估价总额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此后每年按固定比例对未完成的贷款净值继续交纳少量的保险年金,按月积累至未付净值。
对于借方来说,这种保险提供了三重保障:只要借方仍居住在房屋内,反抵押贷款就永远不过期;如果贷方丧失了继续偿付贷款的能力,保险提供方将接手该业务,继续偿付贷款;在借方同意反抵押贷款条款之前,必须接收独立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的反抵押贷款风险咨询。
而对于贷方来说,这一保险保证了其能够在必须时摆脱部分可能造成“亏损”的个案。例如,如果支付的贷款总额达到了资产净值(一般是指扣除了相关费用的总值,如总值的98%),贷方就可以选择保险提供方继续支付年金,直至终止。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保险中,保险提供方实际上成为超资产净值付款的最终承担者,其结果必然是无利可图。也就是说,这种保险应该成为一种政策性的、非赢利性的金融业务,由政府特设或指定机构开办,并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事实上,美国等国家住房反抵押贷款业务的成功举办,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其房屋与城市发展部(HUD)提供巨大的财力支持。
参考文献:
[1]W. Phillips, S. Gwin, Reverse mortgages. In: Trans-actions, Society of Actuaries, vol. XLIV, 1993, pp. 289-323.
[2]O.S. Mitchell,J.Piggott, Unlocking housing equity in Japan, J. Japanese Int. Economies,2004, (18)466-505.
[3]T. Boehm, M. Ehrhardt, Reverse mortgages and inter-est rate risk,J. Amer. Real Estate Urban Econ. Assoc.,1994, 22 (2), 387-408.
[4]柴效武.售房养老模式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风险规避的探讨[J].科学・经济・社会,2004,(2).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本市场;委托理论
一、我国养老保险入市原因分析
(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中国养老保险入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要迎接老龄化社会。中国在2001年65岁以上老人就达到了7.1%,且2010年以后,65岁以上老人比重正在以每年0.3%的速度上涨,2014年比重已达到了10.1%,同时中国60岁以上老人比重为15.5%,远高于国际老龄化社会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50年,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5亿和3.36亿,分别占总人口的32.7%和24.4%。老年人口抚养比是从经济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近几年我国的老年抚养比正在加速上涨,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分别为12.7、13.1及13.7。进而,家庭结构将会发生重大变化,“4-2—1”模式,甚至“8-4-2-1”模式都将会出现,此时子女负担将会大大增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将会出现出老年人口增长快,规模大;高龄、失能老人增长快,社会负担重;农村老龄问题突出;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独居化加速;未富先老矛盾凸显五个特点。将给社会带来重大养老压力。
(二)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压力
我国的养老金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的混合制,具体指的是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基础养老金的现收现付与个人账户积累的混合制,在此之外还有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现收现付是政府作为主体,将现代人交上来的养老金发放现代老年人的养老金,具有代际转移和以收定支的特点,如果不进行增值,很难应对加速发展老龄化问题。企业年金几年前已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年金并没有形成强制性的制度,在养老金市场,仅仅占了一个小小的比重,中国养老钱80%以上在基础养老保险上。此前,基本养老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2000年开始有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平均年化收益率仅为2.32%。基本养老金每年收益率低于一年期存款利息收益,也低于14年来的通胀水平。另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基本养老保险在过去20年来,贬值将近1000亿元。正是为了应对养老金巨大的贬值压力,所以才推动了养老金入市,进行多元化投资,提高养老金保值增值的能力。
(三)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值得借鉴的相关投资经验
在多元化投资方面,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已经积累起一定的经验。从2000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建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已有了10多年的经验。2014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为11.7%,自其成立以来,年平均收益率在8%以上。同时,企业年金在2007-2012年期间,投资收益率也达到了8%以上。广东省养老金早在2012年就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广东1000亿元养老金入市两年,年收益率超过6%,利润达110多亿元。从以上两点看来,养老金投资入市是有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的,在一定的程度上可能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基础养老保险投资运营中委托分析
据8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基础养老金的投资将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同时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如果借鉴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经验,养老参保人、社保机构和具体运营机构将形成如下委托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内容分析
1.一级委托
根据国家政策,符合条件的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公民都是投保人,他们将自己的收入(职工是工资收入)一部分交给地方政府的社保机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地区的情况预留一部分,其他资金委托给国务院委托的机构(例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行,从而形成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委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级委托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委托与特点的,其强制性表现在:一方面,根据国家政策,符合条件职工是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一般由企业代扣代缴),符合条件的居民原则上是自愿缴纳,但国家是希望每个人都缴纳的。另一方面,不管投保人(居民或者职工)是否愿意将养老金交给国家授权机构,在地方政府的决定下,投保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基础养老金由地方政府交给国家指定的机构。
2.二级委托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这个过程涉及的委托关系,是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作为委托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代管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运行。
3.三级委托
三级委托关系中主要指受托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机构与托管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在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上采取市场化竞争的方式,使得这一级的委托关系具有市场化经营管理的特征。这里的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而所谓的托管人,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特征分析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链特点来看,明显不同于其他资产委托风险的特征。
1.委托是多级层次,链冗长。初始委托人(投保人)与最终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多级委托的关系。通过较长的过程,实现层层委托。现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公司成立,而其中间人一般为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而最终人不直接对初始委托人(投保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它的委托人(受托机构)承担责任。
2.初始委托人(投保人)对人的监督是间接监督而不是直接监督。这样导致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无法通过直接监督来实现,同时作为一般居民和职工不大清楚投资运营问题,可能会出现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缺失。
3.作为政府机构的中间委托人人具有双重身份。中间政府机构作为参保人的人同时又是下一级委托层次上的委托人。这种双重身份易导致“角色相悖”(即作为委托人努力完成中央政府交代的任务,同时作为人,又会考虑当地政府养老的情况和机构运行情况追求自身利益)。有可能出现中间委托人淡化委托人意识、忽视委托人利益而强化人利益或者与人共谋,最终牺牲受益人利益。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风险分析
1.存在制度性风险
一级委托关系中,参保人是第一委托人也是最终受益的被保障人,而社保机构和国务院授权机构第一人。作为最终受益人的第一委托人往往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并且数量众多且分散,他们无法形成凝聚的力量对政府机构关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投资委托人要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尽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即使了解了投资管理情况,也没有相关知识、能力和权力去管理,所谓的监管往往只是形式。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基本养老保险在地方政府或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这部分基金可能无法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甚至出现被非法挤占、挪用,使其以各种违规形式流入房地产、资本市场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投保人作为社保基金的真正所有者,却无法通过有效途径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约束,无法实行本应具有的委托权。
2.存在逆向选择风险
在第三层委托中,受托机构在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这部分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时会产生逆向选择风险。在这级委托关系中,受托机构会根据政府授权机构的要求,付出必要的成本寻找到能力最强的投资管理机构,以期能够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最大化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会谨慎的选择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受托机构在选择投资基金人时英选择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而作为人的投资管理机构一旦获得这部分基金的投资运营权,就会从中获得丰厚的管理收益、投资收益和无形的名誉收益。但是投资管理机构的信息大多属于私人信息,受托机构在选择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准确获得其真实资料,更多的是参考原来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业绩。投资管理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为了争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权,经常会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在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的是资本市场的状态,过去的经营业绩不能完全代表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能力,资本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考虑到上述条件,这样就使得社保基金理事会无法准确掌握这些备选人的真实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基金理事会可能会做出选择了低劣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错误行为。由于社保基金自身的特殊性,社保基金理事会出于对社保基金安全性的极高要求,会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实行较一般性基金的更为严格的监督与约束,这就造成了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成本的增加。如果投资管理机构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中所获得收益小于其他机会的投资收益,那么资本市场上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可能会追求自身收益而放弃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因此,在社保基金的投资市场上,会出现留下的是投资运营能力较低的投资管理机构,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
3.存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双方获取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在签约后的委托风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作的道德风险发生在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例如投资管理机构可能会采取委托人不易察觉的隐藏行为降低了基金的投资运营效率;投资管理机构会为了盲目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而实行激进的冒险投资行为,有悖于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原则。所以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道德风险存在于“基金投资、交易、销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市场竞争
投资管理机构热衷于争夺委托人的资格,动机来自于较高的手续费和由此获得的无形名誉。完善的委托市场强调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制衡关系,也需要注重各个环节合理的退出机制,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运用风险补偿机制
为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不仅要借鉴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经验,也要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一个最低收益保证,使养老金在时展过程中不出现贬值,要保证一定的收益。可借鉴智利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不足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由政府财政来弥补基金收益率的剩余差额。
(三)建立奖惩及问责制
关键词: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4-0038-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健康状况及医疗水平的提升,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5岁。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据预测,至2013年年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突破两个亿,占总人口数量的1/5;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3亿,占总人口数量的1/4。另外,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四二一”家庭的增加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是以国家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补充,但鉴于我国养老问题的紧迫性及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养老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达国家比我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相对完善,金融保险市场发达,相关养老经验丰富。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美国的相关业务开展相对深入、制度相对完善、影响相对广泛,其制度模式、政策法规等对我国以房养老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美国的运行模式,同时因亚洲文化的特殊性,还分析了新加坡和日本的运行模式。借鉴别国经验,依据我国实际现状发展适合国民的金融养老产品,对缓解我国养老压力,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意义重大。
二、“以房养老”的概述
“以房养老”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在此主要讨论其狭义概念,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Housing Reverse Mortgage)。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又称按揭,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款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购房者不能拥有全部房产产权。而“反向”即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意借款人以拥有的独立房产为抵押,其独立评估机构受委托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借款人年龄、预期寿命、房产未来估值及折损等。金融机构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房屋折损及未来贷款利息及各项咨询服务费用后,将房屋剩余价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即定期或一次性从金融机构领取一定数额的现金,以满足“住房富有、现金贫穷”的老年人日常生活及医疗保障的需求。借款人去世或永久性搬离房屋时,贷款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处置该房产,将房屋进行出租、销售或拍卖,从而获得贷款补偿。但贷款人或其继承人还清贷款及贷款利息时,可重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主要面向退休后储蓄减少、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较少,而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或没有子女的,不足以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及医疗卫生保障的老年人。这种状况下,拥有独立产权住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方式将固定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以保障老年生活水平。
三、“以房养老”的国际模式
(一)“以房养老”的美国模式
目前,美国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最成熟、最完善的国家。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于20世纪60年代萌芽,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大都停留在理论研究,且业务数量甚少。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是1987年联邦政府颁布《1987年国家住房法案》,明确阐述了联邦政府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政策。1989年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推出住房价值可转换抵押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e Mortgage, HECM),同时美国住房按揭贷款联合会(房利美 Fannie Mae)将资本证券化引入住房反抵押贷款的资本运作,加强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流动性。2000年以后,由于国会和政府的支持及消费者的认同,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迅速发展。目前,美国有125家金融机构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每年签订贷款合约13000~18000笔[1]。现阶段,美国已形成了三类产品为主体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美国联邦抵押联合会推行的房屋价值转化抵押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简称HECM)、房利美公司推出的房屋保管者(Home Keeper)和私营机构财务自由老年人融资公司推出的财务自由计划(Financial Freedom Plan)。
目前,HECM是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中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贷款品种。在美国各州都能获得,约占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的95%,因此本文主要就HECM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1.申请者条件要求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提供的对象是62岁及以上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老年人,且要求该抵押房屋为老年人的主要居住地。申请者要向相关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签署协议。
申请者在申请贷款之前要向相关机构咨询,并出示证明。咨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益处和弊端、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外的其他可能选择,以及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将对他们生活及财务状况有何影响[2]。咨询机构必须是经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简称HUD)批准的机构,这些机构要与反向抵押贷款的提供者保持独立关系,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咨询机构多为专业咨询公司或老年机构,以保证潜在申请者得到准确的信息。
2.贷款额度及贷款发放、偿还方式
贷款的额度主要受借款人的年龄、当时市场利率的影响及房屋评估价值的限制。贷款额度要低于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房屋的出售价格。房屋价值越大,可贷金额越多。但贷款额度有所限制,最高额度为$417000,贷款最高额度因所在地不同而额度不同。
贷款的发放及偿还也较为灵活。一次性全部领取、一段时间内分期分段领取或者取得一个信用额度,都是可以选择的领取方式。在信用额度内,贷款人可以按需提取。所贷款项可以按借款者的意愿,选择将来某一时期偿还,也可以选择借款者死亡或者永久性迁出后偿还[3]。房屋出售后扣除贷款本利之后的剩余价值返回给贷款人或其继承者。在贷款协议到期时,房屋将被放贷机构出售,房屋出售后扣除贷款本利和后的剩余价值返回给贷款人或其继承者,若房屋出售所得金额不足偿还贷款的,放贷机构对贷款人及其继承人也无追索权。
3.借款机构的相关要求
房屋价值转化抵押贷款(HECM)是由政府主导,贷款机构为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授权的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其他私营金融机构[4]。当资产出售时,贷款额度超出净资产的话,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承保的保险可以保障贷款机构避免损失。
对房屋价值可转换抵押贷款(HECM)产品来说,利率由政府规定,但贷款机构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根据一年期短期国库债券利率调整;年度调整利率最高上浮2%,总共不得超过5%;月度调整利率总共上浮不得超过10%。
4.申请涉及的费用
(1)贷款申请费。即用于借款人准备借款合同及贷款程序中的费用。该贷款申请费的多少依据申请者的房屋评估价值。如果房屋评估价值低于12.5万美元,则贷款人只需交付$2500的申请费;如果房屋评估价值超过100万美元,则该费用计算公式为20万美元的2%加上超出20万美元之后的剩余房屋价值的1%,但该费用最多不超过6000美元。例如,一个房屋价值为25万美元,则贷款申请费用为$4500(2%*$200000+1%*$50000=$4500)[5]。实际中,不同贷款机构的收取的实际费用不同。
(2)贷款保险费。申请者申请反向抵押贷款时必须购买联邦政府的保险。HECM保险保证贷款机构破产后借款人仍继续收到贷款;或贷款到期,贷款数额超出住房价值、房屋贬值,出售住房得到的资金不能弥补全部贷款,则联邦保险可确保贷款人能全额收回贷款。贷款保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高不能超过HUD规定的房屋价值的2%,之后每年的年保险费为贷款额的50个基点。另外,HECM最新规定,允许消费者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以保证他们将来足额拿到贷款。
(3)房屋产权调查费用及产权保证保险费。不同的州域和贷款机构对房屋产权调查费用的收费标准不同。
(4)房屋评估费用。申请反向抵押贷款前要申请房屋评估。房屋评估费用受房屋评估价值和房屋所在州域不同而变动。该费用由房屋所有者在反向抵押贷款申请前用现金支付,且该费用不能用所贷款支付。
(5)服务费。服务费用由贷款机构向申请者收取,服务内容不仅包括初期借款服务,还包括之后发送账目清单及合同执行的一系列服务。费用大概为每月30~60美元不等。该费用每月提前从贷款金额中扣除。每年的借款手续费也提前从贷款金额中扣除。
签订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后,房屋所有者仍要求缴纳房产税、房屋责任保险,直至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贷款机构。
5.风险分析
(1)借贷人的风险。首先,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需要高额咨询成本和手续费用,交易成本比较高,通常占到住房价值的1%~2%。对于房屋价值较低的申请者,是一笔较大的支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人还可以居住在自有房屋内,所以,从美国来看,联邦住房管理局(FHA)规定的可贷金额不少于住房评估价值的40%,不超过住房评估价值的60%。其次,当借款人不能持续缴纳财产税、保险和房屋修理费用时,则抵押贷款合同失效,贷款金额及利息需全部偿还。另外,对于和配偶一起借款的老年人来说,当其中一方老人去世或永久性搬离(即需要医疗救助)时,对于另一方,若不全部偿还贷款则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即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这对于其中另一方将来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2)贷款者的风险分析。一方面,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放贷人来说,所有欠债都依赖于未来住房销售时的收入,对借款人住房以外的财富或收入没有追索权。因此,房屋价值的波动是影响贷款机构风险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认知相对贷款人有优势,当借款人的寿命大于预期寿命时,导致贷款数额高于房屋价值的风险。
(二)“以房养老”的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实行“以房养老”模式已超过了10年,亚洲文化的特殊性使新加坡的“以房养老”模式有较强的借鉴性。本文主要介绍新加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于1997年由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率先推出的,60岁以上拥有私人住房且产权在70年以上、并且是公司的寿险保户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将房子抵押给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由其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年人在去世前可以居住在抵押的住房内,保险公司在老人去世后处理房屋产权,若有房屋价值高于贷款金额及其利息,则其继承人有权获取剩余资金。但此产品仅限于私人建造的商品房且该产品的设计是有追索权,一旦贷款本利和超过房屋价值,屋主或其继承人就必须负担超过部分的归还。这使得房屋所有者担心由于长寿问题导致本利和超过贷款而被迫出售房屋[6]。
新加坡政府组屋全称为组合房屋,其主要提供给中低收入者、由建屋发展局统一建造和管理。2006年3月,新加坡八成居民人口的政府组屋也可以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拥有政府组屋的70~90岁的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负责发放生活费,直至贷款期满或屋主去世。贷款机构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卖掉房屋,以收回贷款,或申请者的家人、继承人还钱贷款收回房子。
(三)“以房养老”的日本模式
东京都的武藏野市于1981年将“以房养老”模式引入日本,现阶段实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地方政府的福利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以房养老”模式,也有通过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参与机构的“以房养老”的模式。
1.政府参与型
就政府福利部门推行的模式来说,各地具体实施模式不同,但总体上,申请门槛较高。以东京为例,要求申请人拥有独立产权的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且不能与子女同住;要求建筑为独门独户且土地价值在1500万日元以上。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无资格申请,且已享受“低保”的家庭不能申请,集体住宅不能申请。
每个月的融资上限是30万日元(可以支持老年人夫妇两人的生活),但总额度不能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价值的70%。贷款额度到达总额度上限,则贷款期满。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生活费,贷款利率比较低,约为年利率3%。贷款的偿还期限是申请人去世后三个月内,由担保人负责一次性偿还[7]。
2.民间机构参与型
参与“以房养老”的民营机构大多为银行、信托公司、信托银行及房地产公司。而结合信托业务开展“以房养老”是日本的典型特点。1981年在武藏野市试点推广时,信托业务就有所涉及。日本将结合信托业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称作“资产活用型银行贷款”或“信托反向抵押”。民营机构参与的方式主要采用借贷人将房屋抵押,向经办机构贷款。为进一步发展信托业务,日本已经尝试提出新信托反向抵押的框架――信托银行通过借款人的抵押房产生成金融资产年金,贷款人将为借款人提供医疗看护资金,同时将金融资产年金证券化,向流通市场上的投资人推出证券化产品[8]。该信托业务可以使多数信托机构持有的居住用不动产结合,形成更大的资产资源。
四、国外“以房养老”经验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法规
各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都是在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机构及申请者的权益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涉及产权、土地70年使用权限、金融保险及市场监管等问题,这些需要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规范市场运作环境,增加市场透明度,增强借款方的市场信心。
(二)政府支持
国外经验表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市场培育、资金支持、风险保障、监督审查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还会面临利率波动、寿命风险及房价波动等的可能性。同时,参与其中的借款人多为老年人,贷款机构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求风险控制能力高。因此,没有政府的支持培育,相关金融机构及贷款人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不利于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
(三)加大思想宣传
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国民对“以房养老”模式的接受度较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顺利推行需要国民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了解及认可。虽大部分机构民众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了初步认识,但了解程度不够深入,要加大对其宣传力度,使各层级政府、社会、相关机构及国民真正了解其发展模式及利弊。
(四)相关机构合作配合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新型的金融产品,结构复杂。国外成功运行的经验表明,各相关机构积极合作,政府担保,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同时保证机构信息的独立真实性,是国民信任该产品的重要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短、市场功能尚不完善、投资渠道少、新产品开发能力弱;同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对贷款机构来说,贷款年限长、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比较大。因此,各相关机构积极合作,保证信息的独立真实性,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易礼.以房养老模式研究[D].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13.
[2]刘晓玲.我国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创新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3]Clarence C.Rose.The effective use of reverse mortgage in retirement[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fessionals.2009,7:67-74.
[4]宋莉莉,刘书兵.以房养老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J].西北人口.2007,2(28):17-23.
[5]王小平;吴朝生;陈清;王音.保险支持以房养老的国际经验借鉴[J].福建金融2012(3):23-26.
[6]徐田华.形式多样的新加坡“以房养老”[N].学习时报,2013-10-21.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 监管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迫切需要投资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基于养老的风险性和社会性,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养老保险的形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最终以养老金的形式返回到养老保险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本问题,投资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额隐性债务问题需要解决。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筹集模式下,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缴费比例建立。企业缴费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确定,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在实行该体制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和在现收现付的旧体制下已经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职工,都没有时间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这势必造成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据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经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亿元左右。改革遗留下的隐性债务日益加剧。其中导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在进入本世纪,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分别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认为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一个新阶段。据测算,我国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在老龄化高峰时我国老年人将在4亿以上。然而,我国今天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3.8%,却要负担着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国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是:2000年为5:1.2001年为4.1:1;预测2020年为2.2:1,2030年下降为1.8:1.据预测,2030年左右我国退休高峰(60岁以上人口约占33500万,约占总人口的27%)来临时,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6%,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0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资扩充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雇主)缴费、职工(雇员)缴费和基金运营收入四个方面。为尽快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适度的财政支持,按照“中央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达到15-20%”的要求,在确保中央财政当期支付缺口补助和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稳定国有股海外上市减持和彩票公益金收入,适时开征大额遗产、奢侈品及高档消费等特别税种,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每年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毕竟是有限的,否则抽空财政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已经比较重,还有医疗、工伤等其他缴费,再加重企业负担已经不大可能。从理论上讲,通过缴费来扩充基金毕竟有空间的限制。在缴费比例、覆盖范围都饱和的情况下,缴费就不能再带来基金的增长。因此,长期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只能通过长期不断的投资来解决。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资来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密不可分的关系,造成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流失,表现为基金挪用、隐瞒截留收入、福利奖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这一现象近几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为征缴力度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几年才扩展到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而片面追求覆盖面以应付眼前的基金支付还会造成基金管理行为的短期化,出现“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现象,给以后的养老保险基金埋下巨大隐患。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问题更加紧迫。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析
养老保险基金从形成到支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投资是实现基金增长最核心的一环。巨额的养老保险基金投向资本市场,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为各方主体密切关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代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日常风险管理,选择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指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战略和方针。投资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职能就是通过具体的投资战术的运用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政府部门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对投资的风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所有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有赖于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关系和职责安排。
三、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监管的几点建议
1.以社保部门为核心,相关部门辅助进行基金运营的监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跨越了多个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基金的征收和发放,目前还有政府财政拨款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基金的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过银行托管和流转,最后受益人从个人在银行的养老保险账户上取得养老金。这些部门通过委托管理联系在一起。因而,对整个基金运作的监管,应该是以社保部门为主,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专职又相互协作。在这样的体系下,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门专司本职,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只要权责明晰,就可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专业性强,而基金的投资也是非常讲究技术与专业的,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部门。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任务独立出来,委托由社保部、企业和职工代表、专家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的管理内容应包括:(1)审核批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进入和退出理事会负责下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2)限制投资组合与投资比例,严格防范投资管理人的冒险行为。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投资于政府公债,而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项目有严格限制。
基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性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性考虑,应该在证监会下独立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司,专门行使证监会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职能。其负责基金投资的具体行为包括:(1)与社保部门共同确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基本资格,对基金公司高管的任职审核;(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人进行常规检查;(3)接收基金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评估;(4)协调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基金、其他证券的关系,首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和增长等等。托管银行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身的角色特点,也能有效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投资管理人的异常交易或异常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