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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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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会计的新任务
摘要目前,如何科学地理解和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是摆在我们现代会计人员面前的一项新任务。本文从税收筹划的范畴及与偷避税的区别方面叙述了怎样理解税收筹划;从七个方面阐述了会计人员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理解应用税收筹划会计任务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何依托税收法规,巧妙地运用税收杠杆,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达到既减轻自身税赋,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使纳税人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正在对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基本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常识,与会计的基本业务和职能密不可分,会计人员不仅是纳税的核算和纳税的申报缴纳者,还应是纳税的科学筹划者,因而,科学地理解和应用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现代会计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
一、科学地理解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规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而盈利的多少又与税负有着直接的内在联系。如企业什么时候应该纳税、纳什么税、纳多少税,都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状况,企业只要通过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好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实际上就能安排好自己的纳税,最大化降低包括税收负担在内的支出和成本,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甚至免除自身税收负担,使企业整体利益得到提高、税后利润最大,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开展税收筹划不仅要以丰富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作基础,而且要熟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财务管理知识应用到其中,才能进行准确有效的税收筹划。这就对我们现代企业的财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科学地理解和应用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在中国的发展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一是税收筹划与偷税分离阶段,二是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三是税收筹划系统化发展阶段。因此,一谈到税收筹划,我们往往就会联想到偷税、避税,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既不同于避税,更不是偷税。
①、税收筹划与偷税区别。税收筹划与偷税行为比较容易界定清楚。虽然税收筹划与偷税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要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但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而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这些偷税行为违法地减轻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偷税者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②、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企业避税行为的界限较为模糊。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现实的发生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减轻或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如纳税人设法使自己的收入、财产等低于起征点等,这种避税行为从实质上来讲与税收法律设置的初衷是一致或吻合的。或者是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内在缺陷和漏洞来规避或减轻税负。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符合“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也就是合法的。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合法避税符合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这一基本特征,税收筹划包括合法的避税行为,不包括非合法避税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遵循的原则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每个纳税人都可以开展税收筹划,也能够进行税收筹划。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企业应纳的所有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所有应纳税种进行综合筹划,还可以对购进、销售、租赁、资本、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留存等各个环节应纳各税的税负状况等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会计人员如何应用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层次很高的业务,在筹划过程中,除应具备较熟悉、全面的会计业务能力和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还应懂得和遵循一些基本的方法和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预期目标的实现。
1、保证账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合法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财务会计人员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基础之上的。企业应纳税额要得到税务机构的认可,而认可的依据就是检查企业的帐簿凭证。完整的帐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导致被罚款,还会使企业蒙受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保证账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是会计人员在税收筹划中应懂得和遵循的最基本的方法和最重要的原则。
2、税负最轻服从于整体效益最大。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企业税负的减少,并不等于整体收益的增加,当企业面临多种税收选择时,应选择纳税不一 定是最少但总体收益最多的方案。税收负担虽然是企业负担非常重要的方面,但仅仅是企业负担的一个方面,并非全部。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相应的收益机会。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导致纳税人总体利益的下降。因此,税负最轻必须服从于整体效益最大的原则。
3、合理适当地安排应税所得(收入)的归属。合理分散所得是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继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有效方法。会计人员可以对企业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或递延纳税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把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安排应税所得的归属,就有可能实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4、费用充分计列或延后摊销的灵活应用。费用的充分计列或延后摊销,影响的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继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在企业效益较好时,应采用充分计列的方法,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计列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等;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的扣除项目。充分计列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在企业当期效益不太好时,并预期以后年度的效益会有明显好转,可采用延后摊销费用的方法,避免当期出现严重亏损,造成以后年度难于弥补。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若企业当期效益不太好,可将开办费用超过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减少当期亏损额。因为亏损额只能在以后5个年度内弥补,超过5年则不能用企业的税前所得申请弥补。
5、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这种方式具有较好的节税效果,而且风险很小。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也正是国家利用企业强烈的节税愿望,使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会计人员熟悉精通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并能灵活应用。
6.正确组合企业的投资结构。对投资者来说,投资决策就必须考虑税收政策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合理地组合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收益。
7.正确选择企业的机构设置。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因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态,包括企业性质、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筹划。如从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和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以上基本方法和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综合权衡,趋利避害。并且,以上基本方法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以合法为出发点,最后所设计出来的方案也必须接受合法性的检验,这也是税收筹划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具备合法性的筹划和设计才属于税收筹划,否则,所谓的筹划就可能属于偷税与违法避税的预备行为。
总之,税收筹划既然是对税收活动的一种策划,那就值得研究、探讨,精心设计,搞好相关的财务预算和支出安排。同时还应看到,税收筹划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它将财政、财务、法律、统计以及运筹学等诸多方面的知识融合在税收活动中,充分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企业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可想而知。因此,财会人员应该在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应用丰富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开展适合纳税人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新任务。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企业集团是一个利益性的整体组织,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决策都是根据其整体利益角度出发,促进企业未来经济活动顺利开展,基于这一情况,企业中的财务管理需要对其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予以深入,以此来对企业的经济资金使用予以管理。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其目标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联系。现阶段,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立以及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实现企业经济的合理化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内的资源能够更好地整合利用,实现资源优化。
一、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不仅是财务的事,而且是企业内控体系全过程全员参与规划的事。把信息透明化,利益共赢,企业发展战略达成下,政务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首先规僻涉税风险,其次才是降低成本,要对整个集团的集体利益予以分析,使用整体以及长远的眼光对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予以承担[1]。税收筹划是事先安排的,是合法的。基于这一情况,相关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在实际经营中,对员工进行定期有效培训,积极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对法律进行遵从和敬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统筹已经成为企业战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企业具备较为雄厚的资金并且在调度上存在优势,因此在实施这一战略时,相比之下较为单一的企业优势较为明显。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相关特性分析
税务风险在企业的风险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区别于其他风险,其基本特征基本相同,但是究其本质更具复杂性,在集团发展中,涉及的组织结构以及税务制度,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增加集团运行中的税负风险;其风险属于客观性存在,要求较高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管理队伍的税务风险意识不强情况下,其内部机制会存在缺陷,并且相关财务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也会增加集团的税务风险问题,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利于其经济效益增加。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应用
(一)利用企业的不同模式作为持股平台,为股东解决税负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是目前最受青睐的一种作为持股平台的模式,其使用的主要优势为,有利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实现公司控制和高效决策,有利于融资以及解决处理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问题,利于节税。通过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持股平台,支持企业发展中的税负问题解决。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从转让所得中取得的分红,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缴纳双重税。为股东和高端人才减少税负,同时站在税务筹划角度也是一种合法的事前规划。
(二)合理选择税收洼地,实现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弱化
1.不同产品转让定价,错配僻税,使利润流向低税负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跨国垄断公司为确保集团整理利润的前提下,利用对上下游产品生产的控制优势,根据集团内部关联方所在地实际税负率情况,制定不同类型产品交易的价格。让实际税负率低的公司产品价格畸高,利润保留此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高的公司产品价格畸低,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2.集团每年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一方面减少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把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到税负低的集团公司,从而支付相对较低的税费。3.资本弱化,通过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实现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公司。因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样集团内部税务筹划就有了很大空间。因业务需求拓展或生产线等增加,资金的缺口,可以通过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拆借,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实现税负低利润高的公司拆借资金短缺一方,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资金短缺一方可以税前扣除,借出方收到的利息收入,可以实现低税负缴纳。
(三)关联企业的资金借款
1.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分析
关联企业之中实现拆借,资金的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其中借款利率以及借款用途并不相同,因此税法也大同小异[2]。首先资金来源确定为自有资金基础上,拆借到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规定需要针对资本弱化问题出台相应规定,细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前者基础上,需要进行资本弱化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关联方中,企业实现债权性投资,或者是一些利益性的投资,投资规模超过了相应的标准,出现的利益利息支出,不能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过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以及权益性投资需要按照每月的月末账面金额进行平均确定。特殊情况下,资本弱化调整例外,相关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相应调整时,并不是按照统一的方式调整法,在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需要另一方调整支出,实施税前扣除,这种方式对双方的税收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关联双方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并不进行纳税的调整。
2.关于利息收入确定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其相关条例规定,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放贷款,针对未逾期贷款,需要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结合贷款合同,确认实际利率以及结算利息期限,以此为根据计算利息。针对逾期贷款,需要按照逾期后的利息,在实际收到钱款的日期,或者是没有实际收到,但会计确认利息收到的日期,确定收入实现。金融企业确定利息收入为应收未收利息,在逾期3 个月后仍然没有收回,并且会计已经冲减当期的利息收入之后,允许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收回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高新技术税务筹划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实施税务筹划,以此节省税收开支,在产业中享有基本权利,并且实施产业转型以及经济转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予以积极扶持,制定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保证其拥有更加广阔的税务空间,但其中的更高风险性影响也较为严重,因此需要加强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以及控制,降低风险[3]。
(五)基于会计处理方法上的税务筹划
1.收入确认的税务筹划
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运用是非常关键的。企业收入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影响很大。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的推迟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减免也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确认的必要性。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及当下税务政策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以此来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进行有效的推延[4]。
2.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性,其之后的销售成本也会有一定的不同,因此,对所得税的当期应纳数额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伴随着存货的不断流通,一部分存货会转入企业的亏损和收益之中,因此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与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具有正比意义的[5]。
3.有关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务筹划
在集团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折旧是其在实际纳税过程中需要扣除的一部分,集团的收入确定,折旧金额越大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应地降低[6]。根据《财政部税务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 号),疫情期间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需及时了解,及时、灵活指引各分子公司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7]。
结语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同政策以及制度的确立需要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将总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进行挂钩,保持密切的联系,确保制度实现的全面性。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财务管理是其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在企业未来的经济活动中,为其资金流动以及使用规模予以保障。在税收筹划角度,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此为根据,制定科学化以及合理化的税收制度,降低市场经济中企业需要面对的财务风险。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生产投入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这一计划也是目前各个企业需解决的发展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16-03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细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而一切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都不是税收筹划,属于偷逃税的范畴,对此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第二,节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纳税越少越好。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比如,有些工业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对所得税进行调节,如果运用不当,虽然个别税种税额降低了,但企业整体税负反而增加了。税收筹划就是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
第三,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企业交易行为发生、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应纳税所得额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因此,做好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坚持筹划在先的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
1.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合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一般而言,内销业务以发货时为确认标准;外销业务以海关放行并开立发票为确认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收入,可将销售时点合理推延。二是选择适当的计价方法。主要是指转移价格的适当运用。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间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劳务、专有权利和技术、固定资产、资金信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作为集团管理的一种手段,关联企业间的定价具有机密性,往往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表现为一种扭曲的价格信号。这种关系经常有利于企业投资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义务。转移价格的前提条件是,关联企业所处地区实行不同税种和税率。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甲公司处于高税区,乙公司处于低税区。运用转移定价策略,甲公司可以较高价格从乙公司购买商品或劳务,便可以起到减少甲公司利润和增加乙公司利润的作用,从而减轻了公司集团总体上的税负。转移价格的基本特征是,受企业投资总部的利益支配,脱离市场供求关系和现价的约束,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非正常货币交易,达到收入与费用的跨地区的非正常分配。利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的途径主要有: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低定价策略或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和利润;关联企业间采取无、低息借款或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关联企业间通过劳务和其他财产的非正常定价,转移利润。当然,税法对关联企业业务有比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因此。在运用转移价格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正确准确地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作到合法、合理。
2.成本费用确认的税收筹划
企业费用分为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和财产损失。费用的具体项目很多,发生的方式和渠道亦不尽一样,税收筹划的方法自然应有所不同。
(1)销售成本的税收筹划。销售成本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其成本极大化。因为已销商品、产品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所得额的大小,欲达此目的,方法主要在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优选。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有五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企业可以任选其一采用,但采用一种计价方法后不得随意变动,若需变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然而,当物价上涨期间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使销货成本高,而当期收益低,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当物价下降期间,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当期销货成本较高,同样可起到将当期收益降低并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2)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实务中,在工资费用上求取纳税利益的企业多采用虚报人数的手段。这种逃税方式经常被税收机关识破并处以罚款,于税收筹划的原则所不容。工资费用的正当税收筹划应当注意以下环节,以使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一是足额提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二是企业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以使其个人收入由分红转为工资。
(3)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利息支出系企业向外融通资金所支付的代价。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准予列支费用的,有应予资本化的,也有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的。不同处理有不同的结果,凡此均影响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抵时,利息支出应尽早予以资本化,以使以后年度费用最大化;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
(4)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轻税负。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轻税负的方法有二:
一是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某企业购进一辆价值50万元的机器,预计净残值率为4%。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
如果该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每年计提折旧:500000(1-4%)/8=6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6000033%5.335=105633(元)。
如果该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每年计提折旧:500000(1-4%)/6=8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8000033%4.355=114972(元)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提前,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缩短折旧年限就可以节税,如果上例中,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并假设该车辆为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情况又是如何呢?
如果该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各年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第一二年每年为0元(免税);第三四五年每年60000 15%=9000(元)(税率减半,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第六七八年,每年6000033%=19800,总和86400元。折合为现值:9000(3.791-1.736)+19800(5.335-3.791)=49066(元)。
如果该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各年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第一二年每年为0元(免税);第三四五年每年80000 15%=12000(元)(税率减半,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第六年8000033%=26400(元);总和62400元。折合为现值:12000(3.791-1.736)-264000.564=39549(元)
由此可见,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以节税。
二是运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相对来说,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有一定的限制。现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法计算,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办法。企业坏账损失处理可以采用备抵法和直接列支法。
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办法,可以调节坏账损失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用备抵法可以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6)租金费用的税收筹划。租金费用的税收筹划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费用的筹划。租金费用的税收筹划应该考虑:一是合理分配跨期间费用。属于预付租金的应将有效期间未实际消费的部分转列待摊费用;属于延后支付租金的,应按已使用期间预提租金,以免于支付年度全额列报租金费用时遭到剔除。二是有的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互相借用,实际上可能并不支付租金。但是无偿借用并非良策,因为它造成此企业未列费用,而彼企业仍需计列租赁收入,课征所得税的不利结果。三是对于承租私人的固定资产,支付租金要注意办理扣缴税金,以免遭受罚款。
(7)其他限制性费用税前扣除筹划。目前,许多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允许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很多企业需要面对的课题。要进行这方面的筹划,必须准确掌握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若干扣除项目,例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利息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应注意节约开支。企业每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事先做好预算,除了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兼顾税前扣除额的限制。
第二,企业应将会务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第三,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第四,对某些限制性费用实行“间接转换”。为了直观地说明筹划方法,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人均月工资75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 000元,年利率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300 000元。因为借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超支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00l0000(10%-7%)=150000(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00+150000)33%=1485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1000010%20%=100000元。有什么办法避免这种支出呢?如果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7%,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一方面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方法是:每人每月增加工资额25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775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15000033%=495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减少了30 000元。
第五,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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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务筹划 企业理财 统筹方式
1.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
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由周围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因素决定的,是历史的客观产物。在经济环境方面,由于会计行为的实质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经济环境对会计政策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一个国家的经济环境是影响会计筹划工作的第一要素。它既影响企业的某些会计决策的选择,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标准,是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指南针。在政治环境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主要的经济手段。在调控过程中,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划企业的会计行为。若国家实行民主开放政策,给企业足够的权利,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会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反之,国家若控制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企业的选择余地会较小。在文化环境方面,会计行为虽然是社会的客观产物,但仍是由其主观控制者实施,会计政策的选择或多或少也会受人主观观念的影响。众所周知,人主观意识的形成与其周围的文化环境息息相关,因此,文化环境也是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传统保守的文化环境会使企业看中风险分析,采取稳定有保证的政策发展,反之,企业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采用冒险激进的方式发展。
2.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2.1会计政策选择的基本原则
首先,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以企业内部的发展状况和战略目标为准则。只有基于企业内部状况基础之上选择出的会计政策,才能真正为企业服务。其次,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行为是会计理念和会计方法并重的一种行为,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企业和谐发展的必备条件。再次,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需遵循可调整性原则,即随着企业发展或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需有可变动的空间。国家是发展的,企业是进步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应该是灵活的。最后,会计政策选择必须遵循合规性原则。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会计政策选择最基本的要素。会计政策选择时,需与国家的号召及需求相一致,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
2.2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首先,税务筹划以管理原则为前提。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在合法情况下,为企业实现效率及利益最大化。所以在筹划税务时,应遵循低成本,高回报,简操作的管理原则。其次,社会效益原则是税务筹划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企业税务筹划虽然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它亦具有社会属性,因此社会效益也是其必须关注的方面。再次,税务筹划工作需要遵守财务原则。即遵守风险控制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企业需以股东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注意税制、外汇汇率等相关政策变动以及通货膨胀、市场风险的评估工作。最后,亦是最重要的原则:法律原则。筹划税务的一切工作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有悖法律的一切行为。以法律为优先,各部门规章制度为辅助,筹划会计工作,运用合法合规的手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3.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关系
我们已经了解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由这些我们也可以看出,会计政策的选择和税务筹划其实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实体,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众所周知,税收是企业经济的负收支,因此,税务筹划工作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环境因素。另一方面,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制定符合本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政策方针,是会计税收筹划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其工作进行的主要动力。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工作密不可分。
4.企业税收统筹方式(会计政策组合模式)
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企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同政策下反馈的信息不同,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及负面影响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只有选择正确的会计政策,即选择正确的税务筹划方式,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1认清形势,预见未来
预见性是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对企业内部会计行为及纳税进行预见性安排。根据有关部门的纳税规定及优惠条件制定有利于本企业的税务计划以及会计准则。在投资和筹资方面充分体现税务筹划的优越性,降低企业纳税给自身带来的负收入指数。
4.2选择正确的方式,建立合理的结构
要实现正确选择会计政策,首先需要有正确的技术保障。第一,估计技术。了解到税务筹划预见性的重要意义后,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手段更好地实现这一功能,即进行会计估计。第二,分摊技术。企业可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来筹划会计工作。根据分摊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会计准则,尽量减少企业税负。第三,实现技术。企业需要分析某项目能够实现的条件,从而判断控制其损益实现的进度及时间。把已经实现的损益作为计税依据,通过计量和确认纳入税务管理中,帮助筹划企业税务工作。
5.总结
作为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的选择结合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分析了影响会计准则选择的原因,阐明了会计准则选择和税务筹划各自遵循的基本原则,描述了两者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两者顺利进行的方式,从而降低企业赋税,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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