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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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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实施办法

资源税法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继中央1号文件之后,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办法,去年省政府颁布了《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通知》,按照省分配给我市的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同时以水利局文件下发了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尽快出台配套文件,将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取用水户,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行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办法。把水资源管理纳入当地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市“十二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已编制完成,下一步是如何落实的问题。研究制定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工作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强化定额管理。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构建河湖健康、人水和谐的水生态体系

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严控入河排污总量。今年省下达给我们的任务是水功能区达标率超过60%,我们目前实际达标率仅为33%,任务十分艰巨。加强水功能区水质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切实发挥在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

严格新增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把取水许可审批作为从根本上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逐步将水资源论证作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批准实施的前置条件。

资源税法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应注意的问题

一、汇算清缴时间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这期间至少应注意两点: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按照税法的规定,汇算清缴期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在适当时间对企业汇算情况进行检查,其中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调整的内容,企业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自汇算清缴结束后次日(即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的利息,涉及偷税的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对多列支出、少列收入项目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整。企业的纳税调整分为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和时间性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维修费、广告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永久性纳税调整项目,企业要想办法将限额扣除项目向非限额扣除项目转化、将不允许扣除项目向允许扣除项目上转化,并经常了解、研究企业能够享受、争取到的税收减免。对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企业应作好备查。避免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因为遗忘在税前进行反向调整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错过申报和缴税时间的风险

按照税法规定,超期未申报的或申报资料不全的,将按照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含报送相关纳税资料,下同)处以罚款,少缴的税款同样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因此,必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缴清应补交的税款。

二、收入总额确认与不征税收入划分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范围,第七条则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又对销售商品和劳务的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做出了补充规定。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文件对一些具体行业、具体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进行了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应当对照这些政策对应申报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做出正确调整。

三、认定和确认本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条分别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用21个条款对这些优惠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出台了许多补充政策,有的是针对某一行业的,有的是针对特定项目的,还有的是针对具体纳税人的,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这些政策,确定是否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或对象,对属于本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认定和确认的,要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要求进行认定和确认,以获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项扣除项目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调整,这也是税收强制性在所得税管理上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在汇算清缴时应着重注意以下扣除项目的调整:

(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非公益性捐赠、罚款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计入有关存货资产成本,待该产品出售时连同其他成本项目金额一并扣除,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4)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上年结转数),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5)实际缴拨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扣除。

(6)企业实际支付业务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且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包括上年结转数),扣除比例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也不得扣除。(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按标准扣除除外)

(9)生物资产的折旧允许扣除,但仅限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10)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计价和折旧方法、修理费列支以及存货计价方法等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存有一定的差别,实际执行中如有不同,在年终汇算时要认真按照税法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11)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含呆账、坏账)准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列入利润备抵项目的应该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调整。

此外,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又出台了许多补充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有的还针对具体行业和特定纳税人,企业应对照政策――进行甄别并进行调整。

五、缴纳和支付已提未付的各项税金及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税法(含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在扣除项目的规定上除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已销产品成本等项目外,一个很明显的不同就是必须以实际发生(支付)数(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扣除,因此,作为已提取尚未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应付职工薪酬、借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支出等,要在汇算清缴期内支付完毕,不能如期支付的亦应在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

六、编制和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企业要按照填报说明将对收入、扣除项目的调整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核算、确认结果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上报,同时,还要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审批、备案事项等相关资料,对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相关的同期资料。

七、账务的调整

经过以上确认、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一般都有一定的差距,有的多,有的少,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角度都应该进行调整,但有些内容,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等项永久性差异,一旦调整,不但会计核算麻烦,对利润的最终分配也不会产生影响。为体现会计核算准确性,可在会计核算上不做调整,只要将需要补、退的企业所得税调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即可,而对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如非法采取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存货成本结转错误等,则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总之,通过在汇算清缴期对企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调整以及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认等项工作,核实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结清应补、退的所得税税款,不但消除了纳税风险,也为税后利润分配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会计人员来讲也给全年工作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资源税法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一、国家之间税收衔接问题导致的税收风险

目前,我国已与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所在国税负、协商解决税务争端、避免税收歧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风险将在很长时间内存在,中国对外投资企业还是要予以重视。

(一)重复征税

1.案例一

东莞华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高端品牌女鞋制造企业之一,早在2011年就在埃塞俄比亚成立分公司。2015年该分公司向华坚集团分配股息时,当地税务局拟按10%税率对其所得股息征税。当接到东莞华坚集团有限公司就此事的咨询时,东莞国税马上开展政策辅导,协助华坚集团向当地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要求当地税务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按照5%的税率征收股息税。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回函承认了中埃协定的有效性,东莞华坚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减免税款30万美元。

2.案例二

2016年11月,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在境外承建哈萨克斯坦AES Ust Kamenogorsk CHP公司热电厂项目时,因为纳税问题找到了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历城区国税局人员了解到,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法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还须对税后净利润缴纳15%的净利润税,作为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无论净利润是否汇回母公司,均须缴纳。

而根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订的《中哈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六款,通过提交认证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境外缴纳的净利润所得税税率可以从15%降至5%。获知情况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帮助企业梳理办理身份证明应提交的资料,及时为山东电建一公司开具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没想到时隔不到一个月,山东电建一公司再次由于身份证明问题来到历城区国税局,希望再开具两份身份证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组织税政科、纳税服务科、税源管理部门共同与企业座谈了解情况。座谈中获悉,根据哈萨克斯坦当地税务局的规定,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公证局齐鲁公证处及哈大使馆进行“双认证”。了解企业这一难题后,历城区国税局及时向上级做出汇报,经市局、省局向国家税务局总局请示,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得到总局回复,哈萨克斯坦国内确有此认证规定,可以为企业开具三份身份证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安排专人为企业增开了两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实施了跟踪服务,帮助企业顺利完成了“双认证”,确保企业的税收利益得到保障。完成认证后,目前已为企业减免净利润所得税209.09万元。

(二)税收优惠的丧失

为增强企业出海竞争力,提高业务开展效率和降低公司成本,中国交建成立中国港湾、中国路桥和中交国际三家全资子公司作为海外业务平台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和其他二级子公司配合,大家资源共享,并以平台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名义投标。待项目中标后,平台境外子公司将设计和施工部分分包给其他二级子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平台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二级子公司由于工程款、合同等均与境内平台公司相关,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但从实质角度看,境外工程服务实质是由二级公司承办,二级公司希望能享受与平台公司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

(三)税务争端

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签署税收协定,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征税。此外,虽然我们国家和一些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由于各方对税收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也容易出现重复征税。

1.案例一

2014年6月27日,菲律宾税务机关对南航设立在菲律宾马尼拉的办事处实施稽查补税行为,要求南航马尼拉办事处就运输收入补缴税款,加上滞纳金及罚款共计约人民币600万元。南航认为,菲律宾税务机关违反《中菲协定》,对南航马尼拉办事处的稽查补税行为属于重复征税,南航马尼拉办事处已向马尼拉国税局和菲律宾国税总局提交了抗议说明,菲方一直未给出正面反馈和处理意见。对此,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辅导南航通过启动中非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境外涉税争端。2015年4月21日,南航向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递交了《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南航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提交广州市国税局进行受理,最终由广东省国税局将申请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就上述事项向菲律宾税务局发出函件要求开展相互协商,截至目前,菲方虽未回函或撤回稽查补税通知书,但已不再向当地南航办事处实施催缴行为,办事处目前的各项涉税业务事项能够正常开展。

2.案例二

柬埔寨税局在对金边办事处实施税务稽查时不合理核定应纳税所得。当地税务机关依据从金边搭乘南航飞机离境的乘客人数和平均票价核算办事处营业收入,但不核定和匹配办事处所垫付的航班运营成本和费用,导致办事处大量成本费用无法抵减,办事处因此频繁收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要求其补缴高额税款的审罚单。

由于我国与柬埔寨尚未订税收协定,近年来虽有签订航空协定但无税务条款,故无法通过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涉税争端。

二、对当地税收法律制度不了解导致的税收风险

如果企业在投资中对投资东道国的税收法律不够了解,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东道国的税收制度影响,可能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美、加、澳、新等发达国家因税务体系复杂,办事处急需掌握当地国内税法的基本规定和征管要求,才能避免非主观疏漏风险。东南亚、非洲、俄罗斯联邦及中亚地区税收制度不规范,存在高税务风险,需要重点防控。

(一)不了解当地的税收征管导致的问题

1.案例一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与埃及政府签订利用海水资源开发渔业生产的第一个项目时,因对具体条款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完成实体建设后,在培训当地员工方面发生的费用较大,但又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利润大幅减少。

2.案例二

2013年宜华集团完成对加蓬华嘉公司的收购手续后,由于加蓬办税体制主要参照欧洲税制,税收环境与国内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建设、资金运作、税收征税、减免税等方面接二连三出现问题,甚至出现税收歧视和不必要的税收纠纷。

(二)当地税收征管不规范导致的税收风险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创建于1964年,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与巴基斯坦、越南、苏丹、安哥拉等几十个国家有了业务的往来,完成了巴基斯坦瓜达尔深水港、安哥拉罗安达油码头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勘察设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