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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状况
我国公立医院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机构群体,既要注重社会效益,又要注重经济效益以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因此,已渗透到医院各个领域的财务管理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立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就是用以规范和指导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我国的公立医院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财务预算方法落后,资产负债反映不真实等等。这些都是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不完善引起的,因此,我国财政部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在二零一一年,修订定了《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并于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执行。这些制度的修定与实施,对推动医院和基层医疗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活动提供了很好地政策基础。
二、新公立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改进
针对公立医院财务会计上一些普遍的问题,新公立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改进。
(一)医院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新制度明确规定,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此项规定,将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而强化了约束机制,可以维护预算的完整性,杜绝随意调整项目支出等问题,促进医院规范运营。同时,在明确医院预算管理总体办法的基础上,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使得政府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财务监管加强。
(二)医疗服务成本测算
新的公立医院财务会计制度重点强化了对成本管理的要求,对成本管理的目标、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分摊的流程、成本范围、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为医疗成本的分摊与核算提供口径一致、可供验证的基础数据。这些规定对于医院加强自身的运行管理、全面提升成本核算与控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并为今后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资产负债应全面披露
公立医院负债问题一直如同“雾里看花”,不清不楚。新制度要求医院要完整核算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全面披露资产负债信息,客观反映资产的使用消耗和实际价值。同时强化管控手段,限制非流动负债的借入,加强了对大型设备购置的控制,从而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
三、新公立财务会计制度应用中的问题
虽然新的公立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在定程度缓解的上述问题,但是在应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障碍。
(一)新旧机制的衔接不到位
虽然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之后,财政部又专门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但是这是在新的制度已经运行了一年之后才的,导致医院无法及时收到相关部门对由于制度变更相关资产负债批复意见,致使医院资产负债表不能真实发映其财务状况。
(二)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状况反映不合理
医院取得的财政性预算补助收入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现行制度对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要求医院按照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但实际是,不能合理的反映政府对医院的财政投入状况。从现行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细化政府补助,完善现行的医院财会制度。
(三)缺乏规范科学的资本和成本核算制度
虽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反映全部的资产,但是现行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规定还不够完善标准尚不明确,使得净资产的核算不能真实的反映医院的净资产的实际状况,难以满足资产的管理需求。同时,虽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成本管理的目标、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分摊的流程、成本范围、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四、对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提高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意识
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的一些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做了说明和规定,没有对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意识做出具体要求,但是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不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出现层出不穷的问题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意识的薄弱。因此,公立财务会计制度可以加入关于提高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意识的一些制度性的规定,达到提高其财务管理意识,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方面,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医院的各种财务信息做出了更高的财务要求;一方面,新制度的实施不只是医院财务部门的事情,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科室的统一配合,而衔接这些部门之间的是计算机网络系统,成本核算、分病例核算等,这些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支持。因此,医院应该加强医疗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训练,开发会计核算软件,使得整个医院系统更为一体化,便于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邓莉芬.浅议新会计制度下公立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管理.中国总会计师.2012.01:139-140.
关键词: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经济运行;影响
一、新医院财会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变化
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医院要实行“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的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医院的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二)预算管理的变化
在新的制度规定下,我国对公立医院实行了系统化的规定,具体内容是“核定收支,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定。要求整个医院要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保障预算管理的制度的顺利实施,它包括预算编制、审批等等。除此之外,医院还需要与相关部门的预算保持协调一致。
(三)收入、支出和结余的变化
1.收入的变化。纵观医院收入的变化,其中医院药品的收入结算到医疗收入中,卫生材料的收入结算在医疗收入中,新增加的“结算差额”能够反映出医院在结算时出现的差额,比如说医院与医保中心进行账目结算时,除医院由于违规治疗等管理方面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以外的差额。新增加的“科教项目收入”能够反映出医院在用于科研、教学上的非政府财政补助的收入情况。
2.支出的变化。医院的支出方面上,药品的支出和医疗支出都合并为“医疗业务成本”,把以往的“提取修购基金”变成“固定资产折旧费”,因此把用于财政资金和科研教育的资金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再进入到医疗成本;考虑到会计制度中修购基金的取消,大型的设备修理和房屋的修缮将直接算入到成本中来,增加了“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的支出,增加了“科教项目的支出”科目等等,并且核算出使用除财政补助的收入以外科研教育项目的收入开展科研教育教学项目活动时,发生的各项活动支出情况。
3.收支结余的变化。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中将医疗收支结余和药品的收支结余合并成为本期结余。增加科教项目结余,利用此项目专门记录医院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非财政补助的收支结余记录情况。
(四)成本管理的变化
新制度规定通过医院财务的成本核算和分析,进行成本控制的措施,最终降低医疗卫生的成本。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把医院的各个科室划分成几个类别,其中有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等等,这些科室互相关联,同时,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等原则,按照分项逐步结转的办法进行分摊,最终所有成本都转移到临床服务类部门中来。成本核算分为科室的成本核算、医疗服务的成本核算、病种的成本核算等等。根据成本核算的结果,医院需要定期安排成本分析报告单,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对成本形成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
(五)固定资产的变化
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进行整改,单位价值都有所提高,比如由原来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提高到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新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变化,把以往的提取修购基金改成提取折旧,目的是真实的反映医院固定资产的净值。
(六)对外投资管理的变化
新制度规定公立医院保证财务工作正常运转和医院日常工作能够正常发展的同时,要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等而开展的投资项目,投资的范围仅局限于医疗服务等相关领域。医院不能对此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的结余对外投资,同时,医院不能够从事有关股票、期货、基金和企业债券等有关性质的投资。医院的投资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可才能够实施,并且把投资项目报告给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负债管理的变化
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医院需要加强病人的预交金管理。病人的预交金的额度是根据病人的病情和治疗中所需要的实际情况处理的。从原则上来看,医院是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负债的,但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借入或者融资租赁的,需要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报告到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根据负债流程,原则上由政府部门进行偿还。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对医院经济运行的影响
(一)新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会计制度实行之后,由于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并且对固定资产的计提实行累计折旧,基建并账,取消由于固定基金科目和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项目,从而巩固了医院的总资产,与以往相比,医院改变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医院的资产运营效率和资产流动性与以往相比都有了相应的变化,在风险管理能力和偿债能力上都有所提高。
(二)对医院收入支出结余的影响
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中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科目重新划分,同时增加调整了一级、二级科目,改变了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
1.收入总额和收入结构的变化。新的制度设置了“结算差额”的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由于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确认应收医疗款金额和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样,因此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异,因此,这就会导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医院的收入会减少;新的会计制度对收入类科目重新划分,增加了科教项目收入的一级科目,同时把药品收入的科目合并到医疗收入科目下,医疗收入的二级明细科目下设了卫生材料收入和药事服务收入二级明细科目,即改变了医院的收入结构。
2.支出总额和支出结构发生的变化。新制度下对医院支出类科目进行了重新分类,新增设了科教项目的支出科目,同时,将药品的支出合并到医疗业务中进行成本核算,医院的医疗业务成本科目设置了人员经费、药品费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改变了医院的支出结构,也同时改变了医疗业务成本结构;对于新增加的待冲基金和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的核算,改变了坏账准备计提范围,相应地对支出总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结余的结构和可分配的结余发生变化。由于新的会计制度改革对医院的支出和收入都产生了影响,它改变了医院的结余结构,从而导致可分配结余发生了变化;医院使用财政项目和科教项目资金构建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材料物资形成领用不再进入医疗业务成本,导致医院的可分配结余也随之发生变化。
(三)对医院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财务会计制度取消了可用于房屋设备构建的“修购基金”,同时事业基金要按照医院的规定来弥补亏损,所以,医院的资产配置使用上资金的指标没有办法将单一的财务基金账面上直接提供决策数字,需要综合的考虑医院的现金流量、本期结余、项目预算、财政补助、事业基金等等各个方面,这就预示着将对医院的资产配置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对于新的财务会计制度采取的相关对策建议
对于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和对医院产生的经济运行的影响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医院资产管理,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
新的会计制度重新划分了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同时将药品纳入了库存物资进行审核,扩大了存货的管理和核算的范围。所以,医院要协调各个部门的资源配置与应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效益,同时也要严抓存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
(二)规范医院的收入管理
医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相应的收费管理标准,严格医疗、药品和价格的管理,规范收费的行为,合理的规划组织收入,制定合理的检查用药等相关规章制度体系,落实相关的管理部门。医院还要积极地参与到医保部门制定的病人医药费定额标准当中,让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尽所能的减少结算差额。
(三)制定成本管理方法,严格控制成本
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医院要通过成本的核算,对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降低医疗成本。医院的管理层要认真学习新财务会计制度下新的管理政策,制定医院成本管理办法和成本费用预测管理制度,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提出成本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利用科学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成本,降低病人看病的费用,解决看病难的问题,真正实现医院的公益性。
四、语结
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之后,以往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和控制手段已经不能够适应新的制度管理要求,为此建议医院要实时调整控制内容和控制的手段,采取新的制度和要求控制相适应的会计控制手段。加强医院的财务监管和会计的核算管理,让医院的财务会计进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作者:李维玉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参考文献:
[1]王建彬.浅谈加强医院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8)
[2]王庆艳.医院会计内部控制的途径[J].黑龙江科学,2015(16)
[3]汤建凤,王燕,周新燕.医院成本核算中员工角色管理与人力资源成本分摊模式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11(9)
[4]周瑞,金昌晓,于燕.关于医院成本核算几种不同理念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10(3)
【关键词】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弊端;措施
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下逐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和政府会计也不断深化,政府也修订出台了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监狱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罪犯,它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因此,完善的监狱体制对监狱发展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一、加强和完善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1.适应和体现公共财政改革需要
为了跟上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我国在很多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改革,具体来说,包括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等方面,在相关的管理方面也作出了很深入的改革。
2.适应监狱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狱财务管理的需要
2010年末,监狱按国家司法的部署完成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在监狱党委统一领导下,创建了两套管理体系,分别体现在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两个方面。
3.促进监狱依法执行刑罚,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需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明确提出监狱要将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放在第一位,最大程度上减少罪犯二次违法的情况。监狱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企业的不一样,除了正常的事项,还有关于罪犯人权保障、生活服务以及与罪犯息息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事项。健全完善的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二、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弊端
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它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监狱企业财务活动缺乏具体制度指引
监狱体制改革之后,监狱企业也有了新的目标,主要是为了改造监狱罪犯服务的,在此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监狱企业也是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但监狱企业虽是国有企业,却有其特殊性,在生产管理以及组织形式上与普通企业有很多不一样,其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其职能考核等方面没有具体的制度作指引。
2.监狱经费预算管理机制不健全,财政动态保障不到位,绩效管理缺失
监狱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将监狱也纳入统一的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当中,履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但因为原来监狱经费一直都是由省级地方财政负责的,而每个省份的财政发展又不一样,就会出现不一样的保障标准,有些标准与实际不符,还有的根本就不到位,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缺失。
3.会计核算基础不适应监狱发展需要,会计报告和特殊经济事项处理亟待规范
1997年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后,国家财政预算和监狱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核算基础和会计报告已经不符合新形势的要求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的制度并不能完全的反应出监狱相关的财务情况,只是规定以收付实现制来核算;二是对一些特别财务没有具体规定,比如代管罪犯个人财务、生活服务等都没有涉及。
三、加强和完善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的对策措施
要加快监狱体制改革,逐步完善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进而加快监狱事业的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措施:
1.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财政保障机制
一是不再沿用原来的预算管理办法,而是采用“依法全额保障,定额、定向拨款,超支不补,结转结余按规定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二是对项目经费、非正常项目经费各自建立管理机制,同时建立相关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三是对财政保障进行定期调研及调整,这样可以跟上监狱体制改革的步伐,将新变化考虑在内。
2.规范监狱特殊事项的核算和管理
监狱的特殊性之一就是体现在它存在带罪犯管理其财务这一事项,这个资产是罪犯个人负责的,但是由监狱代为保管,代管也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应该做到专户存储,单独管理,相应的资产收益也应由罪犯个人所有,在年度报表中应该将代管资产金额列入其中。
3.改革会计核算基础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在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不再只是以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最完整最真实的将监狱资产负债情况反应出来,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并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第二,按照国家出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门预算要求,将相关报表完全披露,这些报表需要与国家规定的口径统一。
四、结论
总而言之,为了健全监狱经费财政保障体系,保证监狱各种体制改革的运行,比如将监狱与监狱企业分开、收支分开体制改革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改革对监狱财务会计核算有很深的影响。因此,现行的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已不能满足监狱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在之后的制度改革进程中需要将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逐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里程.监狱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时代经贸,2008(03)
[2]李刚.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中国城市经济,2011(29)
[3]薛小平,土智新.新时期我国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0 (4)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以“木材利用为中心”的传统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影响,我国林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角色,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支持经济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森工企业执行《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森工企业原则上执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参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科目和报表。《通知》还结合森工企业的特点,对维简费和育林费的征收、使用及会计核算做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育林基金制度核算体系。国有场圃贯彻《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了林木资本金制度,并且将林木的培育和木材的采伐生产作为一个连续完整的生产过程进行会计核算,这是林业会计核算制度上的一个突破。
林业企业中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于2000年12月进一步颁布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并加以补充。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采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就造成了公益林项目核算与林业企业整体会计核算体系的割裂,事实上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也很难与其他有关资金分离,于是会计核算上的困难与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二、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问题
第一,林业会计制度核算范围过窄,而且不统一。目前林业经营单位四套会计核算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林业经营单位和特定的经济业务。其中,森工企业执行《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场圃贯彻《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而林业企业中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又采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与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如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个体林场和外商投资林场等,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导致这些单位会计核算较混乱。而且四套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经济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归集费用、编制会计报表,从而使林业经营单位需分为基本业务、天保经费和公益林项目等方面独立核算,分别形成不同的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报表体系,造成一个会计主体、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并存的局面。
第二,林业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全,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林业会计的收益部分只计算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弓l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均未得到很好地反映。林业生产成本部分仅包含经济成本,未包含林业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和环境质量的消耗,造成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别收益、个别成本与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不一致,从而导致各林业经营单位之间由于资源差异和地域差异而分配不公。只反映了经济效益,未能综合反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企事业的评价要求。
第三,未充分考虑林业经营单位的资本保全。林业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化进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目标应是资本保全,但在林业会计制度中未能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林木资产在计价中仅考虑历史成本。未考虑时间因素影响。目前林木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把林木资产的成本分成造抚成本和管理费用两部分,待到以后林木采伐时,按一定办法将造抚成本和管理费用分别计人林木生产成本。该做法只考虑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没有考虑时间货币价值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做到资本保全。在育林基金提取与使用的循环过程中,也未能体现资本保全原则。目前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资金循环一方面采取森林培育成本从销售收入中收回。另一方面,因时间因素导致不足的部分以简化的办法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或林价),以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而对于育林基金的提取来自于各林业单位的销售收入,使用时却采用统筹安排的方式,集中由地方财政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却在提取后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无形中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维护简单再生产,也就无法实现资本保全。
三、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
一是以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为基础。强化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和价值核算体系:其中价值核算是基础和龙头。森林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应采用成本法,因为森林资源资产属于林业企业的劳动对象,需要管护经营,不断追加劳动,采用成本法便于核算。到森林资源销售或转让时再按价值计算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经营成本,计算盈亏,形成有机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简单易行,便于企业操作。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企制度》)是根据小型企业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单一等特点,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和内容适度简化而制定的。因此,在对企业发生的某些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上,《小企制度》与《制度》相比,其具体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别。
《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和实施的相关要求
㈠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组织(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具体标准可见上述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㈡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会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应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前提下执行《小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小企制度》总说明的第四款至第十款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假设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小企业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和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文件和《小企制度》的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小企制度》的总说明中未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但小企业在开始执行《小企制度》和颁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报送办法后,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做好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的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检查会计期间对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核对,有关责任人员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均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应注意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九条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第十条对收入、费用、利润的定义和会计报表的列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分析判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小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在个别条款上根据《小企制度》的制定原则进行了修订和简化。其中:
㈠ 客观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亦即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中不再规定必须提供“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
㈡ 相关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差别在于《小企制度》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再要求“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必备的内容。现金流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是否对外提供。
㈢ 历史成本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而《制度》要求为“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另一项差别在于《制度》规定:“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即凡所有资产项目发生资产减值均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小企制度》仅规定“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仅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三项)。
《小企制度》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
截至目前的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除《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由于公布时间晚于《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执行时间(2001年1月1日),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未能包括在《制度》之内,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和规定基本上已包含在《制度》之中。但根据财政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及有关的规定,执行《制度》的企业,在执行《制度》的同时必须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因此,固定资产、存货和中期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制度》的企业已同时遵照准则的规定执行。
《小企制度》是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简化,因此实质上也是对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
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建造合同两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执行,为此《小企制度》未对上述事项给予具体规定。
㈡ 现金流量表准则虽要求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规定小企业是否对外提供现金流量会计信息,由小企业根据需要决定,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含于《小企制度》之中属于选择执行。
㈢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二条根据非货币易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易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总说明第十三条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小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㈣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5101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科目说明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由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事项的处理,按《小企制度》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对于准则提及的其他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股利和持续经营事项可以参照《制度》和《小企制度》的规定,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内容。
㈤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会计报表附注第1款规定:“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⑴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⑵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等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予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虽然《小企制度》中未单独对此相关事项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小企业应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㈥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㈤项会计报表附注第2款第(2)条的规定:“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是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
由于或有事项的发生和存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甚至较大的影响,为使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且《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均有具体要求,因此,小企业应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特别是“很可能”形成的负债,作出合理的判断,按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㈦ 租赁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按上述规定计算“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月摊销。
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由上述规定比较可知,《小企制度》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和《制度》相比是比较简单的,因而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的会计核算。其他内容的会计核算基本上是一致的。
㈧ 无形资产准则虽然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但比较《制度》与《小企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除了《制度》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小企业不执行以外,其他核算的方法和内容《小企制度》与《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㈨ 存货准则虽然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但比较《制度》与《小企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除了对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日常的会计处理,《小企制度》采用了简化的方法“……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年末时一并进行调整”外,《小企制度》与《制度》和准则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㈩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比较《小企制度》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度》尚未修订),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小企制度》除了未按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要求,期末检查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相关事项未予规定外(减值后折旧的计提、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等),包括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财务处理等均和准则的规定和执行《制度》企业现行的实务操作会计处理是相一致的。
[十一]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比较《小企制度》和《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内容,《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301长期借款”第三条规定:“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至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即不再按准则和《制度》规定划分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和暂停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期间的借款费用可以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二] 收入准则原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制度》的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已涵盖了准则的内容。比较《小企制度》和《制度》的内容,其主要的区别是对外提供劳务时,劳务的开始和分属不同会计年度时收入的确认:
《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⑴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
⑵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作为损失;
⑶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项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注:小企业在按《小企制度》对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从谨慎性原则考虑,亦应充分关注“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以免形成资产的虚增。
(十三)投资准则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试行。对企业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在《制度》开始执行以后,财政部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㈠――㈣中对原规定作出了一些补充和修订。因此,现行执行《制度》的企业对于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说是按《制度》和相关问题解答的补充和修订执行的。
《小企制度》与《制度》和问题解答的规定相比较,简化的主要内容有:
㈠ 《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401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第五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㈠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㈡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的或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时,不再按准则的规定,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计算差额,将差额借方或贷方分别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资本公积金,而是将上述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反映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此后,逐年按规定进行调整;
2.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小企制度》未要求每年年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注:综合前述规定,执行《小企制度》的小企业,按制度应计提的资产减值仅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三项。
(十四) 对于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小企制度》只要求小企业实行应付税款法,未规定要求执行纳税影响会计法。
《小企制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会计信息的披露
《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⑵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予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2.其他重要事项
⑴ 应收票据贴现,用于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利率、贴现率等;
⑵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⑶ 本期购买或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⑷ 本期内与主要投资者往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