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企业 应用 建议 管理
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是企业经营的积极出发点,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显著特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以及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税收筹划在我国是非常必要、可行的。探讨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提出建议,会给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理论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纳税计划、税收策划、税务计划。是指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狭义的税收筹划包括节税的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在内的税收筹划。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中纳税人最大和最基本的权利是法律上必须承认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更多的税收,另外国家法制必须健全和透明,保证税收和税收筹划正常进行。
税收筹划的特点:
不违法性。税收筹划的前提要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税收法律的本义不是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纳税人选择高税负;
筹划性。税法及相关法律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应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筹划的决策。税收筹划需要有较长远的眼光,税收筹划是在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之前,应纳税人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经营成果进行投资、经营决策,并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即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
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通过税收筹划取得经济利益,即选择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时间,能够带来税收利益的筹划方案就可以采用。
整体性。税收筹划只是企业财务筹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整体上进行筹划决策,重要的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
综合性。企业要从全局角度、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对应于自身价值最大化即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普遍性。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存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税收筹划也开始普遍,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各个税种规定的内容,一般都有差别,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普遍性。
专业性。税收筹划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它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一般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来操作。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以利于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分类按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进行;按税收筹划地区是否跨国进行分类;按税收筹划的期限分类;按税收筹划人是纳税人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分类;按税收筹划实施的手段分类。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包括不违法性原则,它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即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的条文与立法意图,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自我保护性原则,开展税收筹划需要纳税人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人要随时注意筹划行为;针对性原则。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环境,针对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税收筹划;节约便利原则。税收筹划可以是纳税人获得利益,它要求税收筹划尽量将筹划成本费用降到最小;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要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可行性原则。它指在税收筹划的实际工作中,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它离不开具体情况。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税收基本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采取的,税收筹划是推动税法完善的重要力量,它有助于我国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主体,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通过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纳税人享有的各项税收权利,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支出负担,有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外部约束条件,税收筹划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通过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减少风险。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分析税负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提高企业投资效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是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过程,增进对税法的了解,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强化其继续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企业税收筹划可以推动我国税法的完善,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它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健康协调发展,最大可能地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收筹划是高智能的活动,有利于我国税务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有利于我国税务事业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现行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如下: 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多缴税款依法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权、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请求得到赔偿权、保密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我国税务主管机关认可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土壤,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两个条件是企业自身利润的独立化,以及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国内不同地区和行业间的税收政策差异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不同行业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国内外的税负差异为企业跨国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来维护企业及国家的经济利益。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税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也给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可以被纳税人利用进行税收筹划来获取经济利益。税务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筹划服务,要求税收筹划的操作的人员具有专业技能,随着税务中介组织作用的不断增强和壮大,这对企业税收筹划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税收筹划有了新的发展契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一些税收问题: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征税客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无账可查。常设机构难以认定,纳税人避税更容易,加大了反避税的难度,现行税法有待完善,一些传统税种与课征方式受到挑战。上述问题必然会推动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多种法律的完善,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避税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能根据新法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为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新的发展契机。
三、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结合我国现行税法,企业面临着来自全球范围的市场竞争,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能为企业节省资金并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设立阶段的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企业以后经营的整体税负,规定的不同税收政策,能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要树立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针对人们在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错误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研究,及时引进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筹划理论研究成果,召开聚集税务机关、税务机构以及纳税人研讨会。较深层次地研究税收筹划理论,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情况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
全面提高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通过高校教育,培养大批合格的财务管理后备人才。提高税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税务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大力发展我国税务事业,提高税务水平,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税务市场,完善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加强风险意识,防范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率;策略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税收法规、政策允许下,通过对企业相关涉税经济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对纳税方案进行详细规划,尽可能为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事前规划,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给予的对己有利的可能选择,选出合法、合情的节税方法,从而使其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行为。它是企业得以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有利于纳税人的活动安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2、所得税税率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微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为了防止税负的增加,小企业应在平时的会计核算和业务安排中充分考虑上述政策规定,应尽量避免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所得临近点(30万元)而适用更高级别的税率,从而带来税负增加大于所得增加的风险。
(2)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3、税前扣除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收益。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收入是企业收益的体现,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筹划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以下两点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1、缺乏税收筹划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缺乏税收筹划机制,企业财务部门虽然比较健全,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税收筹划部门。税收筹划主要依靠企业财务人员兼职,缺乏经过系统培训的专职税收筹划人员,呈现出税收筹划无计划性、预见性,导致企业不能合理的利用相关法规政策节税。
2、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税收是一个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而目前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税收筹划意识浅薄。多数企业高、中层领导无视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的重要性,只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利润的高低,意识不到税收筹划也是企业资金节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不闻不问,仅仅依靠个别财务人员兼职此项工作,这必然影响相关人员不重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导致税收筹划意识浅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1、注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见性和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应具有合理性、预见性、计划性、长期性的特点。企业应在现行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范围内,对企业目前的涉税会计事项及以后可能新增的涉税会计事项,有计划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与此同时也应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做出合理预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目地不仅仅是为企业减轻税负,它也是企业资金节流的重要手段,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应具有长远规划,体现出长期性,避免短视行为。
2、提高税收筹划意识,积极构建税收筹划机制
成熟的企业领导者不能仅仅只关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收入、费用、利润等浅显的财务指标,也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毕竟所得税对企业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因此,企业领导者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积极构建税收筹划机制,组建相应的税收筹划组织,配备具有专业税收筹划知识的专门人员及时收集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本企业一定时期内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从税收筹划中获取收益,在做到节税的同时,使大家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应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企业税收筹划机制,在税收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企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有预见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陈传明.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7.
[2] 雷孝妙.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中国电子商务,2011.6.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依旧是沿用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规定,并未开设新税种。2014年至今,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只是在之前的“营改增”税收基础上,将电子商务中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政策加以落实,并未制订新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制。
2.电子商务税收与主要税种
(1)增值税我国目前征收增值税是采用的抵扣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流转税,它是针对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附加值征税,商品的流向应与资金流向相符。但是在电商模式下,资金流向是从消费者—电商平台—企业,物流配送却是企业—消费者,两者流向有了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确定时,不能精准确认销售额,引发增值税的税收流失。(2)关税海外代购在电商平台上随处可见,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买卖方式。海外代购就是以电子商务为载体,将一国的商品通过个人(各国允许携带一定重量的物品出入境)带到其他国家销售,且不需要缴纳关税,这是电子商务的一大趋势,利用其全球化的特性,对关税造成了冲击。(3)企业所得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促使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形成了B2B、C2C等商业模式。商家在进驻时,只需要进行注册审核就可以了,并且还可以通过平台的各种活动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名气,所谓“网红店铺”就是这样来的。这不仅可以增加销售额还可以吸引消费者,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境内企业的自身经营所得计算纳税额,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让税务机关很难在网络上准确判断企业的纳税额,甚至是否是境内企业也难以判断,导致所得税流失日益严重。
3.C2C电商的税收征管
在B2B的运营模式下,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量较大,还有进项税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双方企业都根据发票入账,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缴税。目前火热的京东、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采用B2C和C2C两种模式。一些个体商户,并不会因为线上交易而开发票,再加上刷单现象的存在,不缴税和少缴税的情况普遍存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的对国内一家大型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在电子商务平台B2C和C2C两种模式的商户中,从家电、家具、服饰、食品饮料、图书、酒类和护肤品这7个行业中各抽取了210家。经测算,在2015年,C2C电商与传统的实体商铺相比,少缴了436.6-614.33亿元的税;2016年,少缴了531.53-747.92亿元的税;根据估计和发展状况,预计在2018年仅仅是C2C电商的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体系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时展的产物,在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相应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电商经营者很可能利用信息技术对交易记录进行篡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认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影响税收征管的信息,大大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这一现象表明现行的税收体系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
2.征收管理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依据,税务登记是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务征收权力的时候,是依靠税务登记来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准确地征收管理。而目前盛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网站注册费和平台的经营费,就可以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根本不需要工商行政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出现,打破了传统税收管理准则,税务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掌握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交易经营信息。另外,电子商务这一交易方式都是用网络数据进行记录,根本没有纸质凭证记录、留存。而且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付款不仅仅是传统的网上银行,还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税务机关无法使用通过以前传统银行交易记录来稽核的监察方法。电子化信息容易被篡改,根本无法作为传统纸质信息审计的依据,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工作也难度很大。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公平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许多个人都可以通过淘宝等C2C平台注册,进行个体经营,这种方式可以免于进行工商登记,这部分商户处于监管之外,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不公。根据资料显示,在2017年11月11日,淘宝网的营业额高达1682亿元。若按5%的征税率,可征收84.1亿元的税款。但在所有交易量中,50%以上都不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范围内,绝大部分淘宝商户不用交纳税款。这些现象对高端或者中高端的品牌跨境电商有了不良影响,使电商税收征管存在不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
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必须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为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正确、完备的法律支撑。从税收征管法律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并不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网络注册,借助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涉及相关法人及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规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及设置第三方程序。在这种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有效实施。
2.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型税收技术软件应对电子商务税收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基本要素前提下,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水平。前期通过与相关单位,例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中心等的信息沟通,确保这些单位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连接;中期可以通过这些单位的信息共享来链接电商企业;后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信息科技公司,授权他们设计针对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软件,对电商企业进行统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进一步增强税收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3.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协查机制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是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来完成的,在电子商务领域,仅仅依靠职能部门的合作是不够的,就电商行业的广覆盖性,还应当加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或者和物流企业的合作。在税收体系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谋求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替传统的银行进行交易,这样就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管。因此,在实际税务监管中,可以在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获取电商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这样来核查纳税人递交的纳税申报真伪,防止因纳税人的隐瞒而导致税收流失。
4.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鼓励
在现行传统税制中,通过纳税人的会计资料的完整、健全程度和年销售额来确定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但在线上交易的实践中,这些个体经营者通常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销售额也不会很多。所以,应当考虑这些个体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在对他们进行征收管理中,尽可能地提供便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管的同时,利用税收方面的优惠促进C2C模式的发展。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