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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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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耕地保护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我国的土地管理从无到有、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与此同时,在这二十年中,虽然经历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三次重大变革、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继出台,但是土地违法和滥占耕地的问题却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总结之处。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既不能解决土地管理自身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耕地保护问题。

1 我国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无论法律制度、管理目标还是管理内容,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来设计。从耕地保护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现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发现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

1.1 以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对耕地施加特别严格的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标。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往往选址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这种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区,因此,城市的建立会占用耕地,城市的发展占用的往往都还是开发条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无限扩大式的发展,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护耕地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1.2.1 组织和制定综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4]:①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②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③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④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⑤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1.2.3 耕地保护与农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拟定实施根雕特殊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规律,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同时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审批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同时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订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和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

2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评价

我国土地以保护耕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从无到有、土地制度从严重残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扭转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5]。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种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现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识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这些外在于市场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所以,在土地分配与消费实践中,土地供给者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上的价值[6]。但对社会来讲,这一条件意味着土地在用途改变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狭义化、孤立化,并且忽视了耕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及其组成的农民对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权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单就耕地本身论耕地保护,耕地流失,农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会总体福利受损是其必然结果。

2.2 计划与控制相违背。对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毛寿龙认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将是明显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耕地之风,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资源最优利用的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权力的体制,却不是一个有利于办事的体制。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耕地破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寻租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它将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寻租的领域,而不是产出最大的领域。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按照权力来配置,而不是按照产出来配置。所以,土地实现垂直管理,看起来似乎是个对症的药,是好药,但实际上它进一步加剧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问题。在我国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人一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护中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人之间链很长。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3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依法保护好公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勤劳致富的强大动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进式制度改革的实现。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制度变迁的逐进式特征,之所以称之为逐进模式,是因为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的产权保护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历史继承性,在历史继承中进行逐进式变革。“中国的产权改革从交易入手,也就是强调改革的”逐进“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土地管理模式变迁体现了一种公共选择,反映出经济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现实要求[8]。诺斯指出:”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制埃内的个体行为和制度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选择促使人们不断认识现存制度,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并试图用高效率的制度来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强调土地交易导致产权制度变革的可行性,也强调政府在产权变革中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实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理想选择。

3.2 政府管理趋向市场交易的转换。改造了征地拆迁、农地转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土地管理核心业务,以市场化方法将其统一为不同土地权利状态下的土地交易,实现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的权能被政府的行政行为所禁锢,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产权问题所禁锢。在新的模式下,通过对土地现有权利的保障和充实,财产可以更加自由的转让,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政府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的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职能简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权利界定的明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等现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财产权力形成和保护中的作用,减少了对土地权利让渡过程的直接管制[9]。通过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对其用途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其财产价值也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对管理者来说,这种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过程中的层层审批,逐级控制,可以通过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调解各类用地的总量和结构,更好的发展城乡各项事业;无论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种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没有属性偏好的,它所服从的是经过充分协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结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尽管我国己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新型的以产权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体由一极变为两极,即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基础上体现了公共参与。基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中国改革逐进性的特征,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最终战略目标,在战术目标的设计上,我们要着力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能区分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蔡运龙,俞本庆.中国耕地问题的症结与治本之策.中国土地科学,2004,Vol.18 No.3

[2] R・巴洛维.土地资源经济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89

[3] Barlowe Raleigh. Land Resource Economics-The Economics of Real Property. New Jersey:Englewood Cliffs, 1972

[4] 佟绍伟.求解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国土地,2004年第1-2期

[5] 吴次芳.我国土地管理改革走向邹议.中国土地,2002年10期

[6] 侯东明.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改革,2003年第2期

[7] 赵淑芹.省级以卜土地垂直管理及实施难度研究.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Vo1.27 No.4

[8] 郑振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8月

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2篇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深圳经济特区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史上的奇迹,但同时也率先遇到了空间资源紧约束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同时,国家和广东省也迫切需要深圳这样的改革开放先行地,率先探索一条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尤其是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管理的新路子。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9日共同批复了《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赋予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权,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带动城市综合配套改革。

二、改革内容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包括改革:一是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二是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三是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四是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五是建立耕地保护及补偿机制,六是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七是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八是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

围绕改革,深圳市先后出台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1+6”文件,确定了坪山、前海两个综合试点区。

三、主要做法

(一)创新土地二次开发机制,推进存量空间优化

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重构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一是创新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处置办法。2012年8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明确了城市更新用地贡献率的比例(最低为32%)和不同用地的地价优惠(如城中村改造容积率2.5以下免地价)等。到同年12月,深圳市共签订土地出让合同46个,供应土地1.66平方公里,占2012年全市城市更新供应用地的80%,有力地推进了城市更新进程。二是创新土地整备机制。围绕土地整备登记、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土地整备项目实施等,先后出台配套政策文件30余项。成立土地整备局,初步搭建土地整备投融资平台,并获得银行授信240亿元,实际安排资金88.15亿元。为此,通过创新土地整备机制,集中释放土地67平方公里,并向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供应优质土地5.1平方公里。

(二)创新土地市场化配置,保障转型发展

加快产业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一是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产业用地实施差别化供应年限政策,其出让年限为10—30年不等,不再按照工业用地最高年限50年出让。完善差别化地价管理体系,根据用地类型、产业导向等多种因素,细化包括社会事业在内的各类土地的差别化地价修正系数。二是拓宽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范围。修订工业楼宇转让办法,探索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建立准入资格、转让时限、转让增值分配和政府优先购买权等制度,以盘活工业楼宇存量资源。建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和收益分成制度,激发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二次开发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盘活原农村土地资源。

(三)创新土地立体化利用,提升集约利用水平

结合地铁、河流治污、城市发展单元等重大项目建设,以三维土地空间权利登记为核心,提出土地集约利用的多种策略。一是提高地铁站点配套用地的使用效率。初步建立地铁交通建设与沿线土地“捆绑式”开发的运作机制,拓宽轨道交通投融资渠道。对部分车站(车辆段)上盖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推动商业地产与地铁站点高度融合,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是集约利用城市重要节点的土地。以公共交通建设为导向,在交通节点地区提高土地开发强度,鼓励土地混合利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多样化功能配置。三是挖掘地下空间潜能。探索地下空间开发模式,如福田中心区地下铁路枢纽站,占地面积13.7万平方米,容纳地铁、高铁、城际轨道交通等6条线的换乘区域和大型商业设施,兼顾交通功能和市民休闲的需要。

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时期; 土地管理; 建议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集约与节约用地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综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快建设国家标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闲地,加快旧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数据库,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网络传输系统,把保护耕地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二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各级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审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指标,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红线”,限制城镇建设过度扩张,走集约化城镇发展道路。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开发,对全国各类存量复垦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复垦旧城区、空闲地、废弃地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针对不同产业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差异,明确不同产业用地的先后次序,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用地,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产业用地。

三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始终坚持“姓农”,绝不能以流转为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务必做到土地流转不流失。必须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自、流转方式选择权和价格收益谈判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手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地方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流转长远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加强土地流转过程的规范管理,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

四要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增值收益公平惠及各方。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将土地收入由原来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统一掌管的预算内国税收入,从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抑制土地投机、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逐步把原来一次性收取7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缴纳浮动的土地使用年税制。规范征地程序,明确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不同实施办法,公益性征地要严格依照论证、协商、听证、裁决、审批等程序确定,绝大多数居民不同意征地拆迁的不能强征强迁;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操作,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补偿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尽早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突出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同时加强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忧患意识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加强全国土地监管信息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土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约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惩处措施,对违规建高尔夫球场和高级别墅的要严肃查处。大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真正地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特别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节约集体用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到组入户,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共同责任和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 梅旭龙;新形势下乡镇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7期

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梨树;农村;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61-1

1 农村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之间问题

梨树位于吉林省西南部,地处东北松辽平原腹地,幅员面积3595平方公里,素有“东北粮仓”和“松辽明珠”之美誉,是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和吉林省畜牧业大县。全县有21个乡镇,313个村,总人口78.7万,耕地面积418万亩,耕地占有比例为:东部半山丘陵地区15%,中部平原地区65%,西部风沙地区20%,地理、自然条件在全省具有代表性。

近年来,随着梨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耕地上建住宅。当前梨树农村住宅趋于饱和,大批宅基地处于停批状态,只有少数农民为了解决子女婚嫁住房问题而不得不违法在路边田地建住宅;二是存在违法租地现象。一些个体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非法与农户签订合同,私自占用耕地建厂房;三是开发地个人私搭乱建现象严重。一些农民为了获得拆迁补偿,私自占用自己的责任田建房屋、盖养舍、扣大棚等;四是随意变卖村集体土地。有一些地方,村干部为了获取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把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机动地)当成私有财产非法租赁,转让、买卖,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 管理好农村土地工作的措施

在新形势下,要把梨树农村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做好,必须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

2.1 充分发挥乡村干部的作用

乡村干部工作生活在广大农民群众中,他们最了解乡村的具体情况,要调动乡村干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从法律层面说,管好农村土地也是法律赋予乡、村的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从我国土地制度上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既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当然有责任也有义务管理好农村土地。要建立对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土地管理的奖惩机制,把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

2.2 强化宣传增强责任意识

土地管理部门要联合农业、水利、城建以及新闻宣传单位加大宣传,特别是对乡(镇)村干部的宣传。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土地管理培训班,或座谈会,或讲座等,进行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增强乡村干部的时代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普及宣传。要组织宣传队到乡镇村屯,利用搞演讲、办画展、设立咨询台、悬挂布标、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牌、发放传单、法律法规书籍等形式,深入到广大农民群众中宣传“珍惜资源,保护耕地”,营造土地管理工作良好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

2.3 加强耕地保护,把好集约用地关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确保18亿亩耕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梨树县78.7万人口418万亩耕地尤其如此。因此,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一位的任务就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努力解决好当前梨树县耕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保护耕地的重点放在保护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上;梨树又是土地集约经营形式的发源地,应特别注重促进各类建设尤其是小城镇建设的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坚决制止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地占地的行为。

2.4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利用土地

加强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梨树新农村建设目标,规划乡村宅基地,严格执行梨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引导项目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梨树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招商企业向经济开发区集中,调整优化城镇乡村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应;小城镇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不能脱离实际搞得大而空,一定要优化方案设计,尽可能节约用地。

2.5 加大监察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033-1

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包括——地籍管理、土地利用、建设用地、土地市场、耕地保护、土地科技教育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农村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几年来,发现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1 农村宅基地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多数是宅基地,解决纠纷最多的问题也是邻里之间的宅基地纠纷问题。因此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应该非常谨慎,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从宅基地的定义不难看出农村宅基地的特征。首先: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效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他的集体所有。其次:宅基地使用主体特点,只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特定成员使用。第三:一户一宅,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一旦村民出卖、转让宅基地后绝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但事实上,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的也不少;村民出卖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现象也不少见;一户多宅的现象也不稀奇。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一项重要任务。

2 设施农业建设问题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疏菜大棚、养殖小区规模不断扩大,设施农业有了较快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看护房面积逐渐扩大,引起土地违法现象发生,有些地区甚至形成了村外村的现象。很多违法者以发展经济为名,乱占土地搞企业。

3 农村土地存在问题原因

3.1 村干部和村民依法使用土地的法律意识淡薄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一些村组干部法律意识十分淡薄。私下越权非法批划宅基地,以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委会办公问题占用土地。村民不顾法律约束,把房子建到自己的承包地内等,发生这些现象,都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3.2 有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管理职责的缺失和越位

首先是村级组织的管理越位。有些村委会实际上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履行国土局的职能,随意允许村民以建设养殖小区为名,占用土地。其次是乡镇政府管理职责的缺失。在实际工作中,在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上,乡镇政府过多地把天平砝码偏向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幌子下,没有能够正确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这种缺失是造成土地违法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3 有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是涉地违法的主体

首先是违法主体的多样性。据调查,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违法主体既有村民等自然人,也有村委会等法人组织。其次是违法现象的群发性。根据全国多次卫片检查显示和通过我们的调查,农村土地违法呈现出群发性态势,很多乡镇和村庄都有。

4 农村土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4.1 加强农村土地监管、动态巡查

1.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3.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村(居)委会要确保辖区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4.全方位推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加大土地巡查、检查力度。

5.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6.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分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在监察信息员的协同配合下,每周对所辖村(居)委会采取例行巡查和突出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巡查,并填写“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记录簿”。

7.建立健全巡查监测体系,建立处、村、组三级监察信息系统和巡查网络,划分巡查区域、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动态检查监测。

8.制定相应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办事处与村(居)委会签订全年目标考核责任书。

9.定期组织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0.建立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情况组织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4.2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利用

1.加强农用地的土地集约利用。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

3.加强乡镇企业用地的集约利用。

4.加强农村村庄建设的土地集约利用。

5.加大土地登记发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