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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制定相应的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第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本文就新旧准则关于担保业务会计核算的区别及新会计准则下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些探讨。
一、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资产类科目有 “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代偿款”、“存出担保保证金”、“存出分担保保证金”,负债类科目有“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损益类科目有“担保费收入”、“追偿收入”、“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资产类科目有“应收保费”、“应收代位追偿款”、“存出保证金”、“损余物资”,负债类科目有“预收保费”、“存入保证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损益类科目有“保费收入”、“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分出保费”、“分保费用”等。
二、新旧制度对担保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差异
(一)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差异
2010年3月份以前,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2010年3月份以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代偿时及代偿后的核算差异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对可能收回的部分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对不能收回的部分借记“担保赔偿准备”,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代偿后收回代偿款本息及赔偿损失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冲销“应收代位追偿款”金额,借方差额计入“担保赔偿准备”(已计提担保赔偿准备不足的部分直接计入“担保赔偿支出”),贷方差额先冲抵原确认的“担保赔偿准备”,多余的部分计入“追偿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按支付的款项借记“赔付支出”,贷记“银行存款”。代偿后对确认能追回的部分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贷记“赔付支出”,同时冲减原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即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贷记“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对最终追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原确认的部分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对多收回的部分不再确认为“追偿收入”,而是作为赔付支出的抵减。
(三)代偿后收回实物资产的处理差异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对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按其抵债的金额借记“抵债资产”,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科目。处置抵债资产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抵债资产”,差额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对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损余物资”,贷记“赔付支出”等科目。处置损余物资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损余物资”,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
三、新准则下原担保合同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担保公司按照原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确认担保责任,计入表外科目,是公司的或有负债
收入:表外对外担保贷款
2、收到担保费 借:银行存款 贷:担保费收入3、存出担保保证金
借:存出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4、收到担保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
(二)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1、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备注:上年度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贷:担保赔偿准备金备注: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三)担保业务后续会计处理
1、担保责任解除且没有发生代偿时,登记表外账
付出:表外对外担保贷款
2、退还存入的保证金
借:存入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3、收回存出的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存出保证金
4、发生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能收回的部分)
存入保证金
赔付支出(不能收回的部分)贷:银行存款
付出:表外对外担保贷款
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借:赔付支出贷: 应收代位追偿款5、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
(1)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付支出
(2)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付支出
备注:原制度规定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代偿款项及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追偿收入”,新准则要求冲减“赔付支出”。
(3)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
A、收到的款项小于原计入“应收代位追偿款”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赔付支出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B、收到的款项大于原计入“应收代位追偿款”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付支出
B、收到的款项等于原计入“应收代位追偿款”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8.12
侯旭华编著《担保公司会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9
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一、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单位的财务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公路管理局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三条建立健全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节约开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纳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单位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制度的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私设的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一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便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以及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财务会计报告及各种会计资料须经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章收入核算
第十六条收入的核算包括:公路规费收入、养护资金收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公路规费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银行代收代缴;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下拨。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经营公路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的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资金统一上缴财务部门,严禁私自坐支、私设“小钱柜”。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要按要求编制收入报表(年报、月报),并根据收入资料提出分析意见。
第四章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出纳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更不得任意挪用资金。
(三)签发支票、本票、汇票后经核准并盖印鉴章;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本票、汇票等有关资金往来票证。
(四)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相等,银行存款的发生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的数额相符,余额不符的要做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对发生的未达帐,要及时进行追踪和处理。
(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开具支票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日期、款项用途及最高限额,并与会计处理相符。
(六)严格执行单位各项开支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单位的银行存款应以单位名义开设帐户,不得公款私存;预付款项、应收款项应按有关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结算或办理回收。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对于超过约定期限和法律规定有效期限的款项,应发函催收或者派专人催收。
第二十四条任何应付款项的结算支付,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银行印鉴章必须由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分开保管。
第二十六条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收到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该及时处理;对签发的票据应在建立的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下属各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市局借款,必须事先确定借款金额、时间、利率,并同市局签订借款合同,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局领导班子同意,严禁下属单位私自向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借款、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已经领导批准同意借款、担保、抵押的下属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局如实提供本单位的借款、还款、抵押、担保等资料。
第五章税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核算单位税务核算的职责是:
(一)照章纳税,办理本单位税务登记,异地代扣代缴税务登记及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
(二)办理本单位有关税款的申报、缴纳、免税及退税等事项。
(三)办理接受税务检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等事项。
(四)编制有关的税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
第六章会计监督、内部稽核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内部必须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审查制度。具体包括:对收入、成本支出、费用开支的检查;对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对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检查;对各财务部门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第三十二条局财务科有责任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了加强整个公路系统财务的宏观管理,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局财务科报送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各核算单位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局财务科必要时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为了使各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良性的、健康的方向发展,各核算单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核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照章办事。对违反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该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单位内审人员有权对单位财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各下属单位任用财务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局财务科审查。
第七章报销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单位的费用开支、固定资产的购置、对外投资、备用金的借支、经费的拨付、工程款及项目预付款拨付的报销(批)程序是:
一、经办部门(单位)准备所有的发票、借条,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报告,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领导批准的文件,请求拨付经费、工程款及项目预付款的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经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审核项目、事项的真实性,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中办公室负责核实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单据),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
三、财务部门审核发票、单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
四、单位分管项目领导审批。
五、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
六、会计做帐。
七、出纳付款。
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单位的一切开支都必须遵循上面的程序;
二、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计划;
三、所有开支的证明性与规定性的文件要齐全;所报销的单据必须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名。
四、不符合要求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予以拒付。
第三十七条市局费用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但招待费、办公用品费用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医药费、差旅费、通信费、教育培训费、抚恤金、慰问金等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公出差、办事或住院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事后10天内,必须报帐,不得将公款长期留用,否则,财务部门当月即从该职工工资中予以扣回。借款的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以下的由主要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下属单位借款。
第三十九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对经其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第八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各核算单位票证的印(购)制、领用、开具、取得和保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票的印(购)制、领用、开具、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
第四十一条各核算单位的票证包括:公路规费发票、过桥(路)费发票、税务发票、财政专用收据及其他票证等。
第四十二条各核算单位要设置发票登记簿,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发票的保管和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三条为适应会计工作电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各核算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并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各核算单位会计电算化应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符合《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关键词: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和收入、支出管理方式。但是,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体制方面的问题
(1)专项资金的管理。目前,专项资金管理在体制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大了财政负担,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2)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首先是冲击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预算外资金是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分离出来的,但在分流收入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分流财政支出,于是出现了原由财政供给的项目照样供养的状况。这不论从财政资金供需平衡理论还是从实践看,都必然导致预算内资金紧,预算外资金松的问题。
2.制度不健全
(1)专项资金的管理。一是把关不严,供应范围过宽。由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在核拨专项资金前,项目缺乏必要的论证,使得资金和应办的项目脱节,从而在各级财政的预算、决算中,几乎所有的支出科目都列有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带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缺少“度”的限定。二是资金分配存在严重的随意性。“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情况,带有普遍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施行,同时,也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可乘之机。
(2)往来款项的管理。据调查,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账面余额占流动资产50%以上,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呆账、坏账。主要表现在采购财产物资商品的预付货款因不及时清算或贷款担保硬性扣回形成呆坏账。单位购车、买设备或其他物品,汇给商家的钱多,购物金额少,因结算不及时,产生债务纠纷,无法收回形成呆账。个别单位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由于借款人不能到期清偿而承担连带责任被银行硬性将款项扣回,单位求偿未果形成呆账,而直接责任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
(3)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年度终了,对全部会计核算进行清理结算和账务结账是编报年度决算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单位决算报表准确、真实、完整的一项基础工作。突出表现在:单位财务没有及时清理结算,往来款项往往由于跨年度责任不清,而形成呆账坏账。
3.制度执行不力
(1)对资金的管理。一是职工借用公款没有及时催收形成呆账;二是对有偿资金不及时清算形成坏账。
(2)对原始票据的管理。近年来,对原始凭证的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原始票据记载的内容、信息失真,甚至出现了“假冒伪劣”的数据。要想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强原始票据的管理。
(3)应缴款项的管理。实际工作中,单位的应激款项管理不够规范,使用上比较混乱,使其大部分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乱支乱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4)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一是会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没有按有关规定,对各项物资进行清理盘点,致使盘盈、盘亏资产不能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财务,从而导致账实不符。二是没有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仍沿用旧的账务处理方法,将本年度结余虚列支出转入存款,造成本年度内收支不实。
4.资产管理漏洞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物资或者库存以赊销形式出售给他他单位,但是账面清理却不及时,造成呆账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此现象,财政部门必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及资产的管理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策及建议
1.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是解决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解决会计核算存在的许多弊端。一是快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会计核算中心可以从社会上选拔出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从而在较大程序上改善会计人员素质状况;二是有效改善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有利于让会计人员能在没有羁绊的环境中依法行使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职能;三是有利于加速会计电算化步伐。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2)在科目体系中增加行政单位“上级补助收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科目。目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无法核算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经费补助收入和下级单位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将这类收入和支出融入目前的会计科目体系当中;二是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体系中,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补助支出两个科目,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对应,这种方法可以清楚地核算和反映行政单位的这类收入和支出。
2.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要重视预算管理,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单位内部经费执行预算,加强经费执行实时控制,通过对比分析预算与实际支出,及时预警经费超支,加强对单位经费执行情况的考核,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在预算经费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限额经费、尽量减少计划外专项经费,从而加强经费管理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应参照企业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设置“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经营性收入应采用谨慎性原则提取坏账准备金;资产设置应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在批量购进或零星采购单位价值小、易损耗的物品时,采用分次摊销或直接列支;固定资产核算应提取折旧,增设“累计折旧”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时,折旧项目作固定资产原值的抵减项目,真实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建立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适应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核算制度,并设置相应科目,以适应新形式下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