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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偏低。在重点对新乡市四家担保公司的调查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全部收入均不足五成,最高为48%,最低只有29%,主营业务边缘化趋势明显。

以开办投资理财业务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易引发支付风险。例如新乡市某担保公司的“担保理财”业务由于投资人与借款人在借款金额、期限等方面的不对称性,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担保公司会有大量沉淀的客户资金。该公司的“担保理财”业务实际属于变相吸收存款。

以开办担保融资业务名义变相发放贷款,易引发代偿风险。例如某担保公司开办的担保融资类贷款中,截至2008年9月末,公司共办理抵押贷款47笔,金额650万元,实现收入达25.8万元。其中开办“创业贷款、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成数最高可为“资产评估值”的120%,而“民间担保贷款”的贷款成数最高可为“房产评估值”的160%。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担保公司100%代偿后,拍卖抵押房产所得则会低于代偿金额,引发担保公司代偿风险。

虚假宣传招揽客户。调查发现,个别担保公司建有自己的公司网站和企业快报,并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在宣传中某公司宣称“注册资金为1亿元”,但实际上,此公司注册资金只有2700万元,某些程度上误导客户。

担保公司主营业务边缘化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可用头寸大幅减少,可担保的信贷规模日益紧缩。截至目前,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已十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累计提高8.5个百分点,直接造成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可用头寸大幅减少。在可用资金减少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将资金向大型优质企业集中,而对中小企业投放的信贷资金相应减少,导致担保公司可担保信贷规模随之减少。

通过银行融资成本日益加大,企业审慎选择担保公司渠道融资。2007年以来,国家先后6次调高贷款利率,累计提高1.35个百分点,加上担保机构3%~7%担保费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提高,成为制约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一个瓶颈。

一些中小企业特殊需求,增加了担保公司开展短期融资业务冲动。调查显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手续简捷、方式灵活、办理快速,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注册验资增资”或“还旧贷新”的需要,向担保公司进行短期融资,费用标准分别为0.6%~3.5%或1.5%~7.5%。这与担保公司主营业务担保费率3%~7%相比,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小、成本低,同时加快了担保公司资金周转,增加了担保公司开展短期融资业务冲动。

银行对担保公司缺乏信任,合作条件要求提高。调查来看,多数银行业对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和资金实力不认可,政策方面存有顾虑,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虽然在利益上能共享,但风险却难以共担,使得银行业对担保公司不得不提高合作条件。

对担保公司主营业务边缘化现象的一些相关建议:

查处担保公司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担保行业发展。发改委对担保公司要加大行业管理,引导担保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只注册而不依法开展担保业务的公司吊销其营业执照。银监部门应加大对非法揽储、放贷的担保公司的监督和查处,维护金融秩序。

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资金安全。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审保分离、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防止担保公司主营业务边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目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其中原因有很多。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有政府的原因,有结构政策的原因,有金融机构的原因等。我们通过对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分析,借鉴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来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资金融入,改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个体与民营企业等非国有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2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到了70%和45%,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这说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速运转的助推器。但是,最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尤其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数量少、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成本高。如对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不到30%的国有企业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贷款,但创造了70%的国民生产总值的非国有企业只获得30%的银行贷款。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充分改善,中小企业将难以持续快速发展,会直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要外源融资渠道,直接融资匮乏。就其过分依赖的间接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相对较少,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国有银行增量信贷资金的70%~80%都投向了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得到的只有20%左右的信贷资金,而这仅有的20%信贷资金却是近1000万家中小企业抢夺的主要资金来源。从以上融资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融资难”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究其根源,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银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更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

1.企业自身原因

(1)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信息观念淡漠。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经不起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经营风险较大。加上中小企业信誉不高,信用观念淡漠,导致银行放贷慎之又慎。不少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意识不强,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缺乏客观和透明。此外,个别中小企业还恶意抽逃资金,拖欠账款、空壳经营、悬空银行债权,造成信贷资金流失,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椐调查,我国中小企业50%以上财务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财务管理知识,对重大的财务决策全凭自己拍脑袋来决定,管理非常混乱。同时,企业为了应付监督部门的检查,还要准备两套账,甚至多套账,这样,企业很难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银行也无法摸清企业的真实面目,增加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

2.银行方面的原因

(1)体制政策上的失衡直接影响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的渠道。我国金融机构仍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主,银行业的高度垄断与产业的高度垄断相一致,导致四大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这主要是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制度障碍。此外,国家还规定对银行的逾期、呆账等不良贷款实行追究制,因此银行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自然多一份谨慎和小心。

(2)信息不对称影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它与资金的使用者(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带来了矛盾和问题。通常,中小企业资金在经营管理状况方面比银行拥有更多信息,因此,中小企业就有优势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或事后的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银行的利益,使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保证、抵押能力上的差别,以及贷款规模导致管理成本上的差异,使银行缺乏为家庭式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的动力。

(3)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虽然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中小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但由于他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自身问题还没有解决,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

3.政府部门的原因

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政府部门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观念,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尽管这些年来国家政策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的优惠政策,而对中小企业仍然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在我国,中小企业虽然采取了差别利率、两免三减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中小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往往实际最终无法实现。

三、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分析

美、日、韩在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上有很多的共同点:

1.在政府意图上,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制定各种支持政策,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2.在金融支持上,普遍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政府直接贷款或给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来保障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3.在税收政策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制定各种中小企业税收的减免与宽限政策,给予财政援助,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4.在法律制度上,制定一系列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创新发明是在小企业实现的,小企业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中小企业对科技进步有很大的贡献,美国的高技术公司在起步阶段通常是中小企业。另外风险资本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产值、实现税收和外贸出口分别约占全国总值的60%,40%和60%。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大型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双重挑战,原本融资渠道窄、获资金援助困难的中小企业就更加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借鉴美、日、韩等国支持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通过美、日、韩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给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有了很大的启示。

四、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招

1.强化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1)强化财务管理,杜绝造假现象。中小企业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资料应该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与支持,就必须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自我约束,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也是中小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要求的。

(2)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在目前直接融资渠道还不畅通的情况下,要想通过间接融资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需要做的最大的事情就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要相互信任、恪守信用、以诚为本。

(3)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机构来实现的,渠道单一。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不仅会产生资金来源不足和资金紧张的后果,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并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以改变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获得资金的现状。

2.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1)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我国应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未来的社区银行中扩充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

(2)完善信贷人员考核制度,适当下放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根据

(3)放宽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银行应进一步放宽抵押品的范围。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还应完善抵押物拍卖市场和中介机构,降低抵押成本和减少抵押手续。

3.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1)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环境。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投资。由于我国在政策环境、退出机制、企业制度、个人信用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风险投资在投资总量上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政府应该培育我国真正的风险投资主体,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和出台优惠政策。尽快降低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要放松金融管制,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融资。中小企业将持续发展,大型商业银行肯定不能满足融资的需要。中国民间资本并不稀缺,稀缺的是民间银行。国家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间银行,然后加以推广。民间融资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渠道。

(3)政府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应借鉴《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和《担保法》等法规,构建以互担保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互担保的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而互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互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通过互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互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中小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

(4)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政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们还需要更努力。应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融资角度,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着手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和《中小企业融资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的法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必须制订专门的《信用法》,使治理我国的信用环境有法可依。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社会、经济、金融在内的各项综合改革的进程,并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中小企业最终走出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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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外资银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我国则把总行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1〕。广义的“外资银行”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国银行”〔2〕设立在东道国境内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各种组织形式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本文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则指广义的外资银行)。

在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迅速。据统计,自1979年我国批准了第一家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开办代表处到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以来,截止1997年底共批准了710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其中外国独资银行有5家,外国银行分行有142家,合资银行有7家〔3〕,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既满足了大量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巨大需求,又带来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技能,扩大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丰富了交易品种,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但由于外资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金融技术,其融资网络也遍布世界各地,在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势必给正在转变机制中的中国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正鉴于此,结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前生效的有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不同立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初步建议。

二、对外资银行的宏观监管

宏观监管主要涉及国家对设立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和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管制两个问题。

(一)对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

各国鉴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战略,对引进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原则。纵观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保护主义政策、对等互惠政策和国民待遇政策。保护主义政策意在保护本国的金融业免受外来竞争和控制,最极端的做法是完全禁止外资银行进入,如伊拉克、利比亚、坦桑尼亚等国〔4〕。互惠对等原则表现在依据外国对待本国银行的态度有限制地引进外资银行,对其进入形式和业务范围实施某些限制。由于金融业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地位,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影响极大,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国民待遇,连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也只采取有限度的国民待遇原则。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引进外资银行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放宽限制的过程,以便使外资银行在本国金融国际化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如韩国在1967年~1980年为了引进外资,大规模引入外资银行,在利用的同时加以限制,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又采取优惠措施,如设立外币置换安排以方便外资银行和减少其汇率风险,同时又限制其额度,并限制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1984年~1990年鉴于国际收支的盈余,资本输出的增加,韩国逐步取消了一些优惠政策并降低一些政策的优惠程度,在市场准入方面强调互惠对等,在业务经营方面向国民待遇过渡。1990年以后,随着韩国金融业向国际化的迈进,对外资银行除在市场准入方面仍考虑互惠原则外,基本上实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全面开放了本国金融市场〔5〕。发达国家的日本和我国台湾省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变化也大致如此。相反,墨西哥由于脱离本国国情,过早地撤销了外资银行准入法令,允许外国银行完全自由地到国内开业,使之成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政策及实践情况看,外资银行业属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其业务活动范围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这种政策原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因为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进程发展很快,跨国公司大量来华投资,它们对中长期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让跨国银行进入中国有利于满足跨国公司的国际银行业务需要,为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外资银行与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竞争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意识,促进中国金融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未完全商业化,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仍承担某些政策性信贷和对国有企业的呆账坏账,同时它们的服务水平与外资银行相差甚远,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外资银行竞争。所以我国才采取此种折衷的政策原则。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在目前及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我国都会一直采取这种既开放又限制的政策。

(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

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涉及外国投资者资格、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数量限制、投资地区及企业形式等有关设立和登记的问题。

1.对外国投资者资格、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要求。这包括对申请银行本身和其母行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等方面的要求。为了有效地引进外国金融资本,避免金融风险,许多国家对申请银行及其母行都规定了各种标准。如加拿大将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较佳作为准入条件之一。韩国政府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的要求是甲类基金(银行实收资本)金额不得少于30亿韩元,乙类基金(本币)不得超过甲类基金、银行储蓄和利润留存总额的6倍〔6〕。我国《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及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对申请者的资格要求是: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已经成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这三种银行都要求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管理条例》还要求申请者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章程、所在国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最近3年年报以及其它资料。

2.企业形式和股权比例,我国目前允许设立外国独资子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且对合资银行中外国投资者股份限额未作规定,显然外国银行可占多数股权。但新加坡一般只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和代表处,不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另有些国家对合资银行的外国银行股份规定最高限额,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10%,丹麦为30%,芬兰为20%,日本为5%,冰岛为49%,荷兰和爱尔兰也不允许外国银行占多数股权(即50%以上)〔7〕。

与其他国家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首先,现行法规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别、投资地区、设立银行数量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美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美联储在审批前均与申请机构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明确评估申请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等,以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美联储还考虑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数量与质量、外资银行对本国金融资源、经济贸易发展以及对本国银行业竞争的影响,本国或当地对外资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美国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所属国之间的贸易和金融合作情况等〔8〕,从而控制外资银行的来源国别、设立数量和设立地区,达到充分为美国对外金融、对外贸易联系服务的目的。截止1997年底,在我国投资的142家外资银行分行在上海有39家,深圳23家,广州和北京17家,天津13家,大连10家、厦门10家,其他11个城市才19家〔9〕,从地区分布看大都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地区分布极不均衡。现行立法也没有像美国那样考虑国家现实需要与经济发展战略。其次,我国未规定外国银行在国内合资的股权限额,这对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同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会介入中国金融业,由于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太多,资本充足率实际不到8%,又未完全实行资本经营,经营效率很低,外资银行可能或多或少地控制我国的金融产业。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现行法律,加强引进外资银行与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和战略的协调,具体说就是要在立法和实践中考虑我国对跨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程度,对方国家是否对我国银行提供互惠待遇,其所在国与我国贸易、投资、金融关系的密切程度,某一中心城市外资银行的数量是否太多,中西部大开发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的现实,外资银行的股权比例现状以及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影响等因素,避免对某一国家跨国银行的过分依赖,以降低其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对华关系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也要避免某一城市外资银行的过多发展和外国资本占多数股权以减少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太大冲击,满足中西部地区大开发对外资银行的现实需求,从而搞好长期规划,提高利用外资银行的效率。

三、对外资银行的微观监管

微观监管问题主要涉及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各国通过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定调整外资银行的具体活动,并防止其经营风险,保护本国客户的权益和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一)业务活动范围问题

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是各国金融当局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各国基于保持和巩固本国银行竞争地位、稳定国内金融秩序的考虑,均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达到既能利用外国金融资本,又能防止外资银行损害本国金融体系的目的。如韩国在1967年~1983年间引进外资银行重在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的金融业,所以不允许外资银行在韩国吸收本币存款开展韩元业务,外资银行从事韩元贷款活动,只能通过“外币置换安排”,即外资银行从其母行借入外币资金,出售给韩国银行换取当地货币资金,再转借给韩国企业或在韩经营的外国企业,由韩国银行对外资银行带入的外币资金承担汇率风险,保证一定的利润,并规定了外币置换安排的额度。1984年以后,韩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限制才逐步放松〔10〕。日本最初只允许外国银行分行经营贷款业务和外汇业务,其中银行贷款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资金在外资银行总资产中的比重,在70年代末达到60%~70%。外资银行经营的日元贷款则以短期为主,并且其贷款要受日本银行“窗口指导”的限制.即贷款增加额的限制。1978年4月以后,外资银行才得到允许可以从一般企业和个人吸收外汇存款。7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被禁止参加短期资金市场的交易活动。由于实施上述管理和监管措施,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得以利用大量外汇贷款支持本国重化工业和钢铁工业等基础产业发展,外资银行贷款的客户80%以上是日本企业,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外资银行在日元贷款和短期资本市场上与本国银行的过度竞争〔11〕。

按我国《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可部分或全部经营的业务有:外汇存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和担保,进出口的结算,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外币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及其他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直到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才允许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及兴业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存款,包括三资企业存款、外国人存款及对非外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的转存款,经批准外资银行还可以进入融资中心二级网进行人民币拆借业务〔12〕。《管理条例》还规定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可见外资银行主要从事外汇存款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业务受到严格限制,货币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发展外资银行主要目的是引进外资,满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需要。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成转变,经营效率较低,而外资银行一般有大跨国银行作背景,其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高,若放开人民币业务,势必进一步减少国内银行的客户和业务数量,不利于国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证券市场即资本市场上,到1995年底上海证交所已有30多家海外银行和证券公司获得上交所B股席位,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美国花旗银行和纽约银行已帮助二纺机、氯碱、轮胎B股利用ADR方式在美国上市交易,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即A股市场,外资银行尚未进入。在外汇交易市场上,到1995年5月5日为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350家会员银行中,外资银行占28%〔13〕,由于未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它们在外汇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比较有限。

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基本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现实。但是考虑到全球金融业国际化、自由化的趋势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导致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种限制只能是暂时的。如果要加大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促使国内商业银行彻底转制,必须考虑逐步开放货币市场,给予外资银行以人民币经营权。在条件成熟时可放宽对外资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除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发行分销外,还可以试行组建中外合资基金,让其逐步进入A股市场,并参与到企业产权交易中去,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帮助。现行外汇市场上以银行间同业拆放为主体的外汇交易只部分地反映了外汇供求变动情况,我国应考虑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在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经常项目外汇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企业间用售汇交易的二级外汇市场,以加大市场机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的作用,从而增强人民币汇率在资金跨国流动下的稳定性。

(二)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为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引导外资银行健康经营,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各国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都注意通过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美国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以及外资银行对某一客户的信用贷款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和盈余总额的15%,还要求在联邦级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存入当地某一家联储会员银行相当于该分行全部负债5%的一笔保证金(即“资本等值存款制度”)。对于经营风险问题,美联储提出三项建议:改进信息公开的标准,银行必须彻底公开投资风险,使股东、债权人、董事、监事充分了解投资后果;保证银行有独立的高水准风险评估能力、风险分析的专业人员及风险评估系统,建立一套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事衍生交易较多的银行,应及时充实自有资本,以增强承受其风险的能力〔14〕。韩国《银行法》也规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为5%以下,对当地同一存户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5%,对一家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对一家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40%〔15〕。英国要求外国银行如接受英磅存款,应向英格兰银行缴纳0.5%的准备金,德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币和外币4年期以下的存款分别要求9.2%和15%的准备金。另外许多国家还对外资银行外汇缺口头寸、利润汇出、追加税收及聘用当地职员有特别规定。

根据《管理条例》,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有:外国银行分行30%的营运资金,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关联企业贷款除经央行特许外,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和储备金之和的4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注册资本;外资银行也必须提取呆账(坏账)准备金。外资银行还应聘用至少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资银行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其经营存款业务应向所在地区的央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并不计付利息;外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国人民及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与金融监管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差距,如我国未规定外资银行资产流动性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对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7月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规定所有国际银行集团都应由有能力实施监管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监管,东道国当局以有关银行或银行集团处于实际拥有监管能力并表监管的母国的有效监管之下为允许它们在其境内设立和维护银行机构的先决条件;跨境设立银行机构应取得东道国监管当局及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事先同意,从而确立了以母国为主,母国与东道国合作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16〕。而我国《管理条例》根本没有涉及这些内容。为此,我国应当修订现行的《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负债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及担保限额等重要的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也应当加强对外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背景和管理业绩的审查,以确保高层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诚实可靠地履行职责。此外还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与其母国当局合理地分配对外资银行投资者的监管权限,如美国1991年《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就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所在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管,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银行法规〔17〕。我国完全应当采纳这一做法,以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果。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一般是指经营规模不大,人员较少的企业。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2月共同参与制定的工业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其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其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其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详见《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二)中小企业的社会贡献。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数量比重已经超过99%。根据经贸委最近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工业产值的60%和实现利税的40%均来自中小企业,在出口创汇总额中60%的外汇收入也来源于中小企业。许多大宗商品,如煤炭、石油、烟酒、服装、玩具、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也大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由于中小企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经营方式灵活、对劳动力技术要求低等优势,能较快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大量中小企业实质上采用的是自我雇佣机制,一直就是失业大军重新就业的主要场所,也是新增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去处,更是扩大城市就业的主要增长点,从而对缓解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扩大城市就业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中小企业成为吸纳就业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蓄水池”,不仅不会减弱,反而会大大增强,起到稳定政治和社会的作用。

(三)中小企业的融资绩效现状。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同过去相比,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中做大的企业融资困难得到了初步缓解,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仍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与大型企业相比,由于单个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虽然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到63%以上,然而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不到30%,融资相对比较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筹资渠道单一,融资风险大,筹资成本高,融资绩效差。

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绩效的原因透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管理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中小企业和资金主要供给者的商业银行均已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因此,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不应完全指望商业银行来实现全部融资,政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要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还必须从中小企业自身开始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绩效差的内在因素

1、经营管理差,失败率高。我国中小企业绝大部分是20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国营企业较少,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在用人机制上,很多中小企业具有明显的家族特色,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族成员占据企业重要的管理岗位,这种管理模式很难吸纳优秀的管理、技术人才。在资产运营上,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普遍较小,所处产业水平比较低,资产存量有限,技术设备超负荷使用,严重影响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大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经济效益降低,破产几率上升,银行和投资者不愿给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和投资。

2、信用观念缺失,偷逃资金严重。近年来,国有中小企业加快了改革的步伐,但大部分企业改制只是流行于形式,趁改制之机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经济问题。国有中小企业相对容易地从国有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但借债还钱的意识淡薄。信用观念差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银行不得不采取“惜贷”、“慎贷”措施严格控制贷款,从而也影响了企业的筹资绩效。

3、理财能力差,增加经营风险。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贷款比较困难,只要能借到钱,不考虑筹资成本的高低,有的企业甚至向民间高利借贷,借款利率远远高于投资报酬率,加上借款期限短,筹资风险加大,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此外,一些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从200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问卷调查的850户样本的财务报表来看,有290户企业至今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占样本企业总数的34%,显然,该类企业无法严格控制现金的流入流出,缺乏理财观念。

(二)中小企业融资绩效差的外在因素

1、商业银行的所有制歧视和行业差别待遇。在我国,中小企业存在国有性质和非国有性质之分,实际上商业银行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贷款安排。在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计划性管制时,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进行融资倾斜。近年,国有银行虽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仍对国有企业进行融资倾斜,对非国有企业贷款存在一种所有制歧视,从管理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制定的一系列信贷政策上就可以看出。尽管具有政府背景的非国有企业也能从国有银行的“灰色通道”中取得一定贷款,但贷款规模很小,而且贷款成本很高。对于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由于本身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和失败率,但成功的创业会带来高额的收益,商业银行出于承担较高的融资风险而获取较低的固定收益的信息不对称性考虑,也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动力。

2、专业银行体系不健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约束。据统计,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了全国信贷资金的70%,其中大部分资金又集中在市级以上的分支行,一些县支行基本上没有贷款权。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民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贷款权,没有把中小企业列为金融服务的重点。在现行的金融体系当中,多数金融机构也主要面向大型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服务范围和服务品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这种不健全的金融体系,致使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比较弱。

3、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绝大部分是为规范大型企业设计的,而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运行的各项法规相当缺乏。2003年1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作为中小企业的专业法律,但这部法律又缺乏相关的具体管理条例,只是一个框架,在某种程度上约束力不足。

4、担保体系不完善。抵押贷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采取的一种贷款制度,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价值低,特别是高风险、高科技的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占的比重很大,能够作抵押的资产价值不足。担保机构制定的贷款担保条件比较严格,与银行贷款的条件基本相当,中小企业一般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寻求担保非常困难,大多数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当前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又十分有限,从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4.6%的企业至今没有和担保机构发生任何关系;已经和担保机构发生关系的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也仅占这些企业全部贷款份额的6%。

三、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绩效的具体措施

要想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绩效差的问题,应从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面入手,三管齐下,以中小企业自身建设为核心,以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为补充,以政府制度安排为保障。

(一)中小企业方面

1、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在用人机制上,设计合理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健全职工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吸引一些优秀的科技、管理人才,打破家族式管理模式。同时,做好职工的后续教育工作,为企业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提供动力。在资产运营上,加速流动资产的周转,淘汰技术陈旧的设备,通过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形式引进新设备,严禁机器设备的超负荷使用,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在财务管理上,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筹资、投资等理财决策,确定合理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分析每种融资类型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树立全面理财观念。对于管理水平高、发展前景好、赢利能力强的中小企业,要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尽快改制上市,直接向社会融资。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树立信用观,不断加强诚信教育,自愿、及时地向相关当事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以获取贷款人和投资人的了解,从多种渠道以较低的筹资成本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2、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为了对某一行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中小企业组建行业协会是非常必要的。同一行业的中小企业,一方面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相互受损,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就可以有效地协调。此外,通过行业协会,可以使各个中小企业之间建立一种默契的分工协作关系,一方面可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在行业协会内部可以实现调剂资金余缺,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在同一行业协会下的中小企业形成一个产业链条,按照合作博弈理论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双赢或多赢,增强对大企业的竞争力。

(二)金融机构方面

1、转变观念,消除所有制歧视。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是所有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为了提高资金的增值性,提高货币的利用率,银行应当寻找安全可靠的投资对象,无论是国有性质还是民营性质的中小企业,只要有发展潜力,符合贷款基本要求,就应当投放贷款。贷款投放何处,关键是银行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水平,决不能按所有制性质论处。

2、健全地方中小银行体系。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极广,要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问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高度集中,使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出现真空,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不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应发展地方性中小企业银行,使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中小金融机构分散在全国各地,对当地中小企业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比较了解,获取信息成本低,承担风险小;而中小企业又能及时、快捷地获取资金,筹资成本也比较低。

3、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为了支持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以及解决商业银行承担较高的贷款风险而获取较低的固定利息的信息不对称性,应当建立从事风险投资并获取风险投资收益的金融机构,即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中介机构,它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且也发挥了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创业型的中小企业在组织结构、业务方向等方面搭建一个广阔发展的平台。

(三)各级政府方面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切规范化管理必须以规章制度作保证。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将其着眼点放在法规、制度建设上,通过制度保障、政策协调和资本市场创新等措施,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抓紧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暂行办法,依法推进融资环境的改善。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节节攀升,中国的外汇管制正由“宽进严出”向“严进宽出”转变。而在放松资本管制方面,最具实效的则是开放了金融机构向海外开立备付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以支持企业海外融资业务,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

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即便存在上述额度控制,目前在使用人民币开出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企业融资方面依然属于全面放开,毕竟该项措施与中国货币当局着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举动紧密相关。

套利兴起

所谓“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程序为:内地企业a公司将一笔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押给内地银行,内地银行据此存款的金额向海外开出一张人民币的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的b公司向海外银行融资。

与此相应的是,中国香港地区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迅速。2010年7月,中国央行与中国银行(香港)对人民币清算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扩大了人民币业务的适用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协议,允许任何企业自主开立人民币账户;尤为重要的突破是,出于任何目的的账户间资金转移,不再受限于是否与贸易结算相关;允许香港银行推出与人民币关联的产品,如定期存款、人民币可交割远期合约、共同基金以及保险产品。

政策放宽的副产品是,相关套利应运而生。一个典型案例是,一家进料加工高档化妆品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历年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流动资金(经营所需的货币)从未超过5000万元,净资产也就3000万元多一点。总资产亦不过12000万元。但近期却一次性筹集人民币2亿元现金押给内地某银行,开出了以海外关联公司为受益人的相应金额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在海外融资。赌外币与人民币利差和汇差的心态昭然。

在宏观层面上,在推动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方面,中国央行的各大区域分行、各沿海城市的金融办之间存在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不仅是工作成绩和面子问题,还牵扯到诸如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贸易结算中心等关乎城市功能定位的问题。

由于深圳与香港的天然优势,目前很多香港公司的内地总部都设在深圳,这也导致了全国跨境人民币结算排名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即深圳排名第一、北京第二、广东(除深圳)第三。

今年6月,中国央行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深圳银行业在发展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上处在全国领先水平。截至2010年末,已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6802笔,金额1179.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60.2倍和169.3倍,业务金额占全国的20.3%,居第一。

规模不小

由于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属于“表外科目”,即“或然负债”(Contingent liability),本意为或有或无、一种目前对行为主体暂时无法确定的债务,加之中国货币当局在力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大前提下对其放任,故而目前全国“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总额不容低估。虽然具体数字难以查明,但可以在如下四个方面推测:

1.有国内银行高管透露,在目前国内信贷放款趋紧,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攀上历史新高的状况下,此类内地押人民币、海外贷外币的业务大受欢迎,成为该行力推的主要业务,以至于该银行与海外多家银行彼此间商定的年度信用融资额度相继告罄。其中,企业是认为可以套利,商业银行则是在信贷收紧下有着吸收人民币存款的压力。

2.中国央行官员在2011年5月19日表示,央行当前力推的“最主要的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去年实现5000亿元的规模,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量中占2%左右的比例。今年的前4个月已经达到5300亿元,超过了去年全年,占同期进出口贸易量的5%”。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爆发式增长可见一斑。这其中混杂了多少“内保外贷”的融资,尚无统计。

3.过去30年来,由于中国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关联企业被强制结汇,缺乏抵押给当地银行的外币资产,因此,他们在港融资可谓寸步难行,如今却峰回路转。今年4月香港金管局的资料显示,2010年底的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上升了4440亿港元,升幅达47%,主要为美元贷款。同时亦披露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在港获取的主要手法,是使用内地银行开出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担保。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指出,该类借款人主要是内地大型国有企业、红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由省(市)政府拥有的公司。其中,“约60%是以内地的银行存款提供十足抵押,或由主要内地银行提供担保的。”由于对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的大幅飙升,以至于2010年香港银行的贷款总额增加9400亿港元,增幅达29%。

香港金管局6月14日的季度报告显示,今年首季香港整体银行业的非银行中资企业贷款额,由1.621万亿港元增至1.799万亿港元,增幅达11%,占总资产比例由11.6%增至12.3%。

4.内地非银行类客户在香港获得贷款后,还回流至内地,这也从中国官方数据得到佐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银行代客结汇为13304亿美元,银行代客售汇为9327亿美元,顺差为3977亿美元。而2011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56亿美元,累计售汇3268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1788亿美元。这些美元顺差,除大部分属于贸易项外,也有一部分是“内保外贷”的贷款回流。

从以上四点,虽不足以定量判断“内保外贷”的规模,但足见其数量庞大。

有利可图

一笔“内保外贷”的人民币海外融资业务,给内地开证银行带来三重好处。第一,在资金如此紧张、银行同业之间存款大战白热化的情况下,开证行获得一笔稳定的年付息3.25%人民币定期质押存款,如天上掉馅饼,无论是放贷或拆出均稳赚不赔。

第二,开证业务为内地银行带来可观的国际业务结算量。

第三,该项业务因为符合监管当局大力推动的“人民币跨境贸易业务结算”,所以不受央行、银监会的监管指标限制。

而企业方面之所以积极筹集资金多做、快做此类业务,是因为可观的本外币利差和升值预期下汇差提供了套利空间。目前国内人民币存款年息为3.25%,而海外美元贷款利率仅为1.8%(2011年5月30日的LIBOR年息为0.73%),一个流程下来,可获利(3.25%-1.73)1.52%,若加上人民币每年升值5%,则稳拿6.52%。

笔者发现,2010年以来中国央行以抗通胀为目的而进行的4次加息,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香港金融市场人民币套利业务的暴发性增长。例如,2010年10月以前,中银香港的人民币额度只用了20亿元(9月香港人民币跨境结算额较8月还下降了22.5%)。但在中国央行宣布加息后的短短8天里,该行的人民币额度用掉了60亿元。2010年10月27日,作为香港人民币跨境贸易清算行的中银香港宣布,人民币贸易结算兑换额度80亿元已用尽。既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以货币的自由兑换和出入自由化为特征,香港成为货币套利的主战场也就不足为奇。

累积外储

此类由内地企业主导的海外融资业务,并非为了满足海外拓展的需求而是套取利差和汇差,却为中国日益高企的外汇储备火上浇油。

该类企业在海外拿到外币资金后有三种操作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是设法将该笔资金调入内地结汇成人民币,然后再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质押给内地银行来向海外开出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如此反复循环。假如操作10次,则这笔资金以杠杆形式撬动同等金额的外币9次向银行结汇,商业银行再转售给中央银行,以至于央行的外汇储备库存暴增。

第二,海外关联企业在香港的银行获得此笔外币贷款之后循正规途径,用来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并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海外操作获利:海外关联公司在向内地出口之后,利用应收内地的人民币债权,特别是银行担保信用,在海外申请低息美元贴现,到期利用NDF(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卖出人民币归还美元贷款,获得汇率和利率的双重套利。这种用以支付进口商品的贷款,还可以堂而皇之地被称为“对冲汇率风险”。

更简单的操作是,该笔商品在内地销售后获得人民币,转手押给内地银行开出一张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再向海外融资。这类操作的特点是合法合规,尽管商品销售有一个稍长过程,但精明的企业可以将进口单据转让贴现,加快资金周转。

这类操作虽然进口了商品,却无需购汇付汇,这是近期央行结售汇顺差较高的原因之一。

第三种是介于第一与第二之间的一种混合操作。即开证公司在海外获得资金后的回流采取一半是进口商品、一半是货币的形式,该类运作较为隐蔽,易于躲过监管,故诸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好为之。

以上方法殊途同归。以内地信用向海外融资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外汇占款剧增,基础货币大量被动投放,通胀居高不下。

央行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中国国际储备资产增加1412亿美元,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另一方面,香港政府表示,港元贷款由2010年初以来一直高速增长,并高于港元存款的增长速度,本地银行的港元贷存比率由2010年初的71%,上升至今年3月的82%,已逼近金融危机爆发前夕的水平。

潜在风险

假如人民币能如预期升值,则质押给内地银行开出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按期以低于借款期的汇率购买外币汇出,归还海外银行的贷款。海外银行获取一笔贷款利息及相应的结算费用;内地银行获得一笔定期存款的使用权及相关费用;而开证企业获得稳定的利差汇差收益,甚至加上商品销售利润。上述三方皆大欢喜。

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大局而言,这种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名义下的“内保外贷”在实际结算中并未使用人民币,以至于所期望的以人民币支付进口商品推动人民币走出海外的事实并未发生。反而由于海外(贷款)资金以进口商品或其他渠道与形式大量涌入内地,加大了内地的流动性,令宏观调控更加艰难。最近央行和银监会公布的两个数据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到2011年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75.73万亿元,同比增长15.3%;二是到2011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合计本外币资产总额突破100万亿元,达10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美联储宣布加息,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人民币贬值,则会产生资金流动逆转,套利的国内企业谋利落空而放弃在内地质押给银行的人民币资金,而将海外借贷来的外币据为己有,一走了之。这样的结果是,企业拿到的是升值了的外币,至少不受损;而内地银行将人民币承兑付出后也没受损失,但海外银行拿在手中的就是一笔贬值的人民币,潜在风险于是爆发。

目前,尽管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依旧,零利率水平未变,但部分香港银行已开始对贷款加息,如富邦、信银国际、建行亚洲及永隆等一批中小银行。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于5月18日在金管局网站撰文指出:虽然美国收紧货币政策的周期尚未展开,而香港银行体系总结余庞大,同业拆息仍会维持偏弱,但由于来自不同环节,包括内地相关企业的贷款需求强劲,银行贷存利率很可能继续面对上调压力。他特别向那些热衷于向内地在港的关联企业放贷的香港本土银行提示了相关风险。

此类海外银行在上述套利环节中有如击鼓传球中的最后一棒,不得已被动参与其中绝非长久之计。毕竟,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当预料到手中货币有贬值风险时,金融市场上对该类弱势货币的抛售就开始了,资金流动逆转,大批银行将于同业市场上抛售,多米诺骨牌效应尽显。

监管缺失

目前,中国金融管理体制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国内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而依法行使对金融机构监督权的。可是,人民币是本币而非外币,这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失去了管理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强项,毕竟过去海外机构能接受的担保标的货币肯定是美元等国际自由兑换货币,于是该项业务很自然地划入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行政管理的范畴。可如今人民币国际化异军突起,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如火如荼,但是相应管理法规却没有跟上,目前央行对该项业务的态度是既不要求各商业银行上报数据,更没有发放指标加以限制,而是采取一种默认的、放任自流的政策,导致管理缺失(见表)。

逆转之忧

除了内部监管缺失,还要关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国际游资涌向新兴市场的趋势可能发生逆转。

“或然负债”虽说是当前一种暂时无法确定的债务,但变为现实债务的条件一旦成熟,则具有很大杀伤力。

以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为例,1997年10月,韩国官方外汇储备为310亿美元,但韩国的商业银行却被查出有600亿美元的短期(或然)外债被刻意隐瞒了。消息扩散,随即诱发资本外逃、韩元贬值风潮。仅一个月,韩元兑美元的汇率就跌破1000∶1,两个月后再破2000∶1,形成大批企业倒闭、整个国民经济遭受重创的严重局面。

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假如美国经济复苏强劲,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后提高基准利率,美元一改数年来的颓势转而强劲攀升,人民币由升值预期转向贬值预期,此刻就会发生国际游资退出中国、趋利的国内中小企业临阵倒戈大幅抛售人民币而转持美元、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大逆转的环境。

据《华尔街日报》最新报道,在大多数投资者押注人民币升值习以为常之际,有些对冲基金却对中国越来越不放心,他们认为人民币势必走软。例如纽约一位管理着数亿美元资产的基金经理最近解除了看涨人民币的头寸,转而买进看跌期权。他认为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经济硬着陆的风险正在加大。

对于“内保外贷”的现象,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内地银行依据事先约定在贷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将人民币划到海外银行。表面上,内地企业通过海外关联企业获得了一笔处于升值中的强势外币,内地银行向海外银行划付的是一笔大力推动要“走出去”的人民币,看似双赢。

然而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任何一种货币的国际化,是该国硬实力与软实力的综合表现。一种货币能否实现国际化地位,依据的是该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信用和便利,而不可能是某种套利机制引发的短期流动。

况且,任何银行对外币的持有量都有一个事先划定的限额。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的今天,隔夜持仓量都被严格控制。再加上人民币贬值预期,在中国实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的条件下,被动持有内地银行履约偿付人民币的外资银行必然大量抛售人民币,在香港市场上,这些人民币的接盘者表面上是中国银行(香港),实际最后的接盘者还是人民币发行方――中国央行。这就给央行带来了风险。

套利交易是10多年前酿成亚洲金融危机的主因之一。当年日本央行为抵御国内通缩,奉行低利率政策,给了国际炒家们借入日元到东南亚套利的机会;而今这样的跨境套利则发生在美元和人民币上。美联储一而再、再而三的量化宽松政策开闸放水、资金泛滥,联邦基准利率降至历史新低。反其道而行之的中国央行为打击国内通胀,自2010年10月以来4次加息,不断地加大了境内外本、外币的存贷款利差,吸引各种热钱借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进入内地套利。可以单从货币供应对通胀的影响来看,中国央行加息有着一定的副作用,要尽量少用。

一般而言,央行加息能达到抑制国内通胀的目的,但在许多套利资金假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之道,谋利率汇率升值之利的情况下,央行加息反而引起热钱流入,继而增加了国内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从而推动物价上涨。这就是特定条件下的加息悖论。中国央行从第一次加息至今已经过去了8个多月,中国的CPI不仅没有回落,反而与利率同步攀升。其中固然有其他原因,但套利的作用也不可小视。

如同自然界的江河湖海水流的变化引发旱涝灾害一样,各种金融危机的发生也是由于逐利资金的无序流动所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