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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1
一、前言
资本公积为企业在发展经营阶段中基于外界捐赠、财产的重新估算增价以及股本溢价而构成的专项公积金。其同企业的根本经营收益并无关联,而是同企业的资本密切相联系的贷项。资本公积的形成需要投资方向企业投入资金,因此其所有权由投资方掌控,同时投资的金额将高于法定资本。我国近几年对于该项会计科目的研究内容虽较多,然而对其概念的界定却没有形成全面共识,各个业界学者则保持者不同的观点。本文由传统会计准则及其会计制度管理相关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的实践业务囊括内容入手,进行了新旧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核算产生内容变更的相关比较分析,并探究了具体成因,挖掘了当前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包含的相关问题,对有效应对变更差异、合理解决资本公积科目问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基于新会计准则的资本公积核算变化
1.原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科目具体核算
原有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为一项较为特别的会计科目,其包含的核算工作内容类别丰富、较为复杂。设置则涵盖资本溢价、赠予企业非现金总体资产以及股权投资、外币折算与关联交易差额、转账拨款、他类资本公积会计明细科目等,用于核算与之相对的具体事项内容。上述资本公积中他类资本公积的会计核算则涵盖现金资本的赠予、债务重组、公积转入、明确不能支付的相关款项等。
2.新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核算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会计核算形成了显著的变更,同原有资本公积内容比较,规定进行了全面精简,只包含资本溢价以及他类资本公积会计明细科目。同时贷方登记的相关企业其资本公积提升数、借方资本公积登记降低数以及期末的余额总量位于贷方,映射出了企业具体资本公积的实际总量。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公积会计科目实践核算的具体内容变更主要变现在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为减少的内容,即将六类非经常的损益会计业务进行了减除。为同国际领域会计准则操作体系实现良好的对接,其资本基金会计科目将不会囊括一些非经常损益的具体项目。即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的会计核算科目去除了政府拨付款项、外币具体折算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差额,授予捐赠以及企业债务重组的具体收入、应予以支付却不能履行的资金款项等。另外,新会计准则将资本公积之中的他类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明细内容中的具体核算事项也进行了对应的简化。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也丰富了一些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其中资本公积增加了资本溢价以及他类资本公积会计核算明细内容。资本或股本的溢价会计科目,在核算阶段中,涵盖的内容不仅包括对一般类型企业资本溢价的核算、股份企业发行股票的具体股本溢价。同时还丰富了相同控制模式下,企业经营合并相应的资本溢价。相同控制管理下,企业经营合并构成了长期持续的股权投资,因此应于合并日依据获取的被合并对象权益账面体现的价值份额,进行长期股权经营投资的会计科目借记,并依据享有投资对象企业已经宣布却没能发放的各类现金股利以及资金利润,进行应收股利会计科目的借记。依据支付具体的合并对价相关价值,进行资产科目的贷记,也可借记负债会计科目,依据相关差异额度,借记也可贷记资本公积其中的股本溢价会计科目。当其中冲减有限,则需借记有关盈余公积,也可进行利润分配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会计科目的借记。再者他类资本公积之中的核算项目内容也实现了优化丰富,主体包括,基于权益法规定核算模式,增加了长期的股权投资相应变动业务,企业自行应用的房产;通过存货转成利用公允价值原理进行计算的房地产经营投资项目业务;将用于出售的相关金融资产以及企业从保有直到逾期投资经营进行二次分类的具体业务内容;用于销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更新与贬值的经济损失、递延税包含的资本公积具体业务;基于权益结算相关股份的支付以及通过转换形成企业债券权益内容的明确等业务。
三、新旧会计准则下形成资本公积会计科目核算变化的根本成因
1.同国际准则全面对接,促进会计信息综合质量的优化提升
传统会计准则以及会计体制令较多非经常出现的损益项目列入到资本公积内容中,囊括了捐赠授予的资本收益,企业重组获取的收益、政府机构专项投入款项、关联易存在的差异以及应予以支付却不能担负的款项内容。其最终目标在于预防企业、特别是上市股份公司进行的不良盈余操纵以及将会计报表非法粉饰的做法。当前,国际会计管理准则内容中相关非经常损益明确的定义为,企业通过非日常的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动,包括流入以及流出,应将其认定为营业发展的收支内容。
2.将历史成本作为根本计量基础,剔除外币差额折算
外币资金的资本投入为非货币的投资项目,当企业获取投资方投入的外币形式资本时,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利用交易日,也就是期汇率进行折算,将不再应用合同内容约束规定的汇率进行折算。同时向企业投资的外币资本同对应的货币项目形成的记账本位币总体额度将不存在折算的相应差价。
3.新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以及核算贴近国际领域,有效预防利润造假
新会计准则为贴近国际领域,令会计科目与核算内容增加了股权的长时期投资、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保有直至期限规定的投资、可进行出售的相关金融资产以及可变化成债券的相关科目,丰富了项目内容。该类新增项目之中包含有关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科目的内容,具体目标则在于预防公司利润造假,导致其虚增以及虚减现象。一旦投资价值形成了变更,倘若令相应的价值变更归记到公允价值损益之中,将会令公司利润形成波动,并较易变成一些公司企业为实现利润的虚增与虚减而应用的不良手段,为此应令其归入资本公积之中的他类资本公积科目内容之中。
四、结语
总之,新会计准则为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将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进行了优化变更,对提升会计信息总体质量水平极为有利。我们只有科学探寻新旧会计准则的存在差异,进行有效对比分析,方能优化会计准则的完善发展,令其指导企业、单位的经营建设,并创设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生物资产准则 林业企业 营林生产 成本费用 会计核算
一、引言
在林产品市场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营林生产成本费用高低直接影响林业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林业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时,要运用有关成本费用数据,分析和比较各个备选方案的经济效益,以便选择最优方案。林业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准确与否、经济管理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影响林业企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以下简称生物资产准则)规范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但没有统一规范生物资产生产成本的会计核算,没有根据营林生产经营特点和生物资产准则的规定,制定统一的林业企业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目前,我国林业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主要依靠其职业判断和林业企业会计核算经验,参照1994年财政部重新修订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暂行)》和2004年财政部颁发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根据生物资产准则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核算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公益林的营林生产成本费用,这可能导致不同林业企业核算的林木资产价值的不可比性和林木资产价值计量信息失真,不能真实反映林木资产价值,对林业企业的营林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遵循生物资产准则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前提下,研究林业生产规律和生产经营特点,探讨符合林业企业经济业务核算要求的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体系,对于完善林业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林业企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相关规定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林场会计制度)按照制造成本法原理设置“营林成本”科目,核算年度营林生产作业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分别造林、抚育、次生低产林改造和森林管护等生产作业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林种区分作业方式进行明细核算,年终将发生的费用编制营林成本计算表,区分林种的造抚成本和管护成本转入“林木资产”科目,逐步实现了完全的林木资产成本核算。但是,林场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的林业企业会计核算要求,也不适应林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政府财政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按照林场会计制度规定的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方法核算的林木资产成本,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林木资产价值。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核算郁闭成林前的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郁闭成林后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科目;设置“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自行营造的生产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成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账面价值转入“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设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企业成熟性林木资产投入生产经营的累计折旧。成熟性林木资产的日常管护费用支出记入“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设置“生物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林木资产有关减值业务。《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体系比较完善,但是不符合生物资产准则的规定,营林生产各个阶段的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划分不科学,不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林业分类经营要求和林木资产生产特性。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1年版)设置“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分别核算郁闭成林前消耗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生产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生产性林木资产生产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的生产性林木资产管护费用等。同时设置“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核算林木资产减值和累计折旧等。在资产类科目直接核算营林生产成本费用,导致林木资产账面价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不符合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没有体现营林生产经营特点。
自企业会计准则(2006)颁布以来,在现有国内文献中,有少部分学者探讨了林业企业营林生产成本核算问题,尚处于百家争鸣之中,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三、林木资产的分类、性质和特点
根据林木资产生产经营目的不同,生物资产准则通常将林木资产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
消耗性林木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林产品的生物资产。它是劳动对象,具体包括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薪炭林,它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存货的性质,应该按照存货成本核算方法核算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是指为产出林产品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予以消耗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属于劳动手段,具体包括母树林、果树林、油料林、特种经济林、其他经济林,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固定资产的性质,应该按照自建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方法核算生产性林木资产成本。一般而言,生产性林木资产通常需要生长到一定阶段才开始具备生产的能力。根据其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即是否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可以对生产性林木资产进行进一步的划分。所谓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林木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林产品。由此,生产性林木资产可以划分为未成熟和成熟两类,未成熟生产性林木资产是指尚未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还不能够多年连续稳定产出林产品的生产性林木资产,类似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成熟生产性林木资产则指已经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林木资产,类似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固定资产。
生产性林木资产具有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从而不断产出林产品,生产性林木资产产出林产品之后,该资产仍然保留,并可以在未来期间继续产出林产品。消耗性林木资产收获林产品之后,该资产就不复存在。
公益林,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体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他防护林、国防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
公益林与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相比,有本质差异。后两者的目的是为了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公益林主要是出于防护、环境保护等目的,尽管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有服务潜能和生态效益,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应当确认为公益性生物资产,并且应当单独核算。公益林的生产过程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生产过程具有相似性,可以参照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成本核算办法核算公益林生产成本。
四、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流程
林木资产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林木资产的生产周期长,林木培育一般都要在1年至3年,有的要达到5年或更长时间才能郁闭成林,或达到生产经营目的。因此,在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郁闭成林前,或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林木资产生产成本费用,应该根据林木资产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生产经营目的设置专门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营林生产成本。
营林生产包括种子、苗木、木材生产等,其主要产品有苗木、原木、原竹、水果、干果、鲜胶乳、干胶(或浓缩胶乳)、茶叶、竹笋、种子等(以下统称林产品)。营林生产按生产阶段不同,一般可分为苗木生产、造林抚育、采割收获三个阶段。
林木资产成本费用核算原则是:在生物资产准则指导下,根据林业企业营林生产经营特点和林木资产生产经营目的,按照制造成本法原理、重要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历史成本原则,设置一套营林成本费用科目,全面反映营林成本费用支出。
依据林木生长规律和生产经营特点,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流程为:苗木生产成本核算苗木造林抚育成本核算林木资产林产品生产成本核算林产品加工成本核算。如下页图1所示。
(二)具体核算
营林生产成本费用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等。
1.苗木生产成本核算。苗木生产阶段是指林业企业整地作床、种子入土培育开始至苗木起苗出圃时为止,为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和生产性林木资产生产苗木的生产阶段。苗木生产阶段的经营目的在于生产出用于出售或自行营造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或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苗木。生产截止标志为苗木出圃移植或出售,成本计算截止时间算至苗木起苗出圃时。无论是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的苗木生产,还是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苗木生产,苗木生产阶段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相同。因此,在苗木生产阶段,设置“营林生产成本――苗木生产成本”科目总括核算苗木累计生产成本,在“营林生产成本――苗木生产成本”总账科目下按树种、育苗方式(大田、温室、容器、苗床、换床、育大苗等)、播种年份分别归集费用,核算不同苗木的生产成本。设置与“制造费用”科目相似的“营林费用――苗木生产”科目,归集核算苗木生产阶段发生的有待分摊的共同间接费用(管护费用),会计期末,将“营林费用――苗木生产”按照一定标准分摊记入各种苗木的“营林生产成本――苗木生产成本”科目。
出圃苗木的选苗、查数、打小捆、临时假植的费用计入苗木成本。捆包、运输的费用由用苗单位负责,分摊计入造林抚育阶段的林木资产成本。越冬窖藏、假植的苗木和所发生的入窖、运沙、出入土和临时假植的成本费用仍在原树种的“营林生产成本――苗木生产成本”科目反映,视同在床苗木,不计入苗木成品生产成本。第二年苗木出窖、出圃时,再计算和结转苗木成品生产成本。
在苗木起苗出圃移植或出售时,将苗木成本从“营林生产成本――苗木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苗木”科目。用于消耗性林木资产或公益林造林抚育目的移植的苗木,将苗木成本从“消耗性林木资产――苗木”科目转入“营林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科目;用于生产性林木资产造林抚育目的移植的苗木,将苗木成本从“消耗性林木资产――苗木”科目转入“生产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用于出售的苗木,将苗木成本从“消耗性林木资产――苗木”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苗木”科目。
2.造林抚育生产成本核算。造林抚育阶段是指林地整理、苗木种植开始至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郁闭成林前的生产阶段,或者是指林地整理、苗木种植开始至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的生产阶段。该阶段的生产经营目的在于造林抚育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郁闭成林、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培育出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或生产性林木资产。造林抚育阶段的生产截止标志为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郁闭成林,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本计算截止时间算至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郁闭成林时止,或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止。
在造林抚育阶段,林业企业营造消耗性林木资产的目的在于获得能够用于销售或自用的原木、原竹等木材产品;林业企业营造公益林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态防护目的,提高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林业企业营造生产性林木资产的目的在于获得能够用于销售或自用的种子、水果、干果、鲜胶乳、干胶(或浓缩胶乳)、茶叶、竹笋等林产品。
从会计要素性质看,消耗性林木资产具有存货特征,应按照制造成本法原理设置“营林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科目和“营林费用――造林抚育”科目核算消耗性林木资产的造林抚育累计生产成本费用,按林种、树种和作业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虽然公益林的生产经营目的不同于消耗性林木资产,但是其营林生产过程与消耗性林木资产没有区别,因此,造林抚育阶段的公益林营林生产成本可以比照消耗性林木资产营林生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生产性林木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特征,应参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方法核算未成熟生产性林木资产造林抚育成本,即,设置“生产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并按树种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生产性林木资产的造林抚育累计生产成本。
造林抚育作业是一种季节性的生产作业,每年规律性地重复进行。因此,造林抚育生产成本计算应按年度进行,分别核算各年度造林抚育成本。
在消耗性林木资产郁闭成林时,消耗性林木资产与制造业企业的“库存商品”相似,可随时用于对外销售或自用,此时,应将“营林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科目核算的消耗性林木资产的造林抚育累计生产成本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借记“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林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科目,消耗性林木资产的营林生产成本核算至此已经完结。在公益林郁闭成林时,公益林可以完全发挥其生态防护功能、实现生态效益,此时,应将“营林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科目核算的公益林的造林抚育累计生产成本转入“公益林”科目,借记“公益林”科目,贷记“营林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科目,公益林的营林生产成本核算至此已经完结。在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生产性林木资产与制造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相似,具备生产林产品的能力,可以作为母树投入种子、水果等林产品的生产经营,此时,应将“生产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未成熟生产性林木资产的造林抚育累计生产成本转入“生产性林木资产”科目,借记“生产性林木资产”科目,贷记“生产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营林生产成本核算至此已经完结。
3.采割收获生产成本核算。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来说,采割收获阶段是消耗性林木资产郁闭成林后的抚育、管护、采伐、贮运和销售原木等林产品的生产经营阶段。采割收获阶段的消耗性林木资产是林业企业“存放”在林地上的库存商品,可随时用于销售或自用,其生产经营对象为原木、原竹等林产品,应在林业企业的“销售费用”科目中统一核算原木、原竹等木材产品的管护、采伐、贮运、销售等作业发生的成本费用;设置“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消耗性林木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生产性林木资产来说,采割收获阶段是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周期性重复生产种子、水果、鲜胶乳等林产品的生产经营阶段,直至生产性林木资产死亡、毁损或转换为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林为止。采割收获阶段的生产性林木资产是林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生产手段参与林产品的多次重复生产。成本计算周期为从初次挂果或上一季林产品采割收获结束日开始至本季林产品采割收获离开母树为止的林产品生产周期。生产性林木资产生产林产品所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通过设置“林产品生产成本”科目和“营林费用――采割收获”科目核算,并按林产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在每个林产品生产周期,将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的成熟生产性林木资产发生的抚育、管护等费用以及计提的生产性林木资产累计折旧计入林产品生产成本,即,借记“林产品生产成本”或“营林费用――采割收获”科目,贷记“生产性林木资产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对于采割收获阶段的种子、水果、鲜胶乳等林产品进一步晾晒、干燥脱壳、保鲜、精选包装、初级加工直至可供销售或自用的林产品等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已经不属于成熟生产性林木资产抚育、管护等作业发生的成本费用,而是林产品初级加工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按林产品不同种类通过“林产品加工成本”科目核算其加工成本,发生的共同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如果林产品加工成本远远小于林产品生产成本,那么按照重要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以将林产品加工成本合并计入林产品生产成本。
对于公益林来说,采割收获阶段是公益林转换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开始至收获原木、种子、水果、鲜胶乳等林产品,直至公益林死亡或毁损为止的生产阶段。此时,公益林已经不再存在,转换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的公益林应比照采割收获阶段的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4.营林辅助生产费用核算。林业企业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在提供自制工具、备件、供电、供水、修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先在“营林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中归集,然后按照受益对象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营林生产成本”、“生产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林产品生产成本”、“营林费用”、“林产品加工成本”、“制造费用”等账户。
5.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等发生的收入、补植费用的核算。在造林抚育阶段,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发生的补植造林费用,分别记入“营林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生产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科目,产生的收入冲减记入“营林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生产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科目。
在采割收获阶段,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发生的补植造林费用,是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的后续改良支出,其发生的费用应分别记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科目,择伐、间伐或更新采伐获得的原木等林产品收入冲减记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科目。
6.公益林后续支出的核算。郁闭成林后的公益林发生的后续支出,主要包括:补植造林费,择伐、间伐或更新采伐净支出,抚育、管护支出等,在林业企业“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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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一、 行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关系问题的提出,始于本次会计改革的起步阶段
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原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分所有制、分部分、分行业的旧行业会计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同迅速发展中的社会经济环境不适应性。尤其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一步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大背景下,必须对传统会计核算模式进行彻底的改革,自然就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会计界人士的共同呼声。但究竟怎么改,当初还没有来得及在整个会计界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用会计准则体系取代行业会计制度"这一主张,就是在那种情况下提出来的,并很快被确定为我国会计核算模式改革的总体思路,至今还几乎被当作会计学中的一条公理来看待。
但这一主张,基本上只是仿照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会计规范体系构成模式的一种设想,既未经过理论上的周密论证,也未经过最起码的(无论经从时间上,从地域上,还是从经济部门上来说)实践检验,不可能具备坚实的理论根底和足够的对于客观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的适应能力。正因为如此,在小平同志南巡谈话推动起来的迅猛发展的形势面前,"制定基本准则知应用准则形成一套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待时机成熟时一步到位,取代现行的会核算制度"的改革思路,不得不调整为"通过制定基本准则改革会计核算模式,通过修订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使改革内容能够具体操作落实的第二种思路。"①由于这种改革思路上的调整,才大大加快了改革的进程,得以在短短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会计核算模式向市场经济会计核算模式的转轨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这实际上就是研究对"用会计准则体系取代行业会计制度"这一主张的第一否定。但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和新行业会计制度的相继制定、实施,“取代论”之争仍在继续,并将"一步到位取代论"分化为"立即取代论"和"并存过渡论"两种观点之争。但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仅在"取代"的理由已转变为:新的行业会计制度还是不能适应和满足跨行业经营企业的需要,而这个问题只能在制定了具体会计准则之后,用“跨所有制、跨行业、跨经营方式、跨国内外的会计准则体系”来解决。
其实,由于各个行业部门有着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核算管理要求,行业间的会计差别总是客观存在的。这对会计准则来说,也只能使之尽可能普遍地通用于一般的生产、流通和服务行业,而对少数特殊行业,就必须另行制定相应在的制度和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立项和拟立项的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已有农业、采掘业、保险业和运输业等行业的,并在考虑是否应当立即着手其他行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我国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准则,也对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的项目归类作了特殊的规定。这些都说明会计准则并不可能是跨行业的。
当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企业会计准则》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行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就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会计基本概念的定义和外延以及会计报告的原则要求等作出了规定。它的基本内容,或者说它的雏形,最早却是以会计制度的名义出现的。从1985年3月印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到1992年6月印发的《外资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特别是1992年5月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企业会计制度》,人们可以从中看到《企业会计准则》孕育、成形的轨迹。而且,就其具有的功能来说,在现阶段,它仍然在起着行业会计制度"总制度"的作用。
同时,作为拟议中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还在起着"准则的准则"(基本准则)的作用,即指导和评价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准绳作用。这种兼有"总制度"和基本准则的双重身份,是由它的基本内容所具有的那种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双重身份,是由它的基本内容所具有的那种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本质上相当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论财务会计概念》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关于编制和提供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而不是一份直接用来规范会计实务的会计准则。正是从这个意义,我们说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计准则,并且"以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内容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这一提法持有异议。因此,在提及"会计准则体系"时,都冠以"拟议中的"这个定语。
而如果从相对意义上来说,1992年5月份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1998年1月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都是不分行业的。尤其是最后一个制度,还附有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期货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若有需要、也可把这部门内容扩充到制度正文中),更增强了它的行业适应性。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可以跨行业,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什么不可以跨行业呢?可见,适应和满足跨行经营企业需要的问题,并非只有会计准则才能解决。
那么,究竟是加快制定会计准则以尽早取代行业会计制度,还是对行业会计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才是解决跨行业经营企业问题的良方呢?只要从现实可能性来分析,就能得出是后者而不可能是前者的结论。
首先,会计准则的建设,必须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还不很发达,不很成熟,不很规范。特别是作为会计准则产生和发展直接动因的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八、九年来虽有较快发展,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如1998年12月31日在深、沪两股上市的公司仅854家,成交金额只有33.6亿元,上市公司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很小(1993年仅独立核算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就有1.37万家),证券市场能够发挥的社会资源导向作用还微乎其微。其次,还应看到,我国关于会计准则方面的理论,大部门是从西方特别是从美国引进的,尚需一个与我国的会计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不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要制定出能足以取代行业会计制度的一系列会计准则,其现实可能性是可想而知的。
二、统一会计制度不只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会计管理模式
在持"最终取代论"观点看来,统一会计制度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这些年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统一标准和原则要求,对旧行业会计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后制定的新行业会计制度,已基本适应了当前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的需要,并已初步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可见,统一会计制度不只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会计管理模式,在先进的会计思想指导下,以正确的会计理论作基础,它同样能适应、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
事实上,统一会计制度模式,不只是社会主义国家有,部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有,如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的统一会计方案,比利时的统一会计制度和瑞典的宏观会计制度。德国虽无这种统一会计制度,但也制定有统一会计科目表。美国在历史上也曾出现过统一会计制度。
其实,统一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关于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是任何国家的会计所不可缺少的,只不过各国采用的规范形式或名称不同而已。如许多国家把这些内容话公司法、商法和税法中。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是以成文法而注重以惯例来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与程序,这容易给人造成一个这些国家不需要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的错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1998年4月在吉隆坡会计上原则同意新上项目之一的"发展中国家会计问题"中的第1个议题就是针对这一情况而提出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企业没有完备的会计系统,也没有就如何建立和维护这类系统提供指南"。②作为国际会计准则,有助于这些国家顺利进入世界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排除"语言"障碍。
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两种不同的会计规范
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规范内容、本质属性、产生的历史背景、结构形式特征以及内容的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在规范会计实务时,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各司其职,相辅相成,而不应扬此抑彼,甚至轻率加以取代。
1.从各自规范的内容看,会计制度主要规范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会计核算和披露的政策。
以存货为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了各种存货科目,并在附件中增设了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期货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需要的存货科目。在各存货科目中,又分别规定了各该科目的核算范围,不同增减方式下的核算方法(主要列出应借应贷科目),入账价格、发出时实际成本的几种计价方法,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应增设的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清查盘点的核算方法,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原则和核算依据等,都是属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方面的规范。至于企业应当或可以选择什么样的计价方法方面的问题,并未作任何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存货〉〉(征求意见稿)则是主要就哪类存货和哪类企业应当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及相应调整的事项,以及应在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的事项,作为详尽的说明。这就属于对会计核算的披露政策的规范。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的规定与先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为妥。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法规体系现状
国外大多数国家将会计体系划分为企业会计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会计体系,我国的会计体系按其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不同,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会计,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资本循环为核心,以成本核算为内容的经营型会计;另一类叫做预算会计,以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执行政府财政预算为核心的管理型会计。
2005年我国正式实施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为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这种叫法,因此,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是由预算会计、企业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构成的。
二、对我国建设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
(一)准则结构层次规划
会计准则体系应由三大部分构成,即政府会计、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因为行政单位与政府联系紧密,行使行政职能,应归于一类,企业会计自成一派,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应该制定一个涵盖有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统一的会计准则,该体系包含三个层次:
(1)基本准则: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居于统驭的地位,是各级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都要遵守的基本规范,为具体准则提供基本概念并指引方向。基本准则主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及其计量、会计报告的原则等根本性问题。
(2)具体准则:包括共性业务的处理的准则,特殊业务处理的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主要规范非营利组织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
(3)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解释和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报表体系的构成,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细化准则原文,对重要事项进一步明确,为非营利组织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二)准则基本内容初步设想
1.基本准则
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层面,其内容分为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报告等。
(1)总则
①会计目标: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价值体现在社会效益上面,故笔者倾向于受托责任观。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至少要包含两方面的会计信息:微观上,要满足捐赠者、投资者等资财提供者的需要;宏观上,要反映出该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主体: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体是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持续运营: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依赖于营利生存,一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客观上具有较强的持续运营的能力;会计分期:采用通常的做法,采用公历日期,按年、季度、月来分阶段结算账目,编制报表;货币计量:一般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果发生外币业务,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折算。③确认基础:从世界范围看,用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是大势所趋,但从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尚有一定困难,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不仅要对会计科目和报表进行修改,在立法、人员培训、软件设计等多方面协调配套,以确保工作秩序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④计量属性:以历史成本为主,但要配合使用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其他计量属性。
(2)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我们可以借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应该将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为以下11项: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即有用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3)会计要素
可以将事业单位的“支出”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费用”合二为一。因为事业单位的“支出”还是沿袭原来的基于收付实现制下的定义,在事业单位筹资渠道多元化,业务范围扩大化,业务性质复杂化的今天,原来的“支出”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应有所发展以适应新形势,故二者可统一为“费用”要素,定义为: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或服务潜力降低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4)会计报告
针对现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两点改进建议:①增加事业单位现金流量表,更好的反映其现金流状况;②另外,借鉴国外和我国企业的经验,应该多多反映单位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单独编制社会责任履行报告。
2.具体准则
涉及到具体准则层面上,仅依据前文提到的固定资产、待摊预提费用和长短期借款三个问题略作阐述。
(1)固定资产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是非营利组织,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其固定资产也需要保值增值,应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核算上应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计提的折旧基金取代修购基金。
(2)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应该把借入款项科目一分为二,分别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对长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可直接费用化,而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可计入当期费用,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