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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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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大河

的防洪抗旱能力,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的生

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

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省对业已开征的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

系会议同

意,财政部对我省下达了《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

务院文件和财政部批复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的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征收标准及征收途径: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纳入地

方水

利建设基金。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

加)项目

包括:养路费、客货水运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车辆通

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

金、市场

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3%部分,

由省

财政厅负责提取、划转。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

应提取的

3%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划转。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

年销

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

含信用

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

.4‰征

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

的0.6

‰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

年交

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

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

)在岗职

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

收。

(四)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

每亩

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下发之前

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

等六

个城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

当地的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六个城市的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其他有防洪任务

的城市,

可比照办理,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首先要用于

现有

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

小河流、

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

设施建

设;重点水利工程维护;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

外资

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的

有关规

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各级掌握使用的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

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

金使用计

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

设的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

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

理制

度;计划部门要对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各级

水利部门

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

基本建设

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除经

民政

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

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任何

地方和部

门无权批准减、免、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调整水利建设基金的征

收范围和

标准、改变征收对象;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地税、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征

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等部门,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

编制

全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报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各市

人民政

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

管工作的

领导,各征收部门应加强征收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征收任务。省

政府将把

各市地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省政府对市地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八条为进一步调动各地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积极性,同时解

决各

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分成使用的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实行“定额分成、五年不变”的办法,即从2000年起,

省每年在

下达给各市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中,确定分成的总额为1

亿元,一

定五年不变。对各市地的具体分成数额由省财政厅确定下达。各市地

征收的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超过省分成数额的部分,全部留归市地安排,专项用

于水利建

设;达不到省分成数额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应上缴省的分成数额

予以扣

缴。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在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

)中

提取、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厅在做好省级提取、划转工作

的同时,

要加强对市、地、县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地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业务

费按

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业务费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

代征费用

及奖励等开支。

为强化地税部门的征收责任,省政府决定,对于地税部门未完成基金

年度

征收计划的部分,将按相应的数额计算征收业务费,从省地税部门应

当提取的

征收业务费或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省地税部门对于各级地税部门征

收业务费

的计提也可采取类似做法。

第十一条省计划、水利、财政部门将各地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

划的

完成情况与省水利建设项目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安排挂钩。对于无

特殊理由

而未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市地,省将缓批水利项目或减少省级配套资

金;对于

完成征收计划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较好的市地,省将在审批水利项目

和分配水

利资金时,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征收计划的编制、下达,征收工作的监督、

查,征收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省审计厅及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金的征收、解缴和使用管理

进行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地区

、各部

门、各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对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缴或

少、漏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各级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

期仍不缴

纳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

院《关于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法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河南省 农业基础设施 财政

农业基础设施是指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是在完成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的总和。农业基础设施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其建设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业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进而影响到农业整体的生产能力与平均利润率。重视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增强农业发展潜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河南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肩负无可替代的重要责任。为了完成《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中提出的“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及“202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1万亿斤以上”两大重要目标,河南省政府制定了《国家粮食战略工程河南粮食核心区建设规划》提出“确保到2020年全省粮食产量达到1300亿斤”。在这一宏伟规划的背景之下,客观认识河南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财政支持状况,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具有针对性与操作性的参考建议,将有助于推动粮食核心区建设,实现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

一、河南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河南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拥有耕地面积在1.189亿亩,2000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087.4亿斤,连续11年位居全国第一。从2004年开始,河南集中农业开发资金15.3亿元,以24个粮食总产量高、商品粮数量多、中低产面积大、基本农田面积稳定的产量大县为重点,连片开发,着力打造粮食核心区。近年来,河南共建设了新乡、安阳、驻马店、周口和商丘5个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32358万元,规划建成优质小麦生产基地290万亩。从2004年至2007年,河南共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项目193个,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115个,累计总投资19.85亿元。

大型灌区在河南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河南全省共有38个30万亩以上大型灌区,大型灌区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0.7%,粮食总产量为150亿公斤,有效灌溉面积达1964万亩,占全省有效灌溉面积的29%。近年来,河南抓住国家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的机遇,加大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力度,实施了鸭河口等28个大型灌区、128个年度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总投资11.01亿元。截至“十一五”末,全省有效灌溉面积达7372.4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近70%。全省有大中小型水库2300多座,总库容达270亿立方米以上,初步形成了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为了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充分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主要作用,河南省从2008年开始,以县乡道建设和危桥改造为重点,着力提高农村公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和路况水平,两年完成投资125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2.78万公里,改造桥梁5万延米。截至“十一五”末,河南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218184公里,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130.6公里,双双位居全国第二位,并于2007年率先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实现所有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在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河南省积极推进“路、站、运一体化”和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全面加强乡(镇)客运站和乡村招呼站建设。截至目前,全省1907个乡镇都建有客运站,招呼站近1.3万个,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了“乡乡有客运站”的目标,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条件。

近年来,河南省强化科技对粮食生产的支撑,选育推广了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郑麦9023、豫麦34、新麦18等小麦新品种和郑单958、汛单20等玉米新品种。其中郑麦9023是“十五”期间唯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小麦品种,2007年郑麦9023和郑单958再次成为全国推广面积最大的授权品种,连续三年位居我国当前小麦、玉米推广面积第一位。河南的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在98%以上,小麦品种已由过去的8―10年换一代提升到4―5年换一代,小麦良种对小麦生产的科技贡献率达40%,位居全国第一。

同时,河南省还重点推广了机耕深耕、种子包衣、配方施肥、旱作栽培等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达6.25亿亩次以上,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5000多万亩,亩增产粮食50公斤左右。全省农业机械装备总动力达到8400多万千瓦,联合收割机拥有量达9.32万台,农机户总数达到481.7万户,农机固定资产达520亿元,从业人数560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0%,机耕地水平达到80%以上,小麦生产过程基本实现了机械化。

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评价

1、投资强度分析

为了评价河南省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本文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强度系数进行分析。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强度系数定义为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占财政总支出的份额与农业总产值占总产值的份额之比。通过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强度这一具体的数额来评价财政支持农业建设是否充足。当这一数值大于1,说明政府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采取较强的支持政策;当这一数值小于1,则说明政府财政没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不足。

表1数据显示,2000―2009年间的河南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强度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期间有两年(2001、2004)的投资强度略有下滑,其余年份则增幅各异:2000―2006年基本保持略有起伏的低速增长,2007―2009年间的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增幅显著,财政支持空前有力。尤其是2008与2009年的投资强度系数大于1,说明河南省对农业基础建设的财政投入比例,已经超过农业所占GDP比重,反映出省政府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度重视。

2、投资增长分析

财政收入是决定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数量的前提因素。本文通过对比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财政收入、支出水平,进行投入增长的均衡分析。

表2数据显示,除2001与2003年外,河南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资增速都在20%以上,其中2004及2006―2009年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资增速不仅高于35%,而且高于同期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增速,2009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资增速更是达到创记录的72.53%,反映出河南省政府2006年以来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的超常规财政支持。

3、投资效益分析

目前,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是增加农业产值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手段。农业基础设施对于河南省广大农民而言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农业基础设施增加能够有效的抵御干旱对农作物的威胁。

通过图1可以看出,农业产值的增加同财政支出具有一致性。随着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农业产值有着较大的提高。同时,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是对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的先决条件,对所在地区未来十几年内的农业发展产生直接的正效益,能够有效提高农业产出。因此,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是河南省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必要手段。同时,加强对河南省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支持也是维护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分析

1、财政支出比重仍需提高

从绝对额上看,河南省财政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有大幅度增长,由2000年的34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361亿元,十年之间增长10.6倍。但由于近年中央和地方在支援农业生产之外加大了对三农工作支持力度,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面向农民的不合理收费,减免了农业税,实行了惠农政策补贴,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出比重仍需提高。

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情况反映了国家在不同时期的财政政策倾向。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步加大了对二、三产业尤其是第二产业的投入力度,近年又逐步加大了对交通和城市建设等领域的投资力度。这对提升我国国民经济品质、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城乡经济的差别越来越大,河南省政府对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统筹考虑,逐步加大对农业经济的投入比重。

2、财政支出结构有待优化

财政支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无疑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但从支出结构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事业费比重高。近年来,我省财政支农支出中的行业管理费占53.3%。行业管理费虽然也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但行业管理费中的大部分是用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方面的并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支出。

二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无来源,维护无人管。按照我国农田水利建设体制,大中型水利设施由中央财政投入,省级政府配套;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由县乡政府负责,对个别特殊项目省级政府进行适当补助。但是,近年来,县乡财政普遍困难,基本上属于吃饭财政,无力对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支持;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面向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已被取消,为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农村“一事一议”的公益建设项目也基本暂停,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大江大河、病险水库等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但由于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落后,影响了水利设施作用的发挥。

三是财政支持对象过于单一。我国财政支农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单位,基本不支持私有、股份制单位;主要支持非盈利性的事业,基本不支持盈利性的事业和企业。支持对象过于单一,不利于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作用和效益。

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建议

农业基础设施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包括水利、电力、交通等方面。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当前除了配合搞好中央大中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外,应着手搞好农业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着力解决好中小型农业基础建设资金无来源、维护无人管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既要发挥好财政的支持作用,也要发挥好社会力量和农民个人的积极性。

1、树立正确观念

财政支持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一是支持,二是引导。所谓支持,就是对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需要,农民和市场因素无力或不愿做到的农业经济事项,财政资金要积极支持,扶持发展。所谓引导,就是财政政策要通过资金支持、政策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生产要素向农业经济领域流动,实现财政政策与市场投入主体的互利双赢。

2、采取有效措施

(1)可根据各地情况,适时放开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近年来,农村小型公益事业无人管的问题日益突出,长此以往,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随着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有较大增长。在当前县乡财政还无力顾及此项事业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应该是有条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议”项目规范,一些乡村可以有计划地每年开展一个“一事一议”项目。

(2)对一些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可以实行财政补助。对一些受益对象明确的项目,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实行社会招标的办法,委托社会力量进行经营、收费和维护,招标工作定期(如每年一次)进行,以确保中标者经营、收费和维护的合理性,财政可以对中标者进行适当补助,以尽量降低农民的交费负担。对一些受益对象不明确、收费工作难以进行的项目,可承包给社会力量进行经营和维护,不向农民收费,财政对经营者给以合理补助。

(3)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可以扩大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将水利建设基金的支持对象扩大到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到田间地头。

(4)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和维护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已纳入各级政府规划,相信农村公路建设问题会逐步等到改观,财政部门肩负着筹措资金的重要任务。统筹有关方面资金,建立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系是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农村公路养护问题是另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农村公路有人建无人管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公路养护由县乡政府负责,而县乡政府财力紧张,无力管养。应考虑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省道管养体制统一管养。省交通管理部门在每年资金预算时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全省公路管养体系统筹安排,中央、省财政对县乡政府给予农村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补助,县级财政在预算中对农村公路养护予以必要安排,建立起新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5)扩大财政支农资金的扶持对象。只要有利于农业经济产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只要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不论单位的所制性质、不论事业的盈利与否,财政政策都应给予支持。当然,其前提是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6)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目前,地方财力有限,财政支农政策高度依赖中央,地方几乎没单独实行重大财政支农政策的能力。地方财政所能做的,就应该是多调查研究当地农业经济问题,多研究财政支农政策的方向和现实着力点,积极试点,积极呼吁。地方创造性工作,是中央形成支农政策、加大支农投入力度的契机。

3、创新体制建设

(1)探索农业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的新体制。一是国家和集体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在确保安全、有效运行、发挥效能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由当地企业或农民承包经营。其服务收费不宜过高,亏损由财政补贴;二是对一些投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的农村各类小型基础设施可改建成各种合作经济、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形式。

(2)探索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路子。在投资方式上,要改变过去由政府、村集体大包大揽的做法,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两只手”的作用,以优惠的政策吸引个人、集体、外资等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集体和农民应各尽所能,同时按照谁受益、谁出钱(或出工)的原则和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体大户或富裕的农民以独资或股份制的形式投资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项目业主化、筹资方式社会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局面,使其成为具有一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产业。

(注:本文为2010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粮食核心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力生成与促进机制研究》(B87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郑兴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J].中国城市经济,2011(1).

[2] 何平均: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投入绩效分析――基于公共财政的视角[J].农村经济,2010(11).

[3] 金鹏:内蒙古财政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20).

[4] 张洪艳、刘吉双、徐梅: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政策分析[J].商业研究,2009(8).

[5] 彭敬东、汪金敖:夯实农业基础设施推进现代农业建设[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9(1).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招商引资。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外来企业、行业商(协)会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加快组建和培育一批中介组织,实现以商引商。实施*商“回归工程”,拓宽海外、省外*商在海西投资兴业的空间,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