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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土地流转信息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信息知情权是确保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农户对于中央关于农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的接收渠道极其有限,多处于不知晓、不知情的状态。部分地方的基层干部尤其是村级干部认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只是农户与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的事,直接参与农地流转只会是自找麻烦、自吃“苦头”,于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调查结果还显示,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虽然就农地流转问题组织过政策宣讲,但宣传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是“流转就能致富”和动员农户赶快参加农地流转等方面的信息,故意隐匿了中央一再强调的“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等文件精神,信息宣传存在“信息过滤”现象,政策宣讲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效果。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不力。尽管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现象的系列政策文件,但土地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部分农户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不规范;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基层干部故意利用口头合同,开出具有诱惑性且无法实现的(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户口和土地流转补偿款)条件,诱导农民参加土地流转的现象。
3.权力缺乏约束,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因素众多,其中政治权力在农地流转各利益相关方配置不同,尤其是基层干部的权力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是导致农地流转失范的重要原因。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研究表明,近五年来,每年发生的农地冲突(其中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引发的占地冲突占全部农地冲突的39.9%)约占全国的25%,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65%,土地问题已成为诱发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的主要因素(于建嵘,2011)。
4.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加快,对推进农地流转和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客观现实要求。但由于相当多的农田水利设施落后,特别是山区农田的交通、地块状况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农地转入方(农业企业)为实现规模经营,与分散居住、分散经营的农地转出方(农户)之间的谈判、协调成本高昂;由于农户农业产业化发展滞后,土地流入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总量明显不足,经营主体规模不大,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导致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流转进展缓慢。
5.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滞后。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土地流转为主业的中介服务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县、乡政府虽然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绝大多数以土地整理开发为主业,实为本地政府的融资服务机构,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要求,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实不多见。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中介服务的匮乏,已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制约土地交易市场发育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若干政策建议
1.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传工作,切实扩大和保障农户对农地流转的信息知情权。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近年来,各基层政府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大量的政策宣讲服务工作,并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农地流转进程中,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依然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或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片面夸大土地流转利益所得,诱使农户参加流转的现象。对此,相关基层政府部门和村干部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政策宣传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2.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顺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稳有序流转的重要前提条件。在政策操作层面,应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和“三个不得”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真正把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切实让农民拥有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农地延包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农地流转正当收益,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真正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到实处。
3.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权力约束和监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权力缺乏监督和约束,权力在基层政府、村集体、土地转入方(农业企业)和土地转出方(农户)之间配置失当,是引发农地冲突的核心因素。为了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利益冲突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须尽快在基层政府、村委会、土地转出方(农户)和土地转入方(企业)之间建立起土地流转的利益冲突防范和利益平衡机制,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依法进行;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化解农地流转纠纷,严肃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事件。
4.加大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切实为推进农地顺畅流转创造基本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各异,流转农地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集中种粮区,农地虽易于集中但缺乏足够的水利基础设施;丘陵山区地带,农地经营分散化、细碎化,不利于实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农地距离城市较远,交通设施不便;下,农业企业推进土地集中经营与分散农户口的谈判、协调成本高,这些因素致使农地流转的情形千差万别,采取单一的经济学思维和市场运作模式,很难保障农地顺畅有序地流转。这要求政府应在城乡交通设施、农田水利治理、农村土地整治和引入农业发展龙头企业等领域及时补位,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着力消除农地流转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为农地流转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5.加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服务,着力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承担着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和工作,它有利于消除农户因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遭受利益损失的现象。各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建立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和服务平台,为土地转入方和转出方提供市场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和纠纷调处等服务,并将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管理与提供流转信息服务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寓信息管理于信息服务之中,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优化管理流程,为培育良好的农地流转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创新问题研究”【11BJY087】;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农地流转进程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机制研究”【09YJC810030】、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统筹城乡若干重大问题”和西南财大经济学院“211”工程重点招标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二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转借。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号并加盖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书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审核备案、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发证审核、变更登记、权证收回、权证纠纷调解与处理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当及时发放到户。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因为依法征地导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原件。
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记载。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换发、补发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证书应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条承包期内,因承包方分户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加盖“作废”章。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城区入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灭失的;
(四)重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五)法律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它情况。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书(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全部落实到户。对不按规定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不及时发放给承包农户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关键词】农村 土地承包 经营管理
1.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家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从“分”的方面来讲,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很脆弱,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不相适应;从“统”的方面来看,集体经济大多变成“空壳”,原有的农村服务体系已经不适应,新的服务体系还没有健全,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靠土地收入吃饱饭没有问题,但仅靠自家的承包土地致富却是有困难的。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人地矛盾日渐突出,而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急需土地,扩大经营规模。这些矛盾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急需解决。
2.人地矛盾日益加剧的原因
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种地要交农业税和统筹提留款,还要交各种税费,种地的收益较低,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不太热衷,特别是近郊的农民,大部分靠打工为生,或在市内租房居住,耕种土地不太方便,所以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积极主动的要求承包土地,未取得应分得的承包地。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广,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实施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也使得在土地二轮延包时由于“婚出婚入”、“户在人不在”等原因未分到承包地的农民更加渴望取得承包地,特别是在近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征占现象日益频繁,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标准不断提高,农民从土地上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而近郊人多地少的现状也促使这一矛盾不断升级。由此引发的案件多不胜数,给各级政府带来沉重的压力。
3.土地流转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
要解决土地效益低的问题,就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向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耕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减少种地农民的数量,从而使实际参与耕种的劳动力人均收益大幅提高。而要解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更要通过土地流转,使迫切要求耕种土地的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有地可种。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既缓和了人地矛盾,又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土地流转是农民在生产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还处于摸索阶段,相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着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较明显,许多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很短,除农户之间的互换为长期外,其他流转形式一般为1~3年。双方仅是口头约定,多数没有书面协议。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也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没有流转期限;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约定流转收益及补偿办法;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都是将来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
4.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纠纷;现状分析;对策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特点
三年来,仅县农业、部门调解处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就达15件。通过对这些案子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集访案件多。15起案件中集访案件4件,占27%。
(二)农户与农户间的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多。这一类纠纷有10件,占67%。
(三)赴省州上访案件逐年增多。三年来赴省州上访5件,占33%。
(四)纠纷双方矛盾激化,调解难度大,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事端,甚至会演变成刑事案件。15起土地纠纷案件中,5件演变为恶性案件,其中2件变成刑事案件。
(五)反映问题形式多样。在传统的人访、等形式外,近两年出现通过“市长信箱”、“省长信箱”反映问题的形式。
二、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源
1、流转不规范、不合法。一方面未签订书面合同,大部分属口头协议,加之村干部换届,底子不清,给调解带来难度;另一方面是未经集体通过而私自流转,不具有合法性。
2、国家农村政策调整带来的利益纷争。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直补的增加,农村承包土地已明显升值,流转双方为利益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明显增多。
3、土地流转时间长,存在纠纷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取证难,不易调解。
4、流转方式不确定,不易定性。主要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不明确,定性难。
5、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引发纠纷。单位用地不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进行补偿,或补偿没及时足额到位。
6、家支势力引发土地纠纷。我县农村家支势力渗透到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土地纠纷产生的一大诱因。常常是家支势力强的欺负家支弱的,家支势力弱的农户在当地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生活压力,被迫弃地或一次性变卖土地及房屋而远走他乡,投亲靠友。而后引发土地纠纷。
(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1、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需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成立,成员由当时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农村经营管理站内。由于时间跨度大,相关部门领导已换了几届,其作用名存实亡,很多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际上是农村经营管理站在兼职承担。因土地纠纷多,机构不健全,人力缺乏,有时只有疲于应付。
2、仲裁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根据省州农业部门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纳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由于我县没有专门的编制,真正懂业务的专职仲裁人员缺乏已成为仲裁工作的制约瓶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农业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仲裁人员既需具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知识,又要具备各类民事法律知识的能力。
3、仲裁经费来源亟待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农业部门文件要求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县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工作开展举步维艰。现在的土地承包纠纷往往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缺少经费制约了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4、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我县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较差,没有专门的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场所及设备。现在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都在陈旧的会议室进行非正规化的调解仲裁,与我县土地纠纷多发频发的现状相比,其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纠纷、矛盾及现状,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依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我县是一个典型的彝族聚居山区农业贫困县,土地仍然是劳动力的重要载体,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了,才能保障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才能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才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基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强调流转合同的签订,消除纠纷隐患,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严禁擅自变更和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家支干政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确保纠纷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中的问题。严格按照土地征用程序,统一补偿标准;对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要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户,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保障每个村民平等地享有土地收益权。
(三)多种手段并用及时化解纠纷。根据我县民族地方的特点,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我们应针对不同的纠纷案件,既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还应采取民间的等多种形式进行调解。及时制止矛盾冲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一要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更换仲裁委员会成员,重新聘请仲裁人员,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解决仲裁人员编制等,进一步稳定仲裁队伍,提高仲裁人员业务水平,建立一只权威性的仲裁机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二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着力解决仲裁所需经费问题,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三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设备的硬件建设。建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场所,包括:仲裁庭、合议庭、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及办公设备,使我县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案条件得到全面改善,调解仲裁工作将按流程规范开展,接访、仲裁案件数量明显提高,土地纠纷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推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培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