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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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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

一、《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观背景

1.国家格外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宏观大政,如果把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看作是一个分水岭,那么在金融危机前,政府心存侥幸地认为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许可以让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当面临“工厂倒闭潮”、“民工失业潮”的时候,猛然惊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丝毫不能懈怠,此乃关乎经济发展甚至政治稳定之大事!

2.《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国家在其框架内不断地落实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暂行办法》的出台亦可以看作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一环。

(二)微观背景

1.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载,截至2008年末统计,担保机构的数量已从2002年的848家发展到4247家,累计为9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75万亿的担保额’,担保业的发展速度可谓迅猛,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仅存在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77号)一则依据。

2.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亟待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

综合上述宏观背景与微观背景,出台一部规范担保行业之法规具有现实性以及紧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呼之而出。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暂行办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确定了制定目的、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定义的界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设立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了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核心章节,主要规定诸多风险防范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管机关监督担保机构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监管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主体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二)核心条款解读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主要以财政部2001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狭窄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担保公司除此之外还可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各种设立、运作也应参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立法者在释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时,将这些民营担保公司也纳人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2.风险集中度管理之规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方面,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财金[2001]77号之第八条则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两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显地看出:(1)《暂行办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了风险集中度控制,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三个方面,而后者仅有“对单个被担保人”一种情形;(2)另一个核心的不同在于《暂行办法》以“净资产”为基准,而后者以“实收资本”为基准。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反映出立法者对目前担保公司资产的审慎态度。

一个简单的实例可以很明显地说明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区别。一个民营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以“净资产”为基准,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50万元”与“1000万元”的对比,显现了“净资产”的玄机,立法者对担保公司的态度也由“净资产”的规定体现出审慎、整顿、从严、监管的宗旨。但是,从合作的角度来看,由商业银行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3.风险指标管理之规定。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也即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2)对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即在任意时点上,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3)关于“净资产”,上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暂行办法》未出台以前,实务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盲目承接业务,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的方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不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风险,同时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相对而言,《暂行办法》出台后,又如何防范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净资产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即便是低于10倍,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三、《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工作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设立时的良莠不齐,运作中资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资本金、关联交

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操作,使得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针对复杂的担保行业,《暂行办法》从担保公司行业准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规定,同时配以严厉的监管制度,相信在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通常,人们把担保公司比作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如若“桥梁”不够坚固,无人敢在此桥上行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构筑在资本金不实、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的担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匮乏,由此造成的资金借贷受阻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硬性门槛,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的监管责任;第四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等等。种种举措加大担保行业的整顿、监察力度,加固“桥梁”,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资金,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不利方面

《暂行办法》的出台虽是进步之举,但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上文就《暂行办法》与财金[2001]77号文件中“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看似简单的概念替换,将给商业银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试问银行将如何核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诚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但如何保证其真实性?这是商业银行在当下急需谨慎解决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对《暂行办法》完善之期待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得不承认是一种进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它只是暂行办法,是在现行阶段对行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还需要接受今后复杂多变的实际工作更加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为银行,因此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对《暂行办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制度是指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揭示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通过评级语言公之于众,让出资者、合作者(银行或其他)得到关于担保公司客观、公正的信息和以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

不可否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是否对称,亦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度,是银行与担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担保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实务中,不少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银行除了要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还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如若能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相信对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票据平台 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基本情况

目前国内互联网票据理财分为两大派系,一个是如苏宁、京东等电商系,另一个是如金银猫、陆金所等专业理财平台。票据理财平台主要采取质押票据的方式对需求方提供融资,票据质押方式可分为组合票据和单项票据质押两类。组合票据质押即将一系列票据打包成一个资产组合,票据理财平台形成一个资金需求池后,由投资人进行投资。单项票据质押是针对单个融资需求企业持有的票据进行质押融资,协议双方十分明朗,信息透明度较高。目前,票据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普遍在6%左右,专业平台可达8%~10%的超高收益。从投资期限来看,这些产品大多集中在60~160天,认购起点一般在1000元左右,最低的认购起点仅为1元。

二、互联网票据理财的风险点

票据理财平台宣称票据理财“零风险”,原因在于企业融资时的抵押物为通常为银行承兑汇票。从理论上讲,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个人和平台都是安全的,因为即使借款人不能到期偿还款项,银行也能够按照约定无条件兑付。但在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实际运营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点。

(一)质押票据未按规定保管或保管不善

大部分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在其票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列明,质押票据由银行或相关担保机构保管。然而在实际中有可能存在质押票据并未专门保管或保管不善,从而出现一张票据多次质押融资的可能。2016年1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2名员工被立案调查,原因是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同时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在此事件中,核心问题就是农行员工将农行代保管的票据掉包,将其交给票据中介,票据中介将代保管的票据进行第二次转贴现,进行重复质押融资,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二)质押票据为变造票、克隆票

目前票据市场上的假票较多,而识别假票需要银行的专业人士才能鉴别,近年来票据造假的花样和手法日益翻新,票据造假的水平也更趋专业化,一些中小银行还曾在假票识别上栽过跟头。票据理财平台由于其技术和手段的局限性,可能在验票、查票上把握不严而收到假票、变造票,抑或票据理财平台被伪造票据的不法分子利用而引入虚假票据,从而产生资金风险。

(三)大部分票据理财平台的信息披露不透明

据对市场份额较大的几家票据理财平台的调研,大多数票据理财平台都未披露质押票据实物、融资企业、融资协议等关键信息。如京东小银票产品,投资者无法看到投融资双方的协议书,而只有一个并非针对融资项目的《平台协议》,产品明细、融资双方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体现。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人仅能依靠市场口碑及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来选择理财项目,而对于理财平台是否掌握了真实票据,保管是否安全,票据是否真的被抵押,平台资质如何等,投资人都很难判断。在发生风险事件及经济纠纷时,也难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四)部分票据理财平台资金存管不符合规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票据理财平台业务本质属于P2P业务范畴,从两个制度办法看,监管意图是包括票据理财平台在内的P2P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而目前市场上很多P2P平台、票据理财平台均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托管体系,在资金存管方面可能不符合规定。

三、加强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管理的建议

(一)要求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加强信息服务能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包括票据理财平台在内的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因此,票据理财平台应加强信息服务能力。一方面,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应以适当方式披露票据实物、票据查询、票据托管银行的回执等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融资协议,融资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票据理财平台和融资企业的运作状况。另一方面,加强风险控制能力。票据理财平台应建立票据业务专业团队,与合作银行签订票据托管协议,通过合作银行查询票据情况,加强内部控制和业务培训,提升票据真伪辨别能力。

(二)建立票据交易平台,促进票据质押等信息可查

我国票据交易尚未像外汇交易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票据的签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仍处于割裂状态,不利于票据市场风险防控及票据相关利益者权益维护。建议由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票据交易平台,提供包括票据基础信息、票据交易、质押、丧失等信息及资金利率信息在内的信息查询服务,促进票据理财的利益相关人能有效获知票据流转、交易情况。

(三)督促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落实资金存管要求

票据理财平台应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今后下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与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票据理财平台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应实行监管部门备案制度,监管部门应通过现场、非现场手段督促落实资金存管相关要求,防止平台违规挪用或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谋挪用投资者资金。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林权制度;抵押贷款;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3-0093-03

一、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

遂昌县于2007年开展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试点,截至2008年12月底,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4584万元,761户,贷款余额3754万元,迄今无一笔不良贷款,效果明显。

(一)深入调查研究,扎实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1、科学组织工作方案。人行遂昌县支行根据县域林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地森林资源流转和建立林业要素市场经验,近年来把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和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相结合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组织精干人员集中深入林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林业部门制定了《遂昌县森林资源流转试点方案》、《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政策措施。

2、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协助林业部门、农村信用社一起制定了《遂昌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遂昌县森林资源资产储备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管理办法》、《遂昌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工作办法》、《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森林资源流转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搭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一是设立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林权确认、变更、登记;二是设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主要通过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为林农及林业企业贷款担保并负责对抵押森林资源的收储及处置:三是设立林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森林交易信息,组织林权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四是设立森林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主要为林权抵押、森林流转提供调查规范设计和资产评估。与此同时,农信社开展了“三种业务”,一是林农小额循环贷款,直接面向农户;二是林权直接抵押贷款,解决林业企业和大户的大额资金需要:三是收储中心担保贷款,面对林业产业化融资。

4、引导信用社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根据林农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及其拥有森林资源情况组织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并按信用等级核定贷款,以农户林权做抵押,解决农户融资过程中的缺乏担保抵押的难题,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随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疏通了森林资源向生产要素转换的渠道,为解决林农发展生产提供资金支持。

(二)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资金安全

1、规范操作程序。在深入实际调研、吸收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地推出了适合遂昌县农村实际的“小额循环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林业资源为基础,核定贷款额度,农户把林权证抵押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为借款农户担保的贷款方式,采用“集中评估、集中授信、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便民措施,破解了农户融资担保抵押难题,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效能,功能互补,满足了农村不同产业层次和不同群体的信贷需求。

2、推出配套政策。金融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出台了配套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50%,对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执行基准利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贴息;林权流转服务机构适当减免评估、登记、担保、处置等环节费用。

二、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取得的成效

1、有效盘活了森林资源,拓宽了农村投融资渠道。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说为山区农户有效地解决了贷款难问题的关键――抵押担保瓶颈,实现了森林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将林农手里的林业资源演变为发展农村农业生产的资金优势,按农村信用社的调查统计,林农户均贷款的授信已从原来的1-2万元,增加到5―10万元。

2、增加了林农收入,促进了科技支农。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农户采用科技方法增加投入有了资金保障。2007年县林业局适时启动了《浙江(遂昌)竹子现代示范园区》科技支农项目,在三仁乡小忠村的毛竹科技支农示范区,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支持,发展高效示范毛竹林的第一阶段试点已取得成功,农户增产增收效果显著。

3、促进了产权明晰,初步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由于人口移动,林权私下流转现象不时发生,林权记载和实际所有人不符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它的融资功能激发了林农明晰产权的积极性。现在林农变更林权登记情况多有发生,同时林权抵押贷款还为森林流转提供了资金,为农村各业发展提供了可能。

4、降低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改善了金融支农环境。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不但解决了农户贷款难中的有效担保抵押瓶颈,拓展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渠道,由于借款户有了资产抵押,降低了信贷风险,农户获得了生产的资金支持保障。又解除了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这样就为增加支农资金投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1、法律共有性与产权私属性的矛盾。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林地和森林资源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当前农村农户视承包的山林为个人所有财产。金融机构融资抵押则需要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林权抵押存在某种合同法律关系上的矛盾。

2、多证合一、多山合证与实际操作的矛盾。现在农户的林权证实际为山林、竹林、油茶、茶叶等多证合一的权证;权属体现的有自留山、责任山等种类;单一种类面积偏少,为多块山林合登在一起,有的多达十几块之多,错综交叉复杂;现行林业资源管理的人工化与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给林业部门和农信社山林查看、价值评估、抵押登记、权证保管带来极大困难,权证交还农户保管则削弱了抵押的约束力。

3、产权人与资金使用者不一致的矛盾。现在林权证为八十年代山林承包制的延续。许多户主与实际家庭户主不符,且农村分户等情况客观存在,权属确认与林权所有不一致,办理抵押手续相当不便。

4、林权价值评估与实际公允价值的矛盾。林权价值评估受自然、地理、环境、交通等综合影响。制约因素多,价值评估人为因素影响大,与借贷要求的公允市场价值抵押差距较大,且抵押评估保留失误免责,给金融机构带来后续隐患。

5、自然属性与保障机制欠缺的矛盾。山林资源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受自然环境、人们生活等因素制约的特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的影响而丧失原有价值,盗伐、不当管理等都使其价值降低或减少,市场行情的波动使价值发生变化。林业经

营行为容易引发纠纷,与金融机构谋求价值稳定相矛盾,制约着林权作为融资担保物的效能发挥。

四、建议

1、完善林业产业法律法规,改善林业生产环境。要真正使林权为农户个人所有,明晰农户林权的产权关系,调动农民发展农业、林业生产积极性。为了解决林权作为有效担保物的法律障碍,为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资金投入开辟通道,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2、明确农户的分类林权,切实解决林权抵押中的实际问题。林业部门要根据林权分类的实际,分别林木、毛竹、油茶、茶叶等进行分类发证,分别管理,切实解决林权抵押中的实际困难。要加快林业资源、农户林权的资料数据库和管理网络建设。把网络终端延伸到各个乡镇,方便农户和信用社查阅核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便利于民。

3、根据农村实际及时变更权证所有者户名。借款抵押是一个严肃的合同法律关系。权证人与农村实际户主的一致性。对解决农户借款难、担保抵押难问题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要根据农村农民家庭变化实际,及时方便地对权证进行变更。

4、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规范评估行为。林业部门要认真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发放采伐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加强对农村林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林业资源安全和抵押林权的实际存在。同时加强对林权评估机构的监管,提高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减少随意性。对评估结果严重失真和高估的要予以相应的处罚,评估机构不能出具自我免责的评估报告。

5、拓展林权抵押贷款范围。建议各级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是否考虑把集体、国有林权也纳入林权抵押贷款的范畴。支持农村村级集体筹措资金,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国有林业企业发展林业综合经营的资金需要。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内部银行;资金管理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了集团化的发展的道路,所属子、分公司、项目管理部不断增多,客观上造成了资金使用分散,资源管理困难,财务风险也随之日益凸显。集中表现在企业组织形式里存在越来越多的独立利润中心,各独立主体拥有财务控制及支配的权利,自主筹集、配置和分配资金,集团内缺乏统一的资金调度及安排,造成账户及资金管理的分散,形成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大幅下降。而资金的集中管理是通过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统一筹措、协调、规划、调控资金,充分发挥企业集团整体优势,增强资金的筹集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以保障企业集团日常经营和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及安全使用。

一、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需求层次

(一)资金集中

1.把资金视作支撑企业运营的一个要素,资金管理的目标是为企业运营提供资金保障;

2.通过构建合理、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系统,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结算管理模式,加强资金管控,发挥规模优势,保证资金链健康而有序发展。

(二)通路监控

资金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差错率。资金管理围绕企业资金收付的全过程展开, 为组织内部进行收款、付款和对账等业务活动提供信息化场所。实现安全可控地有计划对外付款,大大缩短从银行款项到账到财务系统确认收入之间的时间,提升相关工作效率并降低业务差错率。

(三)资源统筹

1.把资金视作企业的重要资源,作为运营的要素,制订资金管理目标;

2.在统一规划的制度和流程下,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确保安全、提升效益为目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资金的收支、筹集、运用、监管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3.产融结合。

二、内部银行

(一)内部银行的概述

内部银行是集团公司设置的专供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现金收付及往来业务款项结算的财务职能机构。内部银行集中管理各成员单位的现金收入,统一拨付各成员单位结算业务所需要的货币资金。并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调控、信息反馈职能后,发挥计划、组织、协调作用,并成为集团和下属单位的经济往来结算 中心、信贷管理中心、货币资金的信息反馈中心。

(二)内部银行的功能

1.结算功能

结算中心为所属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将分散在各家银行的账户统一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资金枢纽。

2.监督功能

集团通过结算中心的窗口观测所属成员的经济信息;透过资金结算,掌握、控制子公司的经济行为。

3.信息反馈

通过结算中心可以随时摸清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营运状况;透过现金流量的变化寻求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要害,帮助集团决策层加强微调整合。

(三)内部银行的具体业务

1.资金结算业务(见图1)

2.资金监督及控制业务(见图2)

(四)内部银行的具体实施

1.内部银行管理平台整体定位(见图3)

2.内部银行的业务执行

(1)内部银行的业务执行人员构架岗位设置(见图4)

(2)明确资金业务部门的部门职责

建设与完善资金管理体系,做好资金管理报表体系的建设、资金管理流程的设置、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内部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设立集团的资金池,管理资金池内各成员单位账户,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流程的要求,负责集团资金的总调度;深入了解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制定集团的融资目标和融资计划。合理安排各融资平台的融资结构,并有序安排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还款计划;负责融资渠道的开拓与融资产品的创新,维系与加深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负责集团规模化授信银行的关系维护及贷款周转安排工作。为集团战略性的发展计划开辟安全、高效的融资渠道;统筹利用集团资源,掌握集团内各成员单位融资决定权、资金调配权、可利用抵押物的抵押决定权及对外提供担保审批权等各项相关权利;建立和实施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与资金相关管理项目进行稽核,适时对各资金使用主体的资金使用状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3)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条件的建设

建设高效的资金管理报表体系。以日报形式监控集团及所属独立主体的的日常现金流状况;以报送月报的形式收集和汇总集团及所属独立主体的借款明细表、授信情况汇总表(分各银行口径、各成员单位口径)、对外担保明细表。内部银行每月以月度资金报告的形式将汇总信息上报给集团的管理层。

设置高效的资金管理流程。如银行开户审批流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授信审批流程、对外担保审批流程。

建设、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如针对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日常费用等不同性质的资金支出制定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建立每季度标准检查制度,对企业账户标准、贷款管理标准、报表管理标准、财务费用核算标准检查:财务费用核算等进行标准检查。

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4)制定资金管理内部考核管理办法

统一制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间的利息核算规则,各成员强化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资金成本的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提高各成员单位配合融资的积极性。

为发挥各成员单位对资金管理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保障集团资金管理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以百分制对各独立主体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进行资金管理相关指标的考核。

(5)配备与银行网络相结合的计算机网络技术

基于集团信息化管理的进程,及银行业电子银行业务的成熟,所有的流程报送、数据传输都通过内部网络平台进行。同时引进银行的电子银行产品。有效结合两个网络平台,将为工作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3.资金账户模式

(1)账户开立模式(见图5)

(2)账户处理模式(见图6)

(五)内部银行的流量控制

控制流量主要通过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实现。

1.资金预算根据业务预算编制。编制的内容涉及到所有有资金收入、支出的相关业务数据,各单位财务部门将业务数据经过分析填列出资金流的预测数据,经过汇总后形成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表。资金预算编制流程如(见图7):

2.资金计划的实现。在集团资金部下达资金预算正式版本后,应有各成员单位总经理负责统一领导,财务部门监督执行,做到“横向到人、纵向到边”,确保资金预算指标的落实和完成。预算结合资金管理软件结算支付模块的流程设计如(见图8):

(六)内部银行的综合分析

在内部银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资金流入、流出预测模型,对资金过度沉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处理资金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间进行衡量,合理选择的风险的处理方式。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的统计的方法,建立风险的预警机制,科学的选择接受风险、转嫁风险、避免风险、降低风险的处理方案。内部银行的综合分析也可为集团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内部银行实施产生的效益

(一)对集团产生效益

1.解决了存贷双高的现象;

2.可控制成员单位的资金支付情况;

3.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资金紧缺问题,降低财务费用;

4.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和优惠的贷款;

5.沉淀资金可进行投资理财,增加收益。

(二)对成员单位产生效益

1.统一的资金信息查询平台;

2.提高了支付效率,降低支付风险;

3.降低了支付成本;

4.减少了贷款手续,获得贷款优惠;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 “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 “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