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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公司;现状;发展
一、我国担保公司的起步
担保公司在我国起步较晚,是我国走入市场经济后借鉴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验,作为政策引导而设立的1993年11月我国首家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金融业与中小企I之间的桥梁作用开始,我国担保行业2010-2011年间快速增长,2013年有所放慢,2015年末,担保机构数量、新增担保户数等数据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但代偿金额数据却突增。
二、现行担保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资金不实是根
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规定了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人们要求是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对担保公司过往的综合能力有严格审核标准,目的就是防止日后给银行信贷造成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很多担保公司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注册资金拆借,验资后抽出由此,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从一开始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实际保证能力和赔付能力。
(二)现行政策制约着商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
首先,担保公司虽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失的助手,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仅在减免税收方面,对后续的运营风险没有防范措施及解决办法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只能依靠经营利润来弥补其次,很多担保公司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此相关部门没有任何监管手段最后,担保公司理论上可以通过反担保的方式来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往往是提供反担保的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强或反抵押的财产在法律上大部分是顺位抵押,使得担保公司代偿之后,追偿能力削弱,形成实质性损失。
(三)担保公司反担保方式比较单一
目前县域担保公司处于硬性反担保阶段,即反担保方式单一,要求较高、较谨慎,主要是房地产等小动产,反担保是否完备是担保项目取舍的重要标准。但县域中小企业虽数量众多但规模普遍较小,机器设备价值小高,部分企业土地、房屋等权证迟迟未能得到办理,无法达到担保公司的条件。同工商企业相比,涉农业务更难提供反担保物,如牲畜、果园等受气候和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且在开展反担保抵押上操作难度和成本较高,集体土地、宅基地等山于价值评定体系小全、政策法律存在一定障碍等,在开展反担保的法律和操作层而上均存在较大难度,这些都制约着县域担保公司业务的有效拓展。
(四)自身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担保公司急于开展业务,忽略了自身管理水平建设和员工业务素质的提高。表现在风险意识淡薄,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等方面。没有形成自身独特的风险识别和防控体系。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财务、法律等方面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方能与企业交流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三、我国担保公司今后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逐步完善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
应对现行的《担保法》进行修改,确定担保公司的监督制度,落实责任一要改变立法主体乱、监管体系不明的状况;二要针不同担保公司的属性,设立不同监管制度;三要增强社会第三方的监管力度,建立合作信息平台,形成良胜互动。
(二)担保公司要在业务创新上下功夫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面对的是中小型企业,是银行不直接放贷的群体,故担保公司要建立一套有别于银行的风控体系。一要建立一套深度了解被担保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程序,据此判断该公司是否具备担保价值、风险把控点、解决问题预案应从该企业有无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团队学历结构、从业经验、现有产品占据市场份额等方面进行考核;二要建立一套被担保企业信用考核指标,我国各职能部门已建立了企业、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司法部门有企业、个人涉诉案件披露,人民银行有个人信用档案担保公司应借助这些信息,建立一套信用考核指标,提高风险防范水准;三要严把审查程序担保公司不能认为有了资产抵押、企业法人代表保证,就放松了担保前审核工作重视对被担保企业内部稽核至关重要。
(三)拓宽担保业务领域
成立多种形式的担保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入股形式建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担保对象为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选择有信誉、业绩好的专业担保机构对担保基金进行担保,以提高信誉,获得银行的信任,拓宽县域担保市场。鼓励担保公司接受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多种动产反担保方式,结介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财务信息、管理水平等状况进行综介评定,采取单一担保和综介担保相结介、抵(质)押担保和信用保证并行的灵活模式。
(四)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自我保护机制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要建立一套风控机制做到事前防范程序标准、事中监控方法到位、事后补救措施得力担保前重点收集企业信用、财务状态、业务经营水平及管理团队素质担保项目确立后重点要转移到企业的财务、生产、产成品库存变化等动态指标上若某个担保项目出现问题并代偿后,要迅速启动保护程序,了解抵押资产状况,资产不能覆盖代偿金额时,要立即对被担保公司做详尽调查。
(五)多方协作,建立更合理的银担合作模式
各银行应尽快完善与县域担保公司相适应的运作机制,如对资信良好、长期合作的担保公司适当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对于在多家银行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规定其资金可统一存放在某家银行,存放银行承担余额查询、定期信息共享等义务,以此减少担保公司资金分散情况,有效掌控其整体运营状况;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风险共防制度;建立优质担保机构项目绿色通道,对优质担保公司授子一定授信额度,对于其担保的客户给子“见保即贷”的待遇。
参考文献: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县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财政注资成立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9600万元,其中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4家民营担保公司最大1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余均为10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融资52笔,金额3455万元,对辖内企业和个人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银企担三方业务合作业务量只占我县当年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1‰,离我县引进或成立担保公司的宗旨和预期相距甚远。
二、“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调查显示:辖内银行业、担保业和中小企业都有较强的合作意愿,也曾做过尝试,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制约,“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1、反担保条件要求严。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到银行贷款。但由于抵押担保物不足,被银行拒之门外,转而求助于担保公司解决担保难问题。担保公司同样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俗称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条件几乎和银行对等,也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调查审批条件甚至比银行还严。中小企业之所以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是担保公司较银行的担保条件相比相对较低:一是抵押物较银行宽松,如可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财产“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较高,如中小企业的房产在担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银行高20个百分点;有如,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在担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银行高30个百分点。即使这样,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反担保的要求,导致“银企担”合作流产。
2、民营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准入难。据调查,除有财政背景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与辖内金融机构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营担保公司均未与辖内金融机构就银担合作事项进行签约。究其原因:一是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农信社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余金融机构均要求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县实际注册2000万元资金以上的担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说,只有1家民营担保公司达到了与银行进行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二是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审批权限。据调查,辖内金融机构的银担合作机构,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工行、农行有与瑞嘉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审批。受上级行授权管理制约,在主管部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无法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三是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有的银行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银担合作准入条件、承保比例、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据辖内某担保公司反映,辖内担保公司有与某金融机构合作的意愿,但该金融机构首先要求担保公司合作前必须预存2000万元在该金融机构的账户上,并且不能动用,且不能转为保证金。
3、银担合作意愿不强。现行担保公司银担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担保金额的1-3%。按最低标准收费,担保公司利润较担保公司开展其它担保业务相比较低,而按较高标准收费,中小企业则难以承受。据调查,担保公司开展一定量的银担业务是担保公司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在此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担保公司被迫主动寻求开展银担业务,以取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4、中小企业资质差。据调查,该县的中小企业资质差,大部分中小企业厂房是租赁的,部分有厂房的也没办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除机器设备外,少有其它担保抵押物,难以达到银担要求的担保或反担保要求。
5、监督管理难到位。一是从《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金融办”和日常监管部门“民企局”及其它监管部门。目前县政府虽已确定民企局为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但民企局缺少符合专业资质监管人员的实际情况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离规范履职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目前虽然说有金融办、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门监管,但实际上谁也难管,以致于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二是监督管理处罚标准制度缺失。按《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对担保企业增资扩股、抽逃注册资本金、违规收取保费、担保责任余额超规模、不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不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标准,导致难以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
三、加快发展“银企担”业务的路径选择
1、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担保公司要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一是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根据其风险情况,按照其贷款额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担保;二是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业“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既能降低反担保风险又可降低费用;⑵将反担保的种类扩大到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大宗耐用消费品、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等,以增加反担保的种类;三是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逐步实行信用担保;四是要充分发挥财政注资担保公司的“龙头”示范作用。与银行签约已开办银担业务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逐步实行信用担保等方面要有所作为,起带头作用,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正向导向效应。
2、积极帮扶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宣传,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应通过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咨询、注册、备案等相关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担保公司;二是监管部门除及时为各担保公司转发各种有关政策文件外,还要针对新办担保公司处于创业初期的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专人帮助各担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担保公司,利用各种途径向企业推介担保机构;三是对地方政府自办的担保机构,要千方百计加大注资力度,壮大担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杆原理,力促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四是逐步完善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将中小企业纳入风险分担体系,当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时,财政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五是辖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民营担保机构准入银担合作的限制性条款。
3、调动“银担”合作积极性。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加强对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要千方百计贯彻利用好上级行有关对辖内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措施,引导调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扩大担保业务量稳定增长。引导担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组,壮大担保实力。同时也要引导担保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二是适当减免担保企业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降低担保企业相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有效监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提醒担保公司注意风险控制,切实维护辖内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对偏离主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行为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对有的担保公司假从事融资中介服务之名偏离担保主业,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管,维护好金融秩序。
5、规范整顿,确保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确保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1 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客户定位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方法来防范控制风险的管理工作。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去有效的识别、控制、规避风险。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它是属于一种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的收入主要来于为企业提供有偿担保,根据规定的担保费率获取相应担保费用。担保公司为了防范、控制风险,一般方式是要求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既可以由受保企业自身提供(如个人房产、车辆、股权质押),也可以有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如企业信用担保,负有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是否同意为企业提供担保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资产实力和信用度情况,二是企业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在担保公司实践业务拓展中,往往不能准确定位其服务对象,片面追求大客户、大额度,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重视,这种定位其实是与担保公司的业务特性相违背的。对于大企业来说,其资产规模大、财务透明度高、经营管理稳定、信用度高,所以承担的风险小,也正因如此大企业一般很少通过担保公司贷款。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般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为它们要么没有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在银行没有相应的信用记录,要么是因为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资产,难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担保公司成立初衷就是在银行和中小企业间搭建一座信用的桥梁,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所以中小企业是担保公司未来的潜在市场和服务对象,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信用体系,建立起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贷关系,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这是担保公司的任务和使命。
2 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
2.1担保公司自身具有的风险
近些年担保公司与银行进行了一些业务合作,为中小企业解决了部分融资难问题,但由于国家对担保公司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经营监管,使得担保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已经引起了政府和银行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在经营风险方面:第一,收益偏低。当前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的模式主要是担保公司向银行存入保证金,银行给予相应的信用放大倍数,最高在保余额=保证金总额*信用放大倍数,所以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额度只能在限额以内。这样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入,除了要扣除风险准备金,还要扣除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缴纳税费等,一旦发生风险还要代偿,所以担保公司的利润空间较小。第二,违规办理业务。当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现金流不足,无法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担保公司就通过民间拆借等方式,将贷款本息还清后重新办理贷款,这样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担保公司、银行都有利,但掩盖了银行潜在的信用风险;有的企业注册资本不符合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就通过民间拆借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等完成增资手续后将资金抽逃,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有些担保公司为有实力、信用度好的企业办理贷款业务,贷款批下来以后用作民间拆借,从中赚取利差。
在内部管理方面,衡量担保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就是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但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后续资金补偿难以保障,资金严重不足,这使得担保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此外,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比较迟,缺乏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控制风险经营不足。一是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章,操作失误、违规运作层出不穷;二是对担保企业进行保前调查时,由于担保公司没有一套科学严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承保企业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价;三是风险转嫁方面,担保公司在采取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方式单一,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操作中存在很多不当的地方。
2.2来自被担保企业的风险
在我国中小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水平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技术研发能力弱、财务制度不健全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等特点,这都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的信用度较差,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本来不符合担保标准,但通过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骗取担保,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大大增加了担保风险。
中小企业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首先,征信体系不完善,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没有对外开放企业的相关信息,这既增加了采集信息的难度,也浪费了大量有效的信息。中小企业从保护自身利益考虑,并且信用意识淡薄,对于征信工作往往不支持,甚至抗拒开展征信工作,使得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征信难度大大加剧。其次,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落后,近几年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尽管得到一定发展,一些信用评估单位在市场上也具有一定影响力,但由于信用评估单位之间评级人员素质、评级目标范围、资金力量等方面的差异,评级的标准不同,导致评级结果难以统一。此外,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评级中企业提供的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使得信用评级结果缺乏权威性。
2.3来自政府方面的风险
政府过度干涉担保公司的经营,政府时常会用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要求担保公司给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担保,特别是在有政府参股的担保公司里,担保公司在正常的运营过程中,始终摆脱不了政府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进行干涉,导致担保公司失去独立的运营权、决策权,增加担保风险。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于1995年颁发了《担保法》,但在实践操作中无法给担保公司提供有效保障,因为《担保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对担保公司缺乏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经贸委等相关部门针对担保公司制定了一些管理规范,因缺少实质性的细则规定,最终很难达到约束、规范担保公司的目的。
3 如何做好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3.1提高担保公司管理水平,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在担保公司中是一项影响范围广、难度大的工作,它是整个内部管理工作的核心。担保行业是个新兴行业,正在被社会接受和认可,企业、银行也越来越愿意同担保公司加强合作,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担保公司的影响力在加大,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国家必须要重视的。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担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如在公司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框架,使各个主体之间权、责、利方面相互制衡,保障担保公司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和约束机制。
健全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涵盖担保公司内部所有与风险相关的工作领域,其中包括:员工道德规范、行业准入、保前尽职调查、保审会审核规则、保后检查等。
3.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首先,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人民银行在征信市场的监管、指导作用。明确相关制度,对于那些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信工作的企业,要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保障征信工作进展顺利。对于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包括信息内容、采集方法等,可以使征信系统高效运作。加强工商、银行、税务各部门间相互交流,实现企业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对征信系统的重要性及信息使用的保密性加大宣传力度,如召开一些由中小企业参加的交流会、座谈会,对企业进行有效宣传;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建立保密制度。
其次,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需要政府、银行、评级单位等多方积极参与建设评级体系,例如:政府部门应为评级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评级单位的合法性、准入机制、操作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规范评级单位的运作;银行需要运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到信用评级活动中,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并根据评级结果扩大评级单位的影响力,对评级体系给出相应的建议;评级单位进行评级工作时,不能受到评级对象的不利影响,做出与实际不符的评级结果,要保证其公正性、公平性、独立性。除此以外,评级单位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对评级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通过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评级方法,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以保证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3.3明确政府职能、完善法律制度
在担保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去干涉担保项目运作,更加不能强制为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担保。同时,逐步完善《担保法》,针对担保业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规范其信用担保活动。
4 结论
综上所述,风险管理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通过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职能和完善法律制度,以便提高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实现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均衡市场 担保公司 商业风险
非均衡市场下经营性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一)非均衡市场的概述
非均衡理论强调预期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暗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备的,搜集信息是要花费成本的,因此行为人的交易不可能完全是均衡的交易,非均衡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非均衡理论认为,市场是充满变化和不断调整的过程,无法确保每个企业家的行动均能增进市场协调。当市场过程中的经济主体彼此信息不对称时,必然行动计划不一致,从而导致非均衡。非均衡是潜在市场参与者所致,是市场过程的常态。
(二)我国非均衡金融市场的特点
1.利率管制。我国的存贷款利率总体上是受到管制的,在利率管制下,贷款利率不能揭示项目的风险,金融机构在不能根据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来定价其贷款的利率时,只能实行信贷配给,其结果就是一方面使银行系统的风险程度徒增,另一方面使银行信贷体系推动经济增长的效率降低,使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在匹配中出现不对称。
2.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我国一直是将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比例偏低,企业融资结构的单一导致全社会投资杠杆比率很高,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并且直接融资体系中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经营风险小的债券市场落后于股票市场,衍生市场发展滞后,品种单调。这种特殊的金融结构体系,使得金融市场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金融风险进一步向银行担保系统转移。
3.区域差异、城乡二元结构导致金融发展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在地理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同时经济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的区域经济中,金融资源更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金融效率进一步下降,另外,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农村金融发展的严重滞后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经营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1年末,全国经营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同比增长57.2%,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不良率为0.8%,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但是,担保公司既是企业的债权人,又是贷款银行的债务人。在这双重的委托关系中,三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担保业的运营机制上看,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无法弥补其风险成本,也就基本注定难以长足发展。因此,以担保作为主要运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才能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然而,实践中,经营状况较差的小型担保公司可能根本就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资金运营,无法发挥担保公司应有的作用。
2011年,伴随着中小企业破产风潮的发生,担保业风险危机开始显现。其始现于福建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足高利贷而引发巨额坏账,随着危机的蔓延,厦门其他担保公司受到波及。国内几百家担保公司发现存在不同程度违规操作的商业风险。这次风险危机的大爆发,给整个担保行业造成了难以修复的声誉风险,不少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纷纷提高了合作门槛。
非均衡市场下经营性担保公司的商业风险及其成因
(一)自身违规经营风险
首先,部分担保公司资本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经营性担保公司而言,以资本金总额为主要构成的净资产额将直接影响到其商业担保的放大能力。按照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10倍。即,如果担保公司的资本不实,则其必将损害自身的商业经营能力,同时损害到被担保企业的利益。其次,担保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动用资本金从事贷款及高风险业务。甚至,有的担保公司背离主业,以高息吸收存款后再从事放贷业务之类的高风险经营活动。这是一种严重侵权的违规操作。一经发现,必将引发难以弥补的声誉风险。再次,部分担保公司巧立名目,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本应由担保公司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可按照动产质押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即,融资债务人给担保公司所交付的保证金,实际上是客户对担保公司的一种反担保措施。该类保证金的法律属性是特别动产(货币)质押,在设定该类质押担保后,担保公司应当专户管理,因为该保证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客户而不是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客户存在债务清偿违约行为时,且担保公司履行了对债权人的代偿责任后,有权以该部分保证金(即反担保质押)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关联交易风险
经营性担保中发生关联交易的主要策动者和实施者一般是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又可以通过相关协议控制或身份控制对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性影响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同时利用两者的关联关系,一方为被担保企业,一方为担保企业,从而套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如担保公司的母公司,或家族性企业中夫妻或父子分别担任有关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这样会对提供资金的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风险,并最终导致担保公司的信誉风险。
(三)被担保企业的违约和反担保清偿风险
当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调查,审核不严时,极易造成此类风险的发生。可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保前审查并不能够深入彻底,同时对掌握被担保企业的保后信息缺乏有效的手段,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担保公司的代偿债务变成了实际财产损失,这类风险将严重损害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
其实,担保公司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政府的扶持和监管力度不够,被担保企业、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三方信息不对称,造成担保公司的收益与风险不平衡。如今由于担保公司的信誉危机,导致了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缺失,从而使担保公司的经营更加困难,如何缓解和控制担保公司的商业经营风险迫在眉睫。
非均衡市场下经营性担保公司商业风险控制措施
(一)进行业务创新解决风险收益不对称问题
1.突破担保方式增加权利质押。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以灵活运用权利质押,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深入文化产业、科技产业、农业、林业等领域中小企业和其他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扩展业务范围。同时,将银行理财产品、保单纳入质押范围,利用和典当行的合作,尝试银行不接受的可交易产品质押,出具有说服力的可行性报告,争取业务审批。
2.对接银行产品服务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相关人员透露,银监会正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专项补偿机制。因此,担保公司可以建立一条针对小微企业的专业化业务专线。这样在对接银行服务时才能在银担危机的困境下较容易通过审批。但是要仔细甄别挑选客户对象,针对情况繁杂、良莠不齐的小微企业,一是要和银行金融机构联合,互相推荐;二是主动营销大型批发市场、集群、各类园区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进行营销宣传,扩大业务量;三是寻找大客户的上下游企业,优中选优。
3.借鉴并推广河南的“厂商通”担保业务模式。“厂商通”业务是指集团财务公司作为贷款人对集团下游经销商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信贷资金专项用于经销商购买集团产品的非银行融资担保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节约融资成本,担保公司从调查到出具担保函往往不超过一周;同时,反担保措施简便,主要的反担保措施是经销商夫妻双方自然人、三户经销商法人联保;双方都实行优惠的担保费率。
业务的创新开辟了担保公司非银行融资担保新的市场领域,一方面实现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缓解了当前银担关系的紧张,融资成本高涨的局面。
(二)联合重组并加大实力共建银担合作新途径
单个担保公司较难解决银担的商业风险危机。在这种形势下,可以将多家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融合起来,建立一个综合性融资服务园区,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这样做可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积极整合财政资金、银行、证券和信托等金融资金、民间资金、担保资金,有力发挥各个市场主体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动性和参与性,集合金融资源和政策资源,以实现多方的共赢。
这种新途径服务优势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担保、引进风险投资等多种手段,可以为该区域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通过汇聚一大批银行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和投融资服务机构,将该园区的融资效应呈几何倍数放大,集群效应凸显;三是通过园区的融资优势和集群效应,大力发挥企业孵化器和助推器作用,可以吸引一批高科技企业、优势企业入驻,从而培育上市企业,扶持当地企业做大做强。
(三)政府扶持与监管并行
1.制定有利于经营性担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议结合当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修改完善《担保法》,使其进一步适应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法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制度,财务的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分担,维权和自律、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促进担保公司有序和健康发展。
2.继续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担保公司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承担一定公共职能,风险高、收费低、难覆盖成本。难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议加大对担保公司资金、税收等方面政策扶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低收费、再担保业务、监督管理系统和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财政支持,逐步实现三年营业税免征的制度化,从而实现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设计反担保抵(质)押登记问题,登记机关要提供方便。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要对担保公司平等开放。
3.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与查询系统。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担保公司试点,逐步建立在保和拟保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和数据库,提高在保和拟保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为及时了解担保业务发展情况,建议逐步建立担保公司统计制度和备案、年检制度,要求担保机构定期提供报表,为政策提供依据。
4.建立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力监管体制。落实【2009】7号文件精神,继续履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职责,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部门沟通协调机构,及时发现并解决担保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同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加强监督,保证有关政策的出台与贯彻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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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证;担保;风险
中图分类号:F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160-02
信用证担保贷款属于贸易融资担保中的一种,是指企业在进口时银行为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额度,即在这个额度内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一次性或分批开立付款信用证。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和增加第二还款来源,企业为了能顺利取得贷款,他们会委托担保公司为每笔信用证项下的金额授信。为预防企业不能按时偿还信用证项下的贷款金额,担保公司在提供反担保时会要求进口企业将其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进行质押,以确保在企业不能按期还款时可以出售质押货物以偿还银行贷款。但是,在担保公司进行货权监管的时候,由于没能充分的评估和预测风险可能会导致其在实施货权监管时出现了一些漏洞,给担保公司业务运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以下是信用证担保贷款项下货权监管存在的几种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汇率风险
在国际市场中,汇率是决定贸易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本币升值有利于进口,本币贬值则对东道国的出口起到促进作用。担保公司在为企业的信用证担保贷款进行担保时,应特别注意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企业开立远期信用证时,由于付款时限跨度较长更加容易产生汇率波动风险。所以在进行信用证担保贷款的货权监管的同时,仓储监管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的关注汇率走势,一旦发生不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风险发生。尤其是在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的时候,可以考虑在担保协议中要求企业利用套期保值的方法合理的规避可能由于汇率的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物价通缩风险
担保公司在担保信用证贷款时,一般会要求进口企业用其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提供反担保质押。在企业偿还信用证项下贷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归担保公司所有。在同意企业用货权质押来提供反担保时,担保公司认定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价值足以匹配相应的贷款金额,这时货物价值的变动便是担保公司仓储监管工作人员应重点关注的对象。尤其是在发生通货紧缩时,货物的价格会大幅度缩水,例如,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国际原油的价格暴跌,这时如果用石油或者其相关产品进行质押将会给担保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因为这时企业可能出售全部货物在加上保证金账户的全部金额也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其余剩下的款项将由担保公司代偿,使担保公司蒙受损失。对于物价通缩带来的监管风险,担保公司一般采用令企业及时补充相应价值货物或者偿还相应价值的银行贷款。
三、开证风险
任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做信用证担保贷款时,企业开证须经担保公司许可。信用证一但开出便存在企业违约风险,所以担保公司在批准开证之前需要审查企业的国际贸易合约以及以往开证的履约情况。仓储监管部工作人员应及时的审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金额、运输工具、出发和到站日期的情况以及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和最后还款日期,审查货物的流向是否按照既定方案执行,这些资料将会作为下一次开征的重要依据。
四、进口企业恶意违约风险
进口企业会因为各种外来因素造成违约,这里的违约有的是善意的违约和恶意的违约。发生善意的违约,是指当发生一些如不可抗力等事件导致货物不能按照预期的计划进入担保企业的监管程序,但是在违约后可以及时的弥补由于自身违约给担保公司造成的损失,如及时令其货物进入监管程序或者偿还相应货物价值的银行贷款。
由于进口企业在进行信用证担保贷款时,会因为担保公司的介入增加了对一些必要环节的审批程序,且由于自身不掌握货权会造成货物周转的速度减慢。此外,为了方便企业出售货物,每一笔信用证项下的货物需要分批解保,第一批解保的货物无需付款,此后企业每售出一批货物的款项须要偿还上一批货物的相应款项,这样会影响企业的资金的周转。鉴于存在以上一些弊端,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单方面与承运人沟通使货物脱离监管程序,使得担保公司失去了反担保依据。一旦企业不能按期还款,则担保公司则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防范措施可以完善监管程序,不仅要选定货代公司和监管仓库,也要约束承运人以及运输工具,例如,可以要求企业在鉴定运输协议时,可以注明需要有企业和担保公司共同签署的变港通知书才可以变更货物流向。
五、被监管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风险
被监管货物的自身属性不同决定了在监管过程中担保公司要承担不同的风险。例如,有些货物属于易破损、易挥发、易变质、易泄漏等特定的属性,一旦发生上诉所提及的现象,则会削减监管货物的价值,加大监管风险。此外,如果监管货物为有生命的动物等,则还需要注意疾病防范。所以,当被监管货物具备上述属性时,应尽量寻求安全且易监管的质押货物,如果对方不能提供,那么则需要选取专业的监管仓库,即该仓库应为上述产品或相关产品的生产厂家,以便实施较为专业的监管。
六、异地监管带来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担保贷款涉及的大都是贸易公司的进口业务,货物进口的目的地不一定是公司所在地,有可能是产品的销售地或其他目的地。如果进口货物的终到站不是担保公司所在地,就会产生异地监管。异地监管时监管工作人员不能时常的去查看被监管货物的具体情况,只能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监管,并通过电话、传真和信件等通信工具来控制监管流程。这里就存在监管公司不能履行自身职责,如丢失货物、与进口商私自达成协议放货等,给担保公司带来损失。所以,在异地监管再选取监管公司时一定要进行实地考察,选取当地资信较好、管理规范、业务素质高的监管公司,同时在三方协议上完善监管程序,合理严禁的约束进口商和监管公司,以降低异地监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