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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主办银行制度是指在特定的企业融资和治理结构下所形成的银企之间、银行之间及金融管理当局与银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的总称,其中银企关系是这一体制的核心内容,银企关系主要表现在信贷关系和主银行在公司监管方面发挥很大作用。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先前被普遍推广的担保圈、信用联盟等模式所潜在的风险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开始凸显。由于互保圈危机蔓延,众多企业受到牵连,除了直接互保的企业受到债务压力的风险之外,第二圈、第三圈的互保企业也受到波及。往往是一家企业信贷违约,影响一个地区的生产经营。在这一背景下,201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关于探索实施小微企业主办银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山东辖内推行。通过建立“一对一”的新型银企关系,“加强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权益性资本比重高、未来现金流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过度担保、过度融资等问题”。《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一对一全方位银企合作机制,在银企协议期间,企业不能单方寻求其他银行合作;二是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银行通过充分挖掘企业软信息等手段掌握足够多的企业信息,签约企业对于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要事项,应及时告知主办银行等;三是创新信贷产品和融资方式;四是打造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五是有效隔断企业担保风险。为避免其他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通过互保联保、担保圈等途径向签约企业传递蔓延,签约企业原则上不应对外提供融资担保,确需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需经主办银行同意。
二、新型主办银行制在东营市的应用案例
自《指导意见》于2014年底下发以来,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积极贯彻落实。东营市目前共有四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推进该项制度: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新型主办银行制推行以来,四家银行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截至目前,根据人民银行东营中支主办银行制度监测显示,与四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专业农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共有20家,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5家,专业大户7家,专业合作社8家。截至3月末合作企业的贷款余额为3.03亿元,今年新增贷款165万元。根据贷款主体的分类看,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的贷款余额分别为28524.43万元、1312万元、496.7万元,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占比最高达到94%,专业大户贷款占比最少为1.6%;1-3月份的新增贷款中,专业合作社最多,为90万元,其次为专业大户,为75万元,产业化龙头企业为0。根据主办行的分类看,农发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的贷款余额分别为28524.4万元、339万元、92.7万元、1377万元,占比分别为94.04%、1.12%、0.31%、4.54%;1-3月份的新增贷款中只有农信社投放了165万元。新型主办银行制的推出得到了上述银行的积极支持,但是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推进缓慢,银行希望通过该制度更好的掌控风险,而企业的合作意愿比较低,根据对四家主办银行及合作企业的调查发现,新型主办银行制推广以来,投放到合作企业的新增贷款仅占贷款余额的0.54%,绝大部分贷款来源于制度前的投放。以农发行为例,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目前尚无网银结算手段,而目前企业结算网银转账是主要方式之一,若仅与农发行签署合作协议,企业的正常结算都会受到影响。另外,农发行上报的合作企业均属大中型企业,与制度中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相去甚远。新型主办银行制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一)合作协议缺乏硬约束,担保风险难隔断
首先,从《指导意见》的制度设计来看,该制度不是硬性规定,属于鼓励性政策。主办银行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缺乏第三方的硬性约束。其次,《指导意见》的政策目的是为了防范担保圈扩大造成的信用危机,但是在实际运营中,地方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都不能在征信系统里备注“合作协议”的信息,也就是说如果合作企业另寻第二家银行贷款易发生道德风险:在合作企业不提供其参与主办银行制信息的前提下第二家银行是无法辨别其有无担保资格,即使第二家银行获悉此信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约束,一旦发生信用风险主办银行也无法获得合作企业完全的剩余索取权。另外,调查显示,“对中小微企业来讲资产有限,最主要的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也多以租赁形式存在,这就造成了中小微企业只能办理保证贷款,但担保是相互的,若不为其他企业担保则自己也难以找到有效担保,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得中小微企业越来越被孤立”。
(二)激励相容机制缺乏,客户边界难扩大
哈维茨的激励相容机制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为行动;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企业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这一机制放在新型主办银行制中就是:主办银行与合作企业的合作均能实现帕累托效率改进,主办银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投放贷款,合作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贷款。在《指导意见》中的配套措施就是对激励相容机制的设计,例如:“推动当地财政部门出台面向主办银行的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政策,优先将签约企业纳入财政增信担保扶持范围”、“对恶意违约或拒不履行合作协议的签约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主办银行制度实施成效明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内部信用评级方法,探索参考应用专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征信产品,科学、高效地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提高签约企业资金可获得性”等等。通过对《指导意见》配套措施的分析可知:如果新型主办银行制顺利推出落实,完全可以实现商业银行的帕累托效率改进,有效防范了担保圈的潜在信用风险蔓延;但是对于合作企业而言,只有在无法贷款但通过政府财政增信担保获得了贷款才能实现帕累托效率改进。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地方政府的增信担保尚未将合作企业或潜在合作企业划入担保范围。总体来看,对主办银行来说激励相容机制缺乏配套政策的落实,对合作企业来说激励相容机制无实际支持。调查显示:上述20家合作企业在无新型主办银行制推出的情况下均能获得贷款,对于那些处在可获得贷款边界外的企业或个体由于缺乏有效担保而不能纳入合作范围。
(三)关系型借贷缺乏制度基础,新型主办银行制更适用于地方法人银行
关系型借贷(RelationgshipLending)是指银行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进行。关系型借贷发生的前提是银行和企业之间必须保持长期、密切而且相对封闭的交易关系,即企业固定地与数量极少的(通常为一至两家)银行打交道。其中的相关信息即《指导意见》所提倡的软信息:“对签约企业……深入了解,广泛收集签约企业经营管理及人员等相关信息,运用软信息挖掘技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国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普遍采取总分行制,地市一级的分支机构往往没有产品开发的权限,即使对既有产品因地制宜的改进都很难。以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为例,贷款条件中对抵押物、利率、期限等要素的规定是硬性约束,如果合作企业无法满足此类条件,主办银行的地市分支机构即使掌握再多的软信息也无法在信贷系统中审核通过。而农信社作为法人机构自身具有产品开发及定价权,只要风险可控就可以量身定做适合合作企业的产品。数据显示,除农发行投向大中型企业大贷款外,截至3月末农信社对合作企业的贷款余额最大为1377万元,而且1-3月份新增贷款额度也是最大为165万元。
三、新型主办银行制的边际改进
本文认为新型主办银行制可以在边际上改进以更好适应市场需求。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如果一项新制度替代旧制度会涉及四项制度费用:旧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FO、新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FN、制度转化所需的交易费用T、重构制度所需要的交易费用R。只有FO-FN>T+R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也就是新制度相对于旧制度所节约的交易费用必须大于制度转化、重构所耗费的交易费用。因为《指导意见》属于鼓励性政策,在此我们假设T=0。所以,只要FO-FN>R我们对新型主办银行制的边际改进就能实现效率的提高,新制度就能运行于市场中。
(一)新型主办银行制当前的运行费用FO假设为既定值
作为一项鼓励性政策,《指导意见》已经推出并正在实行,所以假设FO为既定值是符合实际的。从上述东营地区运行情况来看,新型主办银行制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对银行及企业来说都缺乏吸引力。能够提供抵质押物或担保的企业,无论是不是合作企业同样能够获得贷款;反之,愿意签订合作协议,但仍不能获得贷款。对银行来说,缺乏制度上的硬性约束,致使无法防范担保圈造成的信用风险。所以制度上的边际改进只要能突破这些障碍就能大大节省交易费用。
(二)对新型主办银行制的边际改进
一是鉴于全国性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缺乏产品设计权限及应用软信息能力的制度缺陷,本文认为新型主办银行制的适用范围可以明确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二是主办银行的潜在客户应定位于那些传统模式无法获得贷款的企业或个体,这样才能建立激励相容机制,合作企业才能积极参与;三是发挥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及窗口指导作用:将新型主办银行制的考核纳入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对主办银行实施正向激励,通过货币政策的倾斜覆盖风险敞口,这其中不应将政府增信担保作为一项必须条件,通过对“鲁青担保贷”等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看,一旦涉及多头部门往往会额外增加交易费用,而且对于那些靠传统模式贷款的企业,银行缺乏为其谋求优惠的激励机制;四是开发征信系统新功能,对新型主办银行制实施硬约束。对于签署合作协议的企业或个体在其信用记录中明确其是某银行合作企业身份,这一政策限制尽管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但是人民银行作为窗口指导单位对商业银行有隐性约束,否则其他银行会无视合作协议的约束;五是合作协议的签订要细化,比如可以将合作期限延长至5年甚至10年,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软信息的作用。
(三)改进后的交易费用FN及边际改进造成的制度重构费用R
理论上,如果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倾斜给予主办银行的收益能够覆盖放贷给边界外客户的风险敞口,主办银行和合作企业均会实现激励相容,其制度交易费用将远远小于改进前,即FO-FN远大零;制度重构费用R则来自于上述四项边际改进,也就是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对主办银行制的倾斜兼顾及对征信系统的功能升级,这一项费用很难定量分析。
四、结论
一、案情描述
笔者结合临沂市某金融机构(以下简称A银行)近日发生的一件很有代表性的关于保证金的诉讼,对金融机构贷款担保保证金的法律分析、风险以及防范进行解析,以供借鉴。
2010年10月12日,A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就担保公司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向该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约定担保公司在A银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20%,性质为保证金,即金钱质押,自担保基金存入担保基金账户时起视为交付。2011年1月20日,担保公司根据担保的贷款余额向A银行转入270万元,该行按规定存放在“其他存入活期保证金”科目之中。
2011年5月19日,当地一家法院在执行B银行与担保公司借款纠纷案件时,扣划担保公司在A银行账户中保证金92万元,A银行依法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该保证金只能冻结不能扣划,且A银行对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将保证金返还。
6月1日,该法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会上A银行提供了合作协议书、担保公司为A银行担保贷款的材料及证明划拨的款项系保证金的相关证据。6月14日,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保证金账户的状态为正常,未显示质押字样,以及账户开立时间亦与合作协议不符为由,认定担保公司在A银行的270万元的存款是否是保证金无法认定,驳回了A银行的异议。A银行不服,已依法向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信用证保证金和承兑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对于贷款担保保证金的执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操作不一。但是我们认为担保保证金和上述保证金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其执行亦应参照。
(二)关于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涉及为金钱作为担保用于质押。对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用金钱质押需先将其特定化后再交付质权人占有,其特定化的形式可采用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本案中,A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协议即为金钱质押合同,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担保基金的性质为保证金,即金钱质押,自担保基金存入担保基金账户时起视为交付,质权成立。双方根据协议履行了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质押关系成立,质权依法设立。故A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保证金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及账户资金是否显示质押字样是否影响保证金的性质和质权的成立
根据协议约定,担保公司应在A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担保基金账户,但是对于开立时间并未要求,法律亦未规定要求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显示质押字样。因此,保证金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及账户内的资金是否显示质押字样并不影响保证金的性质和质权的成立。
三、贷款担保保证金的风险
(一)操作风险
金融机构一般以保证金的形式将质押的金钱特定化,为其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但是,一些银行为照顾担保公司利益,将担保金放入存款账户予以计息,向担保公司出具单位存款证明,这样做极不规范,实质上仍为存款,不具备保证金的性质,也就不能对抗司法机关的冻结扣划。
(二)保证金的执行风险
由于现行法律未对担保保证金的执行做出明确的规定,故法院扣划保证金时,金融机构只能对法院的扣划提出异议并请求优先受偿。虽然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从立法精神上认为适用于承兑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很可能驳回异议,被法院认定案外人的金融机构只能向做出驳回裁定的法院提讼。做出裁定的法院经过审理后,无论哪方败诉,案件都有可能进入二审程序。漫长的诉讼程序,影响了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大了贷款的风险。
四、风险防范对策
(一)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对保证金的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前,为避免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当与缴纳保证金的担保公司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金融机构首次与担保公司合作时,往往先签订合作协议,由于不交缴纳担保金,不能确定存放账号,所以合作协议中往往不能明确记载保证金账户。建议一旦生成保证金账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与担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专项用于存放保证金的账号。如果是二次合作,双方应当签订质押合同,明确既有账号作为保证金账户。
(二)保证金账户管理应当规范,即独立开户、专款专用
建议金融机构在保证金账户中设立贷款担保保证金科目,专门用于存放担保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与一般资金分开存放,涉及保证金的业务和一般结算业务分别在不同的账户办理和记录,严格保证金用途,禁止将其挪作他用。
(三)建议金融机构改进对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增强质押的公示公信效力
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区分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在采取扣划措施后,通常进入提出执行异议和民事诉讼的程序。因此,建议金融机构改进对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区别于一般结算账户,使法院查询中即可认定为担保保证金,避免进入繁琐的法律程序。
昨日,重庆市外经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携手,签署了“共同构建重庆外经贸融资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的签署使得我市大批规模小、银行授信不足,但极具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能通过政府支持,更便利地获得银行贸易融资,扩大企业出口。
据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建春介绍,在重庆市的外贸企业中,455家中小企业占全部出口企业总数的94?郾97%,而出口额仅占全部出口额的36%,其中421家中小型出口企业年平均出口额仅约为76万美元,远远没有发挥出中小企业应有的作用。重庆对外经贸在持续发展的同时,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融资渠道窄、融资媒介少、融资成本高的困难。
李建春称,此次通过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建立“重庆市外经贸融资平台”,是将政府支持出口融资担保功能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配合运作,帮助银行突破传统的“全额抵押担保贷款”模式,将贷款和真实贸易项下的应收账款挂钩,推动商业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外贸融资业务。这是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瓶颈的一个大胆尝试。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普遍性的问题,正如全国各地一样,地方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也受到资金问题的困扰。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包括中小企业融资试点工作、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做大作强起龙头带动作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等。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挥开发性金融在解决地方经济“难点”、“热点”方面的作用,大胆探索创新,在银行界率先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促进信用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这一举措为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辟了新的途径,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当地最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市中小企业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公司密切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区县政府和平台公司合作,抓住机遇,求实创新,发挥市级平台公司的龙头作用,充分利用好开发性金融资源,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使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正式起步于10月,新津县作为首批试点县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获得授信5000万元。12月,第一批10户企业共1200万贷款得到落实。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初开始向其他区县全力推进。截至底,全市20个区市县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贷款总金额22亿元。其中新津、高新区、金牛区、双流等14个区县已正常开展业务,另有3个区县的首批贷款正在落实。另外,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分别与高新区天府软件园、双流蛟龙工业港、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签订了融资担保合作协议,协议金额4亿元。同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通过开发银行一亿元的软贷款支持,增加了注册资本,担保资金实力进一步夯实。经两年左右的运达作,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累计发放贷款6亿多元,其中,仅新增客户177户,贷款规模4.78亿元。
两年来,在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区县政府平台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整体上销售规模、利税、劳动就业水平都有明显增长,促进了中小企业成长,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以新津县为例,获得贷款支持的18家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8%,总入库税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200万元,安置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1200名。18户获得贷款企业中,新培育上百万税收企业2家,新培育规模以上企业3家。双流县获得开行贷款支持的29家企业,入库税金比往年平均增加54.48%,高出全县平均水平32个百分点。受金融生态恶化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金堂、蒲江县,金融机构已多年没有在当地新增贷款规模,中小企业发展受到资金短缺严重制约。通过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金堂有6家,浦江有5家企业获得开行贷款,实现了担保公司在这两个区县融资担保业务“零”的突破。
目前,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市县两级构成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网络体系已搭建起来,体系和运作机制已基本建立并初步完善。两年来运作正常,无一笔贷款逾期现象。许多企业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管理规范程度和水平有所提高,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在金融界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许多银行分支机构受其带动,开始把新的业务增长点放在中小企业项目上。多家金融分支机构正在与我公司接触,商讨如何借鉴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经验和运作模式,与我公司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运作模式
1、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组织及贷款模式
首先,各区县成立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并出资组建政府投资的平台公司,同时在当地选定一家金融分支机构作为委托贷款银行。区县平台公司在当地融资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融资企业的初选、推荐,作为借款主体向开发银行贷款并作为委托人通过委托银行将贷款转贷给中小企业,负责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市级平台公司,负责对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作为保证人为区县平台公司在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为区县平台公司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模式主要有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企业直接借款,担保公司担保;平台公司借款,借款企业联保三种方式。基本模式为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
目前,开发银行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10%,担保公司担保费按每年担保额1.5%收取。区县平台公司和委托银行的手续费合计0.4%——1%。
2、开发银行合作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运作机制
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主要建立了三个运作机制,即民主评议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风险控制机制。
民主评议机制:各区县成立贷款企业民主评议小组,选择熟悉企业或行业的民主评议人员对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高审查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通过民主评议的企业再向担保公司和开发银行推荐。
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借款平台打捆贷款的项目,如出现损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贷款损失的70%,开发银行承担损失的18%,区县平台公司承担损失的12%。开发银行要求各区县平台公司在开发银行存入打捆贷款10%--12%的风险保证金。对于企业直接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开发银行暂不实行风险分担。
风险控制机制:构建开发银行、担保公司、当地政府和平台公司、委托放款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共同参与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单就某个企业或某个环节来控制风险,主要通过各方联动、组织优势和制度建设来落实风险管理。例如,开发银行不对具体企业进行调查,主要以民主评议结论、担保公司审保调查和企业财务审计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三、主要做法
1,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和措施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推进开行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结合开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担保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根据各区县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开行统贷业务特点,公司专门对融资企业制定出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设计了快捷高效又尽可能控制风险的操作流程,创新出一些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并对开行贷款企业担保收费给予优惠。例如,我们在各区县对企业民主评议阶段就提前介入进行定性初查,提高了区县推荐项目的审保通过率和效率;在审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时,我们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在调点、评价方式、评价指标方面予以适当调整,通过授信额度控制、设定技术准入条件、网络公示等方法探索,公司对高科技企业的担保扶持方法渐趋完善;针对许多中小企业没有物的反担保措施情况,我们发挥风险控制的联动机制优势,和当地政府配合,对其尚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在建工程、企业存货等资产进行监管,创新反担保措施。公司以平台公司统贷方式为主,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整体覆盖面,同时对个别具有重点产业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项目,努力争取直贷,采取点面结合,多种方式支持企业。
2,结合区市县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特点,优化担保资源配置
我们在推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同时,密切与开行的配合,结合各地县域经济和优势产业特点,着力对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提供支持,力求开发性金融资源支持中小企业的效用最大化,实现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在高新区和青羊区,就重点支持了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精密模具制造企业、生物医药企业;郫县和都江堰,我们分别重点支持了豆瓣生产企业和农家乐项目。而在蒲江和金堂,我们把支持重点放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上。在武侯和崇州,则结合区域内皮鞋、皮革、家具产业集群的特点对企业提供支持。另外,我们还根据各区县政府和开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对台资企业、留学归国创业企业、微小型企业提供支持。随着工业向园区集中,各地工业园区蓬勃发展,优势产业和优质客户更多在园区聚集。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拓宽寻找优质客户的视野,把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延伸到工业园区。4月以来,开行、担保公司陆续与蛟龙工业港、天府软件产业园、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签订了合作协议,目前,园区推荐的许多项目已得到开行贷款支持。
3、树立“大担保”理念,发挥市级平台公司龙头作用,积极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在大力推进开行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始终树立“大担保”的理念,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市级平台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促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我们在项目开发、风险控制、对外合作中是把“大担保”思路运用到解决具体问题上,通过体系、制度、和联动机制优势把握风险、推动工作;另一方面,担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依赖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我们要以“大担保”的观念,促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
我们与市、各区县融资领导小组密切配合,通过信用促进会、民主评议会、各种座谈和培训会等渠道,加强与企业、政府、委托贷款银行的沟通,向企业宣传诚信意识,向开行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的联动各方介绍我们的理念,标准和流程,提高联动效率。为了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公司还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建立了定期工作交流和沟通机制。为了使公司工作更好的与各区县对接,起,公司按区县对业务部门作了责任分工,并确定了各区县对口的联络人员。我们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各区县平台公司的交流,经常同各区县平台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调查项目,交流讨论对工作的建议。通过培训、交流和实践,许多区县平台公司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很大提高。促进了开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整体工作的发展。目前,经过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个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四方联动”的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总结和回顾两年来与开发银行合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实践,还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一些区县工作推动力度不够,推荐项目质量有待提高,贷后管理工作还显薄弱。
2、由于开行人员精干,人手少,任务重,开行统贷项目上报审批的时间较长,整体效率还有待提高。
3、由于融资担保各个环节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仍相对偏高。
4、开发银行贷款期限、品种单一,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样化需求。
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成立揭牌仪式大会现场
自治区副主席屈冬玉作重要讲话
揭牌仪式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与会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7月20日,我区重要的文化产业融资平台和投资主体——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在银川隆重召开成立大会。自治区领导王正伟、蔡国英、冯炯华、屈冬玉、陈守信等出席。自治区主席王正伟,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蔡国英,为该公司成立揭牌。
成立大会上,自治区副主席屈冬玉作了重要讲话,他希望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部署,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带动,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积极发挥投融资作用,全力推动我区文化产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十四次会议精神,促进宁夏文化产业做强做大,打造特色文化强区,实现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和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时度势 ,遵照宁夏文化产业的实际和资本市场运作规律,决定成立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10亿元;是推动宁夏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投资主体,是自治区政府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放平台企业;是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贷款、担保、文化产权交易,文化项目投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投融资业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开展文化房地产开发及相关业务;经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对自治区重点文化项目、文化设施、节庆会展活动、文化精品工程等实施投资、管理和市场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