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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最新变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法最新变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税法最新变化

税法最新变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法;税制改革;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引言

在增值税法的建设过程中,我国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受到当时经济发展的形势影响,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政府长期处于对通货膨胀不断的抑制过程中,而在这一过程中的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过剩,也是导致通货膨胀持续不断的主要因素,而在这一特殊的时期,我国政府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方式来实现对资产转移的有效控制,这一政策使得很多固定资产转变为税收项目,这样便通过对盲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控制来实现对通货膨胀的抑制,便能够极大的缓解通货膨胀为我国经济带来的巨大压力。“道道征税、税不重征”是我国增值税最为显著的特点,其与我国当前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生产模式相适应,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的意义。

二、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完善方法

我国增值税法的建设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多次的建设与改革,使其与快速发展的社会和经济相适应,与此同时也促进增值税法的建设与完善。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方面,要持续的增加,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为基础,同时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增值税范围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做好相应的调控工作,循序渐进,先期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粘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讯业改征增值税;其他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在增值税法相关制度的建设方面,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措施的完善

当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主体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是通过销售额和行业标准来对纳税主体进行划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与实际需求相比显得更高,所以导致增值税改革的效应无法获得充分的发挥。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制定方面,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抵扣链条之间发生脱节,这样便导致了增值税的抵扣无法有效的实施;当小规模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时,其自身的业务也随之受到影响,因而造成增值税效率的降低;通过销售额来确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中存在着很大违规造作的空间,容易造成增值税的重复征收,这些都对小规模纳税人主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于以上问题的问题,进行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实行统一的纳税主体制度,但是从当前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方面存在的诸多影响因素来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进行重新的界定,这样便能够使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降低,所以使一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进行限制的方式来进行缓解。

2.增值税税基制度改革措施的完善

针对当前税基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改进方案:第一,不断的促进改革范围的增加,这样便能够更加充分的体现出增值税本身的特征。从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来看,中西部地区是由材料和能源产业占据着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所以在对该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时会产生更加有利的影响。特别要加强的是根据我国当前的财政政策,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样才能对相关的政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与普通的课税流转税之间是存在较大差异的。第二,利用增值税向全额抵扣进行过渡,而针对一些小额的应抵扣税款,必须要通过全额抵扣的方法才能够有效的减少对额度的税额的频繁审核,这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能够使他们具有更广阔的投资渠道,以此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第三,对于相关的行业要进行增值税的征收,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与企业在资本和技术等分方面的密集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通常资本和技术密集行业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对于一些有特殊需求的行业来说,可以利用加速折旧等措施来实现目标。

三、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与完善,市场竞争形势日渐激烈,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进行改革与完善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首要任务,在纳税人和税率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当前较为措施,只有不断的促进增值税法改革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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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最新变化范文第2篇

一、收集税收文件,存档备查;阅读税收文件,入木三分。

税收管理的方法很重要。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每次遇到有关税收问题的时候,总是喜欢去翻翻税法书籍,而且只是看个大概,没有深入地去研究。建立税收政策文档,适时关注税收政策新动向。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全面的,总是有缝可钻,有机可乘,税收政策同样也是有缺陷,只要我们用心去研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关注国家与地方的税法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有新变化,可以马上采取相应措施,把争取少缴税的意识融入到公司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之中。税收管理与纳税筹划是互相联系的,管理的目的就是尽量少缴税,这就必然要涉及到筹划。纳税筹划并不是说通过某种方法来偷税或故意漏税,而是通过筹划,减少公司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后续发展。通过对税收政策的深入研究,可避免我们缴纳不必要的“冤枉税”,做到: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尽量少缴应缴纳的税款。增值税转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008年第四季度,我们公司在扩产项目中购进一批机械、电子设备,由于增值税政策的改变,我们马上与供应商协商,推迟设备尾款与发票的结算时间,争取到2009年,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从而让公司少缴纳了增值税近18万元,也缓和了当时的资金压力。

二、被税务机关稽查后的应对措施:面面俱到,环环相扣,以理服人。

在当前税收征管与稽查形势下,公司所面临的税收环境越来越严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件的下发,以及今年6月初,国税总局下达全国必保完成1000亿的稽查任务。这些政策与对策的实施,必将对公司的税收管理增加了难度,也对我们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财务帐务处理与税法的帐务处理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而且受地方、行业的局限性,要做到“无税收风险”是不可能的。仅发票报销不规范一项,就足可以让公司背上沉重的税收包袱。如果被税务机关稽查,我们该如何应对呢?叶老师结合自己的税干经验以及在给企业咨询中遇到的情况,教会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法。不卑不亢,有理有节,通过自身对税收政策的把握,将稽查到的税收问题进行层层盘剥,环环相扣,同时,让相关税务人员有台阶可下,给他足够的“面子”。这样,即使是稽查后需要补交一点税收,只要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我们也规避了更大的税收风险。

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的处理。

培训之前,业务招待费的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在平时的工作当中,也一直寻求更好的帐务处理方式、方法。培训后,我对于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三项费用的帐务处理以及三项费用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新的认识,同时,培训过程中所接受的理念也对我以后的工作有了一定的指导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税法所认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额有一定的额度范围,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远远超过该限额。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饮品、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营销过程中所发生的招待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对于业务人员所发生的招待费用报销需从严或者进行“曲线列支”。

四、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是代扣代缴的,与公司本身的利润无关,与企业所得税也扯不上关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薪酬管理进行纳税筹划。我们只要合理安排薪酬的分配方式、时间、次数、每次金额等,做到在工资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使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提高员工实得收入;可以通过实物分配奖励,旅游奖励,培训奖励,出资购车等方式,变通进行费用列支,这样,员工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的费用项目也增加了,可以使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充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使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

下面我举一例说明:某员工王先生全年个税前收入额为50400元。

1、 在不使用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薪酬分配方式情况下,按月收入4200元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 ×12=2460元;

2、 在使用季度奖、年终奖等薪酬分配方式,按月收入3360元的工资,每季末再收入2020元季度奖励,年终有2000元的年终奖励,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A、 全年按月收入应纳个税=[(3360-2000)×10%-25] ×12=1332元;

B、 四个季度奖励收入应纳个税=(2020×15%-125)×4=712元;

C、 年终奖励收入应纳个税=2000×10%-25=175元;

D、 王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32+712+175=2219元。

第2种情况下,由于改变了分配方式与分配次数,王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比第1种情况少缴税款241元,如果公司里有100个王先生,公司可以节税24100元。

税法最新变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务会计;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值税时代全面来临。营改增不仅仅是税收问题,同时给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从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的关系看,有什么样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出台的财会201622号也充分地说明了这点,由于研究的细化,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研究领域不同,增值税时代下税法的变化如何带来财务会计的变化?在财务会计的教学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和思考。

一、重视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1.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在财务会计中,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则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的成本中。在营改增前,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例如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在将购买的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但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电梯用于房屋,电梯原价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电梯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首先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的当月可以抵扣17万元的60%;在认证当月的第13个月,允许抵扣17万元的40%。在会计核算上应交税费下面分别设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明细核算。

2.仍存在不允许抵扣项目

营改增后,虽然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也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接受银行贷款服务及直接和贷款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接受餐饮服务、接受居民日常服务。

在教学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然后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礼品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税率17%,用于员工福利,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二、重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含营业税的价格,收入是含营业税的收入,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计入贷方科目,教学中应注意价内税和价外税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税时代,要注意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要熟悉相应业务的税收政策,然后根据增值税核算方法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货物销售业务中,视同销售一共有八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教学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案例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例如⒆圆的钢结构用于房屋建设,钢结构的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在营业税时代要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但在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项目,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做出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库存商品

在增值税时代,企业提供服务同样有视同销售行为,例如甲企业无偿借款给乙企业100万元,即使甲企业不收利息,由于税法上对服务业规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和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企业之间提供的服务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甲企业的贷款会有税收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特殊业务流转税核算重点

在财务会计教学中,要注意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转让、出租不动产等业务流转税核算的变化。

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如果涉及到销售房屋的业务,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先清楚增值税的缴纳办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例如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0万元。

营业税下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计算出需要缴纳营业税5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价税合计是10000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2381

应交税费--简易征收 47619

在企业出租房屋业务中,房屋的租赁收入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在增值税下,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的相应增值税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适用税率11%缴纳增值税。

三、重视增值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上,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个别情况下,要注意二者的差异。

1.二者一致的情况

企业销售产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销方式,会计上在收到销售清单时做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收到销售清单(除非是180天仍然没有收到销售清单,以满180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会计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2.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

在教学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况,同样要注意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例如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款项的时候,或者是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没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时候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所得税上不以款项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完工百分比法作为收入判断的标准。例如,企业预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1%,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y行存款 11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年度末,企业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四、营改增提高财务会计教学的建议

营改增虽然是税收政策的调整,但财务会计的教学不可避免用到税收政策,虽然术业有专攻,财务会计教师没有精力深入研讨税收政策,但对于财务会计教学中用到的税收政策要做到心中有数。财务会计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的税收政策,第一,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税率和基本政策,例如建筑业税率、房地产业税率、出租不动产税收政策等,第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包括哪些允许抵扣,哪些不允许抵扣;第三,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政策;第四,特殊业务例如增值税确认时间政策等。

税法最新变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关联关系;调整方法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173-02

一、关联企业认定的比较

关联企业是实施转让定价的主体,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是进行定价调整的前提和重要因素。

美国税法规定: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实体,只要“受控制于”同一利益主体,即被视为有关联关系。所谓“受控制于”包括任何类型的控制,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也不论是已实施的或未实施的,只要纳税人的所得额已按有关利益主体的意图发生转移,就可以“推定”为控制行为,形成“受控制于”关系。

英国在《1988年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案》中规定:凡法人或个人实体,在占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中、或在关联企业组织章程赋予的权限中、或在任何规定处理权限的正式文件中体现出控制权的,均为关联企业。

日本1986 年的转让定价法规规定认定关联企业有两种依据:一是掌握有关企业股本50%或以上者,即为关联企业;二是依据业务实际情况,即两公司之间虽无50%股权控制关系,但其中一公司的业务活动可以决定另一个公司的产品购销权,则也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

加拿大税法规定:所有被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养育关系结起来的个人均被认定有关联关系,这就是组织上的实际联系。因此,同一个人或同一家族成员担任不同公司董事者即被视为公司间有关联关系。

比利时在其税收法典第24条中规定:凡比利时企业把非正常赠与利益给予另一企业,或给予设在视同避税港地区的外国企业,即可认定为关联企业。

二、转让定价法律规定的比较

美国税法除了对关联企业界定的条款外,在第67节中还特别规定:凡有证据证实,就劳务、无形资产或货物的支付,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即视为不合理支出,不准在计税时扣除。不仅仅要求关联企业除提供账簿、记录、合同、财务报表,还要对企业的定价政策和方法依据做出说明并举例比较分析;同时,还要求关联企业提供其组织机构及受控贸易情况等。

德国在联营企业之间价格调整问题上有所规定:如果发现有按低于适当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而造成纳税人所得减少的现象,税务当局就可以对纳税人所得向上作调整,直到其所得反映出按正常交易应达到的水平为止。

日本国内税法中对避税和偷税有三项原则:实质重于形式、计算净所得和对家族公司特殊对待。日本的《转让定价指南》分为“定义及基本方针”、“审计”、“独立交易价格核算方法的注意事项”、“向国外转移的所得金额的处理”和“事前确认手续”五个部分,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了对OECD 指南直接或间接的认同。

三、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比较

美国最初实行的是传统的“比较价格法”,具体是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财政部1994年出台的《第482条实施细则》添加了“比较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即美国现在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配法、交易事项净毛利法等。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4年公布的关于转让定价的最终条例中规定了最优法原则,即不再要求按固定的优先顺序采用各种方法,而是依照各案的具体情况使用最可靠的衡量方法,这使得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有了很大的灵活性。

加拿大的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方法和OECD准则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在传统方法上和美国是一样的,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其他方法,但根据OECD1995年转让定价指南进行调整方法修订时,新增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在调整方法的选用顺序上,与美国不同,一般情况下传统交易方法要优于新的利润方法,在适用的顺序上应首先考虑传统方法。

德国的税法没有列举用来正确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具体准则或检验标准,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税务当局一般按联邦德国判例法和行政惯例提出的一些准则和检验标准来执行。这些标准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规则相似。当这些准则和标准失灵时,ASTG第1节(3)规定,可以采用资本投资的正常利息(normal interest)或实际销售的正常收益为基础,来估价可重新分配的净额。

日本的转让定价税制只适用于有关联关系的日本国内法人与外国独立法人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并要求外国独立法人总机构必须设在国外。日本的《税收特殊措施法》第66条第4款也对转让定价做了专门立法。对转让定价采取的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配法。

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也以1979 年OECD 关于转让定价的报告中所定的四种方法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

四、对中国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1.在关联企业的认定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国现行转让定价制度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应拓展关联主体和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将其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中国目前对关联关系判定的方法采用的是股权定法和经营管理控制法,有必要加入避税地判定法,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范围内。

2.明确对无形资产和劳务纳入到转让定价做出专门规定。无形资产和劳务有着不同于有形资产的特性,不能一概而论,用同一个法条进行笼统的调整。要明确对劳务的收费标准,规定以劳务成本为税收调整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应规定按照创造成本、使用寿命、内在价值等进行估价,以明确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建立起一套完整、具体的对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3.针对特殊重点行业制定专门条款。英国、美国、挪威、丹麦等国在税法中对重点行业的转让定价问题均定有专项条款。在石油业方面,英国1975 年起专设石油税收司,以便专门处理石油业转让定价问题。对金融业,英国《1988年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案》第20 节规定:如果付给非居民关联公司的利息超出合理利率,即视同股息分配。中国也可以对英国的这种做法进行效仿,对一些垄断行业以及非完全市场竞争的行业的转让定价问题制定专门条款。

4.充实和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中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规定的调整方法有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价价法及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等“其他合理方法”。法律或条例应该详细解释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摈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以期与OECD准则更加相符。

5.完善转让定价税务申报内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对转让定价文件的准备作出规定。而中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在其经营过程中要作相应的文件准备,只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确定和进行举证。对此,中国应扩大关联申报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可以规定凡构成关联交易的企业依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受控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的情况、功能分析、合同条款、相关业务总体介绍、转让定价合理性的理由和避税地企业交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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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最新变化范文第5篇

美国的医院/医疗系统基本上都雇有院内律师(In-House Counsel),也称法律咨询顾问(General Counsel)。大型医院往往设有若干名院内律师,首席院内律师被称为院内主管律师(Chief Legal Counsel)。小型医院往往因雇佣院内律师费用太高,而选择与院外律师签订合约。

传统观念认为,雇佣院内律师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解纠纷或医患关系”。然而,当下院内律师的角色更复杂,责任清单也变得越来越长。其必须熟悉日益增多的、医院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懂得如何应对医院有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拿捏对公众、社会及政府透明度的分寸。

院内律师必须熟知的基本法律和规章制度大体可分三类。

一是联邦法规。如食物和药物法、劳工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公共卫生法、救济福利法、联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反垄断法规、卫生及人类服务部下属的督察署法规。

其中,督察署关注的重点是监督医疗行业董事会和董事的责任,检查医疗卫生领域的假冒行为,特别是欺诈、舞弊及与政府补偿有关的骗局。

二是州法。如教育、卫生、精神健康、社会福利、职业道德和行为法规、雇主职责法规、非营利性机构物业法、公共卫生法、医疗保险执行法规、刑事犯罪法、州卫生局的规章制度、州环保规章制度等。

三是医院驻地法规。即市/镇政,它包括并不仅限于下列法规:公民权益、维护医院正常流产医疗服务法规、市政卫生管理法规、开业执照法、许可证申请、当地税法、医院/门诊消毒标准、社会公益事业、特殊服务规章(指对弱势人群,如老龄、残疾、心理疾病和弱智等)、与艾滋病相关的抗体试验的规章制度、临床化验室标准和培训批准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听证程序。

院内律师的任职资格较为严格,一般要具有法学博士学位、5年以上的卫生法律工作经验(或有综合卫生及企业法的经验)、至少具有可以在某一个州开业的律师执照。现在更要求其有健康保险流通和责任法案(HIPAA)经验。

HIPAA立法目的是规范管理患者健康数据,保护患者隐私,减少浪费,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效使用。

当然,有优秀的口才、擅长与各种人沟通、能详解法律条文,也是院内律师必不可少的技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