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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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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一、课程设置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述评 对“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就是对单个课程就其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类,就是关于该领域相关课程整合的研究。

关于单个课程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与此。如,陈晓芸(2010)指出税法教学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许利平(2010)指出目前《税法》课程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教学模式单一、教材没有特色等问题;赵恒群(2007)认为《税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在课堂讲授上,应讲究艺术性:变空洞为生动,变抽象为形象,变法条为法理,变文字为数字,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税法教学效果;张营周(2010)分析了《税收筹划》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运用;刘芳、郑红霞(2010)对《税收筹划》课程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对高职教育中基于工作过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情境设计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宋丽娟(2009)对“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对于“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相对比较少,但已经陆续有文献开始关注此问题。姚爱科(2009)指出目前在实际教学中《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解决。苏强(2011)指出《税法》和《税务会计》应该整合,以此为基础可以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李华(2011)指出税收类课程不断丰富,但税收类课程分设使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学生全面把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周期长,知识连贯性差;课程量大,课程安排紧张,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保证;盖地(2012)则以《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为书名编写教材。该教材是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课程进行整合向前实际迈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将税务会计章目内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这与两个课程知识的完全整合相距甚远。

综合来看,目前分别探讨“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各自课程教学问题的文献相对比较多,但同时提出整合《税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目前还未发现,对于课程内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税务会计》和《税法》的整合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将《税务会计》内容加上一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离完全意义的整合还相距很远。可以说,对该领域的深度、系统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传统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割裂”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中,几乎所有院校都开设了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它们分属不同学期教学,如《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个学期开设,税务会计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学期的某个学期开设,税收筹划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开设。这种将“税务与会计综合”成体系化的知识“割裂”教学在老师教、学生学两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这一点从已有文献不同程度的表达中可见一斑。具体而言,这种“割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割裂”教学造成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包括19个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和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的税收程序法。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税务会计处理在内的具体实施之后,能够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税法与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就让讲授《税务会计》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讲授“税法”知识(如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讲授《税收筹划》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讲授“税法”的法规内容。而《税法》涵盖19个实体税种和相关的税收程序法内容,其每个税种每年都可能发生法规的变动,这时在讲授《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时讲授“税法”知识就变得更不可少了。这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时本身很紧张的现状下,就变得更为紧张。而这种课时紧张却缘于重复讲授,实质上是一种课时浪费。

第二,学生对每门课程知识建构不符合思维逻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明,知识不是老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因此,知识的结构对学习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目前“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成体系的知识被“割裂”教学后,学生在建构知识时会遇到困难。如,很多学校将“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放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当中讲授,这个课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或下学期。而《税法》课程则被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的学期讲授。这就造成学生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学到税务会计的内容时,因对《税法》中相关税种知识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强迫硬记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学习《税法》时,再去回顾和理解,即便不考虑是否能够理解,单论遗忘率就很高。将“税务会计”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讲授的课程设置方式,往往不会单独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而“税务会计”内容在庞大的“中级财务会计”内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讲授的老师往往囿于课时等原因寄希望于让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再去理解从而对此内容一带而过。讲授《税法》的老师也因庞大的授课内容压力带来的课时紧张以及传统授课内容的习惯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讲授法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税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往往很少涉及。这就让学生在建构知识时出现“断层”障碍。而在学习《税收筹划》时,往往在对具体税种筹划整体设计知识建构后,却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税务会计如何处理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在学生与老师教学互动时,也因为遗忘率高而让互动变得没有效果。因此学生毕业后很难成为既精通税务又掌握会计的“复合”知识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学生毕业后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再慢慢弥补和建构起来。

第三,造成课程老师控制教学内容的边界比较困难。“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成体系的,而这一点在税以税种分类进行知识呈现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是《税法》的内容,它同时也在《税务会计》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存在。因为要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是否要征税,计算税额多少的问题。而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知识,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税在《税法》当中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筹划方案具体实施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即税务会计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税种都同时涵盖在“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三领域范畴中,或者说着三个领域通过税种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授课老师在讲授内容边界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困难,容易造成要么重复教授,要么有所遗漏,最终导致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和知识建构的不系统。

二、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与结构设计

(一)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 传统教学设置存在的问题,对单个课程老师来说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教学内容边界划分困难;对学生来说,知识建构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小问题,无法通过对单个课程的完善或改革来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指向问题的根源――涉税体系化知识“割裂”教学。那如何解决“割裂”状态,或者说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确定,依赖于内、外两个方面。内,是指涉“税”知识体系内在的规律性。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学习是自我知识建构的过程,而知识本身的特点是知识建构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必须首先要依据知识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外,是指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要求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的人才要求会影响教学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整合思路必须要依据该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是体系化的,其特点显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依存性:税法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税法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务会计也是税收筹划具体施行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它们三者横向上都是由具体“税种”贯穿的:如增值税有税法的法律规定、会计的处理和筹划方案,而消费税则是另外的税收法律规定、会计处理和筹划方案。因此,从知识体系内部特点来看,涉“税”知识是成体系的,但可以根据税种来进行横向衔接,不同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据此,可以得出涉税知识的整合思路应该是“横向”整合,且可根据需要依据税种来分隔知识内容。而这种思路与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都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需要综合税务、财会等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决定。因此,既精通税务又具有财会背景的人才成为社会目前急需的人才。这就要求“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知识能够横向建构在决策者的脑海中。对于具体企业而言,所需要交的税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此,选择对知识体系进行横向建构,并可以依据税种进行分隔。可以说,不管是从涉税知识体系内在规律性和当下外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都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应该“横向”整合,并根据税种进行适当分隔。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结构设计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之后,可将新的课程取名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对于这门课程,其内容是“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高度融合的知识体系。传统割裂教学时,以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税法》课程一般为64学时,《税务会计》课程一般为32个学时,《税收筹划》课程一般有16学时、32学时、51个学时不等,这主要跟税收筹划具有扩展性有关,但正常基本内容讲授大概在32个学时。因此,如果简单相加,《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应该在128学时以上。考虑到横向整合后,课时浪费减少,基于笔者的教学经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纯内容的讲授大概需要96学时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学时可以增加16学时左右。这个课时数应该说在一个学期安排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必须划分为两部分讲授。这种划分不是传统的“割裂”教学,而是结合财会专业本科课程知识对税种学习进度的要求,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结构设计如下:

(1)《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涵盖的内容设计。根据财务、会计专业通常的培养方案,就专业课来说,大一一般开设有《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等讲解会计基础内容的课程。对这些内容的讲解一般可以不讲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税务的问题。大二开始,《中级财务会计》一般就会涉及到税,而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在讲《中级财务会计》之前应将相关税种讲授完毕。因此,笔者认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应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外加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税种,或因为非主体税种、或因为与企业无关,而作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即包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纳税筹划、资源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等。

(2)《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税种内部结构设计。根据《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内容设计的安排,《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第一章讲授税法总论,让学生对税法的概念、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有个总体认识,然后分税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进行讲解,最后对税收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介绍。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税种讲解时,首先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然后在应纳税额计算讲授完毕之后,安排会计处理的内容,再讲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最后讲解该税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或者该税种纳税筹划的典型做法,并对具体实施时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对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具体税种结构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具体税种内容结构安排相同,只是对个别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涉及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动去除即可。

三、《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一)《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引和方向,它统领着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对于一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仰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内容本身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潜质;二是社会对学习该门课程的人才的要求。《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涵盖了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过程中的合理避税三项内容。从课程内容本身来看,它能够较好地让学生初步具备税务和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这也正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课程内容的安排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据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可以确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对该教学目标具体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熟悉目前市场经济中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2)学生掌握目前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的内容;(3)学生能够达到运用税务知识完成具体实务过程中的计税、税务处理、报税,并进行适度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方法 在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基本素质的教学目标统领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设计与安排。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都被认为过于单调(许利平,2010)。很多学者针对各门单设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如《税法》教学应运用比较分析法(陈晓芸,2010),引入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傅惠萍、毕嘉敏,2011;苏强,2011;等)。但这些建议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作用很难发挥。首先不论课时是否允许,单就教学方法本身来说就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学,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每门课程当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单个课程限定知识的狭窄,每个案例内容的设计深度都有局限性,学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会实践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每门课程知识范围的限制,实践内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

但当《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多门课程整合成《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门课程之后,这不仅可让前文述及的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会为更好的教学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目前的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教学呆板、无趣,满堂灌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让学生在知识建构上相对容易。学生在对每一个税种的法律法规知识识记的基础上,即刻开始掌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会计处理,并在此基础发散思维,创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避税以及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将识记与灵活运用相结合进行安排,有利于学生知识建构,同时知识范畴的连续性和具有的深度与广度为一些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除可以继承一些传统教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企业实践教学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实际应用和培养创新思考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当每一个具体税种基本知识讲授完毕之后,就可以通过引入既含有税法知识、又有会计操作和纳税筹划内容的大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之前提前阅读,并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每个小组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讲解、碰撞。由于新课程涵盖知识的综合性,让案例可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恰到好处的难度系数,非常有利于进行案例研讨式教学。这不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让学生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融合的建构过程。

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老师可以模拟企业实际过程中的具体情景,让学生模拟担任企业的管理者(CEO、CFO)、会计人员、报税员以及税务局(国税、地税)服务人员等,围绕一些具体业务情景进行智力碰撞,整个过程可以完成税法法规知识学习、会计处理、报税实务、纳税筹划等环节的知识。这种情景模拟具有互动性、趣味性、竞争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从而让各种知识迅速在学生脑海里完成建构过程,而且记忆深刻。

企业实践教学则是比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更进一步,它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企业实际场景。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课外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学生到定点合作教学基地(企业)亲身观摩、体验具体实务,亦可以安排学生到税务局(国税、地税)进行简单培训后做义务志愿者,通过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实务建立起关联,从而为学生毕业走上具体实务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四、《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设置

《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是将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新课程。该课程在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如何进行具体安排是必须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是确定《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的先修课程和其他课程与该课程的知识关联性。

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来看,它含有的“税法”知识对先修课程没有要求,财会专业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学习,但如果能够安排在《经济法》、《财政学》之后学习可能对学生更为有利;课程含有的“税务会计”知识,由于需要学生会借贷记账法等簿记知识,因此学生应该修完《基础会计学》的相关内容才能学习该门课程;课程含有的“税收筹划”知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弹性,但大部分税种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内外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学生在学习该部分知识之前对企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法》知识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的安排。总的来说,《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安排在该课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处,但不是必须。

财会专业需要涉及和利用该课程知识的其他课程,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作为先修课程的,还有一类则不是必须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会更好。依据本文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的结构设计,它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两部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主要是除《综合(一)》之外的非主体税种或与企业无关的税种。由此对涉及该课程的其他课程具体分析如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因为主要涉及到企业主体税种知识所以应该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不过如果能够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学习则效果更好,这样包含小税种在内的每一个与企业相关的税种都能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相匹配。与《中级财务会计》类似,《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课程也是如此,它们主要涉及到主体税种因而必须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学习。《审计学》由于会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税种,因此它必须是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学习。对于《高级财务会计》等则需要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习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学习完之后再开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最好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之前;对于其他课程来说,《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应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之后学习,《审计学》则是需要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学习。

[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教学研究”(编号:2013YJ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许利平:《〈税法〉教学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5]陈晓芸:《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中的应用》,《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

[6]赵恒群:《税法教学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7]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8]刘芳、郑红霞:《“税收筹划”课程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毕嘉敏:《新税制下税法教学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晓冲:《〈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索――以安徽财经大学为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现代会计的新任务

摘要目前,如何科学地理解和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是摆在我们现代会计人员面前的一项新任务。本文从税收筹划的范畴及与偷避税的区别方面叙述了怎样理解税收筹划;从七个方面阐述了会计人员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理解应用税收筹划会计任务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何依托税收法规,巧妙地运用税收杠杆,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达到既减轻自身税赋,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使纳税人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正在对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基本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常识,与会计的基本业务和职能密不可分,会计人员不仅是纳税的核算和纳税的申报缴纳者,还应是纳税的科学筹划者,因而,科学地理解和应用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现代会计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

一、科学地理解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规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而盈利的多少又与税负有着直接的内在联系。如企业什么时候应该纳税、纳什么税、纳多少税,都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状况,企业只要通过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好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实际上就能安排好自己的纳税,最大化降低包括税收负担在内的支出和成本,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甚至免除自身税收负担,使企业整体利益得到提高、税后利润最大,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开展税收筹划不仅要以丰富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作基础,而且要熟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财务管理知识应用到其中,才能进行准确有效的税收筹划。这就对我们现代企业的财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科学地理解和应用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在中国的发展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一是税收筹划与偷税分离阶段,二是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三是税收筹划系统化发展阶段。因此,一谈到税收筹划,我们往往就会联想到偷税、避税,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既不同于避税,更不是偷税。

①、税收筹划与偷税区别。税收筹划与偷税行为比较容易界定清楚。虽然税收筹划与偷税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要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但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而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这些偷税行为违法地减轻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偷税者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②、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企业避税行为的界限较为模糊。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现实的发生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减轻或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如纳税人设法使自己的收入、财产等低于起征点等,这种避税行为从实质上来讲与税收法律设置的初衷是一致或吻合的。或者是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内在缺陷和漏洞来规避或减轻税负。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符合“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也就是合法的。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合法避税符合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这一基本特征,税收筹划包括合法的避税行为,不包括非合法避税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遵循的原则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每个纳税人都可以开展税收筹划,也能够进行税收筹划。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企业应纳的所有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所有应纳税种进行综合筹划,还可以对购进、销售、租赁、资本、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留存等各个环节应纳各税的税负状况等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会计人员如何应用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层次很高的业务,在筹划过程中,除应具备较熟悉、全面的会计业务能力和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还应懂得和遵循一些基本的方法和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预期目标的实现。

1、保证账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合法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财务会计人员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基础之上的。企业应纳税额要得到税务机构的认可,而认可的依据就是检查企业的帐簿凭证。完整的帐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导致被罚款,还会使企业蒙受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保证账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是会计人员在税收筹划中应懂得和遵循的最基本的方法和最重要的原则。

2、税负最轻服从于整体效益最大。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企业税负的减少,并不等于整体收益的增加,当企业面临多种税收选择时,应选择纳税不一 定是最少但总体收益最多的方案。税收负担虽然是企业负担非常重要的方面,但仅仅是企业负担的一个方面,并非全部。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相应的收益机会。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导致纳税人总体利益的下降。因此,税负最轻必须服从于整体效益最大的原则。

3、合理适当地安排应税所得(收入)的归属。合理分散所得是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继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有效方法。会计人员可以对企业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或递延纳税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把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安排应税所得的归属,就有可能实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4、费用充分计列或延后摊销的灵活应用。费用的充分计列或延后摊销,影响的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继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在企业效益较好时,应采用充分计列的方法,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计列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等;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的扣除项目。充分计列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在企业当期效益不太好时,并预期以后年度的效益会有明显好转,可采用延后摊销费用的方法,避免当期出现严重亏损,造成以后年度难于弥补。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若企业当期效益不太好,可将开办费用超过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减少当期亏损额。因为亏损额只能在以后5个年度内弥补,超过5年则不能用企业的税前所得申请弥补。

5、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这种方式具有较好的节税效果,而且风险很小。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也正是国家利用企业强烈的节税愿望,使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会计人员熟悉精通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并能灵活应用。

6.正确组合企业的投资结构。对投资者来说,投资决策就必须考虑税收政策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合理地组合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收益。

7.正确选择企业的机构设置。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因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态,包括企业性质、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筹划。如从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和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以上基本方法和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综合权衡,趋利避害。并且,以上基本方法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以合法为出发点,最后所设计出来的方案也必须接受合法性的检验,这也是税收筹划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具备合法性的筹划和设计才属于税收筹划,否则,所谓的筹划就可能属于偷税与违法避税的预备行为。

总之,税收筹划既然是对税收活动的一种策划,那就值得研究、探讨,精心设计,搞好相关的财务预算和支出安排。同时还应看到,税收筹划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它将财政、财务、法律、统计以及运筹学等诸多方面的知识融合在税收活动中,充分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企业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可想而知。因此,财会人员应该在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应用丰富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开展适合纳税人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新任务。

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问题 对策

企业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对经营中各环节,如组织结构、内部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产权重组等事项进行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税收筹划策略理解不明确。

由于税收筹划引入我国的历史较短,加之概念不统一,致使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定税收筹划就是偷逃税款,是背离国家收税意图的,是国家税法所不允许的,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有一部分人对税收筹划的态度很谨慎,他们担心在我国的税收环境下,税收筹划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这两种观念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策略研究在我国的发展。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则表现为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因为,很多人明则进行税收筹划,实则在偷税,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从一定程度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明确,没有考虑企业整体利益。

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到单个企业的利益或者企业的部分利益,没有从集团整体考虑或者企业的所有方面,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性分析。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收优惠政策也由总公司享受,这些分公司和办事处基本上不考虑税收筹划和如何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三)税务政策理解不全面,会计政策运用不当。

目前,只有一小部分企业会选择聘用注册税务师等中介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由于企业很少有专职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或内部财税工作人员税务知识有限,综合分析能力不够,掌握国家政策不够全面,不少内部人员进行税务筹划时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而造成风险。

(四)税务机构规模不大,人才缺乏。

我国目前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机构虽然多达几万家,但规模以小型居多,而且专业人才匮乏,领军人才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疏于学习国家最新颁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所以中小型税务机构真正从事税收筹划的业务很少,有的也仅仅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业务,咨询内容多以纳税申报及税务条款如何遵守居多。正是因为国内税务中介机构在规模、专业人才数量上与国外的中介机构相差甚远,其自身的“不专业”不具备真正的税收筹划资质而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策略的发展,正是所谓的企业有求,中介机构无供应,税务市场供应缺乏。

二、推动税收筹划顺利开展的对策

(一)企业应重视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自身税收筹划的层次水平低下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淡视税收筹划,没有意识到或没有重视通过合法的筹划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管理层们总是过于重视成本控制,创造了许多成本控制的精明之道,却忽视了对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部分即税收支出的筹划。因此企业管理层应普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要协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相互配合、积极研究可进行自身筹划或聘请专家、税务中介机构做税收筹划。

(二)促进税务机构的市场化。

税收筹划由于专业性较强和对企业管理的水平要求较高,仅靠企业自身筹划推动其普遍发展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推动税务业的市场化是税收筹划在我国获得普遍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税务机构应从自身找原因,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职业道德。只有使税务业真正走向市场,规范运作,税收筹划才能真正为市场经济服务。

(三)加强税收筹划宣传力度。

目前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缺乏正确的认识,筹划意识淡薄,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由此可见对其宣传的必要性。政府与税务机关应借助媒体、自身开办的税务培训活动、专家讲座、社会舆论等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褒扬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谴责消极违法偷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宣传的对象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机关税务人员,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使人们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税务人员要更新其观念,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正视纳税人的权利,依法征税。

(四)加快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筹划得以发展的法律背景,就是要有一套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筹划予以规范与保护。发达国家的税收筹划能得到较快发展,就是因为其有一个相对稳定且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而我国税法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针对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尽可能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使现行的税收法规有章可循,消除太分散的弊端网;修改不公平的税收法规以填补漏洞,对已经发现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重新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和涉税事项的不断增多,加之我国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使企业的纳税风险越来越大。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已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部份、各个环节。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目标。税负成本是企业的外在成本,凡是成本有管理和控制的必要性,通过这种管理,使企业税负成本最低,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通过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可使企业在合法安全经营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应及时转变观念,积极面对当前税收环境,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减少企业纳税风险并通过一定的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税负成本最低。

一、企业税务管理现状分析

1.税务管理意识淡薄。现在部份企业还没有税务管理的理念,认为缴税是会计的事,会计按会计形成的会计资料计算缴税,税务管理的意识不足。

2.滞后性。投资决策时期或项目开展前期,对相应经营行为的涉税分析不足,往往到事后,纳税行为已发生才关注税收成本。

3.没有专职税务管理人员,税务管理由财务人员兼任,财务人员对税法及税务管理技能的掌握程度有限,使企业的纳税成本加大,纳税风险出现的几率加大。

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企业的涉税种类及涉税环节增多,企业的纳税问题愈加突出,另一方面,国家税法体系的复杂性,企业潜在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上升。为此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意义更加突出。

二、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意义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企业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一是税收实体成本,即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金;二是税收处罚成本,即企业因纳税不当而交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降低或节约税收实体成本,也可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过程,就是不断加强税法的学习和运用的过程,同时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各项税收法规,还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对税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要求高,同时增强了企业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意识。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提高涉税风险防范能力。企业的纳税风险主要来源于: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税收法规,从而失去运用该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二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受到税务机关处罚,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三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懂得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技巧,造成经济损失。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正确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不断提升,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的纳税意识,提高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

4.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税收作为国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手段,企业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

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实现税务管理目标,其核心主要方法就是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的同时,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总目标服务。

三、加强税务管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的安排。税收筹划一般应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符合政策导向性、普遍性、专业生特征。

1.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以法律为界限,不能为了违法意图而进行筹划。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周密考虑每项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不能超越法律的规范。若实施了违法的筹划方案,有可能被认为是偷税,将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筹划的筹划性。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为企业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发生,应纳税收已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是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的目的性。目的性表示企业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另一层意思是滞后的纳税时间,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纳税期的推后,从而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税收筹划的普遍性。由于税种的不同,税率的不同,减免及优惠的不同,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也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普遍性。

5.税收筹划的多变性。由于税收政策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不断变化,因此税收筹划具有多变性,企业只有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筹划,才能使税收筹划合法有效。

6.税收筹划的专业性。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并非普通财会人员都能为之,若税收筹划失败,将演化为避税乃至逃税行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加强税务管理,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但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好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本质区别,及税收筹划的局限性,避免筹划不当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营、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7-27.

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范文第5篇

(一)税收筹划风险及其特征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美国著名保险学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将风险定义为“未来结果的变化性”,这里强调的是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另一位美国学者威雷特则强调了风险的客观性特征,他把风险定义为“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中国许多学者认为,风险是事件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更广义地认为是事件实现收益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风险也同其它许多风险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两个不对等的特征。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通过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来衡量,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存在性分析

从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分析,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包括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筹划)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税收筹划的主观性引致的风险

纳税人选择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税收筹划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全面掌握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技能,有相当的难度。因而,税收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2、税收筹划的条件性引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的。税收筹划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纳税人适用的财税政策。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财税政策的灵活运用,有时是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有时是利用政策的弹性空间。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财税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收筹划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3、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引致的风险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开展税收筹划。但是税收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逃税,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4、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的变化引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例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但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在税收检查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不仅抵扣行为被撤消,而且还受到相应的处罚。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总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例如,从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为了抵御1997年席卷全球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刺激外贸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先后6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全国平均综合退税率提高了3个百分点;从1999年到2001年3年内,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各种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我国出口退税率政策变动了11次;据《财经时报》透露,为了有利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再分配,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缓解目前人民币所面临的市场升值压力,逐步削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影响,中国政府从2004年开始调低出口退税率,即从目前的平均15%下调到11%;同时,羊毛、铅、焦炭、稀土、钨的出口退税率被首次取消;预计在2010年前后,国家将全面取消出口退税率政策。从实践上看这项政策一旦实施,那些依赖出口退税率生存的企业将面临一场厄运,有的甚至是灭顶之灾。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与控制

(一)提高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

1、健全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税务机构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接受委托时,要告知委托人(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不能对其期望过高;要向委托人说明税收筹划的潜在风险,并在委托合同中就有关风险问题签署具体条款,对风险有一个事先约定,减少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2、建立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

要事先对税收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户对筹划的期望值是否过高;企业对筹划的依赖程度有多大;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如何,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该企业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3、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质量控制体系

执业质量对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制定税收筹划工作规程,对于具体的筹划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制,规定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收筹划文书的复核制、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等。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

(二)提高税收筹划执业水平

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收筹划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注册税务师资格是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税收筹划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能力,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务机构当务之急是加强人员培训,吸收和培养注册税务师,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潜力。要使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

2、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

提高税收筹划水平,除了有优秀的人才外,还应有完善的税收筹划数据库和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使之能及时收集到准确的筹划信息,建立一套包括资料库、人才库、方案库、客户档案等在内的完善的筹划系统。

3、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

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调整变化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节税目标招致失败。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就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从而避免和减少因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的筹划风险。

(三)加强税务业的管理和自律

1、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收行业尚未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一旦筹划被查出问题,注册税务师就必须承担因筹划失败而被追究的责任。税务业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2、规范税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税务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强化内部管理。脱钩改制的税务中介要独立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水平。要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树立质量意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业信誉。

3、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等职能外,重点是充实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

(四)加强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