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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税收政策,是广电文化产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本文对广电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对税收政策的特点及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关键词 广电文化产业 税收政策 现状 特点 税收筹划
一、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构成
广电文化产业税率和税种。各广电文化单位保持基本一致的税种,其税种内容主要有: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而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则没有太大联系。
二、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现状
首先,针对有线数字电视,免征三年基本收视维护费的营业税。国家十分重视数字电视的发展,自2000年起,国家针对有线数字电视,制定三年营业税免征的政策,即全国无论什么区域,都可享受一次免征权利。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已基本完成这个优惠。
其次,经营性单位向企业转制的税收政策优惠。2009年财税明确规定,文化事业经营性单位向企业转制,自注册转制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免征。转制主要分为文化单位分离经营部分或整体转制为企业。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或文化企业研发新工艺、新产品及新技术,加计扣除50%的应缴纳所得税额。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资格相当严格,程序和条件较为复杂,成本也非常高。因此,目前可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电文化单位较少。另外,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归集研发费用准确的企业,方可实行加计扣除。
第四,海外市场的节税。根据2009年财税政策相关规定,出口电视、电影、影像、报纸、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出口增值税退税优惠。
第五,电影企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9年财税相关规定,电影集团公司若通过广电行政部门转制,从事电影销售、拷贝、放映、发行、制片所得收入,电影版权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第六,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9年65号财税规定,国内动漫产业营业税、进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增值税等,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动漫产业属于高花费行业,国家实行相关优惠政策,可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三、广电文化产业税后特点及税收筹划
首先,改制上市企业的税收优惠。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颁发,各文化单位均实行业务重组措施,向文化企业改制。有些改制企业为提升竞争力、引进资本、组建为上市公司。因此,企业所得税、税负成本将成为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经营成本。若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成本、吸引投资。但如今的广电上市公司,能否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目前尚不明确。笔者认为可有两种发展趋势:其一,上市公司承袭原有改制税收优惠,根据2009年34号财税相关规定,改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至2013年12月31日截止;其二,上市公司不可承袭原有改制税收优惠。根据2009年105号财税相关规定,可享受原有改制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前身属于事业性单位。然而上市公司前身属于已改制企业,因此不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广电文化产业的制播分离税务特点。从税负角度来说,如果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分离,企业可享有企业所得随免征优惠政策。但由于制播分离的主公司和子公司的分属不同,导致纳税主体各异,改变了以往的交易模式,而是实行独立法人业务交易,使得业务流转环节增多。在现行税收政策下,制作企业的营业税将会大幅度增加,增加了经营成本,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可以说,制播分离导致企业处于税务两难的窘境。因此,国家应在制播分离企业实行部分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广电文化产业的经营创新。
第三,广电文化单位中的资金管理。目前,我国许多单位尽管实行企业改制和组建,但仍存在传统事业单位的形态,对于资金管理业较为分散,融资成本高、管理效率、水平低下的问题。广电文化企业若想使资金使用率、资金调度水平提高,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模式,是文化企业和集团的必然选择。集团设立相关财务公司,或选择委托贷款形式,实现在集团内部资金的调剂划拨。值得注意的是,向关联企业所发放的资金贷款费用,应根据规定缴纳营业税。因举债融资可达到节税、财务杠杆的作用,站在税务角度来说,集团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为有利、且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第四,组织结构税收筹划。广电文化单位的组织结构,税负取决于其法律形式。因此,在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必须考量税务问题。因集团内部个单位间的增税范围不同,如有单位可享有国家减免税政策,有利于集团通过战略调整、财务决策,达到降低税负水平的目的。站在集团整体角度考虑,整体的税收筹划优势远大于单个单位。集团在拓展规模、发展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考虑选择分公司、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说,分、子公司的税收利益既有利也有弊。针对企业所得税,在预计盈利、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成立子公司。而预计将亏损,不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时,应成立分公司。针对流转税,若成立子公司,将会使母子公司在交易时,产生相应的流转税。
四、结语
广电文化产业作为我国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它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广电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创新。因此,广电文化单位在发展和运作的过程中,应结合国家税收的现行优惠政策及特点,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确保广电文化产业的正常、有序、正确的运行。
参考文献:
[1]胡亮明,肖青华.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与筹划.中国总会计师.2011(11):60-62.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22-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体制的转变,财务管理逐步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心。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了保障在筹资、投资以及常规经营等方面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现有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财务工作进行科学管理。本文对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特征分析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与其它形式的财务经济活动相比,具有以下几种特点:一是政策性。关于这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能按照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开展税收方面的管理工作,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筹划政策导向性的特点。换而言之,合理的利用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辅助现代企业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减少缴税金额,这对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税收具有重大的意义。二是择优性的特征。由于税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税赋弹性,使得在现代企业对财务账目进行管理时具有可选择性,现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能按照实际的负债状况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对投资、筹资和资金的使用进行优化,并根据企业实际的需求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这些方面均能提高企业税后利润,而税收筹划能在企业经营的不同阶段,选择适当的操作方案,进而保障企业自身的利益。三是实用性特征。基于税收活动的开展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经济效益,采用税收筹划能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减少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这一方面而言,在节税方面,采用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实用性[1]。
(二)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的关系分析
在现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在对自身的财务信息进行管理时,对各个部门的运营和发展均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开展企业财务管理时,税收筹划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开展主要是服务于财务管理的,双方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开展税收筹划之后获得的经济利润,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的回报率,不同形式的缴税方案,能获得不同的盈利效果,同时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为企业制定新的发展计划,而税收筹划是财务评估中重要的保障,两者在实际操作中相辅相成,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企业的资金正常的使用和运转;另一方面,在开展财务管理时,税收筹划能对企业缴费金额进行计算,并有效的规避一些高税率的经营项目。在现代企业中对在营项目税负状况进行分析和优化,能影响企业获得经济利润的真实数额,筹资决策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现代企业投资,而投资方面的决策,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税收的财务资金成本。基于这样的状况,对现代企业而言,在制定新发展项目时,使用税收筹划的理财观念势在必行[2]。
二、税收筹划理念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原则
(一)明确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差异性
税收筹划是对企业财务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正确合理的应用税收筹划能降低企业缴税金额。税收筹划与避税理财目的相同,并且两者均不影响税收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削弱在税收方面功能的发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对两者进行区分。避税主要是遵循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实施的原则,根据税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来合理的规避在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属于与税收立法精神相悖的一种理财行为。在现今社会中,很多民众对税收筹划存在诸多误解,很难将税收筹划和避税进行区分。税收筹划在收集操作中,一旦存在税收导向不明确的状况,并且在税收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税收筹划将会转化为避税形式理财行为。反之,在实际操作中完全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系统的规划,这样的理财行为才属于税收筹划。基于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属性具有众多的相似之处,为保障对税收方面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范税收筹划中的违法行为[3]。
(二)明确现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税收筹划属于一种专业性与政策性较强的理财行为,税收筹划理财行为的合理性,主要是根据税收立法,精准的把握税收中的相关制度,领会其中的精神,以上才是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核心内容。现今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层次较多,不仅有人大机构颁布并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国务院对税收法的制定标准,在以上的国家机构对税收制度以外,还有其它形式税收的规章制度与规范性的文件,例如不同税种具体的运作细则、附加说明和暂行办法等。这对税收筹划的实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在采用税收筹划的方式对自身的税收政策进行管理时,应明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保障税收筹划的理财行为能一直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进而为企业和国家的税收做出重大的贡献[4]。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分析
(一)在筹资战略决策中的应用分析
企业对财务方面信息的管理主要从开展筹资活动开始,是为了使企业获得更多资金的使用权一种经济活动。按照企业经营的规模不同,现代企业会采用不同模式的融资方式。现代企业的税负与成本支付方式有较大的差别,科学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进而保障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在维持现有项目运转的基础之上,还能为制定新项目的发展起到保障性作用。税收筹划能采用税前扣除折旧费的形式,来减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所得税,还能在当期应缴纳税所得额中除去一部分的利息费用,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作为一种特别的融资租赁形式,销售之后回租项目中的部分资产,能获得一笔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还能和国家税收政策有效结合,进而取得较好的节税效果[5]。
(二)在投资战略决策中的应用分析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效益,而税收筹划主要是从组织形式、投资方式、投资产业类型以及投资地区等方面着手,制定最优的投资方案。在投资地区方面而言,税法存在很大的区别,在目前现行的税法中,取缔了部分地区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只保留了对我国西北地区投资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对高新科技企业予以14%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充分的利用地区之间税收存在的差异性,对新项目进行投资。而将税收筹划应用在投资的战略决策中,不仅要对投资的形式进行管理和选用,同时还要对增值税、股息以及利息的所得税进行核算。目前,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试行阶段,税收筹划应按照新的税后政策,为企业投资中资产抵扣的环节进行系统的管理和控制,进而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
(三)资金运转中的应用分析
现代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活动包含了商品的生产、供给和营销等部分,其中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税收标准,例如,在销售的环节中主要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开展税收筹划的理财行为,一是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二是通过收入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在税收管理中,时间属于重要的维度,选用不同的结算方式,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的时间,为企业资金争取更多的时间价值。通过税收筹划方式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时,主要采用快速折旧法来开展适当的理财行为,这样能实现当期利润延后的目的,进而延长纳税期。另外,还能采用财务账目的转销法与备抵法,均能在现行财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降低当期的利润和企业的税负金额[6]。
四、结论
企业为了降低税收负担,进而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使用的主要方式为:逃税、节税和避税。纳税人采用以上方式时需要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不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为了更好的降低现代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纳税管理,其中纳税筹划的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同时还能保障国家整体税收,应该予以广泛推广。
[参 考 文 献]
[1]王婷.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原则与相关应用[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10-112
[2]李振湖.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及云会计应用研究[J].管理观察,2014(8):84-85
[3]任雪平.探讨煤电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问题[J].企业导报,2014(4):93-94
[4]余公平.关于啤酒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相关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3):180
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这种观念,正逐渐被中国政府和企业所接受。作为实现低税负的一项专业活动,税收筹划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税收筹划,有众多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从宏观角度探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二、税收筹划的前提;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同时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负担,总体上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因此,从整体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地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然而,随着税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增强,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税收筹划的条件。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应当看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较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从中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账证完整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同时衡量“节税”与 “增收”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归属原则。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进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实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标。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6.优化投资结构原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税法对负债的利息支出采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办法,而对股息支出则采用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办法。因此,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
以上基本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最终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基本原则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或者说合法原则是最初的原则也是最后的原则。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筹划者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从而演变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键词: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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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新晨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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