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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四)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六)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七)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八)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自接到所出资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五)捐赠企业资产;
(六)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八)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家和本省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二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四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流失
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进入新的世纪,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使国有资产管理初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或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因此,近年来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问题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资产产权监管存在缺位现象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我国国民经济格局的调整,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在这类企业中,各类产权经过多次融合,已难以确定产权的边界与性质。致使有些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先界定产权性质、再套用国有产权制度进行管理的模式,既侵害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制难以有效落实、容易造成国有资产产权监管缺位。
2.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仍较为严重
(1)管理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国有资产产权模糊,导致经营主体责、权、利不明确,以至于盲目决策、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资产闲置而导致国资流失。①实物资产管理存在漏洞。实物资产管理不规范,账外资产大量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严重。②资产处置比较随意。当资产需要进行出售、报损、报废时,不履行资产的处置审批、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私自作出处理,致使资产管理失控。
(2)投资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单位盲目对外投资,缺乏可行性研究,投资管理严重滞后,造成投资失误,投资项目效益低下,甚至投出的资金无法收回,也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原因。
(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时,有些企业违反规定,①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②企业破产中缺乏有效监管;③在企业存量资产重组中,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存在弱化
我国国有资本委托链条太长,级次太多。许多企业通过多层控股,期望以较少资本控制大规模的资产和众多的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由此导致了资本链条的快速扩张和集团规模的迅猛增长。但结果并非如人所愿,这种多级委托关系,使得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弱化了国家对这部分企业的控制,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二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规制度不完备
现有的一些法规制度,有些方面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机制。制度不完备,落实上就会出现随机性,容易让投机者钻政策空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从传统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而来的,经历了艰难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体制在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管理部门职能不明确,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仍然存在。
3.组织功能作用不充分
国资委成立以后,虽然国家在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但这种所有者高度集中,国有资产大面积分散的现状,必然会形成监督管理上的空当,组织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这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4.检查惩处力度不够
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执法执纪上不够严格。对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也不够严厉,在执法执纪上给不法分子或投机者留有余地。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1)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相互适应;
(2)科学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3)根据现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规章要求,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国资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
(4)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2.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1)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制度,国家应尽快拟定并出台相关的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法律、法规等,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传导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企业与媒体的功能,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3)建立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性,采取机构联动、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4)规范交易形式,严格限制采取任何变通形式规避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
3.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1)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中央、省和地市三个层面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需要调整优化各职能部门,形成规范有序的协调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建立高效的内部组织运行体系。
(2)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经营机构—企业”这一模式尚未真正形成,中间层是薄弱环节,资本营运主体“缺位”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国家投资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把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结合起来。
(3)实行矩阵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为解决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加大资产处置监管力度,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矩阵式”资产处置监管机制。“矩阵式”监管模式是一种交叉、双向的管理模式,即形成以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为主线的纵向管理,和以企业内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横向管理。
4.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
(1)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和责任问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必须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体制保障。
(2)做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充分尊重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把企业管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通过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研究,可得出以下三个主要结论:一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二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从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到处置在内的全过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并覆盖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方面面;三是国有资产效益的高低与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周弼华: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改革与开放,2007(6). P36-37.
[2]焦阳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探讨.经济师,2009(9).P222-223.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监督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一直在不断的创新,并且高校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全国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很难去迅速的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监管方面会出现许多问题,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产生了一定差距,阻碍了发展。据初步了解,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问题。高校在管理国有资产方面的认识有许多不足,重视性不够。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金的管理,重钱轻物。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注重使用、忽视监管,注重有形资产、轻视无形资产。在思想上没有重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认识不清,认为资产在学校内,监管不严也没什么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有资产会出现闲置浪费、损毁、丢失的现象。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过程的难度,许多高校认识不够。缺乏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虽然有的学校已经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工作思路却不够清晰,不能够正确结合当前市场的经济条件。
2.国有资产的权属问题。高校的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被高校使用和占有。产权分布上很难确定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经营运行过程中,高校只享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具有最终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很多高校不能够明确权责,导致资金流转不及时。有些高校为了避免资金的亏空还专门设立一些校办产业来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高校资产的局限性,亏损情况可能会更加严重,进一步影响学校的发展与建设。
3.管理制度问题。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管理体制的不完整、不明确会造成许多问题和分歧,资产的管理权、使用权等分属于不同的单位,使得相关负责人混乱。有的高校还没有专管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无法合理的运用高校的国有资产。在核算的过程中还容易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有的高校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了账面价值与投入使用后的实际价值不符。这也容易让有些人弄虚作假,影响资产评估的真实客观性,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被大大的降低。除此之外,高校的许多国有资产像土地、房屋、无形资产等被无条件的使用,所以无法产生经济效益。
4.国有资产家底不清,使用率低下问题。由于高校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国有资产也随之增多,来源的多元化和管理机制等问题,导致了许多资产出现了账实不符的情况。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高校容易出现夸大实验教学设备来满足上级要求,或者一些专用设备的重置、闲置的现象。清理清查工作没有很好的执行,在资产处置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程序和手续,或者是一些人为的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档案资料的不完整等都能导致高校的国有资产混乱不清。
二、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庞大的工作体系和全员的参与。针对目前的高校的现状,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去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建立科学的家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资产的安全。
1.增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识。在目前经济市场的影响下,高校已经逐步意识到国有资产在教学、科研中的重要性,但是要提高所有员工和管理部门的重视,还是要转变大家的观念,提高认识。首先领导要能充分认识到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能有助于高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工作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进行教育加强,在工作安排中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划入重点落实的工作项目。此外还要建立明确的资产管理责任机制,从管理者入手,明确各部分的负责人和职责,来提高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效率。在必要时,高校可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使职工了解国有资产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认识。只有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了,高校才能够顺利的进行相关工作,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是决定管理工作成功的关键。制度建设是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从目前全国高校的情况看,资产监管部门人员配备较少,规模不大,要想加强管理,仅靠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高校可以通过建设国有资产的组织监管体系来扩大规模。建设组织体系的措施是在高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管的委员会,成员由各个单位部门委任,这样既可以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意见,还能提高监督质量降低成本。此外还要明确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以便方便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中,要建立一套相关的制度体系,像国有资产的登账、保管、检查和报告等都要严格遵照制度执行,保证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减少资产的流失。
3.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鉴于目前高校的国有资产情况,要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首先要摸清高校的家底,确实掌握高校的国有资产状况。为了准确掌握资产的情况,并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问题,高校可以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制定清查方案,明确高校各单位资产清查的范围,工作目标和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盘亏或盘盈的资产找出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实现账实相符,为高校日常工作,财务预算提供更真实、准确的数据支持。同时,弄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价值总量,更有利于明确对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为更进一步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科学依据,为高校加快建设、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提升学校品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国有资产在高校的发展建设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高校一直在摸索资产管理的有效机制,不断改革。只有通过对现行高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减少资产的流失问题,不断推进高校的发展建设,为我国经济建设培养大量的人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2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念及内容
内部控制制度即为某单位为了确保自身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高效性、安全性等目标在内部实施的各类管理控制手段,这些手段之间通常具有关联性与制约性。也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为某单位的各个管理人员为了实现单位资源与会计信息的完整、安全、准确、可行性目标,借助单位内不同人员的相互作用和明确分工实现单位各类职能时应用的一系列政策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控制活动(control activities)、信息交流(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及监控(monitoring)。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主要包含了组织人员的综合素养、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与运营模式、董事会的关注要点等方面。控制环境直接反映出了单位各层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具体态度及制定出的相应政策方案,同时会影响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观念,是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前提,并且控制环境会影响企业的诚信理念、价值理念及文化理念等,对企业整个内部控制体系都有很大影响。
2.风险评估:针对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对企业管理的所有风险实施合理评判。当企业在发展时遇到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大小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和多变性,受到外界和自身各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断变化的状态,为了从根本上提前辨识并防范这些风险,就需要建立相应风险评估体系,对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同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并找出合理的风险控制策略。因此,风险评估的实施效果会受到企业综合环境和体系制度等方面的影响。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管理当局为保证管理目标实现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职责分工、授权与批准、充分的凭证和纪录、资产和记录的实物控制、独立检查。
4.信息交流:信息系统产生各种报告,包括经营、财务、法规等方面,使得对经营的控制成为可能。信息交流主要是指企业的各部门管理人员能够取得并互相交换在执行、管理、控制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营、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5.监控:监控活动是由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结构的设计和运行效果进行经常或定期的质量评估,以确定内部控制结构是否按照既定的目的运行,以及对特定情况下发生的变化进行适当修正。
二、关于内部控制的目标
在企业中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目标是提高企业运营的高效性、安全性及真实性。具体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企业管理方针的高效性
在开展内部控制活动时,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及活动流程都是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管理方针的有效性,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并且内部控制活动涉及到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如果企业保持正常发展就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
2.确保企业综合资产的安全性
企业的正常运营离不开自身综合资产的支持,大部分企业都会对自身资产实施保护活动,即针对企业内部的现金、存款、股票、债券、产品及其他类型的重要实物型资产进行保护,使其安全性得到保障。利用内部控制制度就可以充分发挥这一功能,从源头提高企业综合资产的安全性。
3.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企业的财务信息对其可持续发展有决定性作用,为了保C企业的健康稳定,必须保证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进而企业管理层可以依据这些信息完成各项决策判断,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而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利用内部控制手段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能对各个环节的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督与管理。
三、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
当企业运营过程中采用内部控制制度时,虽然可以有效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但是这一控制制度在应用时仍存在不少固有的局限,这些局限的产生主要与外部市场、企业本身等因素有关,很难在短时间内打破这些固有局限实现更高层次的控制目标。整体而言,企业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仅对企业内循环开展的正常业务活动有效,对偶发性的特殊业务活动无效。
2.当企业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误解领导者命令时内部控制制度无效。
3.内部控制制度受成本的制约性强,必须确保该制度设立成本低于业务失误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4.如果企业内部员工出现联合遁私的情况时内部控制也难以发挥效果。
5.若出现了企业管理层利用自身职权谋取私利时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发挥效果。
6.当企业遇到自身运营和业务问题时,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效果无法达到预期水平。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受到上述各类固有局限的影响,实际控制效果可能与理想控制效果有一定距离,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企业在设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就应该提前了解可能存在的局限,并合理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经济性与实效性之间的平衡点。
四、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充分认识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重要意义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发展壮大度假区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对于加快推进度假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度假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努力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战略目标,国有企业整体实力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显著提升,企业在参与度假区重大项目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方面更是发挥了“顶梁柱”作用。但也要认识到,度假区国有资产总量偏小,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体制不顺、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绩效观念淡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度假区国有经济的做大做强。当前,度假区已经到了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度假区新一轮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尤为重要,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服务,全面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度假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努力实现国有资产“权属清晰、权责明确、运作高效、处置规范”的管理目标,确保度假区国有资产运营规范有序,充满活力。
成立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和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对度假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国有公司行使管理权。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分局,为国有资产监督和营运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度假区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政策;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决定度假区国有资产重大产权变动、资产授权、委托经营等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安排,以及国有公司产权收益分配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按干部管理规定向区委、区组织部门推荐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
(二)度假区国资办履行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的规章制度;制订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年度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初审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实施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度假区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管理、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制订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法;向国有企业委派监事、财务总监,并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国有公司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值和日常监管的责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购置、使用保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归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定期向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国有资产营运、管理和效益,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报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积极扶持国有公司做大做强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扶持国有公司做大做强,努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新机制,更好地为度假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由国有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及经营。国有公司要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参与并承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凡属管委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由度假区国有公司按照市场化、企业化原则,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方式,协调各合作方投资建设。根据项目特性,原则上凡适宜经营的,由国有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负责经营。
(二)建立政策补偿机制,增强国有公司发展后劲。对符合度假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管委会给予包括资金、资产等方面充分的政策扶持。对政府社会公益性项目,考虑到其基本没有收益或收益很少,由管委会在受益主体中,给予国有公司能充分补偿其项目支出的可上市土地、房产等可经营资产或其他有净收益的项目来平衡收支;或由管委会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运作情况按一定期限,逐年安排偿还资金。管委会对国有公司入市土地的净收益,原则上大部分给予返还,用于对公司注册资本投入、项目支出的补助或土地开发的收益。
(三)全力整合和优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国有资产集聚效应。继续全力整合资源,对所有政府经营性资产全部纳入国有公司管理经营;对政府非经营性资产,探索尝试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管理办法,腾出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国有公司盘活经营,不断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国有公司要从实际出发,确立主导产业和发展重点,经营领域各有侧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根据度假区新一轮发展战略和管委会工作部署,全力推进太湖科技产业园、度假区东入口、渔洋山“金三角”和蒋墩中央商贸区等“三点一核”建设,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国有资产的集聚效应。
(四)支持鼓励国有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吸引外来资本。充分发挥投融资主体作用,积极争取各类商业贷款和民间贷款,以及外来直接投资和社会各类资本,努力探索BOT、TOT、项目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ABS)、产业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不断提高国有公司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五、合力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各地、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一)重大事项管理。公司依法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论证制度并报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会议决议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报度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度假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一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收购、兼并、破产、解散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二是公司融资和公司关联交易,公司设立与自身主营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及分公司;三是公司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四是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