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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税制改革 国家财政 影响 分析
一、关于“营改增”的含义
(一)什么是“营改增”
这里所说的“营改增”,一般指对服务或者是产品所收取的税,同时促使产品和服务全部被放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无需再对“服务”收取一定的营业税。而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这样做是为了降低重复纳税的机率,使得纳税更加科学合理,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营改增”属于一种减税的政策。根据目前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其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的优势:第一,降低重复纳税的机率。第二,提高经济水平。第三,使得就业率得到增加。第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更快的升级、完善。
具体的规划是这样的:将“营改增”工作推行分为这几个步骤,第一步是在少部分城市的服务业、交通业进行试点,进行试点的第一个城市是上海。第二步是选择一些行业,例如交通业、服务业等进行一定的试点。第三步,全面推进“营改增”,使得“营改增”能够被全国所使用,同时减少营业税的机率。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划,大概会在2011--2017年这个时间内完成这几个步骤的工作。具体操作的时候。再另外加两种税率,并且按照实际状况来计算税负,交通运输业、航空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大概在10%~1696之间。此外,物流行业、服务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文化娱乐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大概在7%一11%左右。为了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设置的两种低税率是1096和5%,并且将其用在交通运输业和一些服务行业内。
如今进行增值税的西方国家、地区内,税率结构除了有多档的,也有单一的。我国进行试点的时候,将之前的两档变成了四档,这样的安排非常合理。以后的改革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减少税率档次。
企业从“营改增”当中获得利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纳税时,可将服务业当成一般纳税人,而且有资格对引进的固有资产进行抵扣。(2)针对工业企业,以及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可以抵扣接受服务的部分进项。(3)有跨国业务的企业过去的营业税成本也许会达到4%以上,但如果实施了“营改增”,那么增值税成本可能会降低。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财政所产生的影响
没有实施“营改增”以前,营业税收入应该归属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则归属于地方和国家共享的税收,大概80%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实施了“营改增”以后,使得过去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不再有。所以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总比,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增加。也因此,“营改增”有利有弊,除了能给企业降低税务负担,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尤其明显。
第一,由于大部分“营改增”都采用了这样的办法:将营业税收入变成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财政,深度研究后发现,当地的财政收入仍然非常低。但一些行业或者服务业却因为“营改增”的原因,因此使得生产更加细致,分工更加明确,经营更加专业化,产生了大量的增值税抵扣项目,减少了增值税的征收。虽然纳税人的负担减轻,但是当地财政收入却更少了。
第二,使得每一个不同地区的差距增加。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也对“营改增”的开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举个例子,经济水平非常高的城市,服务业的发展更是非常快,这使得当地的财政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因为政府部门推出了很多的补贴措施,所以却使得“营改增”能更好地开展和实施。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很慢的城市,由于服务业的发展速度非常慢,所以不利于“营改增”工作的进行。
第三,给当地的财政补贴带来非常大的压力。由于“营改增”的开展。使得部分行业税率增加,当地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构建了专门的资金补贴,使其缓解因为税务过重而带来的压力。这样一来,就推进了“营改增”的开展和实施。然而因为补贴资金是从政府财政部门拿出来,因此也给当地的财政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所以。这就是“营改增”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影响。
不仅如此,“营改增”本来属于地方税中的营业税,后来变成了共享税的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关系到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举个例子,属于所有人的资产和资源,全部归属于地方和国家的财权,这样就充分考虑了产权、费税、税权等方面的因素。同时改变了国家和地区的财权划分。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一)对上海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城市的税收影响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营业税收有所降低。根据分析后发现,在这次的税务改革中,上海市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户数超过了11万家,对营业税的影响超过了3000亿元,达到了当地税收收入的27%。也因此,税务改革降低了上海市的总体营业税收入。(2)显著提高了部分行业的税负。比如,在进行了“营改增”以后,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务得到了提高。对于交通运输业的部分财产,企业不能实施进项税抵扣,然而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税率,则从之前的4%增加到了16%,因此也加重了很多企业的负担。(3)减少了财政收入。“营改增”里的税负只有提高,没有降低。但是分析整体的情况,税负有所降低。也因此,“营改增”降低了上海的财政收入。另外,上海市相关部门所推出的其他补贴政策,也是降低自身财务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对天津税收的影响
天津是另外一个试点城市,其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是“6+1”。“6”指的是技术行业、科技行业、娱乐行业、租赁行业、物流行业等,“1”指的是交通运输业。截至2016年年底,天津市和“营改增”相关的纳税人大约有45000户,总数中还包括了大概17000户的一般纳税人,占所有纳税人的38%左右,剩下的基本上都是小规膜纳税人。根据申报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大概有95%的企业税务降低,或者没有增加,减少了税费3亿左右,剩下的5%的纳税人税负增加,税费增加了0.75亿左右。此外,“营改增”的不断扩散,既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也提高了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营改增”带来的优势大于劣势。
(三)对其他地区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其他地区税收的影,也是非常明显的。举个例子,在北京推行“营改增”的企业已经超过了25万户,税负总体来说降低了36%左右。所以,在实施了“营改增”以后,服务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减少;同时,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但是,地方税务的重要来源是营业税,因此,税务改革的推行减少了地方税收。
四、如何进一步加强“营改增”
如今,“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已经在我国全面的推行,其产生了一些问题,为了使得“营改增”能够得到合理完善,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树立科学合理的“营改增”的观念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后,很多税务部门、企业等仍然不了解“营改增”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因此需要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学习税法,研究税法,对“营改增”的核算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不仅如此,也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对“营改增”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因为该制度而导致企业税收增加的状况,在操作的时候听取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征纳过程中,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同时制定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协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
为了发挥出“营改增”的良好作用,就需要协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相协调,促进体制的完善。财政体制是由事权、财权以及财力三者所组成的,然而因为推行了“营改增”制度,使其构成因素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所以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进行协调,使得“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
(三)对地方财税体系进行一定的完善
在分税制财政体系下,国家和地方税种进行了分类,从而形成了地方税,在构建地方财税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整体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等方面。因此,必须要使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都变为共享税,这些税种都是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构成,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地方财政税收体系。
(四)实施联合办税
如今很多地区的财务部门都开展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地税征收窗口。所以,在国税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根据征收率征收地方税。开展了税务改革工作后,国税办税服务场所有权开具全部的发票,使得地税机构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来实施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地税征收窗口,在纳税后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时候,也缴纳地方税。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制度需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基础,仅仅依靠地方税务部门是不容易实现的。
(五)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因为我国的税制改革还在不断地进行,所以需要协调好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利益分配,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促进“营改增”的进行和实施。最后,也要增加征税的范围,使得更多的行业和地区都实施税制改革。并且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扩大增值税的范围,提高经济的水平,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进行调整,从而降低地方财务负担。
摘要:随着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不同学科的学生对同一课程的知识需求是不同的,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区别对待。本文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为例,在分析三类学生对中国税制课程诉求的基础上,找出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帮助学生形成对课程的正确认识,如何加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如何完善集体备课制度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学生诉求;中国税制;教学改革
东方学院《中国税制》是一门开课时间早、授课对象多样化、地位相对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从建校开设至今,其教学资源逐步完善、师资力量逐渐雄厚、教学质量逐步提高、教学成果逐渐显现。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因此,《中国税制》作为一门实务技能性极强的课程,必须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改变以往单一不变的教学模式,使教学手段多样化,最大可能地培养有较高实际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
一、《中国税制》课程授课对象的诉求分析
《中国税制》课程授课对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工商管理、电子商务、日语、英语、统计等专业的学生,此课程是学生的学科选修课,每学期设置34 个课时。第二类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此课程是学生重要专业课程,性质为必修课,每学期设置51 个课时。第三类是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中国税制》是学生的核心专业课程,性质为必修课,每学期设置68个课时。
《中国税制》课程对这三类授课对象的重要性不同,所以从本课程中需要获取的知识程度也不同。下面就本课程重要章节之一的消费税举例,来分析这三类授课对象对消费税知识的需求有什么样的不同。首先是第一类学科选修课的学生,只需要了解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税目、三种税率形式、三种消费税的简单计算(即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其次是会计类等专业的学生,因为财务离不开税务,所以不仅要熟练掌握消费税的基本要素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还要了解消费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因此跟第一类学生相比,要多掌握包括自产自用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品、进口消费品等特殊情况下的复杂计算,掌握应纳税额计算中涉及到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已纳消费税额的扣除计算,了解消费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最后是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这类学生需要具备较高的税务业务技能,需要掌握税收的基本理论知识,需要熟悉我国税收政策、法规和改革进展,需要有分析和解决我国现实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的能力。因此除了学习前两类学生需要学习的内容,财政税务学生还要多了解消费税的征税原理,清楚消费税改革的历程和趋势,分析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思考如何完善消费税政策,还要更多地接触税务机关的实务工作。
所以尽管这三类授课对象使用的教材相同,习题集相同,但因为对本课程的知识需求不同,我们授课教师在面对三类授课对象时应撰写差异化的教案、设计差异化的教学思路、应用差异化的教学手段、实行差异化的教学效果评价方式。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科选修课的《中国税制》开课率低
《中国税制》课程每学年的上学期主要针对会计类等专业的学生开设51个课时的必修课,下学期针对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开设68个课时的必修课,而不管上学期还是下学期都会针对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学生开设34个课时的学科选修课。但是近两三年来,学科选修课却总是因为人数达不到学院开课要求而停开。据调查结果显示,学科选修课的学生普遍地认为《中国税制》是一门知识点复杂、难度高、考试通过率低的课程,在可选可不选的情况下,不愿意选择这样一门课程来修得学分。在学生以考试容易通过来衡量是否选择某一门学科选修课的大环境下,《中国税制》不占据优势。但从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出,授课教师在讲课时并没有仔细分析学科选修课学生对本课程的需求,学生的专业与《中国税制》的关系不是很紧密,前期基础课程学习得很少,仅仅从兴趣的角度来选择本课程,更希望从本课程学习些税收的基础性和常识性的知识,所以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将税收知识简单化、趣味化,在考核方式上多样化和差异化。但在教学实践中,授课教师因为节省自身的备课时间,对学科选修课的学生讲授知识的难度与必修课学生一样,期末使用同样难度的试卷,造成工商管理类专业跟不上教师讲课的节奏,期末复习时因为课程难度大且不重要而选择战略放弃,期末考试交白卷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及格率相对较高。如此一来,《中国税制》就有了难度大、要求高、不及格率高的口碑,选择的人数少之又少。
2.财政税务学生的《中国税制》教学与实践结合尚待加强
为了提高学生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避免学生的理论知识与社会需求的严重脱节,近两三年来,财政和税务专业所在的财税分院一直与海宁市长安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展开紧密合作。正在进行的主要工作有:税务局的业务领导和业务骨干担任学生实习基地指导老师,不定期来学校为学生做实务讲座;分院学生定期在课外时间到长安税务部门进行实习;在税收宣传月期间,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与学生共同参与税法知识竞赛;与长安地税分局合作出版税收电子杂志,由学生亲自参与税法知识的宣传、策划、编辑。一系列的努力,使得学校的实践教学与过去相比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这远远满足不了学生真正的想要了解和学习社会部门实际如何操作的需求和渴望。每每和学生探讨他们的课堂教学感受时,学生都会提到自己的疑惑。比如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但是现实社会中,却很少看到有人交税;又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过认证才能抵扣,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是如何开展认证工作的?很多的关于现实工作如何操作的问题,学生在目前的实践教学中还不能得到相关回答。
3. 教师备课存在差异,缺少必要的授课心得交流
前面提到,51个课时的《中国税制》主要面对会计分院的各类专业学生,开设时间是每学年的上半学期。此类学生数量相对是很多的,平均有10个行政班级,约450名学生,而教师人数需要4-5人,每人负责2-3个班级。这类专业的学生对税务知识的需求大体类似,但由于老师的教学风格和理念不同,知识体系的供给存在差异。比如,同一个知识点,不同老师讲解的细致程度不一样;同一个章节,不同老师强调的重难点不一样;同样的教材,不同老师的教学进度不一样,让学生自学的内容不一样。在此情况下,某个教师编写的《中国税制》习题集只反映了自己所认为的重难点和学生需掌握的知识点,某个教师负责的期末试卷只体现自己认为学生需考核的范围,这样的期末试卷对出卷老师所教授的班级学生是有利的,因为出卷老师知道哪些考题是学生掌握比较好的,哪些考题可能学生掌握得比较差。所以对同一分院的学生,同一门课程的成绩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性。
三、对《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看法
1.提高学科选修课的开课率,帮助学生形成对本课程的正确认识
针对学科选修课的开课率较低,建议从两方面来改善这一现状。一方面,首先授课教师应根据学科选修课学生的需求,重新备课,修订教案、课件、教学大纲,改变课后作业的布置方式,重新设计难度适中、较为灵活、注重思考的期末考核方式。授课过程中,加强老师与学生的互动,使老师和学生都能以较为轻松的姿态度过教学时间。另一方面,财税分院作为开课部门,可以与工商管理分院、外国语分院合作,请各分院的辅导员老师、各班班助和班委在每学期期末的选课指导中,面对学生是否应该选择《中国税制》的疑惑时,给予正确性引导,消除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误解。让学生知道,《中国税制》课程会根据学生的基础和需求改变过去的授课思路,使之学得愉快和轻松。在转变过程中,要求教师们杜绝特意通过简化课程和降低考核难度来提高开课率的想法。
2.注重理论教学和实践的进一步结合,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为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理论在实践领域的新思想、新观念、新制度、新方法,教师需要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一方面,授课教师可以精心设计实际业务讨论题,或举行课堂讨论,或要求学生写成论文,或提交学术类协会讨论研究。另一方面邀请税务和企业实践部门的业务骨干定期为财政税务学生作实践知识讲解,同时鼓励学生将自己关于实际操作的疑惑向业务骨干咨询并获得解答。最后,在省内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使财政税务学生能更好地完成阶段实习和毕业实习。
除了强调要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之外,税务系教师也应学习业务实践知识。税务系目前有一半的教师是从学校毕业后不到五年教龄的,尽管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学术素养都比较扎实,但是因为很少或没有接触到实际业务操作,所以在传授学生实践操作知识方面存在局限性。学校可以利用假期组织年青教师和骨干教师到税务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挂职锻炼,让他们学习最新的业务实践知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缩短课堂与实践部门的距离。
3.完善集体备课制度,加强教师间授课心得交流
在学生需求类似的情况下,为保证知识点传授的相似性,需要每个老师参与进来,在表达自己诉求的同时考虑整体性效果。而集体备课制度是实现这一效果的可靠途径。集体备课制度能学进度、统一重难点,统一授课深度,统一内容。具体而言,由税务系所有教师分工制作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课程课件、习题集、辅导阅读材料等,在编写和制作过程中,定期组织办公室内部小型讨论会,每位教师在自己负责的相关内容上需征询其他老师的意见。编写和制作完成后,所有的教学资料汇总,发给每位老师提出最后的修订建议。如此做之后,有利于更公平地考核10几个班级的学生对本课程的掌握程度,有利于老教师完成对新老师教学上的指导,有利于本课程更好更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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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制结构;营改增;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57-02
自1954年法国开始征收增值税以来,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是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倾向。Bird和Gendron(2007)指出,增值税既不是已经完美无缺,也不可能臻至完美无缺。国内也是各抒己见。汪德华和杨之刚(2009)提出,中国增值税未能覆盖到服务业所造成的市场扭曲,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这种扭曲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将更大,为此需要加速增值税“扩围”的改革。孙钢(2011)认为增值税实行“扩围”改革,必然引发收入分配体制调整的需要。而中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2009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即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所付的全部款项,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负。2011年11月16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十二五”规划对于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明确提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扩围”改革。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需要寻求新的主体税种
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是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必扩大,营业税的增收范围相对缩小,营业税由地方税变成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然减少,导致地方政府会失去主要的财源,自然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因此,要顺利实现营改增,就要为地方政府寻求新的主体税种来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避免财政收入的减少。
(二)税制结构的分成比例发生了变化
中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以“分税制”冠名。所谓分税制,其实就是两种共享税。其中,增值税75∶25分成,75%归中央,25%归地方;所得税60∶40分成,60%归中央,40%归地方。当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营业税成了共享税,所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必须要进行协调,以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源,所以分税制财政体制要重新构建。
(三)存在重复性征税问题
营业税是价内税,是对取得收入的全额增税,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流转环节,流转次数越多,税负越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只对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增值额增税,税负较轻,避免了重复征税。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负相对较轻,但是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率。税率设定过高,不利于结构性减税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而税率设定过低,不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所以,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调整税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税收征管问题,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目前营业税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地税局征管,而增值税是由中央政府国税局负责征管,与地方分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方税变成共享税。那么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权限也必然发生变化。原先征收营业税的地税局由于业务减少,会出现人员冗余,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相匹配;征收增值税的国税局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业务量激增,会出现人员短缺,使税收征管陷入两难的境地。营改增扩围后,税务机关的职责分配问题也是必须重视的。
(五)营改增后,增值税“一税独大”,不仅风险提高而且有可能导致通货膨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税负更易转嫁到商品价格之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进而引起通货膨胀;另一方面,使增值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以2011年的数据来看,税收总收入为89 720.31亿元,增值税为24 266.6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27%,营业税为13 678.6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42%,将近税收总收入的一半左右。从税制角度讲,增值税比重过大,将严重阻碍其他税种的作用发挥,使税收整体的杠杆作用减弱,风险性提高。
二、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难题的措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存在上述一系列问题,牵动各行业及全社会的改革与发展。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和税情的基本情况,认真的推进渐进式税收改革整体方案,破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现的难题,进一步优化中国税制结构。
(一)推进渐进式税改方案,在财力雄厚的地区试点推进
中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经济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因此,我们还只能在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富裕地区推进税改试点。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自8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营改增”,中国仍将保持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在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必须先在财力雄厚的地区逐步推进,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最终实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税改局面。
(二)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开设新的主体税种
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后,原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的营业税归中央与地方共享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然减少。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就要开征新的主体税种。在现行税制的框架内,这样的税种,或并不存在,或难有变更归属关系的可能。几乎唯一的可行方案,就是按照既有的税制改革方案开征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来替代营业税,扫除营改增的障碍。在不远的将来,也可以逐步开征资源税和社会保障税作为新的税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渡时间内,在找到新的主体税种前,中央政府也应该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致减少。
(三)结构性减税,设定适合的税率
我们知道,营业税的税率有3%、5%和20%,而增值税的税率是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是3%的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上是为了适应经济转轨的需要,为了促进产业结构的发展,是结构性减税的必要措施。营改增后,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征收增值税。服务业普遍具有种类繁多、范围广泛、经营规模小的特点。一些特殊的服务业在营改增后,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进项税额抵扣很少,税负反而加重,有悖于结构性减税。所以,一些企业要健全会计核算标准,提高档次。而营业税的税率要根据税收中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适度上调,增值税的税率要适度地下调,以达到真正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四)逐渐增加直接税比重,减少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中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低,使得中国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使得增值税比重占据绝对优势,出现“一税独大”局面,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风险性也提高;另一方面,使得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变大,税负更容易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这样,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所得税所占比重低,导致政府强化了税收收入的职能,弱化了收入分配的职能,使贫富差距增大,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府必须反思并逐步增加直接税比重,减少间接税比重,并运用经济周期、收入分配和货币政策影响增值税与通货膨胀之间的传导,抑制价格上涨,达到经济稳定,为中国的税制改革政策增加前瞻性和预防性。
(五)强化税收征管机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作为地方政府征管权限的营业税的业务量减少,地税人员过剩,出现人浮于事的状况;而征收增值税的国税部门由于营业税改革,业务量激增,内部管理方式也可能发生变化,人员短缺,急需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迅速补上空缺。面对国税和地税部门人员需求的变化,必须精简地税人员,并把一些地税人员相应地调整到各个国税部门中去。这样,既可缓解地税人员失业的压力,又解决了国税部门人员不足的现状。当扩围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国税和地税进行合并,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机制,根据税种不同划分不同的职能部门,加强征管信息化建设,优化税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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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一、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逐步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支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养老保险金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地方财政不得不用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加7%的企业缴费)和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即使如此,养老保险金筹集仍是入不敷出,中央财政不得不进行拨款予以解决,以保持地方财政和社会的稳定。
(二)养老保险固态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个人账户的普遍虚账和空账,养老保险覆盖面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固态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统包的养老保险体制,职工的工作变动,其养老保险会由新的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因工作的变动而蒙受损失,养老保险不构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所有制逐渐实现了多元化,要求劳动力市场化以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国有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制尚未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不能随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养老保险呈现固态化特征,造成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下岗分流人员不愿到非国有经济部门工作。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养老保险金清偿能力不足。
过去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包,职工个人账户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具有流动性。对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账就造成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隐性直接负债,构成政府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这一成本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各种测算结果之间差距很大。
(二)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但目前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约90%),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25%,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
(三)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进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双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
(四)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这是指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改革所带来的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作为政府的负债必须在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的政府资产或资金收入予以平衡。国家应制定一个中长期财政计划,在若干年内逐步消化和吸收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否则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赡养率的提高,财政隐性负债将会急剧增加,威胁未来的财政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国际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支付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有三条主要的融资渠道:国有资产转移、征收新的税收、发行特别国债等。
1.国有资产的转移。国有资产转移所获得的资金数量是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吸收能力的函数。对于我国而言,完全依赖国有资产转移来满足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是不恰当的政策选择。(1)国有资产转移收入受到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的限制。(2)受到资本市场吸收能力的限制。虽然我国目前居民储蓄存款超过6万亿元,但如果发生大规模的资金(下转第38页)(上接第36页)转移,一些中小银行,甚至是四大国有银行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是清偿能力的危机,改革的政策取向和力度都受到很大的局限。(3)更为重要的是受到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要实现国有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不缩水和不引起股市震荡,必须具有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对于我国而言,要在短期内完善资本市场是不现实的。
2.在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量3%转入养老保险基金政策的同时,开征新税种或提高某些税收的税率。政府可以运用政府的强制力增加新的税收以平衡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但这些税收不应成为政府对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未来承诺,不应与纳税人的未来利益挂钩,而只是用于对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消化和吸收,否则政府的隐性直接负债将会剧增,而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在税种的选择上要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主要选择具有累进性特征的税种。
3.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二)有效抑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需求是无限的,而资金筹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业率、赡养率的函数。养老保险水平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其最低应高于职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应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养老保险水平高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将对劳动效率产生抑制作用。目前体现劳动力边际收益的最佳指标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资水平,所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应与人均收入挂钩,确定一个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实行的与工资挂钩的政策。同时,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和清偿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资金的筹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管理的问题。
1.分别成立中央级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间利益转移,为了体现各地方利益,应同时成立中央级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把中央企业的国有股转移收入以及中央级税收收入转移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各地方所有企业转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小部分转入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以增强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能力。
2.专业公司的选择上应给予外国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国民待遇。国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险公司有着专业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运作和风险分散,有利于减小财政对基金最低收益率担保所带来的财政或有负债规模。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服务领域开放进程将会加快。在这种条件下,与其被动地等待外国公司的进入,不如主动地制定政策,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降低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3.基金细分。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使其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可以采取基金细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基金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每个专业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许经营其中一支,经营的分散化机制可以减轻市场的投机压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财政所承担的风险。
关键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一、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逐步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支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养老保险金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地方财政不得不用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加7%的企业缴费)和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即使如此,养老保险金筹集仍是入不敷出,中央财政不得不进行拨款予以解决,以保持地方财政和社会的稳定。
(二)养老保险固态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个人账户的普遍虚账和空账,养老保险覆盖面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固态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统包的养老保险体制,职工的工作变动,其养老保险会由新的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因工作的变动而蒙受损失,养老保险不构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所有制逐渐实现了多元化,要求劳动力市场化以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国有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制尚未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不能随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养老保险呈现固态化特征,造成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下岗分流人员不愿到非国有经济部门工作。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养老保险金清偿能力不足。
过去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包,职工个人账户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具有流动性。对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账就造成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隐性直接负债,构成政府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这一成本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各种测算结果之间差距很大。
(二)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但目前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约90%),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25%,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
(三)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进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双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
(四)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这是指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改革所带来的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作为政府的负债必须在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的政府资产或资金收入予以平衡。国家应制定一个中长期财政计划,在若干年内逐步消化和吸收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否则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赡养率的提高,财政隐性负债将会急剧增加,威胁未来的财政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国际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支付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有三条主要的融资渠道:国有资产转移、征收新的税收、发行特别国债等。
1.国有资产的转移。国有资产转移所获得的资金数量是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吸收能力的函数。对于我国而言,完全依赖国有资产转移来满足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是不恰当的政策选择。(1)国有资产转移收入受到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的限制。(2)受到资本市场吸收能力的限制。虽然我国目前居民储蓄存款超过6万亿元,但如果发生大规模的资金(下转第38页)(上接第36页)转移,一些中小银行,甚至是四大国有银行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是清偿能力的危机,改革的政策取向和力度都受到很大的局限。(3)更为重要的是受到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要实现国有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不缩水和不引起股市震荡,必须具有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对于我国而言,要在短期内完善资本市场是不现实的。
2.在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量3%转入养老保险基金政策的同时,开征新税种或提高某些税收的税率。政府可以运用政府的强制力增加新的税收以平衡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但这些税收不应成为政府对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未来承诺,不应与纳税人的未来利益挂钩,而只是用于对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消化和吸收,否则政府的隐性直接负债将会剧增,而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在税种的选择上要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主要选择具有累进性特征的税种。
3.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二)有效抑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需求是无限的,而资金筹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业率、赡养率的函数。养老保险水平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其最低应高于职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应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养老保险水平高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将对劳动效率产生抑制作用。目前体现劳动力边际收益的最佳指标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资水平,所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应与人均收入挂钩,确定一个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实行的与工资挂钩的政策。同时,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和清偿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资金的筹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管理的问题。
1.分别成立中央级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间利益转移,为了体现各地方利益,应同时成立中央级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把中央企业的国有股转移收入以及中央级税收收入转移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各地方所有企业转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小部分转入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以增强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能力。
2.专业公司的选择上应给予外国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国民待遇。国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险公司有着专业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运作和风险分散,有利于减小财政对基金最低收益率担保所带来的财政或有负债规模。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服务领域开放进程将会加快。在这种条件下,与其被动地等待外国公司的进入,不如主动地制定政策,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降低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3.基金细分。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使其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可以采取基金细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基金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每个专业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许经营其中一支,经营的分散化机制可以减轻市场的投机压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财政所承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