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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方法及过程
2.1研究对象随机选择了南京、南通和连云港等地区家中有2~7岁的特殊儿童的家长,请他们填写问卷调查表。为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实行匿名填写,共发出问卷40份,回收有效问卷36份。
2.2研究工具
采用的工具是自编的调查问卷,包括家长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特殊儿童的年龄、残障的类型、所上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及是否适合自己的孩子、希望选择的学前教育机构及理由、希望孩子学习的内容及最终的教育目标、希望社会给予的帮助等。
2.3数据统计与处理所有数据输入电脑,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结果与分析
3.1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现状
但仍有半数的特殊儿童未能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这其中,去除2~3岁这些未到入园年龄的儿童,在4~7岁年龄段的特殊儿童中,仍有10名儿童未到任何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占所调查的该年龄段特殊儿童的35.7%,即4一7岁年龄段特殊儿童的入园率只达到64.3%。
3.2所入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分析己经入园的特殊儿童中,有一半的儿童在普通幼儿园受教育,另有约一半在特殊学校学前班和残联的康复中心上学,一名儿童偶尔去亲子园。在普通幼儿园上学的9名儿童中,有4名儿童的家长明确表示:普通幼儿园不适合他们的孩子,孩子在普通幼儿园里受欺负,因此他们希望能让孩子上特殊儿童幼儿园或特殊学校的学前班,那样“孩子容易合群、不感到自卑”“感到平等、有自信”;有的家长表示:这里有懂得特殊教育的专业教师;其他在普通幼儿园上学的孩子家长则认为:在普通幼儿园里孩子能和其他儿童一样学到知识,将来好找工作。而让孩子在特殊学校学前班和残联的康复中心上学的家长都表示:该机构适合他们的孩子,理由是‘这里的老师比普通幼儿园的教师更有爱心,能有针对性的地教育他们的孩子。
3.3家长希望选择的学前教育机构分析能到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殊学校学前班、残联的康复中心及其他机构接受教育,选择的理由是“教师能根据孩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教”、“能针对小孩的特殊情况进行专业性的教育,方式、方法会有助于孩子的发展”、“适合孩子成长”、“容易合群”。但也有25%的家长选择让他们的孩子上普通幼儿园,选择的理由是‘能让自己的孩子与正常的孩子一样的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将来好找工作”、“能跟其他孩子一样学习知识”。
3.4家长希望孩子学习的内容
这是一个多项选择题,除了两位年龄只有2岁的儿童的家长以外,所有的家长都希望孩子能“生活自理”。这种希望符合该年龄段儿童共同的发展目标,也体现出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对残疾儿童来讲,学会生活自理应该是特殊教育的首要目标。其次,大多数的家长希望孩子能“学到文化知识”,因为这是孩子将来能在社会上立足的基础。对于调查中所列出的其他内容,家长们都根据自己孩子的实际情况作了回答:聋童和部分多重障碍的孩子家长希望能对自己的孩子进行语言训练,而视觉障碍孩子的家长则希望对孩子进行定向行走的训练。
3.5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写、做简单家务”就行了,说明相当一部分家长还是能接受现实,较为理性地看待孩子的将来。
3.6家长希望得到的帮助这是一道开放式的问题,很多家长认真作了回答:有三分之一的家长把“不歧视”放在了首要的位置,期望社会不要歧视他们的孩子、不要歧视他们的家庭,期望社会“多一些宽容、多一些善意”,“希望社会对残障儿童和普通儿童一样对待”,也能尊重残疾儿童;有10位视觉障碍孩子的家长希望能治好孩子的眼睛,改变现状,说明他们对孩子的关注主要还是集中在求医的问题上,认为解决了这个问题,就能改变孩子生活状态。也有部分家长希望社会能帮助解决孩子的上学、就业等问题,能提供经济或生活上的帮助;有两位家长明确提出,希望能提供特殊教育方面的信息、能有专业人士给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
4.1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关注
婴幼儿时期是儿童身心发展最为迅速、也是一个人大脑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如果残疾儿童在这个时期得到了较好的教育,那么就可能事半功倍,使他们的缺陷补偿达到最佳的效果。而如果错过了这个儿童发展的关键期,许多的教育训练就可能是事倍功半,很难达到理想的水平。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现实是:全国约数十万有特殊需要的婴幼儿大都被拒于托幼机构之外”111。本调查也显示,有一半的特殊儿童未能进入任何的学前教育机构,同龄的特殊儿童的入园率只达到64.3%,远远低于普通儿童80%以上的入园率。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一是普通幼儿园不愿意接受特殊儿童。理由是教师不懂得如何教育这些孩子,家长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和特殊儿童在一起,担心这样做会影响自己的孩子,因而许多普通幼儿园,尤其是各级示范幼儿园,明确拒绝特殊儿童进他们的幼儿园;二是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殊学校学前班等机构还比较苏这样特殊教育发展相对先进的地区,也并不是每一个区县都有特殊儿童幼儿园,或每一所特殊学校都设立学前班,许多家长不知道到哪里能找到适合他们孩子的学前教育机构,就是知道了,也因为离家较远,不放心孩子离开家人,而只能放弃让孩子接受教育的念头;三是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因为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再加上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成本较高,因而一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比较高,部分家庭的经济条件难以承受,有一名市区的视障儿童的家长就明确表示:特殊儿童幼儿园收费太高,负担不起。”
种种原因限制了特殊儿童进入专门教育机构受教育的机会,而大多数特殊儿童的家长并不懂得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我国目前也缺少专家上门指导父母教育特殊儿童的机制,虽然爱德基金会开始了培养专门的盲教育专家、对视觉障碍儿童的家长进行教育方法指导的试点工作,但真正能享受到这项服务的毕竟是极少数的特殊儿童及家长,相当多的特殊儿童只能得到基本的生活照料,他们在漫长的等待中错过了教育训练的最佳时机。
4.2家长的选择对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校学前班的教师提出了特殊教育专业水准方面的特殊要求大部分家长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到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殊学校学前班、残联的康复中心等机构接受教育,选择的理由是“教师能根据孩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教’、“能针对小孩的特殊情况进行专业性的教育,方式、方法会有助于孩子的发展”。这样的选择实际上对这些机构的教师提出了特殊教育专业水准方面的特殊要求。
但我国这些机构的教师素质能实现特殊儿童家长的良好愿望吗?目前在这些机构里从事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教师,大部分接受过普通幼儿教育或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专业训练,在从事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以后,部分也教师接受了一些特殊教育的专业训练,但离真正的专业化要求还相差甚远,迫切需要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养和培训,或将受过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专业训练的教师补充进这个领域,以满足家长的实际需求,促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4.3学前全纳教育的实施需要给予教师特殊教育专业支持以及普通儿童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学前全纳教育,是指将特殊幼儿安置在全纳幼儿园,让他们和其他正常发展的同伴共同接受学前是把他们纳入传统的隔离式特殊机构中学习,己成为世界性的教育潮流”“绝大多数研究说明全纳教育有利于特殊幼儿的发展”12。在本次的调查中,有四分之一的家长选择让他们的孩子上普通幼儿园,就对普通的幼教机构提出了接纳特殊儿童的要求。
要真正使特殊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普通幼儿园教师能得到特殊教育的专业支持,二是普通儿童的家长对幼儿园接纳特殊儿童不持异议。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目前许多地方己经开始了尝试,如在普通幼儿教师的专业教育课程中加入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课程,同时由特殊学校的教师承担特殊教育的巡回辅导工作,给普通幼儿园的教师提供特殊教育的专业指导等。对于第二个问题,除了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以外,更需要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对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传达这样的观点:在全纳教育环境中普通幼儿的语言、认知、逻辑思维等能力的发展,不仅未受到特殊幼儿表现出来的不良模式的影响,而且比起传统普通教育机构中的幼儿,也未见其呈现出发展缓慢的现象,甚至在有些标准化测验中,这些全纳教育机构中普通幼儿所获得的分数还高于那些在传统普通教育环境中就学的儿童……另外,在全纳教育环境中的普通幼儿,能快速地解读特殊儿童的需要信号并做出恰当的反应,其社会帮助技能水平远高于在传统教育环境中学习的儿童”。|3|“有机会与障碍儿童互动、一起成长的无障碍儿童,长大以后会变得更宽容。他们成年后会对社会中的弱势人群具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尊重”14。当家长了解到了自己的孩子与特殊儿童在一起,不仅不会受影响,反而有助于自己孩子的发展,将有利于学前全纳教育的实施。
4.4当前的社会中还存在歧视特殊儿童的现象
当前社会上还有很多的特殊儿童处在受歧视和受欺负的状态中,如在一所大学校园的家属区,一名弱智儿童正在独自玩耍,突然另一名普通儿童走过来狠狠踢了他一脚,原因是“他傻”无怪乎在本次的调查中,许多家长对社会的唯一要求就是“不歧视”。
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连起码的同情心都不具备,怎么可能有高尚的道德呢。为此,一些学者提出:有必要把生命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从孩子开始,培育生命尊严的意识,善待自己的生命,也善待一切生命。”
5对策与建议
5.1全社会通过各种途径解决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各级政府也应从办学政策、人员编制、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接纳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儿童的家庭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5.2培养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专业教师,或通过培训等途径加快现有教师专业化进程,促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5.3加大宣传力度,使普通儿童家长理解全纳教育的意义,真正实施学前全纳教育,让特殊儿童从小就能在正常的社会环境里成长、发展。
学前特殊教育是为满足0—6、7岁特殊儿童的发展需要而提供的特殊帮助和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仍不完善。因此全面分析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对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
政策导向是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发展学前教育”,确立了学前教育的战略地位,为特殊教育发展学前教育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从法律上规定要“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专门设置学前教育内容,明确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中也明确指出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再一次重申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这些法律法规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把学前特殊教育摆到了重要的位置,体现了国家对于学前特殊教育的关注。
二、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但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还很有限,并且以服务聋儿为主。
视力残疾幼儿学前教育仍处于空白状态,招收智力残疾儿童的幼儿园也屈指可数,更不用说针对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了。而且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和适合残疾儿童活动的必要设施,一般不愿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在许多农村和边远地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形势更加严峻。这些地方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没有办法入学。即使在寥寥可数的几所学校,由于缺少专门的老师,也难以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学前特殊儿童入园率不高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我国0-6岁学前残疾儿童为141万人。面对如此巨大的数量,目前可以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机构数量还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中国残联与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组织的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果显示“我国3-6 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为43.92%”,[1]而“我国正常儿童幼儿园入园率70.55%。”
[2]可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率偏低,与正常学前儿童入学率相差较大。另一方面,不同类型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存在不平衡现象。以聋儿语训开展得最多,智障儿童的早期教育次之,盲童的早期教育最少。因此如何让更多的残疾儿童接受早期教育是学前特殊教育面临的挑战。
(三)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师资缺乏
合格的师资是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来看,首先在数量上无法满足学前特殊教育的需要。调查显示,我国上海地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在20个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工作的公立幼儿园中,特殊儿童总数有417名,而学前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只有72 名,学前特殊教育的师生比约为1∶5.8,较日本学前特殊学校师生比(1∶1.7 )差距很大。虽然目前从普通幼儿专业转过来大部分特殊教育教师,但总体数量仍然不足。而且这些教师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及扎实的执教能力,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对策
(一)完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是学前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对人员编制、课程内容、教育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突出法律条款的指导性,避免部门执行时相互推诿。
更重要的是建立严格的评估机制,将学前特殊教育纳入到普通学前教育验收中,作为评估各地区普通学前教育的重要指标之一。这样既可以有效促进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融合,又可以兼顾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加大学前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经费是制约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首要问题。建立完善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是改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不健全和入园率不高的首要措施。
各地应根据学前特殊教育的实际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公共财政为支撑、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投入和家长合理付费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机制,积极建设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并购进必要活动设施。
尤其要权衡各类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使其均衡发展,不能失之偏颇。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类学前特殊儿童入园,提高入园率,使之受到满足其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早期教育。
(三)加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建设
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数量明显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无法满足学前特殊教育扩充的需要。因此必须扩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同时抓好特教师资的专业化建设。
一方面,在聘任教师时,要制订专业准入制度,最好是来自特殊教育专业及其相关学科,提高学前特教师资的专业化水平。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普通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培训。让更多的教师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使她们更愿意接纳特殊儿童,也才能让更多的特殊儿童有机会进入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受教育。
关键词: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原则;问题;举措;分析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主要是针对那些在6岁之前因发展异常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针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的教育指的就是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在我国,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产业起步较晚,主要是国家政策的扶持力度较弱,而随着我国幼儿出生数量的减少以及家庭对幼儿的重视程度提升,越来越多的学前特殊儿童开始寻求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改善当前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供不应求的现状。
一、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原则
首先是全面性原则,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目的在于为存在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提供全面的教育服务,这就意味着不能单纯的针对特殊儿童的弱项而放弃其他方面的教育。在保障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全面性的基础上,教师需要妥善处理教学与康复之间的关系、幼儿德智体美教育的关系、全面与个性发展的关系,特殊幼儿教育过程要兼顾常规教学还要考虑特殊的康复需求,同时也要像面对普通儿童一样进行德智体美教育,促进儿童的综合能力提升,最后还要鼓励儿童在全面发展的同时发扬自身个性。
其次是个别化原则,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不同于普通儿童的学前教育,每个儿童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制定教育任务指标时必须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也就是针对儿童的个别情况制定教育计划,这其中既要考虑到对幼儿的尊重,还要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给与足够的教育指导,辅助其完成学前特殊教育。
第三是直观性原则,在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期间,必须区别于普通的学前儿童教育,采取更为直观的教育方式,比如利用其既得生活经验和强烈的色彩对比等来吸引特殊儿童的注意力,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在直观教育时,必须考虑到特殊儿童自身的特点、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机构的特点和特殊儿童的家庭情况,综合考虑来保障直观性教育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最后是趣味性原则,趣味性原则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使各个教学环节充满趣味,以引导特殊幼儿浓厚的学习兴趣,激发特殊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和求知欲。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主要采取组织兴趣活动、设置特色教育环境和提供教育玩具等方式来提高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趣味性。
二、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现存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没有专门系统的针对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有些零星的条款只是部分涉及特殊教育。而特殊教育立法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助推剂,因此我国政府把特殊儿童教育置于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优先地位,努力推进、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制化进程。
2 缺乏家长支持
对于家庭而言,特殊儿童的存在使其既痛心又难以接受,从主观上既想恢复特殊儿童的身体状况,又因负面情绪不愿意让其过多接触社会,这样的情绪不利于特殊儿童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特殊儿童在长大后也更难以融入社会。
3 师资力量薄弱
无论普通幼儿园还是民办的康复教育机构,从事学前特殊教育的教师主要来自幼儿师范专业。从我国目前的幼儿师资来看,即使有些教师接受过一定的特殊教育培训,但与专业的教师相比,仍然相差甚远。
三、改善我国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现状举措
1.规范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层面来看,针对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旨在通过强化法律责任来保障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权利。只有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制化进程,才能迅速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最紧迫也是最棘手的难题。
2.转变家长观念
家长与教师不断地探讨适合的教学方法与教育思想,提供孩子特殊需求的教学内容,发挥孩子的潜能。鼓励家长让孩子尽早接受专业的治疗与安排,以提早进行学习与补救,并配合学校的教学活动,融入居家生活中。帮助家长对融合教育形成正确的态度,并了解其重要性。
3.培养师资队伍
首先,加大师资培养力度,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少,加上各种原因的流失,当前特教师资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其次,教师素质直接关系到学前特殊教育的质量。理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特殊教育教师职前职后一体化,高等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研究水平要尽快提高。
四、结语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是对我国平等教育理念最直观的体现,在我国任何一名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殊儿童,因此在学前特殊儿童教育领域的投入必须逐渐增大,从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出,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在满足特殊儿童基本教育需求的同时,还担负着引导学前特殊儿童身体康复与接触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这使得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压力更大。无论是从社会关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资金投入与人才队伍建设上,学前特殊儿童教育领域都存在着巨大的提升空间,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来实现。
参考文献:
[1]周伶俐.特殊儿童的发现与培养――电影《地球上的星星》观后感[J]. 新课程(教研). 2010(08)
【关键词】早期特殊教育;障碍者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美国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82-05
0~5岁是有发展障碍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广义上是为所有0~5岁(有的州规定是0~9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早期评估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等,狭义上是为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0~5岁特殊儿童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多年来,美国政府制定、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相关法案,以突出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权利,并且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责、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对象的资格、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不同学科的协作、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等规定不断细化,使美国0~5岁有发展障碍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
目前,美国颁布(修订)的最新而且与早期特殊教育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是2004年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该法案强调要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B部分对3~21岁障碍者的特殊教育和相应服务作出了规定,C部分则规定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专门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项目(Programs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1〕《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于2005年7月1日生效,但实际上直到2006年8月14日美国教育部才颁布了该法案修正案的最终文本,该文本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2日,法案的名称也改为《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2〕但习惯上仍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本文也使用这一称呼。最终的法案修正案的许多条文与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面向学前到高中阶段普通教育的联邦立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的内容相呼应,力图使两个法案在操作层面上保持更多的一致性。
通过文献检索、在美国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观察以及与当地专业人员的讨论等,笔者对目前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尤其是对《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反思,以期为我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干预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重点和新变化
1.对于障碍类型的规定:谁可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哪些儿童具有法定资格可以接受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案具体规定了13种障碍类型,包括自闭症、聋―盲、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损伤、其他健康损伤、特定学习障碍、言语与语言损伤、外伤性脑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3〕另外,为了与C部分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的早期特殊教育相呼应,B部分还增加了为“3~9岁患有发展迟缓的儿童(各州情况不同,也可能是3~5岁)”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迟缓”的评估标准。“发展迟缓”的界定标准可以是未满5岁(有的州延长到9岁)的儿童因生理、心理或社会环境因素,在知觉、认知、动作、语言及沟通、社会情绪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发展较同龄儿童迟缓,但其障碍类型无法确定者;也可以是指未满5岁的儿童在生理发展、认知发展、语言发展、社会心理发展或生活自理能力发展等方面有异常或有可预期的发展迟缓现象。“发展迟缓”概念的增加,使得按照原先的13种障碍类型的规定无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在经过正式评估(多学科协作的评估)后,如果儿童被确定存在发展迟缓(根据各州的标准)或者被诊断为患有某一已知的障碍而可能会导致发展迟缓,比如唐氏综合症,他可以依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IDEA(2004)规定各州要为“需要获得相应服务的患有此类障碍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制定相应的计划并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见表1)。〔4〕
2.对于教师的要求:谁来进行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对“高资质的教师”的要求相呼应。IDEA(2004)要求“核心学科的任教教师”必须有州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考试、至少已获得本科学位等,“核心学科”包括英文、阅读或语言艺术、数学、科学、外语、公民和政府、经济、艺术、历史和地理;〔5〕而“教授多门课程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达到其所教学科要求达到的专业要求等。另外,教育部的官方条文解释中还指出,如果某个州的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项目是属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系统的,那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中对中小学教师的“高资质”要求也适用于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教师,〔6〕即这些州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符合该州关于教师资质的要求。
3.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谁来参与早期特殊教育
家长在发现儿童的特殊需要、为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和教育进行呼吁、与教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作以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IDEA(2004)确保了家长在儿童早期特殊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家长在儿童的早期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但是也明确了家长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IDEA(2004)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对“家长同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为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时家长必须参与,家长有权对学校系统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家长必须同意让儿童接受早期评估,在家长同意进行评估后的60天内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评估(除非该州有更短的时限),而如果家长拒绝提交同意书,地方当局要根据司法程序按照州级法律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确定儿童享有特殊教育服务资格后,如果家长拒绝或没有提交同意儿童接受早期特殊教育服务的同意书,地方教育局则不承担责任。〔7〕《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再次强调了“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详细规定了当儿童与家长以及学校出现纠纷时各自可以采取的司法行动。〔8〕
4.过渡和衔接:从C部分到B部分
一般而言,接受C部分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在2岁半时开始进入一个衔接时期,以确保其能平稳地过渡到接受B部分的服务。此时要评估儿童在3岁时是否可以继续接受适当的服务或者确认其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服务。一般的衔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多学科评估来确认儿童是否仍然具有法定资格享有B部分的服务和支持,二是在评估基础上制定一个特定的衔接计划。但是,因为经费和评估诊断等程序性问题,有些获得C部分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的婴幼儿在3岁后无法顺利得到后续的适当的教育和服务。IDEA(2004)增加了一些要求,以促进从C部分到B部分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如发展迟缓的概念在两个部分中得到统一,儿童在C部分的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后续衔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等。为0~3岁儿童制定的服务方案被称为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服务协调人的工作是组织多学科评估并负责确保儿童可以获得该方案规定的各种服务。而IDEA(2004)规定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为3岁后儿童提供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以此保证儿童可以享有具有延续性的早期干预服务,不会因为法律本身的年龄分段限制而中断或受到影响。
二、评论与分析
1.立法趋势:法律的科学性和发展性
美国最新的特殊教育立法,包括《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的最新修订案中都提出了一个概念,“以科学为基础的研究(Scientifically based research)”,这一概念指的是通过严格的、系统的和客观的科学研究的程序来获得与教育活动和教育计划相关的可靠的有效的知识。立法的依据和教育的依据都应该立足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只有经过研究证实具有有效性的理论才能付诸实践。
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进程与时代的发展、专业人员和家长的不断呼吁等有关,也表明了教育立法除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之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发展性,反映最新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研究成果,并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保障和促进现实中的儿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2.面临的挑战
第一,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有多部立法,各部法律对自己涉及的领域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这样在实践层面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衔接的问题。〔9〕尽管立法者试图加以平衡,但各部法律间还是有很多互相脱节的地方。在《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内部,从C部分到B部分的衔接问题在实践层面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虽然《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核心学科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那些不是教授核心学科的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人员,比如行为干预等领域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问题,法案没有明确说明。这也是导致美国目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的原因之一。〔10〕
第三,虽然立法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特别是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适当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如何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可以涵盖并针对所有问题。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也存在缺陷。〔11〕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是早期特殊教育法没有涉及或没有给予足够指导的。另外,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原因,许多法律条文的操作在各州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难免存在优劣之分。如何确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三、对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启示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特殊教育和早期教育的立法,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文都指出要在早期对特殊儿童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干预。例如,2008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也有相关的倡导性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明确和系统的关于早期特殊教育的立法。〔12〕
我国的早期特殊教育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早期筛查和评估系统、大量的早期特殊儿童无法接受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特别是0~3岁阶段)、学前融合教育的质量仍有待提高等。虽然我国和美国的国情存在差异,但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一些立法理念、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早期特殊教育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其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对于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应以相关科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政府应该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早期特殊教育领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基础性的相关研究,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增加保障早期特殊儿童权利的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早期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教育和服务、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发达地区可以率先试点建立特殊儿童通报系统,完善特殊儿童诊断和评估制度,并构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的多元安置模式,探索全方位的家庭支持模式,有效开展早期干预。
第三,完善师资和专业人员建设体系,特别是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内容,在现有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育的基础上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特殊教师师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标准,〔13〕同时关注各类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如育婴师等,借鉴美国多元化的早期干预服务内容,扩充我国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队伍。我们也要加强并鼓励包括特殊教育学、医学、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在内的早期发展领域内的多学科协作以及多方合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团体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参与度,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很多研究的证实,它不仅对于个体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学前融合教育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教育对象,将年龄扩展到整个学前阶段,障碍类型从狭义的特殊教育向广义的特殊教育拓展,同时还要提升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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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杨希洁.我国大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3,(4):63-68.
〔13〕Division for Early Childhood (DEC)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Position statement:Personnel standards for early education and early intervention 〔EB/OL〕.〔2008-08-24〕.省略.
An Updated Review o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 in America
Su Xueyun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Toby Long
(Center of Child & Human Development, Georgetown University, Washington DC, 20057)
【关键词】英国学前融合教育;特殊教育绿皮书;沃诺克报告
多年来,英国社会一直关注特殊儿童的教育。自1978年沃诺克报告(WarnockReport)提出以来,英国整个特殊教育政策开始向融合教育发展。〔1〕英国在其早期教育原则中明确指出:“幼儿不能因种族、文化或宗教、母语、家庭背景、特殊的教育需要、缺陷、性别或能力不足而遭到排斥或被置于不利地位。”(宁征,2001)本文拟从近年来教育政策发展、教育参与人员和教育实践等方面简述英国学前融合教育的现状,为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英国学前融合教育政策
英国的教育政策重视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获得,重视对特殊儿童的全方位教育和保育,也考虑到家长参与以及家长与专业人员合作的重要性,这对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提出要关注学前儿童的早期健康和发展,对儿童早期发展存在的困难进行鉴别,还要关注儿童家长及专家参与的重要性,强调训练者应从儿童的利益出发,与儿童家长合作,同时从其他专家处寻求帮助及引导。〔2〕1978年沃诺克报告的提出使融合教育成为英国特殊教育的核心政策。在这个报告中,融合教育按层次由低到高被分为:场所融合,即在普通学校中为特殊儿童提供专门服务,但特殊儿童不属于普通班级成员;社会融合,即特殊儿童在普通班学习美术、音乐、体育等课程;功能融合,即特殊儿童成为普通班级中的一员,教师全力帮助特殊儿童,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服务。〔3〕1997年,英国政府颁发了特殊教育绿皮书,要求所有学前儿童均要在普通学校注册,同时建议优先考虑对存在感官障碍、肢体障碍或中度学习困难儿童的融合教育。〔4〕
2001年,英国政府提出了特殊教育实施章程,提出要在学前教育环境中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诊断、评估,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满足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该章程规定,一旦儿童被鉴别出存在特殊教育需要,教育者应及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该章程同时赋予儿童家长更多知情权,也强调要成立有效的多学科工作小组,为特殊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服务。〔5〕
二、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参与人员
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强调多机构间的互相合作。学前融合教育需要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志愿者机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儿童家长的参与。这些融合教育参与者分别具有不同的职责,他们的相互合作促进了学前融合教育情境下特殊儿童的发展。
在教育部门中,参与学前融合教育的专业人员包括教育心理学者、早期特殊教育支持教师、视/听/语言障碍行为支持教师、融合教育协调员以及学习辅导教师。这些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学前儿童的法定评估,鉴别学前儿童的发展困难状况,为融合教育教师及家长提供教育建议,并为融合教育教师提供专业培训。其中融合教育协调员和学习辅导教师承担着重要的任务。融合教育协调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前特殊儿童的特点,为儿童提供可获得的资源;对融合教学提供建议,进行融合教学示范,监测融合教育政策的实施质量及效果;为教师提供专业建议,帮助教师正确处理与特殊儿童及同事的关系,为教师提供专业培训;与特殊儿童家长保持合作关系等。〔6〕学习辅导教师必须了解学前特殊儿童的不同需求,与教师讨论对儿童有利的课程安排,增加儿童学习主流课程的机会。同时,学习辅导教师还应经常使用开放式问题向儿童提问,鼓励儿童讨论所学知识及他们理解的内容,为儿童提供分享展示的机会。学习辅导教师必须记录儿童的学习成果以及所提供的支持策略对儿童的影响效果。此外,学习辅导教师要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互相合作,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7〕
卫生部门的参与人员包括一般干预者、健康状况巡访员、儿科医生及儿科顾问、
学校健康服务人员、言语语言治疗师、生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听力/视力学家及临床心理学家,还包括其他参与人员,如儿童精神疾病护士、精神疾病顾问、心理治疗师、咨询师和其他领域工作者。卫生部门的专业人员主要在幼儿入学评估中提供医学方面的评估诊断以及干预意见,具体责任包括:鉴别儿童生理问题,对儿童的特殊需要进行鉴别和诊断,定期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及时与儿童家长联系,为家庭提供合理的干预训练策略,监控干预训练过程及特殊教育服务质量等。
社会服务部门中参与融合教育的专业者为社会工作者,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通常与专家小组一起工作,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主要通过一些专业技能和资源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服务。如果儿童家庭在为特殊儿童提供适当服务时出现困难,社会工作者会评估儿童家庭的困难情况,为儿童家庭提供指导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可以就某些问题指导儿童家长向相关机构或专家求助。在某些家庭得到有关机构或专家的帮助后,社会工作者会经常对这些家庭作巡访,并提供适当的支持。总之,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在家庭情境中对儿童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干预支持,推荐儿童到相关机构接受服务,监控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向家长提供建议等。
志愿者支持机构通常是一些慈善机构。志愿者机构主要负责向公众宣传融合教育观念,为特殊儿童提供午餐,对融合教育者进行培训,为融合教育研究者提供研究数据等。
三、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实践及其存在的不足
自“融合教育”概念被提出以来,英国的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日益受到关注,学前特殊儿童逐步走向主流学校,参与普通同伴的学习活动。
在英国,教师注意充分发挥学前特殊儿童的学习积极性,全方位调动儿童的能力,进行有效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注重儿童多种智能的参与,通过儿童喜欢的教学方式吸引儿童参与学习活动,并引导儿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针对具有不同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教师采用的教学策略各不相同。比如,对需要培养听觉技能的儿童,教师主要采用讨论、口头反馈等方法;对需要提高视觉能力的儿童,教师主要采用看录像、绘画等方法;对需要加强运动知觉能力的儿童,教师在教学中经常让儿童触摸教具,进行实际操作,促进儿童对活动内容的理解和掌握。〔8〕
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与实践,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取得了很大进步,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日益受到重视,促进了全纳教育思想的推广和传播,但是离真正的全纳教育还有一定距离。英国学前融合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我国学前教育研究者思考。
Scruggs和Mastropier(1996)对教师的融合教育观念进行调查,发现仅有40%的教师认为融合教育对大多数儿童而言是现实可行的目标,认为自己已具备相关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师不足1/3。〔9〕如果教师没有接受足够的培训,缺乏专业知识技能,缺少相关资源支持,英国政府正努力开展的融合教育实践将很难进一步发展。政府部门需要调拨更多资金用于融合教育实践,培训更多专业教师,为融合教育实践提供更多支持。
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虽然在英国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无法证明融合教育的绩效,教师对融合教育的利弊众说纷纭。例如,有的教师认为融合教育对特殊儿童大有裨益,却影响了正常儿童的受教育情况。〔10〕因此,开展大量的融合教育实践研究,提供更多令人信服的研究资料,有利于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促进融合教育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4〕陈明聪。英国融合式教育政策的发展与争议〔EB/OL〕.〔2006-01-10〕.140.130.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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