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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
自2008年5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业务不断扩展,截至2013年7月底,山东省已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已达340家,县区覆盖率达到89%,注册资本381.5亿元。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
(一)小贷公司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比较明显。
近年来,山东省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大量民间资本通过注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了投资向“准金融”行业的迈进。截至2013年7月末,山东民营企业向小贷公司投资332亿元,占全省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87.1%。与此同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桥梁”,民间资本绝大多数又以贷款的形式流入民营经济实体中。截至7月末,全省正常经营的335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59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5%;贷款余额42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2%。
(二)六成以上被调查的小贷公司有从银行融资经历,融资成本与普通企业相当
调查显示,截至6月末,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为115.5亿元,而贷款余额达159亿元,贷款余额/实收资本的比率高达138.3%,反映出小贷公司的贷款市场需求较大,资金运用十分充足。为缓解短期资金压力,今年以来有61家小贷公司有从银行融资的经历,其中95%的小贷公司融资综
合成本和利率均在5-10%之间,利率水平与一般企业相当。从融资来源看,政策性银行占比最高为48.4%。在回答“若向银行融入资金占比低于本地监管规定限额”的最主要原因时,51.2%的小贷公司选择“银行意愿低,出于种种考虑不愿向小贷公司融资”。据调查,目前银行业机构对小贷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存有较大的异议,融资合作非常谨慎,而且附加条件多。
(三)贷款重点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经济薄弱环节
小额贷款公司立足县域,贴近基层,主要定位于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支农支小效果明显。调查显示,100家小贷公司中农户贷款占比超过40%的有54家,比重在20-40%的有18家;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超过40%的有51家、占20-40%的有32家。与此同时,97%的小贷公司未发放过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投资平台等国家宏观调控的行业。总体来看,小贷公司贷款手续简便,放贷效率较高,有效支持了农户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贷款期限短、利率高、担保多
调查显示,100家小贷公司6月末贷款余额159亿元,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为158.2亿元,占比高达99.5%,其中6个月以内的贷款占比达62.2%,以短期为主的贷款结构适应“三农”和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尽管放款期限短,但执行的利率却普遍较高,100家小贷公司中,贷款利率分布在10-15%和15-20%区间内的分别占38%和45%,利率在20-25%的有13家,利率低于10%的仅有4家。对于高利率,小贷公司普遍认为贷款利率高于基准的原因是“期限短,利率总额度有限,企业可以承受”。从贷款方式看,贷款方式主要集中在保证贷款,截至6月末,百家小贷公司保证贷款余额130.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2%。
(五)小贷公司风险控制能力逐步加强,贷款质量较高
调查显示,截至8月末,100家小贷公司有33家小贷公司有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余额1.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比全省贷款不良率低0.5个百分点;提取的风险拨备金为3.7亿元,平均风险拨备率达200.8%。调查的小贷公司对未来的经营信心十足,有86%的小贷公司认为不良贷款余额基本稳定,有5%和4%的小贷公司认为不良贷款会轻微下降和显著下降。
二、应关注的问题
(一)部分小贷公司风险拨备金计提不足
调查显示,100家小贷公司中,共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拨备率(风险拨备金/不良贷款)低于100%,其中有4家风险拨备率低于50%,2家风险拨备率处于50%-90%。最低的一家小贷公司风险拨备率仅为25%,截至6月末,该公司不良贷款余额达900万元,而风险拨备金仅有225万元,远不能覆盖风险暴露,显示公司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还未走出低谷,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订单减少、利润下滑等问题,这种风险可能会传导到小额信贷机构,如果风险计提不足,则会加大运营风险,这一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二)融资渠道较窄制约小贷公司发展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仅限于从银行融资,而且根据规定,小贷公司从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受较低的融资上限、银行放款意愿、融资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小贷公司后续发展资金不足,制约其发展壮大。调查显示,31%的小贷公司认为“融资受到限制导致流动性风险”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同时,银行放款意愿不强。据调查,尽管多数银行对辖内小贷公司进行了授信,但对其融资仍持谨慎态势,积极性不高,附加条件多,贷款利率较高,审批效率较低。如银行要求小贷公司提供近3年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而山东小贷公司起步较晚,一般成立于2009年以后,难以达到融资门槛。而且银行融资无论是利率执行、准入门槛抑或是审批程序,都与一般企业无异,更无法象从银行间市场上拆借资金,加大了小贷公司融资难度和成本。
(三)小贷公司综合税负较高
目前山东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金融办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但实质经营贷款等金融业务,在业务管理、会计制度、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特点,但没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身份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只能适用《公司法》,而不适于《商业银行法》,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等方面不能享受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如在税收征收方面,是按照一般工商企业来征税,包括25%的所得税、5.6%的营业税及附加、0.05‰的合同印花税,而且银行是按照利差来征税,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按照所有的利息收入纳税,总体税负超过30%,导致经营成本过高。
(四)小贷公司法律地位不清晰,不能享受国家对农村金融和小微企业金融的优惠政策
在高税负的同时,小贷公司的支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也不能象一般金融机构那样获得专项财政补贴。如2009年3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实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享受国家给予金融业的支农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执行3%的营业税税率,但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仍执行5%的营业税,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缺少征信系统支撑,信用和操作风险难控
目前绝大多数小贷公司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准确的信用综合评估,进而带来较高的信贷风险。尽管今年8月总行批准山东省31家小贷公司试点加入征信系统,但数量不足目前正常经营小贷公司的十分之一,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同时,小贷公司无法办理结算业务,对客户的现金流以及资金流向不能了解和掌握;也无法像其他银行一样对客户进行系统的信用评级,对贷款客户的评审没有一套系统的办法,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
(六)小贷公司前景不明,缺乏长期发展规划
根据规定,管理规范、经营良好且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从而为民营资本进军金融领域开辟了一条便捷的渠道。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股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最终目的,是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有所减弱。主要是改制成村镇银行后大股东将丧失控股权,而且还要缴纳存款准备金、支出存款利息、受到存贷比等指标的限制,其盈利能力并不会获得明显提升,这大大打击了主发起人的积极性。
三、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小贷公司的定位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扎根县域、服务基层,就像大银行的“触角”一样延伸至基层,支持“三农”和小企业效果明显,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发挥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建议在国家层面上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行业加以培育、推动和发展,逐步发展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基层地区的贷款零售商和金融服务终端。
(二)建议全国尽快出台一个规范性的文件
目前,国家层面只有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试点,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工作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从全国情况看,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意见》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试点政策,特别是在准入门槛和监督管理方面,差别较大。从山东省情况看,试点工作都是严格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的,仅在准入门槛方面,做了适当的提高。为了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建议在国家层面出台类似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关键环节及其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重要方面,统一相关政策,提出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运作,适当时机正式将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审批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明确国家层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三)拓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间的资金拆借制度、探索通过合法的金融交易平台开展股权、债权融资和信贷资产质押融资,以及特别许可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发债或发行集合票据等。建议监管部门对信誉好、风险防控能力强、股东有实力的小贷公司实行一企一策,允许拓宽融资渠道,放宽融资比例,放大融资倍数,并允许向股东定向借款。
(四)尽快明确小贷公司发展方向
对经营情况好、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小额贷款公司有积极性,且有银行愿意合作的,积极支持其改制为村镇银行。对尚不满足改制条件的,要积极推动其发展壮大,在国家层面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出台抵押登记、征信管理、会计制度等相关配套政策。例如,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动产、不动产抵押方面,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工商部门在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行业年审方面出台配套政策;继首批试点小贷公司加入征信系统之后,人民银行扩大接入的覆盖面,逐步将小贷公司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的信贷投向、利率监测管理等职责,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纳入信贷统计范围,增设利息收入、不良贷款金额及行业分布等指标;财政部门出台小额贷款公司会计制度,统一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议财政部门适时出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是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各级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在一定时期内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二是参照中央财政《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三是对开展涉农贷款业务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张巧丽.我国小贷贷款公司发展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