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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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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规定

公司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础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8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5-0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设计成特殊目的载体,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公司开始设立子公司,发行类似信托的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也开始被引入市场,并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新引擎。[1]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目前主要作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其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本文将以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剖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概况及法律结构

2013年5月9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2 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种资产支持证券。此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回购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养护公司为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约定,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间内的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大修基金以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它权利。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计划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专项计划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不同计划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一为委托关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国泰君安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二为资产购买关系:国泰君安作为人,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内的专营权收入。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三为担保关系:由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四为回购关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款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收益账户中,原始权益人于收到专营权收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扣除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五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国泰君安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法律问题评析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相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 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称为“真实出售(true sale)”。

债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按照我国法律,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根据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此种债权为一种依契约产生的合同之债。在实务中,原始权益人也往往将其拥有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2]

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支持条件:第一,债权的可转让性。依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只须通知债务人而无须以其前置同意为条件。第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在风险隔离的效果上可以达到最佳。只要原始权益人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债权类金融资产可以得以终止确认,那么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或者遭受到其他债务诉讼时,通常也不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债权资产转让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

如前所述,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属于回购关系下形成的合同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实现“真实出售”是可能的。

(二)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因其不稳定和脆弱,仅适合运用于较短期的资产管理。因为委托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委托中,即使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破产、辞任、解任时,委托合同对继任的受托人仍然有效”,但因为这是一种涉他合同,未经继任者确认,原来所设定的委托并不当然对继任的受托人有效。由此可见,委托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3]

同时,证监会模式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分业经营限制,未明确适用《信托法》,其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而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操作来保障。但失去《信托法》保护的专项计划,在委托的法律结构下,不可能存在一个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投资者,这样基础资产不能独立于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同时,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不断变动,在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于完全确立起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解决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问题,无法运用恰当的法律结构实现破产隔离,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法律上就存在重大缺陷和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李可.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公司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管理分公司细则一第一条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监,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2个专业监理员。分公司为监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

2、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

(3)凡设立分公司一律以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其他地区一律以地级市为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监理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对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监理费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发票和税金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

5、分公司在承揽监理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监理队伍,总监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7、分公司在承揽监理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监理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8、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监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监理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监理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11、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凭总公司发票收取监理费。严禁私自收取监理费,如发现私自收款的,查实后按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公司所有。

12、分公司已签订的监理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监理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第三条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可参照执行。

管理分公司细则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xx元以上(含20xx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实物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价值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设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全面统一管理,按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设帐薄进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要同步建立使用台帐,各部门必须设立一名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

第六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报综合部(资产管理员)审核,综合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并加注意见,如需采购,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物资采供部或综合管理部采购人员采购。

第七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验收:采购的资产由采供部和综合管理部依据物品采购申请表联合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发放:发放固定资产时,须经相关人员和行政副总审批签字后办理,领用人必须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发放低值易耗品时,综合管理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确认是否超标并加注意见,领用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须分别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办公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办公资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综合管理部负责核查、统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确部门使用管理责任。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固定资产出库单及时登记资产管理台帐。部门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调拨转移的,须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转出、转入部门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转移。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依据低耗品出库单,分设部门台帐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后报废。

第十五条资产的盘点、检查

1、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负责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

3、每季度末,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并出具书面报告。对各部门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处理。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资产交接

1、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部门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根据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20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管理分公司细则三1、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考执行。

2、目的为了使全公司人事管理的导向保持一致,同时让分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及最高负责人能充分自主地行使人事管理权力,特拟定此管理办法。

3、管理办法

3、1人事任免、招聘及定岗定编管理办法部门经理(含部门经理,若未设部门经理级别,则指部门主管级别)级别或相当于同等级别以上人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呈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主管级别人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所有财务岗位人员、仓库管理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复核,呈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分支机构每季度末需按要求制定人员定岗定编计划,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报总经理审批。和2项以外,在定岗定编计划内的人员招聘由各分公司自行招聘。

3、2薪酬管理办法定薪:分公司人事负责人需按总部总经理签发的薪酬等级图薪酬标准确定新员工薪资。正常情况下,按岗位对应等级工资的第一档试用,转正后不能超过第三档。(详见薪酬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可脱离上述标准给新员工定薪,属特殊引进人才、待遇要另行设定的,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审批。更:各分支机构的薪酬等级图薪酬标准每年末由各自人事负责部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文件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签发。薪:原则上参照文件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绩效管理司根据各自的经营目标自行确定部门绩效指标和员工绩效指标(总部企管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协助)。最终确定的指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位财务部员工的考核权50%归属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另外50%归属总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下属单位人事部员工的考核权70%归属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另外30%归属总部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考核指标由两个机构单独与员工确定,最后得分按考核权重进行加权。

3、4培训管理办法各分公司自行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总部统一组织的全公司范围内的培训,计划和预算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制定。

3、5培训会制度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每个月中下旬例行召开培训会,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单位人事负责人或相关代表参加。

公司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

广西GY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6日,是专业研发和应用LNG(液化天然气)项目的公司,其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 70%左右。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能够使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同时促使企业固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资产的浪费。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广西GY贸易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众多,子公司的性质不同,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措施差异较大。本文结合广西GY贸易有限公司的CY检测中心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情况,提出其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改进措施。

一、CY检测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及其内部控制

(一)CY检测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

CY检测中心项目建设规模为年检液化气体汽车罐车190台,低温液体汽车罐车100台,日检测能力为8车/日,并配备开展安全阀、呼吸阀质量检验校验业务;改造装修一栋二层楼房作为检测中心办公用房,改造面积795平方米;新建车间一座,建筑面积1 124平方米;检测车间一座,建筑面积750平方米;新建和改造装修建筑总面积2 669平方米。该中心的固定资产价值1 380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821万元;通用设备209万元;专用设备265万元;自用固定资产83万元。

CY检测中心采用的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三级固定资产管理架构,根据 CY检测中心固定资产的现行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确认和分类子流程、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子流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子流程、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子流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计提子流程、固定资产处置和转移子流程。

CY检测中心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的固定资产的专门管理制度,不但从财务管理制度中专门规定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条款,还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更新改造管理制度》等制度。固定资产的申请和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审批,资产管理与账务管理分别由设备管理部、财务部进行管理,定期采用多种手段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贯彻盘点及资产报批制度,防止资产流失。CY检测中心根据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各阶段具体业务的不同,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

(二)CY检测中心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基本要素及主要内容

CY检测中心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时,考虑了以下基本要素:内部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要素。

1.内部环境控制方面。CY检测中心通过完善资产管理部门,制定职权职责分工,形成由公司管理层提名组建,并由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完整、有效的经营管理架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内部控制的管理需要。

2.风险评估方面。CY检测中心建立的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确认和分类子流程、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子流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子流程、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子流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计提子流程、固定资产处置和转移子流程。

3.控制活动方面。CY检测中心建立的内控体系基本涵盖了经营活动各环节。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其内部控制内容可分为购置、使用、处置三个阶段,各阶段包含不同的具体业务活动。具体而言可细分为:预算控制、购置控制、使用和转移、折旧、盘点控制和处置控制。

4.信息与沟通方面。CY检测中心通过日常沟通机制及定期会议,收集整理内外部信息。

5.内部监控方面。CY检测中心形成依托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等多部门的监督机制进行内部监督审查,规范内部监控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二、CY检测中心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控制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控制环境不重视。CY检测中心的中高层管理者和员工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应付审计和评估,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公司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忽略了内部控制,一般都会回避或不重视资产管理问题,对资产的内部控制流程流于形式。

2.现有的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适应内部控制的要求。CY检测中心的大部分资产管理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员,对于资产管理的操作时常出现错误,包括违反相关政策、数据记录错误或是数据库操作错误。资产管理人员认为资产管理只要不出现重大错误即可。

(二)风险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适当审批程序,出现合规风险。CY检测中心部分固定资产业务存在越权审批的问题,出现因资产处理不当引起资产损失的现象。CY检测中心目前的一套审批流程中,整个流程较长,且不同部门审批人员岗位不同,当个别部门流程机制不完善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监控的死角,造成资产流失。

2.对固定资产存在处置不当的问题,出现经营风险。在 CY检测中心的日常管理当中,存在对资产使用处置不当的情况。存在使用价值的设备有时会被当成无用的设备而报废,同时其他部门又要购置新的设备,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些设备没有被充分的利用,却因为没有一个很好的控制流程而被当作报废设备销毁了。

3.缺乏必要的会计及税收专业知识,出现财务风险。CY检测中心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对于相应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并不熟悉,比如在报废的时候资产的减值是否要补税,在资产发生转移的时候税率的确定等方面把握不准确。

公司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大集合”的前世今生

自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来,券商集合理财已经历了12个年头。其间发生过2003年5月的暂停和2005年3月的重开闸事件。在随后的时间里,券商集合理财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投资力量,不仅发行数量和规模屡创新高,而且券商参与度逐年增高。无论是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还是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数量都与日俱增。

券商集合理财与公募基金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主要表现为:均以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要投资目标,都是集中资金专家理财,账户、托管、管理三分立,两者都有自己的专业研发队伍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团队。

不同点则表现在:准入门槛不同、募集方式不同、收益不同、安全性不同、流动性不同、投资限制不同、手续费不同、运作的透明度不同等八个方面。

根据Wind数据统计,目前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78家证券公司中,有36家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都低于20亿元,占比接近半数。而其中,半数以上券商的已发产品都以限定性的“大集合”产品为主,甚至有不少券商从未发过“小集合”产品。

在36家资管规模“不达标”的券商中,国联证券、方正证券等16家券商到今年6月1日,便将具有3年以上的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它们似乎更有动力去加快突破唯一不足的资产规模门槛。而其他20家券商也将陆续达到3年管理经验的条件,在这期间或许也将努力寻求规模的扩张。

“大集合”的客户投资门槛比“小集合”低许多。被俗称为“小集合”的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指的是产品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数量200人以内、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理财产品。而“大集合”产品客户的参与门槛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

再次被叫停

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证监会3月2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今年6月1日后“大集合”产品将不再允许新设,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10年前曾经被停发过的“大集合”,再次被叫停。

《通知》指出,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符合条件的券商将可申请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开展业务。

券商资管“大集合”产品再次被叫停,或将迫使不少证券公司踏上与监管风向不符的激进道路,利用“通道业务”激增资产管理规模,以分得公募这块大蛋糕。业内人士预计,一直受到风险警示的券商通道业务将迎来“最后的盛宴”。

这对于一大批尚不符合公募准入资格的券商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大集合”停发对他们的杀伤力太大了,这代表着今后只能做纯私募业务,是否能够生存下去都将成为一个问题。北京某家资管规模不足10亿的中型券商投资经理向记者表示:“若准入门槛没有降低的可能,其所在的券商将竭尽所能去扩充资产规模,而利用‘通道业务’快速扩张相对容易,可能会成为不少券商的首选。”

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公募业务资格,主要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以及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信达证券一份研究报告称,在“大集合”停发后,满足条件的大型券商将逐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进行替代,而不满足申请公募业务条件的小型券商将直接失去一项业务。

业内人士预计,为了获得公募业务准入资格,有些券商可能会急功近利地猛冲以“通道业务”为主的定向业务,不排除降低资产风险评估、合规性等底线,甚至采取“零佣金”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而这将会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通道业务的最后盛宴

“趁目前通道业务还没有完全收紧,要赶紧靠它把资产规模做大。”上述中型券商人士表示,对于通道业务的政策导向,其所在公司的管理层表示高度的关注。

去年年初,券商资管规模仅有2800多亿元,而短短一年时间以惊人之速跃至2万亿元,其“井喷”密器正是通道业务。所谓通道业务,是银行与券商之间的一种合作,券商为银行提供资金过桥和资产出表的通道,从而逃避信贷监管,存在类似“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

证监会下发的《通知》虽未明确提及通道业务,但其中一段文字被券商人士普遍解读为收紧银证通道业务的“吹风”。

《通知》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券商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并且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同时,鼓励券商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

今年以来,关于银证通道业务“叫停”的传言不绝于耳。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兼副主任欧阳昌琼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若这种业务影响到了国家有关信贷、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控效果的时候,银证合作会有随时被叫停的政策风险。

公司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bt项目 资产证劵化 会计处理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比如贷款或应收账款,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债券型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特设机构(spe),spe将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且以发行收入购买证券化资产,最终以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偿还投资者。

二、发展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必要性

2005年8月,我国首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联通收益计划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端。2013年3月15日,我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至此,经历了近9年政策演变,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终于实现常规化。而基建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目前存在较强的市场需求,由于地方政府债务平台问题近期受到监管层高度关注,原有的融资方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地方政府的基建计划短时间内又不会出现明显放缓或收紧,资产支持证券这一创新业务可以有效脱离银行体系,因此成为填报基建领域融资缺口的热门工具之一。本文预对基建项目的bt运作方式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计划管理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方便财务人员在实务中的应用。

三、bt项目资产证券化简介

bt是指投资者通过政府bt项目招投标,中标取得bt(即“建设——移交”方式)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即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按协议回购。由于公路、桥梁的投资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因此投资者面临的资金压力重。bt项目的投资者有关政府回购款的债权性投资具有现金流稳定、风险小,信用等级高的特点,适合作为基础资产推行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为企业融资。

四、以实例说明会计处理

(一)专项计划投资形式

管理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签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管理人代专项计划购买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成立、且收到管理人代专项计划支付的专项计划资金后,即应将其合法所有的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并由管理人代为持有。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须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接收基础资产的现金收入并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全额划转。

(二)专项计划实例

某公路建设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以bt项目回购款及其从权利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按照z公司与专项计划管理人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的《基础资产转让协议》,z公司将其拥有的4个bt项目回购款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公司,且不带追索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系列法律文件安排,z公司对回购现金流量已放弃控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所涉及bt项目回购款的现金全部由×公司收取。该专项计划发行的受益凭证有优先级和次级两种。次级受益凭证由z公司全额认购、持有,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专项计划在进行现金流分配时,先偿还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本金、预期收益及专项计划相关费用,剩余金额再偿付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1.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1)出售基础资产:按照管理人支付的购买基础资产款项与账面基础资产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特定原始权益人购买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基础资产,不应视作相应资产的风险报酬已全部转移,相关基础资产未实现的转让收益设置“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受益”科目进行核算,我们认为该部分收益可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占总资产支持证券总额的比例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

——xxbt项目

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

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2)购买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借:持有致到期投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贷:银行存款

(3)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原始权益人收到基础资产现金收入的会计处理: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原始权益人收取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将直接进入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银行于收款当日全额划转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原始权益人可设置“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科目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

贷:银行存款

(4)专项计划存续期满时收回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剩余金额时,专项计划账户余额中包含了原出售基础资产时未确认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包含的投资收益,亦包含历年账户的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贷:持有致到期投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收益

该笔业务核算时需要考虑到因该专项管理计划仅针对计划成立次日起四年内对项目回购方要求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故特定原始权益人在该计划成立时应对与计划有关的四个项目分别设立台账,详细核算自项目开始进行至审计确认基础资产现金收入以及历年项目回购方已支付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以保证原始权益人账面结存的有关bt项目余额和已确认投资收益的正确性。  (5)支付一次性相关费用:可在转让收益中扣除,但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费用可按比例记入“其他应收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

其他应收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贷:银行存款等

以上基础资产的转让不影响特定原始权益人根据有关税务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金。

(6)对专项管理计划的收益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

贷:应交税金

2.管理人的会计处理。关于管理人的会计科目设置:

(1)专项计划设置“实收基金”科目,核算募集到的资金本金及期末募集资金本金的余额。

(2)专项计划设置“专项投资”科目,核算专项计划对bt项目合同债权的投资额及期末的投资余额。

(3)专项计划设置“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及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的差额款项。

(4)专项计划设置“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收取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在专项计划专用账户中存款利息。”

(5)专项计划设置“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其他费用”科目,核算由专项计划支付给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及银行结算费和手续费、专项计划审计费等。

(6)专项计划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专项计划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收付。

(7)专项计划设置“应负收益”科目,核算期末应支付优先级投资者和原始权益人的收益。该科目按照优先级和次级设置明细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募集资金募足,专项计划成立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基金

2.将募集到的资金本金支付给特定原始权益人,即用募集资金购买基础资产时:

借:专项投资

贷:银行存款

3.收到每期回购款及特定原始权益人差额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专项投资

4.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5.支付相关费用时:

借:管理人报酬

托管费

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

6.期末,结转收到的项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及发生的费用:

借: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贷:应付收益——优先级

应付收益——次级

管理人报酬

托管费

其他费用

7.期末,支付优先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时:

借:应付收益——优先级

实收基金

贷:银行存款

8.专项计划结束时,将剩余资金支付给次级持有人时:

借:实收基金

应付收益——次级

贷:

银行存款

管理人保证z公司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