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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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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影响

税务筹划的影响范文第1篇

税务筹划对相关会计核算的影响

为了实现企业的税务筹划,就需要相关的会计核算模式予以支撑。通过税务筹划的目标来指导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以下主要是税务筹划对企业会计核算产生影响的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是每个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固定资产则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的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从税法角度来看,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折旧额是可以睡前扣除的。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不同将带来企业的成本不同,从而引起税前利润的不同,最终导致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另一方面考虑企业期间,如果企业正好处于税收优惠期,企业则可以考虑加速折旧法,通过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增加,带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实现递延纳税,使企业目前的负担较轻,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在实务中,企业为了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可以根据不同的折旧模式,测算企业的税负状况,最终选择适合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

2.存货计价方法。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存货会计核算的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同时会计核算方法一旦确定则不能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改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而税法规定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进行计算。因此企业在从存货角度考虑税收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内外部环境,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货膨胀和物价波动。在一般情况下来看,企业通常采取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较为合适,能够避免成本波动带来各期利润的不均衡,从而避免税收的异常波动。如果企业所处的环境中物价预计是持续下降,那么采用先进先出法较为合适,可以实现递延纳税的作用,最终获得资金的使用价值。

3.销售结算。企业日常生活中销售货物可以采取多种计算方式,如:委托代销、分期付款、赊销等方式,不同的销售模式决定的不同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纳税期限也就不同。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销售期间和销售策略来选择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销售模式,控制收入确认时间以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

4.资产减值准备。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终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的各项损失,对各项可能发生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带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减少上交所得税额,一方面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的会计核算原则,另一方面又符合税法中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这以项目。因此采用备抵法可以递延所得税的缴纳期限,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流动资金,

5.相关广告费、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就是税法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差异问题,可以通过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具体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可以增加一道销售收入,在整个利润体系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费用限额就可以得到提高,从而实现更多的扣除金额,实现税务优化。

税务筹划过程中针对会计核算应当关注的重点

在企业实务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与会计核算相辅相成,会计核算是实现税务筹划的手段,而税务筹划则是会计核算的结果。上文主要从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角度来看税务筹划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但是均是从单方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却反整体的考虑,要实现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时间延续性。企业总是和内外部的经济主体相互连接的,企业存在的目的是生存、发展、获利的,因此企业在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时必须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内外部生存环境、国家宏观调控和税率变动等,选择出符合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方式,同时由于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中相关的会计政策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中间变更的,因此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当具有长远的眼光,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与会计核算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

2.空间整体性。在税务筹划时,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在筹划方法的选取的时候要着重考虑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要做好税收筹划就要全方位的考虑企业的各项因素,如类型、地区和行业等等。要把企业放到一个整体的框架下来看,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不能实现节税,充分考虑税法中兼营和混合经营的特征,根据税目在企业成立之初就决定企业的主营业务方向,从而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标准,充分考虑一项税务筹划对另一项的影响,只有各项之和最优才能实现企业的整体效益达到最高。

3.不能为了筹划而筹划。企业在实务中要正确合理的看待税务筹划,正确认识税务筹划并不是万能的,企业唯一追求的目标,税务筹划只能适当的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不能全部减少,过高的期望容易导致企业管理者集中全部精力与税务筹划,而忽略了企业重要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将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严格区别开来,不能为了节税而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违法国家法律。

税务筹划的影响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筹划;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基于结构性减税出台的最有力的税改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以来,对企业的税务及财务管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的影响更是直接。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准确深入的分析“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新变化以及具体影响,并结合这些新的特点与要求,完善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实现企业税负的合理降低,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影响

国家实行“营改增”对于企业来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在以往企业需要交营业税,而营业税需要企业在发生业务往来时就进行缴纳,企业流转一次就缴纳一次,这就使得企业纳税数额整体上升。而增值税则不同,增值税是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的新增值进行税费征收,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企业重复缴税的问题。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由于税费征收的计量项目及数额发生了改变,这就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企业利润得以充分保障。

在营业税改革之前,营业税需根据企业的日常营业额进行征收核算,也就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按照比例进行税费的缴纳,而增值税则不同,它以企业的销售额为征税依据,在进行销售额税费核算时,营业额可以扣除销项税。例如:融资租入企业由于自身运行及发展特点在“营改增”之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却不用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不能够予以抵扣,这就使得租赁企业的纳税金额与同行业相比支出相对较多,因此这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不占有任何优势的,发展前景堪忧。

除此之外,“营改增”对融资租赁投资及服务行业的税费征收都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对其企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增值税的主要计税依据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时,只要涉及资金运动,就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只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认证,就能够抵扣。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征收依据较为突出,一旦企业在进行日常业务时虚开或者不开专用发票,将会直接导致国家的税收损失,并且伪造或者以不正规途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面对“营改增”对企业筹划工作的影响采取的优化对策

企业与国家税收政策是密不可分的,更是改革后的最终获利方。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抢占市场份额,就需要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实时了解及更新,并以国家优惠政策为基础,随时优化企业发展计划及步伐,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国家税收政策,以企业对市场环境做出及时应对,增强企业经济实力,高效稳定的实现企业的经济发展目标。

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若想高质量的完成税费缴纳,就需要将企业规范制度建立起来,以便于统一管理,实现企业内部建设的一体化。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标准的管理机制,可以将前期工作进行规范化,并实现工作计划的前瞻性。例如:在企业中将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更加细化,将责任落实到实处,使企业账面始终保持规范化,对核算科目进行合理设置,强化材料采购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事项的有序进行,使企业内部控制更加透明化,便于企业管理。

在企业进行材料采买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采买标准为依据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将供应商行为进行规范及考察,坚决抵制与不符合标准的供应商进行合作。“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作用力是巨大的,这就使得企业为了适应发展,对自身经营行为做出了更加合法性及合理性的严格要求,企业综合实力得以提升,在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时,对生产环节、材料采购环节及销售环节的经营管理模式都做出了相应改变。“营改增”并不只是对税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只有将整体管理管理水平进行提升,才能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2.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为企业规避纳税风险

增值税的征税是以企业的经济活动的销售额为依据进行的,其征税环节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的核算及缴纳时,前提必须保证流程的规范性及合法性,并对其进项税费的抵扣环节进行合法控制,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纳税成本。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旦出现逃避开具发票问题、以企业内部开出的凭证作为专用发票向外部进行发票开具的行为、进项抵扣数额及科目与企业实际并不相符等行为,都视为偷税漏税,根据数额大小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在企业增值税的管理制度下,内部环境必须保持高度一致,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避免企业由于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还会直接导致企业违法问题的发生,这类疏忽大意造成的企业损失基本存在于以往的增值税纳税环节。而在“营改增”的非试点区域,国家同样做出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在进行纳税核算时,也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3.以延迟纳税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延迟纳税也就是延长资金运动的有效时间,增强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所以企业在以“营改增”为基础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将延迟纳税的合法性进行有效掌控。在企业的正常运行中,首先应将企业现实情况进行彻底分析,其次将“营改增”曾策贯彻到实际的纳税核算中,确认纳税义务的合理期间,这也是纳税筹划的一种,可以为企业提高资金运行能力。

4.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用到企业实际中

企业要想从源头上做到有效的纳税筹划,首要条件就应该对国家征税优惠政策进行深度了解,明确优惠界限,尤其是将优惠政策较好的适用于企业发展中,以此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比如说在国家相关的征税政策中,就将“营改增”这一政策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说明,更在此基础上将优惠政策更加深化及完善,这其中规定了部分纳税人可以使用零税率及免税,企业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首先选用零税率。

面对这一优惠政策,企业要明确零税率及免税的概念及适用条件,零税率顾名思义可以与免税具有相同效用,不需要缴纳税费,但是零税率涉及一项应交税费的抵扣及退税,而免税则不会涉及这一项。在企业的实际纳税核算中,应将税务筹划的作用充分发挥,将企业实际与纳税优惠进行有机结合,制定符合企业特色的纳税计划。

5.提高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重视度

在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以来,企业应将纳税筹划重视起来,因为纳税筹划不仅能够为企业规避纳税风险,更能够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能力,对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具有一定影响。首先企业应加大对纳税筹划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能够真正的认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运行的重要意义,而“营改增”以后,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特点,纳税筹划并不只属于财务部门的职能范畴,其中间更加涉及到企业的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为了使企业纳税更加合理,这也就需要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配合完成。由于增值税的具有极为复杂的征收流程,一旦计算项目出现误差,将会直接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企业形象同样会受到一定损害。

企业为了更好将税收的优惠政策推行至企业内部,应将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纳入企业日常培训中,并使员工能够深刻认识到增值税对企业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增强员工责任感,使其能够具备爱岗如家的职业操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范进行统一指导,对增值税的申报及缴纳流程实行专业化管理,减少问题的发生,使增值税的抵扣失误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营改增”政策对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避免重复征税以及降低纳税成本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营改增”政策的部署实施对于企业的纳税管理也出现了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背景下,企业的管理部门应该深入解读分析政策的具体要求,结合“营改增”的特点,合理制定纳税筹划措施,尽量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也应该严格控制纳税风险,避免“营改增”对税负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企业经营发展的稳健。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的影响范文第3篇

Abstract:Now, the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together is participating in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with some new tax revenue phenomenon, this presented the stern challenge to our country present tax administra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take this as regularly showed that carries on 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using the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the influence which produces to the tax administr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target-oriented improvement proposal to the present tax administration plan.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税收筹划税务管理

key word: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Tax administration

作者简介:苗媛媛,女,广东商学院财税学院08级研究生。

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刘明,男,吉林省延吉市鸿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一、公益性捐赠与税收筹划

(一)公益性捐赠

“在巨富中死去时一种耻辱”――钢铁大王卡内基如是说。诚然,公益性捐赠是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它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按照税法第九条释义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指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和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二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凡不属于以上两者的捐赠行为都是非公益性捐赠。在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都计入营业外支出,区别仅在于所得税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都是要正常缴纳的。

(二)公益型捐赠与税收筹划

1、加速存货周转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麦当劳向地震灾区免费提供了4万份的麦当劳食品。这项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照前面所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麦当劳是一对一个体捐赠,如果不能提供捐赠凭证的话,则视同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还需要按照劳务捐赠缴纳所得税。作为一个大型的企业集团,不可能不清楚实物捐赠要由专业机构来计算其公允价值,并且实物捐赠远不如现金捐赠与基金会方式进行财务处理时来的灵活。这些企业集团故意而为之,其原因何在?实物捐赠在令企业获得节税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减少现金支出,加速存货周转,保证集团资金、存货的流动性。

2、增强社会责任感

纳税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因而,获得节税收益并不是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唯一目的,还应该唤醒每一个公民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法设置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政策的重要展示平台,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导向,还体现了一国的精神导向。由税法以及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没有脱离“一刀切”的消极管理理念。这样的话,就容易引起纳税人的误解,不利于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1、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

之所以将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并在税前扣除中加以限制,应该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捐赠行为的真实性很难界定,很多人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转移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二是我国增值税的计算是用扣除法。捐赠的形式一再更新,如果不将其视同销售的话,其扣除链条会随之断裂,给税收征管带来麻烦;三是捐赠的数额与所得不成比例,不符合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条件。由此可见,捐赠行为发生后不当抵扣容易侵蚀税基。但是从长远看来,集全国之力办好公益性事业,不仅能够解决政府财力不足,还能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2、相关政策缺乏法律效力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放宽了公益性捐赠的全额扣除标准,“对符合规定程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对福利性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等公益性捐赠和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等实行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办法”。但是这些规范并没有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体现出来。因此,一个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主观因素就多了起来,增加了相应的协调成本。

(二)纳税人作为

团体或个人的税收筹划水平完全取决于筹划者的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娴熟程度,因此,一些大的企业公司集团就会成立专门的部门或是求助于专业的税收中介机构来进行本公司的税收筹划。但是,这仅限于某些具有浓厚的纳税人意识的群体中,大部分个人或是财力有限的公司团体均没有这样的自觉性。它们表现为两个极端:正面的是,这样的个人或企业团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了公益性事业,但是由于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规定,白白的增加了纳税负担,还打击了自己的积极性;反面的是,某些个人或公司团体片面的了解税收筹划,误把避税、逃税当成节税,利用公益性捐赠沽名钓誉,不仅面临的法律制裁,还丧失了公信力。

(三)政府监管

其实,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监管的态度。在我国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的时候,在处理事务的时候,政府的主观因素参与的就多了。要知道,公益性事业应当是一项可持续的社会工作,更何况,公益性捐赠的增加还可以减少政府转移支付的额度,因此,现在政府的消极管理态度――主观上先将公益性捐赠当成可能的避税――是不可取的。

四、现行税务管理方案的调整建议

良好的税务管理不仅需要税务部门的参与,纳税人特别是企业也应该做好自身的相应工作,以实现更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一)政府

1、转变理念,引导筹划行为

尽管现在的反避税行动也是迫在眉睫,政府部门更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用公平服务的心态对待纳税人的节税行动,摒弃“钓鱼式管理”、“以罚代管”,详细耐心的为纳税人解决问题,将公益性捐赠和纳税筹划推动成良性的可持续的行动。在制度上就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也减少了管理中的主观因素。

2、细化规定,简化申报

针对现在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要求细化税务机关的内部规定,并将稽查制度扩展到税务机关内部。考虑到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上交的材料过多,并且各个税种申报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可由相关机构进行详细计算,做出相应调整,以简化税收申报。

(二)纳税人

1、纳税人意识、法律意识与公民道德相结合。纳税人意识指导着纳税人抱有节税思想,积极地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纳税人有了法律意识规范着自己的行为,就不会纠结于逃税、避税还是节税,他自身就早有了对自己行为的判定。之所以加上公民道德建设和培养是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而且道德可以补充法律所缺失的部分代替法律规范行为。针对本文的公益性捐赠,道德的存在削弱了捐赠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对纳税人参与公益性事业的影响。

2、务实与保密相结合。纳税筹划不管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都是一个相当敏感的话题,纳税人一个处理不当就会被认定为是避税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影响了经济效率。因此,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要对税法做出充分的了解,还要求他们求真务实,不要求新求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就是要求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毕竟各单位的工作模式与方法各不相同,纳税筹划方法也不尽相似,从这个角度看,纳税筹划完全可以看作是商业机密的一部分。这不仅是对一个社会责任,也是一项道德责任。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税务筹划的影响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整体利益

一、税收筹划对筹资决策的影响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集资金是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同的筹资技术达到的效益与负担的税务却有很大的差异,需要投资者在筹资活动中进行筹划,企业在筹资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应着重分析所筹资金的资金结构和税率,资金结构是指企业类资金的构成及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安排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到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资金成本的高低、财务杠杆利益的多少,而且影响着企业的税负。从节税角度看,筹集一定比例的借入资金会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使用借入资金所支付代价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会减少企业利润,从而减少计算所得税的基数,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现金流出的目的。

二、税务筹划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1)投资区域的选择。投资者利用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比较不同区域的税务成本差异,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2)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利用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投资不同行业的税负优惠,以获得较低税负。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3)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地区税收优惠待遇。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它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从而减轻总公司的税负。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享受当地税收优惠待遇,但独立承担盈亏责任。(4)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按投资来源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不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仅是对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及校办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资企业的减免优惠适用范围较宽,它可以是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5)投资期限和再投资的选择。我国为了克服外商投资企业的短期行为,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作了规定,达到这一年限方可享受某些税收优惠,在投资举办外资企业时,选择享受某些税收优惠的经营期限,不仅可使企业少交税金,也符合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政策。国家为了鼓励外商的长期投资,对于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再投资行为规定了可以享受退还已纳所得税税款40%的优惠。

三、税收筹划对利润及其分配活动的影响

(1)利用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活动中,企业采用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目前我国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按税法规定股东分得的现金股利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分得的股票股利则免税。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自身的资本扩张、资金周转,也有利于股东的税负减少。(2)利用集体股股利。现行税法对股份制企业中的集体股给予减免优惠。企业可利用这一优惠在由职工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中,将分配于个人股利的一部分改为集体股留在企业,这样就可以享受集体股(股利)的免税优惠,且其财产性质未变,企业再通过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等,把节税的好处落实到职工身上。这既扩充了企业资金,又节约了税负,职工也得到了实惠,无疑对双方都有利。

四、财务活动中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注重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财务活动中的税务筹划不能以节税为最终目的,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分析影响税负的各种条件和因素,选择能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税务筹划方案。即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绝对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可能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企业的总体收益减少。即企业税务成本降低的筹划方案必需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否则是不可取的。(2)注意项目选择不当导致风险。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领域,涉及到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几乎所有税种。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税收筹划可能涉及一个项目一个税种,有的可能涉及多个项目多个税种,有的是单一性,有的则是综合性。如果企业未加合理选择开展筹划,操作程序不规范,其筹划成功的概率必然降低。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的影响范文第5篇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风险会降低企业的价值。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应与财务目标具有协同性,而不应仅仅以降低税负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只有当纳税筹划取得收益而不会引发更大的财务风险时,方案才是可行的。

案例一、某企业与某国外大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假设其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在注册资金中中方占40%投入资金1200万元,外方占60%投入资金1800万元。中方企业打算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评估价值1200万元)投入。在选择投入方式上该企业做了如下两个方案: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权益资本投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实物债权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权益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实物债权投入。

(一)两个方案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企业以设备作为权益资本,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税款及附加。房屋建筑作为新企业的实物负债,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此种行为应视同房产转让,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其各种税种具体数额为:

营业税为1200×5%=60(万元);

城建税为60×7%=4.2(万元);

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

契税为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承担。

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权益资本投资,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相关税法规定,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需缴纳契税。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债权投资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由于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值。因此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其最后的税负负担为: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对照上述两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税负减轻66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实际税负减轻66×(1-33%)=44.22(万元)。

(二)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财务风险分析

1.经济内涵分析:(1)商品内在经济价值:机器设备价值最终取决于特定的生产经营,并随着经济和技术折旧转移、损耗其价值。由于缺少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变现价值往往不等同于评估价值,且变现将承担较多的交易费用;而房屋建筑可以脱离生产经营体现其价值,并且只承担经济折旧,通常增值超过折旧。(2)投资方式经济价值:方案一,房屋建筑以实物债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资产价值得以保全。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权益资本投入,取得合资企业份额的同时,资产价值作为新合资企业价值的一部分而被虚拟化。

2.财务风险分析:(1)资产贬值风险:作为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一般来说,经营风险较大。而在宏观经济环境较好的情况下,房屋建筑作为区别于在生产运营中体现价值的机器设备而具有独立市场价值的商品,有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和稳定的资产升值率(只承担系统风险)。在方案一中,房屋建筑作为实物债权投资参照市场增值率约定投入资产报酬的情况下,当房地产市场增值率超过合资企业资本报酬率时,很显然,方案二面临更大的资产贬值风险(同时承担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2)价值变现风险: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作为非上市公司,缺乏资本转让的畅通渠道。通过企业经营收回房屋建筑投资在创业初期具有较长过程,使其承担较大的机会成本。而作为负债,企业则具有刚性的偿债义务。因此,方案二比方案一具有更大的价值变现风险。(3)资产保障风险: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实物债权对企业剩余财产有比普通债权更优先的受偿权而比所有者权益更有保障。因此,方案二比方案一承受更大的资产保障风险。

结论:一方面,如果仅从税收负担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但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新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低风险或成熟行业,同行业平均资本报酬率高于房地产增值率,则无疑选用方案一。但如果新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则以多纳税44.22万元的代价换取1200万元房屋建筑资产的保全,并且将机器设备连同所承担的风险一并转移给新合资企业以获取股份,是完全可行的;另一方面,如果案例一的实物债权投资改为普通债权投资,无疑应采用方案二。因为在此情况下,债权投资的实物风险已提前被“货币资金固态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是必然。但如果把这看作独立纳税筹划方案(即方案三)的话,仍要考虑方案一与方案二的财务风险比较。

案例二、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120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按出售方式交纳营业税:

1200×5%=6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前期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后期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

根据税法规定,以房产对企业投资,并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在投资后六个月内将投出房产过户至乙公司的情况下,不需缴纳营业税。

方案三:甲公司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投资时私下签订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其股份按固定价格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表面上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样不需缴纳营业税。

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财务风险分析:

前两种方案比较:从税收负担来看,方案二少纳税60×(1-33%)=40.2万元。从财务风险角度看,如果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平均资本报酬率较高,资本结构适宜,企业产品市场反应较好,在可预见的将来无亏损的风险,则作为投资的房产无较大幅度贬值的风险,应采取方案二。如果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平均资本报酬率不佳,而且企业正处于成长期,则可预见企业风险较大,最好采用方案一,以保证房产资产的安全性。

至于第三个方案,因投资时签订了某个时点的固定转让价格的合同,投资企业并不实质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属于对税收政策的恶意规避,极易遭致国家税收权力严厉的反避税制裁,导致企业财务资源加倍流出,是纳税筹划的高风险区域。纳税筹划的财务风险高于纳税筹划的收益,违背了风险控制的财务目标。

结语:以上两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为:

(一)正确理解税收内涵

作为利益博弈的强势一方,国家作为税收主体之一,对企业的纳税行为始终处于导向地位。企业应善意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二)正确实施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要求行为人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纳税筹划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三)纳税筹划应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