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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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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的变革,因此也对农村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和面临的问题,探求解决的途径,对于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形势,做好农村审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本人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审计产生的影响

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是通过调整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以实现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林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其调整的内容全部属于农村审计中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范围。因此,必将对农村审计工作产生影响。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缩小了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范围。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虽然由乡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但属于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交,全部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镇统筹费的收取,因此,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范围也随之缩小。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将村提留款的筹集方式改变为农税附加和“一事一议”两种方式筹集后,农税附加的征收管理纳入财政税收征管范围。这一管理体制确立后,农村审计不再对农税附加的征收实施审计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审计范围进一步缩小。

第二,对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对农税附加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实行专项审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采取农税附加及“一事一议”办法筹集的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劳务,应实行专款专用、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的办法管理,这就要求在农村集体资产审计中,不能将这项资金与其他集体资产混同起来,而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要求,进行专项审计。二是提高了合法性审计的要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费三项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上限控制。这就使农村税费改革前对村提留的合规性审计上升为合法性审计,从而扩大了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合法性审计的范围。

第三,减小了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收费项目的监督范围,加大了税收项目的监督范围。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因此,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收费性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将大幅度减小。但与此同时,开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附加,将大幅度增减税收项目的审计范围和难度。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审计面临的问题

由于上述几方面的影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审计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是:

1对农村审计必要性的认识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部分农业工作者甚至农村经营管理干部认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济来源的乡镇统筹费取消了,村提留款中的大部分作为农税附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直接监督管理,农村审计的主要内容已不存在,因此对农村审计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十分偏颇和错误的,理由是:首先,如前所述,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乡镇统筹费的取消和村提留筹集方式的改变,农村审计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缩小了,但是,农村审计的主要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产并没有消亡,只要其组织存在,其资产存在,其经营管理资产的活动必然存在,则农村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就不会消失。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虽然在性质上是集体资金,但实际上使用权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代收代交义务,而没有实际使用权。因此,取消乡镇统筹费,并不会减少农村集体资产的实际存量。第三,村提留并不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收入,实际只占集体资产的极小部分。据统计,2001年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为18亿元,其中村提留收入只有2.2亿元,只占到其总收入的12.1%。第四,村提留的筹集方式改为农税附加办法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改变,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仍然是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第五,农村审计的目的和作用不仅是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它同时还肩负着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因此,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农村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2确认筹资筹劳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审计依据,将直接影响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筹集资金或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出预算,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将筹资、筹劳的标准和数额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发到户,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量标准提取或安排出工,严禁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本办法的筹资筹劳。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可依照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就确立了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一规定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由于这一政策规定未对作出决定的法定议程和法定文书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就使其在执行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变动性,这对作出确认其决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判断带来了困难,因此也就难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二是村规民约属于道德范畴,如果发生部分农民拒绝缴纳筹资款或拒绝出工的问题,将很难依此做出合理的审计建议,这也将会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也会因为这部分农民垫资而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3农税附加管理的审计将成为农村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附加由乡财政征收,征收后交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其存入农税附加专户,按村设账。实行这一管理制度的优点是,强化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但与此同时,由于乡财政所、农村经营管理站均属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下属部门,农税附加由这些部门征收、管理,实际上直接纳入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范畴。从体制上看,这为乡镇政府平调、挪用这项资金提供了可能性。由于目前我省大部分乡镇财政较为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附加管理的审计将会成为农村审计的重点和难点。

4缺乏对违反政策规定、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农村税费改革及有关农民负担政策,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均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为审计确认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作出审计决定及提出审计建议提供了依据。但遗憾的是,目前尚未制定出对上述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无法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额度及赔偿期限作出判断和结论,这将严重影响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5农村审计中存在的原有问题。我省农村审计工作是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但由于《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只对农村审计的主体、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农村审计长期存在着责任不明,职权不清,程序、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法律责任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农村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有着较大制约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深入,一些新的问题还会不断产生,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

三、有关政策建议

第一,由省税费改革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专项规范化议程和文书,以规范化方式为确立筹资筹劳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依据。

第二,尽快建立农税附加及村内筹资筹劳专项审计制度,对农税附加及村内筹资筹劳实施专项审计,以确保这两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农村经济管理是对农村经济进行的自觉、有组织的宏观管理活动,其根本依据就是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条件、所处的市场环境,以及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其基本前提是确定生产发展目标;其管理过程就是对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环节和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所以,农村经济管理活动就是在国家经济总体战略方针的指引下,根据本地区的条件和市场经济环境,确定经济发展目标,并采取进行生产要素的重新调控的过程。

2现代农村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不适应

尽管我国政府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农村地区生产落后,国家要保证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因此运行管理仍然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色彩,尤其是部门分工精细、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部门分割,彼此交流不畅的现象仍然存在。

2.2农业政策不配套

农村地区由于生产生活滞后,因此,我国农村政策停留于补贴范围,而当前国际化竞争中,粮食生产应当实现从规模到效益上的质的飞跃,而这方面我们缺乏相关的政策,以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建设,缺乏参与世界粮食市场竞争的优势;

2.3流通体制不够健全

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存在着市场机制设施方面比较薄弱,农产品价格标准体系不健全,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尚未形成等问题。

2.4缺乏市场竞争的主体

由于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还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模式,其中一些仅有的农业合作组织数量少、发展程度低,不具备经济综合实力,与当前全球跨国公司和大的农贸企业相比,显然不具有市场竞争的地位,还不是真正的农业市场竞争主体。

2.5农村基层管理队伍素质欠缺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人才吸引力不强,使得当前农村经济管理队伍文化程度低,接受专业培训机会少,知识结构、思想意识很难适应农村经济管理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

2.6集体在经营和开发中的运用

土地、山林、池塘自家庭承包实行后基本上由家庭和个人承包,国家对农民不再征收农村税费。而作为集体能够使用的集中发包、出租的资产大多数是荒滩和湖面。

2.7村级在资金管理中出现问题

很多村级集体资源、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合同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使得承包租赁费减少,导致村集体资产不明流失;而尽管一些村严格执行了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但是在财务管理上未能对外开放;部分村干部由于缺少专业的培训,造成民主理财意识薄弱,难以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政策。

3现代农村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建议

3.1提高认识,加强对农经工作的领导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农经管理工作,是把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和长期稳定的需要,是化解当前农村矛盾、保持农村稳定的需要,是保护广大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农经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农经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

3.2加强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农经工作体系,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保持农经队伍的稳定。特别是乡镇农经队伍要合理定编定岗定员,确保每个乡镇有专人承担农经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法”将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农经工作机构,应承担起相应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及工作指导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强化农经工作手段。

3.3加强培训,提高农经人员素质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对象、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要大力加强农经干部的培训,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勇于开拓进取的农经工作队伍。

3.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农经执法水平

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围绕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上下工夫。建立起三项工作制度。一是农经执法责任制度。各地要制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执法岗位和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执法责任。依据当地的分工,履行好自己的农经执法职责。二是建立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一整套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财务管理的执法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科学的操作规程和有效的工作方法,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三是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反馈和办案制度。根据农经工作中涉及的农村热点和难点问题,建立经常性的观察联系点,及时预测和发现问题苗头,及早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2020年扶贫脱贫攻坚空壳村摘帽工作计划讲话发言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安排部署推进全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和推动空壳村摘帽工作。按照会议的安排,下面,就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清化收”工作和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年初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市业务主管部门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取得较好成效。截至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步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要认真回头看,检查、完善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结果。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尽可能地避免错误,要对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结果进行全面的公示,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保证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的准确性。

二要适时转段,递进式地开展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工作。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差异较大,有的村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经营性资产可以折股量化;有的村无经营性资产或资不抵债,不能进行折股量化。能够折股量化的村要做更加细致的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乡镇政府和市业务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到位,成熟一个,折股量化一个。前期工作中,有的村干部由于认识偏差,有意识的压低经营性资产数额,不想在本村开展折股量化工作。会后,各乡镇政府要对各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进一步确认清产核资的结果,如有偏差,坚决纠正,决不允许出现应折股量化而不进行的问题。不能进行折股量化的村要暂时维持现状,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折股量化。

三要分层次建立新型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省和x市的部署和我市的工作安排,9月末之前要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扣除农忙时间之外,有效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时间并不充裕,所以一定要抢前抓早,早安排、早部署。凡是不能进行折股量化的村,7月末之前要完成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凡是进行折股量化的村,9月末之前要完成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各乡镇政府要与市业务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研究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尽可能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

二、下定决心,真抓实干,向“清化收”要效果

做好“清、化、收”工作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必经之路,特别是新增地源收费,能从根本上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面临的困境,能将村集体经济导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一要突出重点,做好清理发包合同工作。这次清理的重点要放在承包合同的清理上。要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坚持因村制宜、因事而宜,以村为单位,按照分类清、处置清的目标,进行全面清理。对显失公平、价格偏低的承包合同,要以协商的方式修订,让承包人补交承包费。对程序违规的,要依法废止收回,重新竞价发包。对存在争议的或违约且协商不成的履行仲裁或诉讼程序依法裁决或判决。各乡镇要立即开展承包合同清理,在7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二要攻坚克难,解决新增地源收费问题。对家庭承包之外的土地纳入合同管理,收取承包费,这是我市农村经济工作的瓶颈,要下功夫,使真劲,确保取得预期效果。一是做好宣传教育。新增地源发包收费是调节土地公有制前提下的土地占有不均衡的措施,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需要,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造收益、按股分红的需要。要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对新增地源建立承包关系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是国家政策规定的,是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内容。省、x市和我市制定的《关于扎实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都对新增地源做出了有偿使用的规定。二是加大工作力度。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营造新增地源签订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的舆论氛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村集体、保障经营人权益,公平对待每一个承包人。对不配合工作甚至对抗工作的要采取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三是注意工作方法。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参照市里指导价格的基础上,议定本村各类土地的承包费标准、现土地经营人签订合同并交纳承包费实现等具体事项,对议定事项要张贴公告,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对限定期限内不签订承包合同、不交纳承包费的,要逐户下达限期签订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的书面通知,并按法定程序予以送达。对收到书面通知仍不签订合同不交纳承包费的,村委会应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各乡镇要指导好各村确定适中的承包费,即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村集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需要,还要考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再次分配。各乡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要把程序履行到位、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三要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债权。省、x市出台的《关于扎实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回收债权工作也做出了规定,要充分利用这个契机,积极行动起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各乡镇、各村要对债权债务进一步核实,对账内应收款和应付款同时挂账的,要核实情况,予以并账;对账实不符的及时纠正并公示;重点对无偿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长期拖欠集体资金的,要采取政策、法律手段,勒令限期归还;对拒绝配合、逾期不缴款的,要依法收回集体资源重新竞价发包。要重点加大农户陈欠收缴力度,及时下发收缴陈欠通知书,入户催缴陈欠。

四要加大力度,化解村级债务。村集体沉重的债务包袱,严重的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清、化、收”的推进过程中,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针对各村的不同情况制定化解债务的具体措施,积极回收债权偿还债务,开展新增地源收费偿还债务工作,处置村集体闲置资产抵付债务,允许现土地经营人利用在村集体的存款或用其他存款户的存款拉拽交付承包费的方式偿还债务。

三、强化措施,做好“三资”管理,切实保护集体资产

通过前期的清产核资工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基本上做到底数清楚,为今后的“三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要以制度保障“三资”管理的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民主监督管理制度、经济业务账内核算制度、预决算制度、资金使用限额申请审批制度等,一切经济行为均在制度约束之内进行。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方案》和县卫生局、县发改局等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县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与建设标准

根据辖区内村卫生室设置现状,结合现有乡村医生数量,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的建设要求,合理规划设置全镇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由村集体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

村卫生室用房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基本设施设备按照县有关规定标准建设配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县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县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推进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一)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村卫生室人员实行聘用制,由举办单位法人聘用,委托镇卫生院代为管理。镇卫生院要为村卫生室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并负责对村卫生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业务管理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操作规程,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规范服务,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积极推动村卫生室使用适宜技术。按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规定配备与村卫生室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所需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由镇卫生院统一组织采购、配送。镇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储存、使用等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四)财务和资产管理

财务收支、器械设备等由镇卫生院代为统一管理,建立会计账薄,各村卫生室资产独立建账,财务独立核算。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政策,使用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所有收入全部缴入镇卫生院设立的统一账户,所有支出均由镇卫生院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补助经费统一核拨至镇卫生院专用账户,由镇卫生院考核后分配。

(五)绩效管理

根据《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指标》,制定《县孙端镇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每月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经费分配依据。

四、建立村卫生室经费保障机制

(一)落实村卫生室建设经费

按照县镇村三级“分级承担”的原则,县财政承担每个村卫生室0.8万元的信息化设施建设经费。镇政府承担每个村卫生室3万元设施设备经费,并按每年每个村卫生室1万元标准给予日常运行经费补助。村一级负责提供村卫生室用房。

(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偿主要从以下渠道解决:①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新农合基金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偿。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的部分,按基本药物使用金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县、镇财政各承担50%。

(三)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第一条村党支部书记为村级财务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村级财务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

(三)保证报帐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报帐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督促报帐员及时向乡财务核算中心结账,并不定期地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

(五)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按方案开展村级经济活动。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做好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回收各种应收款、暂付款、承包款和待结算资金;

(八)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

第二条村级财务设报帐员一名。报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担任本村报帐员。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现金,做好日记账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

(二)及时整理收付款票据,向乡财务核算中心报账以及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债权债务结算;

(四)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

(五)负责收支单据的使用、保管。

(六)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要及时向乡财务核算中心提出书面报告。

二、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第三条村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建立民主理财组织。村民主理财小组人数一般为3至5人,在村班子换届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连选连任。村班子成员及其亲属和村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集体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监督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实行回避。

第四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在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检查现金、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或使用情况;受多数村民之托审核有关账目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情况;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妨碍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对村级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

三、村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级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以及借入资金等)必须在24小时以内全额上交乡“村级财务委托服务中心”村有资金乡代管账户。否则,视为贪污、截留或挪用公款,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公款,不准挪用公款,村级货币资金一律由报帐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不得代收各种款项。

第八条报帐员必须及时详细记载好“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及公款私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报帐员存有现金不得超过500元。

第九条乡财务核算中心在每次结帐核算后,应对村报帐员的现金日记帐进行核对,并定期对村报帐员的货币资金进行核实。

四、村级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条实行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制度。各村一切支出必须由村委会提前向乡财务核算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报帐员要分别签字。乡财务核算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在调查核实后,经主管片长签字同意,报乡长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各村申请资金使用结束后,报帐员要及时办理入帐手续。必须在每月25日—30日向乡财务核算中心报帐,不得积压。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同意并盖章后,实行“四支笔”审批制度。经办人签字后,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同时审批签字,最后经乡主管片长核实审批,方可入账。主管片长要根据资金申请的用途逐项审核,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各村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2人以上经办,各种报销凭证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必须用正式发票,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必须写明开支理由,由支部书记、村主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各村干部的工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制度。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按上级规定发放基本工资,不得擅自滥发奖金、补贴;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贴,补贴数额不准超过支部书记、村主任发放的基本工资数。

五、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十五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包除实行家庭承包的以外,都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发包办法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依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制定。

六、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各村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要每月进行公开,对临时发生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债权债务、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九条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上级拨款、优抚及救济扶贫款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提交乡“村级财务委托服务中心”审核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一条公开栏中财务公开的内容要保护好,并要在公开栏旁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七、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组织财务核算中心人员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审计,并实行村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村级财务存在的问题,将视情况落实整改措施或给予党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乡财务核算中心要加强管理,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对村级财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疏于监督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撤换人员、责令退赔、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村有资金不及时上缴或隐瞒不报的,将视为贪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相应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小金库,对“两委”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私存资金超过三个月的转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由责任人如数赔偿,扣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个月工资,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不按规定时间及时入账的,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不能胜任或不称职的报帐员及时调换或免职;

(四)不认真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掩盖理财中发现的问题或虚盖民主理财印章,引起群众不满的,应当撤换改选民主理财成员;

(五)未按审批程序发生的一切帐款,乡财务核算中心不予承认,对违规支出使用资金的,按挪用公款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