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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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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可持续性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国务院规定部门的同意,主营一般放款、商品流通等项目的资金融通及担保业务,又可经营为法律诉讼、合同履约等有关的担保业务,还能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本对外投放,并接受私人及其他经济实体托付从事财务管理服务,更有甚者有的还从事吸收储蓄及企业存款、放贷等业务。因其经营内容包含不同业务区域、不同实体,管理风险不仅种类繁多且难以控制,所以适度平衡经营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长期成长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下面以担保公司为例,从内外部风险产生原因、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风险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探讨从根本上适度控制融资担保风险、最大限度地防止重大风险发生的途径。

一、融资担保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担保公司经营所遇到的各种风险,从根本上来说有:外部经济环境的多边性,内部业务环境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各种中小经营实体的担保申请人是担保公司的主要客户来源,不仅是其成长和壮大的根基,也是出现不确定性风险的主要因素。针对上述中小经营实体,担保公司要擦亮眼睛,细心鉴别、估计、选择,从而将业务经营的不确定性控制在合理水平甚至最小。

1、外部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地方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不同地方政府对担保公司制定的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具有独具特色的地方性、条条管辖烙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具体的业务办理时,如果出现政策方面的争议,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会从本部门的立场给予不同的答复及解决方案,从而让担保公司在办理一些实际业务时,碰到大量的难以处理的难题,结果使得一些好的业务项目要么失败,要么加重了最初可以防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法律不健全。在许多地方,尽管很多地方主管部门认识到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对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性,而有大量地区也建立了一部分担保公司,可是因为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没有建立配套的法律体系,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性质也难以界定。在现实中就带来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筹集不稳定,商业银行难予认可,经营实施难等难题,从而产生了法律方面的风险。

(3)外部市场的不稳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支持中小经营实体的成长,打破其融资瓶颈。但中小经营实体的主要特征是对风险抵御能力弱,地区经济产业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的动荡,也会给这些中小经营实体造成很大的打击。中小企业一旦遭受打击,融资担保公司也会因它们加重了所经办业务的风险。

(4)社会信用的缺失。信用风险是融资担保公司最主要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社会总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就全国来看,信用意识不强,信用方面的法律规定罕见乃至缺失。所有这些环境相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来讲,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誉门坎。

2、内部经营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约束。担保公司的经营主要靠声望及良好的信誉,具体办理的是各种不确定性担保业务,所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结合担保公司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一套规范的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制度。担保公司所在的行业是新生事物,普遍存在缺乏成熟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有些制度的欠缺能够借助相关老行业的制度来克服,还有少量制度可以借助成立较早的担保公司的风险失败案例来控制,但隐藏的制度却是只有经历了风险损失的重创后才能够找到。

(2)公司人员道德素质低。担保公司经营的是声望及良好的信誉,所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除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外,还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如果连企业内部人员都不遵守行业规矩,那么将会给融资担保公司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道德风险,造成业务经营上的巨大损失。

(3)担保业务经办人员缺乏轮换。主要是是担保公司拥有一些常年业务客户,负责的具体经办人员不轮换所潜在的风险。同一个业务经办人员多年负责相同担保项目,优点是与老客户打过交道,有一定基础,能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熟练程度及效率。潜在的的风险就是具体经办人员套路化,对具体业务潜在的风险缺乏应有的警觉,即使客户的财务状况下滑,本来应压缩担保数额,但由于是老熟人,打不破脸面,仍保持担保数额不减。将来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急剧下降,就会给企业自身造成本来可以事先避免的损失。

(4)盲目扩大担保业务量。全部依靠担保为主打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多少可作为评价企业强弱的尺度;第二是实收资本金的存款收益,随着公司的资本金的增大而增大;第三是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法律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在一定时间,可以用作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不得自己转作他用。冻结时期已过,担保公司在以财政补贴资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税后,可用作公司的实收资本。这一行业经营的高度不确定性的特点,迫使担保公司盲目追逐担保业务资金量的扩大,从而会给企业自身带来放大几倍的潜在经营风险。

二、融资担保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1、建立立体的公司风险管理层

(1)风险管理的第一层。由经营部门主管、项目主管、客户经理组成风险控制团队,针对每项担保项目做实地风险评估、筛选,形成公司风险管理第一层防御力量。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再担保;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为有效解决杭州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担保体系,2009年12月29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担保联盟构建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布杭州市将构建信用担保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次年5月该联盟正式挂牌成立并由杭州市再担保中心负责日常运作。联盟成立至今,在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初见成效,但由于运作模式的问题,工作进度缓慢、发展瓶颈显现,对本市担保体系增信、分险的支持作用效果不明显,杭州市再担保已经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本文拟通过对该联盟运行现状的分析,对杭州市再担保运作模式之改进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和建议。

一、联盟运行现状分析

杭州市信用担保联盟采用的是保证金会员制,即由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三方通过认购保证金的形式共同组成担保联盟,会员单位按约定认缴保证金后即可参加再担保。截止2011年底共有8家银行和12家担保机构加盟,累计为市本级中小企业提供再担保56461.68万元(在保余额40107.5万元),累计支持中小企业129家,累计合作项目198笔。虽然中心经过一年多的拼搏和努力,已经在担保和银行业内得到了一定的认可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但是中心在业务推广过程中仍然面临较大难度,目前联盟中只有个别银行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了再担保业务,大部分银行和担保公司对参加再担保的需求并不高。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明朗(特别是欧债危机)以及国内一再紧缩的货币政策使银行机构进一步收紧了信贷投放规模,中小企业融资更是雪上加霜,担保风险日渐显现,许多担保公司都通过缩小担保规模来控制风险。

二、杭州市再担保运作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杭州市信用担保联盟所采用的保证金会员制的运作模式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此种运作模式虽然在深圳经济特区那样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与杭州的经济水平和政策环境却“水土不服”,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正是制约联盟发展的主要因素,使杭州市再担保运作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联盟关于再担保对象和再担保业务范围条款的限制,影响了再担保业务的发展。按照“定向服务“原则,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为市本级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目的,但本市大部分有担保需求的企业中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而这类企业中的大多数的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地又往往选择在经营成本较低的萧山、余杭等周边地区,并不在联盟的服务范围内;二是联盟现行的保证金制度造成了联盟成员担保机构在开展再担保业务时面临向银行和再担保中心缴纳“双重”保证金的难题,这对于大部分资本金不大的担保机构来说无疑增加了资金压力,降低了资金周转率;三是联盟章程中有关要求成员银行开展再担保业务事先必须承诺分担10%信贷风险的条款是目前四大银行不愿加盟的主要顾虑,而已经加盟的成员银行除了杭州银行以外,其他商业银行都因为内部风险责任问题一直迟迟不愿开展再担保业务或者只是象征性的开展少量业务。虽然市政府在9月份为化解商业银行10%风险责任问题专门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信用担保联盟构建及运营管理办法的批复》文件,但四大银行仍然期待联盟对章程做进一步修改,彻底解决有关风险责任分担所涉及到的法律约束问题后,再考虑与联盟的下一步合作关系;四是联盟目前缺乏对成员担保机构和银行具有足够吸引力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使得中心在业务推广和合作谈判中始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今年中心与几家有初步意向加盟的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谈判进程也一直比较缓慢,再担保合作协议条款也经过了多次修改,还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从国内再担保机构的成功经验来看,公司化运作再担保也是做大做强再担保的必然趋势。从国内再担保和担保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一般都是某个地区的担保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解决融资额度的问题,由此催生再担保行业。以国内目前再担保做的比较成功的“江苏再担保模式”为例,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去年新增再担保规模已突破160亿元,累计规模超过400亿元。在其影响下,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也已经于近日挂牌成立,其原本为苏州再担保基金,采用的也是保证金会员模式,但由于受到规模“较小”、水平“较低”、重视“较弱”等因素的影响,再担保基金功能没有更好地发挥出来,苏州市政府经反复论证,及时在原再担保基金的基础上改组成立苏州市级信用再担保公司。首期注册资金6亿元,计划“十二五”末资本金达到10亿元,目前其再担保业务规模已经从原来的10亿迅速扩大到了100多亿,预计2015年累计再担保额将突破200亿元,这充分说明了公司化运作能为再担保的发展带来质的飞跃。另外,目前国内仅深圳极个别地区仍在实施联盟制度,大多数省市的再担保机构都已经公司化或正在实行公司化改造。

总之,联盟现行运营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造成了有再担保需求的担保机构因为不符合准入条件或保证金问题被拒之门外,银行机构则因为10%风险责任分担的问题不愿意加盟或者是加盟也只是象征性的开展一点业务,联盟成员担保机构则因为合作银行不愿开展再担保业务或因为合作银行是非联盟成员而无法开展再担保业务,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再担保工作将裹足不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就成为一名空话。因此,杭州市再担保的运作模式需要改革,而公司化的运作模式目前来看较为可行。

三、公司化运作模式的初步设想及规划

(一)建立新的业务模式

目前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业务已不仅局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若是再担保机构本身达到一定规模,经资本市场评级达AA级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资质后,便可开展包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和企业债券的担保(增信)业务在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因此杭州市再担保在实行公司制后,初期业务范围可从单一的再担保业务转变为“主营再担保业务、兼营差异化担保业务”的新的业务模式。再担保业务仍是主营业务,应建立完整、灵活的再担保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担保公司、不同银行的差别化的需求。同时,可利用资本金规模大、信用等级高的优势,努力开展一般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不够或不愿意介入的项目,如为我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担保;如为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担保;如为政府重点支持的、尚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企业等提供适度担保。还可以开展包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和企业债券的担保(增信)业务在内的金融担保业务。为本市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更为广阔的业务平台。

(二)建设新的运作机制

杭州市再担保实行公司制后,合作条件和合作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服务对象将由原来的联盟内成员扩大到杭州市所有符合再担保公司准入制度的担保机构,可以更好的扶持的杭州市中小企业,农业、高科技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再担保业务品种也从原来的项目再担保、机构再担保逐渐扩大到授信再担保、联合担保、专项再担保等新业务品种。另外,对担保责任、补偿时点与限额、服务区域与对象、收费方式与标准、期限与金额等要素进行重新设计和组合,力求再担保主业实现产品化、体系化,避免再担保合作中存在的模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等问题。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第3篇

“政策专家”给我们指点迷津

四川省好耕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华兴

对口联系我们的是市委政研室主任林敏。她多次来调研,对企业的困难进行了详细梳理,并提供了政府部门的一些相关政策支持,使我们能有效地与相关部门对接,让企业找到新的发展之路,给了我们实实在在的帮助。

作为农业企业,以前我们对一些政策了解不全。比如,现代农业企业要向乡村旅游方向发展,可以争取一些新的政策,过去我们并不了解。在林主任的帮助和指导下,我们认真研究了有关政策,并及时和旅游部门进行了对接。另外,在宣传和管理的一些细节上,林主任也给了我们很好的指导。比如,在宣传企业方面给我们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引导我们完善了宣传标语和标识标牌,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知名度。

有了林主任这样的政策专家来指导,真是太好了。我们需要这样的领导和专家的帮助,希望“双千”活动能长期开展下去。

处处帮到点子上

江安县百合物流公司总经理 廖克兵

“双千”活动开展后,县人社局长贺鹤泉负责联系我们公司,他对我们企业很是熟悉,大到健全公司制度,小到帮忙招聘会计,对企业的热心帮助可以说是处处帮到了点子上。

开展对口联系半年多来,贺局长不光坚持定期来公司了解情况,还随时给我们解决具体困难。去年秋天,我们公司急需一名有工作经验的专业会计,但一时半会儿又找不到合适人员。贺局长得知后立即发动人社局同志帮助多方联系,为公司推荐了10多位人选,我们从中选定了一位十分满意的会计。更让人感动的是,贺局长还经常劝导我们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为T工改善工作条件,他常说:“只有对员工加强人文关怀,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企业才能建成‘品牌老店’。”

如今,百合物流公司制度日益健全,企业文化氛围越发浓厚,在社会上的口碑也愈来愈好,贺局长功不可没啊。

厂区不为生活污水头疼了

四川林湖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练学燕

对口联系我们的是市统计局局长欧阳世斌。欧阳局长多次来到我们公司调研,到车间细看,了解我们的具体困难。有些困难他很难解决,就把我们的诉求收集起来向上反映。比如,建议市政府加大对市农业担保公司资本金投入,同时支持并协调农业担保公司与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有效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缓解农业产业化企业和专合社融资难的问题。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第4篇

股权质押将中小企业中静态股权盘活为可用的流动资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并迅速发展起来。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在当前中小企业资金普遍比较紧张的背景下,股权质押融资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高效手段。

股权质押的特征

股权质押是民事主体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约定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或将质押事实登记于相应的机关予以公示,债权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实现时得变卖质物以优先清偿已方债权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1 权利性

股权质押的标的是股权。股权属于财产权,它既非债权,亦非物权。财产权利是一种与人身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一种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但是并非所有财产权利均可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示的,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一种财产权,能够转移占有、适于设质,即具有物质性;其次,它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并可以转让,即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这两种属性,因而可以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质押融资。

2 象征性

股权质押的象征性,是指作为股权质押标的的价值实体并没有转移占有,实际转移占有的仅仅是代表股东权益的股权凭证。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仅仅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观念上的抽象意义的财产权利”,其难以为股东所实际控制和掌握,因此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像实体物那样,可以任意地自由处分。股权在处分时,不仅必须交付股权凭证项下的财产,而且必须转移股权凭证本身。可见股权质押的标的不同于可任意支配的实体物,而是一种代表着一定价值和权利的凭证。

3 便利性

一般质押以转移标的物占有为要件,以持续占有标的物为必要,质权人对于出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股权质押,一方面由于需转移对股权凭证的占有,因此其公示作用尤其明显,这对于防止出质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转移了对质物的占有,出质人也无法在债务清偿之前行使返还请求权,这种使用与处分上的不利益,可以给债务以较大的精神压力,促使其自愿尽快履行债务,从而早日收回股权凭证。因此它在凸显质押的担保作用方面有着抵押权难以比拟的优势。

4 风险性

股权与其他不动产,动产及权利相比,其价值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因此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相对不稳定性。在设质股权贬值之时,股权担保主债权的功能相应减弱,质权人就该股权所享受的担保利益便会受到影响。同时出质人因丧失了对设质股权凭证的占有,在股权贬值时难以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因此股权设质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基于上述特征,在现代物权观念已突破有体物的情况下,在权利证券化和市场信用高度发达的今天,股权质押已与动产质押一起,成为现代质押担保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发显示出其融资方面的潜力。

股权质押融资的途径

目前,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较多的具有以下几个途径:

1 中小企业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在具体操作中,中小企业通常由公司股东等股权出质人出面,以其所拥有的有权处分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直接将资金借给出质人,就使金融机构拥有股权质权人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明显加大金融机构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目前还只是针对注册资本数额较大、实力雄厚、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提供这种贷款服务,把资金直接借给出质人。更多的情况则是中小企业寻找一家有较高信誉度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由金融机构将贷款借给保证人,再由保证人提供给中小企业。

2 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这类中小企业多为公司制企业。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中小企业会先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担保公司向银行作出担保,然后再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最终达到融资目的。据调查,由于此种形式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风险控制方面能够得到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认可,因此受到中小企业的普遍欢迎。

3 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转让款项交付条件进行担保,实施股权质押融资

随着公司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公司之间的相互转让股权事项也越来越多。根据工商机关的调查和统计,中小企业基于股权转让款项交付条件进行担保,实施股权质押融资的数量近年来迅速增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甲公司控股股东将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协商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为确保还款协议顺利履行,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方以股权出质登记方式进行反担保。乙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先将股权质押给转让方,作为付款的担保,待还款结束后双方再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

由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较固定资产抵押和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易受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股权价值下跌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股权处置风险以及现行法律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风险防范

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的一些风险主要是由股权的特性、法律体系制度等内外条件造成的,其主要的风险防范手段也应从这些方面下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不但可以规避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还能大力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良好发展。

(一)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时,一方面应对借款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

(二)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还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这一现象,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规定,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公司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引导其科学发展。在质押权实现方面,商业银行在行使金融股权的质押权时,对参与拍卖或者变卖的组织和个人,监管部门应先作股东资格审查,以确保金融机构股东结构的合理性,保障质权得以顺利实现。

(四)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完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虽然目前各地已经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仍难以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股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质权银行可将质押股权通过上述交易机构进行正常的转让变现,为银行顺利拓展股权质押融资这一信贷新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用担保;风险分散;融资

[中图分类号]F423;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48-02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金融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现代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法律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网络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网络,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二)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

第一,建立再担保体系。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担保、省级和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地方担保机构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直接面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风险。这样的多层次性结构,从地方到省市再到全国,既放大了担保机构的倍数,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二,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活动中,金融机构要相应承担10%~40%的担保贷款风险。借鉴它们的经验,各机构分担比例如下:一笔担保贷款,由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的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80%的贷款风险。在80%的贷款风险中,由省级政府的再担保机构承担30%的担保风险,再由该地区的下一级再担保机构承担20%的风险,最后30%的风险由担保机构自己承担。

第三,建立再保险体系。很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着成功的经验。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其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相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将已经承担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而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分散风险。

(三)尝试“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加强监控降低风险

在国际融资相当发达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家提出实现融资的“无担保贷款”,但基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状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建议尝试采用更符合国情的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方式,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

首先,要求中小企业应满足一定的财务要求,始终在相关的指标下运行。具体的指标由其贷款银行针对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指派专业人员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监督。风险控制点的分布是:前期的考察,中期的监控,后期的管理。

再次,贷款机构要注意控制本身的操作风险,包括要求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对企业指标进行审查,防范审批人的个人道德风险等。为此,可以设立“基层信贷经理”。基层信贷员比其他人更了解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然而手中却没有贷款的权利,只有推荐权,还要承担很大程度的风险,担负收贷收息的责任。建议把贷款的权力下放到基层信贷员手中,效率更高,也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统一的原则。

最后,要求各金融机构不要惜贷。根据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开展大量的业务,相对降低个别业务的事故所造成的冲击,则根据大数定律,即可获得持续的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1][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