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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制定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是涉及纳税人范围最广的一个税种,同时,一些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纳税行为也不断涌现,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如何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维护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利益,这类问题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重视,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显得更为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收入有十一项,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所得等,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如工资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计税率,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税负承担的范围不同。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个人与国家双赢的选择。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实际收入能越多越好,能少缴税则少缴税,最好是不缴税。而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良好的协调不仅对个人有利,更是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对其进行适宜的筹划,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尽量少缴税,且变相增加了人民收入,而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拉动我国内需,促进消费,进而促进我国的生产,通过这样良性循环,最终将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个人进行税收筹划能够实现少纳税款和迟纳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项目众多,且不同项目之间征税方式、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别,且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同时人个所得税纳税人也是一样,不同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国家为了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条件,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以上几点告诉我们,通过透彻了解我国税法的法律规定,结合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间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有充分的税收筹划空间的。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由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转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对自己无论来自于境内或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其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从纳税义务承担的范围来看,非居民纳税人税负的范围相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更窄,税收负担更低。进行筹划时可以合理进行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而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一项关于临时离境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的为临时离境,只要超过上述时间上的规定,就能够完成身份上的转换,实现税收筹划中降低税款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大特点为:计税依据(即所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是国家为了防止高收入者收入过高,而采用的征税手段,用以调节贫富差距。因此这两个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削峰填谷,工资、薪金在每月差距较大时,可采用年薪制,以确保不会由于某月工资过高造成纳税过多。劳务报酬可尽量由一次性发放调节为采用分月发放,降低其每月应纳税额,以确保整体应纳税额的减少。另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是有一定的可转换性的,且二者适用税率和扣除标准不一样,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3500,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小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大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整体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这一特点,可分别将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比较,取二者中较小者则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个人将自己作品以报刊、图书等方式进行发表、出版所获取的报酬就是稿酬所得,其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为与劳务报酬一致,小于4000,为800元的费用扣除,大于4000,为20%的费用扣除。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可与雇佣单位自行协商劳务报酬发放方式,是一次性或是分月发放,且分月发放可分月计算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这样应纳税额较一次性发放会降低,但稿酬则不同,其分别计算的依据并非分月发放,而在于是否针对同一部作品所得。即若为同一部作品,则该所得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发放,最终都应合并其所得按一次计算应纳税额,但往往通过此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较高。但若能将作品进行分解,以系列著作呈现,则不受以上规定影响,可单独计算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省大量税款。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在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税法规定中,有十项收入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比如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可以将购买国债作为投资项目,因为其风险小、收益稳定,最为关键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又如通过适当的公益性捐赠可以降低计税依据,达到少缴税款和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目的,少缴税款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通过国家适当渠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的金额没有达到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是允许将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捐赠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有向红十字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金额都允许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也可以将工资、薪金项目不同级距所对应的税率不同和捐赠的优惠政策结合起来,如工资、薪金应纳所得额为8500元时,扣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后,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0%,若其进行个人捐赠500元,在可扣除范围内,则适用税率为10%,在减少计税依据的同时,也大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很多规定,这里仅列出其中一部分为例,对优惠政策的透彻了解,可将其很好的运用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
一、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显著提高,保险事业也迎来了巨大的蓬勃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标准由保险中介机构按月代扣代缴,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把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等同于劳务所得,使保险营销员承受了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税率设置不够合理。一般来说,税率是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会对税制运行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居民的各种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置又只能依据人们账面化的货币收入,有失公平,进而导致他们力图使自己的收入隐性化,例如将本月可以签的保单推到下月签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承担着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在税率设置方面应当符合低税率、宽税基这一基本思路。低税率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引导他们自觉纳税,而过高的不合理的税率,会刺激一些纳税人选择偷逃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营销员的工作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在保险营销工作中,营销员不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任务繁重,而且会支出较多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电话费以及探视客户的费用等,这些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营销员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就会明显增加保险营销员的负担。同时,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相比,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纳税能力。而对于有些营销员来说,由于家庭成员多,赡养老人的负担重,所以,在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时候,就应当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的家庭负担以及工作费用支出等情况,以确保纳税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总之,个人所得税扣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保险营销员的切身利益,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以及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会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带来不利后果,增加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对策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目的性与专业性等特征。如何在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增加企业预算的情况下,切实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实际收入,已经成为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只有认真做好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才能吸引并留住保险营销人才。
(一)准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主要分为雇员与非雇员两类。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而非雇员则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从收入项目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佣金收入之外,还有其它工资福利收入。而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只有佣金收入。从可扣除项目的角度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可扣除的法定费用为3500元,而劳务报酬可扣除的费用标准为800元或20%的比例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收入不征营业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营业税。而适用税率的差异,正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所以,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与劳务报酬适用税率相比较,在较低的收入时,采用工资薪金就可以显著减少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在高收入时采取劳务报酬则更合算。
(二)合理安排手续费
在保险行业,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中介机构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手续费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则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间隔期没有超过一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保险营销员的纳税时间,并使其每月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抵扣法定的定额费用,努力减少保险营销员每月应缴税额,切实降低税率,有效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实际收入。
(三)最大限度地提高营销员福利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提的社保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当免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就可以考虑为广大保险营销员计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这些项目在税前列支,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就可以有效减少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提高营销员的实际收入。同时,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增加营销员“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最大限度地增加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充分发挥对营销员的激励作用。
(四)切实防范筹划风险
保险中介机构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加强自身保护,维护企业形象,努力防范并化解税收筹划风险。首先,要严格遵守税法等法规。保险中介机构对于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会计帐薄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其次,要及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进行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收法律及法规也在逐步修订并不断完善。因此,由于各种因素以及法律法规出现变化,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就必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为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营销员带来实际利益,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改革开放的春风带来了经济腾飞的同时,个人收入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同时,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等都获得了不断的完善。日益增长的个人收入有着多样化的来源渠道和方式,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纳税的一份子。应该来说,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不是一件陌生的事物,在当前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筹划问题已经成为了每一个人都很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的范围最广,人数最多,因此,成为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情也不足为奇。虽说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的整个财政收入中并不是占比很大的一块,但是,这些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占比却变得越来越大。个人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获得最大化,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尽可能的减少税收负担。那么,到底该如何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呢?接下来,笔者将进行具体的解析,尽可能的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职工的工资往往分为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两个部分。有些职工的工资平时达不到纳税的最低限,而效益工资如果一次性放到年底发的话,就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金额还不在少数。这就导致了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够合理,常常因为所谓的节点问题而最终导致一些职工的个人利益受损。那么,职工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了。一般来说,税务筹划指的就是纳税主体为了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尽可能的减轻税务负担,避免税收风险而采取的各种合理合法的措施和活动。这是一种对纳税方案进行的最优化配置和选择,对于税款尽可能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进行少交、缓交,从而最大限度的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应该来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个人的一项正当权益。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个人进行税收筹划,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就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得每一个职工都会自觉的追求各项经济活动的利益最大化目标。那么,作为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显然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事情,因为税收支出必然会减少每个人的最终收入数额。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额最小化,从而增加自己的个人收入绝对值,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2)其次就是客观方面的因素:虽然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具有强烈的主观意志,但是,并不是每一个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的。这就会涉及到很多客观方面的因素,即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等。当前的客观条件包括了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等。这些都为每个职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只是处于初始阶段,关于其的研究也只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一旦我们能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话,也必须配套成熟的个人理财业务模式和不断加强的个人理财意识和观念。应该来说,目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虽然不够成熟和稳定,但是,其必然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并进一步激励纳税人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尽可能的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来最大限度的节约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的过程中,首先要遵循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尽可能的选择最低的纳税方案。这些基本原理包括了按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即税基筹划、税率筹划和税额筹划原理),按筹划效果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即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和相对收益筹划原理两大类)。这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条件。(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要努力缩小缴纳税的基数。专业的角度来讲,这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基数,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我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各个税种都有着不同的税目,而且这些不同的税目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同的。那么,我们就要根据这些不同的纳税基数进行合理合法的筹划。(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还可以通过延期缴纳税款的方式来实现。因为我们知道,任何资金都是有时间价值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资金的这个时间价值来进行纳税筹划,那就是说我们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当然前提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以内进行。一般来说,延期支付的时间越长,纳税人可能得到的税收利益就越大。(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不同税率作为筹划的手段,因为现实中的税率几乎都没有一致的,可以说单一税率在各税种中都是不常见的,无论是定额税率,还是比例税率,都在同一税种中有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空间,我们可以根据纳税人不同的身份、地域、工作等来选择不同的税率。(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还可以直接利用减少应缴纳的税款的手段来实现。具体来说就是个人所得税将课税对象先按同一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征一定比例或规定数量的税额形式,也可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还可以尽可能的减少重复的课税,这样就会自然减少税款支出,从而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6)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还可以通过把税负进行转嫁的方式来实现。一般来说,税负转嫁指的就是纳税人利用商品的价格弹性把部分或全部税收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以实现其减轻税负的目的。(7)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还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应纳税额的因素,主要就是包括了考虑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并充分利用纳税义务人身份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针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来实现纳税筹划。此外,国家为了实现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收优惠的税收制度。(8)个人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时候,要充分注意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纳税人在税收筹划前必须要深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拥有一定的财务和管理知识,且税收筹划需要在纳税人经济行为发生前作出安排。由此,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了解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关注税收法律的变化,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把握好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在每一个节点附近找好正确的区间范围,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
总之,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都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我们不能盲目的进行税收减负,而是要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尽可能的减少或者避免税收负担,最大限度的增加个人实际收入,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月度绩效工资按照每名员工纳税基数濒临税赋临界点的原则发放,剩余部分纳入全年年终奖兑现。按照员工平均月度工资与年终奖金最佳适用税率的原则发放。按照员工税前收入区间测算月度工资与年终奖金最佳适用税率的原则发放。这样,纳税人就能够在合法、合理、合规的情况下减少税负,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 考 文 献
[1]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5(2):39~40
[2]凌栗.浅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08(5):2527
摘要:地勘单位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除了完成国家免税项目之外,还要重视社会地勘工作市场的开拓,进而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主要对税收筹划在地勘单位的应用策略进行分析。
关键词 :税收筹划;地勘单位;应用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想在此环境中得以生存与发展,企业就要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指的就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环节的事前筹划,获取“节税”效益,最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活动。也就会说,税收筹划是合法节税以及税负转嫁的有效途径。
一、地勘单位概述
地勘单位大部分都是在“一五”期间,在找矿需求下,成立的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勘单位从事工作主要有: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矿区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环境地质调查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地质工作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其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并且服务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质工作渗透到了各个方面,不仅需要开展找矿、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工作,还要进行环境、测绘、物探、工勘等工作,拓展了经营范围,促进了地勘单位的全面发展。随着地勘单位的不断发展,逐渐成为了介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的基础性与公益性,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筹划在地勘单位的应用策略
(一)营业税
地勘单位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地质施工、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勘查等,与营业税的多个税率有着密切关系。根据营业税相关条例规定,纳税人在兼有不同税目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劳务,并且对不同的税目进行相关的核算,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营业税,需要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地勘单位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需要对不同税目进行核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核算,进而减少高额税负。例如,某地勘单位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要求地勘单位对工程进行地质勘察,之后进行基础施工,地质勘察费用是50万元,基础施工费用是9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此工程项目涉及了两个税目,核算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地质勘察税目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其税率是5%;基础施工税目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其税率是3%。如果经营者不熟悉税法,为了方便工作,经常统一签订一个950 万元的合同,又没有分别核算,根据营业税相关条例,从高适用税率,按照5%的税率进行计算,其应缴营业税为950×5%=47.5 万元。如果分开签订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其应缴营业税为50×5%+900×3%=2.5+27=29.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在缴纳税金没有变化的条件下,地勘单位税负由原来的47.5万元降到了29.5万元,节省了18万元,实属可观。
(二)房产税
地勘单位的房产税主要有房租租赁、生产经营等经营行为产生的税负。因为地勘单位是实施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自身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针对房屋租赁而言,房产税适用税率是12%,如果不开展税收筹划,就需要负担的高额税负,缴纳了一些不应该缴纳的税负。所以,针对房屋租赁而言,地勘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此来减少高额税负。比如,某地勘单位因为经营转向,产生了一些经营场所与设备的闲置,现要将这些闲置场所与设备出租给某企业,双方通过协商之后,将年租金定为700 万元,之后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年初一次付清。根据合同规定,地勘单位需要缴纳房产税是700×12%=84 万元,缴纳营业税是700×5%=35 万元,共计119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种中涉及最为广泛的,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地勘单位如果可以对员工薪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情况下,增加员工收入,还可以充分激励员工,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效益,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条例的规定,薪资所得每月减除费用标准是3500元,税率为3-45%累计。所以,在制定员工岗位工资的时候,一定要对个人所得税的节点进行全面考虑,在必要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员工节税。比如,某员工A 薪资是每月5000 元,如果税前扣除“五险一金”,数额是500 元;某员工B 薪资是每月8000元,如果税前扣除“五险一金”,数额是800 元。那么员工A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500-3500)×3%=30 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30×12=360 元。员工B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8000-800-3500)×10%-105=265 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265×12=3180元。如果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不属于薪资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税。这些项目主要有: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假定员工A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500元,岗位薪资是4500 元,其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500-3500=500 元,没有超出500 元,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B 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800元,岗位薪资是7200 元,其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800-3500)×10%-105=185 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185×12=2220元。由此可以看出,员工A全年节税360 元,员工B 全年节税3180-2220=960元。
(四)企业所得税
地勘单位实施的是差额预算管理,所以,地勘单位缴纳的只是经营所得税。在地勘单位中,主要包括经营收支、事业收支核算,针对经营结余而言,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针对事业结余而言,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也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所得税率的20%,所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类型,适当减少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在地勘单位中可以通过重新核对固定资产,加快折旧,通过提取折旧,增加成本,减少企业税负。
总而言之,税收筹划是一项非常细致、系统的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思考与推敲,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通过严密的计算与比较,为地勘单位发展提供资本,实现地勘单位发展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地勘单位价值,并且不会给地勘单位带来一些经济风险或者违法行为,促进地勘单位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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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秀红.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应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0(09).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当筹划的几个问题
(1)企业所得税问题。员工从企业获得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税目也有所不同。目前最常见的税目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工资薪金”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则不存在。我国当前采用的税制中针对人力资源成本的税前扣减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条件,例如,对于工资性支出,只有企业形成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扣除,这里的“合理”即企业依据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薪资规定,并实际发放给个人的部分。税务部门在确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一是薪资制度是否规范、是否达到行业与地区标准。二是工资薪金的发放是否固定、调整是否有序。三是是否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四是是否存在以逃税为目的的薪资设计与安排。
(2)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为分类税制,相关税目有三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三是对企事业机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上税目在计算时均存在累进效应,即一次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所承担的税负也就越重。此外,对于个人所得的利息、股利、红利等,一律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这就会出现与企业所得税重复征收的情况。鉴于我国现行税制特点,企业在设计员工薪酬制度时,不仅要强调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要关注纳税筹划方面的需要,以达到货币薪酬、社会保障、津贴福利及岗位条件的有机结合和统筹兼顾。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策略
(1)确定薪酬支付办法。现阶段,很多企业都采用“月薪+年终奖”的薪酬结构,而我国当前实行的是按“次”扣费的个税征收策略,对于不同的收入所得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率标准,又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效应,使得一次所得越多,个人需承担的税负就越大。为了合法降低税负,应采用分散支付的薪酬模式,这就需要企业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充分遵守并利用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第二,要有意识地控制和调整薪酬的支付进度及方式。例如,某公司允诺给职工王某支付8.4万元的年薪,具体由月薪和年终奖两部分组成,那么如何分配月薪和年终奖的比例,才能承担较低的税负?假设公司每月支付6000元,其余的1.2万元通过年终奖支付,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适用税率为10%,而年终奖部分根据国税发〔201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采用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的计税方式,其税率采用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对应的税率。1.2万/12=1000元,所适用的税率为3%,只有将年终奖增至1.8万以上时,才会适用10%的税率。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降低月薪标准,适度增加年终奖所占比例,最理想的分配方案为,每月月薪调整为5500元,年终奖1.8万元,此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3500)×10%-105]×12+1.8万×3%=1680元。企业对薪酬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不同员工、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与其绩效考核工作充分结合,因人制宜地采取税负最小的支付方案。
(2)合理进行税目转换。若企业员工的薪酬以分红为主,而工资水平较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分红税率和3%的工资税率,其整体的税负依然比较高,这时应适度增加工资水平,将薪酬中的部分红利转换为工资所得;反之,若员工的工资薪酬较高,而红利较少,应考虑将部分工资转换为分红,适度增加分红所占份额,以实现最低的纳税负担。此外,应注意税目转换不应单独进行,而应该与公司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3)以福利代替货币报酬。员工福利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待遇、设施、社会保障等,科学合理的福利设计能够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并且员工福利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福利形式甚至可以通过延迟纳税或免税的相关规定来进一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法定福利不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能够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扣减项目。可见,法定福利是成本最低、最划算的一种薪酬激励形式,应作为薪酬税收筹划的重点对象来对待。法定福利根据资金流向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工伤、生育保险,该部分由企业负责缴纳,对员工的实质收入无任何影响。二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该部分保险因个人承担的金额较少,且短期内无法发挥作用,即便享受免税政策,其激励作用依然有限。三是住房公积金,这部分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且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既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总成本,又能对员工起到明显的激励效果。因此,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可以考虑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来取代部分加薪,甚至可以牺牲一部分薪资来换取更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4)股票期权激励的税收筹划。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它可以将企业高层管理的薪酬利益与股东利益统一到同一战线上,提高管理人员的忠诚度,防止优秀人才流失。按照股票期权的收入结构,可将其税收筹划分成三部分来对待,分别为购入、转让以及利润分配。对于利润分配这部分,因其不存在特定的税收优惠,需要全额计税,一般不予筹划,而要将筹划的重心放在行权时“工资薪金”所得和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上。以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为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转让的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就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来,对于员工而言,从境内而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将为其节省一笔税费。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地将境内上市的股票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对象。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