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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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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六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制度完善等内容。

第七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八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九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近三年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近三年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条损溢认定是指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省、市国资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资金核实是指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和省、市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资金核实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和省、市国资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制度完善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包括企业简介、开展清产核资的原因、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组织方式和步骤等;

(二)审核批复。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三)经审核批复同意清产核资的,企业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具体工作;

(四)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和对有关损溢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清产核资工作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市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和资产损溢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七)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要求调账,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八)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资委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企业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后,须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第十四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按市国资委要求聘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五)向市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部署清产核资的,企业依据有关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自收到清产核资立项批复文件起,应在6个月内向市国资委上报工作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须提前报市国资委同意。

第十八条在资金核实中,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核准的,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可继续收集证据,在不超过半年的时间内另行补报。

第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和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多元投资企业的,还应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及子企业进行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等经济行为以及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重大产权变动,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专项财务审计按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市属企业清产核资的制度和办法;

(二)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进行核实;

(四)向市政府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市国资委的批复组织企业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清查出的问题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重大产权变动,要将批复核销的不良债权等资产损失移交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处置机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资产、负债,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第三十三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认真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占、隐匿、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进行土地注册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的企业,按土地注册登记的数量进行清查登记、估价。

二、尚未进行土地注册登记、未领取土地证书的企业,按清产核资中清查的土地数量进行登记、估价。

三、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暂由现在占用的企业进行清查登记、估价,做为待界定资产处理。待清产核资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定处理。

四、为了便于企业操作、土地估价工作,按此次所拟定的地产核资类别划分表及类别标准表进行估价,此表仅适用于这次清产核资土地清查工作,不作为企业、单位土地出让、产权变更时的土地实际价格,以及土地其他统计及调查使用。

附件一: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一、在清产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

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相应管理已势在必行。这对于推动改革开放工作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凡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查清各企业、单位使用土地的数量和价值量,以及全国总量;二是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土地资产的流失;三是有利于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达到节约使用土地的目的;四是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五是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在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凡在清产核资前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1.土地清查登记的工作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

企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制定的方法和统一标准自行进行土地估价;自行土地估价有困难的企业,单位要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估价。企业、单位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填报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附件二:地产核资类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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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所    指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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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类    |                二环路以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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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                三环路以内(除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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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类    |                规划四环路以内(除一、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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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类    |                规划五环路以内(除一、二、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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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类    |                规划五环路以外平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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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竟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资产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管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视屏向社会公告,公告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视角;国有资产;问题;措施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

1.企业永久性地失去某项资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从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个方面直接形成的资产流失,如商业银行已经确认核销的贷款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企业的投资损失、亏损等。这是一种容易为人们所认识的比较直观的资产流失。

2.企业在一定时期暂时性地失去某项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损失资产的时间价值而形成的隐形资产损失,如企业非正常的长期拖欠款、账外账、账外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帐外资金循环而造成的间接资产流失。

3.企业资金在运动过程中,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而因所变换的资产不具备应有的功能和品质形成的实际价值上损失,如企业购进的“水货”、兴建的劣质工程、积压的商品降价损失、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造成的损失等。

4.企业在资产项目转移环节中所发生的价值分流,使得企业资产转移不能保全的又一种隐形资产流失,如将资本性资产购置支出作为收益性成本支出而造成的资产流失;购进货物时现金回扣不入账,销售货物及劳务费部分收入的截留和转移等。这种资产流失往往没有直接的账面反映,又不需经过任何程序进行核销,因而也容易被人忽视。

5.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引起传统会计核算模式面临新的问题,集中表现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人民币贬值对企业资金完整性的影响。在现行模式下,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计算的,当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于物价上涨、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大大高于历史成本,所提折旧额将不足以补偿固定资产价值转移额,固定资产实物更新不可能顺利进行,这也称为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此外,现行会计模式对流动资金补偿的影响,在工业企业主要表现在产品生产成本中的材料成本补偿不足;在商业企业主要表现在已销商品成本的计算利库存商品价值的确定上。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治

1.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4.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5.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各位领导、与会同志: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就我区加强国资监管体制建设和国资监管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一)主要做法

1、理顺国资监管体制。一是党政重视。20*年我区进行政府二轮机构改革时,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客观分析了我区国有资产运行情况及监管现状,充分认识到单设国资监管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向省、市国资委汇报工作,争取上级支持。二是单列机构。20*年9月,我区在全市三县一区率先单独设立国资监管机构,为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科级),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全额财政预算。同时,成立了以区长为主任的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国资委),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区国资办为常设办事机构。三是配齐班子。区委批准成立了区国资办党组,选拔了部分年轻干部进入班子,配齐了党政工班子成员,并从财政、粮食、外贸等部门选调业务骨干充实了工作人员。同时,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内设了七个业务科室,制定和完善了相应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2、履行国资监管职责。一是确保顺畅运行。区委、区政府将国资监管和企业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多次专题研究国资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将国资监管工作纳入了执法监督范围,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为区国资办行权履责排除障碍、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明确工作职能。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国资办的机构性质和职能职责,明确了国资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划入了财政、经委、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职能。三是给予资金支持。拨付资金购置了办公设备,建立了财务统计和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清产核资、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评估、学习培训等专项工作都及时安排拨付资金。

3、落实国资监管措施。一是广泛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浓厚氛围。二是摸清家底。在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三是建章立制。研究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国资监管、投资管理和产权交易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下达了目标任务;建立了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台了《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区国资办会同区监察局印发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国有资产转让中严把审批关和交易关,实现了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制度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收支监管统一。四是规范监管。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统一性,加强国有产权登记、国有产权年检、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考核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并将国有产权登记、年检、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等专项工作纳入行政服务范围办理,并落实了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使我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步入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采取专项稽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资产流失等重大事项的稽查监督,对案件和违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了社会稳定。五是推进改制。启动了茧丝绸总公司政策性破产程序,保证了实施政策性破产有关优惠政策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得到全面落实。

(二)主要体会。一是区国资办成立并运行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区委、区政府单独设立国资监管机构的决定是正确的,理顺了关系,摸清了家底,工作运行卓有成效。二是单独成立国资监管机构,对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有效解决了过去多头管理、分散管理、边缘化管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问题,有利于建立完善统一的出资人制度。三是一个新的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涉及相关部门多年来形成的职能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办到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尤为重要。四是有利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布局,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五是有利于统一搭建融资平台,提升政府调控手段,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未完全理顺。目前还存在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即由国资办管资产、有关部门管人管事的状况,多部门分割行使出资人职能,难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监管尚需加强。尤其是在依托国有资产搭建融资平台,做强做大国有资本方面还未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家底未完全弄清。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业中政府历年以各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清理界定,导致这部分国有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形成监管“真空”。

(四)国有企业现状堪忧。企业“点多、量小”,资产分散,运营质量差,改制难度大、战线长、成本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以清理历年来政府性投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为重点,进一步摸清我区国有资产家底。二是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三是进一步理顺和深化国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出资人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出资人职责,争取尽快公布我区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四是对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五是积极探索县区国资监管的方式和途径,逐渐扩大监管范围,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用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等纳入监管范围。六是筹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依托国有资产搭建融资平台,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