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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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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120-02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目前尚未改革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涉及的纳税人,是已纳入“营改增”纳税人的两倍。这些行业户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特别是建筑业增值税制度设计更是国际难题。虽然实施“营改增”使建筑业的税率提高比较明显,不过从行业间抵扣角度来看,下游的行业抵扣力度也更大,所以总体上还是减税,但是推行阻力较大。

一、“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一)建筑企业特点

1.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相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业的投资金额少,资金周转速度快,对技术的装备程度相对较低,手工劳动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劳动力多。

2.建筑业生产的流动性强。建筑企业的流动性表现在与施工机构相关的人和物,以及其他方方面面,都要随着施工对象所在位置的变动而变化,此外,施工人员和器具也要随施工部位的不同相应地变换操作场所。

3.生产周期长。建筑企业中,工程的工期一般以年计算,对施工进行的准备工作也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生产中往往要长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短期内提供有用的产品几乎不太可能。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1.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为改革提供了契机。党的十提出,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同时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而“营改增”从根本上动摇了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从重构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的关系来说,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以及“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业的“营改增”显得格外重要。

2.建筑业具备了实施“营改增”的条件。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属于我国第二产业,它的生产过程、经营模式随着供、产、销过程的进行而不断循环进行着。在建筑业中,从原材料最初的消耗到最终产生的结果这一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建筑业是一个价值逐步得以增值的过程。因此,建筑业具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

3.我国现行税制为“营改增”奠定了基础。《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营业额,应等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剩余额。该规定在尊重市场交易形式的基础上部分承认了抵扣制,这与增值税核心运行机制是一致的。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建筑业中的货物销售和建筑业劳务分情况选择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就使建筑企业能够较容易地适应“营改增”对于本企业的变化。

二、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

(一)有利于消除企业重复纳税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道道课征,税不重征”。而在一些行业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使得增值税的有利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抵扣链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税收措施。

(二)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增值税是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加值而征收的税,而建筑业的增加值很大部分来自于劳务作业,同时,建筑业向来是信息化的洼地。因此,建筑业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改变原本的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加强科学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按照规定,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应是全额征税,很少存在可以抵扣的项目,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这样有利于财务人员及管理者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进而改善建筑质量和增强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使国家让利于民的钱能真正地进入到经济体系中。企业因为可以进项抵扣而购买各种服务,将促进更多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具有活力。

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

据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应实行11%税率,而与现在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建筑业本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税负,但实际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较难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购进的大部分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数是选择就近原则,就地取材,就近购买。采购时,提供货物的的供货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纳税抵扣。这就使得原本看似对建筑业有利的措施,反而成为了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

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的特点,“营改增”以后,关于建筑业纳税地点的确定和税收应该归谁所管的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营业税征管上侧重于“属地原则”,增值税侧重于“属人原则”。建筑业普遍存在着外向型建筑施工的特点,不妥善解决征管上的接续问题,很容易出现注册地和营业地税收管理“黑洞”。

(三)企业税负大幅提高

尽管推进营改增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但是从当前经济下降情况来看,推进“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会上升。因为,“营改增”后建筑业实施11%的增值税税率,这对于原本就属于微利行业的建筑业来说更是让它们的生产和发展难上加难。理论上,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是抵扣进项并不是能够适时抵扣的,它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他们生产的所需成本又会上升。

(四)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未实施“营改增”前,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一般不会遇到什么困难,其计算过程和方式都相对简单。实施“营改增”之后,使得企业中的相关人员面临着很多的难题,比如: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等。同时,由于需要核算的科目增多,核算难度较原来也大幅增加。此外,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不是很熟悉,他们必然不能较快地适应增值税征管要求。

四、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应对进项税抵扣不足的对策

对于建筑企业本身,应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同时,还要总结未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原因,加强此方面的意识,将公司的损失降至最小,对于已经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要加强管理。此外,建筑业在采购材料时,可以选择集中购、分散使用的材料采购模式,这样便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降低成本。

(二)纳税地点的确定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在税收缴纳方式的选择上,应给予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在允许企业先在经营地预缴一部分税款的基础上,由注册地总机构汇缴计算。可考虑对建筑业异地工程项目视同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申报方式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月或按季结清税款的增值税管理方式,预征率一经确定,若干时限内不得变更,避免企业频繁变更纳税方式。

(三)给予税负增加的企业财政支持

对于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建筑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要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同时,建议对“在建工程”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建筑业承包项目工期一般较长,“营改增”启动时普遍存在建安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如果收入严格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企业税负将大幅提高,显失税收公平。此外,应暂时保留“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业正处于景气指数低谷期,建筑企业普遍对“营改增”存在着抵触甚至恐惧心理,各项实测数据也表明存在税负大幅度上升的风险。笔者建议应当在“营改增”收官的合理年限,比如3―5年内,继续保留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建筑业转型升级、上下游价格博弈腾出时间。可在合理年限内实行财政补贴“阶梯式”退出机制,倒逼建筑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四)建筑业管理者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业的管理人员作为该企业的领头者,对于自身而言,他们需要时常关注我国对于本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我国财税方面的重大改革,知道我国对财税方面做出了哪些修改,要认真学习其内容,真正领悟改革的内涵,从而有效地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做好准备。同时,要完善公司人员的选拔制度,对于财务主管的选择,管理者应着重关注候选人的职业道德,以德为先,此外他们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对财税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要充分了解和学习。

(五)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涉及到企业的很多方面,优秀的人才支撑对于这些方面的完善和发展极其重要。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此外,相关人员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额。

五、结论

通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无论是对建筑业本身,还是与其相关的关联产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解决了原先体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建筑业又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为此,政府及建筑业的相关管理者应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解决“营改增”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建筑业在税制改革及“营改增”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获得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一、简述“营改增”政策

(一)简述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将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划分未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将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入其中时间为1994年,由此我国第一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第二阶段: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增值税政策,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使得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简述“营改增”内涵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企业现全面改革缴纳增值税,因为经济不断发展,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税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营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其税负负担减轻,从而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

“营改增”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对建筑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的影响。第一点,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导致计税依据发生改变。就是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在营业过程中所征的全额的税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新增值额的征税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第二点,税率和征收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因此调整了各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同时依据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也做出部分调整;第三点,税收征管主体发生改变。地方税务局是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主体,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第四点也为最后一点,增值税应纳税额从国家整体来看,应纳税额发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深层意义

上述所讲的“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表层意义还只是停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表层含义之上,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意义,会全面涉及到建筑业的财务管理,故对有关建筑业在“营改增”的深层次影响下做以下分析。我国建筑业原来实施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存在联营挂靠、非法转包的行为,不利于建设合理的市场秩序。故全面实施“营改增”有重要意义。

(一)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

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从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可持续。原来建筑业采用营业税时,税率为3%,现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虽然营业税税率较低,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实施增值税后,虽然税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使得企业的运营规模扩大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税款时,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此做法这可以缩小建筑企业投资成本,使得资金流转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资新设备和改造新技术。

(三)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要求加大

实施“营改增”后对在税务方面最直接的影响为企业需要购置税控装置,并且增值税计征复杂,需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需要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实施“营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

四、实施“营改增”后应对方法

(一)系统培训员工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十分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讲,对于专用发票有严格规定,所以需要系统培训员工,使其能更好的适应期工作。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学习教育,第二,系统培训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技巧;第三,系统培训企业运行环节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税项目的人员。

(二)谨慎选择供应商

建筑业企业,该行业有一特点即存在多种成本费用,现在实施“营改增”后,应该尽量使得这些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作为建筑业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供应商。具体做法为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减轻税负压力。

(三)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负担减轻

“营改增”后,为了减少建筑业等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的进行财务管理,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第一,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第二点,正确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施工时,可以选择劳务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缴纳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要时刻关注税务总局的相关信息,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五、结语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务会计;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值税时代全面来临。营改增不仅仅是税收问题,同时给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从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的关系看,有什么样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出台的财会201622号也充分地说明了这点,由于研究的细化,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研究领域不同,增值税时代下税法的变化如何带来财务会计的变化?在财务会计的教学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和思考。

一、重视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1.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在财务会计中,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则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的成本中。在营改增前,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例如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在将购买的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但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电梯用于房屋,电梯原价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电梯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首先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的当月可以抵扣17万元的60%;在认证当月的第13个月,允许抵扣17万元的40%。在会计核算上应交税费下面分别设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明细核算。

2.仍存在不允许抵扣项目

营改增后,虽然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也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接受银行贷款服务及直接和贷款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接受餐饮服务、接受居民日常服务。

在教学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然后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礼品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税率17%,用于员工福利,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二、重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含营业税的价格,收入是含营业税的收入,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计入贷方科目,教学中应注意价内税和价外税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税时代,要注意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要熟悉相应业务的税收政策,然后根据增值税核算方法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货物销售业务中,视同销售一共有八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教学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案例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例如⒆圆的钢结构用于房屋建设,钢结构的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在营业税时代要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但在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项目,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做出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库存商品

在增值税时代,企业提供服务同样有视同销售行为,例如甲企业无偿借款给乙企业100万元,即使甲企业不收利息,由于税法上对服务业规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和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企业之间提供的服务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甲企业的贷款会有税收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特殊业务流转税核算重点

在财务会计教学中,要注意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转让、出租不动产等业务流转税核算的变化。

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如果涉及到销售房屋的业务,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先清楚增值税的缴纳办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例如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0万元。

营业税下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计算出需要缴纳营业税5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价税合计是10000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2381

应交税费--简易征收 47619

在企业出租房屋业务中,房屋的租赁收入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在增值税下,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的相应增值税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适用税率11%缴纳增值税。

三、重视增值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上,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个别情况下,要注意二者的差异。

1.二者一致的情况

企业销售产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销方式,会计上在收到销售清单时做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收到销售清单(除非是180天仍然没有收到销售清单,以满180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会计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2.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

在教学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况,同样要注意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例如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款项的时候,或者是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没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时候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所得税上不以款项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完工百分比法作为收入判断的标准。例如,企业预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1%,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y行存款 11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年度末,企业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四、营改增提高财务会计教学的建议

营改增虽然是税收政策的调整,但财务会计的教学不可避免用到税收政策,虽然术业有专攻,财务会计教师没有精力深入研讨税收政策,但对于财务会计教学中用到的税收政策要做到心中有数。财务会计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的税收政策,第一,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税率和基本政策,例如建筑业税率、房地产业税率、出租不动产税收政策等,第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包括哪些允许抵扣,哪些不允许抵扣;第三,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政策;第四,特殊业务例如增值税确认时间政策等。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Abstract: In order to study the influence of "change business tax to added-value tax" 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his paper from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existing tax policy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analyze its problems. The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policy "change business tax to added-value tax" 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rom the microscopic view and takes line 6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reform effect.

关键词: 营改增;税收政策;建筑企业

Key words: change business tax to added-value tax;tax policy;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2-0064-03

0 引言

2011 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1]110 号文件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原有的增值税率基础上,新开增两档较为合理的税率,其中部分现代服务行业使用百分之六的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使用百分之十一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总体上说属于减税措施。我国建筑企业数量众多,在与业主往来时,建筑企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获得项目,企业通常极力压低报价。频繁的人情往来,更加削弱了建筑企业薄弱的利润,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计算发现,近年建筑业营业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维持在3%-4%的低水平。税收制度的改变将对建筑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基于此,本文拟结合税改政策从价值管理管理角度全面分析目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这些工作对以后学者研究有一定借鉴意义。

1 建筑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重复征税情况严重。所谓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如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包含购买的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款在内,即建筑业按全部工程造价征收营业税。一方面,建筑企业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其他资源占据建筑业工程成本的一半以上。在流动过程中因为已经按照流转额度支付了增值税额,因而将其包含在增值税征税范畴内。但是建筑企业本身并不包含在增值税纳税人中,则购买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材料所担负的进项税就不能相互抵消。然而建筑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属于需要交纳营业税中的一部分,这导致了一种物质缴纳了两种税额,从而导致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加大了建筑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目前由于大型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子公司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众多。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需自行缴纳税金,而实际操作中,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准确剔除,又造成重复征税。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角度影响的微观分析

2.1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或称营业额,是指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营业收入主要是向业主收取的合同承包价款。

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提供建设服务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记载交易额、税率和税额。企业向对方收取价款时,需收回合同金额和增值税税额。如果业主是建筑企业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在项目验收后不进行出售、转让、出租,那么对业主而言,这些建筑产品不涉及增值税销项,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此时,如果建筑企业保持合同承包价不变,另外向业主索取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业主购买建设服务成本将大幅提升。加之如今建筑市场上业主强势地位以及建筑企业间的激烈竞争,文章假定建筑企业在税改后收取的价税合计额与税改前相同,为 S。

如增值税税率为 t,则税改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为S/(1+t)。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营改增”试点方案,建筑企业在税改后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 11%增值税税率,其营业收入为 0.9S,税改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将减小降 10%。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税改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降低,营业收入减小将影响建筑企业规模,从而影响建筑企业竞争力。

2.2 成本费用

全行业完成税改后,增值税价外税特征将影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构成。但由于价格变动的复杂性以及波动性,本文假设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支付给产品和服务提供方的含税总价格不变。假设税改前总成本费用为 C,税改后建筑企业支付的含增值税金额仍为 C。

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后可进行抵扣,该部分进项不计入成本费用,但不是一般纳税人所有的成本费用都能取得进项抵扣,且其抵扣税率也不一致,因此一般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变动不易计量,假设其为 C',可知C '< C,即税改后一般纳税人成本费用降低。

2.3 税负

税改前建筑企业缴纳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缴纳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缴纳税负及净利润计算方法如下:

营业税=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总利润=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总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

净利润=总利润-企业所得税;

总税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税改后一般纳税人含税总收入为 S,成本费用为 C',增值税税率为 t,增值税进项为 I。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税改后,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营业收入=含税营业收入÷(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销项=营业收入×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增值税销项-增值税进项;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总利润=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总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

净利润=总利润-企业所得税;

总税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由计算结果可知,税改后税负变化与营业收入 S、增值税税率 t、企业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I 相关。此次税改是否能带来实际的减税效果,其有待于真实的 S、t、I 数据。

2.4 净利润

建筑企业数量众多,但一般为中小型企业,大型上市建筑企业较少。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每股利润和股东财富无从谈起,而企业价值的计量更加复杂。因此,基于实用性,本文更赞同“利润最大化”观点,即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从这个目标出发,净利润是税改对建筑企业影响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财务指标。

营业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税负的变化会影响企业净利润。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计算见税负分析部分。

3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的案例分析――基于VE角度

“营改增”是否值得进行,即是否对建筑企业有价值,与该政策的潜在功能成正比,而与税收总额成反比,所以得到如下公式:

VE=F/C,F代表与该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潜在功能,可通过和税收有关的因素进行打分,由于企业资产难以评估价值,所以,以利润最大化为其测评目标,利润越大企业的发展潜能越大;C代表企业税收变动值。

本文选取重庆 CJ 公司的道路施工项目――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工程(以下简称:轨道 6 号线)作为这次测算和分析的样本项目,选用从项目开工到完工或者是从开工到 2014 年 6 月份的数据。

3.1 税负影响的测算

①轨道 6 号线项目是重庆 CJ 公司承接的一个道路施工项目,合同结算价 1.86 亿元,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由甲方指定供应,发票开具给甲方,公司未取得发票原件。各项目基本情况见表1。

表1中人工费系由于实际作业需要,聘用劳务个人班组所发生费用,其余劳务费均以劳务公司分包的形式体现在工程分包费中。

②项目营业税及增值税销项税情况如表2所示。

③项目进项税抵扣情况如表3所示。

轨道 6 号线项目的材料费中的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由甲方指定供应,无法取得发票原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机械使用费中 255.84 万元系内部设备分公司租赁,也无法取得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④ 税负测算结果如表4所示。

假如 2014 年公司所在地纳入建筑业“营改增”范畴,那么经过以上测算,可以看出公司实施的这些项目,“营改增”前后税负明显发生了变化,项目应交增值税相比应交营业税分别增加了114.86 万元,增加幅度分别为27.85%。

3.2 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鉴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同于营业税价内税的特点,因此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影响。“营改增”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1+11%)。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52.33亿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47.14亿元,由此可见,公司的营业收入将比“营改增”之前减少5.19亿元,下降幅度9.91%,对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有一定的影响。

另外,如同以上对样本项目税负的测算,由于公司在工程项目中,甲供材料、人工费、地方建筑材料等成本支出,一般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将可能造成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增加成本,降低公司利润,对于本处于微利行业的公司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同样以样本项目为例,对“营改增”前后的利润变化进行测算结果如表5所示。

表5中,“营改增”后的工程结算收入由于是不含税收入,相比“营改增”前下降了;“营改增”后,进项税需从对应成本项目中分离出来单列,因此工程成本也下降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营改增”后不反映增值税而只反映附加税费,从而也下降了。以上变化最终对项目利润产生影响,项目的利润分别下降了128.64万元,而这些金额变化,恰恰就是增值税税负增加以及带来的附加税费增加所导致的结果(表中后2项之和就等于利润变化金额)。

3.3 价值系数测评

价值系数测评结果见表6。

由表6可知,营改增的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这主要是因为全行业完成税改后,增值税价外税特征将影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构成。而且由于税改后税负变化与营业收入 S、增值税税率t、企业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I相关,因此企业能否获得最佳利润,决定于税率的计算。

4 结束语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这特殊时期,如果政府层面不作周全考虑,企业不认真对待和学习,有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将受到改革的冲击,影响其发展甚至威胁其生存,进而造成国民经济损失和带来社会矛盾突出。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两方面都做好准备,共同积极应对,运用价值管理理论进行协调,才能保证“营改增”试点顺利推进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由于企业的纳税额由国家税率决定,因此,为了提升企业效益,只有应用价值管理理论实现建筑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其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①提升企业整体资金使用率。

建筑企业借助财务管理的基本工具,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跨平台的集中化管理,即系统的构建跨越了多家银行后台、企业集团的ERP、OA等信息系统,结合BI商务智能的信息化工具,构建价值管理模型,全面透视企业的经营现状。通过实现跨企业与银行间的资金头寸平台、实现跨企业多家开户银行间数据平台、实现跨企业单位各成员间的地域平台、跨集团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平台。通过使用预算、计划、审批、监控和分析等手段,实现了统一管理、集中调度资金资源,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优化内部资源配置。

②运用价值管理理论,优化建筑工程项目前期的成本,提升企业利润。

传统的成本管理片面的强调在建筑企业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成本控制,较少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支本指出。降低成本的方式也只是节约成本,而忽视了真正需要控制成本的关键环节。运用价值管理理论,优化建筑工程项目前期的成本控制,实现企业的成本管理与控制目标,实现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成果。只有优化了建筑工程项目前期的成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5):41-43.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力建安企业;“营改增”;影响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且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具体细则。电力建安企业作为建筑、送电和变电施工、调试一体的企业,也成为此次改革的一部分。“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电力建安企业又将如何去应对,现结合电力建安企业实际,就“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的影响

1.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根据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电力建安企业绝大部分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税率上看,相较于建筑业营业税率3%提高了8%。但由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企业税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及对应税率。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多,企业税负下降。反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企业税负将上升。

2.财务指标的影响

(1)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营改增”后,电力建安企业在购置工程材料、支付工程分包款、购置固定资产等环节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工程施工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入账价值可抵扣进项税额,较营业税时的入账价值有所减少。资产总额减少,负债总额不变或者小幅下降,将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

(2)利润表项目的影响。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收入确认以价税分离为基础,收入较营业税时减少;②工程材料、设备租赁费、分包费用等成本的进项税额不再计入营业成本,成本有所下降;③“营改增”后,不再计提营业税,以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必然发生变化,营业税金及附加将大幅减少;④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影响当期合同毛利、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增减。

(3)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影响。①工程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前,与进项税额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②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造成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3.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会计核算科目仅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会计科目将增加,“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2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分设“销项税额”、“出品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9个三级明细科目,另外核算方式也更加复杂,会计账务处理影响较大。

二、电力建安企业“营改增”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营改增”的实施将对电力建安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电力建安企业应积极面对机会与挑战,采取有效措施适应新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1.关于计税方法的选择

根据财税[2016]36号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在上述3种特殊项目的计税方法选择上,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纳税方法,电力建安企业应从企业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尽量降低税负。如承接的甲供材料工程,在甲供材料较少时,企业自主购入工程材料较多,取得的材料进项税额多,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而对于甲供材料较多时,由于材料供应商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企业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清包工方式承接的工程,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对于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由于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合同在“营改增”之前已签订和履行,即使“营改增”之后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企业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关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税收管理流程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2%、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这项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虽然和营业税在纳税地点上类似,但在税收管理流程上较之营业税更为复杂、繁琐。并且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月应交增值税减去已预缴税金来计算本月实际缴纳的税金,如多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以后各期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