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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到有,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非常严重的弊端。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其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决定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国务院要求“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在融资性担保业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点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笔者在研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发现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属性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点。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只能由两种性质的公司参与: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双重属性: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既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又具有中介机构的属性。
(三)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两种证照: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的“初担保”和“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外,还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
(五)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的“正担保”和“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六)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有两种性质的主体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正担保”和“反担保”业务中,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七)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有两种类别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书: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正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被担保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如果有“初担保”和“再担保”的,“初担保”和“再担保”也可能有两种类别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书。
(八)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会申请两种类别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正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如果有“初担保”和“再担保”的,“初担保”和“再担保”也可能会申请两种类别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51条规定,《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和《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仅仅熟悉和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熟悉和掌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和《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1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的规定,与房屋权属登记密切相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可能承担错案责任风险。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担保责任解除前,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与房屋权属登记密切相关。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熟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这些业务,以便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中,正确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哪些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或者可能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51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合理审慎地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注销登记”。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配公司房屋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要注意该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已经解除。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1 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客户定位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方法来防范控制风险的管理工作。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去有效的识别、控制、规避风险。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它是属于一种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的收入主要来于为企业提供有偿担保,根据规定的担保费率获取相应担保费用。担保公司为了防范、控制风险,一般方式是要求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既可以由受保企业自身提供(如个人房产、车辆、股权质押),也可以有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如企业信用担保,负有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是否同意为企业提供担保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资产实力和信用度情况,二是企业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在担保公司实践业务拓展中,往往不能准确定位其服务对象,片面追求大客户、大额度,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重视,这种定位其实是与担保公司的业务特性相违背的。对于大企业来说,其资产规模大、财务透明度高、经营管理稳定、信用度高,所以承担的风险小,也正因如此大企业一般很少通过担保公司贷款。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般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为它们要么没有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在银行没有相应的信用记录,要么是因为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资产,难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担保公司成立初衷就是在银行和中小企业间搭建一座信用的桥梁,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所以中小企业是担保公司未来的潜在市场和服务对象,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信用体系,建立起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贷关系,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这是担保公司的任务和使命。
2 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
2.1担保公司自身具有的风险
近些年担保公司与银行进行了一些业务合作,为中小企业解决了部分融资难问题,但由于国家对担保公司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经营监管,使得担保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已经引起了政府和银行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在经营风险方面:第一,收益偏低。当前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的模式主要是担保公司向银行存入保证金,银行给予相应的信用放大倍数,最高在保余额=保证金总额*信用放大倍数,所以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额度只能在限额以内。这样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入,除了要扣除风险准备金,还要扣除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缴纳税费等,一旦发生风险还要代偿,所以担保公司的利润空间较小。第二,违规办理业务。当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现金流不足,无法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担保公司就通过民间拆借等方式,将贷款本息还清后重新办理贷款,这样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担保公司、银行都有利,但掩盖了银行潜在的信用风险;有的企业注册资本不符合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就通过民间拆借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等完成增资手续后将资金抽逃,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有些担保公司为有实力、信用度好的企业办理贷款业务,贷款批下来以后用作民间拆借,从中赚取利差。
在内部管理方面,衡量担保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就是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但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后续资金补偿难以保障,资金严重不足,这使得担保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此外,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比较迟,缺乏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控制风险经营不足。一是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章,操作失误、违规运作层出不穷;二是对担保企业进行保前调查时,由于担保公司没有一套科学严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承保企业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价;三是风险转嫁方面,担保公司在采取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方式单一,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操作中存在很多不当的地方。
2.2来自被担保企业的风险
在我国中小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水平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技术研发能力弱、财务制度不健全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等特点,这都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的信用度较差,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本来不符合担保标准,但通过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骗取担保,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大大增加了担保风险。
中小企业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首先,征信体系不完善,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没有对外开放企业的相关信息,这既增加了采集信息的难度,也浪费了大量有效的信息。中小企业从保护自身利益考虑,并且信用意识淡薄,对于征信工作往往不支持,甚至抗拒开展征信工作,使得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征信难度大大加剧。其次,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落后,近几年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尽管得到一定发展,一些信用评估单位在市场上也具有一定影响力,但由于信用评估单位之间评级人员素质、评级目标范围、资金力量等方面的差异,评级的标准不同,导致评级结果难以统一。此外,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评级中企业提供的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使得信用评级结果缺乏权威性。
2.3来自政府方面的风险
政府过度干涉担保公司的经营,政府时常会用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要求担保公司给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担保,特别是在有政府参股的担保公司里,担保公司在正常的运营过程中,始终摆脱不了政府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进行干涉,导致担保公司失去独立的运营权、决策权,增加担保风险。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于1995年颁发了《担保法》,但在实践操作中无法给担保公司提供有效保障,因为《担保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对担保公司缺乏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经贸委等相关部门针对担保公司制定了一些管理规范,因缺少实质性的细则规定,最终很难达到约束、规范担保公司的目的。
3 如何做好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3.1提高担保公司管理水平,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在担保公司中是一项影响范围广、难度大的工作,它是整个内部管理工作的核心。担保行业是个新兴行业,正在被社会接受和认可,企业、银行也越来越愿意同担保公司加强合作,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担保公司的影响力在加大,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国家必须要重视的。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担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如在公司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框架,使各个主体之间权、责、利方面相互制衡,保障担保公司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和约束机制。
健全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涵盖担保公司内部所有与风险相关的工作领域,其中包括:员工道德规范、行业准入、保前尽职调查、保审会审核规则、保后检查等。
3.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首先,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人民银行在征信市场的监管、指导作用。明确相关制度,对于那些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信工作的企业,要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保障征信工作进展顺利。对于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包括信息内容、采集方法等,可以使征信系统高效运作。加强工商、银行、税务各部门间相互交流,实现企业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对征信系统的重要性及信息使用的保密性加大宣传力度,如召开一些由中小企业参加的交流会、座谈会,对企业进行有效宣传;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建立保密制度。
其次,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需要政府、银行、评级单位等多方积极参与建设评级体系,例如:政府部门应为评级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评级单位的合法性、准入机制、操作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规范评级单位的运作;银行需要运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到信用评级活动中,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并根据评级结果扩大评级单位的影响力,对评级体系给出相应的建议;评级单位进行评级工作时,不能受到评级对象的不利影响,做出与实际不符的评级结果,要保证其公正性、公平性、独立性。除此以外,评级单位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对评级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通过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评级方法,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以保证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3.3明确政府职能、完善法律制度
在担保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去干涉担保项目运作,更加不能强制为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担保。同时,逐步完善《担保法》,针对担保业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规范其信用担保活动。
4 结论
综上所述,风险管理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通过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职能和完善法律制度,以便提高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实现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private economy in Dongguan is very developed and the private capital is vast. The great demand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or money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ending in Dongguan. The article made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 on the market of private lending in Dongguan from aspects such as mode and safety. The article focuses on the profitable private lending from an angle of intermediaries. Suggestions are made on how to guide the private capital in Dongguan and how to develop healthy market of private lending in Dongguan.
关键词: 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mall loan company;village bank;guarantee company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4-0021-03
0 引言
2011年,温州因为部分老板的跑路而爆出信贷危机,随后鄂尔多斯等地也出现类似问题。与温州一样,东莞也同样拥有众多的制造业企业和雄厚的民间资本。究竟东莞民间借贷市场情况如何?在国家紧缩银根、制造业利润下滑的宏观大背景之下,东莞市是否也暗藏民间借贷危机呢?
1 民间借贷定义及其分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行为。它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的分类有各种不同的标准,本文在此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这一标准将民间借贷分为互民间借贷和盈利性民间借贷。互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的以互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主要用于亲友之间、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助,用于解决生活、生产上的困难,融资规模小,利息一般比较低。而盈利性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这类民间借贷一般通过第三方进行,其利息一般较高,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所从事的借贷行为就属于盈利性民间借贷行为。本文研究的侧重点是盈利性的民间借贷行为,研究的角度是盈利性民间借贷中的中介机构。
2 东莞市盈利性民间借贷现状——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角度讨论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民间资本规模不断扩大,民间资本市场无疑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民营经济高度活跃的东莞市更是如此。民间的资金需求者和提供者越来越多,互助型的借贷显然已经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因此东莞市盈利性的民间借贷因此发展壮大。然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渠道,为了合理地引导盈利性民间借贷的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民间资本得到开放。
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进行了全国推广。东莞市也积极响应号召,近几年来一直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3月,东莞市成立了广东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广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为止已经总共设立了17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主要流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
2009年6月9日,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东莞市政府也积极鼓励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目前东莞市共有三家村镇银行:东莞市长安村镇银行、厚街华业村镇银行、大朗东盈村镇银行。其中厚街华业村镇银行是由小贷公司转型而成的,是东莞市首例。东莞市的村镇银行为不少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帮助,对其发展有一定的贡献力量。
除了这些由政府通过正规渠道引导的盈利性民间借贷之外,东莞市还存在着一些“灰色”的民间借贷组织,例如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目前东莞市的担保公司可谓是遍地开花,其安全性是东莞市政府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3 政府引导型机构发展的限制
3.1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窘境 被寄予厚望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处境越来越尴尬,在其运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与挑战,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3.1.1 盈利空间受限 虽然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规定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一般离这个上限还有一定距离。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客户群体一般是商业银行的边缘客户,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将其利率定在基准利率的4倍,那么其偿付风险之大就可想而知。所以为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它的贷款利率就不能过高,盈利空间就受到一定限制。
3.1.2 贷款最高额度受限 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单次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500万元。这个贷款额度对于东莞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其民营资本的规模来说仍然是偏小。
3.1.3 税负成本较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只是准金融机构,而且目前东莞市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故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来纳税。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周转快的特点,而周转越快则意味着重复收税越大,这也进一步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
3.1.4 贷款资金规模受限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其发展一直受资金瓶颈制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来源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二是金融机构的融资。东莞市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时候,规定了公司最高注册资本金,且规定了其向金融机构的融资上限为注册资本的50%。这个资本金规模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2012年初广东省出台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调高了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上限以及融资比例。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资本回报率普遍不高,对股东无吸引力,故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增资扩股的意愿不强。另外,融资比例的提高只是一个地方性政策,所以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始终审慎,对其融资比例不敢随意放开。最后,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得到其注册资本100%的融资,杠杆效果仍然不够明显。
3.2 小贷公司转变村镇银行进退两难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困难,2009年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这无疑给渴望吸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入强心剂。然而经过深入调研后笔者发现小贷公司的转型并非是一件易事,因为转制的条件苛刻手续繁琐。除了对小贷公司本身的营业时间和财务报表的各项指标提出了严格要求之外,制约转型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每一家小贷公司要想转成村镇银行必须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转成村镇银行之后,小贷公司交由银行控股和管理,小贷公司的股东只能以参股的形式出现,这是很多小贷公司老板不愿意接受的。另外,村镇银行存在认知程度不高、吸储难、网点少等短板。这些原因都限制着小贷公司转型。
综上,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对缓解中小企业难问题作了一定的有益补充,但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自身难以发展壮大,庞大的民间借贷资金仍迫切寻找其他出路,因此推动了东莞市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的发展。
4 民间借贷市场新发展——担保公司的“转型”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受限,庞大的民间借贷资金迫切寻求其他出路,东莞市中小企业巨大的未被充分满足的融资需求催生了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很多担保公司铤而走险,开始参与到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业务中去,这就是担保公司的“转型”。
根据担保的对象(交易类型)的不同,担保公司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但不管是哪种类型,担保公司合法的经营业务都只是担保业务。2010年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活动,也不得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缺少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业务监管。因此,许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并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以担保之名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来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甚至连部分受监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暗地里进行了“转型”。经深入调查,发现东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形式的转型:①部分由雄厚资金的企业家,自己成立担保公司来为自己的关联企业做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再把资金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放贷出去,从而获利。②担保公司若给一些资质好的企业客户做信用担保时,有时会劝它们从银行申请高于实际资金需求量的贷款。比如某企业可能只需要300万元银行贷款,但是担保公司会劝服企业从银行申请600万元的贷款。假设银行贷款的年息为8%,则多出来的那300万担保公司以10%的年息,通过委托理财的形式留在担保公司里,然后再以高利贷的形式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放贷出去。这2%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很大诱惑力。当然最后担保公司才是最大的获利者。③担保公司将其为企业作信用担保时企业所交的保证金拿到民间借贷市场上放贷出去,从而获利。
以上三种方法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本质别无两样,那就是担保公司在“转型”,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目前东莞市还有很多诸如典当行、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类似机构,虽然名称不同,但都是借其名儿从事着民间借贷中介业务。这都是东莞民间借贷市场的目前比较流行的形式。
5 安全性探讨
东莞民间借贷规模庞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仍有待完善,因此笔者对东莞民间借贷风险也产生了一定的担忧。但经过多方面的探讨和调研后,本文认为,东莞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总体来说仍然是可控的。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
5.1 东莞地区的企业老板经营风格趋于求“稳”,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身积累。当融资出现困难时,大部分企业首选收缩经营规模的策略,降低业务量,也不会去冒风险主动寻求高额民间借贷途径。
5.2 东莞民间借贷活动规模相对于东莞资本市场总量来说不算大,利率也不算太高。据测算,民间借贷资金仅占东莞资本市场总量的大概10%。而利率方面普遍在月息2%到4%,远没有温州的民间借贷利率高。
5.3 东莞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较为安全。东莞民间借贷资金大都流向了实体经济,进入企业投资环节,不少是由于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以应付短期的租金和原材料采购压力。但反观温州,根据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报告,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有20%被用作了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
根据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分析,东莞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状况相对来说是乐观的。
6 相关建议
尽管东莞总体民间借贷情况安全可控,但是不能说是完全没有风险。故政府需要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朝着“规范化”、“阳光化”的方向发展,东莞市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6.1 更好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6.1.1 减轻税负,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积极性。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却以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来纳税,严重影响了它们的盈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还不属于正式金融机构,但它跟银行一样是以贷款为主营业务,税收标准上如此大的差异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故本文建议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标准应该参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
6.1.2 可以适当增加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扩充以后,市场竞争可以使他们的利率适当下调,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6.1.3 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小额贷款公司升格为“可存可贷”的村镇银行,这实际上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然而小贷公司转型的条件非常苛刻,现有的制度大大的削弱了小贷公司转型的积极性。政府要做的应该是鼓励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将转制的工作大范围内的切切实实的落实下去,因此对于《暂行办法》提出的苛刻条件应该在不破坏原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的放宽,真正地帮助小贷公司解决实问题,而不只是出台规定却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6.2 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尤其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
6.3 构建多层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加快设立政府出资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健全东莞市担保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实风险分散,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柯庆.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研究[D].2010,4.
[2]杨佼.小额贷款公司东莞样本:生存难,壮大更难[N].华夏时报,2010,12.
[3]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调研报告[R].2012,11.
[4]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广东省融资性担保行业2011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R].2012,03.
[5]陈飞翔,龙玉国.温州民间借贷研究[J].经济纵横,2010,3.
[6]夏秀渊.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J].货币银行,2011,5.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原因 对策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达1000余万户,占全部企业户数的99%以上,产出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60%左右,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为城镇劳动力创造了80%的就业岗位,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绊脚石,使中小企业步履维艰。特别是近年来,世界经济普遍低迷,美国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债危机加剧,我国经济深受影响。随着人民币不断升值、原材料与劳动力成本上涨,国际需求放缓与国内货币政策趋紧双重夹逼,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其中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链条紧张矛盾凸显。由于资金链受阻甚至断裂大多数中小微型企业陷入停业、破产的僵局。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已成为摆在我国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重要课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原因――从中小企业自身分析
第一,企业生产规模小,以生产低端产品为主,产品质量差,市场竞争力不足,经营风险高。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期,其经营管理模式相对粗放,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混乱,跟不上现代企业发展的步伐。中小企业经营目标短期化,一般只有三到五年的规划,没有长期经营计划,生命周期短,加大了银行放贷风险,增加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
第二,银行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银行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借款人对其自身风险暴露、收益状况等有关信息掌握的比贷款人更全面,而不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贷款人无法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误导贷款人,使贷款人无法做出准确决策。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绝大多数小型微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信息透明度低,甚至有些企业针对不同的目的,编制不同的财务报表,其真实性难以考量。据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集中地区的调查表明,50%以上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60%以上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在3B或3B以下。在这样的情况下,导致小企业信贷调查的成本远高于财务信息披露完善的大型企业,贷款给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既能节省成本又能规避风险,从而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甚至“拒贷”的现象发生。
第三,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还是银行贷款,贷款方式主要是抵押贷款,纯粹的信用贷款很少。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能够提供给银行作为贷款抵质押用资产不足,急需资金又无法及时获得银行贷款,只能投向投资担保公司寻求帮助,而担保公司担保手续费费率高,且大多担保公司出于对资金安全性及流动性考虑,仅提供短期担保业务,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一次融资量小,融资频率高,手续烦琐,导致银行给予其的贷款利率偏高,增大了中小企业融资利息支付,融资成本增高。
第四,信用缺失,逃废债务,导致融资渠道不畅。近年来,随着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推进,部分中小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国有中小企业相对较易从银行获得贷款,但还款意识淡薄,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增大,而国有中小企业的逃废债务行为使原本就处于融资困境的民营中小企业备受牵连,使其贷款融资雪上加霜。
2、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原因――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
第一,商业银行的贷款歧视,差别对待。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存款、贷款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为追求规模利益,降低不良贷款率,倾向于大企业,歧视对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任务是为国有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银行贷款自然会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歧视中小企业,而目前我国众多中小企业中,有74%为民营中小企业。
第二,银行贷款结构与中小企业需求结构不配套。为防范风险,银行贷款由过去的信用贷款,转变为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中小企业多因生产规模小、经营效益不佳、自有资产少等原因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所需的物资保证,一些依靠知识产权、商标权为主要注册资本的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的抵押资产则更加可观。
第三,银行基层网点机构信贷权限低,不利于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过分上收,基层支行贷款审批权限都非常小,既没有法人客户新增贷款审批权,也没有周转使用贷款审批权,既无项目贷款审批权,也没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信贷程序复杂,手续繁琐,贷款资金到手时间长,不能满足中小企业需要资金时间急,频率高的要求。而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分布在县市级以下地区,深受网点少、权限小、门槛高的层层局限。
3、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原因――从政府角度分析
第一,政府政策支持不到位,缺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长效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为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以“抓大放小”为政策导向。从中央到地方,对大型企业广开绿灯,忽视了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缺失,专门扶植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使中小企业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只能自力更生谋求发展。近年来,政府出台一系列旨在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如鼓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投放,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等,但大多难以落到实处。2008年短期贷款数据显示,虽然个体私营短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了20.4%,高于全国短期贷款增长8.9个百分点,但如果将乡镇企业也包括在内,其同比增长仅为10%,还低于全国短期贷款增长1.5个百分点。
第二,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目前我国投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基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缓慢,远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实际需要;二是担保公司担保费用过高;三是具体运作管理方式缺陷。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审查十分严格,许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四是担保资金缺乏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散转移能力较差。
第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前,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只有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落实方面刚性明显不够,并且在市场准入、平等竞争、资金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等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政策、措施。
第四,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而我国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众多,导致没有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国家帮扶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金融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完整的在资金、资产、财政、税收、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全方位综合性辅助体系;此外,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中小金融机构中仅有城市商业银行不足100家,农村商业银行20多家,农村合作银行近150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0多家。这样的银行数量规模已远远滞后于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应对融资难对策探究
要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这需要从企业、银行、政府三方着手,三管齐下,同步出击以解除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
1、企业方面
加强企业自身体系建设。一是中小企业应健全公司制度,明晰产权,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广纳人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打破家族式管理模式;二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走集约化生产道路,提高企业生产效益;三是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广阔销售渠道,保证自身资金流动需求;四是树立竞争意识,合理确定产品定位,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提高企业知名度;五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增强诚信力,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培育良性银企互动关系。
2、银行方面
第一,消除歧视,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摒弃所有制歧视、规模歧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型业还是小企业,只要是信誉优良、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大,融资需求合理,能达到放款条件的,均应积极投放贷款。
第二,加快银行信贷体制改革,健全地方银行服务体系。合理设置银行基层网点贷款权限,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迅速地获取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银行信贷审批程序,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
第三,积极创新,开拓新的金融产品。一是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拓宽信贷品种;二是创造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产销稳定的中小企业,在经过评估后,允许其使用高新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办理质押贷款,而不是仅局限于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只要中小企业提供的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权属明确,并按规定办理了抵押手续,就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落实政府惠及中小企业的各项金融政策。以国家调整信贷政策为契机,重点扶持一些骨干企业,加大贷款投放,促进其发展壮大,使其发挥带动辐射作用;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加强农村交通、能源、通讯、电力等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新技术产业。
3、政府方面
第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政府部门主要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等方式给予资金上的支持。税收优惠和财政援助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和援助中小企业的普遍做法。政府政策虽然不能代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作用,但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地引导商业资金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负担。一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节能减排,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税率,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此基础上逐渐向全国推广。
第二,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确保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建立全国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有效分散和化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本金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财政拨款或国有资产划拨,按市场规律运作,按照“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原则,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信用互助担保、自发互助担保、联合担保共存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满足不同中小企业的担保需要。同时,建立健全银保风险联动机制,将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由100%全部承担降低到70%~80%的合理水平,其余部分风险银行承担,这有利于担保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当前亟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形态、资本制度、融资制度、社会责任等诸多重要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各项权利,规范中小企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第四,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由于中小型金融机构一般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具有地区信息优势,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和信用水平了解较全面,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政策性中小银行,政府牵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形成政府资本为主,民间资本为辅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银行;二是开放非国有金融机构市场,以扩大金融市场竞争程度;三是积极组建农村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地信息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构筑新平台。
总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银行、政府三方合力共同应对。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必须结合我国当前国情,逐步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完善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引导中小企业改良经营,从而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DB/OL]. 中国网,2010.
[2] 杨娟: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理论与中国经验[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3] 周文平:农业银行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现代金融,2007(6).
[4] 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关键词:信用担保 风险分散 融资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 企业 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 金融 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 经济 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 发展 。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 现代 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 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 法律 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 网络 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 企业 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 网络 ,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 自然 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二)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