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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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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措施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企业守法经营的重要评价标准就是依法纳税。房地产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诸多税目,税收已经成为众多房地产企业除营业成本之外负担最重的支出,在房地产行业形势波动频繁的现况下,控制税收成本也成为房地产企业保持合理利润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讲,充分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体现在这几点上:首先,纳税筹划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减少企业支出,增加企业利润,这些在筹划中避免的支出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实际是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帮助企业充分发掘出潜在的免税机会而不会多缴税;其次,纳税筹划也促进了房地产经营的更加合法化,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然要对企业所承担的税种特点、计税、减免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地了解,进而以此为基础产生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见解,促进企业守法前提下的税务减免;第三,纳税筹划作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其筹划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层次高低,因此必须加强纳税筹划管理。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

房地产企业与一般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纳税上涉及的税种比较多,日常税收筹划管理工作较为繁琐。同时,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较高专业性的财务活动,而众多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在纳税筹划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水平。从当前诸多房地产企业的筹划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一些具有普遍共性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管理思想走不出错误的认识

所谓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无非是那些老生常谈的思想误区。其一是靠与税务征管部门搞关系争取减免税的错误思想,一些房地产企业以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良好关系为日常工作,想方设法的与税务征管机构套近乎,甚至采用大大小小的行贿手段获取少缴税的机会,有的房地产企业也千方百计的寻找税收征管漏洞,以税务部门查不出为目的屡屡兜圈子,给税务征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和消极的影响,更是污染了社会的风气。其二是靠偷逃税获取税收利益的错误思想,某些房地产企业为达少缴税目的,采用税法不允许的多提折旧摊销费用、少记收入等方式从会计处理上隐匿真实账目,严重的扰乱财务核算的正常秩序,有些企业竟以合作建房为名来掩盖开发房地产的事实,将空置房屋的租赁收入不入账或计入往来款项,偷逃营业税、所得税等,面临巨大的法律制裁隐患。

(二)纳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整体性较差

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开展纳税筹划在思路与方法上存在几个方面的利益协调难题。首先是税收最小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少纳税严格来说不是纳税筹划的单一目的,房地产企业以少纳税为目的,从延迟预售款的入账、费用开支的足额记录等方面采取的会计政策也只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应该得到的税收优惠,这种方式下费用开支等的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并不能得到很好地保证,产生纳税筹划与利润目标的矛盾。其次,单一税赋最小与企业整体税赋最小的利益协调问题。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有十几种之多,尽管涉税税目的计税基础并不相同,但其计税依据是同一项业务活动,在筹划时会出现结点,产生相互影响而削弱筹划方案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建立整体筹划的框架。第三,纳税筹划方法上,房地产企业也较为固守传统的节税方式,不同节税途径之间还不能很好的协调运用。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管控力弱

房地产企业容易出现涉税风险的方面包括税务稽查的风险、会计政策和处理方式与税法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税收法律变动的风险、纳税筹划人员职业风险等等,这些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而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有必要建立税收风险的管理机制体制。而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到位,风险管理与控制比较薄弱。一是对各种涉税风险考虑不全面,缺少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步骤,只是直接开展筹划工作,没有良好的准备;二是缺乏动态的涉税风险监测机制,对于涉税风险来源的主体行为的情况、动向不能及时的了解,无法形成风险的预警体系,增加了风险应对的难度;三是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纳税风险处理与应对措施不当,备选的处置措施和方案范围较狭窄,无法将风险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四)纳税筹划的人员素质不高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还没有专业的部门和人才队伍,大部分筹划工作是由财务部门兼办的,而财务部门一方面要担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工作,业务繁琐,另一方面,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税务专业性,大部分的财务或会计人员只是对纳税的会计处理较为在行,对于纳税筹划涉及的较细节性的问题根本不具备必要的了解,因此难以胜任筹划工作。

三、改进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现状的措施建议

(一)正确的纳税筹划思想是良好税务筹划的开端

纳税筹划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房地产企业必须要从上至下形成一种正确的筹划态度与思想。首先来讲,房地产企业要理性对待与税务征管部门的关系与业务往来,税务征管部门代表着国家税收的一定法定权利,房地产企业与其之间是执行与被执行的关系,而不可能成为平等的关系,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应当设法成为其朋友,而应当以服从合法管理为基本态度来开展税务往来。并且房地产企业要严格遵守税务征管程序,不能利用税务征管的漏洞来谋取税务利益,否则一旦查出必将是得不偿失的。其次,房地产企业要摆脱愚昧的纳税筹划心理,有句话说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房地产企业要做纳税筹划的高者智者,而非逃税偷税的愚蠢者,要以税收法律与会计法规为纳税筹划的基础指引,对于预售房款、空置房租金收入等一些满足收入条件的收入及时入账,对发生的费用支出据实扣除,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二)以整体纳税筹划为主,协调税务关系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合理来讲应该是企业最终的税后利润最大,为实现这个目标,房地产产企业一定要处理好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税收最小与税后利润最大的协调关系,房地产企业在努力增加扣除项目的同时,为保持税后利润的期望值,需要在费用支出的筹划上寻找最佳平衡点,或者从收入的角度来通过增加加项的方式减小减项的消极影响。二是处理好单一税目与其他多个税目之间的关系,企业纳税筹划要树立整体利益的思维,要分清各种税目之间的影响关系,从单一税目筹划方案的不同组合中来寻找使企业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的方案执行。三是处理好同一税目不同纳税筹划方法之间的关系,企业纳税筹划时节税与避税是不同的方式,其细分下的方法也有多种,可以进行不同的组合,克服单一方法下的效果有限性。

(三)健全税务筹划涉税风险的管理与调控

涉税风险管理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然主题,房地产企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纳税筹划风险的管控:一是强化企业纳税风险的自我检测与评估,建立一定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可以从征管、税法与会计政策各个方面开展合理性分析,对可能的涉税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从而以此为基础,能确立一些标准或项目作为涉税风险的衡量标准,建立起可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二是健全涉税风险的动态监控机制,要充分对各种涉税风险实现源头监测与控制,对税收法律制度发展情况与变化动态进行实时的了解,对企业经营业务流程涉及的纳税环境进行充分的把握,对企业会计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以便将各种潜在的风险发生或发展的苗头控制在最低;三是增强涉税风险的处理与应对的灵活性,企业不仅要对发生概率较大的风险制定备用的风险处理与控制措施,而且要提高这些方案措施的变动性和可调整性,能根据风险的动态变化作出针对性的调节,以便可以采取最有效的方式来遏制住风险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四)加强纳税筹划人员队伍的建设

纳税筹划作为一项对业务知识全面性掌握要求较高的工作,需要对税收政策熟悉且能够融会贯通的运用的人员来执行,基于此,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要尽量为纳税筹划配备适当的人员,尽量将财务与纳税筹划分开,以便增强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也是为了提高纳税筹划不受专业素质的限制可以达到最佳的结果。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要对纳税筹划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在日常工作中要求其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趋势与动向,对其进行企业经营战略和业务流程开展的教育,使其可以紧密的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来制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推动企业经营业绩提高。

参考文献:

[1]李桂芬.浅谈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J].河北企业,2009;第10期

[2]蒋婵.浅析房地产行业的纳税筹划[J].中国集体经济,2009;第12期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

房地产企业具有投资金额大、经营周期长、开发成本高的特点。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的取得、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以及保有等每个环节均有涉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具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而每个税种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支持,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建房方式的选择

1、代建方式:房地产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实施代建工程(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不仅不用代垫资金,而且仅对劳务费用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于这种代建行为,并没有引起房地产企业的有关资产的产权发生转移,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下,一些强大的房地产企业从开发转向代建方式。

2、合作建房: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合作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自用用于对外出租,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若合作建房后对外销售,则不免营业税也不免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的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分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两部分。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分别单独计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这两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越大,则增值率越低,税收负担越轻,所以对于这两种情况,关键是比较准予扣除的利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的大小,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利息支出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单独计算。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制定房屋的销售价格时,应充分的考虑该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时,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所以企业应该对由于提高销售价格后带来的收益与相应增加的税收负担进行权衡,如果带来的收益小于增加税收支出,则应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享受税收优惠,不仅可以实现税后利润的增加,而且可以促进房屋的销售,缩短销售期间,减少销售费用。

(二)发生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为了促使所建房屋的销售,势必会做一定的广告宣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若当年取得销售收入的话,则广告费用最多可扣除销售收入的15%,然而房屋的建造周期比较长,在发生广告费用的当年却不一定取得营业收入,则意味着广告费用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则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应该对广告费用的发生期间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在没有取得收入时减少广告费用的支出,在预期实现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期间多支付广告费用。

参考文献:

[1]杨文国.房地产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

[3]陈守英.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J].发展研究,2009(5).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摘 要 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可以为企业减少税收支出带来经济利益,并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故而其已经成为企业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进行分析,并通过举例阐释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旨在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房产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基础性产业的房地产业,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却被人们认为是“暴利行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如果稍微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深入调查,就会发现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事实上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状态。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诸多税收问题,其中土地增值税又是重中之重,税率高、税负重。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不仅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还能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进而利用免税、避税、节税等手段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涉及的税种比较多: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目前我国房产市场的价格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对房产市场实施干预政策,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进行梳理和调整,以期能够在房地产市场上得到长期的生存与发展。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目的是能够实现其经济目标。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政府的干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必定会缩小到一定的范围。而房地产企业要想在这样的背景下保证自身的税后利润,就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进行合理的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筹划思维,改变和创新纳税筹划手段,制定纳税筹划的目标,确定纳税筹划的方向,进而能够运用正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来应对我国宏观调控以及政府干预所带来的影响。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根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根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择最优纳税方案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利用合作双方共同建房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采用这种方法的原因在于,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双方合作,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对房屋进行建设,那么建设后的房屋根据比例分配,暂时免收土地增值税。但是一旦房屋建设完成后便进行转让的,则需征收该房屋的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便可以根据这一政策来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进行筹划;第二,利用代建房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这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当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代建费用。而代建费用从实质性上来讲属于劳务收入范畴,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畴,因此房地产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销售收入进行的纳税筹划分为三种方法,即增值率不同的房产是否合并筹划法、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以及合理定价筹划法。其中对于增值率不同的房产是否合并筹划法而言,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针对增值率不同的房地产进行合并筹划,采用该方法就可以增加适用较低税率的部分,减少适用较高税率的部分。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分开和合并计算的相应税额后,再采用低税负的计算方法,来实现节税的目的;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主要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提高了其税收负担,加之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因此对房地产的销售价格进行分散,在降低增值率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以实现节税目的;而之所以采用合理定价筹划法是因为在税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建设、销售住宅时,若增值额没有超过项目金额20%,那么其全部的增值额就可以按规定对税费进行计算,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范畴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对同一片土地上的甲、乙两栋商用房同时进行开发,其中甲房产的销售收入为320万元,乙房产的销售收入为350万元,允许扣除的部分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

第一步,采用分开计算的方法,甲的增值率为:(320-200)/200×100%=60%,适用税率为30%,因此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20-200)×30%=36万元;乙的增值率为:(350-100)/100×100%=250%,适用税率为60%,因此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50-100)×60%-100×35%=115万元;甲、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51万元。第二步,采取合并计算。甲、乙两栋总收入为670万元,允许扣除的部分为300万元,因此增值率为:(670-300)/300×100%=123.3%,其适用税率为50%;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70-300)×50% -300×15%=140万元。通过上述计算,合并核算的土地增值税要低于分开计算的。因此房地产企业只需要把两处房产同时进行开发销售,并把扣除的费用一起计算并申报,便能减少缴税的费用。

(三)利用扣除项目方法进行的纳税筹划

利用扣除项目方法进行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两点。首先,利用加计允许扣除项目筹划法。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合计数”的1/5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进行加计。因此,其他行业的企业在从事房地产行业之前,需要设立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相对独立的企业,这样才能实现节税计划,而且还可以享受上述的附加扣除;其次,是根据利息费用情况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会使房地产企业大量借贷,因此产生较高的利息支出,而这些利息支出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时扣除其利息支出:第一,能够根据转让房地产的项目分摊,同时还能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可以照实扣除,但是最高范围不能超过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第二,不能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分摊项目计算利息支出或者是无法提供相关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利息支出需要纳入到房地产的开发费用中统一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

例如,一个房地产企业在对某地区的A商用房进行开发时,其中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并支付了1000万元的地价款。假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是100万元,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怎么进行?如果应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时,又该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是5%和10%)。

第一步,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600+1000)×5%=80万元。第二步,分析判断。当允许扣除的费用为100万元时,该房地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便按照100万元来扣除,否则只能按照80万元来扣除;而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70 万元时,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 10 万元利息支出。

结束语:

由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综合性极强,并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还需要研究其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技巧和方法,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利益。同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制定科学的战略筹划,从合理节税的角度开拓增收节支的渠道,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文,李畅.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0(11):40-42.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与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8号文和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份开始,房地产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随着营改增全面试点的铺开,所有行业的进项税抵扣链条被打开,理论上讲,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若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发票,其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因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加而有所降低。但是应当看到,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劳务成本和沙子、水泥等建材主要成本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难度较大,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增加有限,加之房地产企业税率调增,因此税负极大机率会增加。房地产企业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盈利水平,就很有必要在“合法、稳健、成本效益”原则下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考虑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影响和可扣除范围的增加以及当前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财务费用较高的问题,因此笔者出于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考虑,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1.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且还有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开发产品如有符合地区规定的普通住宅,企业可以采用一定的定价策略,使得该业态增值率接近但低于20%,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另外,在销售价格已定的情况下,可以测算,是否能通过合理的成本计算或分摊方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将部分开发成本向普通住宅倾斜,将普通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最大程度上保证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合理利用清算时间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方式,据此,可以寻找一个预征额和清算应纳税额相等的平衡点,当土地增值率高于此平衡点,则预征额将低于清算额,企业应当尽可能延迟清算来减小资金流动压力,若增值率小于此平衡点,则预征额大于清算额,企业应当尽早清算,尽快回笼资金,降低财务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应用此方法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测算数据及方案,以保证最终切实可行,可以真正为企业带来效益;同时,当选择清算时点时,企业计税成本需要是最完整的,要求成本结算全部完成并全部取得发票,这样才可以确保测算扣除项目的完整性,保证土地增值税税额最低。另外,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考虑,企业选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及税款支付时间应尽量在清算对象成本结算全部完成、发票全部取得后到下一个年度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这一段时间内。

(二)通过费用转移进行筹划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开发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并未进行严格区分,并且在实务中也会存在交叉难以区分的情况,这为加大开发成本提供了空间。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可以将这些交叉、难以区分的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支出中,如将总部或区域平台的一些费用作为建筑咨询服务费分摊至项目,增加项目的开发成本;通过会议、制度等形式,合理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将归口于“管理/销售费用”部门人员编制向“开发间接费”部门倾斜,变相放大会计口径开发成本近1.3倍。需要注意的是,费用转移要有依据,要合理合法合规,不能为了减税而虚增开发成本,这样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合理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筹划

1.合理增加开发成本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计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时,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且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这给房地产企业的启示是,在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内通过提升公共配套设施的品质、提高商品房装修标准以及改善小区硬件环境等方式来进行筹划,享受开发成本的放大效应,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建安发票,发票的备注栏如果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另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无法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就会面临可扣除项目不完整的情况,相应的就会多缴税款,且以后即便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从目前有效的文件看,也难以进行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扣除。因此,如果清算时仍有大量未实际付款的成本或已付款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建议加快结算并同时争取尽量提前开回发票(包括质保金),以确保税务机关在出具清算交换意见书前,项目成本能得到足额扣除。

2.合理利用利息费用

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房地产企业一般有较大金额的利息支出,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选用两种扣除方案的关键是孰大原则,即开发项目若权益融资较多,实际利息支出金额较小,则宜选择方案二(即便具备方案一的前提条件),反之,若项目开发负债融资较多,利息支出额较大,则宜选择方案一。在目前对开发企业限制放贷的情况下,如果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借款,通常利率较高,利息支出较大。由于土地增税清算时开发费用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可能导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超限额的问题,这是开发企业筹划融资结构时应该预见的问题。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应与融资结构筹划相结合,通过前置工作,更有效的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

三、结语

受营改增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从内部管理挖掘潜力、增加利润,成为提升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土地成本作为房企的主要成本,其增值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筹划方案,在不增加企业涉税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段淑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以Y房地产公司为例.[D].广东财经大学,2016(05).

[2]马思琳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D].云南财经大学,2016(03).

[3]刘阳浅谈“营改增”后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及适用条件—以房企为例.[J].中国商论,2017(03).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字]新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发展,税收筹划已日益成为房地产企业实现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目标的重要选择。实际上,会计是税收的基础,税收筹划正体现了纳税人对会计和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我国税收和税收筹划有重大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被认定为“暴利行业”的房地产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出台了相关文件,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2007年,国家出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要进行全面清算的规定。2008年,国家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2009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出台了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救市”政策,不仅改变了预缴方法,且降低了预缴率,项目计税毛利率也下降5个百分点。2010年春以后,各地房价纷纷上涨,为了维护楼市稳定,国家又加强了对其的税收监管:进一步明确完工产品的确认条件;进一步细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房地产开发从立项、建设、销售到使用涉及十多种税,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实体税税种的50%左右。房地产相关人士甚至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将被课以最高达73%的税收。可以说,房地产在我国是一个重税行业。面对国家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同行业对手的激烈竞争,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房地产企业自然有实施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二、房地产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优化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既合理又合法地减税、节税,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筹划活动。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分析

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出租等诸多环节分别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十多种税。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重,主要财税特点如下:

1.房地产企业复杂的多元化业务需要精细的财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等,其经营内容广泛,经营业务多元,投资主体复杂,多样化的经营活动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

2.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多元性、现金流转复杂化。房地产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包括预收购房定金或预收建设基金、预收代建工程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其他经济实体联合开发的投资、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等等,资金筹集方式多样,现金流转复杂。

3.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主要有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等。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出租房产经营成本、出租土地经营成本等。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涉及的成本费用结构特别复杂。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才能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减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收入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减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3.费用摊销技术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长,通常是跨年度经营,税收筹划人员应该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比如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问题;突破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及时确认能够当期扣除的损失等等,都是运用摊销技术的重要筹划内容。

4.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行独立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技术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对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就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对价格和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三、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有九大会计准则。本文将尝试在与房地产企业有直接相关性且涉及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四大会计准则下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四个准则分别是《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利息费用》和《收入》。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或出租业务中所获得的转让收入或租金收入将涉及不同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房地产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多数是用于出售,房产出售涉及一项重要税收,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关键点在于控制增值额,而增值额就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调节房产销售价格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是合理制定房地产的售价二是尽量提高扣除项目的金额。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在免税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或成本费用减少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纳税。当售价或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处于纳税时,应采用降低售价或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等办法,使其摆脱纳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然,在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二)《建造合同》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建造合同准则是新会计准则的第15号准则,它与房地产行业直接相关。该准则主要强调的是对代建房的规范,目的是用于规范房地产建筑商建造工程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建造合同准则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对建造合同的修订和完善,也为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有自主开发、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等。税法对各种建房方式进行了界定,不同建房方式的税收待遇是存在差别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其节税效果是很明显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独立开发项目出售的,不仅要按3%的建筑业劳务对建造行为缴纳营业税,房地产销售时还得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按5%的销售不动产行为缴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要按实际缴纳营业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法附加。很明显,房地产企业以自主开发形式开发房地产税负相当重。然而,我们有时可以通过选择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三)《借款费用》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予以资本化,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准则着重解决了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尤其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金额的计量问题。借款费用准则下企业的节税途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早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可以降低土地增值额和加大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房地产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遭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同时,企业还得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问题。

(四)《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完善了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严格的收入确认条件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带来了税收筹划空间。

1.分期收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销售以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后确认收入。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值普遍较高,买方市场一般很难一次清购房款,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就成了房地产业的一大营销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体现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不能按销售价格总额确定收入,会计人员应对估计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所以,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这样,企业延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也就意味达到了延迟缴纳各种税款的目的,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分期收款的方式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2.预售房款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业务收入结算方式复杂,往往采用预收房款这种方式解决房产开发的部分资金不足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收款的当天会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然而,企业收到向其他往来单位的借贷款或者企业收到由其他往来单位的归还借款,收款的当天是不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因此,对预收性质的房款,企业可以与客户商量签订协议,将预收购房款在账上处理为往来单位垫付款,则能推迟营业税确认的时间,从而起到延迟缴纳营业税的筹划效果。同时,也延迟了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缴纳时间。一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企业还获得了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筹划成果非常明显。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预售房款转化技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丽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

[2]于小镭,毛夏挛,蔡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