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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核算职能,又称会计反映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2、会计监督职能,又称会计控制职能,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和相关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会计职能之间关系
关键词: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比较
党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现代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这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给注册会计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几年,曾发生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1993年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涉足长城机电公司欺诈案而受到严厉惩处,不仅引起了注册会计师业界的震惊,而且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为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沿着规范化、法制化、化的发展,为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一、审计责任的涵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
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马克思关于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的论断,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一般监督责任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再监督责任是指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审查、监督的责任,它是对会计的反映、监督责任的最终评价。因此,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会计责任进行再监督和评判,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三、审计责任与责任的区别和联系综上所述,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四、附带说明的几个
关键词: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审计;影响;对策
一、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涵义及其优势
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制具体是指将国家财政资金以及部队经费全部归入到部队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当中,并由核算中心根据部队的财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科目统一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和调拨的一种财务工作方式。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施以后,部队下属的各个预算单位都取消了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及银行账户,并将所有的经费一并纳入到核算中心当中进行集中核算,但这一过程并不牵涉各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所有权以及审批权,也就是说部队下属的各个单位仍然具有预算编制和统计职能。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过程中,各预算单位需要指派一名报账专员负责办理资产登记、收支、日常经费以及与会计对账等工作,而会计核算中在对各预算单位的账务进行处理后,需要向各单位出具相关的财务资料,如经费收支报告表、经费帐余额平衡表等等。部队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其下属各个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部都集中到核算中心,并由核算中心的专职人员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这不仅使岗位职责得以明确,而且财务权限也获得了细化,有利于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财务工作效率。
二、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对审计对象的影响
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以后,各部队的会计账目、相关会计资料以及银行账户等都纷纷移交给了会计核算中心,具体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也都由核算中心来完成。核算中心不仅对各种业务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而且还对会计资料档案及资金具有管理权。然而,虽然部队会计原有的核算工作全部都转移给了核算中心,但是其仍然属于经济管理活动以及财务收支的主体。正因如此,导致了审计监督对象模糊不清。当前,对该问题有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审计对象应当是部队,而另一类观点却认为,审计对象应当是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由于各持己见,从而给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二)对审计内容的影响
部队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促使了经济业务与会计核算监督相分离,导致核算中心会计人员难以对会计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有效监督,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部分基层核算单位为了逃避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监督,通常采取更为隐蔽方式想方设法通过核算中心的审核报账程序,将不合理、不真实的经济事项予以“合理化、合法化”会计核算处理,从而加大了部队审计工作的难度,增加了审计工作内容的复杂性。
(三)对审计效率的影响
部队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审计工作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还要对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审计,以实现对会计资料的全面审查,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这就导致审计人员必须频繁来往于被审计单位和核算中心之间,降低了审计效率,提高了审计成本。
(四)对审计责任的影响
部队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其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到核算中心进行报账,并通过核算中心的严格审核,以强化会计监督和财政监督职能。但是,就当前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尚无明确条文规定监督责任是否应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这为审计工作追究和处罚责任主体增加了难度。
三、加强部队审计工作的对策
(一)明确审计对象
为了进一步解决当前审计监督对象不明的问题,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而言,其不仅肩负着对各部队的会计核算工作,而且还集中了各部队的会计信息资料,其成为审计对象是理所应当的,核算中心有必要对部队的会计核算、会计信息安全以及代管资金等负责。此外,按照我国现行《审计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部队的财务收支活动,相关的审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虽然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但部队的会计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其仍旧属于审计监督的对象。为此,部队应当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
(二)深化审计内容
为了进一步降低部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应当适时对审计重点进行调整,并不断深化审计内容。首先,应当加大对部队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不仅要加强对内控制度中各控制环节的审计,如授权审批、实物控制、职责分工以及会计记录控制等等,看这些工作是否做得全面、科学,而且还要重点审查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其次,还应侧重对核算中心监督无法涉及到的部分的审计,如未纳入集中核算的食堂账户等,并将审查的重点放到被审单位是否利用这些账户进行收入转移、违规开支、虚列费用等问题上;再次,因增加了核算中心这一中间环节,为此,在查处各类违纪问题时,应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责任该由谁承担进行分析、界定。
(三)提高审计效率
部队应当在建设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基础上,与会计核算中心的核算系统实现对接,组建局域网,为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操作平台。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授予审计部门调用会计资料开展网上审计工作的权限,并且将审计部门的局域网与核算中心的局域网相连接,实现审计部门对会计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审计。这就要求部队、会计核算中心和审计部门全面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为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四)界定审计责任
部队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施后,在对各类审计问题进行处理时时,应当进一步区分开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会计核算中心的责任。首先,被审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经费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财务支出的真实性负责;其次,会计核算中心应当对各类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再次,被审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共同对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各类票据的真伪负责。通过以上的责任划分,有利于相关审计责任的界定。
参考文献
[1]严行美.边防支队会计集中核算制下的内部审计工作浅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7(10).
[2]周玉.部队基层审计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1(11).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工作是高职院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院校的正常运转,也影响到院校的可持续发展。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到学校财务工作的开展。因此,高职院校必须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尽力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一、规范财务管理,落实全面预算
(一)规范财务预算审批程序
在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预算超支。分析和探究其预算超支的主要原因便是:财务预算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因此,要提高高职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必须首先规范财务预算审批程序。
1. 高职院校的经费预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没有通过审批的经费预算坚决不能执行。院校所有的经费开支,必须在预算金额和预算时间的范围内。
2. 确保财务预算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会计核算中心在进行预算审核时,应该采用网络电算化审核和实际核对相结合,确保财务预算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会计核算中心必须根据高职院校的相关原始凭证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核算和审批,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资金运作是否正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负责。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严格控制预算超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预算超支,确实需要追加资金的,必须由高职院校的院长和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同时签字,由相关院校的财务部门专门作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执行。
4.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审批责任追究制。高职院校院长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是主要责任人,相关执行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院校负责人必须对经费申请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预算执行情况负完全责任。
(二)审慎分析和处理财务预算执行结果
1. 高职院校应审慎分析和处理财务预算执行的结果。高职院校的上级部门,应把分析和处理院校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作为其领导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2. 使用奖惩手段正确评价院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高职院校的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应由院校组织相关人员和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对于经费预算执行得比较好的院校,可以用其正常经费的结余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对执行不力的院校有关责任人还要作出严肃处理。
3. 依法对预算执行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院校给予处理。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不力的院校,或因财务预算执行不力给院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或因财务预算执行不力而严重影响院校正常运转的,应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加强采购过程管理
第一,各高职院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配备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采购员。第二,采购员对于院校所需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负责做好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入账及监督工作。第三,严格执行采购预算申报制度,必须按照财务预算规定进行申报,建立详细的采购申报清单。第四,采购申报清单必须对于申购物资的明细进行详细地说明,说明包括:设备或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及经费来源等;对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的用途、利用率、添置的必要性及维护费用等进行科学地论证。第五,院校的财务部门要做好详细的采购台账,严把设备及物资的报账关,确保验收、登记、入库等方面手续齐全,账目和实物相符合。
二、完善财务台账,规范收支管理
(一)完善收支台账,夯实管理基础
最重要的是要规范学校现金管理,各院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防违规使用现金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保管,防止不良的财务行为,严防财务管理漏洞。
1. 完善收入财务管理
首先对各院校财务收入管理实施全程监控,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实行严格地督查,严防存在于核算外的资金,杜绝私设小金库,搞真假帐、账外账等瞒天过海的手段。其次要着力对院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票据等进行严格地检查。再次是搞好清产核资,严防资产非法运行或非法资产合法化。
2. 加强支出财务管理
首先要严格管理各种支出经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严防虚列开支名目、高发票低开支、冒领等财务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其次是核查账目与实物是否相符合,特别是各种原始票据、凭证、工程合同、审计结论、会议等,必须相互符合。再次是在进行基建工程有关的核算时,必须与实物相匹配。另外还要搞好核退、支出事项的监督,严防用虚假发票回流冲抵、弄虚作假。
3. 强化往来账目管理
首先院校应建立详细的往来台账,对往来款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控, 严防出现收支账目挂靠成往来账目,以逃避预算监督管理的行为,建立健全院校往来款项常规清算制度,确保结算及时。其次是重点查看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再次是做好借款管理工作,原则上一般不允许个人向单位借款,要严防借款不还或超出追溯时效等现象的发生,避免出现呆账、死账等经济损失。
(二)完善资产台账,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第一,加强工程核算,工程结算后应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目。第二,落实固定资产台账管理,严防账实不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入、出库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工作。检查产生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与院校内部资产备查账是否相符、账实是否一致。第四,做好固定资产的申报、处置流程及有关部门审批。
三、坚持有效监控,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财务管理监督是确保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构建领导监控负责制。其次要构建群众监控负责制,特别是要强化院校内部的民主理财,提高教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再次是坚持社会监督负责制,构建立体监控管理网络。
四、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一、要加强学校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财务专业素质。第二、要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促进院校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三、要加强广大教职员工和财会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第四、要加强财务方面的法律、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守法意识。
参考资料: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
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帐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帐户下设立单位的分帐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帐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帐员在单位的银行分帐户上办理。
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会计集中核算与审计的关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作,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修改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入员不再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3.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影响。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会计管理方式决定审计重点。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运作存在着阶段性,决定着审计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会计工作移交阶段。审计要把纳入单位的财产清理、财务清理和会计移交手续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审计要担任好会计移交工作的“监交人”。会计中心动作初期。审计需要针对会计、出纳不在纳入单位工作,身份发生变化,情况不熟悉,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脱节,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围绕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项资金和重点问题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二是要围绕单位预算内外收入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三是要围绕单位各项支出以及发放津补贴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纪律的情况。会计中心稳定运行时期。审计对要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对审计方式和方法的影响。由于会计集中核算,与原会计管理模式比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中心这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审计程序执行环节增加,审计的方式和方法的调整。如,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形式、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罚款资金的收缴,、审计意见和建议的督促落实方式、审计的工作方法等都带来了影响。对此,政府审计及其审计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要依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会计改革服好务。
三、审计采取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为审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支持会计改革,审计要建立健全与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相适应的审计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进入会计中心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审计中的会计中心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审计。
2.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会计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原会计管理方式相比较开展审计,审计需要不再是从被审计单位提取会计资料,而是从会计中心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在环节上。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上难度增大。取消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帐户、被审计单位失去资金管理权,也对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否帐外收支、资金体外循环情况带来难度和风险。因此,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也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审计承诺手续,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中心分别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针对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有关的内容要求会计中心的相关人员参加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审计对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款额的收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管理,这样,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应当要来会计中心积极配合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处罚款额的清缴,以及审计意见的落实。三是对会计核算中心业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下达审计建议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3.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
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要积极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实行审计立项的“一个改进”。实行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周期安排。轮番审计的立项。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审计目标:即,通过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达到查清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中心责任的工作目标。三是实行审计“五个结合”的方法;即,把单位的定期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专业审计相结合,把审计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把帐面收支检查与制度基础性审计相结合,把详细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把帐内审计与帐外经济活动检查相结合。四是,审计要突出七个重点内容的检查;一是会计移交环节,二是会计中心的管理质量;三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活”情况,四是专项资金、社会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是罚款、收费的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六是固定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情况,六是特别是要防止乘机乱发钱物,“三乱”回潮、小金库,公款私存,贪污私分公款情况的蔓延;维护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完善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
目前,部分地区会计中心的建设起点较高,实现了会计电算化,有的还实现与纳入单位的会计信息核算系统的联网,为了提高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审计机关也应当加快与会计中心核算系统的联网,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直接从网上调取会计资料开展审计与就地审计结合方式。同时,审计机关要积极利用联网的优势,建立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为专项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