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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根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10年6月,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以上数据表明我国信用担保融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需要引起担保行业、银行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银行应全面分析和识别这种全新担保方式下的相关风险期刊网,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
一、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0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办法》通过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
信用担保机构主营业务就是担保中介服务。即以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为保障,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及有效资产为基础,以各类担保债务自身类别、特点及代偿风险概率等为依据,在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放大倍数”及债务额度内,向信用不足的经济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目前在我国按照服务对象和设立、管理政策依据的不同,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三类。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风险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议重点防范以下形式的风险。
1、出资不实风险。主要是防范少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实中,还有些担保机构出资人虽然没有前述不法行为,但是存在分期缴纳出资、出资迟延或者实物出资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等情况,也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履行代偿义务的能力。
2、资产流动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性的担保中介机构,应该保持资产流动性,才能在需要履行代偿义务时迅速变现。但是有些担保机构却将其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甚至直接发放贷款,或者是投资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损害了担保机构的实际代偿能力。
3、反担保落空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反担保方式不合法、合同不完善、反担保手续不完善、反担保物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担保无效、超过担保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担保物权、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最终导致代偿债务变成实际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该类风险情况也会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产实力也构成重大影响。
4、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信用担保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短,而担保机构数量增加迅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缺乏,股东或出资部门直接委派任命非专业人士担任高管的情况较多。因此,部分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专业性不强,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比较欠缺,限制了担保机构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
5、风控机制是否健全。目前,有些担保机构还未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还未建立健全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全程法律风险专业审查制度;还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性质、反担保方式,依法设计不同的、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经营担保业务时,主要由领导意志决定期刊网,缺乏制度规则约束,随意性较大,因此往往造成其担保业务风险管控和反担保效果等都无法保证。
6、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能力。一是看能否享受到外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税收减免、专项资金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担保公司发展担保贷款。但是,由于相关条件、标准非常严格,因此,实际受益范围相当有限。二是看能否严格执行内部风险补偿金拨备制度,出资人能否增加补充出资。
7、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效果不理想。
一是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缺乏合力。目前,担保行业的牵头主管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税等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对于担保机构的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在此情况下,对于少数担保机构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专业互担保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担保机构担保方式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
鉴于当前担保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银行尝试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1、注重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格准入的审查。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之初应制订细则或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对信用担保机构准入的标准、资格应作以明确,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要求自 2011年3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落实。
2、区分情况,限定适用范围。对于有不同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结合银行的信贷产品确定其适合的担保范围,就农行而言目前阶段适当担保合作的业务范围,如:可优先考虑适用于“三农”信贷业务、部分个人信贷业务,或作为补充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一并使用。
3、审慎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目前,农业银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据了解,目前工商银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5倍。近年来,各地担保机构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基本不超过担保基金的3倍,甚至有不少银行对担保机构实际掌握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倍。因此,建议银行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结合担保机构的实力、自身不同的信贷产品对担保放大倍数按审慎原则确定期刊网,以有效防范因担保形成的信贷风险。
4、联系风险指标,优化计算方式。建议尝试把担保机构准入调查、评审和合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问题或者正面积极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其对于担保机构担保实力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不同的系数,作为动态调整该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重要依据。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还可尝试制订内部的信用担保机构评级体系,进一步优化信用担保机构和合作准入及担保额度确定标准。
5、动态监管,把好信息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威胁银行债权的致命因素,因此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加强有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1)加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渠道;(2)明确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准入核实制度,建立对担保机构有效财产的随时核查制度,避免财产不实现象;(3)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库准入制度和不良信息曝光制度,增强担保机构竞争压力,设定信息监管条件,促进担保机构合规、合法、守约经营。(4)加强对担保机构各类存量担保债务额度数据的监测收集,避免出现银行准入审批时计算确定的担保倍数和担保额度脱离实际情况,无法起到风险覆盖的作用。(5)设定“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提前控制和化解风险。
作者单位:农行咸阳分行
(一)“分贷分还”模式给农发行信贷监管提出新要求。
由于国内稻米市场持续低迷,托市收购成为今年粮食收购的主要形式,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研有关粮食政策性收购政策问题。就东北地区中晚稻收购的政策来看,信贷模式已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改为收储企业分贷分还,这无疑给农发行信贷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二)粮企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给农发行信贷资产安全埋下隐患。
随着金融市场的放开,不少股份制银行先后进入农发行的支持领域,他们为了抢占市场,纷纷放宽企业准入条件。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采取多头融资、多企融资(一个控制人,多个关联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个人融资,有的企业甚至在7-8家银行贷款。农发行部分信贷企业盲目扩张,无序购买土地,无序上新项目,有的资金使用偏离主业,偏离农发行信贷经营范围。如果某家银行不续贷,部分承受能力差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可能,给农发行信贷风险埋下“定时炸弹”。以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为例,该部66家“三粮”企业中,在三家以上银行融资的有29家,占“三粮”企业总数的44%,对外融资额高达9.6亿元,加上企业法定代表及股东对外融资2.2亿元,对外融资11.8亿元(不含银行承兑2.8亿元)是农发行贷款的近两倍。另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6.35亿元。规范和引导农发行信贷企业对外融资和担保,有效防范企业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风险刻不容缓。
(三)专业担保机构少且代偿能力下降,加剧企业信贷风险。
据调查,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准入的专业担保公司有7家,其中,国有控股的有4家,民营的有3家。由于近年粮食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等原因,有4家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代偿到期贷款而大伤“元气”,代偿能力大幅“缩水”。这些担保公司为防控风险,想方设法加强企业反担保措施,部分企业拿不出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物,只有选择3-4家贷款企业进行相互联保,形成链圈式担保。如果某家企业出了风险,势必追究其他几家反担保企业的连带责任。
(四)服务监管水平难以满足信贷经营管理需要。
一是结算手段落后,企业真正意义上的销货款归行率和存贷比仍然偏低。主要表现在:农发行没有自己的网上银行和收单POS机(卡),企业跑银行办理业务没有在家里或在手机上操作方便;受农发行头寸计划限制,企业资金进来容易,出去需要提前申报头寸计划,还要层层审批。二是信贷力量弱,基层行信贷队伍老化,信贷综合素质偏低,工作忙闲不均,收入差距不大,平均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信贷日常事务多,深入企业机会少。信贷客户经理整天忙于报表、输录数据、续贷材料等,真正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信息的时间较少。四是责任意识淡薄,重商业贷款,轻政策性贷款,重贷款轻管理等现象依然存在。
二、对策建议
(一)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方向不动摇,始终把粮油信贷工作放在中心位置。
作为国家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对粮油信贷工作要切实做到“三个不变”:坚持在不“打白条”前提下防控风险的指导思想和“多收粮、收好粮、防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变;坚持粮油信贷主导银行战略定位不变;坚持围绕粮油产业链加大战略客户和黄金客户支持力度不变。由于国际市场粮价偏低,给我国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保护价的空间收窄。农发行要积极跟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以后出台的有关改革政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握粮食行业走势,细化防控信贷风险的具体措施。要适应托市粮收购由中储粮企业统贷统还调整为分贷分还的管理要求,早准备、早谋划、早应对,研究好“贷给谁、怎么贷、怎么管”的问题。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贷,严格准入标准,严格按要求确定贷款资质;坚持农发行、中储粮企业和地方粮食管理局三方共同监管机制,明确各方职责,落实三方监管协议;继续坚持以粮油库存为核心的信贷监管措施,严格购贷销还、封闭管理制度;坚持政策性收购引导市场化收购,确保收购不出大的问题。
(二)坚持扶优限劣的信贷策略,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
针对部分“三粮”企业多头融资、多企融资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要借2014年“信贷管理年”活动之机对上述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摸底,向企业宣传多头融资、盲目扩张的危害,引导贷款企业理性融资,突出主业。要根据信贷风险排查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排队。对资产负债率低、抗风险能力强、主业突出、符合“三好”标准的黄金、优质客户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对企业在他行融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能超过60%,加上或有负债原则上不能超过80%。对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过大,盲目扩张,资金用途偏离主业的“三粮”企业,要实行积极稳妥的退出措施,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
(三)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
总体设想是由农发行开户的“三粮”企业组建粮油行业协会,与专业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在农发行贷款的“三粮”企业分别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提存信贷担保基金,作为专业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一旦某个企业出现风险,以此作为代偿的补充资金,释放担保公司的代偿压力。担保公司和农发行对会员单位在保费、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实现三方互赢。专业担保公司继续存足8%的担保基金到农发行的主办行,另外,按担保金额提存20%的信贷担保风险金。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同时,各级行要加大对具有财政背景担保公司的营销和维护力度,为维护和巩固优质客户群创造良好的担保环境。
(四)改进服务手段,强化信贷精细化管理。
一、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政策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情况、整体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进行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的调整,这些政策的调整都会对担保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去年针对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等,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稳定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整体经济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2008年席卷全球的次贷经济危机,给许多中小型担保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损害,甚至导致了一大批中小型担保公司的破产,至今许多担保公司仍处于公司恢复过程中。
(二)内部风险:公司管理风险及信用风险
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时间不长,许多担保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结构上尚未形成现代化企业的管理结构,存在着管理不当的现象。如有部分小型的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决策时,没有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而是仅由个别股东单独进行决策,影响了公司的生产与运营。另一方面来看,担保公司中的专业人员数量不多,导致了担保业务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专业性,业务熟悉程度也不够,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担保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指的是被担保公司出现了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风险。被担保公司一旦出现了违约行为,许多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的风险防控能力,容易出现无法进行相关债务偿还的情况,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与此同时,由于担保公司需要进行大额的债务的偿还,难以再承担较大数额的担保,其社会信用程度也会相对降低,造成客户流失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的措施
(一)积极应对之政策跟进
对于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外部风险,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的改进来进行风险的管控,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积极应对,紧密跟进相关的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动、金融政策的变化都对担保公司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担保公司应当深入领会政策精神,消化政策内涵,结合当前的政策对公司所面临的外部风险进行风险等级的评定。
(二)体系建设之风险防范体系
风险的防范体系可以由立项前风险的测评、项目反担保、立项后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和代偿控制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立项前的风险测评。风险测评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和征信调查两个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和征信调查对委托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调查,并且实行打分机制。从0~100分设定分数段来划分不同风险程度。如果打分越高则说明该项目风险程度比较低,项目施行的可能性越高;反之,打分越低,此项目的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就会越高;若低于六十分,则该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反担保。项目立项后,立即执行项目反担保程序,对于委托方的抵押资产进行权属检查和未来可变现能力的评估。以预防和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和代偿危机。
3.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项目立项后,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工作主要是在项目立项后到结项前这一段时间内,对委托方的实时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观测,并依据项目风险值设立预警机制,一旦发生突发的临时的状况或者对未来预期的剧烈下降,达到风险警戒线,则会触发预警。
4.风险代偿的控制。对于代偿控制是在项目委托方出现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违约行为,如果已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该情况,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能够将本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做到积极追偿损失金额和处置反担保抵押资产,度过企业危机。
(三)战略制定之风险管理战略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制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有利于担保公司对外部风险造成的影响进行及时的应对,也有利于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防控,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
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需要对公司相关的信息进行了解,包括资金流动情况、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公司风险准备金数额、公司代偿损失率等内容,在了解这些信息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当前的管理结构,实现公司的管理与经济收益的平衡。
其二,对公司管理结构进行明晰,明确的公司管理结构是确保风险管理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因此,必须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结构,使得担保公司在进行决策时,经过了合法、合理的结构审批,防止出现盲目担保的情况。
其三,风险管理战略是渗透到担保公司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中的,为了确保风险管理战略得到有效的执行,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与制度。风险管理战略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制度设计,而是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的具体工作,因此,通过相应的风险管控配套制度,能使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风险管控的目标、内容进一步明确,更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在风险管控中所发挥的作用。
某银行于2008年12月25日向北京XX物资有限公司发放小企业商品融资XX万元,采用动态质押方式,以企业拥有的库存商品(钢材)作为质押担保,并签署商品融资合同及商品融资质押合同。贷款发放后,企业由于采用动态质押方式,因此每天库存均在变动,由于库存量增加,企业向我行申请增加贷款,银行拟向该企业继续发放商品融资贷款。以企业拥有的库存商品(钢材)作为质押担保,并签署新的商品融资合同和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2号融资合同及2号质押合同)。
商品融资是商品的合法所有人基于真实的贸易和生产背景,以其未来或已持有的商品实物或权利进行抵(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业务。根据对商品融资的界定,商品融资主要具备以下要素:如融资人须对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物品拥有合法权益;融资物符合商品融资业务特点的商品;商品融资通常是短期融资;利用贸易中的商品为银行提供担保,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便利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等。商品融资相关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分析如下:
一、商品融资客体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办理商品融资,各金融机构对于可办理融资商品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实务中,适合办理商品融资的商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考虑成本因素,只有具有较高价值的商品,才有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融资方而言,商品的价值直接影响融资额和费用;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需要对商品进行监管并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也会考虑商品价值这一因素。体现这一特点的指标如:商品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二是商品的价格相对稳定、易于变现。具有相对稳定的价格,使银行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信贷额度、对货物进行监管;相对稳定的价格,也使商品的变现能力较强,从而利于银行权益的实现。体现该特点的指标如: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融资渠道,流动性强,易于变现。
三是商品便于监管。对商品进行监管是银行控制融资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商品是否易于监管,直接影响到银行融资风险的程度。为便于监管,用于融资担保的商品应当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四是商品没有权利上的瑕疵。由于商品融资中以融资人未来或已持有的商品实物或权利进行抵(质)押,因此,融资人有权对商品或其权益进行抵(质)押是业务办理的前提。此外,商品上没有权利瑕疵,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才不会受到影响。如:未将商品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商品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在本笔业务中用于融资的商品是钢材,以工行为例,符合一定条件的钢材属于可办理商品融资的商品。具体而言,可办理商品融资的钢材包括线螺、板卷、型钢、钢管等大类,每一类中又可细分为若干类别。因此,商品融资办理时首先应确定商品是否属于可办理商品融资的商品类别。业务实践中,金融机构可通过设置本机构商品融资商品准入目录确定相关商品,同时,根据相关商品的特性确定不同的质押率从而控制质押风险。
在商品融资业务开办后,业务经办行还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关注质押商品风险变动情况,如:设置专人专岗,对质押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严格按照商品处置相关要求,对于达到警戒线、处置线的商品及时处置以维护债权。通过对融资商品特定化、区分堆放等方式,实现对质押商品的有效监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设定标准,确定可接受的融资商品。在考虑商品自身的性质、银行对相关风险的控制程度(如与物流公司合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融资商品目录,并对商品名录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对不同商品设置不同风险控制指标。即对各类商品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形成风险控制指标、警戒线等,以便衡量风险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三是对可融资商品进行动态分析。如建立商品融资信息平台,对于选定行业的商品信息、商品融资业务发展需求、发展模式等信息及时搜集、整理,为商品融资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四是办理具体商品融资业务时做好对融资商品的核查、监管工作。即在办理具体的商品融资业务前,应当对融资商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等程序;在商品融资中,与物流监管企业协作对融资商品进行监管,并在商品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二、商品融资主体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在商品融资中主要存在以下的法律关系:银行与融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物流监管公司的法律关系;物流监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融资方之间:首先是借贷关系,银行为融资方提供贷款、其他融资,融资方则作为借款人、融资方接受银行提供的融资便利并支付相关的费用。其次,由于商品融资采取商品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因此,银行与融资方之间还存在抵(质)关系。
银行与物流监管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接受银行委托对商品进行监管,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如办理该笔业务则银行与融资方之间建立借贷关系及质押担保关系。在借贷法律关系中,融资方首先应当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准入条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同意提供商品进行质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清单等。其次应当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遵守协议约定的融资用途、承诺、保证等。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融资方应当确保其对融资商品享有权利,以该商品办理质押融资无权利瑕疵,并履行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在商品融资中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是银行与物流监管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物流监管企业在监管领域的专业优势、资源优势,由其承担对质押商品的监管对于出质人与质权人而言,都是有益的。但是,为控制物流监管环节的风险,应当通过质押监管协议明确银行与物流监管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对于此协议,可以采取由银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签署两方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方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质押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质物条款,明确质物的相关信息、质物监管方接受质物的相关程序及出具的文件等内容;监管期间条款,明确质物监管方的监管责任期间及责任解除条件、程序、文件等;质物监管条款,明确质物监管方的妥善保管、登记核实、及时通知等监管责任、义务;提取质物条款,明确质物提取的条件、办理程序等。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商品质押可能采取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的不同模式,在不同模式下,质物监管方的监管责任略有不同,即在动态质押的模式下,质物监管方的通知义务、登记核实等义务较静态模式要求更高。此外,在三方协议中可以约定出质方应当就质物向债权人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并将债权人指定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从而防控与质物损失相关的风险。
三、商品融资方案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一)基本流程
1、商品融资的业务流程
(1)以工行为例,一笔基本的商品融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以自己拥有的大宗商品为质物向工商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②经工行审批和核押定值后,将商品交工行认可的物流企业入库监管;
③工行根据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质物清单)按照一定的质押率办理融资;
④借款人归还融资、补缴保证金或补充同类货物,银行据此释放相应的质物。
(2)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
供应链是指从客户需求开始,贯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供应,生产,批发,零售等过程,把产品送到最终用户的各项业务活动,联结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以及一切后项的关系。供应链融资就是在供应链中找出一个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通过融资增强相对较弱的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资金实力,解决企业的融资困难并促进供应链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强银行参与供应链发展的程度,不断拓展业务领域。
2、静态质押模式和动态质押模式
按照质押期间质物状态的不同,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融资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动态质押是指银行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我行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上述两种质押模式,在流程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质物入库环节:根据质物的情况,涉及的文本有所不同。
静态质押模式:融资方与银行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共同向物流监管企业出具出质通知书――监管企业向银行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
动态质押模式:融资方与银行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共同向物流监管企业出具关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的通知书――监管企业向银行签发质物清单。
(2)质物出库环节:根据质物价值的变动,办理流程不同。
静态质押模式:融资方向银行偿还贷款(增加质物、交纳保证金)后提交《提货申请书》――银行向监管企业发出《提货通知书》――监管企业为融资方办理提货手续,解除质押监管,并通知银行。
动态质押模式:根据质物价值与银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关系,如质物的实际价值超过最低价值,融资方可以就超出部分提货或换货;如质物价值等于最低价值,融资方可在银行存入等置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或提交质物的方式换货。
(3)质物监管环节:监管人报告义务不同。
动态质押模式下监管企业的报告义务较静态质押模式强,比如,监管企业对于质物及其变动信息的报告周期较静态质押模式短。
综上,不同业务流程、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银行在设计商品融资业务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设计不同的融资方案取决于客户的需求。与银行提品、服务的性质相适应,银行在设计产品方案的时候需要对融资方的需求和提供服务的成本进行充分的考谅,以便提供更加适合客户的金融产品,并不断提升企业形象。
二是充分考虑融资方案的风险控制程度。在融资方案中,如果能够对业务结构、担保结构进行合理的安排,就可以有效地控制业务风险。比如,对融资方案中担保结构的合法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价、判断,采取有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的担保方式,从而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此外,融资方案的设计也必须考虑银行在提供相应服务时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对融资商品进行监管就需要相应的监管能力,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就需要通过设置其它环节控制风险,即通过与监管企业签署监管协议,由监管企业代行监管职责从而控制质物变动风险。
四、商品融资处置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在需要对融资商品进行处置时,通常是融资方出现违约或履约能力受到影响等情况,此种情况下,融资方不仅应当按照融资协议履行约定义务、配合债权人采取保障措施,还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而对于银行而言,融资商品处置是实现债权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银行债权的安全。融资商品是否能够适当处置及处置收益的分配都关系着银行债权的实现。在处置融资商品时,应当考虑融资协议中是否对处置融资商品有所约定,在融资协议对融资商品处置有约定的前提下,按照融资协议的安排合理地处置商品,并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对处置所得进行分配,如按照约定将处置费用偿还融资。
由于商品进行处置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为控制商品处置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在商品融资业务办理时制定必要的处置预案。即对现有市场、销售渠道进行分析,设置以不同主体进行商品处置的方案,如委托物流监管企业处置、原有销售渠道处置、委托其他主体代为处置等模式。
一、加强对产业集群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并调整对集群的信贷策略
产业集群的信贷风险与整个行业风险息息相关。以山东省某市为例,其辖区内的各类集群因行业和经营性质不同呈现各自的系统性风险。如土工格栅制造业会受到技术更新、替代品出现的影响;起重机械、锻压剪切设备制造业与经济周期或工业发展周期的变化有对应关系;钢材大市场会受到钢厂直供增加、现代物流业兴起等产业升级的影响。真正做到产业风险的“可预测”,应该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来开展工作。
宏观角度,各级银行应加强对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和市场变化等信息的收集和研究,针对不同产业集群的发展状况、行业景气度,上下游行业对其影响等做出分析判断,并及时将信息传导给信贷业务经办行。可以探讨建立集群信贷政策定期调整制度、集群产业信息和风险提示制度等等。同时,银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的合作,参与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集群的中长期战略规划等,争取获得协同效应。
微观角度,银行在贷后管理、客户调查等工作中,要善于观察分析集群内企业的经营变化,一段时间内,如果出现企业利润普遍降低,大量存货积压,多家企业经营转型等,可能预示着这一产业集群的衰退,银行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勇于退出,尽可能化解进入衰退期的产业集群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二、加强对集群企业的监控,构筑企业间的风险防火墙,预防群发性信贷风险
集群内企业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风险普遍存在。企业被连带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追及;企业间资金拆借形成风险;共同参与了非法融资;关联公司资金往来混乱等。企业间网络特性显著,扩大了多米诺骨牌效应。防控这一类风险,银行需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一是加强对企业的了解监督。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积累企业信息, 建立融入集群社会网络之中的银企关系, 使银行深层次地了解企业经营,了解企业主的信用意识和价值取向,及时知晓并阻止企业的高风险事项。督促企业自身提高风险意识,慎重对外提供担保、慎重进行民间借贷等。二是在授信业务中科学设置担保锁定风险。群内企业进行“三户联保”,要注意选择不同规模层次的企业,最低原则是,如果联保的企业一家出现风险,联保共同体能内部承担和消化,不造成保证人的信贷违约。积极探索集群企业联合成立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成员缴存一定的保证金后,根据企业规模确定授信和保证额度,化解小范围“联合担保”的连锁风险。另外,通过尽可能选择财产抵押,选择自偿性强的信贷产品等,避免违约风险在群内的传递。
三、合理设计产品结构,落实有效担保,做实每一户企业的风险防控方案
对集群客户的一般额度授信方案,也是非常具体的风险防控方案。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应全面权衡客户的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设置担保措施要考虑足额、有效和便于执行;产品结构的设计要科学合理,积极推广使用具有自偿性的产品。
具体工作中,办理中小客户信贷业务,不要局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要多尝试办理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直接“捆绑”的业务品种,尽量做到“授信业务随着经营活动走”,这也是规避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首要原则。例如,针对起重机械制造企业、锻压剪切机械制造企业应收账款多的情况,可以使用国内保理这一产品。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现金,得到可以使用的信贷资金,改善了财务结构;银行通过该业务可以收取较高的费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保理产品本身具有的自偿性,降低了授信风险,一举多得。
融资担保方面,应根据产业集群的具体情况,以担保足额有效、便于执行为原则科学设置。比如对格栅制造企业、煤矿机械制造企业,可以尝试设备抵押;对流通企业进行存货质押;起重机械制造企业、锻压剪切机械制造企业尝试在建大型设备抵押等,现行三户联保、担保公司保证等可操作性也比较强。当然首选的担保措施还是土地、房产抵押及优良大企业保证等。
四、总量控制、流程管理,探索推广有效管理模式,严防管理风险、操作风险
一是在深入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核定不同产业集群的授信规模总量。从审慎经营的角度看,产业集群根据其发展阶段、市场形势、产业规模等有其合理的融资需求额度。对集群企业过度融资不利于风险控制,例如2008年某市钢材大市场部分客户高息对外借贷形成风险,与企业过度融资有很大关系。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目标客户群体的数量、资产规模、收入增长等基本因素,考虑其他银行的市场竞争情况,在单户剖析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产业集群的授信控制总量,也相当于把产业集群作为一个集团客户进行了授信限额核定,做了一个授信总量风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