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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3-0059-04
一、引 言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具有权利性、表征性、便利性和风险性等特征。虽然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相对不稳定性,但总体而言,在权利证券化和市场信用高度发达的今天,股权质押已与动产质押一起,成为现代质押担保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越发显示出其融资方面的潜力。在学术界,关于股权质押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股权质押的法理研究。而政府部门及产权市场等实务界则多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障碍进行了分析。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探讨均仅限于城市地区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问题,而对农村地区股权质押这一创新担保方式的重要意义、适用基础等问题却没有涉及。当然,这与农村地区以股权为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极不多见有关。股权质押源于实践,它并不是与质押同时产生。权利制度体系只能由一定的社会经济需要决定,股权质押只能是商品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只有当农村地区存在一定的股权形式作为质押基础时,农村地区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才可能随之兴起。近年来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开展,新型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不断涌现,使股权在农村广泛发展、存在,为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条件。2009年年初,浙江宁波市开展了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受到了当地农民的欢迎。这说明在中国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而,由于中国农村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在农村推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也面临一些困难,需要政策扶持予以推动。
二、股权质押担保对金融支持“三农”的意义
当前,针对农村的担保方式创新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各类新型的担保创新方式层出不穷。基于农村股权的存在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特点,目前在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不仅具备其原本的简便、快捷的优点,还有利于满足农村宽领域、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有利于融资机构为“三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有利于满足宽范围的融资需求。经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当前的中国农村涌现了一大批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及股份合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中都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股权形式,农村大到村集体、企业,小到农民个人,都持有着各种各样的股权,股权的存在范围十分广泛。如果这些股权能用来质押获得融资,那么将惠及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满足农村地区的融资需求。
2.有利于满足多层次的融资需求。由于各类农村经济主体持有的股权种类多样,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将更有利于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以农民为例,一般农户持有的股权为资格股、身份股,多数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最基本的股份,股份面额不大,其融资需求多为金额较小的简单生产需求。农村专业大户除持有资格股、身份股外,还持有投资股,股份面额较大,其融资需求也为金融额较大的扩大生产性需求。股份持有的数量、面额与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基本匹配,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农村有较强的适用性。
3.有利于消除农户与融资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的范围都不大,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范围更小一点,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大都是相互熟识的,彼此之间的信用状况也都了解。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股权一般只能在内部转让,融资机构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一般要与股权代表单位签定同意内部转让股份的协议。在这个过程中融资机构可以了解业务办理者的资信状况,最大程度地消除融资者与提供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中国农村股权结构与推广股权质押担保的现实基础
目前,在中国农村地区,经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中都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股权形式(表1所示)。入股各类经济组织的农村经济主体即是股权持有人。农村股权分布范围很广,农民、农村各级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等各类农村经济主体都持有一定量的股份,这些分散在农村的股权正是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的坚实基础。具体股权持有情况见表2。的股权而言,农村的股权有其独特的性质。
一是分布范围较广。农村的村集体、乡镇企业等传统农村经济主体一般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而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也采用了股份合作制加以建立。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广泛存在,使农村大到村集体、企业,小到农民个人,都持有着各种各样的股权,股权的存在范围十分广泛。
二是股权形式多样。个人股、集体股、成员股(身份股)、投资股、自然人股、法人股等各类股权形式都可在农村找到身影。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所持有的股份根据其自身经济条件和发展状况而有所不同。一般的农户所持有股权为村股份合作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股、身份股等基本股份。农业生产大户或农村个体工商户则可能持有除了基本股份之外的投资股,农村经济组织则会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持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股或投资股。
三是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合作社的原则之一是“自愿与开放”,但是由于在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享有了国家诸多优惠政策,为了保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农”姓,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里都对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如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量化到人的股权可以按《章程》依法继承,也可以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同意后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股份可在经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一般限于成员内部转让)、买卖、继承。”
四、推广农村股权质押担保面临的主要困难
相对于城市中的股权,农村股权存在范围广、形式种类多,给股权质押融资业开展打下了丰厚的基础。然而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自身的特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村股权都不能公开自由转让,这些性质也为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局限。
(一)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存在一定法律障碍
股权由于无法完全自由转让是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最大障碍。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出质的股权为“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无法自由转让的股权,将对接受质押股权的融资公司或银行产生较大的业务风险。当融资人无法还款时,融资公司或银行处置股权的方式将会受到一定限制,不仅增加业务成本,还可能造成放贷损失,使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融资公司或银行产生顾虑。
(二)股权存在形式繁多,增加融资机构业务成本
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股权存在形式更为多样。数量多、种类多、结构复杂,不利于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农村经济主体的股权存在形式与转让方式多由其章程决定,而随着农村经济主体种类及发展阶段的多样化,致使农村不同经济主体中股权的存在形式和流转方式各不相同,甚至同一种经济主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中股权的流转方式也会有所区别。股权存在形式多样,一方面使得管理部门难以出台统一的股权出质规范,另一方面也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机构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针对不同的经济主体制定不同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则,增加了股权质押业务成本。
(三)股权融资意识淡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早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但在农村,股权质押融资还是新生事物。首先,农村融资机构开展股权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农村融资机构较为热衷于开展动产担保及林权、土地经营权、应收帐款等其他权利担保融资业务。股权担保方式由于转让受限、股权处置难度偏大不受融资机构重视。其次,农民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摄性不高。由于宣传不足,农民对股权质押融资知之甚少,大多数农民没有用手中股权作担保融资的意识,就是在宁波市江北区,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初期,由于农民对股权质押业务的不熟悉,也曾发生过三个月的时间里只发生两笔股权质押贷款的尴尬局面,后期经过大力宣传推广才有所改善。
五、推动中国农村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零星的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其中做得比较好的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据统计,截至2009年8月11日,江北区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的户数为451户,贷款金额1299.98万元。江北区的成功经验说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农村仍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要进一步推动农村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农村股权质押融资意识
要促进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树立股权质押融资的意识十分必要。一方面可由政府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局,通过举办银企见面会、研讨会、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向融资机构宣传股权质押优势,使融资机构意识到开展农村股权质押业务是丰富自身业务品种、抢占农村市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要通过办讲座、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在农村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宣传力度,让农村经济组织认识到股权质押融资对于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的巨大作用,了解股权质押融资是激活资本、增强自身实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使农民意识到股权质押融资手续简单,贷款费用低的长处,提高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二)出台指导意见,规避农村股权转让受限的法律障碍
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要顺利开展,必须克服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这一障碍。农村股权虽然不能自由转让,但可在农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给股权处置创造了一定条件。在宁波实践中,为了规避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这一障碍,宁波市江北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相关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德见》从政府的角度明确了开展出质的股权可以以拍卖的形式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进行转让。若股权流拍,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对股份进行回收,规避了股权无法自由转让的障碍,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机构的资金安全。
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形式多样,在促进农村股权转让的政策上要坚持一社一策的方针。根据每个经济组织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其成员利益的股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式可由经济组织自身决定,可选择在内部拍卖、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对外转让等方式。转让对象和数量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应不改变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在股权转让登记方面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也可结合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条件,确定是在经济组织内部登记、年末送工商局备案或是直接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关键词:企业融资;融资保证;途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61-04
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传统信贷业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要有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如果商业银行对于客户的诚信体系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则往往需要客户提供额外的保证来提升银行的信心。目前,在我国,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的时候,很少发放纯信用的贷款,一般均需要企业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如抵押、质押、担保等。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体系,探索更多的保证途径一直是银行和企业追求的共同目标。2005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权全流通终于由一种设想成为现实,这次改革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不仅在证券市场上,而且在银行融资层面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就是全流通使得拥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业股权按市值质押成为可能,股权质押将成为企业到银行融资的新途径。
一、当前银行信贷保证体系的缺陷
当前,我国银行的融资体系是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由于信贷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我国的银行业曾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此背景下,银行系统为了提高资产质量,减少损失,对企业的信贷门槛不断增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保证措施。在经历了近十年的磨合以后,目前,我国的信贷保证体系基本上是以担保为主、抵押为辅,信用融资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存在。从实际操作中反映的情况来看,这种常用融资保证存在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缺陷:
1.企业可抵押资产偏少。目前企业在抵押形式的融资中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可抵押资产偏少,这一现象在一些三产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中尤其显得明显。三产企业的特点就是固定资产偏少,流动资产较多;高科技企业往往是无形资产较多,固定资产则专业性很强,抵押率很低;许多中小企业往往以租赁厂房设备等办法起家,几无可抵押资产。对于银行的抵押政策来讲,往往是占地面积越大、厂房或营业用房越大者较容易获得信贷支持,这一政策无论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还是我国经济政策的设计初衷(低投入多产出)是不相符的。就无锡市来讲,至2006年末,无锡市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仅为1617亿元,按对折计算,在正态分布的情况下,理论上仅能为810亿元银行信贷提供抵押。由于企业的不平衡性,最终可用于抵押的560亿也不到,这对于近3200亿银行融资规模的无锡市来讲,依靠固定资产的抵押来解决的信贷融资的保证是不现实的。
2.内部关联担保的政策壁垒。在抵押不足的情况下,担保是解决银行信贷融资的无奈之举,由于担保作为一种或有负债随时会转变为真实债务,因此外部企业一般均不愿意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或家族内部的关联担保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这种手续方便的担保在一定时期曾得到企业和部分银行的一致“欢迎”。但由于目前社会财务监督机制并不健全,这种内部关联担保往往只能起到形式上的担保,对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并不大。因此,银监会在2005年联合证监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银行向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信贷融资,同时,银监会对于非上市公司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并要求各商业银行限期清理。这一政策基本上堵住了企业通过关联担保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途径。
3.外部相互担保的风险。在内部关联担保存在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单个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在内部关联担保被禁止之后,集团企业、家族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比重也在逐步增加。从单笔业务来看,外部担保的风险比内部关联担保要小一些,但从金融稳定的角度看,一旦某个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如果仅仅是内部关联担保,那么问题往往会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如果是外部相互担保,通过担保链的传导,象多米诺骨牌一样,财务危机会迅速扩大,由点到面,影响更多的企业,对于整个银行系统来讲,受到的损失往往还大于内部关联担保,对于地方经济而言,更是不言而喻。2005年以来,江阴市少数集团企业因突发财务危机而引发的担保企业倒闭破产风波就是最好的例证。
4.金融创新杯水车薪。在抵押和担保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金融创新开发出新的金融信贷产品则成为新的途径,如近几年各银行推出的保理业务、仓单质押、担保公司等。但这些业务的开展也由于受到各种情况的制约,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总的业务量占全部信贷业务比重的10%还不到,所起的补充作用有限。保理业务受制于债务人的资质,银行的选择面并不多;仓单质押受制于质押物的品种、公共仓库和第三方监管等,不仅选择面不多,而且企业成本增加;而担保公司模式仅仅是银行风险和收益的同步转移,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风险把控条件和费率的高要求也是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满足的。在对融资企业风险产生与发展潜质的衡量上,担保公司更多地看重风险的产生,而非企业的潜在生命力,这是与我国担保公司现有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整个市场发育不成熟有密切关系的。
由此,现有的银行信贷保证体系所面临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开辟新的融资保证途径已经成为各银行和企业新的共同的愿望,而全流通背景下的股权质押则成为一种全新的选择。
二、股权质押的定义及作用表现
股权从经济意义上讲是一个统称,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权或者股票。而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力质押的一种,从法律上讲,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流行的MBO(管理层收购)或者反收购时得到了充分运用,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得企业的控股地位,通过向金融机构质押所拥有企业股权的方法来购进股权,这种模式在西方创造了大量总经理变成董事长的成功案例。在我国,股权质押几乎同时出现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和企业的MBO领域,但做成这些案例的往往是一些有着外资背景的投资公司,国内银行参与的比例非常低。受政策限制,这些股权质押绝大部分是以股权对应企业的净资产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融资额度,其发挥的作用有限。
在香港,股权质押曾经创造了许多经典的经营案例,如荣智健收购中信泰富、包玉刚收购九龙仓等,这些收购过程中,收购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通过股权质押的办法得到了银行的大力支持,但与目前大陆实行的以净资产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不同,这些股权质押额度却是以企业的股价为基础来进行测算的,其融资额远远大于前者。
三、可流通法人股权质押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广大上市公司的股东企业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机会,但在全流通条件下这些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法律和政策层面是否存在障碍,银行是否接受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论证。
1.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股权质押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定义虽然不是很明确,但并不影响股权质押业务的开展。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担保法》没有明确股份或股票出质的主体,但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习惯表述,我们可以确认,只有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才会使用“股份和股票”的概念。所以,虽然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担保法》并没有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企业均已把《担保法》的条款认可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从法律上讲,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2.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允许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目前已经比较清晰。《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以此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股权质押贷款,但在42条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认可。而《贷款通则》第9条第5款规定“质押贷款,系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由此,结合《担保法》可以确定,商业银行是可以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监会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0章仅仅对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涉及其他类型企业的股权或股票质押贷款,由此基本可以确认商业银行开办其他类型企业的股权或股票质押贷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3.证券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目前,我国证券管理机构对股权质押的规定只要集中在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专门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对其他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规定不是很明确,目前仅仅依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但相关规定中均没有明确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非证券公司企业是否允许或者不允许质押其所持有的股票。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八节第3项第13款规定较明确“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对外披露。由此可以认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被质押,证券管理层面持认可态度。
由此可以确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条文对股权质押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可以确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质押从银行获取融资这一行为,在法律或者业务管理上并不存在障碍。
四、可流通法人股权质押的优缺点
对于拥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而言,股权质押相对传统的抵押而言有着较强的优势。即便在全流通之前,虽然只能按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进行抵押,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资产中往往流动资产大于固定资产。所以企业即便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抵押得到的融资额度,也远大于按固定资产抵押获得的融资额度。但由于当时的法人股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转让也很困难,银行即便取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也无法迅速变现,因此,银行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兴趣不是很大。在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母公司持有的股票逐步取消了限售限制,这一最大的障碍解除后,银行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把质押的法人股迅速变现,因此,全流通为企业融资保证创造出了全新的途径,其优点是很明显的:
对银行来讲,该担保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强。相对于固定资产抵押和外部担保,可流通的法人股权质押一旦需要,企业或者银行均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一定的股票来获得现金流,虽然涉及到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和对外披露,但相对处置固定资产或者向外部担保主张权利来讲,这种方式要容易很多。
对企业来讲,该担保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放大了融资额度。相对于原来按净资产计算的质押方式,按股价计算的质押融资方式能较大地放大融资额度,按2007年前上证A股中报平均市净率5.85倍计算,假设原来按净资产计算时融资额为净资产的70%,按股价计算时融资额为股价的30%-50%,融资额也能放大为原来的2.5倍―4倍,如与固定资产抵押的融资额度相比,则将放大7-15倍,按现在企业融资中固定资产抵押不到30%计算,股权质押融资基本可以替代原有的外部担保融资方式。以无锡辖内的江阴板块为例,仅仅A股市场14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按其市值计算达600多亿,如果被用来作为股权质押,即便按30%计算,200亿的保证额度基本可以解决这些股东公司的全部银行融资,其作用将相当明显。
对金融稳定来讲,该融资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切断了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链,有效防范了企业财务风险引发的相互担保危机,避免了一个企业出问题而引发一堆企业出问题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且,在证券市场的外部市场监督下,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不仅有利于银行加强对企业监控,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责任心,即便出了问题,单一企业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起来比多个企业方便的多。
当然,股权质押也存在一个明显的缺点,作为质押物,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等多种因素而不断变化的。即便在质押融资时按30%―50%计算,一旦遇到股市的巨变其质押的股票价格迅速贬值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而且,股市的价格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各种外部因素甚至简单的谣传也能导致股价的异动,届时,企业要么增加更多的抵质押物,要么降低融资额度,而一旦到了需要抛售股票来归还银行融资的地步,很容易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因此,如果要推行股票质押,无论是对银行来讲还是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讲,都将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五、股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基本条件
对于股东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流程,目前各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综合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申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向银行提出股权质押申请――银行通过审批――引入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对外股权质押公告。当然在上述流程框架内,银行在许多地方还可以进行创新,例如股权质押期内融资品种、额度和次数的设计等,整个流程的核心是股东大会的批准、银行的审批以及质押融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实现股权在资本市场的迅速变现和流通,很难实现股权质押,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没有可能。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首先具备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和会计监督体系,能确保对企业的股权及其对应的净资产进行真实性评估,其次是拥有较为完善的第三方股权登记和交易机构,一个有形的产权登记和交易市场。在上述几个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银行根据企业股权的净资产情况,接受其股权质押是有可能的。而在当前的条件下,非上市公司实现股权质押的可能途径是以其股权质押给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以此来获得对方的融资担保,但担保公司对质押股权的再融资效能必须具备足够的评估能力,并能在相关法律框架内有效处分所质押的股权。因此,加快我国股权融资立法和建立股权融资的多元化平台是很重要的,也是大势所趋。
全流通条件下的股权(股票)质押,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常规的融资方式,而在我国还是一项在探索中的全新的融资保证方式,它对于我们国家有效化解现代企业制度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无疑是一条新的有效途径。当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这种新的融资保证方式必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出特有而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石家庄股权交易所 股权交易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概念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二、河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概况
(一)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简介
河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是2010年8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在全省范围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2012年经国务院24个部委联席会议审批确认,是河北省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于2013年10月29日在石家庄市庄家金融大厦正式开市,其办公交易场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号钻石广场17楼。
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提供展示、发现、挖掘、提升、实现价值的平台。其主要职能包括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转让、股权登记托管及股权、债权融资、高端培训等,帮助企业做优、做强,然后转板到北京、深圳和上海等股权市场,也就是实现企业“从小学、中学,最后升入大学,从而走向世界”的发展目标。
(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运营情况
1.市场初具规模。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于2013年10月29日正式开市,开市当天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唐山、沧州、衡水、邢台的13家中小企业实现首批挂牌交易。开市近两年来,已实现挂牌企业198家(其中主板企业84家,成长板企业42家、孵化板企业72家),托管企业548家;发展会员300余家,与11家银行、12家证券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累计为挂牌及托管企业完成融资近15亿元。
2.产品类型丰富多样。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目前拥有的产品除企业挂牌、企业预挂牌、股权托管、股权质押、信息披露、网上路演、助贷业务外,还包括多种股权融资产品和债券融资产品,其中股权融资产品包括挂牌前私募股权融资和挂牌后定向融资两种方式,债券融资产品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债券等融资产品。产品类型的丰富多样使其可以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到该所挂牌,促进其股权交易和融资,优化河北金融环境。
3.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拓宽。石交所自成立以来不断创新企业融资模式,目前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质押、私募债和三方互保等。截至2015年2月,发起设立规模为5个亿的挂牌上市企业基金,并且与省内十几家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股权质押融资正式启动,诺亚能源、宏润重工、瀛都复合材料分别获得了10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质押融资;私募债融资效果良好,根据西姆装饰、锦华通城购物中心、中和源亨等企业需要而量身订做,发行私募债23批次,金额达7200万元;三方互保融资正式启动,通过第三方公司提供实物抵押,担保公司担保,企业股权反担保为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000万元。截至2015年8月,石交所通过私募股权、私募债券、资管计划、结构化融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41笔(次),实现融资10.01亿元。各项业务的有效运行及开展为中小企业有效拓宽了融资渠道[1]。
4.聚集企业发展资源,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广大中小企业在到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后,受到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更多媒体的关注,使得很多企业得到了政府的政策扶持;同时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私募债和三方互保等方式能够以比较低的成本和比较快的速度获得融资,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推动企业良性发展。并且广大中小企业在办理股权登记、申请挂牌和开展股权融资的过程中,进一步理顺了自身股权关系,完善了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规范了财务管理,熟悉了资本市场运作的规范要求,促进了企业规范发展,为企业以后转板到北京、深圳和上海等股权市场打下了坚实基础。
5.增强了平台发展后劲。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证监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先后到所进行了考察、调研,并且石交所还与河北融投集团、金谷信托、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京东金额以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进行了业务交流并达成合作。
三、发展建议
(一)制定符合河北省的股权托管、投融资等业务发展特点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对已有的运行较好的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对运行稍差的业务的不足之处及其运行不好的原因彻查,力求使整个交易过程充分透明、公平、公正;再次,从长远来看,区域内中小企业的融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比重会不断上升,因此要对目前尚未进入区域股权市场的各类中小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出相关政策,完善法律规范,健全挂牌制度,以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挂牌,制定的政策既要能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挂牌的积极性,又可使各项规则具有可操作性。
(二)提升服务能力,为企业做好配套服务
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不仅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制约,而且公司治理、专业技术也欠缺。因此,如果石交所可以搭建一个全方位的中介服务平台,对挂牌企业提供相应的公司治理和技术支持,会大大提高企业挂牌的兴趣。此外,石交所还应做好一系列配套措施,如通过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中介机构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会员的作用,提高其保荐服务能力及后续持续督导,让挂牌企业切实体会到挂牌的好处,保证股权交易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体系内有效地运行。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市场的透明化,使得监管部门能够更好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规范化发展,降低市场的风险。因此,石交所应尽快建立规范、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披露内容、形式、对象、格式、时限等做出详细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
总之,河北省政府应该积极参与河北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出台政策鼓励、引导本地中小企业去石交所进行挂牌、交易、融资等活动,完善治理结构、提升中小企业治理和融资水平,利用资本市场助推本地中小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index.shtml.
2015年开春以来,证券市场一片火红:主板涨、创业板叠创新高、新三板更是疯涨!无数资金加速入市新三板,与此同时,大量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
23年历史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累计挂牌上市公司不到3000家,而2013年底才扩容至全国的新三板(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迄今累计挂牌企业已经超2000家,至2015年底预计达到5000家,2~3年内预计累计挂牌达10000家!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中小企业对新三板如此热情?不仅仅因为新三板采用了备案制、不设财务指标、低门槛容易上等原因,以下三大因素才是众多中小企业上新三板的核心动因。
一、方便债券股权融资
做企业,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每个中小企业都希望自己能够做强做大,成为最后的赢者。资金问题,是中小企业成长路上的一道坎,中小企业因为抗风险能力差,可以抵押的实物资产有限,很少有银行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如果企业新三板上市,信用等级会上升,上述各类质押贷款、私募债券融资就容易许多。新三板企业也容易获得风投机构的青睐,较高溢价的定向增发、股权融资也容易成功。某新三板企业,挂牌不到1个月,就吸引了10余家投资机构前来调研,不到3个月,就以12倍的市盈率定向增发了10%的股份,融到了宝贵的长线企业发展资金。
二、方便股权转让,利于财富增值
如果是普通的责任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是烦琐的过程,企业老股东都有优先受让权,但各个股东之间价格往往谈不拢,不但实现不了股权价格的最大化,而且还伤了股东之间的和气,影响了核心股东团队的团结,这是中小企业成长阶段之大忌。新三板的股份协议转让功能和做市商制度,使转让对象既可以是老股东之一也可以是外部机构或个人,在不伤股东之间感情的同时实现个人股权价值最大化。
某个新三板企业,年利润为500万元,1000万元股本,某股东占15%的比例,未挂牌前欲以3元/股转让其拥有的5%股权,与其他股东协商了大半年,老股东们或因价格问题(嫌3元太贵)或因敏感性持股比例问题,均没有接盘。新三板挂牌后,该股东很快就以6元/股的价格出让了5%的股份给外部投资者,比挂牌前的3元/股整整贵了一倍。
根据证监会反馈的信息,转板机制一旦确定,新三板挂牌转板到主板或者创业板市场,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即有一定的优先转板权。如果成功登陆主板或者创业板,那新三板股东的财富会数倍数十倍的暴涨。近年,新三板企业久其软件、世纪瑞尔、北陆医药、佳讯飞鸿、紫光华宇、博晖创新已先后登陆创业板,以后新三板转板案例必将越来越多。
三、提升企业公众形象
中小企业普遍创立时间短,资金短缺,企业形象难以树立。但是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形象无形中上了几个层次。要求治理结构规范、信息披露合规的新三板市场给挂牌企业起到品牌担保的作用,相当于新三板给挂牌企业免费打了千万元级的广告。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券股权融资,更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各类人才的加盟,更容易得到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的重视,得到企业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资源。
挂牌成本低,是促使中小企业踊跃挂牌的重要因素。上新三板所涉及的券商、会计所、律师所等中介费用仅百万元上下,各级政府还有数十万元的挂牌财政补助,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比较有限。而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费用动辄千万元级,一旦上市失败,某些企业可能会陷入万劫不复之困境。
挂牌速度快,也是某些企业上新三板的重要因素。从准备到挂牌新三板,通常半年就够了,而登陆创业板则要通过重重难关,还需要3~5年的时间,对一些市场变化快、融资紧迫的质地佳的中小企业而言,上备案制不用排队的新三板是不得已的选择。
2005年3月22日,“光彩建设”(000046,自2005年12月10日起,变更为“泛海建设”)披露了公司股权协议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光彩投资)与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泛海)、北京东方创业发展公司签署协议,拟增加三方持股的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泛海建设)的注册资本。泛海建设的其他两股东中国泛海、北京东方创业发展公司放弃增资,同意由泛海建设另一方股东光彩投资单独对泛海建设追加注册资金,光彩投资以其所持有的“光彩建设”28.17%股份(82,503,728股),每股按200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502元/股计算,作价人民币28893万元对泛海建设进行增资,从而达到增加泛海建设注册资本之目的。光彩投资在本次股权转让以前持有“光彩建设”48.17%的股份。若本协议获得有效执行,即在“光彩建设”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以后,光彩投资成为“光彩建设”的第二大股东,泛海建设将实现对“光彩建设”的收购,并成为“光彩建设”第一大股东。
“光彩建设”在并购中自创增量是明显的。一是使注册资本增加为银行融资提供方便。“光彩建设”并购完成以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并购前的4亿元上升到6.8893亿元。注册资本增加以后,从银行获取贷款融资规模的可能性增大。二是使所持股份得到了再次利用。光彩投资用于增资的“光彩建设”82,503,728股份原来是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作为质押,股份质押是一种融资行为,被质押的股份作为出资又是一次利用。三是使所持股份得到了流动。资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并实现其价值,光彩投资用于增资的“光彩建设”82,503,728股份,原来是光彩投资持有,其后流动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被质押,再后通过增资流动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资产价值得到了充分利用。
“好当家”与母公司实现协同效应
像“光彩建设”这样在并购中自创增量价值的案例,典型的还有“好当家”(60046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