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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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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进程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此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据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为了更有效的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简称WIPO)。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于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有效的协调和促进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①

以上述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内容为基础,以世界产权组织的工作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到20世纪末开始面临挑战和发生动摇。传统的国际贸易已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的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贸易标的也从原料向工业制成品转化,从服务行业向技术转让转化。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得到体现和提高,而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表现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处于现今世界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出现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义务主体不定。只有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才有义务遵守,且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并不尽相同,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甚至由于签约国的局限性而没有实际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护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约未能建立起约束各国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共同的保护准则,而各国由于各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措施和权利救济程序或途径以及权利限制等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可能使同一公约的缔约国对同一知识产权主题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三)整体保护水平不高。这些公约制定于一个世纪以前,不可避免的滞后于迅猛发展的国际贸易形势,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如集成电路、生物工程。

(四)保护机制不全。现行公约普遍缺乏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必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再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解决。

二、TRIPS的有关内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经济萧条席卷全球。以美国、欧共体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回首检视其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和现存资本,才猛然发觉知识产权正是其大宗尚未动用的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四小龙”正处于利用欧美的知识产权以创造其经济财富的转折点上。这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组织渐生抱怨。8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另辟蹊径,求助于关贸总协定,力求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将其正式列入谈判议程。“乌拉圭回合”谈判历时七载,形势一波三折,时晴时阴。美国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从利益关系上态度明显相左。巴西代表则认为,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犹如把病毒置入计算机一样。1991年12月18日,谈判各方初步达成了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签定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国际贸易的“知识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在TRIPS协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1995年1月1日WTO正式运作,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纳入多边贸易体制。②

TRIPS共分为7个部分计73条,另加协议正文前的序言,与以往有关国际公约相比,TRIPS不仅例举了各国应当遵守的原则,而是有相当详细的实体法规定,它还规定了各国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协议的序言明确了谈判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要达到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范围和适用的适当标准及原则;针对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使用有效、适当的方法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来多边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议;为了使谈判结果有广泛的参加者而进行的过渡安排。谈判的目标是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协定,以解决此方面问题的争议,从而减少紧张局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TRIPS许多规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其中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应背离缔约方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第一条还规定缔约方可以在本国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第二部分是整个文件的核心,分别对版权、商标、专利、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许可证协议中反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关于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关于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关于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着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内容:

(一)、TRIPS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一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则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简称MFNT)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机制: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

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1、TRIPS对专利权的的规定:

TRIPS对专利保护对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除了医疗方法和动植物外,都应授予专利。协议规定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及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不少于20年。各国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长短不一,这样规定,即使某一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较短,但其他成员国的专利在该国内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护期限。

协议规定对新的或独创、非因技术或功能原因而产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其权利包括生产、销售或进口带有外观设计的标的物,保护期至少10年。

协议对专利许可规定了较多的限制条件,发展中国家为防止专利权滥用,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发达国家则持否定态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作了较大让步,最后TRIPS一方面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实行强制许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的使用规定了若干限制性条件。

2、TRIPS对商标权的保护。

TRIPS与《巴黎公约》不同,给商标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15条规定:任何标记及其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就构成商标。即必须要具有“识别性”。此外,各成员还可以将“视觉可感知性”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只有在视觉上可识别的标识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以听觉、味觉识别的标识不在此例。每项商标注册均应公告,成员提供合理机会以备他人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撤消。《巴黎公约》中没有此类要求。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TRIPS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商标的服务商标;第二,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第三,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该协定在1993年修订文本第84条中,以“未穷尽”的例举方式,指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四条标准,即:有关商标在消费者大众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步定为驰名;在德国,则为40%左右);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的广告或其他宣传传播的范围;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产、销状况。由于这一例举是“未穷尽”的,所以还可以辅之以更多的其他标准。

TRIPS对各成员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员规定的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碍商标的正常使用。TRIPS例举了几种常见的特殊:如要求将注册商标与另一商标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册商标,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损于辨别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等。以往的关于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几乎见不到对贸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条款。TRIPS作出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该协定是从贸易角度规定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

3、TRIPS对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TRIPS继承了《伯尔尼公约》的大部分原则和制度,除了第六条之二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扩大了《伯尔尼公约》的适用范围,凡是WTO的成员,无论是否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其规定(除第六条之二);增设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的保护制度。计算机程序受版权法保护的历史,至今还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宾首开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订《伯尔尼公约》时,由于计算机保护程序的版权保护问题尚未引起各国重视,所以没有规定此内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员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丰富了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另外,TRIPS还补充了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出租权。作品的出租是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TRIPS要求各成员国对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TRIPS规定:至少在有关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每个成员都应当保护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的出租权。

TRIPS加强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重申了《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了以下强化邻接权保护的新规定:第一,要求各成员国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录音制品权利持有人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罗马公约》中没有此规定;第二,延长了某些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不少于50年,但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仍与《罗马公约》的规定相同。

TRIPS的影响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协议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应采取的措施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并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要客观的认识这一距离,并采取措施弥补和完善,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四)、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五)、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形势,我们应采取对策:

(一)、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顺应国际大趋势,又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对于个别国家将知识产权“意识形态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搞“双重标准”的做法,我国应坚持立场,当仁不让。

(二)、自觉吸收外国法的“合理内核”,完善我国立法。我国知识产权终将汇入世界法制发展的洪流,者应当按照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吸纳外国法律中的合理成分为我所用。

(三)、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理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同时还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其依法行政;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应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提高业务水平。此外,我国审判机关应加强同国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达到更高的水准。

(四)、健全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加速知识成果的产权化和商品化进程,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④

参考文献:

①赵生祥《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现代法学》2000年3期P131。

②丁丽英《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1月P54。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来源:()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2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2.1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来源:()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大都为社会所有领域信息网络技术安全所普遍适用,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法案能够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认为,我国早已认识到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仅靠传统的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管理”的色彩太浓,且多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管理,形成执法主题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带来了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因此,尽快将信息网络立法问题做通盘研究,认真研究相关国际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国际合作,统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则可以参照世界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法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法律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非常丰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单靠一个部门法就可以解决的。就我国立法的传统习惯和司法的现状而言,将信息网络技术立法在人大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权各个部门制定一定的部门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计算机网络法律的实质是由众多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集合构成的法律法规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用我国《立法法》来解决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3知识产权理论中的版权、专利权、驰名商标在网络下的侵权行为

也许有些人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资源共享的,而且是开放型的状态,其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从网上拷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还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须知网络只是信息来源:()资源载体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的资源的利用问题。否则,无论对谁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

侵权行为集中化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对版权的侵害上。一旦版权人的作品进入网络空间,网上用户便可以自行浏览、自由下载,轻易复制。版权人对其财产权甚至人身权都可能受到侵害。我们常说的网络侵权实际上经常指的是侵犯版权,但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著作权的侵犯。版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一方面,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拷贝下来别人的文章而发表。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第二,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

(1)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

(2)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对自身及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并不是本着诚实、讲信誉的原因则利用因特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

第三,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存在问题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管理;知识产权;知识共享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知识创新的“元”。而知识管理是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通过对已有知识的整序与存储,激励知识的共享,从而实现知识创新目标的组织管理过程。对于一个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对知识的管理应该使组织最大限度地拥有知识,最大限度地扩散和交流知识,最大限度地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使每个成员都能掌握组织运营和创新所需要的知识,并利用现有知识,使其转化为组织的无形资产,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在对知识的管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知识创新、知识转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是极其重要的。

l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系

1.1以实现知识创新为共同目标

不论是知识管理还是知识产权,都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因而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组织成员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而知识产权制度则以法律为杠杆,寻求利益的支点,一方面有效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方面旨在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推动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最终实现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因此,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知识所坩的方法和手段不同。

1.2以相互促进与协调为共同原则

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新发明、新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在法律上获得合法产权,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创新机制才能健康运行。因此,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知识管理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知识共享、知识创新必须建立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通过利益协调以及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共享,实现知识创新,有利于知识管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2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现实矛盾及其原因分析

2.1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现实矛盾

尽管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在目标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它们在实现方法与手段上的不同,知识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注重知识的利用、知识的共享,而知识产权则注重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以实现权利主体问的利益协调。因此,在知识管理过程中会产生诸多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加工集成与知识产权的矛盾。知识管理过程中,知识加工与集成是其重要环节。知识加工是对已有知识的提炼以及隐形知识的显性化,而这些已有知识本是他人的智力成果,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的加工与集成要经过知识的筛选复制、知识的重组、知识的衍生等过程,而这些过程则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的。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复制、传播、改编、编泽等权利,如果不是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其作品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知识管理,特别是企业的知识管理,它对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因此它在知识的加工与集成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问题,至少要涉及著作权人的发表、署名、修改、编译等权利。

(2)知识产品与知识产权的矛盾。企业在知识管理过程中通过对知识的加工集成可以形成一些独特的知识产品,如数据库、知识库、智能工具、应用软件或电子出版物等,它是可以得到版权或专利权的保护的。这些产品中许多涉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它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将成为企业日益重视的一种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也必然构成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产品有可能是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诸如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因为,在这些产品中不可避免要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收集其他组织的商业信息、专利信息等。因此,这些产品会受到其他权利人(包括本组织的成员)的法律诉讼,产生诸多知识产权问题。

(3)知识服务与知识产权的矛盾。知识管理,目标是知识创新,最终要通过服务来体现。知识服务有多种方式,如产品的发行销售、信息咨询、信息传递、建立知识门户等等。虽然这些服务都凝聚了组织及其成员的智慧与劳动,他们应该享有权利和报酬,但是一旦你是运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而没有解决好知识产权关系,即使你在其中也耗费了大量的智力和劳动,也会引发知识产权问题,如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2.2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产生矛盾的原因

知识管理作为一种知识的加工、整理、集成与服务的渐进过程,它与知识产权之间产生矛盾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归纳起来,其原冈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知识的财产性。知识作为一种无形之“物”,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人们就其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即知识产权或者知识财产所有权。智力劳动成果是劳动的产物,而且是智力劳动的产物。与体力劳动一样,要付出努力。根据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劳动者拥有其劳动成果是一种天赋权利,财产权是劳动者艰辛劳动的回报。“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有的成就上又增加一些东西,因此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智力成果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智力劳动者理所当然应从中受益,因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也就成为一种天赋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看,知识管理是一种基于知识的智力劳动过程,其问也要付出大量的智力投人,甚至是资金投人,知识管理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也享有专有权利。然而,知识管理有可能是对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再加工,所形成的知识产品也是建立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基础之上的,而这些智力劳动成果是他人“私有财产”。因此,两者之间必然产生尖锐的矛盾。

(2)知识的增值性。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矛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知识的增值性。知识的增值性是指知识在流动过程中价值的提升。在知识经济时代,新知识被赋予资本的属性,必然带有相应的价值取向。知识经济意味着智力资本作为一种有无限创新能力的全新生产要素,必将成为经济价值的主要来源。作为一种知识增值的有效途径,知识管理把知识、资源、信息通过整合提升形成新的知识体系,实现新旧知识的整合、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整合以及个人知识和组织知识的整合。知识整合的过程也是知识的动态循环过程,可以增进知识的价值增值。

由于知识可以作为一种资源、资本,它在组织的管理以及生产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作用,与之对应的,一些知识产品或者高科技产品在市场上极具竞争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随之提升。正是由于知识的增值性,那些注重知识管理的高科技企业竞相为知识的收集、加工以及管理加大投入,知识在流动过程中实现增值。然而,由于知识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其财产性决定了它的私有性,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生产者绝对的权利,即“对世权”。针对知识增值的知识管理必定与知识产权产生尖锐的矛盾。

3知识管理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对策

3.1强化对知识产权体制的认识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将智力资源作为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条件,是一种无形资产投入,其本质是鼓励和促进创新。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包括精神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来协调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关系,包括所有者、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与利益,提倡知识共享,实现知识创新,但其前提是保障权利人固有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是受保护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要受到合理使用、许可使用等一定的限制,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的同时,促进知识的应用,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知识共享与知识创新。

在知识管理过程中,对知识的加工、集成,形成知识产品,并通过服务来体现知识创新,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的内在关系。

3.2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知识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管理中一个重要体现。知识管理是建立在他人智力成果基础之上的,只有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才有可能尊重自己的智力成果。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要根据使用目的.合理地使用他人成果,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如果是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则需要授权使用、付费使用

3.3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

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它耗费了本组织及其成员大量的智力与劳动,具有新颖性、独创性,享有知识产权,因此要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实行无形资产战略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权属管理与保护制度、组织内部的技术开发档案(资料、文件)管理制度、组织知识产权的保密、保安制度。根据组织的使用目的,就其智力成果办理专利、商标申请和软件版权登记,对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等。

3.4建立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

建立协调机制是解决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之间矛盾的主要手段,也是使知识能得到增值的重要前提。建立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关键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模式有多种,但不管是哪种模式,都需要负责协调在知识加工、生产以及服务等管理过程中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建立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协调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还要负责对内部员工(特别是从事知识管理日常事务的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原创性,高新技术产业,影响因素

 

1 原创性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界定与测量

原创性高新技术产业是指采用新技术而形成的相同或相近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或者是围绕高新技术而生成的新兴的企业群体,其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是一种根本性创新。国内外文献研究创新较早,但将原始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起来分析原创性高新技术产业的文献很少,缺乏系统的研究。

我国的高新技术范围共11项,涉及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及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要确定哪些是属于原创性的,有一定难度。笔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学者的研究主要认为有四大主要衡量指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成长性指标管理论文,并且占有的权重应分别是0.3、0.3、0.2和0.2.

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产业内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主要是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包括:(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成长性指标主要有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经过上述筛选,本文选择了医药、航空航天、通信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5个行业的样本。

2 原创性高技术产业成长影响因素模型

对原创性高技术产业成长演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的第一步是建立模型。本文认为原创性高技术产业成长主要受创新资本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的影响,据此将主导性高技术产业成长的评价模型表示如下:

Y=LαKβ

其中Y表示产业成长,L表示创新的人力资本投入,K表示投入的创新资本,α和β表示人力投入和资本投入对产业成长的影响。

对上式两边先取对数后求导,得出:

(dy/dt)/Y=α(dL/dt)/L+β(dK/dt)/K

α——人力投入的影响系数;

β——创新资本投入的影响系数;

三、原创新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1.数据来源及处理

实证分析的一项前提性基础工作就是数据的分析与整理。根据中国现有统计资料的情况,在己经公开出版的文献资料中,几乎没有完整的适合我们要求的数据资料。因此,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模型所需要的数据只有通过适当的数据处理的方式才能获得。本文所取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和科技部网站。

(二)原创性高新技术产业的描述性统计数据

原创性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保持持续增长趋势,1995年一2009年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均基本处于上升趋势管理论文,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提升说明产业附加值、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业不断成长,见下表1。

表 1 原创新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单位:亿元)

 

年份

行业

1995

20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医药

61.53

170.26

469.36

569.92

712.69

948.91

1248.32

航空航天

59.01

81.33

337.35

305.04

379.13

472.98

272.17

通信设备制造

350.18

1630.81

3852.04

4173.48

6013.02

6759.08

8232.77

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

36.64

537.00

2070.09

2963.11

2814.74

4227.74

2253.12

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

31.00

64.42

185.82

237.31

383.65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R&,D投入,市场占有率,医药生物企业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向创新型经济的转型,创新作为主要的驱动力,在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研究。医药生物企业的高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对创新的要求也更加强烈。目前,国外企业已经把技术创新活动作为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上的投入仍然偏低。R&D活动是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环节。那么企业是否要重视R&D活动?R&D投入的多少是否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经营绩效?如果这种影响存在的话,具体如何影响?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对R&D投入对市场占有率的影响展开了系统的研究,力求深化对企业发展理论的认识,为我国医药生物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

市场占有率既能反映企业竞争优势又能反映企业经营绩效,因此本文分别从R&D投入与企业竞争优势、R&D投入与企业业绩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

(一)R&D投入与企业竞争优势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任何先进技术和产品都会过时,都会被更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取而代之,而且产品周期也随之变短。因此企业管理论文,企业只有加大研发力度,不断用新产品代替旧产品,比竞争对手提早开始新一轮市场生命周期,才能获取竞争优势,形成和巩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长久不衰。

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竞争优势有两种形式:成本领先和标歧立异。即,一种是在同质产品的生产上由低成本所带来的低价格竞争优势,另一种是由产品异质性所带来的竞争优势。

R&D投入与竞争优势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自于R&D投入在价值链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由此导致的企业通过自身价值活动来获得低成本和(或)差异化的能力。R&D投入的方向不同,产生的竞争优势的形式也不同。

1、 R&D与成本领先。

李心合(1996)指出:技术与成本的关系十分明显。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则产品消耗高,生产损失大,生产效率低,成本水平高。因此,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改进工艺是降低企业成本的根本途径。

张艳华(2006)运用企业内生理论,分析了R&D能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她指出,产品成本的80%取决于研究开发阶段,其余20%在生产阶段可以控制,因此,企业加大R&D投入后,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便拥有了成本优势企业管理论文,采用成本策略时,可以让渡更大的价值给消费者。

2、 R&D与差异化。

刘金材、顾丽琴(2005)强调了新产品开发对企业的意义,他们指出:开发新产品,能增加商品品种、数量和市场供应,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同时,对企业来说,可以增加其市场开拓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张静中(2007)发现:企业要想使产品在市场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就必须生产出与众不同的、有自己特色的产品。换句话说,必须生产出具有差异化的产品,才能赢得市场,才能取得竞争优势。这就要求企业自主创新,运用自主的知识产权生产出新产品,将新技术转变成现实的社会生产力。

正如王荣、武博(2001)在研究中总结的,企业可以通过R&D,开发出性能卓越、价格便宜的产品去开辟新市场,占领或扩大已有市场;也可以通过R&D,研发出独特的工艺以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学者们纷纷尝试用数据来说明R&D投入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

Sharmistha(2001)通过对1996年54家加拿大中小企业的研究,证明了:企业产品创新的程度与R&D投入密切相关,并且产品创新程度越高,企业的竞争力越强。

杨梅英等(2007)通过问卷调查,并利用(偏)相关分析方法计算出北京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R&D投入对其企业竞争力以及竞争力各构成指标的(偏)相关系数,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R&D投入和当年的竞争力指数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企业管理论文,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该重点加大R&D投入。

(二)R&D投入与企业业绩

Jooh Lee和Eunsup Shim(1995)分别抽取了美国和日本的6个高科技行业中的143家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研发费用对企业的市场价值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因此,企业应重视研发,并把研发作为企业战略因素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冯·布朗(1999)认为R&D投资对企业价值存在“加速化陷阱”,并不是正相关关系,即由于R&D投资的增加与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之间的非正相关关系所引起的高风险。

Hsieh, Smishra和Gobeli(2003)采用美国1975~1996年的医药和化学业的数据,以纯利润、营运收入、销售增长、托宾Q值为因变量,以R&D和固定资产为主要的自变量,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对R&D投资的获利要比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获利大。

Valdemar, Mogens, Tor and Erik(2004)采用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将时间定为1995~1997年丹麦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选择制造业公司年报和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研发支出与收益显著相关,并且其积累的收益率大约在9~12%。

朱卫平、伦蕊(2004)通过以广东省某市的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以企业人均利税额和竞争优势系数来代表企业的绩效。他们发现,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资金、人力资源投入与企业绩效之间基本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程宏伟等(2006)利用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检验了R&D经费投入与业绩之间的相关性。结果表明,从总体看,我国高技术上市公司研发水平偏低,研发强度与主营业务利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文献评述

现有研究充分肯定了R&D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深入分析了R&D投入对竞争优势、企业绩效的影响,尽管研究者将市场占有率作为度量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指标,但是,大多未能将R&D投入与市场占有率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本研究在对R&D投入对市场占有率影响进行文献分析的基础上企业管理论文,利用上市医药生物企业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整体来说,技术创新能力较弱,R&D投入偏低,各个行业对R&D投入的要求也各不相同,所以应该具体行业具体分析。医药生物行业的高技术特点,决定了R&D能力对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本研究选取了医药生物这个行业进行具体研究。

三、实证研究及结论

(一)研究假设

通过文献回顾,分析可知,企业不同R&D投入可以获得不同的竞争优势。具体来说,工艺研发投入的增加,可以引起生产工艺的技术变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企业拥有成本领先的竞争优势,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产品研发投入的增加,可以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表现出质量或特征的差异,开拓市场新的领域,提高市场份额。概言之,企业的R&D投入通过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再影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并且表现出一定的正向作用。据此提出假设H:企业R&D投入与市场占有率正相关。

(二)样本的选择及数据来源

随着新会计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的实行,我国上市公司有关研发费用支出的信息披露状况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因此,本文将研究期间定为2007、2008和2009三个年度,选取了在我国沪深两市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到2009年12月31日止还存续的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剔除了ST公司及欠缺任一年度所需的研究数据的样本。

通过严格筛选,最终选取了28家医药生物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本文研究的样本。所有数据来自于巨潮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

(三)研究变量选择

1、R&D投入指标的选取。

企业R&D投入主要包括营运资本投入、人力资源投入、设备与设施及场地的投入和创意思想投入等。由于一方面创意思想投入缺乏客观、可量化的标准企业管理论文,且创意思想主要由研发人员提供;另一方面设备与设施的投入可以折合成货币计量并入财力投入中,所以企业R&D活动的投入大多主要反映在财力投入和人力投入上。因此本文选取R&D费用(K)和技术人员数(L)作为R&D投入的考核指标。

2、市场占有率指标的选取。

市场占有率常用的计算方法有整体市场占有率、为所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和相对市场占有率。本文选取相对市场占有率这个指标。相对市场占有率是指相对于最大的竞争者或三个最大的竞争者的市场销售量(额)的比重。相对市场占有率反映了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市场成长速度,也反映了市场上企业竞争的强弱变化。在28个样本中,本文选择市场销售额最高的代码为600062的上市公司作为基准,来计算相对市场占有率。

3、控制变量的选择。

上市公司规模是公司市场占有率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所以本研究将公司规模设置为控制变量。由于R&D投入对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本文选取公司资产总额来反映公司的规模。

现代市场营销理论认为,各个竞争者的市场占有率同它们的市场营销努力成正比。所以本研究选择企业的营销努力作为另一个控制变量,并且用企业的市场销售费用来衡量企业的市场营销努力。

(四)研究模型的建立

回归模型是一种常用于考察投入产出关系的模型,因此,本文建立多元线形回归模型如下:

模型中为因变量,表示上市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为解释变量,分别表示上市公司的研发经费支出和技术人员数,和为控制变量,分别表示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销售费用,是回归方程的截距项,是回归方程的残差项。

(五)R&D投入与市场占有率的相关性检验

首先我们利用2007~2009年三年的数据,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通过SPSS16.0软件处理,得到结果如表1、2、3三张表:

表1引入/剔除的变量a

模型

进入变量

剔除变量

方法

1

M

K,L,SIZE

逐步回归(标准:F的可能性≤0.05的变量进入,

F的可能性≥0.10的变量剔除)

2

K

L,SIZE

逐步回归(标准:F的可能性≤0.05的变量进入,

F的可能性≥0.10的变量剔除)

3

SIZE

L

逐步回归(标准:F的可能性≤0.05的变量进入,

F的可能性≥0.10的变量剔除)

a. 因变量:SHARE

表2 模型摘要

模型

R

R2

Adjusted R2

误差估计

D-W

1

0.789a

0.623

0.618

0.178573736

2

0.860b

0.740

0.734

0.149062052

3

0.883c

0.779

0.771

0.138321314

1.921

a. 预测因子: (常量), M

b. 预测因子: (常量), M, K

c. 预测因子: (常量), M, K, SIZE

d. 因变量: SHARE

表3系数a

模型

非标准的回归系数

标准的回归系数

t

Sig.

VIF

B

标准误差

Beta

1

(常量)

0.114

0.027

4.158

0.000

M

8.929E-6

0.000

0.789

11.632

0.000

1.000

1.000

2

(常量)

0.077

0.024

3.259

0.002

M

6.195E-6

0.000

0.547

7.903

0.000

1.496

1.496

K

5.076E-5

0.000

0.420

6.057

0.000

1.496

1.496

3

(常量)

0.048

0.023

2.075

0.041

M

4.650E-6

0.000

0.411

5.564

0.000

1.976

1.976

K

3.798E-5

0.000

0.314

4.473

0.000

1.784

1.784

SIZE

3.654E-7

0.000

0.292

3.751

0.000

2.194

2.194

a. 因变量:SHARE

表1显示了逐步回归的过程,按照对市场占有率的影响贡献程度的大小,逐个引入通过0.05显著性水平检验的三个解释变量,即销售费用、R&D费用和企业规模,从而建立了三个模型,剔除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的解释变量技术人员数。由表2可知,三个模型的Adjusted R2分别为0.618、0.734和0.771企业管理论文,显示了随着三个解释变量的引入,修正后的可决系数呈现明显增大趋势,即拟合优度变化显著。当解释变量增加到销售费用、R&D费用和企业规模三个变量时,方程的拟合程度最高。最优模型即第三个模型的D-W值(杜宾-瓦森检验值)为1.921,接近于2,可以认为该方程的残差不相关。表3显示了三个模型的回归系数、常数及t检验结果,可见,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和企业规模都通过了5%显著性水平检验,并且回归系数均为正,所以可以认为市场占有率与销售费用、R&D费用、企业规模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第三个模型中三个自变量的VIF(方差膨胀因子)的值均在10以内,说明自变量为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和企业规模,因变量为市场占有率的模型中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由于截面数据中可能存在异方差,导致回归参数估计量不再有效,所以本文利用上步回归得到的普通残差的绝对值和市场占有率进行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来检验是否存在异方差。如表4,结果表明普通残差的绝对值和市场占有率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208,p值为0.057,略大于0.05,表明有可能存在异方差。

表4Spearman相关系数

SHARE

w

SHARE

相关系数

1.000

0.208

Sig. (2-tailed)

.

0.057

N

84

84

w

相关系数

0.208

1.000

Sig. (2-tailed)

0.057

.

N

84

84

为了消除异方差对模型估计造成的影响,本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对原模型进行修正,权重为此前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得到的普通残差绝对值的倒数,再次回归得到结果如表5:

表5加权最小二乘估计结果

SHARE

回归系数

t值

Sig.

VIF

K

0.385

5.173

0.000

3.488

SIZE

0.191

11.222

0.000

1.596

M

0.510

8.214

0.000

3.555

Adj R2

0.972

F

961.176

D-W

1.881

可见,修正后模型的拟合优度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修正的判定系数从0.771上升为0.972,表明修正后的方程很好地拟合了样本的数据。方程的D-W值接近于2,可以认为该方程的残差项之间是不相关的。研发费用、企业规模和销售费用三个自变量VIF值均小于10,可认为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三个自变量均通过了0.05显著性水平检验,并且回归系数均为正,表明R&D费用支出、企业规模和销售费用与市场占有率具有显著地相关性,且这种相关性是正向的。

为了检验是否已经消除异方差的影响企业管理论文,我们再次对修正后的模型的残差的绝对值与市场占有率进行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检验,如表6:

表6Spearman相关系数

SHARE

w1

SHARE

相关系数

1.000

0.190

Sig. (2-tailed)

.

0.084

N

84

84

w1

相关系数

0.190

1.000

Sig. (2-tailed)

0.084

.

N

84

84

结果表明修正后模型的残差的绝对值与市场占有率的等级系数的p值从0.057上升到了0.084,显著性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此可以认为模型的异方差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六)简要的研究结论

线性回归分析得出结论:技术人员投入与市场占有率不具有显著的相关性,R&D费用支出、企业规模和销售费用与市场占有率具有显著地相关性,且这种相关性是正向的。

因此,医药生物企业应该更加主动,把技术创新放在战略首位,加大R&D费用的投入,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使企业拥有持续的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虽然本研究表明,企业科技人员数与市场占有率不显著相关,但是医药生物行业的高科技性质决定了其对人才需求之高,高素质人才影响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影响着医药生物技术进步的方向,所以我国研发队伍的结构和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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