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方法; 转换
引 言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即通过投资而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份额,进而根据所占股份份额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和承担公司亏损责任的一种投资方式。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持有长期股权投资份额的目的并非通过短期买卖交易获益,而是在于长期持有,除股票投资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是不能参与买卖交易的。因此,相对其他金融资产而言,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相对较大,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会计核算也会有所区别,会计核算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动态地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对此进行研究对进一步推动相关会计实务工作的开展和运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顾名思义,权益法则指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进行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能够在实质上控制被投资单位;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较小,不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并且这种投资报价也并非公共获得的,如没有市场报价,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公允价值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来说,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不是以持股比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应该考虑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因素。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果持股比例介于20%至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除此之外的情形则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核算方式的确定,其中很明确的规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也是如此。除了将持股比例作为判断指标外,如果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者实施控制或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否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然而,会计核算方法确定以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会计核算方法也会由权益法向成本法变动;反之亦是如此。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由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是由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身份变化、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实质上相互影响的变化,如从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随着股份增持的变化而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因减持股份而从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等,这些都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需求,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动态的调整,以适应会计实务的需要。
三、成本法转向权益法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主要源自于两种情况,分别是由追加投资和减少投资引起的,虽然都会导致由成本法核算向权益法核算方法的转变,但从整个会计分录的处理过程来看,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文将对此做详细的讨论。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原持有的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日常交易的市场中不存在公共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通过方便快捷的手段进行确定时,采取成本法计价的会计核算方法。投资者如果追加投资比例,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将发生变化,进而能对被投资者施以重大的影响和控制,会计核算方法需要变更为权益法,会计核算上对于原来持股的部分和新增加的部分也需要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1.对于原持有股份的账面余额部分,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按持股比例进行计算的金额,两者的计算结果并非完全一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额。对此,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无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直接按投资者所耗费投资成本的价值计算;反之,则需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对于差额部分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对于新增加的股权投资部分,需要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新增比例计算投资单位新增的投资份额,并与取得这部分新增投资耗费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即所耗费的成本大于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份额,对此不需要做会计核算调整,超出的投资作价部分体现为商誉,其会计核算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和体现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原则,使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能够更好地进行纵向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商誉和留存收益部分的计量和核算也应保持前后一致,对于原持股比例对应的商誉与新增股权投资对应的商誉部分,应加以综合考虑,留存收益的核算与处理也应如此,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与整体投资相关联的商誉及留存收益,并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而动态地调整和整合。
3.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原来持股的部分,由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公允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原持股的部分对应的份额的会计核算处理也需要进行调整。
(1)在对应的会计核算区间,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了净损益,则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属于初始投资到新增投资区间的净损益部分,则需按持股比例对应的净损益部分调整留存收益,其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若股份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部分,产生于新增加投资部分的投资期初至新增投资日之间,则应将对应损益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3)除上述两种原因之外导致股权投资所占份额对应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减少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变,除了追加投资外,处置股权投资也会导致核算方式的转变,当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时,按《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部分条例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针对减少投资引起的核算方法的转变,在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上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同的,本文以个别报表为主要研究对象,简单介绍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
处置部分股权后,剩余股权仍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需将核算方法调整为权益法,同时计算剩余比例股权份额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
1.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核算的参考基准,如果原取得的剩余投资成本大于按所占股权比例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则无需进行会计调整处理。反之,则需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会计核算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原取得投资后到权益法核算这段时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份额部分,对原来取得的股权投资后,到处置股权份额这段期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扣除现金股利和利润)对应股权份额应享有的份额,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处置股权投资,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中的份额,若该份额产生于处置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3.除上述原因外,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对被投资单位所享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变动,其会计核算处理应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
同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相似,由权益法向成本法核算方法的变更也是基于两种情况,分别是增加股权投资和减少股权投资。为了同上文的讨论相一致,本文研究和讨论的对象也是个别财务报表,对于因企业合并引起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讨论不是本章的讨论重点。
(一)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更为控制时,其会计核算需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应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1.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由两部分组成:购买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处理。这三种情况分别是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和合并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部分,如果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置的,也需要在处置的时候将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转到当期投资收益里,初始投资成本则是以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新增投资成本之和计算。
(二)因收回部分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后,能对其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该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的市场报价或者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该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单位处置股权投资,导致上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条件不再成立时,则需要调整为成本法进行核算。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即会计追溯调整不合理和会计处理不具有可比性原则。首先,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则,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对同样的会计业务采纳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符合以下两个原则,即符合法律的需要,同时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投资单位因追加或减少投资,而导致控制权的变更,进而影响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权益法的核算,视同一直以来就采纳的会计处理政策,进行追溯调整也不符合权益法的核算原则。伴随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会计核算方法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不断变化,采纳的是不同的核算思想和核算方法,在同一周期的前后逻辑也不一致,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采纳是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和变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核算的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核算不具有纵向的可比性。在此笔者的建议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用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无需进行追溯调整,简单便于操作,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当然,在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需在以后进行不断的完善。
结 语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一直以来都在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理论的发展推动相关会计实务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而会计实务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的新问题进一步推进了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一直以来都是相关会计知识理论学习的难点,本文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变更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即在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时,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用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用权益法。通过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旨在推进相关理论知识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实践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谷小倩.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J]. 财会通讯,2010(4).
[2] 曹文芳.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的优化[J].财会月刊,2011(4).
[3] 陈祖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0(5).
[4] 陶淑贞.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会计处理浅析[J].财会通讯,2010(9).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长期股权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平稳进行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长期股权投资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首先,生产性企业利用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以获得经济收益。为了拓宽生产面、增加销售渠道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就会通过各种资本运营方式来扩大规模,实现资本增值。由于部分企业存在资金规模和运作方式的制约,它们就会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方式来获取收益。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产生的投资按照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即交易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即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核算方法。
(二)新旧会计准则
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精细度高的工作,又因为其涉及到公司较为敏感的经济信息,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因此,会计工作的进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同时还要有相关的准则去约束和规定会计工作。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和现实要求,我国在2001年完成了会计准则具体内容的修订和编制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颁发,并在企业中广泛施用。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旧的会计准则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状况,于是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予以施行,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变动。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算和核算方法应用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别
(一)规范的范围不同
旧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并且把债权投资划成了两部分,分别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在新准则中,由于金融工具这一新概念的引进,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规范,把短期投资修改为了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成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总体来说,旧准则把投资划分为三种。即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短期投资。而新准则划分成了四种,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对投资取得是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是为了取得相应的投资而付出的全部价款,这些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费用。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则采用了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这种计量方式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价外税费规范为当期损益,把初始计量进行了概念和范围上的区分,初始计量被划分成了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模式。并且,合并形成又可以继续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不同
旧会计准则对不同形式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或者无共同控制并且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时,就应该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相对应的,如果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并且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应该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在新准则中,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有了改变,研究后可以发现,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都更加严格。具体来说,成本法的应用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条件,即对投资单位或子公司的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对于权益法,新准则中的应用范围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一情况。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准则对经济实质有了更加深入的说明,并且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缺点
(一)新准则的优点
1、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相比旧准则更加注重于实质,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大幅度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概念做了辨析,使被投资企业在发生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都不会直接对投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产生影响。而在权益法中,投资收益客观正确地反映了投资企业的收益,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做出的随时调整也真正体现了投资企业所具有的实际权力。此外,新准则中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也不再仅仅是以投资份额作为标准,而是增大了投资企业实际权力在选用哪种方法时所占的比重,公允价值的引进对于反映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客观的作用,这些都体现了新准则注重实质的原则。
2、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是旧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充分凝聚了财务界的研究成果。对于准则规范的对象划分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只有进行精确的定位,才能保证准则在实行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新准则中引入金融工具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同时对不同的划分内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另外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旧准则的三项重新细化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这些细化的相关科目为会计核算的精确性和实用性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3、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现代的计算技术和方式应该是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同时向着简单易操作的方向发展,新准则正式适应了这种要求。通过对长期股权的核算进行简化,不但降低了核算的复杂性,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还避免了由于大量繁杂计算引起的失误。首先,新准则降低了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加大引起持股比例增加而进行核算方法的变更造成的复杂计算。其次,新准则去除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项目,这一改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权益法核算的复杂度,并且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和分配进行了有效的规避。
4、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会计工作的直接目的。新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用范围、明细科目等都做了科学的规范,基本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安全可靠,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新准则取消了关于投资差额的规定,使企业仅通过股权差额就实现利润调节的现象不复存在。这些新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的盈余操作,为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经济犯罪设置了障碍,切实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新准则的缺点
1、背离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中对清算股利过分重视,从而造成对重要性原则的背离。新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掌握股权较少的情况。投资企业进行成本法的核算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由于累积净利润超过投资企业应收股利而存在差额,则这部分差额将会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来冲抵投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新准则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造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的增加,严重背离了核算的重要性原则。
2、促成资产破泡沫的产生
这种资产泡沫的形成主要好是由于企业交叉持股引起的。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不断的扩大之中,其运行的深度和影响的广度在逐步提高,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变得越发活泼。所谓交叉持股就是企业之间相互持有股份,这样的企业已经占到了相当大一部分,使与此相关的会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交叉持股按持股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企业相互之间持有彼此的股份;另一类是非直接交叉持股,也就是多个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循环持股。由于交叉持股引起了会计工作的相互渗入,使得企业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下,利用权益法对交叉持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会出现重复计算利润的现象,而且随着交叉持股程度的加深,这种现象就越严重,从而更容易出现资产泡沫。
3、公允价值的引入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挑战
公允价值的概念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这一新内容对于提高会计质量有很大作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新概念有积极的一面,也就会有消极的一面。例如,进行交易的双方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而且其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那么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就会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无序性。公允价值的确定是由人的主观判断来完成的,而不同的人即使在看待同一个现象时也会有不同的评价,因此,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使评价尺度难以统一,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也是较大的挑战。
4、选择核算方法时过分注重表决权比率
新会计准则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时,强调的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具体表现在投资企业拥有多少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相对于被投资企业是影响重大但缺乏控制力的标准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50%的投票表决权。实际上,即使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没有超过50%,仍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并且途径有多种。例如,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的相互关联,通过企业之间的董事会成员协议或者长期经营业务上的合同关系等因素来实现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此外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较为分散,投资企业只要持有的投票表决权远远高于其他分散股东的持有份额,则该企业也具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以既定的表决权率来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会计信息。
四、对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建议
新会计标准在我国企业实行之后对长期股份投资的核算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从企业发展方面考虑,在新准则施行后,应该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规范为目的,对企业的原有投资需要进行必要的重新分类和测量,在此基础上,重新设置财务会计系统中的会计科目。如果是初次进行新准则的执行,可能会存正投资差额,这种投资差额是由在合并企业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尚未完全摊销二产生的,对于这种投资差额应实行全额冲销措施,并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
结论:
企业对外投资是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占据投资的很大部分。对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的研究,能够切实帮助会计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在新会计准则下,充分理解和掌握核算方法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裴清华.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探讨[J].现代营销,2012(01)
[2]周茂春.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J].财会通讯,2010(10)
[3]林克明.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
[4]张振波.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利弊[J].当代经济,2009(24)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原则;成本法;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而持有的、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同。即使同一种核算方法在不同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使很多会计工作者和学者不能正确和熟练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要想做好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学习工作,除了实践以外,还应掌握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背后所反映的会计思想,体现的会计原则。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做好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以不变应万变。
一般会计原则是具体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的标准。一般会计原则可分为三类: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中,主要体现这三类原则当中的以下几点会计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作为起修正作用的重要性原则决定了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股份的不同而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50%以上即认为是控制,此时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50%时,即认为是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此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但新准则同时又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
(一)历史成本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如有变动,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调整账面价值。按照此原则,企业的资产应以取得时所花费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和计价的基础。根据此原则,在成本法下以支付的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其账务处理示例如下:
例1:A公司购买B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元,购买了100万股,又支付了3万元的税费。则初始投资成本应为
5.1×1 000 000+30 000=5 13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5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5 130 000
(二)配比原则――长期股权投资中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配比。这一原则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当确定某一会计期间已经实现收入之后,就必须确定与该收入有关的已经发生了的成本和费用,这样才能完整地反映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
在长期股权投资不同时点,对应收股利的确认和计量尤其体现了这一原则。
1.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时的价格包含已经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续例1:如果购买价格5.1元中含有B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元股利的处理。A企业在2007年2月15日购买B企业的股票,B企业已在1月15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元,以2月28日股东名册为准。
0.1元股利是B企业2006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企业的购买价格里。根据配比原则,0.1元的股利A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 000 000+30 000=5 03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5 030 000
应收股利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130 000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有两种不同情况。
(1)股利分派日与股票购买日相近
例2:A企业向B企业投资,2007年2月15日购买B企业股票,B企业2007年2月28日宣告分派股利。根据配比原则,因为B企业发放的是2006年的股利,这部分经济利益的流入与A企业投入B企业的资本无关,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2月15日A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此时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2)股利分派日与股票购买日相远
例3:2006年1月1日,A对B投资。2006年12月31日B企业宣告净利润10万元(A企业不做账务处理),2007年1月15日宣告分派6万元的股利。根据配比原则,因为2007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2006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此时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虽然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但其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是一致的,都体现了配比原则。
三、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
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权益法下,会计核算主要反映了以下几点会计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初始投资成本
客观性原则也称真实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了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并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账务处理示例如下:
例4:A企业以300万元对B企业进行投资,占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0%,对B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权。投资时,B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2 600万元,负债总额为1 400万元。则A企业占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2 600-1 400)×30%=1 200×30%=360(万元)
由于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小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60万元,则应将其差额6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6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则A企业应该享有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900×30%=270(万元)
由于A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大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70万元,则不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样就避免了一些“股权投资差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利用分期摊销差额来调节利润,减小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简洁、客观真实。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长期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的情况下,因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增加了,所以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能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
例5:A向B投资35万元,年末B企业获利10万元,A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万元
贷:投资收益 3万元
如果年末B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如果下一年B企业分派股利6万元,因A占30%,所以分得1.8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万元
(三)及时性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这一点体现了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的会计原则。
续例5:B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万元,A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20×3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万元
(四)配比原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根据配比原则,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都是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续例5:A企业以40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如上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万元
投资收益 2.2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万元
――损益调整 1.2万元
――其他损益变动 6万元
如果是以50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会计分录同上。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谨慎性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应该进行减值测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要求,恰恰是谨慎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两种核算方法的异同
通过上述两种不同方法的示例分析,可以看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异同点。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首先成本法和权益法下“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核算都体现了客观性、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其次是两种方法对投资收益核算都体现了配比原则。具体而言: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会计处理,体现了收入和成本配比,在确认投资收益时的时限要求则体现了时间配比。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因此只设置一个科目核算其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因而设置了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投资成本和损益及变动。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会随之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戴明德.财务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权益法及其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权益法是指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投资企业按照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以及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计算企业实现的投资收益,并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而,其账面价值所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产权中占用的实际份额。被投资企业产权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要对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投资收益确认方面,权益法要求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来确认。针对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相比较成本法而言,权益法的内部机理是“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投资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导致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投资收益与被投资企业实际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相脱节。因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仅仅是企业未实现的持有收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现金流,它受被投资企业资产计价、会计核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企业其他性质的收入或投资收益不可类比。其次,权益法账面价值的确认则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而权益法存在虚增利润的空间和虚构利润的可能。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就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例如关联交易产生明知不可实现的利润,但只要不合并,就可不抵消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可能产生由于持股比例或重大影响力判断的改变,因而导致其后期核算方法出现相互转换,即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和由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从会计核算来看,一旦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就必须进行前期损益和账面价值的追溯调整。然而,从收益法转化为成本法仅需要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从核算机理来看,成本法和权益法代表不同会计核算的思想,因而两个方法核算对于利润的核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出现利用企业集团的各关联企业或控股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通过调整股权比例来选择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手段进行盈余管理。例如,在很多情况下企业认为创造条件规避权益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原因是害怕被投资企业一旦发生亏损会拖垮自己的业绩。
二、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建议
(一)降低采用权益法的使用范围基于重要性原则和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上来讲,权益法和成本法共存局面还将维持一段较长的时间。由于方法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自主性,因而准则更需关注方法选择带来的核算结果差异。鉴于现有两种方法选择标准尚留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主要表现在标准判断以及两种方法计量对收益确认的差额上,因此,建议将采用成本法或采用权益法的选择标准,由实务操作的20%向下调整(比如5%或10%),从而降低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改变而导致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整个投资方的净利润确认的影响,进而可抑制利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进行盈余管理的冲动,以期达到帕累托最优局面。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43-02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 界限
016年4月初,上市公司A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自2016年3月17日起对B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简称“变更公告”)。
这看起来仅仅是一项资产的重新分类,实际上对公司的损益和财务状况均将造成较大影响。变更公告披露,由于此项变更将导致增加公司净资产85 822.44万元,增加公司净利润93 219.91万元。
变更公告的阅读者估计都会产生疑问,这项变更合理吗?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吗?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此范围之外的权益性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及其他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号准则还规定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此外还有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22号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使存在重大影响以上关系,也不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核算。
综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除上述例外情形外,所有具有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的权益性投资及对合营企业投资均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尽管从性质上也属于金融资产,但由于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有单独的规定,因此只要符合2号准则范围就应按照2号准则规定处理,而不能将按照2号准则规定应列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套用22号准则规定。对此2号准则指南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号准则还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22号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这通常对变更当期净利润和净资产影响巨大。
二、变更公告相关事项分析
A公司原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30.08%(A公司年报披露),是B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B公司年报披露“2011年至2015年12月10日控股股东为A公司”),因此A公司对B公司具有控制关系,应列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从A公司2013、2014、2015年报看,仅将B公司视同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与其控股股东地位极不相称,存在将控制关系混淆为重大影响关系之嫌。
2015年12月11日,B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自此B公司新控股股东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13.18%,由控股股东变为第二大股东,派出董事由两名变为一名。由于A公司仍然对B公司派出一名董事,意味着A公司仍然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向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派出董事通常被视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在2015年12月11日以后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可见,A公司2011年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对B公司按照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妥,似更应将B公司认定为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并纳入合并范围,而2015年12月11日以后由于丧失控制权后仍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此时开始采用权益法核算更合适一些。
这次A公司变更公告披露的变更理由是:“(1)B公司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持股比例由30.08%下降为13.18%,由控股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2)公司推荐的董事由2名变为1名;且B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增补2名董事,董事会成员共计9名,公司推荐董事的席位占比进一步降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B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减弱,且投资目的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B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上述变更理由进行分析不难发现,A公司只是强调其对B公司控制力和影响力减弱,但仍然没有解释如何判断其不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难以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