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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 年2 月7 日国务院国发〔2014〕7 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的。2014 年8 月7 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为了深化改革,将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实施现状
传统的企业年检制度在过去企业发展的监管过程中曾有过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由过去的传统经济向市场化逐渐过渡,过去一揽子集中监督管理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迄今实行三十余年的企业年检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在年度法定期限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部门送交,并向社会公众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 一)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信息透明化。企业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地址、员工数量、债权债务、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向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得过去社会大众对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显著改变。
第二,社会监管力量多元化。过去行政机关对企业实行集中化监督管理,干涉过多,企业经营受到限制的同时,行政机关自身也背负很大的工作量。而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开放高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企业更大更自由的经营空间,同时行业组织及社会大众也能够充分参与到企业的监督管理中来。企业报告方式也由过去的集中书面转变为现代网络报告,更加方便快捷,适宜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节奏。在监管力量和监管方式上都实现了多元化的监管模式。
第三,企业信用明确化。为保障企业自主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商行政部门会不定期地对企业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样检查,当然其抽查比例会根据各地方实际登记企业数量来予以确定,其抽查结果也将记录在案,有助于强化企业延迟送交报告或者虚假不实报告等失信行为的记录,通过社会公众的随时查询,可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公示监督。
( 二)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状况
自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以来,全国各地都陆陆续续施行改革,政府职能逐渐放开,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的空间,但是尽管这样,各地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具体执行规定还是各不一样。
1. 北京。在北京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 企业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信息,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等资本信息,这些都是必须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报告内容,当然,企业从业人数、利润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可由企业选择是否报告向社会公众公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不仅须提交年度报告书,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还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则须面临吊销登记证的处罚。
2. 上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 的通知》中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表明,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其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及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特别报送的信息还有两项,一是针对从业人数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再就业等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信息,二是增加对非公党建情况统计。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这两项信息需要特别报送,但不公示,也不提供查询。
工商联络员制度是上海市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在工商所设立企业、经济园区工商联络员的信息档案,确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组织开展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熟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流程和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后续的工作考核机制。工商行政部门不仅应对具体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企业年报公示实务操作开展业务培训,同时也应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定期将情况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核查。除此以外,上海市还特别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施行以来的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帮扶措施,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及对策
( 一) 企业信用体系构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施行,表明政府正逐渐放开行政职能,开放市场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能力有助提升,但在这些期待日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为保证其长久稳定地顺利发展,其背后最重要的支撑在于信用构建。行政部门构建市场信用信息体系,不仅依赖于行政部门一方的监督审查,也在于其与税务、司法、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并通过多方面全方位的信用指数评级、信用违反惩罚等措施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
( 二)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企业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归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这其中包括企业财务、税务、资本情况、债权债务等信息,要保证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得以切实施行,其相关的登记注册、财税监管、债权债务申明等相关制度均应得以完善。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才能发挥其真正效用,才能有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三) 明确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过程中责任主体
首先,明确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公示内容的告知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必须公示内容应该予以法定方式告知传达,使企业对自身年报公示内容得以明确并执行,对此可借鉴上海市工商联络员制度。
现代经济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创新经济、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现代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市场、企业、社会放权。三中全会决定通篇是放权,是可以、能够、允许,而不是禁止、不能、限制,充分调动企业、公民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今年3月开始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展开的,成效显著。截至9月底,新登记注册企业223.29万户,同比增长57.9%。
第二,创新经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关键靠创新,需要激发市场、社会创新活力。第三,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应把市场主体放出管制的“笼子”,放进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动力、红利实质上就是制度的动力、红利。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看似条文不多(共25条),但是第一次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既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又加强了自律和监管,以一项具体制度撬动了整体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将很大。
二、重视“三项监管”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监管,放松审批后更须加强监管。
第一,事前监管。之前,一讲事前监管就是审批,实际上事前监管不限于审批。当然,审批制度改革不是全盘否定审批,而是由于审批大多扩张了行政权力、窒息了市场活力,必须大幅削减。真正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网络安全、生产安全、食药安全、环境安全的还是应保留审批,但市场竞争机制可以调节的,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应坚决削减。同时,应善于运用标准等方式代替审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处置。
一)执法效能不高体制调整改革后,全省工商系统案件数、罚没款数均呈明显下降态势。从全省情况看,全系统年、年、年一季度查办案件总数分别为件、件、件,罚没款数分别为、、亿元;从市级局情况看,宝鸡、榆林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影响相对较小,关中绝大部分地区和陕南经济欠发达地区影响相对较大,其中渭南市工商系统办案数和罚没款数分别下滑和,安康市下滑和从县级局情况看,整体处于下滑趋势,以延安为例,幅度最大的黄陵、吴旗县罚没款数分别下滑和,全市平均下滑幅度为。总体来看,全省工商系统办案工作滑坡较大,其原因:一是体制变化后,部分县级局取消了罚没款建议指标,办案工作没有考核压力;二是职能划转后,工商部门不再办理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案件,流失了部分办案工作领域;三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市场准人门槛降低,使得注册登记方面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二)执法风险增大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对工商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提出新要求,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因行政不作为、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弓丨起的复议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呈增大趋势。从近两年受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弓丨起复议诉讼的行政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行政不作为、登记许可和信息公开这三个方面。年度全省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件,被驳回件、撤销件、确认违法件,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件,登记许可案件件,信息公开类案件件。年一季度全省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件,被驳回件、撤销件、确认违法件,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件,登记许可案件件,信息公开类案件件。行政不作为、登记许可和信息公开这三类案件的增加,外因在于行政相对人——特别是职业举报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内因在于执法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内外因素都增加了工商行政执法风险。
三)执法面临新环境实行分级管理后,工商行政执法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导致基层工商干部存在着“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部门职责履行。非本职性工作任务干扰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后,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除了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本职工作外,还承担了一些非职责职能内的工作任务。市容整治、招商引资、卫生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扶贫包村、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成为县级工商局的工作任务,使得原本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集中到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上来,更无时间和精力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分析研究。发展与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把服务发展与监管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服务就是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就是要少检查、少罚款。有的领导认为我们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影响投资环境。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的态度模糊,支持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行政干预妨碍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或政绩的考虑,要求工商部门突破、放宽法律政策限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行变通处理;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工商部门超越权限提供服务,承诺“首次不罚”、“先上车、后买票”等,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工商职能发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大。执法领域不宽,案件类型单一,基层执法办案仍局限于对传统集贸市场、个体案件、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新兴网络市场等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商业贿赂、制假售假、违法广告、商业欺诈、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一些严重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立案查处。执法资源分散。目前,工商机关仍按照个体、企业、商标、广告、合同、市场、公平交易等条线实施分头监管、分散办案。随着工商体制调整改革的不断深人,现行执法模式难以适应跨区域、跨业务的精细化监管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机关查办大案要案的空间。执法力量薄弱。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化、短缺,断代的现象比较严重;基层监管对象点多、面广、线长,监管执法任务繁重;基层执法人员缺乏高质量的培训,学习培训机会少,视野不宽,执法办案仍习惯于低端领域的案件查处,对查办高端领域违法案件经验不足。
二、加强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面对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强化“抓好依法行政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生命线地位不动摇,树立法律授权意识,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要增强公共权力意识,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不作为,法无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乱作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二)明确执法依据加大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力度,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一是继续推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为工商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二是及时清理公布法律法规,明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抓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总局五部配套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工商执法人员人人学习《条例》、人人弄懂《条例》、人人善用《条例》。
三)提高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作支撑。一是抓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纪律教育,培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树立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品质与作风。二是配强执法队伍,把那些敬业精神强、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善于学的同志作为好钢用在刀刃上。三是培养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精神,这是一个精神状态问题,没有对工商事业的追求和热爱,没有好的精神状态,就不可能有较髙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登记注册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许可责任,有效防范和纠正以许可权力趋利、谋利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到依法、严格、规范、文明督查,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改革市场巡查制,实行“随机抽查、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督查模式。
五)强化执法办案一是开展执法改革试点。整合执法办案力量,充分发挥经检机构査办案件主力军作用,推行“一支队伍办案”模式。“一支队伍办案”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规范办案的裁量权,有效克服多头办案的随意性,解决指挥紊乱、唯利争案、相互推诿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激励机制。完善执法办案奖励机制和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办案突出集体给予经费补贴,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三是开展“亮剑”行动。每年就某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全省统一行动,查处一些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案件,总结办案经验,为各级工商机关执法办案工作做好示范。
不搞“大水漫灌”
随着中国经济2014年“半年报”的,国务院总理日前连续主持召开三次会议,并在把脉中国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下半年宏观调控的新指南――要“喷灌”“滴灌”,不搞“大水漫灌”。
在7月16日上半年经济数据当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必须保证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7月15日,就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听取来自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学会的李稻葵、宋国青、赵晋平、刘胜军、柴强、刘迎秋等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重申要“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注重实施定向调控”。具体来说,就是“保持定力、有所作为、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在调控上不搞‘大水漫灌’,而是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多依靠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实施‘喷灌’‘滴灌’。这是区间调控方式的深化。”而在7月14日,主持召开经济形势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负责人的看法和建议。
多位经济学家表示,下半年的宏观调控思路和路径已清晰明确,市场和企业可以吃上一颗“定心丸”。
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国务院普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据中国政府网7月8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旨在放宽准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意见》非常详细地列出了放宽市场准入、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具体做法,并且细化分工落实到各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市场准入普推“负面清单”。
《意见》明确指出,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由此可见,“负面清单”理论上指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但是,这个版本的“负面清单”与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并不是一个版本。上海自贸区2014版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上海自贸区内暂行的法律法规与区外也不一致。《意见》里的“负面清单”指的是现行法律法规,与目前探索较高开放度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差别较大。不过,二者均旨在放宽投资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国务院发文,不仅详细部署了工作任务,还细分落实到各部委,分析人士认为,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工作正在逐步进行,将使散乱不一的国内市场秩序逐步向统一管理过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顶层设计”
最近,两则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新闻备受关注。一则是国务院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纲要》提出,到2020年,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同时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依法治行,是农业银行贯彻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社会责任,其面向“三农”的独特市场定位,决定了在实施商业化运作、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的同时,还要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创新“三农”服务模式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作为党领导下的中管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务必要贯彻国有资本的意志,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推行依法治行,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将“面向三农、服务城乡”的市场定位落到实处。
(二)依法治行,是农业银行顺应市场变化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近期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存款保险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市场规则、公民财产权利、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展现了党和国家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约束和规范公权力、维护私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改革方向。随着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高涨。在市场放开、主体平等、竞争加剧、利益多元、诉求强烈的复杂环境下,农行必须夯实依法合规的基础,尊重规则,尊重权利,以法治思维方式协调处理与政府、监管者、竞争者、客户、股东、员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加强“三农”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现代化金融机具布放,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建设,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平衡利益诉求,化解供需矛盾。
(三)依法治行,是农业银行培育现代企业文化的充分保障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如果不能够让公众感受到在这里有严格的法纪约束,即使有美观优雅的服务环境、即使有令人瞩目的经营业绩,也终将为公众所轻视。要办好商业银行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文化理念作指导。2009年《农行文化宣言》将“诚信立业、稳健行远”作为农业银行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诚信是对法律原则的遵守,稳健则来自于对依法合规的践行。全行员工只有真正将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入脑入心、变成自身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导向,正确处理好发展方向、速度、规模、质量和结构的关系,才能夯实企业发展之基,铺科学发展之路,打造农行常青伟业,才能保障建设一流现代商业银行的愿景最终实现。(四)依法治行,是农业银行落实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此后,银监会先后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等多部文件,其核心就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银行必须牢固树立“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的风险理念、“合规创造价值”的管理理念,加强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强化风险的全员全过程管理,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持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
二、将法治思维方式贯穿农业银行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党的十以来,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强调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运用法治思维,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农业银行用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在什么轨道上推进改革,直接关系到能不能正确推进改革、准确推进改革、有序推进改革、协调推进改革。用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农行改革,就是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要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和金融监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通过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运作来实现各项经营管理目标;要让法治贯穿农业银行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始终,嵌入业务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让法治思维方式融入决策、融入管理、融入操作;要将法治思维外化为法治行为,在实践中学会按照法律的理念、精神和原则进行逻辑思考、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
(一)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四个意识”
一是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农业银行是以总行为一级法人的矩阵型公司组织架构,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规则必须为”,必须坚持“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二是程序意识。百密而无一疏。法治思维强调对制度运行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通过确立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提升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消除制度运行中的缺陷和漏洞,避免给制度的执行者提供自由裁量空间和腐败的机会。三是权责一致意识。权为民所用。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清楚手中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连,有权必有责,要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于担当。四是诚信意识。人无信不立。要重建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底线,在制度设计、人际交往和与客户的交往行为中诚实履行服务承诺、严格核算经营成果、真实披露经营信息,诚以待人、坦诚做事、信守诺言、忠于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五大机制”
一是公众参与,确保决策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领导干部要心怀百姓,充分倾听群众的心声,采取征询基层意见或设立基层意见联系点制度,保障群众参与权、知情权、话语权,确保决策的可操作性。二是专家论证,确保决策科学。通过各部门、各专业专家的集体智慧,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准确性。三是风险评估,确保决策效果。通过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确保决策的持续性。四是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质量。通过专职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揭示、防范和化解风险,发挥法律在决策程序中的积极作用。五是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公开。凡属“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依法治行需要切实加强领导
推进“依法治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顶层设计、从上级抓起、从领导抓起。
(一)以身作则,以上率先
领导班子是单位的核心和中枢神经,具有指导、先导、示范的作用,是全行员工的表率。要推进依法治行,首先要从强化领导班子法治思维入手。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带头学法用法,率先转变观念,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开展业务经营和管理。要强化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评体系,与个人政绩、薪酬挂钩。
(二)普法宣传,入脑入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完善普法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培养对法律的信仰,形成尊重法律、拥护法律的良好氛围,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要以普法为抓手,运用各种媒介,对全行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普法宣传和培训,促使其知道法律规定、理解法律条款、明白法律风险、知晓法律后果,并通过持证上岗、知识竞赛、尽职检查等手段,对普法宣传、法治教育进行检验,确保普法成效。
(三)建章立制,有法可依
依法治行的最终落脚点是形成制度成果,使法治思维得以固化、外化、长效化、常态化。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率先发起并推动全行制度体系建设,厘清制度层级逻辑关系,梳理各条线、各业务制度的脉络,为全行员工建立一个易懂、易会、易执行、易检索的良好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岗位制约,有效控制”的内部防控体系,严格管理,精细操作,把统一的行为规范真正落实到每一名员工身上,体现在每一笔业务的操作过程,贯彻于每一项经营决策之中。
(四)监督约束,有法必依
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制度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约束和监督。各级行领导干部和员工,要主动接受监督与制约,在权力面前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觉而坚定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和金融监管要求。要牢固树立法律和制度面前没有特权、法律和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克服重制定、轻执行的不良现象,克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错误习惯,根除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倾向,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只有强化监督和约束,把法律和制度转化为广大干部员工的行为准则、价值导向和自觉行动,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依法治行的水平。
(五)落实问责,违法必究
要以底线思维、雷霆手段、高压态势有效落实问责制度,加大违规违纪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干部员工违规成本,对组织管理不力行为、不尽责履职行为、知情不报行为、违规违纪行为等,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责必问、有责必究、问责必严。要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插手干预人事任免、示意或授权违规经营的责任倒查机制,让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触高压线、不越雷区、不打球,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预防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六)行务公开,阳光透明
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要素,是推动生产关系变革、实现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各级行领导干部要有“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百姓情怀,站在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战略高度,倡导办事公开透明、信任和谐融洽的良好氛围,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权力清单、职能职责、权限流程、办结期限、监督方式等内容,推进决策公开、经营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职代会、行务公开、集体讨论、征询意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重要决策先调研论证制度等形式,倾听员工心声,使员工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专业队伍,资源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