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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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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委托;精细化;约束机制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主要目标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使用”的管理体制;委托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能力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人,成本包括三项内容,即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人的保证金支出和企业的剩余损失。

一、委托问题

(1)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理论中,委托人与人的所追求目标是不一样的。委托人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所追求的目标首先是保值,在此基础之上是增值,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更大化:而人却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的目标是高报酬、舒适的工作条件以及优越的地位。即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必然导致委托人与人的利益相冲突。在委托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人的行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委托问题,即委托人不能对人实现监管和约束,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害的现象。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并未完全建立,一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处于探索之中,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办法不健全,一些企业经营者利用企业改制的时机,利用自身对企业控制地位和拥有的信息的优势,通过各种隐蔽方式侵占或者出卖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2)人行为的分析。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理论中,委托人与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等的。在有效的制度信息对等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随时对人的行为进行观察,并且可以根据观测到的行为及考核结果对其实行奖惩。而在非对等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充分地观测人的行为,不能随时了解人的思想,只能通过企业一些外在直观数据,如企业收入、支出、现金流量等,来推测人行为结果,这样,人变相的就成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主人。他们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不合理地抬高人力资本价值来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同时,由于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等,人不会主动、自愿地按照委托人的目标去行动,再加上委托人无法对人日常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经营者就有可能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置委托人利益于不顾,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财产。(3)人共谋行为分析。当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产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还不够健全,人可能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利用政策漏洞,结成谋取额外利益的共同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产权市场政策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人的利益共谋者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的实际处置权,把一些本该向委托人反馈的真实信息篡改、扭曲,增大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度,从而增大人的利益。这样,在信息不准确和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人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占有额。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少数企业管理者钻政策和法律漏洞,利用掌握的控制权和信息优势地位,隐匿资产或虚列债务,人为地增加企业没有发生的债务,大量提高企业债务额度,变相地造成企业净资产降低或者资不抵债,从而低价收购国有资产。(2)在企业改制之前虚列费用、增加成本,私分国有资产:或将应入账的收入搞外循环,隐匿账外款不进入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减少企业净资产,导致企业改制时净资产所剩无几,甚至为负值。(3)在企业改制中,部分企业管理层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或低评、漏评资产,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少评甚至不评应列入改制企业评估范围的资产,造成企业净资产不实,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以低价买断国有企业资产的行为合法。(4)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低,因此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行为和场外交易现象。在不规范的场外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十分严重:一是企业资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披露不充分,不能将信息在可能的最大范围内,从而失去最佳时机和最佳合作伙伴;二是对企业外部需求及当前行情缺乏了解,在小范围内进行交易,买方千方百计地压低价格,资产方急于脱手只好被动接受。(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资产要实现转让,按规定要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市场,然而,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产权交易机构各自为政,国土和房产交易所互不联动,信息不能共享,形不成市场网络,不能给企业资产重组并购提供理想的服务,导致企业资产重组、交易行为过分行政化。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1)加强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在国有资产委托理论中,要从委托人和人两个方面分别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有效监督。在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层面,要通过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出资人的权利,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在企业人层面,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层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工作和产权转让承担全面责任,改制过程中负责改制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确定监管对象,从而为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从体制上提供保障。(2)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充分落实国有产权转让实行进场交易,从源头上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进场交易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全实现市场化,在交易中通过各个参与者的监督,促使资产定价规范,使产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从进场开始到交易完成等一系列操作过程。这样既可以保证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效解决资产流失的问题,又能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3)推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推进资产管理走向科学化。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所有者缺位”现象始终存在。因此,必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一套国有资产存量和流量的总账,以便委托人及时、客观、全面地了解国有资产投入及产出的数量、效益、结构等情况,从而实现对企业资产收益分配和产权变动等资产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4)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约束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是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可以从三方面对国有资产经营者实施有形约束。一是中介组织的约束,通过规范中介组织的资产评估、认定、审计和监督,引导国有资产经营者学会规范经营;二是金融机构的约束,通过金融机构对企业投资的控制和调整,促进国有资产经营者能够规范经营;三是法律的约束,通过法制建设和落实执法,迫使国有资产经营者必须规范经营。(5)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激励机制。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由于委托人与人不是利益的共同体,而且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强迫人依照“强制合同”实现委托人期望,而应该是选择满足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的“激励相容”合同才能实现自身的最大化期望效用。也就是说,委托人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结合,充分利用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给予人员相应奖励,以激励人采取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能够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从而实现激励相容。

参考文献

[1]刘洋.《委托理论视角下国有资产管理分析》.经济视角(B版).

2005(4)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改革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模式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利用效率。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所有者对资产的控制和管理越直接,企业的资产安全性就越高,但是因为企业的资金规模庞大和经营复杂,如果所有者对企业资产进行直接管理,反而会不利于资产利用效率的提高。在目前的市场大环境下,很多企业的所有者的管理才能并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他们对企业资产进行间接控制,更容易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但是却很难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这正是两者相矛盾的地方。

因此,从以上的角度来分析,国有资产体制具有以下四种基本模式:第一,尽量减少国家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次,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资产的管制;第二,尽量减少国家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次,但放松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制,让企业具有更大的自;第三,延长国家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距离,在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设置中间机构,但加强对国有企业和资产的管制;第四,延长国家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距离,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设置中间机构,并放松对国家企业的行为管制,让其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决策权。无论是哪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模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优点,也都有着比较使用的领域和难以满足的缺陷,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了。

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

当前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是第三种和第四种,也就是延长国家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距离,在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设置中间机构(“隔离带”),或者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行为管制,或者放松对国有企业的行为管制。这两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些弊端:第一,企业国有资产笼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着权责不分的现象,国有资产处于无责任人的状态,这严重危害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效性;第二,政府部门不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还有国家所有权职能,很容易出现政企职责不分的现象。很多政府没有给自己进行准确定位,不仅没有行使好公共权力,还使得企业承担了社会职能,因而造成了政企职责的错位;第三,很多政府部门以行政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而这种干预不是经营国有资产,而是管理国有企业,这种管理与经营相混合的情况,很可能造成行政干预越位,降低国有资产运作效率,还有可能使得企业的所有者的利益受损,因而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效率不高。

三、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

1、落实权责明晰的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强化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的责任,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要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加强好对资本的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委托体制中保证权责的明晰化。无论针对哪一部分和领域的国有资产,都可以运用产权的责任机制来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资金的安全。

2、 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调整空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在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上要让国有企业能够有进有退地进行调整。例如,政府应该从传统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群变为控股重要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中持有股份,而国有资本也要由覆盖各行各业管理转向集中行业控制,以减少国有资产涉及企业的数量,全面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

3、 实现政企分开的体制基础

政府部门应该单独设立出资人机构,将国家所有权职能部门和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离开来,让出资人机构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行使国家所有权。因为只有当行使公共管理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出资人所有权职能的时候,才能为政企分开打下坚实的基础,避免政府职责错位情况的发生。

4、 分离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离开来,让出资人机构具有股权,以股东的角色来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责任,而企业又能具备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真正做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因而促进了国有资产利用的高效性。总之,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要促进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主体,促进出资人担当起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除了要解决好以上几点问题之外,还应该根据结合市场经济实际,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体说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要做好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全面解决好国有资产公共管理、国家所有权委托、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监督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国有资产公共管理方面,要发挥公共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立法、产权界定、会计制度、统计、评估、经营预算确定、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等职能,构建起系统的上下管理系统。第二,在国家所有权的委托方面,要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严格制定好委托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确保委托的合法和有效,以避免国有资产的不安全因素滋长。第三,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改制和治理方面,要进行公司改制,国家所有者应该以委托出资人机构的身份行使职责,保证企业拥有市场主体权,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第四,在国有资本运营监督方面,要发挥好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作用,对出资人机构进行监督,而出资人机构也要做好监督,以形成系统完整的监督机制。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又要保证国有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珊. 共容与发展: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南京大学 2013

[2] 朱莉.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以人为本”的生存方式及其构建路径[D]. 徐州师范大学 2011

[3] 郑小玲.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改革模式研究[D]. 福建师范大学 2008

[4] 孙月平.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构及面临的问题[J]. 唯实. 2003(12)

[5] 段溢波. 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J].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0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高校国有资产; 绩效评价; 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5.1;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6-0115-04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及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国有资产数量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出现了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明、资产流失严重、使用效率低下、激励约束机制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健全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评价体系。1999年《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操作细则》的出台,表明了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由于管理观念落后、体制不健全,加上高校资源从投入到产出效益衡量难度大等原因,高校国有资产出现重购置、轻管理,重投入、轻考核的现象。2012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要在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的基础上,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益,并要求高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内容、原则的基础上,从资产质量、资产效益、资产效果、体制和机制建设、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构建高校资产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体系,以期为高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提供参考,加强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主体和内容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主体既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债权人等在内的外部评价主体,也包括高校资产管理部门、营运部门等内部评价主体,不同的评价主体所关注和考核的内容不同。

政府部门作为高校资源的最大投资者,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主要评价者。长期以来,高校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低,这无疑是对国家资源的隐形浪费。

面对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政府部门在适当加大教育投资的同时,会更注重高校的投资效益,这就需要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企业作为教育资源最直接和最大的受益者,是高校未来发展的主要潜在投资者,随着我国“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开展,企业会加大对高校的投资,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高校无形资产尤其是技术创新与企业利益紧密相关。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高校债权人也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之一,当政府教育投资与高校扩张步伐相脱节时,为了满足规模扩大的需要,高校不得不向外界举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尤其是财务绩效成为债权人关注的重点。此外,社会媒体、机构、公民等也会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成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社会评价主体。

内部评价者主要是指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营运部门对本校或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评价。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存量国有资产和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评价,宏观掌握本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各资产使用部门和院系负责本部门、本院系国有资产效率、效益的评价,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以具体的定性和定量指标来综合评价国有资产在投入使用后的效率、效益和效果,为了使构建的指标体系能真实反映和代表高校国有资产绩效水平,高校在构建绩效评价体系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的选择应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减少评价人员的主观性,应广泛征求专家意见,选取概念明确、能科学计量的指标,真实、客观反映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二,系统性原则。指标数量与结构必须能全面、系统地反映评价目标,既要避免指标过少而忽略了绩效评价的重要方面,又要杜绝指标过于复杂使评价难以实施。除了数量上的优化,指标结构必须合理,系统性原则要求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实现整体上的最优组合。

第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能反映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指标既要求有能反映资产效率、财务管理等的定量指标,也要求有能反映体制机制建设、预算管理等的定性指标,以弥补单纯定量分析的不足和缺陷。在评价中,高校必须将定性指标标准化、规范化,将其转化成具体的、可测量的指标。

第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高校国有资产既有经营性的,也有非经营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要求高校在管理和使用的时候,以保值增值为目标,追求资产的经济效益。但高校作为培养和教育人才的场所,具有社会服务职能,高校资产经投入使用后生产的产品不同于企业,产品的社会属性决定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离不开社会效益的衡量。

第五,可操作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绩效指标必须具备明确含义,对于高校来说评价体系的构建应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指标可衡量;另一方面,评价可操作。

三、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选取与确定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不仅包括评价资产管理的效率、效益、效果,评价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及管理水平的高低,还应评价与资产管理紧密相关的财务绩效与预算绩效。为了综合反映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本文从资产管理的效率、效益、效果,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全面构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一级目标层、二级准则层和三级指标层共同构成这一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如表1所示)。

(一)资产效率

为了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综合反映资源潜力的发挥程度,高校应从资产规模、资产结构、资产保全及资产使用情况等准则层来构建二级指标。资产规模通过总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来衡量;用或有债务率、不良资产率、无形资产率来评价国有资产结构水平;通过房屋建筑物保全率、仪器和设备完好率、图书和文物完好率等反映高校资产的保全情况;用固定资产年增长率、仪器和设备利用率、资产创收率衡量国有资产利用效率。通过对现有资产质量和使用效率的评价综合衡量高校国有资产的效率水平。

(二)资产效益

国有资产经过投入使用后,会产生效益。有效率地使用资产能产生正效益,反之则效益低下甚至为负。高校不同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社会性,追求社会效益是资产投入使用的主要目标。高校应从教学科研成就和人才培养两方面综合考核资产带来的效益。在具体指标层面,用教师人均科研经费、科研收入年增长率、专利及技术转让等反映教学科研成就,以学生人均培养成本、毕业生就业率衡量人才培养的投入产出情况。

(三)资产效果

高校的社会属性决定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不仅追求内部的效益,还应考虑对外界产生的效果,即对外界的影响力及与外界交流程度。对外界影响力包括社会满意度、同行认同度、外界吸引力、学术声誉等。此外,高校对外开放程度高,与外界学术交流越频繁,说明资产投入产生的效果越大。反映高校对外影响力和与外界交流度的指标均为定性指标,难以通过相应的比率直接、间接衡量。因此,高校在评价时,要避免主观臆断,而应采用德尔菲法,通过专家打分形式确定社会和同行对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满意度和认可度,确定本校对外部人才的吸引度及利用资产与外界进行学术交流度。

(四)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健全、良好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是高校国有资产良性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水平。国有资产管理是否具备一支组织结构合理、管理者发挥领导作用、管理观念先进的管理队伍,是否具备一套包括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运行机制、配置机制在内的健全的管理机制,是否建立管理制度、具备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水平,关系着资产管理能否取得较高的绩效水平。绩效评价专家小组应深入高校,通过实地考察、等级评分,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体制、机制进行专业评价。

(五)财务管理

教育部印发的《暂行办法》要求高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一方面,资产管理绩效可通过财务管理来反映;另一方面,财务管理水平影响着资产的管理绩效。高校选取资产偿债能力、后勤资产盈利能力、校办产业效益三大准则层财务绩效指标,能侧面反映资产管理水平。资产偿债能力通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率来量化;后勤资产盈利能力用后勤资产服务比率、后勤资产收入成本比率来考量;校办产业效益由校办产业收益率(校办产业投资收益与校办产业平均投资额之比)、校办产业资本利润率(校办产业年末净利润与校办产业平均资本额之比)、校办产业资本保值增值率(校办产业年末所有者权益与校办产业年初所有者权益之比)三大指标综合反映。

(六)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除了要求高校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外,还要求高校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预算管理作为降低资产运行费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预算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高校应组织专家进行打分,评价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通过收入预算完成率、支出预算完成率反映收支预算完成情况,从而通过预算绩效评价高校资产的运行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于已经选取和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指标,采用适合高校绩效考核的层次分析法对指标进行赋权,运用判断矩阵将每一层级的各个指标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某一指标相对于另一指标越重要则权重越大,次重要则权重越小,通过一致性检验测量权重的可信赖度。在信赖度水平较高时,组织专家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各指标按照评语集(很好、好、一般、差、很差)进行打分赋值,然后利用重心法可求得每个指标的赋值重心,从而计算出综合评价值。为避免各专家意见不一致,可以对专家的考核结果求均值来得到绩效评价值。结合层次分析法中各指标的权重和模糊综合评价法中由专家给出的模糊评判矩阵,可以计算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最后的综合评价值。

总之,高校在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时,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和调整指标体系,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通过构建多元化的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在评价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陈红丽.我国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2-27.

[2] 姜艳丽.对高校资产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可行性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1).

[3] 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201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范文第4篇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国有资产是建立主义市场的物质基础,是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保障,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泛的系统性问题,牵扯的层面很多。本文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企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43-0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是物质基础,而国有资产的快速增长,是完善和发展的源泉保障。因此,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济管理工作的党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种约束机制。根据有关的研究表明。由此可见,国有资产流失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在市场经济机制不断地完善中,由于躲避债务,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宣布破产,银行不得不予以核销。而这些企业占用了大量的国用资产。“破产有利”、“破产有理”“先分后破”的现场已经越来越严重,导致破产企业资金流失,从而恶意破产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其次,随着我国十的召开,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股份制已经普遍存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一些企业并不规范,从而造成了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把国有资产低估仅以账面价值折为国家股,或者不按照评估价值进行折股,将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就低价入股,或者将国家股转为法人股,进而转为职工个人股。其方法是按照原值等价,对其中的土地、房产等等有形资产折合入股,没有计算其市场升值部分,按照原购入价评估。很有一部分企业甚至不计价,把原来国家拨给的土地折合成国家股份,化为自己的法人股,并不评估或者按照很低的价格评估国有资产,如:专利、商誉、商标、品牌等等,有意无意的吞噬掉了国有资产。②一些大规模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国有经营者利用企业的控制权,把国有资产转换为个人收入。往往会引起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额的国有资产损失。再者,在承包经营中,为了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盲目的建设和引进,只注重本期的经营效益,导致企业重复投资,从而造成了生产项目的低效运转,照成了生产项目大量的闲置,。这种经营方式使企业的利润虚增,成本核算不实,使国有资产得不到保值,最终损失了国家的权益,因此,短时期内,企业的这种经营方式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第四,在公司制管理中,国有持股单位和委派的股东代表,以及中方出资者和合作者,在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立和经营管理中,和他人相互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现象,并其不反对不制止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在并购中,国有资产权益的损失。第五,在MBO实施的过程中,虽然解决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会激励经营层,但是,由于监管不力,会隐藏交易前的国有资产;有意低估企业资产;把应得的效益转移到经营者控制的实体中;并通过行政审批手段低价处置资产等等,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1、国有资产管理和操作上存在漏洞

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产权的让渡形式包括收购、联营、兼并等等,但是,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上,在产权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缺乏规范产权交易中介和产权交易主体,还没有建立规范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产权运营机制,因此导致了产权交易行为的不公开和不透明。从而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流动和充足的法律保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组织形式等随着不断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中。而在我国现存的行政体制中,也还存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如:权力和责任不对等以及职责不清等等。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和操作上的漏洞,进行不法行为活动。因此,近些年来,收购者为了减少企业净资产,往往隐匿、转移国有资产,隐瞒应该披露的信息,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这种管理层收购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同时,在推进国企体制改革中,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企改制的环境,从而,在管理和操作上,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的流失。另外,投资缺乏有效地责任约束机制,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互相脱离。一般情况下,厂长经理是名义上的人,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负责制。但是,这些国有资产管理者一旦发生窃取国有资产的动机,就会使国有资产陷入不安全的情况之下。虽然企业内部对于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也有设立,但是很多事流域形式,缺乏透明度。由此可见,职工对于国有资产流失大多不知情,很难发挥民主管理监督的效能,职工也没有办法有效实施监督的职能。尤其是是在一些“家族化”的企业中,这种现象很普遍。因此,以实行股份制为名成立的股份公司,把国有资产剥离出来,从而职工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2、国有资产管理专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现在我国缺乏适应新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使得国有资产在监管和运营中出现了很多漏洞。而且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国资监管中政策效力大于法律效益。破坏了法律权威性。其次,很多地方有法不依,存在着保护主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的影响了经济秩序。因此,为了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债券管理机构要尽快制定一套特殊的法律框架,由债权者的角色向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者转变,从而,拥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地位。最后,目前,在我国的会计规章制度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同时,不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导致企业经营者权利失控,为有意操纵会计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

三、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

首先,在改革发展的需要下,国家应该尽早完善《国有资产法》,尽快制定实施和《国有资产法》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根据改革的需要,要尽快研究制定所有权界定、股权管理、收益管理等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形成体系。贯彻落实已制定多个制度和法规。定期监督检查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且及时的纠正处理发现的问题。补充修改不适用的文件。从而确保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其次,为了提高运营效益,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强产权界定,监督国有资产,对企业实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为了加强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的职能,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考核、检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企业要认真准确的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工作,按照国家的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协调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再者,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要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股本等原始性,监督审计的内容。而为了防止利用企业改制,转移国有资产,要加强审计企业改制重组和股权变动的情况。同时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生产应景的正常运行,要审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而为了防止土地、商标等等有形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要审计企业保值增值的情况,最后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要审计企业所有者权益和利益的分配情况。另外,要有加护和目的的检查监督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的状况,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权益,及时的纠正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从而确保中方国有资产的正当权益,避免资产流失。

总结

综上所述,在企业经济的管理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不但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了国家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就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的纠正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从而维护我国国有资产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 高联民.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及对策[J].审计与理财.2010(11).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范文第5篇

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正在着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本文作者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澄清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认识,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由来、相关规定、主要内容、主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之处等等。从而进一步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思考如何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作出明确的定义,如何明确界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客体和对象,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特别强调了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客体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本文对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讨。

关键词:完善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 授权经营 法律思考

在《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地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这一重要课题,并将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03年8月14日《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召开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立法专家座谈会,从会上反映的情况来看,在讨论中专家意见分歧比较大,[1]在国内,现阶段尚缺乏足够的经济、法律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作者企图通过本文,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认识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由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是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中,为了组建企业集团,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集团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划拨并授权给核心企业,由集团核心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其目的是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2]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对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早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在公司立法中,就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有过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随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规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上述规定,是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是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企业关系,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并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和机制。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授权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方是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核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被授权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监管,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要由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签订授权经营协议,明确授权内容,使被授权企业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被授权企业在享有经营国有资产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作用

1、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被授权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地位。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授权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对其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利于母子企业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使被授权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从而有利于子企业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实行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直接对被授权企业的子企业行使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不足之处

1、从1992年国务院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以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制度的确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中又出现了新的些问题,从总体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目前,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理论还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包括授权人、被授权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客体,包括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企业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范围等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使之形成一种比较完善理论,并转化为一种健全制度,使之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分析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说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了新的认识。作者认为,可以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自己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授权给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统一持有,以确立母子企业产权关系。母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在上述定义中,产权指的是国有股权中的国家股权,不包括国有法人股权。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包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两个方面,授权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持股权,而不是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是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股的成员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指的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

1、关于授权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有所变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授权人主要指的是国务院,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是政府,而且只能是中央一级的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在理论上又有了新的发展,确立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虽然仍然坚持只能是政府,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指导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范围有所扩大,即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国家经贸委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中进一步规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确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三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主要指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现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首先,金融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在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即便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非金融类),比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资产,事实上并不归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大量发生的,与金融类资产、资源类资产和部份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关联的产权流转与重组,可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鞭长莫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可能成为上述国有资产的授权人。

2、关于被授权人。主要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如果要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即被授权人,必然会引起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因此,授权人在采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时,必然会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之内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如其他工业、交通、水利等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后,也存在大量经营性国有资产。作者认为,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被授权的主体资格是不容忽视的。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及对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应该说,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持股权。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授权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非产权关系的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确认母子企业产权关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是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股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而这些国有资产不仅仅指存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内的国有资产,还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未授权之前,与授权人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之间没有产权关系,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也不属于未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后,与集团公司之间确立为母子公司,从没有产权关系转变为有产权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在组建发展企业集团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非市场方式的产权重组方式。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从法律的角度,对产权的划拨予以确认,从而形成母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连接纽带关系。目前,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企业之间进行的重组主要采用的是这种方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明确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从而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