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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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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方法

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

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必须加强对自身资产的管理。而流动资产具有超强的变现能力以及较短的周转期限等特点,加强对它的管理是所有资产管理中最要的部分,因为这关系着一个企业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稍有管理不善会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来说至关重要。中小企业实行合理的内部整顿,建立先进的管理模式,这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提高利润,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做铺垫,而且能够拉动国内生产总值的提高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

二、文献综述

徐芳婷(2011)[1]认为企业自身需要积极掌握流动资产管理的各方面能力,并将这些能力运用到实际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去,科学、合理、规范、全面地进行管理。侯柏青(2013)[2]认为在货比资金方面,中小企业要建立票据和印章管理规范制度;在应收账款方面,中小企业应该致力于把应收账款减少到最小,完善催收机制;在存货管理方面,合理地运用采购资金,控制采购成本。

三、中小企业流动资产管理的现状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数目众多,在给社会带来显著效益的同时,又因为自身产出规模小、资产管理不善等因素制约着中小企业效益的发挥。流动资产的管理是资产管理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流动资产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资金利用效率低、监督机制不健全、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问题突出等。

(一)资金利用效率低。许多中小企业在投资前由于缺乏专业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对流动资产随意使用,没有考虑成本和效益,也没有对现金的收支预算进行编制,从而导致企业陷入了资金短缺―利用效率低―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之中。另外,一些企业的资金去向取决于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意志,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管理人员主要按照其主观意识将企业资产用于某单一的生产经营环节,资金的利用得不到合理的配置,使企业陷入高投入、低产出的境地。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以家庭为核心的高层人员组成结构,企业人才缺乏,因此,企业的监督机制难以形成一套完整、健全的体系。且决策者在对流动资产的管理上由于管理者专业知识不足,管理账目混乱,易出现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对企业内部的管理与控制的现象。

(三)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问题突出。就目前来看,企业多采用赊销的形式来应对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的企业生存问题,但与此同时又缺乏较为严格的赊销政策,催收机制也不健全,导致应收账款周转性能不强,使企业的生存问题受到挑战,最终导致破产。

在存货管理方面,企业对存货的管理上主要有以下几类问题:第一,有的企业对所需要的原料各部门分别进行采购,容易造成原料采购重复与过剩的现象;甚至有些企业不对存货进行监管,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盘点的规定,过分注重账面数字。第二,企业内部人员管理意识薄弱,存货领用手续简单,过多领用存货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中小企业流动资产管理的方法探讨

就中小企业对流动资产的管理现状来看,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积极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提高管理意识,更为迫切的是设计出合理科学的管理方法,规范企业内部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流动资产处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满足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一)现金的管理。现金持有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活动,还能够用来抵消风险。但是现金持有过多也会丧失机会成本,所以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货币资金持有量。企业一方面要保留足够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要压缩现金的存量从而用于短期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另外,企业要严格规定内部规章制度实行钱账分离的管理,资金的使用一律交给财务部审批,资金收入也需财务部入账。还要重视核对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短期投资的管理。企业短期投资如果管理得当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合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结构是获得收益的有效途径。在进行短期股票或者债券投资时,企业应该充分了解该项投资活动的安全性,避免出现较大的风险。与此同时,重视短期投资的变现性,熟知证券的到期日,因为流动资产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短期投资只是让企业资产增值的一种工具。

(三)应收账目的管理。增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最重要的是企业要了解相关客户的信用情况,若客户信用较差,应收账款的收回可能比较困难;若客户信用情况较好,收回应收账款的时限可能较短。据此,中小企业可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以此来决定对于某一客户给予多少信用。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催收账款的同时也要注意方法和技巧,这样才能及时收款,又处理好了和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关系。

(四)普通存货的管理。对普通存货的管理要建立控制存货的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各种存货的消耗速度以及销售的具体情况来预计下一个营业周期内所需的存货数量,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存货持有量合理科学。同时,对采购的管理也不容忽视。首先必须由仓库填写采购单,采购部根据采购单确定货物的数量、种类以及采购地点等内容。在进行采购时,采购人员对市场的情况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事先调查好物资质量、价格等内容,对同一物资进行货比三家,最终选择物美价廉的购买。最后,企业要做好仓库验收工作,对采购和销售的存货都要登记入账,以免在采购或销售的过程中出现纰漏。

五、我国中小企业流动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必须制定流动资产的管理目标,以高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由于资金不足导致的企业危机;必须强化对流动资产的管理意识,管理层应该充分认识到流动资产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容易引发多种问题,如账目管理出现混乱等。一方面,企业要努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招收专业知识丰富、实际操作能力强的员工,并按时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流动资产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企业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将流动资产管理的工作程序严格化,将审批工作落到实处。

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行政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使用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固定资产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覆盖面广,较为复杂繁琐,工作量相当大。如何科学有效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实现保值增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单位的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具有无偿性,从而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问题,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导致形同虚设,要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做到管理与监管统一。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都由财务部门兼管,由于专业的局限性,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属性与特点了解不够,制约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效果的提高。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责任不明确,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无人承担责任。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大多未设立专门资产管理部门,加之管理人员不稳定、责任心不强,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固定资产保养、维护不及时,导致固定资产使用率低下,造成浪费现象。

(3)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落后,信息自动化管理跟不上,固定资产动态变化统计管理不准确,导致资产流失。

(4)缺乏专门的监督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缺少绩效评价体系。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责任分工,加大外部监管部门管理力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要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制订规范化、科学化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关键。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完善的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计划、论证、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转让、租赁、处置和定期盘点等制度。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从而加强日常管理。对固定资产从进入到退出单位全过程,建立合理的核算、管理流程,从制度上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秩序化与高效率,堵住财务管理上的漏洞,防止不法侵占和流失现象的发生,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其次,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机制。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建立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财产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从而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通过科学、明细、合理划分固定资产管理职权范围,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并定期对其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可作为人员提拔?任用等的依据,并与年终绩效相挂钩,以此促进激励管理体制的实施,有效提高固定资产科学化管理水平。

最后,要加大外部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购、增减等情况的的监督,对单位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把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作为监督的关键点,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尽快予以解决,督促行政事业单位不断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内部管理,有效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从而有效约束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断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为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化奠定坚实基础。一要建立一支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善于管理的管理队伍,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视继续教育,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努力提升综合素质,提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三要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知识的教育。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形成“人人知道资产管理,个个参与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第3篇

一、我国油气开采企业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资产作为油气开采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为油气开采企业的持续经营提供了保证。加强资产管理、推行先进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关系到油气开采企业兴衰成败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油气开采企业资产管理中储量资产还未纳入,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90%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又分为6大类:油气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油气集输设施、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其他设备,其中油气资产所占的比重最大,约占固定资产总额的85 %以上。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油气开采企业对资产进行了归口管理,初步建立起一套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实施油藏经营战略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与不足。

一是资产管理的范围较窄。目前,我国油气开采企业资产管理仅局限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而对于占企业相当大比重的储量资产的管理,还没有与生产经营管理有效地结合,资产管理的内容与实施油藏经营管理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是资产管理尚处于静态管理阶段。目前,油气开采企业资产的管理还仅仅停留在价值的入账、折旧、报废处置流程的简单核算,处在实物完整性的简单管理状态,对资产的使用状况缺乏深层次的分析,特别是对于资产的运营状况分析还没有提上日程,对资产分布状况、运行分析、使用效率效益的高低还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没有建立定期或者动态的资产经营分析制度,不能真正发挥领导参谋助手作用,不能为资产的日常修理、保险、更新改造、调剂、租赁和利用率提高等提供有用的参考资料。

三是资产管理渠道不畅,各环节之间脱节。目前油气开采企业的资产运营模式主要是:由计划部门负责资产购建计划的审批;由机动、基建、采油、集输等有关部门负责资产的购建;由财务部门的基建投资岗负责资产转资前的账务核算;由财务部门资产组负责资产转资前的验收和转资后的日常管理。不难看出,资产的管理是由不同部门分段管理,部分部门只管投资不管产出,各环节之间很容易出现脱节,特别是作为资产管理的最重要环节――资产的入口是由非资产管理人员控制管理,资产管理人员无法真正实现对资产“一生”的管理,这给管好资产带来了种种不利。

四是增量资产管理与存量资产管理脱节。投入的资产有的重复,有的利用率不高,没有在盘活存量的基础上考虑增量的投入。

二、油藏经营战略对资产管理的要求

油藏经营战略作为油气开采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指导思想,它是在分析油气开采企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因素以及企业内部条件和生产要求的基础之上,以油藏作为油气开采企业经营管理最根本、最直接的对象,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着眼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整合企业各种资源,强调各学科的协同性,从经济和技术的双重角度出发,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最大量的油气,使油气田开发获得最大经济效益。随着我国油藏经营战略的付诸实施,油气开采企业资产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是以成本和效益为核心,合理优化资产配置。实施油藏经营战略,必须坚持以成本和效益为核心,对于资产管理而言,就是要最大限度的盘活存量资产,用好增量资产。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存量资产的管理,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对资产投资的管理。

二是从资产的投资到报废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油藏经营战略的实施要求资产不论大小,从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到转资,经历日常的使用、保管、维护,一直到报废、清理,中间每个环节都不能忽略,资产的报废处置与资产的购置转资同样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形成一个全过程动态的资产管理体系,弥补资产管理的漏洞,制定严格的程序规范,防止资产从管理脱节中流失。

三是优化增量与盘活存量并重。实施油藏经营战略,就要将目前油田发展的方针定位为“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降低总量”。在控制增量资产投资的同时,认真研究存量资产闲置的原因,盘活闲置资产,使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重新发挥作用。

四是要科学合理地使用资产。各项资产是实施油藏经营战略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企业应充分有效地使用资产,定期对资产的构成、利用率、完好率以及资产的利用效果等指标进行分析,采取改进措施。财务部门还应配合设备部门,搞好老设备的挖潜、改造、革新工作,使其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基于油藏经营战略的资产动态管理方法设计

实施油藏经营管理,建立油气开采企业动态资产管理机制,就是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学习国内外科学的资产管理经验,打破以往的资产管理模式,对资产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从设备购置及工程开工开始参与,到竣工验收、转资交付使用、日常管理、报废处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其具体思路(如下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储量评估为资产管理的出发点

油气储量资产化的过程,也就是油气勘探开发企业走向市场,建立和完善储量市场的过程。物探公司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寻求优质储量,然后通过储量市场,将储量销售出去。油气开采企业从油气储量市场上收购储量,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尽可能降低开采成本,提高油田开发的经济效益。因此,储量资产化的实质就是油气勘探开发实现商业化、资产化经营,通过油气储量进入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油气开采企业来讲,油气储量资产化是企业资产管理的核心。

建立油气开采企业动态资产管理机制,就要将储量管理纳入到资产管理的范畴内,建立以储量评估为基础的动态资产管理机制,使地面资产的配置适应地下资源状况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油气开采企业资产运行的效益。

(二)实现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资产寿命的长短、生产效能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设计结构和各种参数,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资产的正确管理与有效使用。同时,资产的使用寿命除与自身的物理性能相关外,还与地下的油气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密切相关。基于此,资产管理人员须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正常高效的运转,否则会影响油气的开采量。资产管理人员应学习先进的科学管理经验,加强资产的动态管理以提高利用率,对价值巨大的重点资产实行单项资产跟踪管理,从资产的购建、转资、使用、日常管理直至资产的闲置报废与处置的全过程实施重点监督与管理,全面掌握企业资产的增减变动、用途、结构、保全以及运行成本等状况,确保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得到有效的使用。

四、油气开采企业资产全过程动态管理方法的应用对策与建议

(一)按油藏经营战略要求合理配置资产

资产是油气开采企业实施油藏经营战略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传统上油气开采企业资产的配置都是按油气生产单位进行配置的,与油藏经营的需要缺乏联系,因此,进行基于油藏经营战略的油气开采企业资产动态管理,就要根据油藏经营的要求合理配置资产,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用。

(二)加强油气开采企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

一套准确、精细的资产实物、使用状况数据资料是进行资产动态管理的前提条件。对企业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将盈、亏、报废、租赁、闲置、相互占用资产等作为清点,明确各项资产产权,通过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清查不遗漏、盘盈资产及时上报,将准确率较高的数据作为领导决策的依据。

为了保证资产基本数据的完整,需要实施资产的网络化管理,实施各级资产管理人员网络化办公,各级资产管理人员确定后备案在册,资产管理网络初步建立,使基层各种资产信息及时地传递到各级财务资产部门,使油气开采企业资产数据库及时得到维护,真正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提升油气开采企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油气开采企业资产全过程动态管理方法的应用,要求企业从资产运营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定期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营运和相关技术培训,加强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使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不断提升,以保证资产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要改变传统的看待资产管理人员的眼光,确立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培训为掌握生产工艺、熟悉市场交易、明白财务流程、懂得资产运作的复合人才。

(四)进一步完善油气开采企业资产运营分析及激励约束机制

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政发电〔〕10号)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矿业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矿业秩序管理,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利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整顿治理,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矿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成立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整治督查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联合整治督查组分别由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带队,抽组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别负责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境的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石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企业用地手续、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地质环境治理、草原作业许可和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专项检查。

各乡镇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范围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彻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实有关情况。

(二)整改整顿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以采代探、超层越界,违规排放、乱排废弃物,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违法行为和企业证照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及隐患,要勒令企业立即限期整改;对于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待整改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生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积极整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责令企业做好停工期间的厂区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稳定,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1日--7月20日)

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有关手续,提高企业认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顿整改总结上报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严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具体要求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违法开采、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私采滥挖、证照不一、证照不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不达标等行为,重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非法采矿的通告》(武政告字〔〕3号),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各自辖区盗采矿产资源、私采滥挖行为的矿点,责令其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关闭非法采矿点,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活动的违法人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对各自辖区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对私采滥挖等非法行为,发现两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仍然存在并发现两次以上的,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降级等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二)严格环评审批制度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从事生产破坏活动,对上述区域已经存在的矿山企业,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暂时可开采,但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步进行清理整顿或关停取缔。企业要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扩大探、采矿面积。

进一步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加强对粉尘、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矿区要探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应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达标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国土、环保、林业、农牧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禁施工扰民和破坏、污染环境。在目前植被保护较好的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认真做好开采区表土覆盖和生态恢复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方案,报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边开发边治理。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全过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森林和草原生态。

(三)严格用地审批制度

各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征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土地破坏程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坚持土地复垦与提高开采工艺相结合,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辖区的矿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采矿权标识制度,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明矿区位置、矿种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采矿,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强化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周期管理,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安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不得开工建设,如开工建设,立即责令停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三是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四是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要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五是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停产整顿。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安监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督促井工矿企业逐步安装使用“六大系统”(即: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五)严格交通运输管理

矿山企业开工建设要科学确定矿用车辆行驶路线,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驶线位,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力度,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严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围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炸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运输车辆联合监管力度。一是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矿产开采车辆、驾驶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工作,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相关手续,定期对矿山开采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检测,不断提高车辆的登记率和检测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停运,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工作。二是不断净化矿山周边道路通行环境。对需要进入矿山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严格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并明确运输路线、时间和行驶速度,矿产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保护措施,严禁“超长、超宽、超高”及客货混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加大对运输车辆的违章查处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和共同监管,对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超限行驶及随意遗洒、飘散运载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必要时取消其矿山开采运输资格。四是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通过草原、耕地等非运输途径行驶,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六)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开发企业出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各矿山企业要立即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防和治理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区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要与开采工程同步实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要限期恢复治理,规定期限仍不恢复治理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超出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七)加强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公安、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对贮存、运输、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严格落实企业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购买、依规运输、安全贮存、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发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对危爆、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纸质、电子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八)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行为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符合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交易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各有关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国土、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禁止以出租、买卖、承包、融资、参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非法转让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九)加强尾矿库、沉陷区的监管

安监、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一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不允许投入使用,要对企业尾矿库及排污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检测,企业不得擅自违法排污,特别是重金属和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不得违规排放含有重金属和涉重废水而导致周边水体受到污染的事件发生。二是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非法建设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三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做好矿山沉陷区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农牧业、林业、税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每月定期巡查,对矿山开发项目从勘探、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到生产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税收贡献少、证照不全、证照不一且存在毁坏环境、草原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验收、足额交付占地补偿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改、经贸部门要对其进行存档记录,在两年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一年暂停受理该单位法人建设其它矿山开发项目。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6个月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不得申请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