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财政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加之税收结构变化滞后于经济结构的变化,全国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支水平均较低, “两个比重”逐年下降。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公共品供求缺口不断拉大、且显性化,财政收入相对量的下降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及其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过宽的矛盾,使得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一直处于“紧运行”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连续实行了十几年的财政包干制,又形成了较为明确具体、稳定的地方既得利益,加之中央财力拮据,中央政府均衡地区财政经济发展差距的能力较弱、阻力较大。由于长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合理、不规范、不稳定的责权关系一时难以划分清楚,也制约了财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力度。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中国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收支规模与结构等也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重新定位,作为中国政府间公共财政关系制度化表现形式的财政体制改革也应从这一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上述条件下进行分税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一劳永逸,只能采取渐进式策略,先构造起分税制的基本框架,然后在运行中再根据制约财政体制的各种因素的变化逐步完善,以降低或“分期摊销”改革成本,减轻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震荡。1994年推出并已运行了4年的分税制改革方案, 以划分支出、划分收入、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为主要内容,初步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税制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改革了包干体制下多种体制形式并存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协调的状况,为理顺政府间责权关系迈出了关键一步。
(二)增强了政府财政筹资功能, 明显遏制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滑的趋势
分税制主要按税种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源,并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收征管机构,分征分管,硬化了政府间资金上解、下拨的预算约束关系,在划定的支出责任、税源、税权范围内,各级政府当家理财、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压力和动力明显增强,提高了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及征税的努力程度,减少了税源流失,增强了财政的筹资功能,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大幅下滑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扭转了财政收入长期低于gdp增长甚至负增长的被动局面。
(三)建立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财力初次分配制衡机制,增强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能力
在政府间财源初次分配环节,按照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原则和效率原则,把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大宗、稳定、税源充沛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税务机构,彻底打破了包干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征管上的“委托”关系。按照方案设计,在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同步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将按照年递增0.8—0.9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原设计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0%左右,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40%,转移支付量约为20%。实际执行结果是,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5.7%,1995年为52.2%,1996年为49.5%,高于改革前的1993年25—27个百分点。说明在全国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直接控制的部分明显增大。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还可通过各省区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中央对各省区的财政补助额占各省区地方财政支出额的比例)反映出来,分税制前的1993年,有17个省区需要中央财政补助,而分税制后则有24个省区需要中央财政补助或财政转移,即使是沿海比较发达的省区,也都由中央依赖地方型变为地方依赖中央型,如山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为38.4%,广东为28.3%。最为明显的是上海,分税制前中央对上海的财政依赖度为87.5%,分税制后中央财政不仅不依靠上海,反过来上海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为10.9%。
(四)调动了地方政府培养和开辟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了地方财政经济的自我组织、自我发展能力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渐进式原则推行的,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划作中央收入或共享收入后,采取了税收返还的形式,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具体操作办法是,以1993年为基数,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因此,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大都在30%以上, 超过40 %的有13 个省区, 最高的青海省1993比1992年增长163.8%。在1993年超常规增长的基础上, 1994 、 1995、1996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3.8%、20.9%、25.5%。这说明,分税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开辟财源、严格征管、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把一些应收未收的财源潜力挖掘出来了。对零星分散的地方小税也给予重视,如个人所得税,1995年入库税款达131.39亿元,比上年增长了80.8%;农牧业税1996年达369.5亿元,比1993年的125.7亿元,增长了194%。同时,各地对企业欠税也进行了认真清理, 遏制了欠税逐年攀升的势头,促进了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财税环境的形成。
(五)在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政府经济行为合理化和“两个转变”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分税制把来自工业产品的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大部分划归中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盲目发展高税率产品的倾向,对过去难以解决的争上小酒厂、小烟厂、小棉纺厂等重复建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同时,分税制把同农业有关的税种和来自第三产业的税种划归地方,有力地调动了地方发展农林牧渔业和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加大了对第一、三产业的资金投入。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分税制后全区把特色农业财源开发摆在首位,与1990年相比,1995年全区农业税收增长了2 .79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了2.33个百分点。山东省1996 年直接来自农业的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比1993年提高了3 个百分点,来自第三产业的财政收入提高了12个百分点。从全国的情况看,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和投资行为已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各地普遍根据分税制后的财源结构和本地实际情况,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投资的方向有逐渐向农业、基础产业、服务业和地方的优势产业转移的趋势。“围绕财源抓经济,围绕效益抓财源”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共识,促进了经济建设和财源建设向依靠科技进步、低投入、高效益的方向转变。
(六)促进了国企分配关系的规范化,有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对财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税负公平、照章征税、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在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下,税权尤其是减税免税权相对分散,地区间为争夺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而展开的不合理的税收竞争愈演愈烈,扭曲了要素的相对价格以及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弱化了企业的财务预算约束。分税制后,作为税收收入主体部分的流转税,其大头上划中央,中央税由国税局征管,税权相对集中,这就杜绝了地方政府减免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可能,而地方税又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挂钩很紧,多收多支,少收只能少支,不得留有赤字,各地自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少已自生自灭,各地政府长期靠不适当地竞相降低税负、减免税来吸引资金、项目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做法已经得到有效遏制。政府分配关系已开始步入企业照章纳税(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归中央,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税后利润按出资者比例分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轨道。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扶持转向主要依靠调整国有投资方向和投资收益分享比例来实现。总之,分税制淡化了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规范了政府分配行为,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而且公平了各类企业的税负,净化了企业的财政税收分配环境,促进了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财政资金供给范围的合理调整和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原理进行的分税制制度创新,相对于财政包干制而言,从目标方向上明确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行为方式,初步廓清了政府与微观经济单位之间以及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企业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税种、税源按体制划定的标准分属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预算的财力来源、规模约束明显增强,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责任明显加重,在财力硬约束下,促使各级政府尤其是财政经济能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和重点向刚性较强的公共产品领域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结构的优化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效益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财政经济行为的转变。从宏观上看,分税制的上述基本导向都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政策效果已经并将继续显现出来。
(八)在整合政府财力分配渠道,规范政府分配行为,强化税外财政收入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管,促进政府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分税制后,纳税人(缴费人)要求政府分配行为的规范性、合理性,社会各界包括各级政府要求预算分配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呼声越来越高,当自己的家,理自己的财的主体地位比任何时期都更为明确。适应分税制后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务院于1996年7 月作出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重新界定了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6年起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将养路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就打破了长期以来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不变的界限,还所有权于国家,还监管权于政府财政,同时采取措施治理制度外“三乱”,促进了公共财政的完整、统一、规范。
(九)缩小了各省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财政体制的均衡功能有所增强
分税制是国家的地区发展政策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对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的均衡作用主要体现在:(1 )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总体相对差距缩小。1993年,中国各省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差异系数为87.4%,1994年下降为80.3%。1993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之比为14.4倍,1996年为14.2倍。这表明实行分税制后中央集中的财力相对增多,使得各地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总体相对差距缩小。但目前各省区之间的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总体相对差异系数仍然很大,尤其是最富与最穷的省区地方人均财政收入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相当悬殊,还有待进一步缩小;(2 )高收入地区财政收入能力指数(指不同省区人均财政收入相当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比值)下降幅度较大,如上海由1993年的416.5%下降为1996年的350.0%,天津由187.8 %下降为148.0%,辽宁由122.8%下降为91.0%,广东由122.2 %下降为122 .0%。这说明,与包干制比较分税制对高收入地区的收入调节功能有所增强。当然,财政收入能力指数在地区间的差距仍然较大,低收入地区这一指数仍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如最低的贵州1994 年为20. 8 %, 1996年上升为25%;(3)实行分税制后, 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方面的功能有所增强。
一、体制运行基本情况
实行分税制度改革后,市级对区级财政制定的政策为:核定区级收支,暂借给区级一部分税源,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对市属于定补区(或上解区),暂借税源在以后的年度里按照比例市级要逐年收回。
二、体制运行中取得的成效
(一)分税制改革促进了各级政府理财观念的转变,形成了各级政府共同支持企业发展的合力,。老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只关心本级财源企业的发展,在支持企业时要先看是不是本级企业。而新的财政体制下,市、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树立了“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财观念,全力为辖区内所有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担保、小煤矿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的使用上,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能够支持,形成了市区利益共同体。
(二)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市区实行分税制后,极大的调动了区级政府征收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从近几年的一般预算收入对比可以看出,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初步建立。
(三)财政实力增强,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1、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
2、财政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年均递增n%,200*年总计达到n万元,保证了教师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3、重点支出得到保证。
(1)市区自实行分税制后,我区对城区基础设施投入逐年加大,仅200*年,用于城区道路建设、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总额就达到3000万元。
(2)人员支出增加,在200*年调整津贴工作中,我区克服了财政供养人口多的实际困难,及时兑现了行政机关规范津贴的增资部分,金额达到n万元。
三、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分税制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仅仅是朝着理顺政府间财政体制关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由于受制于上级政策的限制和自身财政困难的影响,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一)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明确。
区级政府财权的确定必须以其事权为基础。但是,目前我区政府的财权往往与其所承担的事权并不完全配套,影响了区级政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其次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各项事业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机构等都经常发生调整变动,引起区级政府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其与财权不配套。
(二)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尚不规范。
1、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市财政虽然暂借给区级政府一部分税源,但这些税源自200*年后,就每年都要由市财政按比例扣回,使区级财政收入每年都要短收一部分。
2、实行分税制后,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体制下,为了维持市本级财政的正常运转,市里将辖区内的n户纳税大企业的税源上划,作为市本级的固定税源,只留给区级政府一些纳税小企业及零星税种,导致区级财政没有足够的税源去征收。
3、纳税属地划分不清,使区级财政收入减少一部分。我区内的一些纳税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在××区,但由于其总公司在其他区县,税收征缴却不在××区,例如××厂的生产销售都在××区域内进行,但是其总部××公司设立在××区,其税收征缴由××区负责征收,使我区收入减少。
(三)转移支付补助过低。
1、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大且不稳定。由于我区收入总量小,区级每年新增的税收收入有限,用于弥补自身增支都非常困难,可用于补助乡镇的财力微乎其微,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只能依靠上级,但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比重偏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小且数额不确定,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统筹安排及重点工作的运转。
2、对农村转移支付补助低。近年来,区级对农村的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市里对我区农村转移支付的补助基数,是在200*年的基础上确定的,市本级对区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已不能满足我区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农村中小学取暖、五保户、独生子女费方面的补助金额低。
(四)产业结构单一。
我区财政收入和财力增长趋缓、财政困难的原因主要是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经济总量小、基础薄弱,财政缺乏非煤企业支柱财源,对煤炭、焦化、电力等企业的依赖性比较强,我区的财政收入中有n%靠上述企业征收,而这些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又比较大,抵御风险能力小,如果煤炭市场疲软,会对我区的财政收入造成很大影响,将使我区财政收入减收一半以上。
(五)刚性支出大。
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人员支出大。200*年在调整津贴工作中,我们克服困难,及时兑现了津贴的增资部分,但是市本级对我区的补助金额仅为n万元,其余的要由区级承担。七煤集团在辖区内下放教师的接收,200*年“两高”工作的验收,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区财政出现缺口,具初步测算需要n万元。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完善财政体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体制杠杆作用,建立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要求,我市分税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区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结构不仅决定了它所需要的财政收入的数量,而且还决定着它所需要掌握的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其原因在于,财政不但是政府筹集资金的工具,而且是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区级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既需要相应的资金,又需要运用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调控。所以,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区级财政和管理体制,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区级政府所承担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调整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在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同时,使区级政府有权支配其自身的财权和财力,保障其职能的顺利实现。
(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区级政府的事务增多,财政支出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区与××区、××区相比,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区,工业基础薄弱,税源征收少,地区间财政收入不平衡,属于“吃饭”型财政,难以开展其他工作,近年,随着城市东延,省市对我区基础设施投入增大,致使区级相应匹配的资金也增加,使我区财力难以应对,需要在完善转移支付中加以解决,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逐级实行财政均等化分配,缩小与其他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额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财源建设。
在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区级更要注意财源建设工作。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克服把公共财政建设与支持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观念,坚持“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效”的方针,学会运用财税杠杆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环境,在促进全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壮大财政实力。二是要不断巩固提高现有支柱财源,发掘和培植后续财源。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植力度,充分运用财政有限的资金,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三是要严格依法纳税,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区级财政实力,推动财源建设。四是要牢固树立经济财政观,遵循经济运行规律,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增长的快与慢、多与少、供与求的问题,促进财政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对下一个体制改革的建议
无论采用什么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收支范围时,首先应根据区级政权的事权结构划定其财政支出范围,核定出这些支出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额,然后再从财政收入中确定相应的项目及其数额,作为区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在下一个体制中,应该做到以下
(一)按属地关系划分税源。
1、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既要保持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又要科学划定税源,在财力分配上既要保证区级自我发展的空间,又要有一定的发展紧迫感,要保证区政府具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能力,要将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财政收入的固定税源,要在市级暂借税源到期后,归区级征收。
2、近年来,我区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一些重点企业相继投产使用,按照市区分税制的文件精神,新上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全部归区级所有。但是,市里政策调整,将税收超过n万元的企业,收入重新核定,市本级与区级5:5分成,使我区税收减少很大一部分,所以我们希望,辖区内新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归区级所有。
(二)合理划定支出。
由于我区是农业大区,城市基础设施差,财政供养人口多,区级财政收入少。所以我们希望,市财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区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面临很大压力的基础上,给予区级政府财力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对我区四个乡镇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区乡两级政权的正常运转。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财政分配关系,理顺市城区财政税收征管体制,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政发〔〕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省级下划收入在市区财政间的分配办法
从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按照现行市城区纳税户的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作为市区固定收入。
省级收入下划后,市直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三区税务征收机构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缴入三区财政金库,通过财政结算上缴。市直财政分享税收比例为:增值税8%、企业所得税12%(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12%、营业税35%。三区财政分享的税收为: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8%(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28%、营业税65%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二、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原则
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年三区核定的省级收入为基数,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与三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三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与省财政统一结算。
用公式表达为:某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省级财力×(1+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以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若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级财力达不到年上解数额的,则按年基数上解。
三、调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
现行的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执行到年。为保证三区既得利益,从年起,市对三区以年当年核定的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固定补助。
四、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
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税收增长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三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本级财政(包含三区)因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而得到的省财政奖励性返还补助,以及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而获得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市级财政按照三区地方税收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水平和规模进行分配,实行市对区激励性转移支付。
五、确保调整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
市、区两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市区两级财政国库资金的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的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分权是慢慢探索形成的
30年的财政改革历程,基本上是按照“让利――放权――分权”这样一个改革路径展开的,具有鲜明的渐进性和问题导向的特征。让利,通过对农民、企业、地方的全方位让利,打破了长期以来实行的财政统收统支制度,各个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都有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从而有了发展的动力。放权,通过实行各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实现对地方的放权,以及通过扩大企业经营自实现对企业的放权。现在一般所说的“让利放权”,实际上是从让利起步,然后逐渐地加大放权的程度。分权,包括政府和市场的分工、中央与地方的分工,这意味着要建立一种新的体制框架。从放权走向分权,强调的就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一种分工,但是到底怎么确立,本身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具体国情慢慢地探索形成。
实际上,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就是如此。我国财政体制的分权化改革以1994年的分税制为分水岭。在分税制改革之前,历次放权式的改革,如1980年实行的“分灶吃饭”、1988年推行的财政大包干等,确实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的财力充裕了,经济增长速度也随之提高。但是中央政府财政却日益困难,曾经一度出现了向地方政府借钱的状况。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治控制力大大削弱。如此巨大的公共风险,最终导致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掌握了主动权,政治控制力大大增强。同时,改变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做法,也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大减少了地方政府划地为牢,区域封锁的行为,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
分税制改革很理想化
分税制改革基本的原则只有一条,就是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我国按照这一原则设计了分税制,也就是中央与省、省与市、市与县、县与乡镇一层一层地分税,各级政府依据其掌握的税种开发财源,发展经济。通过发展经济,财源扩大了,税源增加了,那么政府就能获得相应的财力,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这样的分税制体制导致的一个结果,就出现了国家一级,到乡村一级都设有经济开发区的现象。资源浪费、生态破坏也就难以避免。
这种要求实际上内涵了一个假设,即国家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可以开发、可以发展的。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赋予每一级政府财权以后,它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财力。如果某个地方不能发展――按照现在最新的说法,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一些地方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这时候即使赋予其财权,也相当于画饼充饥、水中望月,这个地方的政府还是没有财力。所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一层一层推动分税制,势必带来很多问题。最突出的一个方面就是县与乡的财政困难,因为分税制体制要求每一个地方都发展,都有自己的财源,这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这种分税制要求全国各地的经济同质化,要求各级政府的职能一样,在这个假设下,有些地方迫于无奈,只能强制性地开发、破坏性地发展,最终导致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难以转换。在这种体制下形成的发展机制,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显然是相悖的,面临着不曾遇到过的另一种公共风险。
这表明,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层层推行理想化的分税制,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地区间的经济发展还没到各个地方的发展都比较平衡、差距不大的阶段,推行理想化的分税制,乃至在省以下过分地强调分税,势必造成上述各种问题。相对于大包干的体制而言,理想化的分税制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进一步的改革:
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进一步的改革方向应是将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作为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只适用于中央与地方之间,至于地方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应当允许各个省因地制宜,实行不同的体制。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我国的财政是一层一层的,是一种“层级化”的财政。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很困难。上一级政府权力大,更多的财力、财权自己用。如果层层都是如此,最困难的还是基层政府。现在县乡财政困难虽然缓解了一些,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必须改变“层级化”财政下每一级财政只以本级财政为目标的方式,实行“辖区财政”,也就是每一级财政都负有对辖区范围内各级财政平衡的责任。比如省级,不能只考虑省本级的财力是否充裕,还要考虑省以下市、县、乡各级财政收支大体上平衡。形成一种区域纵向平衡的财政责任。同样,在横向上,各个市之间、各个县之间的财力差别也不能太大。依此类推,市这一级也应当如此。辖区之内财政纵向、横向的平衡都要搞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县乡财政困难的状况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强调辖区财政责任,重在形成每一层级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机制。也就是上一级政府拥有集中财权、财力的权力,同时负有下移财力,实现区域之内财政横向和纵向平衡的责任。在委托一的政治框架下,也只有如此,才能改变层层集中,注重本级财政的行为倾向。
财力与事权相结合这一原则,对于省以下的财政体制更为重要。在过去层层推行分税制的过程中,有些省并没有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省以下的体制。比如浙江,一直都没有实行层层分税的分税制体制,而是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办法,实际上是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来设计省以下的体制。这一做法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浙江的纵、横向财政平衡也是全国做得较好的。显然,如果省以下的体制不改为按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设计,那么,要实现转换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将是非常困难的,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持续的公共风险加大。
以公共风险为导向
1现行分税制的特点
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①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②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③税款收入归地方。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不仅对地方政府财力没有影响,而且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这是我国分税制与国外分税制最大的区别。
2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4年实施了税制改革,是我国税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分税制改革”,更是凸显其积极的成效,新的税体运营制度的建立,受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等方面的影响较大,它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分税制度相对完善,相比它们而言,我国的“分税制改革”还存在着诸多弊端,有待我们认真加以改善。
2.1分税不彻底
现行的分税制还不能从传统的税制模型中完全脱离出来,还存在着明显的旧体制痕迹,在分配格局方面,还沿用传统的分配方式,对地方政府既得利益部分搞基数返还,按比例分配增值税,这种分税制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因为它从本质上来说还是按税种划分收入,根本没有从传统的税制模型中分离出来。
2.2税种划分未充分考虑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现行分税制对税收调控经济的意义考虑不到位,它只是在通过税收划分解决财政预算分配问题,主要考虑的还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的分配与归属问题,工作根本就没有做到位,最明显的现象是,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划为地方税,这个税种关系的调整关系重大,应由中央政府来明确规划,而只是交给地方政府来粗略地执行,最后必将出现诸多地问题:①加剧了我国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我国目前发展总目标相违背,致使穷的地方更穷,富的地方更富;②会削减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为中央政府统一执行税率的政策改革造成这样或那样的麻烦;③不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地方政府利益,使企业与政府的血缘关系更加明朗,不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
2.3难以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容易给两者之间的沟通形成一定的阻碍,新型的两级分税制,使省、市、县三级政府形成一个利益整体,而中央政府这时就显得被孤立在一旁,起不到宏观上调控的目的、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工作人员配备来看,省级财政厅主管领导往往兼任省地税局主管的职位,同时,在各个部门的工作配合上看,国税局很明显不如地税局有优势,这就导致了目前国税局工作难以处理、难以解决的局面的产生。
3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模式的思考
3.1确立科学的分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是经济社会转型阶段的产物,就长远目标而言,完全分税制才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科学与理想的模式,而要做到并实施这一科学模式,不仅需要一个相当的时间过程,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可在我国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基础上分两步进行:先实施非完全分税的分率制,即除按税种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固定收入外,仍保留有部分共享税,但可改原来的分成制为分率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源课税,各自分率计征。
3.2理顺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征管关系
在税收征管关系上,①在政策上必须明确国税、地税两个系统的征管范围,避免相互交叉重叠和相互扯皮、拆台;②在操作上必须对两者进行协调,可建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制度、共同征税服务大厅以及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等;③在司法上建立共同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可在两者之间组建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派出所、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等。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
税种划分依据可以以下原则:①政府职责。地方应该有自己的“当家”税种,来确保地方政府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真正达到分级预算、自主理财、自求平衡的基本要求。②受益范围。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消除各级政府对不同级别企业厚薄亲疏的心理,从而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地方政府盲目投资和经济信息封锁与割据,促进统一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形成。实行属地管理政策,即按项目经营地的税收确认原则,以体现项目所在地的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与回报相一致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③财政需要。应把税源充足和集中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对于地方财政,虽然没有要求地方税收与本级财政支出百分百挂钩、自求平衡,但是地方税种和税收规模也不能太小,否则,如果地方政府财力过多依靠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来提供,就必然会影响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增加资金上解下拨的不必要成本,造成地方乱花钱现象。
3.4合理确定共享税分成比例
根据区域的社会事务及经济发展需求明确事权,实行与事权相配比的税收属地原则,按区域收入情况确定财力,测算共享税分成比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应实行不同地区不同共享税分成比例,取消体制缴补。共享税总分成比例=界定的事权/区域财力×100%。从而达到不仅是在增量上分成,而且也在存量上做彻彻底底的调整,中央的共享集中比例应常规下控制在50%左右,这样在一般情况就无需进行体制缴补。同时,分税比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以3-7年或一届政府任期为一个调整周期。
3.5加大清理力度,统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