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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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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第1篇

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为筹集发展资金,一般需向融资担保公司寻求融资担保,而为尽快取得担保公司的信任,这些企业很多存在修饰会计信息资料、编造经营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而担保公司一些会计师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有限,很难对企业所提供的担保物进行确切的价值评估。或者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存在短视行为和缺乏风险意识的现象,表现为只关注企业短期内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而未对企业所提供的经营数据及会计信息进行严格的审计。这些均给担保公司带来很多潜在的财务风险,并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规避和控制。

2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有效财务管理的具体策略

2.1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首先应建立和健全内部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与此同时,在开展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时,定期进行外部审计,以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实现财务风险的最小化。这些风险包括资产质量风险、资本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受托业务风险、委托业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具体来说,就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使业务规模和资本规模保持一致性,构建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有效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另外,为降低集中性风险性,在开展业务时,公司可对担保的客户、时段、地区、产业、担保额度等进行严格的限额控制。在进行自有资金投资时,为保证公司资产与负债流动性的协调一致性,降低流动性风险,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注重对债务进行综合性评价和分析。另外,若需加大自用固定资产投资时,不能简单采取评估价值的方法进行账目调整,而应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账目处理。

2.2注重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财会人才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在高素质复合型财务管理人才方面的需求量非常旺盛,为提高财务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质量,担保公司可在努力提高人才待遇的条件下,严格选拔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另外,重视对现有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包括业务流程培训、法律知识培训、金融知识培训、业务技巧培训等,全面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能力。为巩固和检验培训的效果,可进行相关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使财会人员自觉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2.3加强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直接关乎担保公司的经济效益,由于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处于一定的危机当中,为防止业务量和经济效益出现大幅度下滑的现象,担保公司应十分注重成本费用的控制和管理,以为担保公司进行战略调整、风险抵御及升级转型争取更大的空间和机遇。因此,这对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担保公司应对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执行等情况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没有经过授权批准的成本费用项目坚决废除。而对于混淆会计支出内容、乱用会计科目、逃避财务监控管理等的现象,应加大处罚力度,绝不手软。严禁使用非法方式对利润进行人为调节的行为,如多摊或少摊费用支出、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同时构建一套相对完善的成本执行监督体制,以对成本预算的执行状况进行及时的检测和考核。另外,对公司的日常成本费用开支也应进行严格的控制,强化开支的审批授权职能,降低开支的标准和范围,明晰报销的审批的程序及标准,尤其对维修费、业务宣传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等常见产生费用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通过以上举措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费用。

2.4充分利用外部监督的力量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监督的外部力量主要是银行、地方监管部门。银行方面,主要是杜绝担保公司出现与担保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以从源头上对担保公司进行资金运行的监管,防止担保公司出现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地方监管方面,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营运情况和财务风险方面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充分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促进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3结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第2篇

随着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信贷违约率高发,金融机构坏账率攀升。融资性担保行业身处信贷风险前沿,不少担保公司由于大规模代偿而失去经营能力。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应对来自合作银行和中小企业的业务风险、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监管风险,甚至还有来自内部经营层的管理风险。依据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内部环境企业风险管理所有其他要素的基础,影响着从战略目标到具体控制活动的开展。本文拟对风险管理内部环境的构建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内部环境受到企业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包括了道德价值观、风险管理理念、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标准等等。而国有所有制下委托关系的不利因素,尤其需要内部环境的优化。我们选择内部环境中的主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风险管理理念

风险管理理念是一整套共同的信念和态度,决定了企业日常活动中对待风险的态度。当风险管理理念被很好的确立,并且被员工所信奉,企业就能有效识别和管理风险。担保公司由于风险来源广泛,有必要要求全部员工在所有工作环节上防范各类风险发生,形成高度重视担保业务项目风险的“高层基调”,鼓励员工积极创新,寻求更好的风险管理方法。前些年在担保行业竞争逐年加剧的形势下,一些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有弱化趋势。到本轮经济下行中,历史风险充分暴露。在出现大量项目风险后,由于缺乏风险管理新思路,部分员工又出现了宁可不出风险而少做业务的保守心态。因此风险管理理念必须是长期秉承而不能随波逐流,不能因外部风险的大小而更改。在其理念的形成和践行过程中,管理层核心成员必须保持理念一致和对理念的坚守。

二、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包括担保公司上层法人主体间股东结构的设计和内部组织和流程设计。国有委托机制弊端和内部业务风险审查是国有担保公司组织结构设计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首先,股权集中的结构较易形成行政委托干预过强。比较容易丧失决策灵活性,另外也较易形成“人情担保”现象。如果有分散的股权结构,通过股东间博弈减少担保公司来自上层组织的过多干预,会更好地为管理层提供决策灵活度。其次,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主要考虑决策的灵活和透明。由于中小企业信息可核实的定量信息很少,决策分析依赖大量定性信息,因此组织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和民主,尽量减少个人影响。组织结构宜采用扁平化方式,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内部信息沟通和决策效率的同时实现部门相互制衡和监督。许多担保公司目前采用了风险管理部B角平行调查制度、评审会制度和董事长一票否决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围绕中小企业业务的特点而设计。执行过程中主要问题是中小企业业务单笔金额较小,逐个项目进行完整的多人调查和多人评审,时间和人力成本很高。如果没有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配套,可能会导致业务偏向大金额项目(减少工作量)或者导致工作责任心下降和不尽职行为的出现(降低质量)。因此组织结构无法离开人力资源准则构建。

三、人力资源准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人力资源准则可以划分为用人标准和绩效评价两个方面。目前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主要来源已经从早年的银行信贷部门为主转化为多样化,包括金融、财务、法律以及自己培养等等。首先,担保行业属于金融业务的衍生,遵纪守法是用人的基础要求。在用人标准上要求德才兼备,除了在学历上有最低限制外,对于职业经历强调没有职业操守劣迹。在专业知识背景上应当根据各个岗位需要有不同的要求,业务人员应当首选复合型知识背景,能够应对各行各业的客户。而在风险管理岗位上需要配备专业化的财务、法务甚至工程技术人员。在内部培训上应当为员工设计完善课程,帮助新员工完整掌握开展业务的基本知识,帮助老员工完善业务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更新。

担保公司员工绩效考核标准是人力资源准则的核心,也是难题。应当考虑到员工工作的量和质。在量的考核上要鼓励新客户开发和存量劣质客户的安全退出。在质的考核上应当既考虑工作过程质量,也要考虑风险结果质量。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方法,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评价,通过管理层评分对员工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但在项目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如果缺乏详细的评估指标体系记录决策过程,易导致定性评价上更多依赖管理层工作过程中对员工的印象,导致评价过程透明度较低。因此,绩效考核体系不仅需要最终指标的确定,还包括详细的绩效过程记录要求,这对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第3篇

20xx年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三)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四)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公司设立、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以及章程草案;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近两年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营运资金证明材料;

(四)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五)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信用证担保;

(四)金融产品发行担保;

(五)再担保;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兼营下列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物流监管等中介服务;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2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跨设区的市迁移住所,分立或者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公司住所、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更换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由省监管部门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首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经营许可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或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原批准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资产质量、资金运用、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合规审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经济、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发行担保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5%。融资担保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可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其他投资主要用于股票二级市场以外的股权、经营性房地产、信托和基金投资,以及委托银行贷款。

融资担保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净值超过同期净资产10%的部分,计入其他投资。

在计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集中度等风险指标时,应当将其他投资总额从其同期净资产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涉及跨设区市的,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风险的,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参与风险处置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于3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放贷款;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

(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

(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

(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

融资担保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并与司法机关、工商等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账簿、文件、资料;

(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监管部门应当约见其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防范风险。必要时,建议其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将有关经营风险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第三十条 市、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拟申请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审慎经营规则、风险控制、法律法规等业务辅导,出具辅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评价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合法性、风险性进行评价。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审慎经营管理的依据。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信息接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平台,为融资担保公司查询被担保人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信用风险评级,提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信任度。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区)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省级监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包括:

(一)融资担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者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资金流动困难,或者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发现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主要股东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融资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连续3个月内有一半以上辞职的;

(八)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

(二)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

(三)超出批准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资格任职的;

(五)阻碍或者拒绝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的;

(七)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放贷款的;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的;

(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的;

(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的;

(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

(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12日

通常银行为了保障债权的安全而寻找优质借款人,而资金需求较大的中小企业往往受限于资产规模而没法满足银行对优质借款人的审核要求导致不能获得足够的融资,由此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的公司法人应运而生。由于国内经济下行、融资担保起步较迟及监管机制不完善等,使得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显现出较多的问题及风险,需加强规范管理方能保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一)融资担保体系模式。目前,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形成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政策性担保为龙头及多种担保方式共存的融资担保体系。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其通常是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公司(独资、控股、参股);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其通常由企业及个人出资建立并按市场化营运的公司;三是非政府出资、为出资企业提供担保的互担保公司,其通常由各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并促使担保主体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四是以盈利为目的且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混合型担保模式的商业性担保公司。

(二)担保公司减速发展及代偿资金规模呈上升趋势,担保资产质量下降过快。近年经济持续下行的情况下,担保行业整体发展速度明显放缓。从2010年至2011年快速增长之后,2013年增速开始明显放缓。2014年在保余额同比增长6.39%但是增速下降12.28%。与2014年相较,2015年担保公司的数量、新增担保户数、新增担保笔数、新增担保额和期末担保责任余额均减少较多,与同期相比,本期新增担保代偿额增加约46个百分点,在全国78%的省市代偿额呈上升趋势。对于较多起步迟、资金不大且从业管理经验较少的中小型担保公司而言,仅仅几百万元的代偿就足以将公司置于难以为继的境地。

(三)代偿资金损失比例较高。担保公司在代偿之后方可向法院提起上诉,虽然此类案件通常能够胜诉,但由于审查难及查封难使得执行难度加大,导致代偿金额追回难度较大。如某担保公司从立案至胜诉后,拍卖设备等就历时近2.5年。诉诸法律的成本较高约占标的额的两成左右,且审理案件需按程序进行,案件相关进程比较缓慢,由此也造成大额资金的沉没。有的案件没有审理,有的案件审理了也很难执行,最终能够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的款项所剩无几,亦与所垫支资金额形成了很大反差。

(四)净资产利润率较低。担保公司难以依靠积累的经营利润以实现消化担保损失的目标,通常难以改善经营业绩。而收取少量(标的额的1.5%~2%)的担保费用却需背负全额的代偿责任使得担保公司在不良贷款频发的情况下举步维艰。

二、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管理缺失。2010年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整顿及规范管理,经过行业整顿没有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多数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暂行办法”未明确主管部门,要求各省确定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后上报部级联席会议,各地的主管机构业内经验少未能真正行使管理职能。

(二)政府资金补充及损失补机制不够健全。按相关管理规定,政府应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持和指导,设立专项基金,制定资本金、业务补助、代偿后的补偿等管理制度,引导及支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但多数地方政府未意识到担保公司对于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重要作用,未能体现地方政府在公益性及诚信文化等方面的引领作用。由于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在市场中的占比较低,造成融资担保公司的公益性不足。而商业性质的担保公司为求自保而从事一些非法理财的业务,使得行业经营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业内重新整合也势在必行。

(三)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及专用的征信平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各银行为较多客户提供保证,因其保证信息分散导致银行无法准确查询其完整的有效信息,只能通过管理手段对本银行系统的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统计,而对于其在兄弟银行的信息只能通过事后了解或侧面了解获得,存在管理缺失的风险。

(四)银担合作危机。担保公司唯有与银行协作方可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银行协作的紧密程度直接影响其经营及后续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经济下行及监管体制不完善、企业自身管理不完善等因素造成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陷入危机。

1、信息不对称。当担保公司和银行展开了对贷款公司的调查时,双方未能建立有效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2、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协作银行遇到申贷企业,首先想到先规避及降低自身的风险,即由担保公司作保。因此,银行可能放松对企业的审查导致增加了担保公司无形的信用风险。(1)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银行乐意放贷甚至跟风放贷,部分企业手中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后,未对市场作出充分的调研及评估就扩大再生产或设立新项目,由此也埋下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隐患;(2)银行评估企业有可能发生风险时,银行从自身风险管理的角度考虑首要是收回贷款,而不会顾及企业是否能够通过努力自救或是通过重组整合资源重生。企业如果无法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就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倘若担保公司不履行代偿,银行则会扣押担保公司存放银行的保证金;(3)面对经济下行情况下的银行为求自保而迅速抽贷,一些具有不良贷款特征的企业原本只是处于亚健康的状态,被抽贷后影响正常经营导致企业造血功能减弱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由此会引发诸多的不良连锁反应。当被保企业出现无法还贷的财务风险时,担保公司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应对策略

(一)政府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政府应主导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补偿及救助等事项,搭建有效的业务监管机制和公示机制。如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如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准备金使用制度、业务检查制度、年审制度、补贴与补偿制度等)与管理系统,通过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担保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监管结果给予公示;适时建立业务培训长效机制并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风控意识及业务能力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严格把关办理担保、抵押手续以提升担保资产的质量。

(二)建立完整的资信管理系统。通过资信管理系统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公司、个人给予警示,通过金融、法律、媒体联动及发挥行政手段及舆论监督等手段进行综合管理,严惩恶意逃债的行为并对其名誉、生活消费质量等进行制裁。

(三)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立法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已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倘若管理及制度的缺失均可对稳定金融行业及经济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鉴于此笔者建议启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立法工作,经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资金支持以及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

(四)强化共担风险的银担合作模式。政府需加强支持力度,促成及改善银担协作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如银行承担少部分的风险而由担保公司承担大部分的风险,合理分散担保风险以缓解担保公司风险大但收益小的压力。

(五)建立有效的担保业务评审机制。企业是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服务的对象,贷款方案可行性分析及风险可控程度是业务审核的核心,因此担保公司对业务决策程序应当规范管理及严格把关。主管部门亦应当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内部评审机制作出明确的要求,如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评审流程、审保职能分离等以及报备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第5篇

济宁市融资担保市场现状

截至2012年年末,山东济宁市共有在册融资性担保机构44家,注册资本总额35.23亿元,平均注册资本7960万元。按注册资本划分,2000万~5000万元的3家,5000万~1亿元的23家,1亿元~3亿元的17家,3亿元以上的1家。按所有制划分,国有参股公司9家,民营独资公司35家。在保责任余额合计61亿元,在保户数11608户,其中,2012年新增担保户数987户、9.76亿元,实现担保收入2225万元,净利润739万元,上缴税金341万元。

融资担保市场的种种“毒素”

综合来看,融资担保市场存在着种种“毒素”,表现如下:

鱼龙混杂,社会形象不佳。据调查,在济宁市工商部门登记的担保公司、担保咨询公司达868家,其中仅有4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具有经营许可证,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目前处于歇业状态的有7家,从事非主营业务的有10家,未开展经营业务的有7家。担保机构网点众多,部分机构存在发放高利贷、票据贴现、高息集资、暴力催收、偷逃漏税等违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和信誉,制约了担保行业发展壮大。

资金实力不强,抽逃资金问题严重。济宁当地缺乏优质品牌性担保机构。据调查,济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900万元。同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驱动下,担保公司普遍采取虚假注册验资、抽逃注册资本、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制造“繁荣”假象,实际上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都不足。

行业竞争激烈,经营业务偏离主业。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快速扩张,融资担保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大型银行已普遍提高了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门槛”,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在本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足额存入规定的保证金。济宁某大型银行已将保持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由原来的20家减少为9家,担保余额与户数降幅均超过50%。

为维持生存,担保公司业务“异化”现象较为突出,诸如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变相放贷、高风险投资等违规经营问题屡见不鲜。个别担保公司甚至将客户的贷款或多交纳的保证金以自己的名义投放到融资困难的房地产行业或“两高一剩”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担保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将失去保证。

公司治理不健全,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据有关部门调查,济宁市正常经营运转的19家担保公司中,有6家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11家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仅凭负责人的个人经验进行决策,缺乏客观、科学的项目风险评价机制。同时,担保公司普遍存在部门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业务拓展和风险评审不能实现部门或岗位相互制约,难以有效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导致人情担保、关系担保、信用担保、逆程序担保时有发生。

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据调查,目前济宁市融资担保行业的从业人员为758人,其中从事过金融工作的有116人,占比15.3%;具备中高级职称的有132人,占比17.4%。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当配齐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调查显示,多数担保公司仅有1~3名业务骨干从事过金融或企业管理工作,其余均为非专业人员,部分担保机构甚至存在“借人”充数现象。

融资担保市场的“排毒”之策

要排除融资担保市场存在的种种“毒素”,应采取以下对策:

审慎合作,严格准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审慎择优原则,将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业务合作的前提条件,并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稳健、科学地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侵占客户资金等不良记录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者,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