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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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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总结

融资担保公司总结范文第1篇

年,在市经委的直接领导和市金融办的指导下,公司全体员工上下一心,开拓进取,在起步的第一年取得优异业绩,融资担保额全年超过4亿元;在市委、政府的批准下,公司于今年4月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从1亿元增加至1.1亿元;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达到1250万元,公司总资产超过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经不懈努力,公司信用等级成立时的aa-升级为aa+,是公司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的重要标志。公司的发展及业务量的增长,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年总结:

一、融资担保总额超过4亿元,完成年初董事会制定的工作目标

截止年12月底,公司共计为我市各类企业及个人经营者提供各类融资担保105笔,金额4.14亿元,完成年4亿元目标任务的104%。

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年1-12月各区县担保融资情况统计表(略)

二、公司成功合并巨星担保公司,资本实力继续壮大

年4月,经市委、政府批准,公司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1亿元,为确保“十二五”各项目标的实现和公司自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继续保持和提高公司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我公司在成立至今,吸取了母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经验,延续了母公司的制度体系,结合自身特色针对运作机制、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行政、人力资源等五大制度体系出台了管理办法,并在工作中持续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始终坚持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使团队素质和运行管理能力得到稳步提高。经全体员工不懈努力,于今年12月被大华国信信用管理公司升级为aa+信用等级,资信等级跃升两个级别,这是公司整体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的重要标志,奠定了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四、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年,公司紧密围绕年初确定的“全面撒网、重点捕鱼”的银行合作方针,先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重庆银行、兴业银行等14家金融机构、10家信用社提交授信资料,并与商业银行、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及7家区县信用社签订了合作总协议、开展了业务合作。年有5家金融机构向我公司融资担保授信共计5.8亿元(信用社合作无需授信)。随着公司资本实力持续增强和信用等级的提升,各家金融机构也相继调高对公司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除一家8倍外,其余放大倍数均可达10倍,有3家金融机构的低风险业务放大倍数均可达20倍,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及融资担保能力。

年工作特点:

一、围绕整合担保市场,壮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提出将市内涉农担保体系重新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壮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战略。通过多方努力,今年4月公司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的农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1亿元增至1.1亿元,同时吸收并入了原巨星担保公司优秀的员工队伍。这次合并,不仅增强了公司资本实力,也提升了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公司更好的为全市农业发展提供担保服务和资金支持。

二、创新思路,积极支持企业收购重组

井研蜀秀纺织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纺织企业,母公司于为其担保贷款300万元,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由于业主思想保守,管理落后,企业经营效益较差,企业发展不理想。今年,公司得知四川康银纺织公司有意收购蜀秀公司,意识到这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良好时机,立即作出积极姿态,

表示大力支持。在收购的关键时刻,办理担保贷款1100万元,不仅促成了这次收购,还及时解决了企业扩张后的资金需求。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公司是母公司大力支持的一家种植、加工红豆杉的涉农企业。该公司虽有红豆杉种植优势,但加工优势不明显,尤其是加工厂建成后,迟迟无法出产品,销售业绩为零。针对这一情况,我公司主动向其提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建议,即可解决资金问题,又可引进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管理体制,该公司表示可以考虑。

三、持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

按照市政府“进一步关注‘三农’”的要求,公司将业务重点面向农村,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着力突破农业发展资金“瓶颈”,促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哈哥集团、国荣公司、五旺公司等一大批农业产业化生产企业得到了公司的大力扶持,解决了资金困难,并逐步成为各区县的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

融资担保公司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

一、《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观背景

1.国家格外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宏观大政,如果把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看作是一个分水岭,那么在金融危机前,政府心存侥幸地认为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许可以让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当面临“工厂倒闭潮”、“民工失业潮”的时候,猛然惊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丝毫不能懈怠,此乃关乎经济发展甚至政治稳定之大事!

2.《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国家在其框架内不断地落实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暂行办法》的出台亦可以看作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一环。

(二)微观背景

1.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载,截至2008年末统计,担保机构的数量已从2002年的848家发展到4247家,累计为9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75万亿的担保额’,担保业的发展速度可谓迅猛,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仅存在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77号)一则依据。

2.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亟待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

综合上述宏观背景与微观背景,出台一部规范担保行业之法规具有现实性以及紧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呼之而出。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暂行办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确定了制定目的、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定义的界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设立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了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核心章节,主要规定诸多风险防范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管机关监督担保机构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监管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主体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二)核心条款解读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主要以财政部2001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狭窄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担保公司除此之外还可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各种设立、运作也应参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立法者在释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时,将这些民营担保公司也纳人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2.风险集中度管理之规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方面,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财金[2001]77号之第八条则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两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显地看出:(1)《暂行办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了风险集中度控制,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三个方面,而后者仅有“对单个被担保人”一种情形;(2)另一个核心的不同在于《暂行办法》以“净资产”为基准,而后者以“实收资本”为基准。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反映出立法者对目前担保公司资产的审慎态度。

一个简单的实例可以很明显地说明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区别。一个民营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以“净资产”为基准,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50万元”与“1000万元”的对比,显现了“净资产”的玄机,立法者对担保公司的态度也由“净资产”的规定体现出审慎、整顿、从严、监管的宗旨。但是,从合作的角度来看,由商业银行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3.风险指标管理之规定。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也即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2)对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即在任意时点上,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3)关于“净资产”,上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暂行办法》未出台以前,实务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盲目承接业务,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的方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不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风险,同时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相对而言,《暂行办法》出台后,又如何防范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净资产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即便是低于10倍,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三、《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工作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设立时的良莠不齐,运作中资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资本金、关联交

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操作,使得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针对复杂的担保行业,《暂行办法》从担保公司行业准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规定,同时配以严厉的监管制度,相信在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通常,人们把担保公司比作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如若“桥梁”不够坚固,无人敢在此桥上行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构筑在资本金不实、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的担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匮乏,由此造成的资金借贷受阻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硬性门槛,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的监管责任;第四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等等。种种举措加大担保行业的整顿、监察力度,加固“桥梁”,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资金,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不利方面

《暂行办法》的出台虽是进步之举,但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上文就《暂行办法》与财金[2001]77号文件中“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看似简单的概念替换,将给商业银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试问银行将如何核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诚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但如何保证其真实性?这是商业银行在当下急需谨慎解决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对《暂行办法》完善之期待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得不承认是一种进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它只是暂行办法,是在现行阶段对行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还需要接受今后复杂多变的实际工作更加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为银行,因此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对《暂行办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制度是指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揭示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通过评级语言公之于众,让出资者、合作者(银行或其他)得到关于担保公司客观、公正的信息和以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

不可否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是否对称,亦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度,是银行与担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担保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实务中,不少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银行除了要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还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如若能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相信对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融资担保公司总结范文第3篇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出现距今已有十年时间。在各种担保活动中,以商业担保业务运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就整体而言,担保公司仍然处于微利和发展状态,并没有找到一致认同的良好模式。

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考虑到风险因素,诸多笔款项中有一项出现风险,本年度也就基本颗粒无收了。因此,以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而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

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运营思路、经营手法、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进。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运营中,这个倍数弹性会很大。尽快形成行业研究核心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资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数可能会达到数十倍。但在实践中,如果经营状况较差、无业绩记录的担保公司有可能根本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资金运营,无法发挥担保公司应有的作用,这是一些比较小的、缺乏战略思维的一些担保公司的现状,完全没有政府财政背景和银行背景的担保公司目前举步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商业性担保公司就必须在经营思路上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突破。本人认为建立战略联盟是担保公司的惟一出路。

由于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孪生兄弟”,所以许多投资公司的职能和要求会在担保公司中体现,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会按投资公司的方式运行。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战略合作模式探析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要想得到双赢的局面,应该采取如下合作模式:

担保公司根据投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公司,或者说是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双方在投资领域及长远规划方面达成共识;风险投资公司组织人力对欲投资行业的行业背景、市场前景、技术现状、管理能力、当前发展状况和相应政策法规等进行集中研究,并选择合适的企业投资,切入该行业。首先,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立项式的审查,然后提交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后依靠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获取款项,发放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发放款项前,由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企业达成三方协议,所获款项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业,同时要求企业以有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必要时可同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反担保。更关键的一点:投资公司必须深度介入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去了解企业的营运情况。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或进行担保的标准有:

1、是否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2、是否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

3、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战略和完整的商业计划书;

4、是否有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现有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多少;

5、以往的现金流向。

针对以上各点,首先,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由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担任,以随时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和日产收支;其次,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投资公司应予以积极辅导,全力配合。双方共同努力,迅速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而退出方式则是在企业运营达到稳定阶段后,采取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若认为所投资企业符合战略投资的标准,或可根据具体情况连续追加投资,打造完整产业链,最终达到上市的目的。此种情况下,担保公司除担保费用外,还可享受资金增值带来的额外收益;投资公司可获取远远超出自营的资金额度,根据自己对行业深刻的理解和精到的把握,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规模投资乃至产业投资;企业除得到急需的资金外,还可得到投资公司在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指导。

应该说,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银行的联盟式的合作优势在于各自的职能发挥,一旦它们建立起联盟合作关系,它们之间的合作将会相得益彰天衣无缝。可以乐观地估计,一家中等规模的投资公司和一家中等规模的担保公司,选择方向正确的话,三年左右完全可以达到一定规模的盈利和掌控一个新兴行业的战略目标。

中小企业战略联盟的模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小型战略联盟现阶段的运营模式,我们摘录山东省青岛市中小企业联盟“公约”供读者参考: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联盟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发起倡议,联合全市各重点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机构及部分中小企业共同组建。总体目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入条件

所有申请加盟的单位,须认同《联盟宣言》,并定期向联盟秘书处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数据信息,并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方面:每年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有专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与两家以上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l亿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业务。

(3)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与两家以上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开展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批准证书;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在同行业和中小企业中有良好信誉。

(5)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中国人民银行推荐;已在本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并得到四家以上银行的认可。

(6)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在同行业中有良好信誉。

(7)法律服务: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五人以上;经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8)中小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信贷业务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评信机构出具信用等级材料。

2、加入程序

(1)中小企业申请加盟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转交联盟秘书处,其他业态(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申请加盟的,直接与市

经贸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融资指导处联系。

(2)由秘书处组织联盟成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条件和诚信度进行审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青岛模式在于创新思路搭平台,力促建立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即我们所说的联盟关系。在这个联盟内有由11家银行、1家创业投资公司、7家担保公司、5家典当行、1家拍卖行、5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1家信用评级公司、1家律师事务所,与通过信用审查的345家中小企业联手组建。

联盟是由政府部门牵头、银行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将银行、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法律及评信中介机构汇聚在一起,将过去单一的银企合作拓展为众多融资机构共同为中小企业服务,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而且推动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二是创建了一个自愿加入、相互服务、诚信共赢、失信退出的服务机制。联盟要求成员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任何成员有违法和失信行为,将退出联盟,且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由政府部门无偿服务,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对策

担保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会在内部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这种管理方式是借助金融衍生市场的经验而设置的,但是由于担保公司本身并不熟悉风险管理,因此实际收效甚微,但不表明运行活动中就不需要“风险警视”。

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担保公司独立的资信监管力量有限,效果不会太好,因此应该想办法与人民银行建立诚信信息互享的机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费率变动的状况、担保风险度的变化、内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整套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高管的去职和聘用。

1、审查程序

中小企业审保偿程序是:第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银行审查贷款要求,并将需要担保的企业申报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第三,按照企业所在区域考核其资信;第四,担保机构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何种形式的担保、担保的比例。此程序是担保机构最关键的步骤。一般而言,公司受理担保项目后,即开展项目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安全保证措施、基本风险度评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结论。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因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时,可终止初审;若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可暂缓进行初审;第五,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第六,承担担保责任。

2、实行担保业务内部稽核制度

英国A.H.Millichamp认为,内部稽核可以定义为:“企业内部为企业服务的,对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适当、经济和高效的使用。”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稽核的范围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这类信息的辨别、衡量、分类和报告方法。

(2)对经营和报告有重大影响之政策、计划、措施、法律和规定的各项保障制度,并判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遵守。

(3)保护资产的办法,如有可能证明这些资产的存在。

(4)评估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5)操作或程序是否与计划吻合,并确定其结果是否与原定目标一致。

4、采用反担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担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和组织。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三资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均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凡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应以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或所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由部分联营合同当事人同意而以联营企业法人名义作为保证人的,应先由联营法人承担保证责任,再由同意保证的联营合同当事人赔偿其他联营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允许流通或转让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要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抵押。质押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方作为债务的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质物之所以作为质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就是因为质物具有交换价值,能够在市场中交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质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是第三方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总结

从青岛经验来看,全国各地没有建立联盟关系的担保公司,进而是风险投资的经营状态普遍不及零散的运营的公司,正因为如此,我们详细介绍青岛模式的用意在于佐证担保、风险投资、银行、资信评估和中小企业需要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中运行,只有在这种运行机制下,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统计显示,2006年,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2737家中小企业融资总额719.97亿元,其中为267家联盟成员企业融资39.51亿元。到今年第一季度末,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3123家中小企业融资余额为782.88亿元,其中为269家联盟成员企业的融资余额为40.42亿元。

融资担保公司总结范文第4篇

1江西省建立林业贷款担保机制情况

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快林业投融资本系建设,促进江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需要,江西省就组建江西省森信林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出了具体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1指导思想和原则

1.1.1指导思想。以实现林业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改善林业融资环境为根本,着重解决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难的问题。

1.1.2组建原则。①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担保公司成立时,用省财政拨付的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分期投入作为国有控股的注册资本金,同时吸纳部分实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主要是林业专业协会的正、副会长单位)参股。担保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机构要避免行政干预,担保公司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国有资本金在前5年内的增值部分,无偿转增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②优化服务,便利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后,要从减少审核程序、灵活反担保措施、缩短融资时间等方面,努力探索优化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新方式与新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缓解林业融资的困难。融资担保程序: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归口的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经审核通过后再提交江西森信担保公司审定。③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规范担保公司的运作,强化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尤其是要督促担保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担保管理,有效防控风险,确保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1.2担保公司的框架

1.2.1名称:江西省森信林业担保有限公司。

1.2.2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1.2.3组建董事会单位构成:江西省林业厅、江西康达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绿野人造板有限公司、罗宾有限公司、安福县林化有限责任公司。

1.2.4注册资本金:目标1亿元,其中国有资本金4000万元(连续4年,每年注入1000万元),占40%;人股企业资本金6000万元(分3年注入,每年各**0万元),占60%。国有资本金始终为第一大股,单个人股企业资本金按低于国有资木金、高于**万元来掌握。首次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其中国有资本金1000万元,入股企业资本金**万元。以后年度采用增资变更方式。

1.2.5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担保公司设立董事会,注资股东各推选董事1名,董事长由国有控股股东提名,副董事长由第二大股东提名,再交由股东大会批准产生。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②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③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⑤审议批准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与薪酬;⑥审议和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1.2.6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担保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部分股东单位、协作银行选派代表组成,监事会主席由江西省林业厅批准产生。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①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②监督公司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③监督公司负责人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和履行职责的情况;④审查批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坏帐核销等重大事项;⑤帮助公司进行不良担保业务代偿后的追偿工作;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西省林业厅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1.3组织实施

1.3.1成立领导机构。为保证担保公司的组建及运作能顺利进行,成立江西省林业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由江西省林业厅及主要合作银行的领导及相关处室(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森工局),具体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及有关管理工作。

1.3.2设立服务平台。根据合作银行的要求和担保公司的业务需要,可考虑设立一个融资平台,即选定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企业来承办统借统还业务。在“江西省林业产业职合会”内成立“林业信用促进会”,发挥协会的作用,实现贷款企业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开展信用评估和贷款初审等工作[1]。

1.3.3进度安排。8月份,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国有资本金,选定入股企业和确定入股资金,召开筹备会议,向省工商局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9月份,选定开户行,开立临时帐户,收集注册资本金,正式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10月份,担保公司开张营业。

2林业产业建设对信贷资金的要求

随着江西省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很多林业企业和林业种植大大户都面临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所以解决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信贷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2.1落实各项信贷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

加大对规模较大、带动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较强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促进其发展壮大。设立林业产业化担保公司,为林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优势型中小企业、成长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探索落实“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政策和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活立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

2.2林业贷款项目的开发手段

林业贷款项目的开发不应仅仅满足于贷款条件的审查,应更注重将传统信贷服务与资本市场的培育结合起来,尝试走上市、相关产业股权转换、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等市场手段进行资本运作,提高企业的筹资能力,同时积极促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2.3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创新

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其解决的不单是林业的融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金融信贷在农村中找到了真正有效的抵押物,实现了林业融资中抵押资产的突破。长期以来,林农和林业企业虽然拥有森林资源资产,但不能把其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取得银行贷款,造成急需的生产资金无法解决。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贷款抵押资产,延伸了《担保法》抵押资产的范围,使林农和林业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迎刃而解,从而有效解决了林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提高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增加了林农的收入,同时也使林农真正体验到林权证“责有其利”的作用。林权抵押贷款这符合林业特点的资产抵押贷款运行机制的建立,也为金融部门搭建了一个新的贷款操作平台。

促进了金融与林业产业的协调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盘活了丰富的森林资源,使林木资产成为“流动的资本”,成为可以随时变现的“绿色银行”,从而有效推进了林权制度改革,打通了林业发展体制瓶颈,使集体林业焕发出了新的活力,而且也拓宽了金融业信贷领域,优化了信贷结构,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可以说,林权制度改革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林权抵押贷款又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3]。

2.4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小额贴息贷款”

推动各地农村信用社会同林业部门在认真总结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创新贷款模式,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切实方便林农。二是探索建立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的风险保证和补偿机制,实行贴息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贷款贴息及时拨付到位。三要增加专项贴息资金,以扩大现有小额贴息贷款规模和林农惠及面,发挥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在促进林农脱贫致富中的作用。

2.5为林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林业信用平台的构建,使林业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资金困难的局面。企业加工产业的发展,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反过来,企业实力的提升,也增加了他们建原料林基地的自我“造血”功能,使“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大力推广,形成了资源培育—木竹加工—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

2.6信贷资金扶持的原则

一是扶强大原则。重点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十百千”工程中的企业,突出企业规模建设,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培植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促进企业扩张,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培植成长性原则。优先发展精深林产品加工型企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创品牌,提高科技含量。三是突出特色化和区域化原则。推进品种特色化、生产标准化、基地规模化。四是惠农原则。重点突出龙头企业的带动农户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融资担保公司总结范文第5篇

由于这项贷款潜在风险大、坏账过多,银行一般都不愿意介入。

伞形担保体系成型

2月9日,重庆市长黄奇帆在重庆市政府召开的金融工作座谈会上,如此表示,“三权抵押贷款今年要做到300亿,争取达到400亿。”

300亿,这个数字还只是重庆三权贷款规划中的一部分。据《重庆市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出,三权抵押贷款到2015年要达到1000亿元。

本刊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如此大规模、如此明确此类贷款投放的并不多见。

而重庆却搭建了一个伞形风险分散体系,以消除银行顾虑。重庆组建了注册资本金30亿元的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兴农担保”),并以此向各区县担保公司投资,形成伞形担保。

此外,重庆还组建了规模达到7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据了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先后介入。

建立贷款损失补偿机制

“如果没有抵押、担保,银行是不愿意贷款的。”黄奇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道出了三权贷款困难的症结所在。

重庆则以兴农担保为切入点,搭建了伞形担保体系。兴农担保是专为帮助重庆获得1000亿三权贷款而设立,注册资本金30亿元,按照规划将最终增资到60亿元。如果以10倍放大计算,可帮助获得600亿元的贷款。

最为关键的是,重庆以兴农担保为核心,搭建起了一个涉及全市各区县的担保体系。兴农担保构建思路是市区(县)共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筹管理、两级联动。同时统筹协助各区县(渝中区除外)组建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在并表核算、分级审批、再担保、银行授信、争取财政支持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从而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一个“伞形”担保体系。

2011年10月,渝北兴农融资担保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渝北区出资9000万元,兴农担保出资1000万元。

按照计划,与渝北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一样,兴农担保将对37个区县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每家投资1000万元。每家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为1亿元,37家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达到37亿元。以放大10倍计,可帮助获得贷款370亿元。

按照计划,到今年上半年,所有这些区县三权抵押担保公司都将组建起来。在此情况下,1000亿三权贷款基本都有了担保。

此外,当地还建立了第二道防火墙。重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和区县财政设立“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机构“三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基金规模为7亿元。如果贷款发生损失,财政补偿比例为损失金额的35%,其中市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承担15%。

贷款规模放大

当地某银行人士表示,已经建立的担保体系能分散一定的风险。银行的放贷热情被调动起来。 事实上,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也符合政策导向。重庆银监局局长洪佩丽就表示,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继续鼓励和指导产品创新,推进扩大“三权”抵押贷款、产业链贷款和小额农贷项目管理等试点做法。

这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银行增加了在农村的分支机构设置。比如,重庆银行加大了在区县设立支行的力度,成为当地第四家在所有区县都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更多的村镇银行也被引导到农村。在设立村镇银行时,重庆银监局在坚持“结构多元、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下,重点引进在“支农、支小”方面经验丰富、成效突出的发起行,同时也让这些机构的布局逐步向渝东南、库区等贫困地区扩展。2012年重庆在每个区县都将设立村镇银行。 另一表现是,银行的三权抵押贷款规模逐渐放大。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与兴农担保签订《支持县域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贷款合作协议》,合作开展“三农”融资、“三权”抵押担保融资等业务。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行长冯建龙介绍,该分行去年已向24.5万户农户授信26.9亿元,累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20亿元。

重庆银监局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当地四家主要涉农银行(重庆农商行、农行、农发行、邮储银行)的“三权”抵押贷款余额为57.07亿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36.54亿元,农房抵押贷款18.94亿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1.59亿元。

农村金融“蓝海”

据了解,目前重庆开展三权抵押贷款的四家银行,只有重庆农商行全面开展了“三权”业务,农行、农发行则主要开展林权抵押业务。

“我们是来自农村的。”重庆农商行三农事业部总经理陈方仪认为,由农商行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很合适。

由最初700多个乡(镇)信用社改制而来的重庆农商行,在当地拥有最广泛的涉农金融网络和最深厚的农民群众基础。目前,重庆农商行的1763个网点已经覆盖了市内所有乡镇,自助服务终端也已延伸到村。

另外,重庆农商行还拥有一批扎根农村多年的信贷人员。他们对“三权”的价值比较熟悉,在做相关业务时,既能保证评估价值公平、合理,还能提高贷款效率。

据陈方仪介绍,为了提高基层营销“三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重庆农商行对“三权”抵押贷款实行资金成本差异化政策,“三权”抵押贷款资金按低于其他贷款资金成本0.3个百分点计价。

同时,按“三权”抵押贷款利息收入的20%直接调增支行的考核利润;参加农户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分理处,“三权”抵押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收入的20%直接奖励给客户经理和相关人员。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面临“三权”抵押不足值问题,重庆农商行与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对“三权”资产不足值的客户,由担保公司担保,农户以“三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