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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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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现状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现状;发展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一、我担保公司的起步

担保公司在我国起步较晚,是我国走入市场经济后借鉴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验,作为政策引导而设立的。1993年11月我国首家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金融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开始,我国担保行业2010-2011年间快速增长,2013年有所放慢。2015年末,担保机构数量、新增担保户数等数据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但代偿金额数据却突增。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在迅猛发展的同时,问题也暴露出来。受经营模式的制约,担保公司处于微利状态。国家规定担保公司的取费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为例,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剔除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后,若再提取风险准备金,基本上无利润。因此,以单一的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注定无法健康、长久发展。一些急功近利的担保公司在实际运行中,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现行担保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资金不实是根

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规定了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入门要求是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对担保公司过往的综合能力有严格审核标准,目的就是防止日后给银行信贷造成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很多担保公司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注册资金拆借,验资后抽出。由此,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从一开始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实际保证能力和赔付能力。

(二) 违反规定超额担保是源

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可确定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缺失,加之担保公司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间又因种种原因信息不交流,靠担保公司自律,根本不能保证其不超规定限额运行。只要有一笔大额贷款需要代偿,担保公司就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三)现行政策制约着商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

首先,担保公司虽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失的助手,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仅在减免税收方面,对后续的运营风险没有防范措施及解决办法。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只能依靠经营利润来弥补。其次,很多担保公司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此相关部门没有任何监管手段。最后,担保公司理论上可以通过反担保的方式来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往往是提供反担保的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强或反抵押的财产在法律上大部分是顺位抵押,使得担保公司代偿之后,追偿能力消弱,形成实质性损失。

(四)自身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担保公司急于开展业务,忽略了自身管理水平建设和员工业务素质的提高。表现在风险意识淡泊,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等方面。没有形成自身独特的风险识别和防控体系。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财务、法律等方面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方能与企业交流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然而多数担保公司聘请1或2名从事过金融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部门经理,再带几名新手,匆匆上路。这种搭配无法形成自身独特的风控系统,从而制约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担保公司今后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逐步完善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

应对现行的《担保法》进行修改,确定担保公司的监督制度,落实责任。一要改变立法主体乱、监管体系不明的状况;二要针不同担保公司的属性,设立不同监管制度;三要增强社会第三方的监管力度,建立合作信息平台,形成良性互动。

(二)担保公司要在业务创新上下功夫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面对的是中小型企业,是银行不直接放贷的群体。故担保公司要建立一套有别于银行的风控体系。一要建立一套深度了解被担保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程序,据此判断出该公司是否具备担保价值、风险把控点、解决问题预案。应从该企业有无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团队学历结构、从业经验、现有产品占据市场份额等方面进行考核。二要建立一套被担保企业信用考核指标。我国各职能部门已建立了企业、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司法部门有企业、个人涉诉案件披露,人民银行有个人信用档案。担保公司应借助这些信息,建立一套信用考核指标,提高风险防范水准。三要严把审查程序。担保公司不能认为有了资产抵押、企业法人代表保证,就放松了担保前审核工作。重视对被担保企业内部稽核至关重要。首先,企业的财务和经营信息是辨别、衡量企业质量的第一要素;其次企业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是判断该企业是否遵纪守法的关键;最后企业各类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是判断该企业发展有无后劲的依据。

(三)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自我保护机制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要建立一套风控机制。做到事前防范程序标准、事中监控方法到位、事后补救措施得力。担保前重点收集企业信用、财务状态、业务经营水平及管理团队素质。担保项目确立后重点要转移到企业的财务、生产、产成品库存变化等动态指标上。若某个担保项目出现问题并代偿后,要迅速启动保护程序,了解抵押资产状况,资产不能覆盖代偿金额时,要立即对被担保公司做详尽调查,如:注册资金是否到位、股东是否有抽逃资本金行为、被担保企业是否有应收却未收的债权等。总之,要尽快使用得力的手段进行追偿,保护自身权益,确保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贾茜.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探讨[J].商业会计,2011(27).

[2]宋冬梅.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研究[J].征信,2011(3):45-46.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状况 担保公司 发展状况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担保公司发展日益壮大,可谓是前途一片美好,可是近几年全球的经济状况也是十分不稳定的,导致我国的经济状况非常不稳定,担保公司的经济效益问题也接踵而来,面对十分不稳定的经济发展状况,担保公司应该何去何从,怎样面对,二者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担保公司的简介以及其发展的意义

简单地说,担保公司就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达到一方面解决了个人的应急之用,另一方面担保公司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既然担保公司具有如此重要的社会职能,自然也不是所有个人或者企业就能简单成立的,成立条件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首先需要满足注册的最低金额,也就是普通需要500万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1亿的注册金额,第二要有正常符合法律的经营场所,第三要有符合相关法律的支持,第四就是要有熟悉相关业务的公司职员,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比如是向当地的工商执法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注册资金的来源,经营场所等,还要递交公司章程以及股东的协议书等。那么如何看一个担保公司是否合格,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注意:第一,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高素质,由于担保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所以要求业务经营人员的项目技术过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内部工作人员是担保公司在保密方面最重要的环节,所以要妥善解决员工素质问题;第二,公司的承诺必须兑现,在出资人进行投资时,一定要严格签署协议,用资人在借款到期日未能及时还款或足额还款的,担保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用资人垫付出资人的相关资金。保证出资人的资金最多只逾期三个工作日,就能全部回收。投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再结合借贷合同经过司法公证后的强制执行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三也就是要保证业务办理人员的规范性,一个有雄厚企业的公司,必定有一群业务办理规范的员工,伴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如果项目办理不规范,在项目运作上容易造成出资人资金的损失;第四就是对于风险的控制千万不能松懈,无论是资金雄厚的企业公司,还是个人的担保公司都不能对风险松懈,要达到最佳状态,是企业和个人都收获最大的利益;第五就是企业要选择实力雄厚的,首先看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再看就是经营公司的人数,这样比较不仅能保障出资人的资金更安全,还能保证出资人获得理想的投资收益;第六是要公证必须进行,判定担保公司是不是信誉良好,业务办理流程规范的优选担保公司的一个重要标准,公证处会进行立案研究,进行强制执行;第七是看从业资质是否完备,也就是看公司成立的时间以及发展的历程。只有这样,方方面面进行考虑的选择担保公司,才能更好的选择到合适的担保公司。那么担保公司城里的意义是为了解决银行的贷款问题,因为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二、经济状况与担保公司的发展关系

(一)经济状况引发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和银行之间关系不协调

经济状况时刻在变化,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可是从关系来看似乎担保公司并没有起到多少作用,虽然目前的担保公司也有所进步,担保金额日益增加,但参与信用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仍是少数,我国现有信用体系功能严重不足,市场化程度不高,这造成信用担保远远滞后于企业需求,因此,担保业蕴藏着很大的发展潜力,未来,担保行业也将伴随担保业的发展而变化,担保模式将向专业化、商业化担保转化,继续扩大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截至2005年底,我国整个信用担保体系所承保的中小企业总数为18.8万户,担保公司承保的企业数则更少。两者相比,差距立现。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世界上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力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当然我国也在很早之前就成立了担保体系试点,担保公司也可以和中小型企业达成协议,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状况及互助担保公司的相对地位如下:第一阶段是以企业担保为主,因为当时的私企和个人能够办理担保公司的很少,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主要呈现自发性和分散性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地方和个人试点办理,担保公司的发展初步形成,为了解决担保公司办理比较难的问题,我国政府还鼓励了多数人进行自主创业,为了就是担保公司的发展,也是为了在有保障的情况下促进银行企业的金融流通,现阶段,我国商业性信用担保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许多媒体将我国信用担保业称为“又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

(二)经济情况不好导致担保公司企业内部情况不景气

资金不足情况明显,信用担保的核心是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担保,所以说只有担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才能获得受信人的认可,当信用公司的信用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广泛被人们接受,可是面对经济情况不是很好,担保公司也好运营的得当,才能使公司向着光明的一面发展,所以总的来说,担保公司在现在的情况下不仅要有足够的资金,还要有完美的经营策略,保障资金的运营。

三、结语

面对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担保企业应该运筹帷幄,掌握市场行情,有效的控制资金运转,虽然近几年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可是信用却是很大的问题,应该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的机构,进行有效的分析,面对突发多变的市场经济,为担保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达到最大化的利益。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第3篇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担保及借款行为,严格控制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及借款,跟踪了解被担保方及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对代偿风险较高的担保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规避、降低担保及借款风险,笔者认为,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应采取了以下管控办法:

一、严格界定提供担保及借款企业的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应允许对集团以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及借款。由于集团的子公司有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如何掌握判断“集团以外单位”,是个较复杂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作为界定标准,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提供担保及借款。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规定是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为集团内企业界定标准,也就是以集团控制为标准,界定了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对控制企业担保的范围。应严禁为不能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切实防范借款或担保风险,维护集团的利益。

二、采用担保分级管理

借款企业首先应当争取免担保或由自身资产抵押担保,其次可申请由上一级企业或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只为满足担保条件的二级企业提供担保。这样采取分级担保的办法,有利于担保企业对借款企业的管理和风险监控,同时分散担保单位的担保风险,降低了单个企业集中担保的压力。

三、明确提供担保金额控制标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按规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由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履行还款责任时,而承担了超出出资额的责任。因此,集团应当明确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的控制标准。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对单一企业的担保原则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10%。对公司制企业担保一般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担保,如提供全额担保则要求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

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不要超过自己的担保能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的规定限制了企业可承担的担保范围,如果真的发生对外担保代偿损失,本身还有50%的净资产结余,不能因担保造成更大的损失。对单一企业的担保原则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10%,集团公司母公司有很多子企业,而集团及所属企业担保能力有限,这样的规定可以使集团母公司及所属企业合理分配担保资源,也降低担保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制企业包括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其担保要考虑集团母公司的出资比例,按比例承担风险和收益,不允许承担一定比例收益而承担全部或超过投资比例的风险,要按比例提供借款或担保。

在实务中,很多债权人不同意一笔债权由两个担保人按比例担保,如提供全额担保则要求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

四、明确提供担保的审核标准

集团母公司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审核标准,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风险分析,在审查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等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单位发生担保履约责任或形成重大损失的借款企业;

(二)存在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利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于集团平均值或财务指标显示偿债存在较大风险(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五)在近两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集团管理制度或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

(六)上年度管理建议书或内部审计部门认为企业在担保及借款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七)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八)未按要求办理有效反担保或反担保能力不足。

五、规范集团公司担保及借款的审批程序

(一)担保及借款计划的编制

集团二级企业在每年年底前(比如规定12月20日前)根据总体资金需求预算,向集团公司报送下一年度担保及借款计划(包括借款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借款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二)担保及借款计划的审核

集团公司由财务部审核各企业担保及借款计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和评价,其中集团公司批准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进行投资风险分析和评价;涉及高科技、新技术项目由技术部门提出技术风险分析和评价;境外工程项目由国际合作部进行相关市场、运营风险分析和评价;法律部对有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对投资项目的战略风险、运营与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发挥了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作用。

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大小,要对借款人的借款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详细深入分析,评估其信誉和偿债能力,预测担保及借款风险。

(三)担保及借款计划的审批

在计划审核基础上汇总编制集团公司下一年度担保及借款计划建议文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需要改变担保及借款计划的相关重要内容,包括延长期限或增加金额等,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担保及借款计划的办理

借款企业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前20个工作日向担保企业提交担保申请、银行要求担保企业提供财务资料清单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企业近期生产经营情况等材料。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每项担保业务,提出初审意见,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签署意见后,办理担保手续。

六、借款企业应编制借款可行性分析报告

借款企业应编制借款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状况,主要是企业近三年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前景预测;

(二)行业及市场情况,主要是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风险;企业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及变动趋势;企业上下游行业情况,原材料、产成品价格变化趋势;

(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分析,主要是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资金结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等财务指标及变动原因;现金流量的构成和变动情况;

(四)融资及信用状况,主要是企业近三年在银行的融资情况、或有负债;有无逃废债、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记录;

(五)新增借款的还款来源、收益及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预期;

(六)境外工程承包项目还应分析业主付款及违约、境外经营地的社会环境和汇率风险以及对项目所签署的合同、标书等文件,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固定资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长期借款担保还应提供批准文件、可研报告、资金落实情况及还款能力专项分析报告;

(八)风险分析评价及为规避、减少风险拟采取的防控措施。

七、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缴纳担保费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第4篇

摘要:公司对外担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我国相关的立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备,导致了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的问题。2005 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实行弥补了以前立法上的诸多空白,本文主要针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分析。

关键词:担保制度;公司法;第十六条

一、新《公司法》第 16 条第 1、2 款的规定隐含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 16 条第 1、2 款的规定其实隐含着一个巨大的风险,这可能是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那就是担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会被恶意损害。我们知道新《公司法》规定只要是为公司股东进行担保就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允许的决议,也就是说即使董事会决议同意为公司大股东进行担保也是无效的,而且这种内部的董事会决议也没有对抗外部的效力。我们知道现实中多数情况是被担保公司的董事长身兼担保方公司的大股东,作为大股东自然在担保方公司董事会中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此时大股东利用其影响力使董事会做出了愿意进行担保的决议,并且债权人也同意签署担保合同,那么顺此思路推下去,如果其后法律一律认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话,那么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必定是债权人,获利的则是债务人。

二、新《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的漏洞

新《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里就会产生问题:如果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没有明确规定的话谁来行使这种权利?如果实际作出对外担保的机构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决策机构不一样时该怎样处理?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五条和八十二条。但是我们发现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大部分公司在向工商行政机关递交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公司章程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政府的标准格式文本,“能简就简”,因此,在注册登记时就明确意识到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并加以明确规定的企业真是凤毛麟角。可见新《公司法》难以摆脱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困境。

三、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建议

(一)公司内部应当完善章程规定

公司法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规定的很完备,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实践中产生的所有的问题,现代公司法理论一般认为应该更多的赋予公司经营自,①新《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是赋予了公司章程的自。公司应该在其章程中尽量明确如下事项:是否允许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是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以及彼此的权力划分、决议机构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相关责任人员违背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责任追究问题等。只有在这些方面公司内部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才能最大程度上的防微杜渐,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担保人降低担保风险的措施

从担保人的角度出发,为了降低担保风险,以下措施是可行的:1、担保人在决定担保之前应该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担保人的风险大小,具体包括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管理层的状况、行业信誉以及被担保人自身的担保情况等。2、依据我国《担保法》第 4 条第 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依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可以合法的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这样等同于是对自己的担保债权上了保险。

(三)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决策机构的规定缺位时的处理建议

针对公司章程中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机构的规定缺位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这要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能出发来寻求解决的思路。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对比可以看出,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终决策机关,行使最高决策权,主要是决定关系公司命运的重要事项。而公司董事会主要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的行政事项。②由此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写明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的时候可以根据担保事项或者担保金额的多少加以分类,比如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对于专门的担保公司而言,对外担保本身就是其日常的营业性活动,一般只要经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但如果是对公司的大股东进行担保则必须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至于以多少金额额度作为划分董事会、股东会行使决策权的标准则需要后续立法的不断完善。(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彭鸣.论公司僵局[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3)

[2]邓峰.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基于法律文本和实践的反思[J].法学家.2009(04)

[3]周佳.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关系研究——评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8(11)

[4]刘玲伶.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影响[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01)

[5]崔建远,刘玲伶.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04)

[6]邓峰.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J].中外法学.2008(01)

[7]曹士兵.公司法修订前后关于公司担保规定的解读[J].人民司法.2008(01)

[8]赵德勇,宋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J].理论探索.2007(02)

[9]李建伟.公司关联担保规制的制度变迁与政策选择——兼论法律规制的目标与方法[J].商事法论集.2006(02)

[10]仲向阳.新《公司法》对信贷担保法律制度的影响[J].现代金融.2006(10)

注解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行业 监管体系

近年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融资性担保业务持续快速发展,且市场需求从间接融资市场扩展到直接融资市场,为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从总体来看,担保行业发展仍面临不少挑战,促进和规范担保行业发展,还需要政府以及担保行业不断探索和努力。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及监管的总体情况

(一)担保行业快速发展,担保体系实力不断增强

在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下,受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担保行业快速扩张,担保公司数量、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均大幅增长。近3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年均增长36%,在保余额年均增长37%,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8%,全行业担保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截至2012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和在保余额分别达8282亿和21704亿元。此外,自2009年起省级再担保公司逐步设立,再担保公司针对中小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了一般责任及连带责任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担保体系的担保实力。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末全行业再担保余额超过1500亿元。

(二)担保业务品种和类型日益丰富,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担保公司经营涉及的业务大类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业务以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间接融资担保为主。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占比约为86.54%,在担保规模和收入贡献方面居主导地位。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4596亿元,占行业总在保余额的67.25%。近年来,伴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担保公司也逐步将融资性担保业务延伸到直接融资市场,包括对企业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募融资工具的担保,以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计划等私募产品的担保。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担保余额已达到1619亿元1,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工程履约等保证担保是传统业务品种,但总体规模不大;保本基金担保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末,保本基金产品在保余额达638亿元。

图1 担保业务品种树状图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三)我国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由于担保业务种类多等原因,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曾分布在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推动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建立系统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2月发文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统一监管。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牵头的七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由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

针对近年来不少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突出的现状,各属地监管机构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加强了行业整顿力度,先后完成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顿、审核与发证工作,加强了行业整治。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是全国非融资性担保规范指导意见的牵头部门,于2010年成立。2012年该委员会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该委员会的成立及指导意见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担保业务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直保业务

1.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增信需求,为大型担保公司开辟了发展空间

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额达3.74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38万亿元,同比增长58.67%。截至2012年末,信用债托管余额达到7.77亿元,近3年复合增长率为37.63%,市场占比达到30.56%。

随着信用债市场的扩容和活跃,特别是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资质呈多元化趋势,信用资质较弱的发行主体对增信的刚性需求增加。自2007年银行退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担保以来,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逐渐成为提供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的重要主体。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累计为231只债券提供担保,累计担保债券金额达1618.64亿元。2013年5月,发改委表示将加快两类债券的发行审核工作,其中一类中就包括“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这一政策将为主体评级高的担保公司带来更多业务机会。

由于资本市场对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有较高要求,只有担保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大型担保公司才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开展担保业务。目前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司共有20家,这些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均较强、股东多为省级政府或央企,其中前5家担保公司累计担保债券188只,占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只数的81.38%,行业集中度高。因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单笔金额大、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而风险相对较低、收入较为可观等,许多大型担保机构均将债券担保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同时,单笔金额大、期限长的债券担保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及其长期经营的研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资本市场业务要求担保公司披露其业务和财务信息,对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财务透明度的改善将起到积极作用(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见图2)。

图2 2012年末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情况 (单位:亿元、只)

(编辑注:在左轴上方加“亿元”, 在右轴上方加“只”;在第一个图例后加上“(左轴)”,在第二个图例后加上“(右轴)”)

图3 2012年末主要担保机构投资资产结构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联席监管制度和属地监管部门执行力较弱,监管有效性难以保证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归属各地方政府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地方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而这些机构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限,加上暂行办法缺乏操作细则,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执行力度参差不齐。

(四)适合担保行业的统一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建立

由于中小企业风险高,国际上往往通过财政补贴扶持担保公司,以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力度也在加大。

从2006年起,财政部开始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支持的专项资金。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进一步完善了使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计划通过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等方式,向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截至2013年6月末,专项资金累计扶持了4144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的专项资金金额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8亿元6。除中央财政外,各级省市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补贴和基金,鼓励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尽管补贴总额大幅增加,但相对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性,担保公司的风险仍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一是补贴总量与在保余额相比仍然较少,2013年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不足行业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一;二是上述补贴的发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损失补偿不直接挂钩。在经济不景气下,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均持谨慎态度,甚至收缩业务,不利于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的良性合作和发展;三是再担保业务面向的担保机构参差不齐,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再担保业务作为政策性业务盈利性弱,同时,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和投资品种的多元化使部分再担保公司信用风险敞口上升,流动性状况下降,资本压力显现,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并无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影响再担保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担保行业未来展望

综上所述,当前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代偿风险上升,担保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尽管再担保体系的逐步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谈判地位,但银行在银担关系中仍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少数民营担保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爆发,使民营担保公司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且在金融脱媒趋势下,银行信贷业务向中小企业下沉,随着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将走向竞争,从而迫使担保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品种以获得生存空间。

此外,虽然担保公司逐渐成为债券市场上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的深入开展,将带来信用定价和风险转移模式的变革,对传统担保业务造成冲击。

考虑到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将会加强,未来担保公司信用实力的提升主要有赖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的增强、监管环境的改善以及政府更有效的扶持方式和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7。

注:

1.来源于中诚信资讯。

2.数据来源于海通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3.该策略由Black and Jones 于1987年提出,核心是让投资者根据个人对资产报酬的要求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设定适合于自己的投资组合保险。该策略实施时,将整个投资组合分为较高风险且预期回报较高的主动性资产(Active Asset),以及较低风险且预期回报较低的保留性资产(Reserved Asset)。在股票和无风险资产的例子中,主动性资产指的就是股票,而保留性资产则是无风险资产。

4. 根据《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5.11家的担保机构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担保机构均公开披露了2010年至2012年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