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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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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合并;税收筹划;避税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日益成为企业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辟新的投资领域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随着合并活动的纵深发展,出于单一动机的合并活动已不多见。在诸多动因的合并活动中,节税问题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税收筹划对合并的刺激作用主要有三种:免税合并、延期纳税、亏损抵补,在整个合并活动中存在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合并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决策的首要问题是寻找合适的合并对象。企业的合并动机决定合并对象选择。但是,在选择合并对象时还应把税收问题结合起来考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并成本。

(一)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选择

企业合并按照行业相互关系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三种类。横向合并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消除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垄断实力、形

成规模效应等。由于横向合并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合并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但纳税主体由于合并后企业规模的变化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可能会相应提高。因此在选择横向合并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可能变化带来相关适用税率的变化,计算综合成本和收益。纵向合并是指当合并企业的产品处于被合并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二者是前后工序或是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时的合并。这种合并由于使企业延伸到了其它领域,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但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可以减少。同样纵向合并的企业会面临着规模扩大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带来相关适用税率的变化,这些均构成企业纵向合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成本。混合合并是指当合并与被合并企业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不同的市场,且这些产业部门的产品没有密切的替代关系,合并双方企业也没有显著的投入产出关系的合并。在这种合并行为中,由于企业跨入其它行业,因此可能会面对与以前完全不同的一些税种,企业的应税种类也可能大大增加。另外,纳税主体的属性也可能发生变化。

(二)目标企业所在地的选择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其中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类是地区性优惠,这就决定了在合并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以获得不同的收益。合并企业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地区性优惠政策,将目标企业选择在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合并后改变注册地或将合并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合并后的纳税主体能够取得税收优惠。

(三)目标企业不同财务状况的选择

合并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合并,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同时,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合并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当然,运用此项税收筹划,合并企业要有足够信心盘活被兼并企业,为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并不是为了减税才实施合并。

二、合并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合并支付方式的选择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了目标企业的合作态度,进而影响到合并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税法对不同的合并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通过对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的比较,可以看出目标企业的税收利益之所在。合并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目标企业税收利益的筹划。

(一)现金购买式

现金购买式包括购买资产式与购买股票式两类,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是节税利益最小的一种。这种方式,合并企业可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获得折旧抵税利益。对于目标企业而言,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这种方式存在一个获取节税利益的变通办法,即通过分期支付以减轻税负。采用分期支付一方面可以可以减轻现金收购给合并方带来的短期内大量现金负担,另一方面可以给目标企业的股东带来税收利益,可以推迟支付税款。

(二)承担债务式

承担债务式合并,目标企业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其股东视为无偿放弃原先所持有的股票,所以,目标企业及其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另外,在这种方式下,如果目标企业的债务中有一部分计息债务,合并企业承担了其债务就可获得债务利息抵税的节税利益。在三种合并支付方式中,承担债务方式税负最轻。

(三)股票交换式

股票交换式是合并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股票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取得其控制权的合并方式,可进一步分为以股票换取资产式与以股票换取股票式两类。这种方式下,合并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不会大量占用企业的营运资金;同时,合并交易完成后,被并企业仍保留其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合并公司所实现的价值增值,而且被并企业的股东可以推迟收益实现时间,享受税收优惠。与现金购买式相比,股票交换式对合并双方税负较轻。对于被并企业而言,采用股票交换式不用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不必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对于其股东来说,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对合并产生的所得可以延期到所持股票出售才征税。对于合并企业而言,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节税利益。

三、合并会计处理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6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超过所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只有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才能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的收益当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合并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己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两种方法产生的节税收益是不同的,购买法使合并企业将在以后年度负担较高的成本费用,从而利润减少,为企业节税。购买法比权益集合法在节税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财税[2009]59号中所称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同时,根据企业合并的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这种税务处理过去习惯上称为“应税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这种处理过去习惯上称为“免税合并”。企业在实施合并行为时,首先必须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施的条件,提前做出相应地税务安排,只有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才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合并各方应在合并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否则将不能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合并后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完成后,被并企业成为了并购企业的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形式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被并企业存在的形式不同,直接影响合并后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从静态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其设立手续繁多,设立程序相对复杂,设立时所需费用比较大。因其是独立法人,在税收上要独立核算,不与母公司合并缴纳税款。同时,子公司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例如我国实行的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独立法人。相对于子公司来说,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设立手续相对简单,费用支出少。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税法规定能够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该单独纳税,不能和总公司合并汇总纳税。在经税务机关批准能够合并、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另一方的利润去弥补,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负的减轻。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不享受免税、优惠税率等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合并后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比较税收优惠获利大小与筹划成本进行从属机构选择的决策。

组织机构的设置的税收筹划,从企业长远发展及被并企业的生命周期看,若被并企业已进入快速成长并逐渐进入成熟期,则可以选择子公司的形式。此时被并企业盈利较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可以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若目标企业处于导入阶段及成长阶段初期,可以选择分公司的形式。因为在成长初期,被并企业亏损的可能性极大,巨额的广告费、研发费及固定资产的投资支出使初创公司盈利可能性很小。此时,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用其产生的亏损去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并购企业整体的应纳税额。

综上,企业对合并行为应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运用税收杠杆将企业合并行为的各个环节税负降到最低,尽可能减少企业纳税成本,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唐睿铭.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6).

[3]邱明.企业并购的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黄黎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J].涉外税务,2006(4).

作者简介: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Abstract: The revenue as the important economy factor in the macro-economy have impact on every microcosmic enterprise, and are the assignable planning object in the deciding and implementing of M&A. The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accounting principle, analyzed the tax planning of two different accounting treatments in the M&A to explore the spac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M&A and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the business had practical reference value.

关键词: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Key words: M&A;the tax planning;the accounting principle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148-01

0引言

并购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企业成长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并购的加速,税收筹划的实务操作因此更加得以重视。不论企业的并购行为出于何种主要动机,合理的税务筹划一方面能够减少企业在并购时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对合并后的企业的生存起着关键的作用。新会计准则还没有颁布之前,在原先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所以,企业能够按照本身的情况做出不一样的选择。然而,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使得其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接近,在20号准则中,企业合并有了清晰的概念,同时给出企业在合并时的两种方式以及他们对应的处理方法,而且按照在合并前后,参与的企业是否接受相同的一方或者多方的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以下两种: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依据权益结合法做出会计处理);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使用购买法做出会计处理)。

1权益法处理

1.1 会计处理方法我国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1.1 权益法的涵义权益法又称股权联合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对权益法的定义为:“权益法处理企业联合是将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权益证券将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企业联合完成之后,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仍继续,会计记录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联合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要素按它们合并之前记录的金额记录。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项目,即还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前该期间的收益项目。”

1.1.2 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特点①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方获得的资产与负债,要依据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②企业在合并时产生的各项费用,合并方要及时的将其计入当期的损益之中。③自购买日起,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效益要并入购买企业的损益表之中,同时共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要编制在合并当日的以下三点:合并利润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1.2 权益法的税务效应分析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或许会由于合并进而加大,从某种角度来看,将来的弥补亏损或许相对较小,进而使潜在的节税作用得到降低。然而,如果在合并的时候,被并企业早已出现亏损的状态,那么很有可能使将来的节税作用提高。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合并后的企业不存在增加额外的资产值,也不可能额外的增加将来的折旧额,这样也就不能够使将来的“税收挡板”作用增大。被并企业商誉没有确定,合并企业将来的成本也不增加。

2购买法处理

2.1 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使用购买法做出会计处理。

2.1.1 购买法的涵义它是指并购的企业资金或者别的代价购买企业的方式,其将企业并购看做成一般资产的购置,同企业在购置一般资产的交易大体上是一样的。

2.1.2 购买法的会计处理特点①企业合并时,合并的成本是购买方在购买当日的出资和负债以及公允价值。②购买方在购买当日,要依据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和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该计入当期的损益之中。③在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超过获得的被购买方能够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要确定成商誉或者计入损益之内。通过复核,出现相反情况时,它的差额需要对所有者的权益进行调整。④合并企业的损益不仅包含当年本身获得的损益,还有在被并企业所获得的损益。

2.2 购买法的税务效应分析

2.2.1 减少并购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在购买法下,实施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或许会由于并购进而降低,从某种角度来说,很要可能提高将来税前利润补亏,进而使潜在的节税作用加大。

2.2.2 增加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

2.2.3 确认目标企业商誉,加大并购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并购企业应该依据公允价值记录获得的目标方资产和负债,并购成本高于获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然而,本商誉要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应算入当期的损益之中。

3小结

本文以企业并购为线索,对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会计处理的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详细分析,结合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来说明税收筹划要点在实践中的综合运用。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定位对于确定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指导税务筹划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姜玲.浅谈新会计准则下公司并购与相关会计处理[J].中国商界,2010,8:129-130.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范文第3篇

[ 关键词 ] 物流行业 税收 纳税筹划

我国物流企业由原来的国有物资企业发展到现在的初步整合运输、装卸、仓储、配送、加工整理、信息等环节并进行一体化经营的新兴产业,经历了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政府在税收政策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也很少,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税金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物流企业自身有必要对于物流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制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税金成本,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可见,国家对物流业目前没有专门制定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对照相应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有关税收。

一、物流企业税务筹划的途径

1.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现行税法中对于物流企业的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很少,可以享受的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普通优惠。例如,物流企业购置运输工具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如果经常在农村运输,可以使用一些农用车辆,达到节税的效果。

2.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的合理避税

有盈利的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亏损物流企业,如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按其所得税法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有盈利物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由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的亏损冲减,这样盈利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后因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以前年度有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物流企业逐年进行税前弥补,这样也减少合并或兼并后物流企业的所得税。

3.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如果物流企业本身规模较大,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则可运用集团的内部管理职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集团下属的单位要使用集团的资产,如果按照租赁来收取费用,就要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是租赁房产或土地,则还需另外缴纳房产税和上地使用税。如果采用调拨的方式,让下属企业无偿使用资产,同时增加收取其管理费,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有时还可以根据蛮际情况,在下属企业之间调拨使用资产,这样也可以节约“服务业一租赁”或“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营业税。

4.利用费用列支的纳税筹划

对费用列支的选择,主要是通过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费用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支出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着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的方法进行合理选择。比如,如果企业实行比例税率,一般采用不规则的分摊方法。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5.利用先分配股息后转让股权的筹划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是不同的。在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应先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被投资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予扣除;若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则无须就该部分股息收入缴纳所得税。而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投资企业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此,若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前被投资企业有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的,投资企业应尽量要求被投资企业先分配股息,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6.利用注册地的税收筹划

新办物流企业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东北三省和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新办物流企业的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7.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筹划

利用不同的物流服务项目适用不同税率来节减税款进行筹划。每一项物流运作中都含有多个项目,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和税率。此外,由于目前对物流企业财务上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各项目之间的收入费用难以准确划分,形成了企业自主进行收入分割和费用分摊的空间。例如,物流企业的一项劳务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时,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加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额。

二、结语

总之,物流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较大。企业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同时,纳税筹划的正确态度应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纳税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会计政策选择的利和弊,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刘畅:浅谈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物流技术,2003.5

[2]华嵘:我国物流企业纳税筹划浅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18.

[3]林立清 黄光阳: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财会月刊,2005.8

[4]尚胜利: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商场现代化,2006.4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操作策略,目标企业,并购方式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战略调整贺经济资源重组的普遍形式,也是当今企业实现资产及所有权优化组合的途径。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并购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对企业自身来说,通过对企业自身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再调整和再组合,提高了企业自身效率;对社会经济整体来说,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提高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下面就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探讨如下: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筹划

如何在众多的目标企业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中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税收问题也是影响并购目标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目标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促进并购后存续企业的发展。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筹划。

1、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其中又以所得税优惠影响最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优惠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17]。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全国范围内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l5%优惠税率;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丌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项优惠政策。

2、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我国如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一样规定有亏损递延条款,即企业当年出现的经营亏损不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且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可以向以后递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补,企业只需按抵减亏损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进、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18]。具体按公式下面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盈利企业可以考虑并购一个有营业亏损的目标公司,以承继目标公司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冲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目标企业,该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在法定弥补期内,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

二、选择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企业后,怎样进行并购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购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购标的与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同,从而使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方用自有股权支付还是现金资产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资方式伴随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1、并购标的的选择

购买一个企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购买该企业的股权从而掌握该资产。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标方的反应也会不一样,如果选择收购资产,目标方就会涉及较多的转让交易税收问题,必须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的税款,几乎涵盖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另外还须缴纳所得税。但是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另外收购方能获得资产在税务上重新计价的好处。若选择收购股权,收购方能延续目标方的一些税务待遇,但同时也会承继其原有税务风险和潜在的债务风险,而资产转让则不存在此问题。不同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涉税比较

 

税目

股权交易

资产交易

营业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增值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目标方按转让收益纳税

目标方按正常收入纳税

土地所得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契税

不缴

收购方缴纳

印花税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范文第5篇

前不久。德国高科技公司英飞凌总裁舒马赫语出惊人:英飞凌考虑将公司总部从慕尼黑外迁它国。这可以节省一大笔税收支出。据悉,因中国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近几年英飞凌在上海浦东工业园成立了中国总部(包括公司最大的软件中心),在无锡建立了生产基地,在西安开辟了科研基地,并计划在苏州工业园成立一家生产芯片的合资企业。

众所周知,英飞凌公司是以生产电脑芯片等高科技产品为主的高科技企业,是德国股票指数DAX中的一员,是德国高科技企业中的旗舰式企业,它在德国乃至于世界的高科技领域的地位是很高的。它究竟为何要外迁他国呢?据德国工商协会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筹划搬迁的公司并非英飞凌一家,有不少于25%的德国企业正在筹划外迁。让以英飞凌为主的德国企业外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德国政府每年居高不下、不断增长的税收支出,而外迁可以降低税收支出。由此可见,外迁主要是以英飞凌为代表的德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处于初始阶段。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税收筹划的内涵及其应用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笔者立足于财务会计原理,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对税收筹划的定义,综述国内外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认为税收筹划是通过预先谍划进行偷税、漏税,甚至骗税和抗税的违法行为。九十年代以前,大部分国内人士,包括税企,甚至理论界的一些人都这样认为;第二种,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即通过合法子段减轻税收负担。九十年代,当时我们许多人包括一部分税务干部在内都是这样认为;第三种,认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对涉税事项的计划安排。具体的说,就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以企业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对涉税事项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周密细致的计划和安排的一项涉税经济活动。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应该说,税收筹划包括通常的节税(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以减轻税负的经济行为)、避税(指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的经济行为)和税负转嫁(指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压低商品购价等方法,把税负转嫁他人的经济行为),而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相对应。显然,它包括符合立法原则的类似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经济行为,也包括因法律的漏洞或含糊之处而不缴或少缴税额的涉税经济行为。它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不违法性。这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不违法不等于合法,但大部分有关的报刊、杂志、专著或网站上,都将税收筹划(或纳税筹划)定位在“合法性”上。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现实中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利益,而他们在涉税方面的手段就是坚持一个原则:不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规。另一方面,“合法性”既包括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又包括符合法律条文。但作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或含糊之处,则是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它是因为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或是因为当时的条件还不成熟而暂不要求造成的。“疏忽”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而“不要求”则是因为新生事物或特殊现象。疏忽是暂时的,政府会采取措施补救;对新生事物或特殊现象,只要是健康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当政者不会马上去制定什么政策阻碍它的发展。即使会这样,也不可能做得到、因为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随时随地都会有许许多多的新生事物、特殊现象发生。

2、目的性。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得整体最大利益。有的人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君不见一些设在我国特区的外资企业,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原因何在?原来他们在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追求其集团总体利益最大化。

5、计划性。筹划就是计划安排,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一种具有计划性的涉税经济活动,而又是一项事前经济活动。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往往会把缴税作为影响经济利益的一个主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纳税人应税经营活动发生后才发生的。比如,企业的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承担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这就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之前进行计划和安排的可能性。

4、专业性。税收筹划者必须首先对现行的税收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从法律条文到立法原则和精神;其次要还要对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学、财务管理学、运筹学等学科了然于心。从业人员不能是一般的企业办税人员或会计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训练或深刻研究,同时具备税收学、法学、财务管理学、财务会计学和运筹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

要想深入了解税收筹划的方法,必须首先了解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纳税成本、投资结构、应税收益构成、时间价值等。因此,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1、它属于财务会计的管理范畴,其大小是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来计算和反映的;2、它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与降低产品成本有着同等重要的经济价值;3、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4、税收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并存。这样,我们在进一步了解税收筹划的方法时,就必须考虑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以及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那么,进行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法呢?

论文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讨来自

税收筹划的方法也有很多。笔者从财务会计角度考虑,认为可分为两类:财务管理式筹划和会计处理式筹划。所谓财务管理式筹划是指企业采用财务杠杆手段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技术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管理方面而会计处理式筹划是指企业通过会计方式对其具体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事项进行多少的计量和大小的确认来实现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计量和确认”。具体可分为六个方面:

(一)企业设立、分立、兼并和清算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包括企业性质、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性质、从属机构和注册地点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进行。

首先,从企业设立的性质看。内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包括国家和地区,下同)为了吸引外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外资的比中外合资优惠,给予中外合资的比内资优惠,尽管不一定合理;就具体某一税种来说,比如增值税,当某个行业的毛利率(以一般商业行业为例,下同)小于4/17(约25.52%)时,申请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要轻,反之亦然。目前,大多数行业的毛利率小于这个比率。所以,企业都千方百计,找人托关系也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便减轻税负;凡此等等。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急政策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其次,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和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再次,从企业注册地点来看。在税收政策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就税率来讲,一般地区是18%、27%,而特定地区是15%、18%、24%;现在的西部开发地区,国家和当地给了更多的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另外,国际上还有“避税港”等。它们都是企业税收筹划考虑的重点对象。笔者在文章开头提到的英飞凌公司投资中国就是一个良好的例证。

最后,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行业和方式看。一方面,无论是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不同行业字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有的享受减税,有的享受免税,有的甚至享受退税,这一点不难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业。这也就是为什么英飞凌准备在苏州工业园建立芯片生产基地的原因。另一方面,无论是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或是现汇投资。它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如外商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资是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又如出卖专有技术是要交纳相关税金的,而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是可以免除这笔税金的等等。

另外,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获利年度,以减轻税负,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的方法。

2、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分立是指企业因发挥专业化和职能化优势,扩大整体利益,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增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续存;二是一分为二,原企业注销。就目前税法而言,企业分立从某种程度来讲,完全可以在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就拿所得税来说,一般税率为33%,而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减按18%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减按27%征税。因此,企业可根据其所得利润,事先筹划,合法分立,以减轻税负;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位税,当某行业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纳税人税负比JJ、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一般纳税人可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下,事先筹划合理分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3、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兼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但必须注意:要符合税法规定(尤其是手续)。再如吸收现金或收购股权的筹划:企业合并若采取现金吸收合并时,产权关系明确,但被吸收方收到现金时必须缴纳所得税。而采取持有股份,虽不能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转移,却不需缴纳这笔税款。

4、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

(二)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税负而言。自我积累比贷款重,贷款又比企业间拆借重,拆借又比内部集资重;另外,企业联营和融资也是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联营和融资均可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场地、人力和设备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资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资产等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总之,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无定数,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负和收益等因素,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进行选择。

就企业投资而言,如果有多个投资方案,必须在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风险以后才可做出判断。

(三)价格转让税收筹划方法

价格转让主要应用在关联企业之间、表现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各个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内,不得突破红线,否则构成偷税、逃税。具体措施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产品或劳务等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区,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负区,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特别是无形资产和内部贷款。无形资产一般没有市场参考标准,它的价格转让比货物和劳务更自由和灵活;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内部贷款也是一项很好的价格转让措施,在许可限度内,对高税区实行高利率贷款,对低税区实行低利率贷款,以转让利润来减轻税负。

(四)存货计价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芳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少。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当期存货、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及所缴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上涨,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多计成本,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税负;若企业处在免税期,则可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当期利润,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芳企业处在征税期,则可先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以降低税负。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应该是相同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五)费用分摊税收筹划力法

企业发生各项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平均摊销法和实际摊销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摊销法,它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全部间接费用进行平均摊销。从而平均当期利润,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特别是年度各期盈亏悬殊很大,或年度利润在数百万的企业。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后者则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费用提前摊销,将利润向后递延到年终,推迟缴税时间,实现“无息贷款”。但必须提醒大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六)企业购货税收筹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