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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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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网络安全

区块链与网络安全范文第1篇

一、引言

狭义上的区块链技术是基于密码学中椭圆曲线数字签名算法(ECDSA)实现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技术,将区块以链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形成数据结构,以参与者共识为基础存储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广义的区块链技术则是利用加密链式区块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范式(Kavanagh D,2015)。区块链的概念首次由Satoshi Nakamoto(2009)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提出。O’Dwyer(2014)提出应用区块链技术来保护敏感数据、个人隐私等。Kishigami J(2015)等提出将区块链应用到数字内容版权的保护上,改变传统的CAS和DRM模式。R.Dennis(2015)提出了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声誉系统。国内对区块链技术研究刚刚起步,相关著作较少。从实际应用来看,除个别应用开始小范围推广外,绝大部分运用仍未走出实验室。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账单、可靠安全以及透明公开等特点,使其在数字加密货币、金融和社会系统中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潜力和价值。多国央行、国际金融巨头、交易所及IT行业巨头纷纷涌入区块链领域,其投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在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加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问题研究,对探索我国金融业务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区块链技术研发与应用前景

区块链作为拥有巨大应用潜力的新技术,必将给全球金融业带来革命性的变革。如何在金融业务创新发展中发挥用武之地,全球金融界正以各种形式开展一系列探索(见表1、表2)。

三、区块链技术对金融业务创新的主要潜在影响

(一)冲击现有支付机构的平台功能,改变支付体系和架构

区块链技术具有灵活的架构,可能重塑信用形成机制,尤其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机制,即第三方支付的资金监管功能可由“智能合约”自动替代,将冲击第三方支付的根基,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有效提升系统的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大大提高资金利用率(侯本旗和赵飞,2015)。区块链会使第三方支付逐步被边缘化,目前已涌现了Ripple和Circle等多种支付清算类应用,特别是像R3CEV联盟机构,冲击现有机构如支付宝的平台功能,并将可能改变现有金融体系中的交易、清算和结算流程(见图1)。据麦肯锡预测,如在全球范围内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展B2B跨境支付与结算业务,则其每笔交易成本可将从约26美元降至15美元。

(二)数据信息不可篡改,弥补现有金融服务功能的不足

区块链系统通过公钥和私钥的加密、解密对交易进行处理,交易的主体及交易内容都被记录在区块链上,任何交易都可被追踪和查询,数据信息不可篡改,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借鉴区块链和加密技术,核查外部数据源、确认满足特定触发条件后激活并执行合约,促进不同系统间的协调,提升数据交换效率(见图2)。2015年末,纳斯达克首次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和记录了一项私人证券交易,从股权交易市场标准结算时间的3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交易时间从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时间3天缩短至10分钟、结算风险降低99%,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系统性风险。

(三)优化共识机制,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高安全性的智能合约可编程,实现主动或被动的处理数据,接受、储存和发送价值,以及控制和管理各类链上智能资产等功能,即区块链使用散列算法加时间戳(Timestamping),既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独立性和保密性,又为交易提供时间上的证明。如供应链金融借助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功能自动进行支付,大大降低人工成本并减少因人工交易造成失误的可能性,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据麦肯锡测算,从全球范围来看,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广泛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可使银行一年风险成本缩减11―16亿美元。

(四)大幅改变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具有广泛金融业务创新的潜力

区块链技术是使用全新的加密认证技术和去中心化的机制,通过新的信用创造方式,大幅改变信用风险管理模式,降低交易风险与成本,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从技术特性来看,区块链与传统数据库既有紧密的联系又存在显著差异(见表3),为涉及数据库应用的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选择,两者的有机结合必将产生强大的融合效应,形成全新的发展模式,在主数据管理、复杂资产交易管理等领域具有广泛开发的潜力。

(五)降低金融监管的难度与成本,规范市场行为与秩序

区块链的分布式系统具有透明、公开、不可篡改等特性,可做到实时平账,避免事后审计,降低企业成本,降低结算与支付的出错率,实时监控每一笔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适用于合规、审计和风控领域,从而为审计和监管单位提供数据透明性。银行业基于区块链技术可监测分析、识别异常交易,及时发现并能有效防止欺诈、洗钱等犯罪行为。近?啄昀矗?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为应对日趋严格的金融监管要求,不断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根据高盛测算,区块链可以驱动全行业因减少人力开支和反洗钱监管罚款而实现30―50亿美元的成本节约(见表4)。

四、我国区块链金融业务创新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一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机制,冲击了现行的国家监管体制,对现有业务监管体系形成挑战。将该技术整合至银行现有制度的成本较高,当数据规模增大时,低效的查询和挖掘分析将使其数据透明性的优势形同虚设,链状的数据结构和大量内容的直接记录将使得拥有反洗钱职能的监管机构也无法在可接受的时间内完成对数据的解读。二是区块链相关的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导致市场主体相关活动风险无形中被放大。如智能合约涉及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智能合约利用计算机代码在合约方之间阐述、验证和执行合同,是用代码来表述,而典型合同是用自然语言起草。当智能合约执行和典型合同之间出现相应纠纷时,涉及法律责任界定就不明确。同时,成熟资本市场和传统交易所,任何一个金融创新产品上线都有业务所有权人(owner),而智能合约一旦有漏洞,归属智能合约开发者负责还是由运行智能合约的平台来负责,难以界定。

(二)绝大部分运用仍未走出实验室,建立完善的区块链应用仍面临众多技术挑战

从区块链实践进展来看,大部分仍处于构想与测试进程中,要获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还面临不少的困难。一是大规模交易与区块链膨胀处置能力问题。由于区块链采用分布式的存储方式,占用存储的巨大空间,且去中心化的确认机制,交易时间延迟较长,导致在实际应用中交易量低、对存储空间膨胀的抗压能力差。二是智能合约的循环执行与灵活性差。智能合约具有自我循环执行特性,与高频交易类似,导致显著放大价格波动;且区块链数据信息一旦写入,不可篡改,交易后无法退回,灵活性较差,需事先设置例外追索机制。三是竞争性技术挑战。如在通信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会大大增强。量子技术也可做到,量子通信――利用量子纠缠效应进行信息传递,同样具有高效安全的特点,近年来更是取得了不小的进展,很可能与区块链技术形成竞争态势。

(三)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标准不统一,生态体系较为脆弱

1.区块链缺乏生态体系。目前区块链的各种技术方案五花八门,超级账本、以太坊等大项目也都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均处于“各自为政、群雄争霸”的状态,甚至与区块链相关的去中心化存储协议管理、网络安全性管理等也均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标准方案,许多项目缺乏可靠的实践数据测试,整个区块链生态体系较为脆弱,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

2.区块链开发技术、监管标准不统一。由花旗银行、瑞士银行等共同组成的R3区块链联盟试图制定适合全球金融业使用的区块链技术领域的统一标准,强化在全球金融业中的领先地位。如2016年5月区块链技术提供商Chain和第一资本、花旗集团等金融机构了区块链方面的开放标准,在智能合约框架等方面实现了突破。然而,在全球层面尚缺乏一个统一的技术开发标准,智能合约使用的兼容性等方面将受限制,目前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国际标准促进在区块链上的创新。而我国金融业中针对区块链的标准研究和制订基本还没有真正起步,与国际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风险防范机制尚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设计

1.以天河二号目前的算力来说,产生比特币SHA256哈希算法的一个哈希碰撞大约需要248年,但随着量子等新计算技术和各类反匿名身份甄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非对称加密算法具有一定的破解可能性,因而需要研究并设计更为安全和有效的共识机制。

2. 我国大量在实际中应用的密码学产品都来自欧美国家。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基础掌握在欧美国家手中,若关乎国家命脉的核心系统构筑在区块链技术之上,则存在着潜在安全风险。如去中心化的运作机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政府对金融的控制,有可能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由于区块链的运行节点位于公开网络上,面向所有参与者,传统防范网络攻击的物理隔离策略已不再适用,对网络安全防范也必将提出更高的技术处理要求。如2016年6月DAO遭遇黑客攻击,黑客正常解读DAO智能合约代码,利用其中一个递归调用函数盗取用户资金,累计损失360万个以太币,近6000万美元。

(五)颠覆性替代仍具高成本和局限性

1.颠覆性替代仍具高成本和局限性。区块链技术应用初期,将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平台用于现代金融领域,其投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尚处于未知;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我管理、集体维护的特性颠覆了人们目前的生产生活方式,冲击了现行法律安排,且与现有的运行模式、管理模式还有一段摩擦的过程。如区块链网络作为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统,其各节点在交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关系。

2.智能合约代码向所有参与方公开,影响参与方利益。就许多金融交易形式而言,网络中非参与方可能会利用智能合约,在其金融交易中囤积或出售智能资产,进而损害参与方的利益。如何设计激励相容的共识机制,提高系统内非理性行为的成本以抑制安全性攻击和威胁,是区块链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跨界人才匮乏。从全球来看,既懂区块链又懂金融、法律的跨界人才极度匮乏,均制约了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李钧和孔华威,2014)。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同业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前瞻性创新和国际标准制定

1.积极参与,制定标准。区块链技术仍属新生事物,需要监管部门牵头,加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研究,并允许个别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金融企业联合开展实验性应用,做好相关技术研究储备。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区块链组织的研究交流和标准规则讨论,力争参与研究制定区块链的行业标准,探索应用场景,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区块链应用标准。

2.抓住机遇,投资合作。高度关注国际区块链发展与创新动向,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力争加入国际区块链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⒓恿?盟制定标准的同时,成立相对独立的区块链创新实验室,如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成立研发实验室,重点研究区块链的运用;并可选择与较为成熟的区块链公司强强联手,积极推进金融同业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交流和合作。

(二)?c时俱进,改进金融业监管方式与手段

一是积极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立法研究。应加强新技术与金融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国际交流和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范,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机构和金融交易所联合开展区块链相关技术合作研究,探索区块链应用场景,制定区块链技术的相关行业标准。二是避免监管过度。监管部门应与时俱进,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引导与跟进,充分利用区块链金融技术,改进金融业监管方式与手段,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实现市场各方共存和共赢。

(三)探索和完善区块链技术方案,推进金融业务创新

密切关注并评估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成熟度、安全性、时效性等,协同开发区块链应用架构,如基于区块链技术探索推动票据、股票等的应用场景模拟实验,提升票据交易和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各种技术方案、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探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创新业务应用场景,选择交易关联简洁、业务成熟度高、技术应用提升效果明显的应用场景作为切入点,尽快打造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特点的区块链技术方案。重点在跨行结算、跨境支付、证券发行和数字票据等方面加强研发,构筑若干通用型的应用服务平台,为金融业务创新提供相应的应用支持。

(四)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为金融业务创新提供可靠的支撑

区块链与网络安全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区块链; 会计程序; 会计场景; 智能合约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122-04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开始进入会计领域,以其分布式账簿的独特优势,能够实现在账簿范围内进行审计全覆盖、实时合规性监控与自动化税务合规申报,从而显著提升用户方、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绩效和用户体验。虽然区块链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场景应用尚处于实验和小范围探索中,但已在降成本、增收入和提升客户体验等方面显示出强大的优势[1],德勤、普华永道等会计师事务所均已进行战略布局、团队构建和技术平台研发,并计划重点发展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全面会计和审计专业服务体系。在国内,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也受到会计行业内部的高度关注,本文就区块链技术的原理特征及其在会计行业的创新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

一、区块链素描

区块链是一种利用密码学原理记录交易资金流向的数据结构,该系统可以将达成的交易按时间顺序组成一个主链,一个区块主要包括交易各方秘钥、数量、电子货币数字签名等在内的交易数据;用于连接区块的哈希散列,以及对交易达成起关键作用的随机数。交易达成主要通过各节点竞争性计算随机数的答案,第一个得到答案的节点便可以生成新的区块,并广播到所有节点更新交易信息。①

(一)本质与特征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安全、可信的分布式数据库,是服务于分布式账簿的互联网点对点底层技术。区块链最初服务于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其算法允许比特币交易在“区块”中集中,并通过密码学签名添加到现有区块组成的“链”中,可以有效防范去中心化的货币因可能被复制而导致的重复支付、重复计算问题[2]。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分布式储存。在区块链下,所有的信息数据载体将被网络节点所代替,信息均以代码和分类账的形式被记录,合约可以按照信息秘钥自由匹配,在设定条件的前提下,交易可以自动实现。

第二,多中心协作。区块链能够解决信息冲突下的行动一致,即“拜占庭将军问题”,通过允许每一个节点的信息与其他节点信息的独立交互以实现系统的有序运行,无需信息中介即可实现。

第三,高透明度数据。由于是分布式网络,各节点之间相互独立,因此单一节点的故障不会影响其他节点,储存的信息丢失的风险被降至最低。同时,任何数据的更新都会同步于其他节点,进一步降低网络信息的获取成本的同时,每一个节点都掌握着全局信息,提高了数据的透明度。

第四,相互信用验证。区块链中没有能够控制所有数据的顶层实体,因而信用不再靠积累的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全网节点记账,相应地无需提供保证、抵押等信用中介,以“盖时间戳”的方式即可实现信用验证。

区块链形成的主要过程见图1。

(二)发展和应用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互联网的底层技术并不能直接应用于商业或公共服务的场景,要实现场景应用,须在用户与区块链应用处理之间增加包括智能合约在内的一个抽象层,目的是为应用场景提供应用规则和用户友好界面。由于比特币的发展,区块链技术主要在支付领域得到快速应用,金融资产登记和交易等领域也有突破。

2015年1月,在美国迈阿密举行的比特币大会了《布雷顿森林体系2015白皮书》,提出了区块链发展的三个阶段和五大目标。区块链货币阶段(1.0版),即比特币阶段。下一阶段的金融阶段(区块链2.0版)将从电子货币拓展至金融产业,涵盖金融机构、工具和合约。区块链的第三阶段(3.0版)将广泛应用于政府治理、教育、产权保护、社交等领域,设立了五大发展目标,具体包括:(1)效率。提升数据交换协议、证书、审批流程、财务交易和报告等方面系统运行效率,降低成本、节约时间、避免错误、消除浪费、减少备份、突破信息不对称、增强信任。(2)消费者选择,连接,隐私和保护――提供更多可选的商品和服务,改善消费者隐私,维护其利益。(3)透明度――按照信息或记录的可获得性和公共底账的不变性给予其更强的透明度。(4)直接的自我治理――通过分布式授权给予个人和集体更大的权力。(5)人类能力――个人和集体对自身及健康、财富、知识、财产和其他影响自我环境,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2016年1月,摩根大通创建了区块链企业数据资产(Digital Asset),其试点方案主要目标是提高金融资产登记、交易及交易后清算、介绍和记录的效率。在中国,2016年4月,由万象区块链实验室牵头,并由11个商品、证券所和金融资产交易所组成的中国区块链联盟ChinaLedger正式建立,旨在创建一个开源的区块链协议,并推进区块链相关技术在金融、会计等更广范围的场景应用。

由于区块链技术在分布式账簿方面的上述特征和优势,它在全球会计行业中得到高度重视,满足了互联网数据经济时代对会计行业有效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要求,众多公司致力于其开发研究和应用。例如,德勤运用自身开发的区块链平台Rubix,构建了全球分布式账簿Deloitte's Perma Rec,通过与企业SAP、Oracle等财务系统对接,实现了购销过程的透明度,同时,革命性地实现了实时审计,能够在账簿范围内进行审计全覆盖、实时合规性监控与自动化税务合规申报,从而显著提升用户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监管方的整体绩效。德勤应用区块链平台Rubix目前主要提供四项服务,包括交易对手确认、实时会计和审计、土地登记、忠诚度积分等[3]。未来,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将使得财务会计工作的参与者,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投资银行等的中介服务功能逐渐弱化,甚至被替代。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会计业务综合平台,通过与企业核算系统、信息系统的接口对接和指令交互,就可以自动完成数据的提取,同时完成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账务记录和报告,以及相关审计和报税工作。

二、与会计业务的场景应用融合

近年来,区块链在会计行业中的热度迅速提升,实际上是利用了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簿优势,即通过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的结合,在一定范围内建立透明公开的分布式账簿。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簿,是在区块链的技术规则下形成多个机构组成的簿记网络,该账簿利用加密计算机算法并通过协作维护进行数字分布式记账,并允许多个站点、不同地理位置的用户进行交易、资产等智能数据库的分享。其中,账簿中的每个参与者,均可获得唯一、真实的账簿副本,通过一套公私密钥和签名获得控制账簿的访问权,账簿的任何改动会迅速反映在所有副本中,信息已经确认不允许修改,任何单方发起的任何修改都需要征得全网所有参与者的同意,从而实现了账簿在区块链网络内的公开和透明,保障了账簿中储存信息和资产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总体看,区块链最突出的优势是能够降低财务风险,数据资料“线上加密”,会计核算信息的传导不再是点对点式,而是点对网式,通过分布于各节点的计算机共同完成数据维护、更新和审查工作,不仅节约了交易费用,还使得个体因素和主观判断对数据的影响力会降至最低,价值的计量更为公允。因此,对会计行业的意义重大。同时,区块链是会计信息处理的一次革命,以区块为单位对金融资产、股权资产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改变了账务处理的传统体系结构。

首先,区块链的应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简单的数据应用,即将数据直接用区块链进行存储,作为存在性证明;第二是结构化应用,用以处理复杂的逻辑数据,如:身份认证,将名字、地址、时间、状态、区块号、交易号等进行绑定,通过主链和辅链编码分别进行索引和存储;第三是借助区块链处理流程。如:不同币种间的兑换,需要操纵多个主链完成挂单、核验、转账等多环节操作。从会计专业角度看,以上三个层次的功能可以在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基本程序中具体体现(详见图2)。

1.确认:如果说复式记账法实现了账户的横向联系和试算平衡的话,区块链则实现了在时间轴上对历史的连续追溯和向未来的无限延伸。会计的借贷记账法是双向记账理念下的纠错机制,区块链也有纠错机制,不同的是,系统中每一个参与的节点都会保留完整的区块链数据副本。因此,信息在每个节点的备份,使区块链具有超强的纠错能力。对于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得到网络全体成员的认可,完全保障了要素确认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计量:区块链下的每个节点都独立保留了与交易、记录、清算在内的所有数据信息,因此每一笔交易都会经过每个节点的审查,并且这些信息分属于不同阶段,按链式排列,区块链可以让每一个影响计量属性的元素都相对透明,并共同为包括公允价值、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在内的各种计量属性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的基础信息,财务主数据和流程实现了标准化为价值计量的准确和客观奠定了坚实基础。

3.记录:互联网模式下,电子货币或资产发生交易必须经过中心端的认可,换句话说,若没有中心,由于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资产可以无限复制,即便该资产是否被交易这一简单的事实也无法确定,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支付(Double-spending)”。为解决该问题,会计中需要设立总账以反映各会计项目总体变动情况。在区块链下,交易按时间顺序保存在区块中,并且所有的交易都要对外进行广播,因此,只有非重复性的交易才会被其他区块所认可,“双重支付”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区块链改变了一套财务系统搜集记录所有信息的记账方式,财务系统成为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统,即对以往的总账簿按照特定的规则进行碎片化处理,总账的中心地位“消失了”,实现了所有财务主数据的分布式管理、重要会计政策分布式管控,所有记录的会计信息数据的校验都由网络完成,不再需要互联网方式下的服务器验证,并对线索进行追溯,即其合规性可以瞬间被追踪和查询,有效防止了对记录和数据的篡改,使信息质量得到最高程度的保障,降低会计舞弊与差错的风险。

此外,区块链以电子档案形式对证、账、表等历史数据进行管理,实现历史数据的安全存储、庞杂数据的有效管理、不同数据源的分布式存放,切实提高了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同时,会计原始记录将由纸质文本转向电子管理功能部署,区块链会对通过信息化系统产生的、应纳入管控范围的财务电子文件进行系统自动管理,形成财务电子文件产生、传输、处置、保存、归档、利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标准、管理机制,为企业财务业务的开展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支持。

4.报告:在信息披露方面,区块链下,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再需要主动披露,而是自动披露,并将传统的以人为主导的信息搜索变为以信息为主导,定制分派到需求主体。同时,相对于传统的会计信息互联网披露方式,区块链也有巨大的改进。互联网上的信息是零散的,并且所有的网上用户均可以零成本获取信息,而区块链模式下,使用者能够实时获得区块链中的全部数据,消除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但各用户的“秘钥”不同,所以,尽管每个区块都包含全部信息,也只能“一个钥匙开一把锁”。在审计方面,互联网层面要确定信息质量必须经过中心化背书,但在区块链下,审计师可以实现对网络中数据的全范围审计,任何一个节点上的虚假财务信息都将被其他节点识别和排斥,财务信息将被赋予信用价值而无需审计。

三、当前会计业务应用区块链技术面临两大挑战

我们也看到,在当前国内会计行业中引入区块链技术,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也存在着与新技术对接的挑战,需要相关机构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做好统筹准备,有的放矢。

(一)分布式账簿挑战中心化记录的会计基础业务架构和业务规则

目前,国内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普遍实行的是信息集中管理模式,即有“一本总账”系统负责核算企业所掌握的所有财务资源,在满足会计信息质量控制要求,不丧失原始数据集合部分性质的前提下,整合的信息资源低成本、高效率地与分布式要求相对接,会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产生重大影响。

这就需要全面梳理业务应用系统,并根据业务系统的数据字典和样本数据,对业务系统数据进行分析,落实每一个明细数据项对应业务系统的具置,并通过样本数据验证评估算法的正确性以及对分布式的适应性,以优化支持全面交易的配套系统。此外,还需要不同业务系统在数据、应用集成上支持数据的细分。一方面需要将数据细分扩展,另一方面需保证区块链正常运行,不影响原业务系统操作,以便于共享,大量明细数据的调取、共享、复制、传输等。

(二)区块链会计时效性挑战当前会计业务数据资源管理能力

可靠的数据是市场化经济大潮中,企业运营最具有竞争力的工具之一,更是企业会计与财务的价值源泉,会计行业要更好地应用区块链技术,必须提升数据质量管理的能力。区块链技术提升了会计处理流程的整体效率,也将会计与审计、税务等后续业务紧密连接在一起,业务处理的时效性大幅提升,对当前会计业务的数据可靠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提出了挑战。在传统会计业务中,业务处理周期较长,给修正和调整数据留下了时间和空间。然而,一旦应用了区块链技术,会计业务处理的时限大大缩减,且与后续其他业务几乎同时完成,就要求会计业务的相关机构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数据资源管理能力。此外,数据安全也是保证对区块链应用的支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系统的总体安全防护方案包括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网络安全、物理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从技术接轨角度需重点考虑数据安全,包括数据完整性、数据恢复、数据安全属性分析等。

通常,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主要归结为流程因素、人为因素、信息因素和技术因素四类,从数据采集、主数据形成、梳理、整合、清洗、转化各阶段进行筹划。一是在数据采集阶段,无论是人工产生还是在智能数据采集情况下都应设立数据检测、检查模块或配套工具,兼顾效率的同时防止批量数据中出现非法或冗余数据,降低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从源头上保证进入区块链数据的真实可靠[4]。二是在主数据生成阶段,主数据是用来描述企业核心业务实体的数据,这些区域内数据质量状态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区块链运行过程中完成各项关键指标的成败,由于公开的账簿以及比特币交易的不可逆转,使得对于数据实时监控和标准符合性检测的要求更高,以确保所有主数据的质量特性都达到较高验证级别。三是在数据梳理与整合阶段,设计清晰、全面、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定义,系统用户必须在数据的标准和数据的定义上达成一致并认可,针对可能变动的标准设立维护档案,根据相关重要性、应用范围、关联程度和接口复杂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修改策略,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时期因不同目的而生成的数据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和清理,在整合过程对数据加工和原始数据汇总相应的核查步骤进行跟踪、确认和即时修订。四是在数据清洗阶段,数据清洗可以检测出数据中存在的错误和不一致,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数据清洗过程一定要结合特定应用领域知识或者是专家知识库定义的数据表示规则,可与人工干预、自动化工具及数据转化等技术手段相结合来完成。

【参考文献】

[1] 杨涛,王斌.去中心化金融与区块链[J].金融博览(财富),2016(6):18-19.

[2] 王文嫣.安全透明的公共账本――区块链[N].上海证券报,2016-02-26.

[3] 区块链:数字世界里的公共总账本[EB/OL].中国会计视野,2016-01-09.

区块链与网络安全范文第3篇

本文梳理了分布式账户(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和区块链(Blockchain)、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等主要概念、分类与发展现状,分析比较了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方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二、主要概念与发展现状(一)分布式账户

目前,分布式账户尚无统一权威定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分布式账户定义为一种技术模式方案,在网络中实现对参与者交易活动的同步记载(FCA,2017)。数据记载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唯一性,交易与记录一一对应;二是记录连续不间断;三是记录格式标准统一;四是加密不可篡改。这些数据同步分发给网络中所有参与者进行存储、调取和比对。目前的主要应用领域为交易簿记、资产确权和身份验证等。与此相比,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单一的中央机构或系统,如央行支付系统、证券交易所等完成相关交易及其记载。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式账户并不是一项全新技术,而是随着共享数据库、加密技术、点对点传输网络等技术发展,进一步形成的多类技术组合方案(见图1)。

(二)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账户最主要也最具代表性的技术,具体为: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同步记录某一交易活动信息,并互相验证信息真实性,防范信息被篡改。在区块链模式下(见图 2),网络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即节点 Nodes)都拥有一个分布式账户,用以记录交易数据。当交易发生后,交易双方可以向网络提交信息,交易信息经加密后即不可篡改,并以命名为区块(Block)的数据包形式存在。每一个区块都要同时发送给网络中的其他参与者,与其分布式账户中的历史记录同步比对验证,只有网络中绝大多数(如需超过 51%)参与者均认可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一区块才能存入网络中的各个分布式账户,并与已在账本中存档的区块相链接(Chain),形成区块链(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

图 1:“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图 2:区块链等“去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区块链最早应用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生成、存储和交易,目前正探索向支付清算、会计、审计、证券交易、风险管理等领域扩展。业界普遍认为,支付行业可能会首先成为其应用的重点领域。例如,2015 年底,纳斯达克市场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平台,用以实现部分非流通股票的交易和结算。瑞银集团在伦敦成立了区块链研发实验室,探索区块链在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运用。中国银联与 IBM 合作,在 2016 年尝试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行积分兑换系统。

国际上总体认为,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只在限定区域或机构内实施了小范围研发和应用,其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主要原因为:

一是运行效率尚不及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于信息同步记入网络中所有参与者的账户,需要进行大量重复运算。二是运行成本较高。需大量消耗硬件设备、网络和电力能源等,且随着网络扩展和参与者增加,成本还会同步增长。因此,目前仅适用于少数场景:一是缺乏所有成员共同信任的权威机构;二是无需实时或高效地记录交易和存取数据;三是获取的收益可以覆盖高额的设备投入和资源消耗成本。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能否突破这些制约因素,实现大规模推广并产生变革性影响,还有待观察。

同时,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也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例如,此项技术具有“多边互信”“去中心化”等特征,交易活动脱离中央清算机制,可能会增加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敞口,增大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同时,也可能降低用户对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和交易所的依赖,影响现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一些科技企业在未受监管的情况下涉足金融业务,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在系统层面,还可能增加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影响金融稳定。

(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又称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或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按照发行主体划分,数字货币可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两类。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依法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功能的数字化形式货币。私人数字货币理论上不应称为“货币”,其本质是市场机构或个人自行设计发行,并约定应用规则的数字化符号,性质上类似于在一定范围内可流通的商品。

比特币为一种典型的私人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在全球的首个实际应用案例。比特币由参与者通过计算机,按照非常复杂的运算规则,以解出所设定数学算题的方式生成。比特币本质上是按照规定算法生成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信息,记载于所有比特币参与者组成的全球开放网络中。在每个参与者的服务器上,均可按照区块链的约定规则,同步记录并更新比特币的生成、存储、交易信息。根据其算法,比特币预计在 2040 年左右达到 2100 万个的生成上限,从而形成所谓的“发行量恒定”。

比特币及其理论兴起的背景为,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实施非常规货币政策,出现流动性快速增加、货币贬值等问题,引发市场对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制的质疑。比特币提出的“发行量恒定”“去中心化”“全体参与者共同约定”等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公众对改进货币发行机制的诉求,获得了一定的尝试和发展空间。

由于比特币仅为数字符号,缺乏内在价值和衡量标准,其价格主要由供需决定。近年来,随着后续投资者快速增长和入场资金大幅增加,以及多数持币者囤积居奇,比特币的供需失衡不断加剧,价格总体呈现大涨大落趋势,并出现较为明显的投机炒作现象。根据数字货币的主要服务提供商(CoinMarketCap)综合多个交易平台数据生成的价格,自 2009 年问世至今,比特币价格由 0 美元涨至2017 年底的 1.3 万美元,最高价位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 1.9 万美元,之后一路走跌。截至 2018 年 3 月底,比特币价格为 6883 美元,较最高点下跌逾六成。

此外,依托比特币概念,市场出现了 ICO 等融资活动。ICO 是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上公布创业项目方案(白皮书),以自行定义的代币(Token)公开募集比特币或其他具有一定流通性的私人数字货币,进而换取资金支持创业项目的行为。由于缺乏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和透明度等原因,在部分地区出现了欺诈和伪造项目,形成规避监管的非法证券发行或非法集资渠道。

三、国际组织与相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方式(一)关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对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与潜在风险予以密切关注,并加强跟踪研究。金融科技虽然发展较快,但尚未产生新的金融模式,仍未超越存款、贷款、支付、证券发行、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范畴。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普遍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本质而不是技术形式实施监管。对属于金融领域的业务活动实施“穿透定性”,相应纳入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在新技术、新模式还未成熟稳定的情况下,尚未有监管机构另行建立监管制度安排。

在国际组织层面,2016 年 2 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在纽约联储举行会议,专门讨论区块链的发展和潜在影响。参会者达成初步共识:应更积极地关注、监测区块链的发展应用情况,与业界保持充分沟通,但现阶段暂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制度(FSB,2016)。2017 年 2 月,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研究认为,分布式账户可能会深刻改变资产持有形式、交易合约履行和风险管理等实践,但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现阶段尚未获取充分证据,表明在短期内可以得到广泛应用(CPMI,2017)。

在国家/地区层面,美国证监会认为,在证券活动中应用区块链,只是用“分布式账户”记账方式代替传统的中央记账方法,改变了交易形式,但并未改变交易本质,因此仍需严格遵守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SEC,2017)。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表示,将始终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不按照技术类型或具体形式,而是针对金融活动及机构实施监管。就分布式账户而言,现阶段暂无必要改变现有监管体系和方式(FCA,2017)。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也表示,“技术中立”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任何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技术,都要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惩处(FINMA,2016)。

与此同时,各国监管机构也普遍加强了对新技术的关注研究。美国证监会于2017年成立由 75 名成员组成的分布式账户工作组开展应用研究和风险识别,同时加强内外协调沟通。瑞士政府建立了由财政部、司法部、金融市场监管局等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以加强对区块链和 ICO 活动的跟踪研究。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6年 11 月启动了分布式账户技术试验项目,与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技术公司共同探索在跨行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并与香港金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强分布式账户应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的双边合作。

(二)关于私人数字货币

1.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性质认定

各国普遍表示,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断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普遍表示,私人数字货币不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和法偿性,本质上不是货币。同时,鉴于与美元等主权货币的兑换比率波动剧烈,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会影响消费者权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中国、美国、欧洲、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香港地区等监管机构均了风险提示,提醒数字货币参与者关注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并防范黑客攻击、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例如,2018 年 1 月,日本大型数字货币交易所 Coincheck 遭网上黑客技术攻击,失窃约 5.2 亿个数字货币,市价约为 5.23 亿美元。

目前,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工具意见不一,其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定。如德国财政部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金融工具,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则表示,数字货币本身不是银行存款或金融工具。美联储认为,数字货币缺乏内在价值,没有安全资产支持,也不是任何机构的负债,难以简单对其进行定性(美联储,2017)。与此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对于符合《商品交易法案》所定义“商品”特征的数字货币,应作为大宗商品进行监管(CFTC,2015);美国证监会认为,目前难以证明所有数字货币均不符合“证券”特征,对于符合“证券”特征的数字货币,应纳入证券发行框架进行监管(SEC,2017)。

2.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

各国对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二是将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纳入现行监管框架。

(1)对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实施严格限制或禁止。2013 年,我国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 年 12 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相关服务包括:结算、法币兑换、托管、抵押、发行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为信托、基金的投资标的等(人民银行等,2013)。2017 年,我国对集中数字货币交易活动进行了整治。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于 2017 年 9 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网络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人民银行等,2017)。随后,要求各地政府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辖内从事比特币生产(俗称“挖矿”)的企业有序退出。部分地方政府要求电力系统停止对比特币生产活动供电,并取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2017 年底以来,一些境内人士转向境外(以日本、香港为主)网站平台进行交易。2018 年初,又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在当地注册的集中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包括采用“出海”形式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平台,持续加强清理整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进一步强化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境内外政策风险,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并强调境外平台同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

在其他国家,如俄罗斯政府认为比特币的推广及匿名支付,会对本国法定货币产生替代效应,影响公众对法币的信心,故予以禁止。泰国央行禁止银行参与任何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包括自身投资或交易数字货币、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资工具、提供投资咨询等。韩国政府于 2017 年底组建跨部门数字货币对策小组防范数字货币过度投机行为。此后,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开设数字货币账户,禁止金融机构为数字货币购买、投资或相关抵押担保活动提供服务,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暂停开立新的账户。目前,韩国政府正在研究对数字货币交易实施实名身份认证,禁止匿名交易。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意大利监管机构也表示,不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数字货币或参与交易。

(2)将与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按照业务属性纳入现行

监管框架。虽然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工具意见不一,因而暂未将商户或个人单纯购买、持有、出售或开发私人数字货币的行为纳入金融监管,但对于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则普遍认为应至少根据其业务属性纳入相应的监管框架。需要纳入监管的业务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数字货币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等。二是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的支付服务。如法国审慎监管局表示,任何使用法定货币为比特币买卖提供资金划转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支付业务,需持有支付服务机构牌照。瑞典认为比特币交易属于货币兑换业务,或涉及资金支付业务,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监管。日本于 2017 年 4 月修订《支付服务法案》,明确将数字货币涉及的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三是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多数国家要求将其视同交易场所,按照法定程序申领牌照并接受持续监管。如日本金融监督厅于2017 年 9 月同意注册 11 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提出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资产隔离、内控检查等监管要求,还要求遵守反洗钱、打击犯罪活动、可疑资金报告等法律规定。对于难以定性的业务,监管机构通常要求从业机构事前主动进行合规评估,由监管机构分析定性后明确适用的监管框架,或纳入监管沙盒观察测试(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在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于 2015 年《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对“数字货币业务活动”进行了界定,即支付、兑换、托管、代客买卖数字货币以及控制、管理或发行数字货币。凡是在纽约州从事上述一项或多项业务,均需事先从纽约州金融服务局申领牌照,并遵守资本要求、资产托管、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开展上述业务,也需事先获得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关于首次代币发行

目前,各国普遍认定 ICO 活动本质上为一种公开融资活动,多数国家将其界定为证券发行行为。与数字货币做法类似,各国也主要有两种监管方式。

一是对 ICO 活动予以禁止。在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 2017 年 9 月联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 ICO 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同时,禁止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人民银行等,2017)。2017 年9 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宣布将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无论其采取什么技术,使用什么名义。

二是纳入证券监管范畴。美国证监会明确表示:第一,ICO 本质是企业从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预先约定分配收益。按照联邦法律,任何证券活动,无论使用何种技术和术语,其性质认定均取决于业务本质。“ICO 代币”符合证券的法定特征,须纳入《证券法》实施监管。第二,如果网络平台开展代币推介销售,必须按照《证券法》事先在证监会进行注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SEC,2017)。第三,证监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 2018 年《关于对数字货币采取措施的联合声明》,明确表示,不论是以数字货币、代币还是其他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进行穿透分析,判定其业务实质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此外,两家监管机构还多次向投资者警示公告,提示市场操纵和欺诈风险(SEC 和CFTC,2018)。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于 2017 年 9 月风险警示,指出 ICO代币价值波动性较大,大多数 ICO 公司设立在海外或不受监管,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投机性,提示消费者谨慎投资(FCA,2017)。香港证监会于 2017 年 9 月《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表示虽然一般 ICO 发行或销售的数码代币被视为“虚拟商品”,但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券”特征,则需接受香港证券法规监管。第一,若该代币代表对发行企业拥有的股权或所有权权利,则应视为“股份”;第二,若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则应视为“债券”;第三,若 ICO 项目管理者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不同项目,代币持有人有权分享相关投资回报,则应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活动及与之相关的交易、咨询、推介、投资管理行为均属于受监管的证券活动,无论经营主体是否在香港境内,只要以香港公众为服务对象,就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牌照并受证监会监管(SFC,2017)。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7 年 8 月声明:第一,任何数字代币如果涉及发行股权、债权凭证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期货法》监管的行为,发行前必须向金管局注册并提交相关文件;第二,任何发行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必须依照《金融顾问法》规定,取得法定牌照;第三,任何提供数字代币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的机构,均需向金管局申领交易所或市场运营商牌照;第四,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规定(MAS,2017)。2018 年 5 月24 日,新加坡金管局向境内 8 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出正式警告,所有平台未经金管局批准,不得交易任何具有证券或期货合约属性的产品,正在开展的交易业务必须立即停止。同时,金管局还叫停了一起具有股权发行性质的 ICO 活动,责令发行方终止发行行为、回收代币并向投资者退还资金。

(四)关于法定数字货币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部分国家开始探索数字法币发行、流通的技术研发和制度安排,但多数国家尚未提出实质性的具体发行计划。美联储表示,面向公众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涉及法律、技术可靠性、网络安全、洗钱、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需要严谨论证,避免对已经较为成熟的支付体系和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美联储,2017)。欧央行提出,欧元区的法定数字货币尚处于研究论证阶段。数字法币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能否实现维护物价稳定目标,并基于技术安全性、中立性、使用效率和公众支付的自由选择权等四项基本原则,综合衡量必要性(ECB,2012,2015 和 2017)。

法定数字货币可分为两种发行模式:一是中央银行单层投放模式,又称为零售发行模式。即中央银行不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直接面向社会发行、管理、回收法定数字货币。单层投放模式在理论上有利于提升发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但同时也具有许多不确定性:第一,对货币政策框架和金融稳定形成挑战。法定数字货币在银行存款之外,为公众提供了新的无风险资产选择,对货币供应量 M0、M1、M2 和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均会产生影响。资金存放形式从银行存款转变为数字法币,也会影响商业银行体系的存款创造和贷款发放功能,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第二,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问题。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集中管理,有可能受到网络攻击,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载体,央行必须有能力长期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性。第三,匿名性问题。央行是否应集中保存公众隐私信息,仍存在争议。由于单层投放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货币发行体制,多数国家持谨慎态度。英格兰银行表示,当前还没有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具体计划。美联储认为,现阶段不宜采用单层投放模式,其当前的优先考虑也不是发行数字法币,而是以现有银行体系和支付系统为基础,充分利用新技术提高银行和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并密切跟踪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应用。

二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投放模式,又称批发发行模式。双层投放模式是指沿用现行纸币流通模式,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再委托商业银行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在实施效果上,该模式仅是对 M0 的替代或补充,不会因央行信用优势而形成对 M1、M2 的替代挤出,有助于保持现行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连续性,也防止技术风险过度集中于央行。目前,各国普遍倾向于采用这一模式,已有部分国家启动了试验项目。如加拿大央行、新加坡金管局基于分布式账户技术,参照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大额支付系统,在模拟环境下探索数字货币实时投放。人民银行于 2014 年成立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小组,2017 年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已经开始研发试验工作,并侧重于研究双层投放发行模式。

四、思考与建议(一)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技术创新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无论是科技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二)及时“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强化金融监管、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存的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业务,透过其名称、形式和渠道,分析业务实质、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明确哪些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及其所适用的监管规则(李文红,2017)。目前,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数字货币相关的资金交易结算、衍生产品交易、运营交易场所等活动均为法定金融业务,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分布式账户、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同时,应加强对其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要求其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控,尤其应确保在业务外包时仍要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科技企业等外包服务机构建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测制度,不能因业务外包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区块链与网络安全范文第4篇

2021未来网络领先创新科技成果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通信学会  编制

2021年印

一、申报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中文)

 

注册地

 

单位名称(英文)

 

邮编

 

地址

 

网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手机

 

电子邮件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集体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民营      其他______

未来网络信息服务

备案情况

已备案     未备案

单位简介

(不超过500字)

参与单位

(不超过3家)

二、申报成果情况

成果名称(中文)

 

成果名称(英文)

 

首创性与技术水平

国际首创             国内首创

国际先进             国内先进

申报类别

(请在右边的“”内选择打“√”)

新型网络   5G/6G网络   天地一体化网络

网络安全   大数据       云计算

云网融合   工业互联网   人工智能

区块链     其他______                             

成果概述

(围绕成果相关情况、取得突破、先进性和产生影响进行简要说明。不超过300字)

成果突破性

(从成果优势、主要特点、贡献和影响、可推广性等方面阐述。不超过300字)

申报理由

(涵盖基础理论、技术成果、产品成果和商业模式成果等,解决行业痛点、解决思路、技术方案、部署落地、应用效果、应用亮点、市场认可等,能够促进未来网络相关技术领域蓬勃发展,提升人类福祉的成果。申报理由可围绕成果的突破性、创新性,主要技术指标,应用前景和预计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填写。2000-3000字)

 

荣誉获得情况

测评证书、论文、专利、软著、获奖情况等(见附件支撑材料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意授权中国通信学会进行成果。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推荐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意见

推荐意见

(限1000字;若为专家推荐的,每位推荐专家应单独填写推荐意见)

 

 

 

推荐专家签字或第三方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支撑材料

1.论文(不超过10项)

序号

论文题目

期刊/会议名称

作者

发表日期

体现论文水平的有关说明

 

 

 

 

 

 

 

 

 

 

 

 

 

 

 

 

 

 

 

 

 

 

 

 

 

 

 

 

 

 

 

2.专利(不超过10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发明人

授权日期

 

 

 

 

 

 

 

 

 

 

 

 

 

 

 

 

 

 

 

 

 

 

 

 

 

 

 

 

 

 

 

3.奖励(不超过10项)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获奖等级

完成单位

获奖时间

 

 

 

 

 

 

 

 

 

 

 

 

 

 

 

 

 

 

 

 

 

 

 

 

 

 

 

 

 

 

4.其他(不超过10项)

序号

名称

类型

备注说明

 

 

 

 

 

 

 

 

 

 

 

 

 

 

 

 

 

 

 

 

 

区块链与网络安全范文第5篇

打造汽车互联生态系统(Automotive Connectivity Ecosystem)的必要性

首先,为何需要打造车辆的互联生态体系呢?随着互联车辆及移动出行服务的兴起,生态系统已进一步拓展,将技术、服务、基础设施提供方及智能城市等各方囊括其中。

在数字化时代,全球互联程度不断提升,使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汽车行业也经历着相同的转变。各大车企正与技术及服务提供方构建战略合作,旨在使车辆成为一款互联系统。

在不远的将来,互联性将不再仅限于车辆与云端的网络连接,车间通信(V2V)及车辆与基础设施通信(V2I)的运用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随着车载软件及数据量的持续增长,业内正在研发创新型软件及数据管理方案。为帮助车企规避沉重的财务负担,避免为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业内采取空中下载(OTA)服务实现软件升级包在车辆与云端间的传输,无需将车辆驶入经销商处由其代为执行软件升级过程。

这意味着,随着OTA技术的面世,车辆将在其使用过程中,持续升级最新版的车载软件,从而获得新功能,这其中就包括:愈发关键的安全模块升级。除车载软件升级及数据管理方面的技术变革外,OTA技术还将成为完全自动驾驶车辆的基础(技术)。

随着方向盘的消失,车辆架构及设计将发生重大转变,各车企还采用了其它的技术研发成果,如:引入人工智能(AI)、新交通模式。此外,还对用户体验进行了强化。

汽车互联生态系统的构建模块(Building Blocks)

汽车互联生态系统由互联车辆所采集的数据来驱动,并基于这类数据执行相关操作。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 Group)对互联车辆的互联生态体系作了如下定义:

汽车互联生态系统大体可被归为两个大类:1、数据源(Data Sources);2、服务与平台。

数据源:收据是由车辆(含:车辆的精准定位、车辆的健康状况及气候条件)及外部基础设施(含:交通状况、道路状况、天气条件等)所提供。这类数据源将被连接到“服务与平台”,这需要通4G等蜂窝式网络的技术支持,未来或将采用5G通信网络来实现。

服务与平台:该组件的核心在于互联平台(Connectivity Platform),由应用层和数据层构成,所有源自于数据源的数据都将积贮(accumulated)到数据层。凭借尖端的运算技术,只有必需的数据才会被传输到该层级中。

应用层将被用作第三方接口(interface),车企本身将利用这类数据创建增至服务与应用。在许多用例中,还用到了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其他先进技术。数据层的管控及维护由车企的后台系统负责,有时则会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车企应如何参与构建汽车互联生态系统?

此前,车企只关注车辆本身,即:车辆设计、周边设备与传感器、控制单元及用户界面。随着互联需求的不断提升,车企需要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消费者身上,为车辆提供多项功能,提升操控效率并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从而击败竞争对手。

车企务必要管控好车辆到平台、平台到某个应用的数据流,这就需要有可靠的通信系统,确保数据传输时的网络安全性(数据隐私安全)。为此,车企需要适用的基础设施的辅助,包括:可为其新服务及应用提供支持的云端平台。

对汽车行业而言,互联性可创造新的收入机会,然而,“如何高效地执行”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复杂任务,需要深度解读用户的需求并乐于以新伙伴方采取新方式开展相关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