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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财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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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原则;对策

非税收入与税收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两种古老的政府财政收入形势,非税收入与税收都将长期存在,两者职能不同,缺一不可。而以往,我国财政管理中存在“重税轻费”的问题,税收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税收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而非税收入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还相对较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因而,现阶段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工作中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税收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完善,致力于构建规范合理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原则

目前我国非税收入存在征收主体多元化、征收随意性较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严格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取之有度,用之有规”的原则,首先,非税收入取之于民,因而其征收范围和征收力度首先要考虑到人民的承受范围,政府征收非税收入不应对人民造成过大的负担;其次,非税收入的征收要公平、公正,使用公共资源较多的人理应付出较多的费用,使用公共资源较少的人则应承担较小的费用。此外,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都应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包括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确定都必须依法进行,充分体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合法性、透明化和民主化。

(二)循序渐进原则

目前我国非税收入存在收费项目过多、收费主体多元化等问题,要实现一步到位的改革非常困难,此外,我国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研究和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行政环境复杂等问题都有待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而要有效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分类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逐渐向集中征收管理转变,并逐渐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进而实现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

(三)总量控制、规模适度原则

我国公共财政体系中,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税收,非税收入处于次要位置。因而应将非税收入的总量和规模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在充分考虑人民经济负担和协调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依法征收、规范征收。

(四)预算管理,严格监督原则

为了强化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政府各项财政收支形成有效的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应采用预算管理方式,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还应不断创新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法,建立非税收入管理监督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征收标准、收缴及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

二、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应符合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公共性”、“民主性”、“法制性”的要求,非税收入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也要“用之有规,用之有度”,使非税收入真正服务于社会建设。而目前我国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方面还是在行政环境、人员素质、管理监督方面都存在一些欠缺,因而要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要从非税收入工作各个层面共同采取完善对策。

(一)强化法制建设

将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确认和规范是提升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性的重要前提。对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上位法。应对《预算法》进行进一步完善,增加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条款,此外应尽快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事宜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规范;二)应在《非税收入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各项专门法规,如《政府性收费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条例》等;三)应尽快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规章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地方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地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票据管理、资金管理、收缴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项进行明确。

(二)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强调对管理效率的提升,因而提升非税收入的管理效率必然是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应采取以下对策:一)

实行一体化管理。以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管理中常常出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不但干扰了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正常开展,也降低了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对此应将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标准制定只能交予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要求下,遵循非盈利原则和成本补偿原则,在协调发展的需要下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收费标准制定以及资金分配实行一体化管理;二)整合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非税收入管理专门机构将非税收入政策制定、立项审批、清查整顿、票据管理、收缴管理、稽查监督等各项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统一管理。此外,应强化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做到信息共享、衔接紧密。

(三)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

完善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是保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性的基础。为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应采取以下对策:一)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创新非税收入预算方法,将非税收入全额纳人预算同建立预算单位正常经费保障机制联动,打消预算单位顾虑;二)健全非税收入征缴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银行代收系统,不断更新升级相关软件,将非税收入的项目管理、账户管理、票据和数据管理以及计算分析等纳入统一的非税收入征缴信息系统,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三)强化票据管理。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刷、购领、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对税务票款和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事业单位只能领购及使用票据,而税金则由财政部门代扣;四)健全非税收入收缴保障机制。推行非税收入执收责任制,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目标、考核准则、奖惩措施进行制定和明确,提升执收部门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以防执收单位受利益驱使随意减免费用,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三、总结

综上所述,非税收入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是政府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是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必然需求。对此,我们应结合现阶段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从加快法治建设、提升管理效率、完善管理机制三个方面入手,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高效开展、有序开展,进而促使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性得到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赵永冰.建立和完善规范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J].经济研究参考.2008(66):19

[2]张丽华、杨树琪、孙辉.中国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模式探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9(3):35-38

[3]张灵玲.对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制度的思考.[J].西部财会.2010(11):76-78

税收的财政原则范文第2篇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的目标,推动市区财政经济跨越式发展,强化财政体制服务和引导经济发展功能,构建市区财政收入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适时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加强财税监管,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健全市区征管体制,规范市区财税分配秩序。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1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原则。改变原财政体制按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行政区划等多种形式交叉确定税收归属的办法,原则上实行以行政区域属地征管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市区(包括区、区和市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下同)的企业(除少数有明确规定的外)税收实行属地征管,缴入与其生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对应的区级金库,其他关系不变。

2促进发展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体制上实行“谁发展、谁受益,谁发展快、谁受益多”的模式,促进市区经济、财政跨越式发展。

3效益与公平相兼顾原则。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保证既得利益,科学分配增量收入,实现市、区财力同步增长;逐步建立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

4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逐步理顺和明晰市、区两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提高市、区两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收入属地征管划分办法。市区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区、区所属乡镇)按下列属地原则界定为市、区财政收入:

1一般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界限)由各区征管。

2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讯、电力、石油等垂直管理行业税收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区上述垂直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维持原有办法不变,作为区财政收入。

3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对市本级整体搬迁到“三区”的重点企业缴纳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以企业搬迁上一年税收形成财力为基数留市,增量部分市与所在区分成,实行一企一议。

4政府决定跨区搬迁且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以企业搬迁上一年税收形成财力基数留迁出地财政,搬迁以后的财力增量归迁入地财政,其余不作考虑。

5市本级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老市区范围内的,税收直接缴入市本级金库;在区和市开发区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财力市与所在区按5∶5比例分成。新办的超大型企业税收征管、财力分成办法实行一企一议。

6南部新城建设过程中建筑安装、房地产业及服务业等项目形成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财力市、区分成,在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中统筹考虑,不再另外结算。

7上述划分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特殊事项,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市、区财政预算分成办法

1保障市、区既得利益。以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保证市、区既得财力。

2实行增量市与区分成。以年市本级和区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地方一般预算口径,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下同),确定增量税收市与区分成比例,以财力形式分成。市与区实行6∶4分成,与区实行1∶9分成,与市开发区实行1∶9分成。

3适时建立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市、区公共产品建设需要和市区财政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建立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转移支付制度。对“三区”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分别对“三区”实施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市开发区和、开发区以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为了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对个别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要充分认识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落实到位。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各区要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市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保障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平稳运行。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内容调整内设机构和分局的征管范围。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联网系统,调整收入划分软件,保障财政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准确入库。

税收的财政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流失资源配置税收公平税务腐败

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积极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向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筹资的重要来源。然而,我国却存在十分严重的偷逃税、漏税、抗税、骗税等税收流失现象,已经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从税收流失对经济秩序影响和对社会秩序影响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流失对经济秩序的影响分析

1.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某种税的流失除了直接减少该税的税收收入外,还会由于各税税基之间的联系而连带侵蚀其他税种的税基,减少其他税种的税收收入。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又导致了财政支出的增加,进而加大了财政赤字的规模,加剧我国财政困难的局面。其次,税收流失还导致我国财政分配秩序混乱,造成财政收入机制不规范。

2.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税收流失直接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甚至无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流失的存在降低了财政配置资源的效率。存在税收流失的情况下,相对于正常企业而言,偷逃税企业因偷逃税行为而获得了“超额利润”。从微观角度看,“超额利润”的存在其经济效果上相当于国家向偷逃税企业支付了“财政补贴”。而由“超额利润”引起的这种“财政补贴”,其流向是偷逃税企业,其补贴与否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是否偷逃税,而非着眼于提高投资效率。

第二,税收流失会导致在资源配置中形成“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由于税收流失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极大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使得那些质量低劣的逃税商品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迫使守法者要么仿效,要么被淘汰出局,形成“劣企驱逐良企”的怪象。

第三,税收流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虚耗与浪费。一方面,纳税人为了逃避各种税收负担,必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自行研究各种逃税方案。另一方面,征税人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必须增加征税成本。据“中国财经报”1997年5月30日曾经报道,全国税务财务大检查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历5个多月“战斗”之后,终于以查出各种违纪金额220.35亿元(其中涉税金额167.05亿元)的战绩画上了句号。而这种财税大检查,在连续进行了12年之后,终因其成本太高而效果有限,财政部宣布1998年不再继续进行。可见,税收流失对征纳两方不是双赢而是双亏,其社会资源被无效配置,社会福利净损失。

3.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众所周知, 政府实际上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调节收入分配:税收与转移性支出。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一直被视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不可缺少的工具。特别是实行累进税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种税的流失就造成了企业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局面。

第一,税收流失造成了企业间利润水平的扭曲。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偷逃税企业的总成本曲线和平均成本曲线通常比正常纳税企业更低,这样偷逃税企业的总利润率和平均利润率通常比正常纳税企业高得多的,从而获得比正常纳税企业更多的生产者剩余(经济利润)。

第二,税收流失影响居民间的收入分配效应。税收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居民间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虽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11项,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居民取得的各类收入中,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由于实行代扣代缴制而相对完善,其余的大部分收入基本上是处于流失状态。

第三,税收流失制约转移性支出的收入分配效应。按照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表现为政府资金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给社会中个人。

二、税收流失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分析

1.税收流失破坏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流失的社会效应是针对税收原则反映出的一个问题。公平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的理解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会进一步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被严重扭曲,从而使税后分配比税前分配更不公平,结果只能是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必然要影响社会秩序的动荡。

2.税收流失损害税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税收法律制度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具有制定性、义务性、综合性三大特征。税务行政执法不严,对税收流失的处罚力度不够,一方面损害了税收法律制度在纳税人心中的权威性,一方面又滋长了偷逃税者的侥幸心理,税法刚性原则难以实现。税收流失同时会导致税务腐败和司法腐败的出现。税务腐败的出现大大损害了税收征管队伍的形象,降低了守法纳税人的信任度和支持度。

税收司法是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大量的税收流失必然造成大量的涉税刑事案件的出现。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涉税刑事案件的侦察、审查、、审判等权力不在税务部门,而在司法部门。于是,大量的税收流失的刑事案件被交到了司法部门,给司法保障系统造成巨大压力。

参考文献:

[1]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梁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税收的财政原则范文第4篇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税收的财政原则范文第5篇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