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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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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第1篇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来源:文章屋网 )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状况 担保公司 发展状况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担保公司发展日益壮大,可谓是前途一片美好,可是近几年全球的经济状况也是十分不稳定的,导致我国的经济状况非常不稳定,担保公司的经济效益问题也接踵而来,面对十分不稳定的经济发展状况,担保公司应该何去何从,怎样面对,二者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担保公司的简介以及其发展的意义

简单地说,担保公司就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达到一方面解决了个人的应急之用,另一方面担保公司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既然担保公司具有如此重要的社会职能,自然也不是所有个人或者企业就能简单成立的,成立条件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首先需要满足注册的最低金额,也就是普通需要500万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1亿的注册金额,第二要有正常符合法律的经营场所,第三要有符合相关法律的支持,第四就是要有熟悉相关业务的公司职员,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比如是向当地的工商执法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注册资金的来源,经营场所等,还要递交公司章程以及股东的协议书等。那么如何看一个担保公司是否合格,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注意:第一,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高素质,由于担保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所以要求业务经营人员的项目技术过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内部工作人员是担保公司在保密方面最重要的环节,所以要妥善解决员工素质问题;第二,公司的承诺必须兑现,在出资人进行投资时,一定要严格签署协议,用资人在借款到期日未能及时还款或足额还款的,担保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用资人垫付出资人的相关资金。保证出资人的资金最多只逾期三个工作日,就能全部回收。投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再结合借贷合同经过司法公证后的强制执行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三也就是要保证业务办理人员的规范性,一个有雄厚企业的公司,必定有一群业务办理规范的员工,伴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如果项目办理不规范,在项目运作上容易造成出资人资金的损失;第四就是对于风险的控制千万不能松懈,无论是资金雄厚的企业公司,还是个人的担保公司都不能对风险松懈,要达到最佳状态,是企业和个人都收获最大的利益;第五就是企业要选择实力雄厚的,首先看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再看就是经营公司的人数,这样比较不仅能保障出资人的资金更安全,还能保证出资人获得理想的投资收益;第六是要公证必须进行,判定担保公司是不是信誉良好,业务办理流程规范的优选担保公司的一个重要标准,公证处会进行立案研究,进行强制执行;第七是看从业资质是否完备,也就是看公司成立的时间以及发展的历程。只有这样,方方面面进行考虑的选择担保公司,才能更好的选择到合适的担保公司。那么担保公司城里的意义是为了解决银行的贷款问题,因为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二、经济状况与担保公司的发展关系

(一)经济状况引发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和银行之间关系不协调

经济状况时刻在变化,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可是从关系来看似乎担保公司并没有起到多少作用,虽然目前的担保公司也有所进步,担保金额日益增加,但参与信用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仍是少数,我国现有信用体系功能严重不足,市场化程度不高,这造成信用担保远远滞后于企业需求,因此,担保业蕴藏着很大的发展潜力,未来,担保行业也将伴随担保业的发展而变化,担保模式将向专业化、商业化担保转化,继续扩大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截至2005年底,我国整个信用担保体系所承保的中小企业总数为18.8万户,担保公司承保的企业数则更少。两者相比,差距立现。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世界上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力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当然我国也在很早之前就成立了担保体系试点,担保公司也可以和中小型企业达成协议,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状况及互助担保公司的相对地位如下:第一阶段是以企业担保为主,因为当时的私企和个人能够办理担保公司的很少,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主要呈现自发性和分散性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地方和个人试点办理,担保公司的发展初步形成,为了解决担保公司办理比较难的问题,我国政府还鼓励了多数人进行自主创业,为了就是担保公司的发展,也是为了在有保障的情况下促进银行企业的金融流通,现阶段,我国商业性信用担保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许多媒体将我国信用担保业称为“又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

(二)经济情况不好导致担保公司企业内部情况不景气

资金不足情况明显,信用担保的核心是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担保,所以说只有担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才能获得受信人的认可,当信用公司的信用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广泛被人们接受,可是面对经济情况不是很好,担保公司也好运营的得当,才能使公司向着光明的一面发展,所以总的来说,担保公司在现在的情况下不仅要有足够的资金,还要有完美的经营策略,保障资金的运营。

三、结语

面对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担保企业应该运筹帷幄,掌握市场行情,有效的控制资金运转,虽然近几年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可是信用却是很大的问题,应该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的机构,进行有效的分析,面对突发多变的市场经济,为担保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达到最大化的利益。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规范发展;公司治理;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2-0075-04

在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融资渠道格局下,通过规范发展担保公司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至关重要。而相关法律政策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使国内担保公司长期深陷发展困境,存在担保公司违规担保、涉足高利贷等违规经营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信用环境不健全、监督缺失等外部环境引起的,更大程度上是整个担保行业尚未形成明确的营运模式,担保公司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不清晰等内部因素所致。日前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督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当前担保公司面临的监管缺失问题,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1]从长远角度来看,担保公司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取决于自身的“内功”和“内因”,内外并举才是解决当前担保公司发展困境的治本之策。本文在这一背景下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担保公司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强化内外部监督

有力的准入监督和持续的业务监督是确保担保行业规范、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担保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很大程度上缘自监管缺失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规违法经营,出现挪用保证金、违规担保、涉足高利贷等情况。监管缺失是指监督职能分散于多个机构,缺乏一个主要的对口监管机构,从而形成“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缺失格局。目前,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涉及工商、经贸、商务、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各地的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完善对担保公司的内外部监督是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而《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需注意的一点是,《通知》明确由地方政府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督,但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促进和扶持担保公司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职责,不可避免与其将要承担的审批和监督职能产生利益冲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地方政府很可能会放松对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批,且目前地方政府缺乏一个较为独立和专业的部门承担这一职能。因此,《通知》的下发及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担保公司的监管混乱、缺乏系统性和有效性等问题。

鉴于担保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将担保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范畴应是解决担保公司监管问题的根本之策。但由于目前仍不能将担保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督体系,政府转而采取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将审批监督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解决担保公司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问题关键在于明确现有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建立多层次、组合式监督。具体而言,针对担保公司容易出现问题的主业变更、违规开展业务、与银行合作问题、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治理等领域,充分发挥各相关机构如地方金融服务(或工作)办公室、工商局、银监会、股东等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起“准入监督+工商监督+业务合作监督+股东监督+自律监督”的系统性、全方位监督体系。

一是准入监督。根据《通知》的要求,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银监会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担保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及监督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需要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督。针对目前的现状,联系会议应尽快制定出台《担保管理办法》、《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并规范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以及审批流程等事项。地方政府应选择对金融行业较为熟悉的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把好准入关,重点审查主要股东的资质,使担保公司有个较高的起点;并在日常监督方面加强与当地银监局合作,切实承担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

二是工商监督。充分发挥工商局登记及年检管理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于担保公司主业蜕变,转而从事中介业务、高利贷、非法广告等违规行为,通过工商局营业执照年检进行规范,对于超范围经营者,吊销担保业营业执照。

三是业务合作监督。针对担保公司主要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业务的特点,延伸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督,明确银监会可以对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常出现“通过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过桥’贷款”、“抽离资本金”等行为的担保公司。对于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行为,依法取消其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合作监督,通过对担保公司实施评级,从准入点控制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是股东监督。充分发挥担保公司股东的内部监督,对于担保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将资金违规投向金融高风险领域、主业蜕变、抽离资本金、关联交易、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等问题,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通过董事会向经营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并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督促经营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

五是自律监督。建立地方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的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实施经济处罚以及将违规经营情况通报工商局、主要负责监督机构等措施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

二、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公司治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一套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公司治理的核心和本质是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而确保企业在风险可控下有效运转。无论是政府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还是民营资本出资的担保公司都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监督权缺位,公司治理缺失或形同虚设等问题。尤其是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该类公司总经理通常由政府任命或政府官员兼任,对其的考核仍采取对行政官员考核的做法,至于担保公经营效率则与个人绩效无关,从而造成担保公司的高管层缺乏动力和积极性。此外,财政出资人对担保公司还存在“行政干预”与“监督缺失”并存的现象。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干预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使担保公司承担大量风险。由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财政出资人对担保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约束与激励不敏感,因而对担保公司的合规性、资本增值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从而造成担保公司内部必要的权力制衡和监督职能的丧失。

相对于财政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所有权清晰,激励机制不存在太大问题。但由于所有权、经营权合二为一,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民营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更容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即使是已成功引入外资的担保公司,由于公司治理架构的不完善使外资股东缺乏行使监督职能的平台,而现有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安排不合理也使外资股东代表的意见对决策没有太大影响力。鉴于此,担保企业必须将公司治理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监管机构也应把公司治理监督纳入监管范畴,指导和督促担保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建设。

三、坚持风险为本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专业担保机构经营存在着风险,且承担风险连带责任,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应是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首要理念。鉴于此,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2001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初步明确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拨备提取标准。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3]要求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抵御担保业经营风险。但由于经济上行周期的担保公司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并没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忽略风险管理,挪用客户保证金、套取银行贷款、直接发放贷款、为高利贷提供担保、长期不计提拨备等高风险行为时有发生,这正是目前担保公司陷入发展困境的直接原因。

因此,担保公司必须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在风险管理上做到风险管理理念普及、风险控制流程清晰、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管理人才专业;做到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拨备到位,并建立一系列规范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以及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流程,实现全程、全覆盖的全面风险管理;建立与银行贷款流程相匹配的贷款“三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等制度,以规范的制度、精细的管理防控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与此同时,担保机构还须做实拨备,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夯实风险抵抗能力。

四、规范公司业务范围,依法合规经营

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与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风险相似,其应与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纳入统一监管。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监督管理上与正规金融机构不同,其相应的监管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缺乏系统的外部监督,即使是日前下发的《通知》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规定建立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但联席会议只负责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并不负责监管。银监会是最专业、最有能力承担担保公司监管职能的部门,而《通知》却将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能交由各地政府确定部门负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必然造成不同地方选择不同部门行使对担保公司监督职能的混乱割据,为担保公司的违规经营留下埋单。部分担保公司在“宽松”的经营和监管环境下,出现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违规经营等问题。

担保公司要坚持以合规经营为前提,首先要注重业务范围的合规。目前,部分担保公司因担保主业利润率低,转而介入高风险的高利贷和民间担保行业。据新华社每日电讯记者披露:南通市有78家担保公司,其中有70%不做信用担保业务,而是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搞“钱庄”生意,为民间融资担保牟利。[4]其为担保公司带来高额回报的同时也造成了风险的大量累积。因此,担保公司需严格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有关主管机关应尽快出台更规范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其次,注重资金管理的合规。在资金管理方面,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管,避免保证金流向房市、股市等高风险领域。再次,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行为合规管理。一方面,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办事,关注银行客户经理潜在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的个人违规违法行为出现;另一方面,严格按照风险控制流程办事,不一味追求业务量,为了拓展业务而放松风险审核标准。有关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促使担保公司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高管层的培训和合规监督,并探索在担保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从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上确保担保公司合规经营。

五、警惕不当关联交易,有效预防潜在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主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目前担保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对象主要是股东单位和同属相同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如同一企业向多家担保公司入股或关联企业凑足注册资金成立担保公司为自己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个别担保公司利用复杂的关联关系,用银行贷款转为客户保证金,利用杠杆原理,放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额度,使银行和担保公司都面临了较大风险。由于关联关系的复杂性,银行在识别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时面临很大困难,主要是对潜在风险认识不清,导致有时银行对担保公司的不当关联交易的审查也会流于形式。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对不当关联交易给予了禁止,其充分衡量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当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因此,从控制风险、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担保公司应在内部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金额、比例、担保手续、风险控制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避免为关联公司套用银行信用等不当交易行为的发生。从外部来说,监管机构应将关联交易作为重点监督检查领域,对检查出存在不当关联交易的担保公司给予相应处罚,并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向商业银行,限制其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从而促使担保公司进行自我约束。对于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担保业务资格。因此,相应的主管机关应从制度上明确担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内部管理要求、外部监督检查以及对不当关联交易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为监管机构形式监督管理职能提供制度依据。

综上所述,目前担保公司发展陷入困境的原因,既有外部经营环境、信用环境以及监督环境不健全等因素,又有担保行业和担保公司自身营运模式缺乏、管理机制不完善、发展方向不清等内部因素。《通知》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当前担保公司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担保公司监管问题。担保公司应内外并举才可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Z].2009-02-03.

[2]财政部财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金[2001]77号)[Z].2001-03-26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私营企业;私营经济;融资问题

[中图分类号]G2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20-0100-03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私营经济有了长足发展。据统计,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755.65万户,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71.60%;注册资本(金)15.32万亿元,占全国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72%;个体工商户3229.95万户,资金数额1.14万亿元,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达到15234.78万人。目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所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部新增就业的90%。这充分表明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有生力量,是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完善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私营企业融资难已成为阻碍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 私营企业的融资现状

(一) 融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其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具体而言,即私营企业内源性融资比例过高,外源性融资比例相对不足;外源融资中缺乏直接融资渠道,间接融资主要还是依赖于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但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而很少提供长期信贷。根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来源过于单一,有65.7%的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的权益性融资占33.3%,其他来源融资占16.4%,债券类融资最少,仅占1.8%。融资渠道的狭窄和单一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在融资渠道中,内源性融资占很大部分,而外源性融资很少,使私营企业在进行资本运营时可能会在资金循环方面产生漏洞,影响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 融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私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一方面是内源性融资,即靠自身的积累;另一方面是外源性融资,即在银行、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在我国,资产规模是企业获得银行借贷的重要因素,而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的资产规模又非常有限。企业的资产规模越高,银行贷给企业的资金规模也就越高。虽然理论上私营企业的外源性融资包括向银行贷款和少量的资金市场融资。然而,事实上,通过资金市场直接融资的大门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基本上是关闭的。因此,向银行借贷成为私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但是,资产规模小、缺乏长期发展动力、企业承受的风险高等因素,使私营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少,资金缺乏。当前,外源性融资只占私营企业融资的很小一部分。但是,发展外部资金将是私营企业融资的一种趋势。从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融资状况来看,各种融资方式并没有达到科学、合理的比例结构,造成结构性失衡。如果私营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破产。

二、 私营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 私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私营企业信誉度低,信用记录较差。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信誉非常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信誉度普遍低下,经营管理者信用观念淡薄,并且缺乏失信惩戒机制,致使逃废银行债务、违约贷款的行为时有发生。较低的信用等级使私营企业获得融资越发困难。

其次,私营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较低。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他们缺乏战略经营思想和对市场的正确判断,企业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倾向,注重于靠关系、靠运气来发财,难以通过科学管理来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私营企业大多数规模小,经营者常采用家族式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差,使银行害怕因企业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流失而不予贷款。

再次,大部分私营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够透明,信用度低。与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相比,我国多数私营企业存在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较低、不注重信息披露的情况,致使审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评估和审核难度加大。提供的财务报告并非完全真实,也增加了银行对私营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查难度,成为私营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银行与企业关系不协调。银行与企业之间良好的沟通、信任关系是融资行为能否成功的基础。国有商业银行没有与私营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造成信息收集困难,使得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与企业关系不融洽。双方之间的互信程度不高,形成企业贷款难、银行放款难的状况。

(二) 政府政策支持不够

一方面,缺乏专门为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的投资风险基金与直接融资渠道,使私营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且不通畅。就事实而言,金融部门对私营企业的支持不够。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精力和资金都放在国有企业上,对私营企业的预算内投资几乎为零。同时,由于运行成本高,金融机构只拟作大额贷款,很难实现对大量私营企业作微观贷款。另一方面,政府扶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许多措施没落到实处或者在落实上打了折扣。与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相比,私营企业在许多方面还处于不利地位,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简而言之,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对私营企业的融资缺乏活力,各种政策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三) 信贷机制和信用提供体系不健全

1.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制度不健全

首先,银行从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不愿给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发放贷款。我国的银行目前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规模大、机构多,审批程序固定,分摊在每一笔信贷业务的固定成本是不变的,而贷款收益却随余额、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从成本收益的情况分析,国有银行自然倾向于大数额的贷款业务,不能很好地满足私营企业短期、小额、次数多的贷款要求。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对私营企业存在歧视。银行普遍认为,国有企业的资金实力强,贷款风险小,就算出现问题也有国家作为后盾。同时,国有银行的授信标准一般是针对大企业的,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的话,显然私营企业是无法获得银行信贷的,这就使银行丧失了对私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2.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担保公司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可有效地分摊银行信贷风险。从各国企业发展经验来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担保机构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方面的作用比较有限,且地区之间也不平衡。由于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大部分私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立民营的担保公司。现在许多银行不愿意给私营企业贷款,其重要原因就是这种担保公司资金来源单一、规模小、数量有限、覆盖面低,提供的担保额度也很难满足银行的要求。

3.我国证券市场融资门槛过高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运作同时也被赋予了着重为国有企业服务的特定功能,我国的股票市场也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国有企业上市融资,政策严重向国有企业倾斜,私营企业很难从中获得发展机会。我国债券的发行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同时,债券发行公司必须有实力雄厚、信誉好的单位做担保等。这一系列条件限制了私营企业的这种融资方式,是其融资的一个重要阻碍。

三、 解决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一) 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质

首先,切实提高私营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水平,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促进家族管理向现代企业后家族管理转变,提高自身和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引进优秀人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来管理企业,规范行为,提高社会影响。只有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才能在资本市场上成功地进行融资活动。

其次,改善私营企业的信誉与形象。私营企业的不良信誉和形象影响了融资的成功。为此,私营企业要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机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也是重建企业信誉的基础。私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微观基础。所有企业间的信用制约关系,首先是依赖于每个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起来的。加强私营企业的信用管理,首先要加快制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政策,其次要建立信用管理组织或职能。信用管理的职能集销售管理和财务管理与一体,从企业设立审批开始,信用管理的职能就要纳入到公司章程。另外,还要建立信用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尽量避免商业信用违约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秩序的运行。

再次,健全企业财务机制,理清会计账目,方便外借审计,使投资者能随时了解财务信息,增强对企业的信任。

最后,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积极加强企业与银行的信息沟通,改善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可以使银行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从而可以客观而准确地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提高信贷成功的几率。同时,银行还能对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督,防止错误投资,防范道德风险。

(二) 加强政府对政策的扶持

政府应当转变发展思路,给予私营企业足够重视,并通过政府扶持,支持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私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要为私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提供规范的信用担保,进一步推动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规范化,为担保公司的成立奠定基础。此外,政府还要理清职能,为私营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金融环境,运用财政补贴政策、利率和税收手段来支持私营企业的融资。

同时,逐步完善私营企业发展的体制环境,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切实落实。国家应把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中,积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一切规范化管理必须以规章制度作为保证,通过制度保障、政策协调和资本市场创新等措施,为克服私营企业的融资“瓶颈”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 建立良好的社会金融环境

1.建立中小金融机构

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民营银行,是解决私营企业融资难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可以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中小金融机构运作成本低,资金较少,可以与私营经济一起发展,成为推动私营经济成长的重要力量。为此,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使其能够顺利并良性发展。

2.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增加商业银行的服务意识

我国商业银行对私营企业存在歧视,从成本效益等各个方面考虑,不愿意对私企提供信贷支持。因此,应加快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使之真正树立竞争和服务意识。

3.加大金融中介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担保体系

由于现行金融机构受利益驱使,偏爱大型企业,因此,可以尝试建立面对广大中小企业的金融中介机构,使之决策程序简单,服务成本降低,不断积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从而使部分私营企业获得更大利润。当前,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批私营企业担保机构,以政府出资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为辅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同时,要规范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防止担保款被挪作他用。为保证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建立再担保制度和私营企业保障制度,分散和转嫁部分风险。

4.创建有利于私营企业融资的公平环境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第5篇

2011年以来,温州频繁爆出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的消息,其中有不少担保公司老板跑路的传闻,在温州网站和微博中流传的《温州老板跑路名单》更是将民间借贷所引起的恐慌推向,这其中涉案金额都达到了几千万,几亿、甚至十多个亿的规模。虽然这些企业的老板身处不同的行业,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欠下了巨额的民间资金无法偿还。而这些闲置的民间资金多数是通过担保公司借贷给企业的,一个担保公司老板跑路以后,成千上万个普通家庭的借款将会血本无归,由此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矛盾是不可估计的。怎样来控制公司的借贷风险及对公司进行司法介入,以保障这些普通家庭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呢?为此本文从以下几点来论述:

二、公司的借贷风险控制

资金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原动力,但是公司的资本运转有一个周期,所以大多数的公司的发展都曾面临过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我国法律又以明文规定了公司之间进行同行业资金拆借是违法行为,因此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也可能借助于其他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本,其中除了向银行借款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向职工或者民间进行借贷。这就使得不仅加大了公司的营运风险,而且还关系着债权人的资金安全,更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的借贷风险加以控制,我们应当从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努力:

(1)健全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成员的文化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具有较高素质的董事会企业能创造出最好的业绩,而空有其表的董事会则是内症和内耗的根源。健全董事会制度,首先要保证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相对独立性。使企业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其次,完善董事会决策制度,要严格依法执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度。再次,扩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2)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我国对公司的治理模式为二元模式,即在设有董事会的同时设有监事会。要使公司的运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我们应当更多的考虑如何使监事会真正的起到监督董事会的功能。首先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应当考虑将债权人纳入公司的管理人行列中,设立债权人监事,甚至可以设立独立监事。其次,提高监事会组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监事会要想做到有效的监督董事会,必须具备高质量的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还要保证监事的知情权,公司章程应当通过一系列的自治规章确保监事时刻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情况,起到正常的监督职能。第三,注重发挥经理层的职能,经理是公司的重要部门,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公司经理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为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有序进行,还要对公司经理层进行适当的激励和约束。①

三、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

公司自治在英美法系中强调公司独立于股东,能够摆脱股东的控制,而在我国的法治环境下则侧重于政企分开思维模式,强调公司摆脱政府的不当干预,实现公司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公司自治不是绝对自由下的自治,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有法律来决定的,因此公司自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治。②司法介入是公司自治的补充,是以公司本身的自治为前提。司法介入的前提也必须是承认公司的市场自治主体地位。公司自治追求以效率标准配置资源,旨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对公司运行的国家干预,旨在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解决公司自治过程中衍生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司法介入只是公司自治的例外。其要求司法在介入时必须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司法介入不能滥用,不能借司法之便,介入公司的正常经营与管理或者干预经济纠纷或正常的市场经营。

四、地下钱庄的合法化探究

地下钱庄产生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是游走于黑白之间的民间借贷机构。一方面,地下钱庄起着激活民间资本、扶持中小企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负面的存在着吞噬国家群众财产,帮助黑钱外流,掩盖逃骗税等一系列的不良行径。因此,一方面,银监会应当充分发挥在金融监管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保障金融信贷公司所融资金来源的合法化,避免黑钱通过金融信贷公司而转化为良性资本。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允许司法的介入。③另一方面银监会应当严格控制金融企业的的贷款风险。杜绝金融信贷公司为了获取最高额的信贷利润而随意放贷。另外作为金融信贷公司,应当将公司的每项业务透明化,将公司的运转,业务公之于众。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明天是美好的,公司借贷风险及“地下钱庄”的存在问题都是一个短期的过度现象,我们有能力也有决心,将其改造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任尔昕:《关于我国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